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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制度办法
自由职业者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状态下所衍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以及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他们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没有或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使他们无法享受到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和福利。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广泛、保障作用明显,在整个保障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保险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
二、我国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截止2009年9月末,政策新增就业915万人,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新增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人员占30%到40%,而自由职业者占灵活就业人员的2%到30%,这一群体的社保覆盖面不到一半,大部分没有社会保险支持。
笔者就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在汉中市和网络上进行了访谈和调查。本人选择了职业不同的自由职业者进行了访谈和调查。对象共有23人。其中较为典型的六个情况如下:
A女士,今年29岁,本科毕业生,自由撰稿人兼家教,月收入接近2000元。对目前的生活比较满意,也不担心自己能不能进入正轨单位工作,她考虑过给自己上社会保险,但自己花销也大,没有攒下钱,又觉得自己年轻,所以一直没有办理。
S女士,今年27岁,本科毕业生,她精通日语和英语,翻译兼家教,每月收入三千元。她比较满意现在的状态,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时间。但她从没有考虑过要加入社会保险。
E男士,今年31岁,广告中介人士,平时不固定的接到业务,收入不菲。知道一部分社会保险的知识,但觉得交纳社会保险不如存些钱。
W男士,今年35岁,网页设计师,在网上找到一些设计工作,月收入4000元。想交纳社会保险,但不知道到哪里交纳。
Y男士,今年41岁,曾是一个国有工厂的管理人员,工作稳定,原来单位一直为他缴纳保险,后来自己选择了做生意,成为了一个饮食店雇主,月收入近千元。他觉得社会保险交的多,很难承受,于是就没有续缴。
(二)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的调研情况可以看出,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1、学历高、收入高、年轻,社保意识淡薄。按照现行政策,他们有能力选择以个人形式参保,但实际上,他们参保比例不高。这主要因为他们参保意识差,认为自己年轻,较高收入水平足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再加上对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很少选择主动参保,而且收入高就会缴纳较高的保险费。没有意识到自由职业者的问题是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收入缺乏长久而有效的保障。
2、制度缺陷。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势设计的。大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不稳定,没有什么措施让强制参保, 且操作不灵活、不方便。
3、社保管理形式单一。现在社会保险管理所采用的是面向用人单位从登记、逐月申报到缴费的征缴制度。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需要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像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个人是不能直接参保的。无法适用个人缴费的自由职业者。
4、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现行社保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5、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截止2010年底,全国有10%的地级以上城市未能实现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还有 7.5%的社会保险机构未连接到地域网,信息化实施的层次比较低。
三、解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笔者的访谈中,有很大一部分自由职业者并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参保,即使知道也不知道该去什么地方,怎样参保。通过宣传,使自由职业者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制度在分散风险、提供服务、保障其基本权益方面的巨大作用。
(二)提高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首先,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应直接面对单个的劳动者,由于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关系处于无明确雇佣关系状态,其社保登记、管理、接续都与传统的方式及内容有很大不同,必须改变政策和管理方式,把管理服务对象转变为既面向用人单位,也同时面向单个劳动者。其次,研制全国通用型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卡。在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基础上,研制全面通用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卡。使自由职业者本人不论在哪个城市哪个企业,只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就可以把社会保险关系作为依据,不间断地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记录、接续、转移,做到“通用,简便”。
(三)不断完善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1、 建立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方便自由职业者参保。如果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便覆盖了单位人员和非单位人员,可以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
2、 失业和生育保险。基本自由职业者的“无劳动关系”现状,这使得自由职业者很难参加缴费的保险计划,因此,目前还不适宜将自由职业者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而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以考虑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帮助解决。而生育保险的条件有很明确的限定,它是政府通过立法组织实施,当法定范围的女性劳动者应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和身体恢复条件的社会保障项目,且其缴费比例较低,因此参加这个社会保险项目的阻力是很小的,建议允许自由职业者以个人的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3、 建立专门的面向高收入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体制。自由职业者包括很多的群体,可以建立专门面向高收入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储蓄,个人积累为主体,以国家的资助为辅。社会保险缴费直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
[2]陕西社会保险,陕新出版社,2011年.
作者简介:田浩然,男,本科,西安外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A0801,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保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现较大突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既是落实“两个确保”、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更具有长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前我市的养老保险覆盖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其他各类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全覆盖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促改革、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一项为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扩面工作有较大突破。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扩大覆盖面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的人员,都要依法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把应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国有企业的临时性用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不论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还是独资经营,也不论与我市境内何种性质的企业合资或合作,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在我市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员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私营企业,不论投资自然人是何种身份,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要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其他各种灵活就业的人员,只要符合纳入养老保险条件,都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缴费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个人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二)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纳的7%全部记入,其余4%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按11%划转,全部视为个人缴费。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职工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流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按月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当放宽参保人员年龄。对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至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保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市企业再就业,都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也可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五、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扩面任务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为增强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实现较大突破,市政府决定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养老保险扩面突击活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突击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集中人力、物力,利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深入街道和企业,开展拉网式普查,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建立调度制度和通报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月对各县(市、区)扩面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协调有力、措施到位、进展较快的,要给予表扬,否则要给予通报批评。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对于不按要求参加养老保险、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资审批、工伤认定等劳动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并予以曝光,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决定,严格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暂缓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取等业务。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参加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年检的前置条件之一。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出示劳动保障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对因未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暂缓办理年检年审手续,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5、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制度,保证扩面工作的正常开展。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目前的17%提高到20%,其中帮工个人缴纳8%,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另悉,自2004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至8%.
记者朱志莹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二)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为,其中的很多制度规定是很难执行的,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规定个体户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8%~20%缴费,其中的10%~11%记入个人账户,8%~9%记作社会统筹部分。个体户的雇工也是这个总比例,只是个人缴8%~9%,其余由雇主缴纳。自由职业者按这个总比例,全部由个人缴纳。由于操作很麻烦,而且很难得到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规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来是个人全部缴纳的,但是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其所有权则不再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如果他们中途出现意外,继承人只能继承记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很难吸引他们入保,这种规定不被理解。这是非国有经济不愿意参加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背景原因,也是扩大覆盖面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
从我国社保的参保主体来看,城镇职工及其就业单位、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但有几类社保主体,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灵活就业者、农民工等,对其定义和适用的社保类型的界定多年来一直处于发展进程中。
按照长期以来社保对各参保主体保障程度的高低来看,一般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城镇职工>未就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其对应的社保类型见图1。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较早实行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三轨制”: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政府机关为第一轨,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事业单位是第二轨,第三轨便是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有人统计出来的养老金差距统计数据显示: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是90%,事业单位是80%,企业退休人员是42.9%。
但这显然与社保的初衷有所偏离。逐步打破职业界限、城乡界限,实现社保并轨是大势所趋。总体的趋势是,各类就业人员统一向城镇职工靠拢,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实现统一。在理想状态下,未来的社保人群只有两大类:职工和非职工的城乡居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将与城镇职工合流,实现严格意义上的职保(以五险为代表),未就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称为城乡居民,实现相对宽松的居保(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一本医疗保险为主)。如图2所示。
职业界限逐步松动
在现阶段,针对边缘人群和特殊人群,社保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农民工
企业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无论干部身份、工人身份,无论城镇职工、农民工,均一视同仁。《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参加社会保险,只要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五险。即使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也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者
许多时候可以把概念扩展到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按照北京市的现行政策,灵活就业者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保缴纳比例见下表。上海市则规定,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保只包含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般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有关规定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量力而行选择申报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退休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其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注入,与普通城镇职工相比,后者在普通门诊时有医保卡可刷(即个人账户部分),前者则没有这项待遇,除此之外,医疗保险的待遇是相同的。
事业单位员工
事业单位员工是离企业职工最近,也是情况最为复杂的一个群体。按照三类划分法,第二、三类事业单位的改制已基本完成,但在社保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阻力。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的很多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加入了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一直停滞不前。缺乏养老保险是影响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旦他们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圈子”,他们的养老权益就“归零”,而工作年限越长,离职的机会成本就越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将正式执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35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对员工社保采取的是“视同缴纳”的方式,员工统筹账户由国家承担,个人账户为零。如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不但要补上个人账户的空账,而且增加了相当于员工工资总额44%左右的个人成本。
公务员
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大方向,简单而言就是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其中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8%。这样算来,单位和个人的总费率最高将达44%。
医疗方面,深受诟病的公疗制度事实上已被取消,公务员整体上加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此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跨区转移接续启动
我国有2.7亿农民工,其中1.5亿人在城乡间流动,6000多万人跨省流动。不论是哪一种流动,都涉及社保跨区转移接续的问题。区即为社保统筹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划分有所不同,大家更为关心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跨地区就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及关系转接的原则,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如何接续?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分别对这两大问题做了解答。
跨区社保关系转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特别意义的要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更加强调了主要工作地的作用。《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有人说,不管你在哪里缴纳社保,退休的时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后,临时账户中的钱将转回原参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
二是规定了以12%的比例转统筹基金。《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利息计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不计利息。
神奇的12%:跨区统筹基金转移12%;大多数地区规定了自由职业者以12%的缴费比例进入统筹账户;没有养老历史欠账问题的深圳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缴费比例在12%左右(现为13%,之前为10%),这是否可以说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应该缴纳的比例就是12%呢?
五险中的其他险种,医疗保险可以转移缴费年限,个人的部分取出来自用。失业、工伤、生育险不需要转移,至新单位直接缴纳就可以了。
两种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在今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此仅对其要点做分析解读。
《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