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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知道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教会法 政教合一 世俗法律 宗教革命

一、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的发展史

1.教会法的发展史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刑法、诉讼法等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在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2世纪后,许多有产者加入教会,并且取得领导权。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随后颁布了第一部教会法《尼西亚信经》,很快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基督教的教会法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公元4世纪到9世纪的形成时期,这个阶段基督教地位日益提高,教会法从教会内部涉及到世俗社会;公元10世纪到14世纪,这个阶段基督会的权力发展到极致,教会法得到不断完善,教会法院对世俗事务确立了管辖权;公元15世纪到19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加强,世俗君主逐渐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但是教会法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仍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2.伊斯兰法的发展史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准则的总称。

公元610年,创立伊斯兰教,信封真主为唯一的神,经过20年的努力,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到公元8世纪,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被渐渐确定下来,《古兰经》得到了整理和汇编。9世纪中叶,伊斯兰法到达全盛时期,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伊斯兰法停止了发展,到10世纪,伊斯兰法正式停止发展,这种“盲从”的阶段一直持续到近代的法律改革。

3.中国宗教发展

中国的宗教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佛教,道教和儒教,还包括一些自然崇拜和民间信仰。中国的宗教发展应源于远古时代的传说、神话和自然崇拜,这些对以后三大宗教的教义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在中国影响最大的儒教由孔子创立,汉代以后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渐渐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儒教有许多著作,但不是教规或法律性质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著作。

佛教由印度传入后,在中国的到迅速传播,尤其是唐宋时期。佛教除了经书之外,少有世俗方面的文献,更不用说教会法。

道教源自中国,在唐宋时期发展也达到高峰,道教并未参与世俗社会的管理,道教的规范也仅是对道教徒而起作用,也无道教教会法产生。

中国还有许多民族信仰,民间信仰,自然崇拜等,但它们的发展更加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还有许多盲目之处,没取得大的成就。

二、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法规对世俗法的影响和比较

1.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教会法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为后世的法学理论的发展打下的根基,直接影响到西欧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基督教主张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继承权平等,反对重婚、童婚、近亲结婚被后来的各国法律接受;在刑法方面,教会法重视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教会法发明的“自由心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纠问式诉讼对后来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有重要影响。

2.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的诞生是阿拉伯国家建立的基础,伊斯兰法也在中世纪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作用与核心作用,在意思拉国家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现在,有些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法仍然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有些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基本渊源,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仍然由伊斯兰法调整,西方化法律制度仅仅是那些与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少量民事法律规范,以及与国家统治秩序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20世纪7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伊朗甚至先后宣称要全面恢复和运用伊斯兰法,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对这些伊斯兰国家和人民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了。

3.中国宗教对中国社会和法的影响

佛教给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伦理生活带来了善恶观念、报应观念、轮回观念和惩戒观念。

儒教传承数千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资源,包括宗法、等级、礼乐制度,应用于实践中,国家就是一个样本。从汉武帝“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学思想开始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儒家的学说在法秩序上得到发挥的机会。到唐宋时期,儒教规范已经实际承担着社会主要的伦理教化职责,深刻影响的世俗法律,起着实际上的惩戒义务。

道教起于老子的学说,后来基于功利目的发展正为宗教,在民间得到一些人的信仰,尤其是它的神仙方术对社会影响最大。宋代时是道教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仅仅体现在教徒和道观数量增长上,宗教与世俗的融合并没有多少发展。至今,道教仍然只是停留在少数人信仰的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弱。

4.西方宗教与中国宗教的比较

同样作为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宗教,基督教哲学和伊斯兰教与中国宗教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一)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与政权国家结合,并且将其教义广泛传播,使世俗人都来信仰它们的宗教哲学,成为它们的教民;而中国的宗教转播总是会限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又与国家政权相分离,无法取得一些世俗的权力来推动宗教的发展。

(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用道德观念来教化它们的教民,使教规自然被教民应用到世俗生活中去;而中国的宗教用迷信(崇拜)或灵知(知识)概念来定义“神――人”关系,导致中国宗教只能一些极少数人,而且容易被统治者利用来强化自身的统治地位,拉开人和神之间的距离,将教规与世俗法律的距离拉开,使世俗法尽量与宗教教规脱离。

(三)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信仰一神,这有利于教民统一思想和行为准则,便于教义的传播和发展;中国宗教总是信仰多神,使信仰者有多种选择,宗教哲学的发展呈多样化,教民分散。

(四)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接受过宗教革命的成果,建立过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国宗教未曾接受宗教革命的成果,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

(五)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比较注重非理性的信仰,教民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仰程度极高,教规会成为他们的精神和行为的最高要求;中国宗教注重理性,有些带有明显的功利特征,极少情况也有非理性色彩,宗教哲学一直作为哲学在理性的得到少部分人的发展,人们的信仰也多带有功利的目的。

(六)伦理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世俗与宗教的紧密联系,伦理观念不得不成为宗教教规的重要内容;而中国的宗教教规中伦理并不居于重要地位,宗教的发展多在一些固定的场所或者固定的人群之中进行,宗教朝着理性哲学的方向发展,与世俗观念和规范远离,教民多认为宗教是完全脱俗的,宗教不应为世俗所侵扰。

三、对中国宗教教规没有上升为宗教法的分析

对中国宗教教规无一成为颁定的教会法的追问,可以分别从中国三大宗教的宗教教义和宗教哲学本身来寻找答案,然后,总体来看中国宗教的特点对宗教教规发展成教会法的阻碍作用。

我国的佛教来自印度,经过与我国民间传统和自然信仰的融合,成为不同于印度佛教的另一只佛教。中国佛教以追求远离社会,弃绝现实的目标,强调出家和个人修习为基本特征,抛弃社会责任,苦行修炼,研究自然。佛教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无法推介给大众,在僧人之外无法形成严密庞大的宗教团体组织,佛教与世俗分立,佛教教规也与世俗法律在各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的目标,要规范的事务范围等有重大区别,导致佛教朝自己的方向发展,世俗社会既想接受佛教的优秀因素,又极力排斥其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因素,统治者更是仅仅将佛教作为平息民怨等方面的工具使用。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最初基于功利目的建立,缺乏那种超凡或者普世意义的伦理关怀。道教从一开始就是自然地宗教,而不是革命的宗教,无法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领导宗教革命的方式发展,因此,其入世的难度也非常大。并且,道教的巫术倾向十分严重,具功利性和非理性特征,比如,道教曾用符灰等治病救人。道教的发展并不严谨,道教伦理多来自佛教和儒教,道教源自黄老道、神仙方术和民间信仰,是一种杂合的教派,因此,也不能将教民的信仰有效集中,没有统一既定的教内规范,更加无法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律规范,甚至形成道教教会法了。

儒教在中国多被成为儒家思想,有人甚至不认为儒家思想是宗教,可能是对宗教意义的曲解所致。就儒家思想来说,是中华文明史上最成功的学说思想,统治中国2000年,已经深深影响到每个中国人的骨髓。儒家思想也体现在中华法系里,从这层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对世俗法的贡献。但是,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被中国人信仰两千年哲学,作为儒教来说,却没有产生过一部法律性质的规范,原因在于,儒教从不专门为自己的固定教民制定完整的规则,而是在辅助封建统治者制定全社会的世俗规范,儒家的思想也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而服务的,而不是去迎合普通人的愿望,仅仅甘愿作为统治者奴化人民的工具。

总体来说,中国宗教集体意识非常淡漠。中国各种宗教派别,无不强调个人的修为,个人的思想境界,无不充满对圣贤,神灵个人的顶礼膜拜,无不体现着宗教最高修为者对他人的救济,指点。在中国的宗教里,等级观念严格,不同等级的教民地位完全不同,这也导致了教民之间交流合作机会的减少,信仰者的全部精力集中于追求个人境界的提高,级别的上升,彼此之间孤立,教民之间集体意识差,几乎不会共同去探索和交流教义。宗教意识里将世俗排斥于宗教之外,使教民与世俗人之间渐渐形成天然的障碍,教民对世俗愿望的抛弃和世俗人对世俗愿望的追求成为矛盾,宗教不愿以为了世俗权利而与世俗人联合,也不愿意教会规范涉及世俗纷争。中国宗教所缺乏的集体意识,正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极力推崇的宗教精神,而这也成就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繁荣发展和世俗影响力。

中国人口众多、民族繁杂、传统思想、风俗难以集中改变。中国的社会状况也是中国宗教无法像西方宗教那样繁荣发展,取得成就,甚至产生宗教法的重要客观原因。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国家的人口不像中国这么多,宗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难度太大;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几乎都有属于本民族的或自然崇拜,这些延续千年的传统是很难改变的;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也有许多地方传统和民间风俗,宗教教义的普遍接受也是不大可能的,况且在生产力低下又阶级压迫严重的古代中国,人们大众的最基本的吃饱穿暖的愿望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民众是不会接受要求人们精神上脱离世俗愿望的的。

综上所说,中国宗教教规无一上升为宗教法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自身的原因。中国宗教本身不是完善的宗教,或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或没有自己的完整良好的教规,不能获得全体大众的支持和信仰,也不能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和依赖,使自己的发展没有见识的基础。宗教规范只能在自己内部起作用,而无力影响世俗社会,也便不能产生出约束世俗的教会法。

二、客观的原因。中国社会复杂的背景和现实条件,宗教种类法多,信仰复杂等等直接阻碍中国宗教的发展,使其不能有效的融入社会,影响世俗社会,进而产生出教会法来规范世俗社会。

参考文献:

[1]麻天祥.中国宗教哲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吾淳.中国社会的宗教传统――巫术与伦理的对立和共存.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3]林荣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近年来,许多学校管理者在个性化教育、学校的人文管理、用人机制、学校的人文关怀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这些都是学校管理者在应对社会物质与精神文化的发展对学校教育的挑战而提出的学校管理与教育的改革策略,同时这些策略均带有很强的实践性。世界格局的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中国的对外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学校教育与管理手段使当今学校教育在社会、家庭、个人三种意识形态的冲击下显得无力,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差是其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前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必须要改革,不改革就会落后于时展对教育的需要;第二、学校教育与管理改革出路的寻找,必须从当代社会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展的主流性特点出发来探求才是最有效途径;第三、教育与管理的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民族未来的发展服务。以上三点已经成为当代学校管理者的共识,离开了以上三点,不仅会影响当前学校教育的发展,降低教育改革的实效性,甚至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中产生“目标异化”的现象,脱离学校教育与管理改革的根本宗旨,背离学校教育培养目标的民族性与社会性的要求。其实以上问题在一些学校的改革中已经出现。如:片面追求学校教育的“个性化”,而忽视了教育目标的“社会性”,扭曲了“人文管理”的真正内涵,以一种需要掩盖了另一种需要,从而导致学校教育与管理在目标上的无序。

当前教育界对观念的转变提得非常“响”,但在转变观念的教育活动中,必须重视教育的明理性原则,即为什么要转变观念?转变原来的哪些观念?转变后的观念的目标是什么?因为教师的工作面对的是活生生的学生个体,所以每时每刻都处在一种创造性劳动的过程之中,任何一种理念,只有让每一位学校管理者和教师都变成了自己头脑中的认识,才能使这种理念在实践中得到创造性地实施。

我们在研究时展对教育的需求,了解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对学校教育需要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特有的办学理念,即实施“一切以促进学生、教师、学校、社会发展为本的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协同”的办学理念,这一办学理念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的是“发展”二字,即要求学校的管理与教育必须强调打好各方面的基础,其中主要包括道德与法律知识、智力、体能、心理等基础,为今后的学习和为将来投入社会打下扎实的基础;第二、把教师列入到发展的重要对象之中,因为从实践的角度看,素质教育就是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群体所实施的教育,学校工作必须把教师的发展列入到学校办学理念之中;第三、把促进学校的发展列入到办学理念之中,其目的是创造“绿色学校”,使学校在各方面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学生和教师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物质条件和人文氛围,其中尤其强调学校的办学特色;第四、强调个人(学生与教师)的发展需求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协同,这一点主要体现在道德、理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与心理的教育上,学校的教育要在全面贯彻与执行教育方针的基础上,提倡学生的个性教育与个性发展,学校既要创造为实现教育目标“同一性”的物质与人文氛围,又要尽可能地为学生中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个性发展”方向提供条件;第五、这种“人”与“社会”发展相协同的理念强调的是学生、教师的整体发展需要,为学生、教师整体的发展性需要而制定各种管理的策略和改革的措施,而不是个体的单一需要。学生、教师的个体发展的目标需要,要服从于学生与教师整体发展目标的需要,学校、学生与教师整体发展目标的需要要服从于社会发展目标对人才素质的需要,这是学校教育与管理目标与措施的辩证统一,这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在制定与贯彻办学理念的实践中必须用全局的、历史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去调查、分析、判断和决策。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在学校管理与教育改革中的异化现象,克服浮燥,按教育的根本规律办事。

以前,我们认识和推进素质教育,总是习惯于从横向来认识人的素质,即从德、智、体、美等几方面解剖人的素质结构,因而也从横向的角度出发来着力于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因此学校的管理、教师的教育、课程的设置、学生的素质评价、学校教育评价、教师工作的评价等一切管理的出发点都从人的素质的横向剖析出发而设计和安排,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按人的德、智、体、美等素质的发展层次来分析,不难从中发现带有一定规律性的东西。即:人的各方面素质的培养、发展和形成都遵循一个认知-认识-实践-本能(即思维与行为方式的习惯)四个层面的发展过程。无论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哪一方面素质,其发展无不遵循上述规律。

注意学生的养成教育。我们把学校的养成教育内容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良好学习与思维习惯的养成;第二种是良好道德与纪律习惯的养成;第三种是良好生活与锻炼习惯的养成;第四种是良好心理思维习惯的养成。“养成”的作用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认知”与“认识”两个层面素质的形成必须靠养成,单纯的说教与口头引导只能解决认知层面的问题,而要上升到第二层面必须要坚持学校教育的主体性、开放性与实践性原则。通过开展各种内容、形式、范围的活动,让学生亲自参与知识学习与道德法律的实践活动,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通过反复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养成各种良好的习惯。在养成教育活动中必须突出强调教师的引导、榜样的作用,使之形成"校园无小事,事事是教育,师生无小节,处处是育人"的育人氛围,这正是任何现代先进的教学设备与网络手段所不能代替的东西。

现在学校教育中除去考试手段对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影响有较大振撼力之外,在德育工作中能够触及学生灵魂,引起学生心灵上的振撼与斗争的东西太少了。所以学校教育中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相对效果好一些,而德育教育则显得手段缺乏。其原因在于我们传统的学生德育工作的方法是只适应于德育的认知与认识层面的教育,其本质是在企图用解决德育工作第一、二层面问题的手段去解决第三、四层面素质的培养问题,其结果只能是事倍而功半。因此,开辟能振撼学生心灵,在学生心灵中能引起共鸣的教育途径是当前学校教育工作者应该致力于研究与实践的重要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美声唱法 当代新民族唱法 演唱规律

中国当代民族唱法主要通过借鉴西洋美声唱法的呼吸、发声等原则,结合中国民族元素发展而成,以金铁霖民族声乐教学体系为代表的民族声乐演唱方法,也可称新民族唱法,目前在我国民族声乐的教学与实践中占主流地位。虽然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但通过对西洋美声唱法的借鉴,使演唱者大大拓宽了音域,增强了戏剧表现力,声音更加有力而更富穿透力。最重要的是,新民族唱法越来越与国际接轨,更适应现代人的审美需求,为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西洋美声唱法历经了几百年的检验,如今仍在世界许多国家被学习传唱,足以证明其所具有的科学性,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中国的新民族唱法,通过借鉴美声唱法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首先我们对目前依旧被传承的美声唱法和如今在我国占据主流地位的民族声乐学派各自的演唱规律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理清这点,才能在教学中取舍利弊,才有可能为进一步实现民族唱法的新发展贡献力量。

一、呼吸

呼吸也即歌唱的气息。无论美声唱法还是民族唱法,正确的呼吸都是第一位的。美声唱法认为“胸腹联合式”的呼吸方法是最佳的选择,由横膈膜控制气息,将气息饱满、自然地吸进去,然后再像吸气那样自然地把气息送出来。美声唱法极重视气息的作用,认为歌唱用的是有控制的气,能强可弱,才能给人以美的感受,因此气息是发声的动力,甚至可以说,呼吸运用得正确与否是决定声音好坏的关键。“胸腹联合式”呼吸要求胸腔松开,两肩下垂,横膈膜上下微微活动,吸气要深,而现代的新民族唱法主要借鉴美声唱法的“胸腹联合式”呼吸,这种借鉴使歌唱者吸气量足,气息更易于控制,可以使声音更加均匀流畅,并大大拓宽了歌唱音域。因此,在呼吸上,两者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深而富于流动性的呼吸支持。

二、共鸣

美声唱法的美学标准要求使用全共鸣,要求胸腔、头腔、口腔、鼻咽腔、额腔和骨骼都参与共鸣,使得音色圆润,声音具有强弱明暗变化的能力,并富穿透力。在运用全共鸣的前提下,歌者可根据声部与演唱中的音高变化,调节上下共鸣腔的使用比重。新式民族唱法对美声唱法在呼吸上的借鉴对其共鸣和运用的效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民族唱法在借鉴美声唱法中口腔共鸣和胸腔共鸣适当运用,扩大了歌唱者的音量,增强了民族声乐的艺术表现力。

三、发声

歌唱的各要素都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呼吸方法、共鸣运用是发声的主要元素和前提,发声又是它们的体现和结果,在这点上,美声唱法和新民族唱法既各有特点,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其一,美声唱法在发声上绝对要求真假声混合,包括嗓子和共鸣状态的混合。新民族唱法在这方面对其做了有效借鉴,在发声上也需要真假声混合,但要根据具体曲目的风格,调整真假声的比例和用声方法,以唱出不同的风格。新民族唱法真假声的兼用弥补了单纯用真声或假声的缺陷,综合了两者的优点和长处,大大加强了歌唱能力,丰富了表现手法,拓宽了歌唱音域。其二,两种唱法都要求发声要安放在高位置,以追求声音的年轻与明亮。反对发声时挤、压等影响自然音色的不良习惯。其三,美声唱法要求声区统一,声音位置稳定,音色、声音连贯。民族唱法同样如此。其四,美声唱法的演唱要求放松喉头,用打哈欠或微笑状态打开喉咙歌唱,以获得整体的共鸣和“圆”“通”的音色。新民族唱法也要求喉头放松,但喉咙打开略小,以获得头腔共鸣为主,便于展示突出民族风格的咬字行腔。

四、吐字

歌唱的吐字也就是语言,这一点是美声唱法和中国民族唱法在歌唱诸元素中最根本不同的环节,也是决定两者运用好坏的最重要一点。美声唱法更强调“以腔行字”,要求元音极其连贯,并延长元音,辅音在统一的腔体环境里,而民族唱法咬字元素首当其冲,要求字头突出、更加清晰,也就是汉语拼音中的声母,这对中国民族唱法的作品风格呈现至关重要。

五、审美取向

在西洋美声唱法与中国新民族唱法演唱规律的诸多元素中,审美取向是决定演唱动机和演唱效果的根本。不同的审美取向决定了呼吸、发声、共鸣、吐字等因素的实施,也直接影响了歌唱的最终结果。美声唱法的审美特征以强调声音的美感为主,重视技巧的突破,气息控制持久、音质饱满圆润、音色富于变化,如将美声唱法比喻成色彩丰富,具有立体质感的油画,中国新民族唱法便是轻灵、飘逸的中国水彩画,具有甜美、明亮、委婉、水润的嗓音色彩,也即甜、脆、水、亮的歌唱审美习惯,更给人以亲切感。此外,民族唱法要配以优美、灵动、丰富的肢体语言,即所谓“手、眼、身、法、步”来体现浓郁的民族特性,而美声唱法则更重视内在的艺术修养,以内在的情感张力融合规范、完美的声音打动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