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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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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

注册会计范文第1篇

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会计范文第2篇

一、企业对审计的需求

按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结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的网络,它的组织形式可以由它所设计的一系列契约来描述。契约是界定各方产权的工具,各种要素的投入者作为契约的一方或权益持有者,必然会尽量攫取自我效用的最大化,这必然会造成各方的利益冲突,为了减少这种冲突,人们便在签订的契约中具体规定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享有企业产出的特定权利并规定了如何分配企业活动所创造的现金流量。这些契约大多数都与会计计量有关。也就是说,在契约中引用会计数据来作为分配财产的依据。为了使契约得到严格的执行与遵守,就必须对这些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出于经济的原因,企业往往会聘请独立于企业之外并已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土—一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此职务。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如果这种行为可以降低成本,同样可以使企业价值增大,使企业可以以较高的价格来发行股票。可见,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主要车出于报告企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降低成本的要求。

不过,值得说明的是,作为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可能会减少客户对审计业务的需求。为了规范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防止证券市场对股票价格的高估,政府部门要求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信息。会计方法的标准化,可以成为注册会计师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只要证明损失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处理违反了会计准则而造成的即可免除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的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性。然而,会计准则对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实施了某种限制,迫使企业采取了较高的订约技术,这不仅降低了以会计为基础的契约在减少成本方面的有效性,而且也降低了企业对这种契约的要求。这反过来又降低了对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的审计的需求,即减少了企业对审计契约的需求。会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利的影响是拓宽了其服务的范围。

本来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是报告违约行为,由于会计准则的颁布使事务所也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有关准则的信息以及为客户进行会计培训而增加财富。

二、企业与注册会计师的冲突

注册会计师在检查之后,可能会建议改变一些会计数据、方法或披露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约行为。如果这些建议未被接受,则隐含着注册会计师发表反对意见审计报告的威胁。这往往是企业管理当局所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企业管理当局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迫使注册会计师屈从,从而形成了企业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冲突。面对冲突,注册会计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屈从压力,不要求企业调整报表,也不报告违约行为;另一种是不屈从压力,要求企业调整报表,并报告违约行为,否则发表反对意见审计报告。每一种选择都会使注册会计师面临不同的成本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如果选择了第一种方案,则会面临或有诉讼赔偿及信誉降低,从而失去提高收费以及吸引更多客户的机会成本。但如果作了第二种选择,企业管理人员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而更换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被企业更换则意味着不仅会失去客户,失去了未来收益的机会,而且会丧失其“准租金”。所谓“准租金”是注册会计师在第一次接受客户委托时,为了解客户基本状况与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状况而支付的筹备成本。这些筹备成本会给注册会计师提供大量相关信息,减少注册会计师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时间与金钱的支出。在以后的审计中审计次数越多,时间越长,注册会计师由于“准租金”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准租金”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在注册会计师通过竞价来招揽业务时,可以压低服务费报价,来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出于成本一效益的权衡,注册会计师会比较两种方案的成本,选择成本较小的一种。但是,需注意的是,社会对审计的需求,是以报告违约行为为前提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方案一的选择过多,就会使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服务是无效的,从而会威胁到整个注册会计师执业。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就必须努力保持其独立性,并极力抵制管理当局的压力。

三、独立性与执业能力对注册会计师的意义

既然注册会计师的任务是要报告违约行为,那么他们对违约事件报告的概率就不能为零,否则就会让公众认为审计服务无助于降低成本而失去对此行业的需求。并且,支付给审计服务的费用也取决于报告违约的概率。这一概率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1、审计时发现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这一概率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能力的大小和在审计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即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的重视程度。企业的违约行为往往是隐蔽的,其会计信息加工处理包含一定的技术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较低,或者对某项审计业务不够重视,投入不足,都可能造成不能发现企业的违约行为。

2、注册会计师对已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这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相对于客户的独立性。进一步又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执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健全与否。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报告违约行为面临诉讼的可能性较大,行政处罚较重,则其权衡利弊,较大可能选择披露违约行为,否则相反。

为了激发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就必须向证券市场证明他们就有一定的执业能力,即发现违约行为的概率不为零,并且在公众面前表现出独立于客户的形象,即报告违约行为的概率也不为零。

四、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与抵制压力的机制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注册会计师必须要保持独立性并要抵制来自企业管理当局的压力。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与抵制压力的机制有:

1、维持信誉而不屈从压力。注册会计师的信誉是通过多年细致的质量控制而建立起来的,这也是衡量其提供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与信誉,注册会计师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雇用素质比较高的业务人员而支付的较高的工资,为了获得充足的信息而支付的信息成本,为了提高执业能力而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质量控制费等等。但是,这种信誉一旦建立起来,就可增加注册会计师与客户讨价还价的能力与对其业务的需求,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财富。信誉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影响使其会加倍小心地维护他们的信誉。

2、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如前段所示,单个注册会计师要树立起富有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誉,代价是十分昂贵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可以降低这种代价,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息,而且会维持执业信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法有:(1)负责资格鉴定。为了维护信誉,协会要求其成员在人会前参加入会考试,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的称号,从事与称号相应的业务。(2)进行执业培训。为了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续教育,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3)成立执业道德委员会,监督会员的行为。当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表现低于协会标准时,协会可取消其审计资格。协会的会员资格起着一种约束作用,就像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一样,失去资格就意味着失去收入。

注册会计范文第3篇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注册会计范文第4篇

一年一度的CPA(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已经开始。2010年是全面实行新考试制度的第一年,而且不管新老考生全部先行在网上报名,与往年的报名方式及要求有很大区别。因此。2010年CPA考试在报名方面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报名方法与报名程序新

2010年改变了旧考试制度下实行的考生现场报名并确认的方法,实行考生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两个程序。对于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即新考生),需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上报名专栏进行网上预报名,在先行注册并登录报名系统后,选择考区,真实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上传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网上预报名成功后,应于5月24日~6月10日(不含公休日)到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或机构办理报名资格的确认手续。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时,报考人员需提供网络报名信息表、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并缴纳考试报名费。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阶段完成与新考生相同的网上操作后,可以继续通过报名系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无须进行现场确认。另外,已取得财政部CPA考试委员会颁发的CPA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于4月10日~4月30日登录中注协网站报名并直接进行网上确认。

二、考试阶段与考试科目新

从今年开始,CPA考试将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两个阶段。由于2009年新老制度过渡时已经开始了新制度下的6门科目的考试,部分通过考试,已取得财政部CPA考试委员会颁发的CPA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可在今年报名参加综合阶段的考试。考试科目则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分为6门专业课程(《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和l门综合课程(《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相比于旧制度下的考试,增加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和《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两门课程。实行新制度后,一些考生对增加的考试科目不免有些担忧,但从2009年新制度实施第一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新制度下的单科合格率比旧制度下往年的单科合格率有所提高。

三、考试内容与测试要求新

20109将继续推进2009年确定的CPA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在近年来调整、补充和完善考试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考试内容,而且更加注重对考生的综合应用技能、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测试。特别是第二阶段的考试,将会对考生的综合应用技能及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进行整合、补充和完善,着重测试考生在执业环境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准确评价考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注册会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注册会计师;诉讼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美国学者莫瑞克・派勒珀特在1946年首次使用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1982年弗兰克・迪科曼(Francis C. Dykeman)发表著名论文《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我国国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法务会计师,依据会计基本理论、审计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作为行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业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据实施专业判断和对会计事项进行专业界定,并依据专业判断、专业界定结果发表专家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会计专业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美国的发展历史

(一)法务会计的兴起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法学与会计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它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早期,在英美等国家开始出现最早的关于会计人员如何在相关的法律案中提供专家意见和法律证据的文章。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增加了对法务会计的需求,衍生并推进了法务会计的发展,最初被称作调查会计。

(二)法务会计在美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法务会计在美国发展。美国注册舞弊审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美国国家税务局都推动了服务会计的发展。

1988年,美国成立了以注册会计是为骨干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培养专职舞弊调查人员,专门从事舞弊案件的调查。发展至今,成为全球唯一一个专门对舞弊进行审计的专业性组织。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非常重视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法务会计领域实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向世界各地提供这关于舞弊的各种资料和服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法务会计业务重要内容的舞弊调查和法律支持都列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作为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组织,促进了全国注册会计师的相互联系,提高了职业会计师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同时也使注册会计师在法务会计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国家税务局采用许多适用于法庭的法务会计法律支持技术,例如运用净值法离开侦查逃税者。

三、我国法务会计现状

概括近些年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发展,主要可以分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法务会计实践研究两个阶段。其中,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较早。盖地(1999)最先介绍了法务会计的基本含义和国外的研究状况;喻景忠(1999)对法务会计产生的必要性、理论结构以及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进行了讨论;李若山(2000)分析了法务会计的定义、特点、功能及其对我国未来会计的影响。

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比较晚,现阶段理论与实务发展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主要局限于经济犯罪领域的有关案件审查。在一些重大的经济案件中由于专业法律人员不具备财会、税务以及审计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及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在案件调查及审理过程中协助调查、审查以及搜集有关经济犯罪情况的事实,为诉讼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缺失

虽然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文章,并且在一些专科院校设置了法务会计专业。但现阶段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依然是相对滞后的。首先,在许多的基本理论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议,例如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范围之争。其次,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相对狭小,往往只涉及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方面,并没有涉及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会、审计全部方面。再次,从事法务会计研究的人员尚属少数。相关文章很少,并且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2.没有健全的法务会计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务会计的职能权限,提供证据的公允性、真实性等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界定。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置完备的法务会计鉴证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也没有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3.法务会计组织机构不健全

法务会计机构可以指导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和认证工作,引导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多少都存在相关组织机构,如美国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诉讼支持小组(LSG)、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成立的法务会计讨论组以及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的优秀法务会计联盟都为法务会计诉讼服务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和帮助。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由于指导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4.法务会计人员缺失

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的专科学校设置了法务会计专业,并且法务会计教育处在很低的水平。在广大的高等本科院校尚未设置此专业,仅是在少数政法院校设置了法务会计选修课程,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足。

因此,在近几年内我国依然将会面对法务会计人员缺失的现状。但是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经济案件的审理又强烈要求法务会计。因此现阶段必须有合适的人来承担这一重任。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人员都是经过专业严格的选拨,相对其他会计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审计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所以我觉得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应主要应有注册会计师来承担。

四、注册会计师在法务会计中的作用

在法务会计中,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主要分为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两大部分。

(一)案件审理前

1.在诉讼人情况下的案件审理前,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支持应该包括运用专业知识评估诉讼风险,预算诉讼成本与收益,如遇败诉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提讼,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借助当事人及其律师从会计事实出发,分析当当事人优劣势,制定诉讼策略。2.在法庭情况下的案件审理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要是弥补法庭侦查人员在财务会计事实方面的不足,协助侦查人员查清一些相关的财会事实,认定相关专业问题,并依据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经济活动规律等情况获取事实过程,动机手段等方面的线索,协助侦查机关获取相关证据。

(二)案件审理中

1.在诉讼人情况下的案件审理中,注册会计师应该运用其相关财会知识、审计技术依靠开庭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协助其当事人及其律师为其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在这一阶段,财务会计的职能主要是弥补法律专业语言与相关财会、审计专业语言之间的差异。2.在法庭的案件审理中,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诉讼支持是借助法务会计的检查职能和鉴定职能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提供财务会计专业知识问题的解答。

(三)案件审理后

在案件审理后,如果有必要注册会计师要编制法务会计在诉讼中应用的最终成果:法务会计报告。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资料及其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该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书写要力求完整精炼,主次分明;报告的分析论述要符合逻辑;报告结论要明确。

注释:

①引自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与对象[J].会计之友,2000.

参考文献

[1]郝向华.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的必要性[J].消费导刊,2010(01):83-85.

[2]闫淑荣.论现阶段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J].会计之友,2008(11):13-14.

[3]盖地,张敬风.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