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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本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长江河道江西段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禁采期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外延长禁采期限、增加禁采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实施长江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可以平缓移动;
(三)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长江采砂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等。
因吹填造地申请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长江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第十一条长江采砂申请由所在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长江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签署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二条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执行。
(二)属于非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适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四条因吹填造地需要采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在10万吨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不得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作业。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采砂船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指定停放地点。
禁采区内不得滞留采砂船舶。第十八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省、九江市和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五)运砂船舶是否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活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法采砂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SWOT
一、SWOT分析
SWOT分析法又称态势分析法[1],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K.J安德鲁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战略决策理论。该方法依据经济实体的发展目标,通过对研究对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作出系统分析,从中判别出研究对象内部的优势(Strengths)和劣势(Weakness),外部机遇(Opportunities)和挑战(Threats),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优行动战略,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和优势,利用机会,规避风险,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进行SWOT分析,可以明确主、客观条件,更好地发挥优点,避开不利因素,抓住当前机遇,正确面对挑战。
SWOT分析步骤(1)分析目标对象的环境,列出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要素;(2)确定相互关联因素组合:S-O、W-O、S-T、W-T;(3)从要素组合中找出具体解决方案,择优采用。
在应用SWOT分析法制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生态经济战略决策时需把握以下原则:(1)把协调资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SWOT分析的核心;(2)把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相关理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3)把目标区域的实际情况作为SWOT分析的根本出发点;(4)对提出的战略决策要进行检验并持续不断地改进。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的SWOT分析
如前所述,SWOT分析是将目标对象的内外部环境、资源及战略能力分析进行总结,从中找出关键性因素,系统地确认行业内部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等四个方面的因素。现从SWOT理论的四个角度,就鄱阳湖地区发展生态经济展开分析。
(一)优势(S)分析
1.区位优势。鄱阳湖经济区位于沿长江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的交汇点,是连接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重要枢纽;毗邻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要经济板块的直接腹地;该区域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是中部地区正在加速形成的增长极之一,在中国区域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具有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鄱阳湖是长江的重要调节器,年均入江水量达1 450亿立方米,约占长江径流量的15.6%,水质长年保持在Ⅲ类以上,鄱阳湖水量、水质的持续稳定,直接关系到鄱阳湖周边乃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用水安全。鄱阳湖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生态功能,拥有丰富的鱼类、鸟类等物种资源,是全球95%以上的越冬白鹤栖息地,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是中国唯一的世界生命湖泊网成员,在中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千百年来,鄱阳湖地区为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区域良好的发展为生态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以江西省30%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省近50%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经济总量,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江西省对鄱阳湖地区的开发治理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实施了山江湖开发治理工程、昌九工业走廊建设、九江沿江开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该区域生态农业发展势头良好,有机食品产量位居全国前列,是中国着名的鱼米之乡和重要的商品粮油基地;新型工业初具规模,初步建立了以汽车、航空及精密仪器制造、特色冶金和金属制品加工、中成药和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和现代家电产业、食品工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等为核心的产业体系;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初步形成了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构建了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体系;旅游业发展较快,是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二)劣势(W)分析
1.环境污染问题。鄱阳湖地区人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薄弱,少数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与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未建设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能力没有及时处理;在农业生产上,还停留在原始的粗放型经济阶段,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使得大量有机物随水土流失和地表径流进入鄱阳湖,污染水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收集系统不健全,生活污染没有得到有效防治。这些都造成部分地区无富余环境容量,制约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破坏问题。鄱阳湖湿地资源被当做荒滩、荒地、荒水无度无序开发利用,使得湖区湿地资源萎缩,生态质量下降,湖泊生态系统日益脆弱。据调查,近二十多年来,湖区湿地一些较常见的水生、湿生、沼生植物至少减少了18种,更有一些已严重退化或消失。与此同时,土地植被退化,森林防护效益低下。随着人口的增长,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和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毁林开垦、开矿、筑路,使鄱阳湖区森林资源持续下降,森林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林种结构不合理,用材林比重大,防护林比重小,单位面积蓄积量低。由于森林质量和林地资源流失,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功能大大削弱,生态环境严重失衡。 区域竞争力问题。与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相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区域竞争力较弱,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不多,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力资源开发培养不足,产学研一体化作用难以发挥,生态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较为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模式惯性依然较大,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绩综合考评体系尚未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强化污染综合防治的宏观统筹机制仍然存在障碍。
(三)机遇(O)分析
同时,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也面临良好的机遇。
1.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国内外对可持续发展已形成广泛共识,保护生态环境是当代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资源节约的发展模式、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正在成为新的竞争优势;中国确立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出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等一系列战略思想和重大举措。 良好的政策环境。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深入推进,中部地区的发展条件逐渐改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所有这些,为鄱阳湖地区转变发展方式,努力走出一条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奠定了良好基础。 民众生态经济意识提高。当前民众的消费结构正在向生态型转变,对环境友好、循环经济型的需求日趋旺盛,其生态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这位鄱阳湖地区生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支持。随着政府在生态意识培养的重视,民众对生态经济概念的接受以及觉悟度的提高,为鄱阳湖地区发展生态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面临的挑战(T)分析
1.面临全球环境挑战。由于区域内外生态环境的持续变化和全球气候变暖,鄱阳湖水位变化异常,连续多年出现历史罕见低水位,鄱阳湖水体污染呈日益加重趋势,保护“一湖清水”的压力不断增大,直接威胁鄱阳湖的生态功能,同时,低水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血吸虫滋生繁殖,威胁着湖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 面临环境容量挑战。当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区域建设对生态环境尚未产生明显影响,但未来一段时期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重要时期,能源资源需求将大幅增加,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环境保护压力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高效利用资源、合理分配有限环境容量、实现区域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鄱阳湖地区发展生态经济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发展生态经济资金不足,投融资渠道亟待拓宽。生态经济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性,发展生态经济的前期投入大,资金相对短缺将会制约鄱阳湖地区发展生态经济。现阶段,鄱阳湖地区正在发展环境友好新型工业体系,需要生态经济大项目、好项目作为支撑,资金需求量较大。同时,如何降低以资金需求大、回收期长为特点的生态经济项目的投资风险,也是开辟生态经济投融资渠道的重要挑战。
三、鄱阳湖地区发展生态经济的战略建议
1.企业层面——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推进鄱阳湖地区企业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构建企业内部的物质、能量循环体系,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使资源产出、资源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各项指标达到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目标,努力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加强科技的研发和推广,为生态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对节能、节水、链接、新材料和生态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能耗、水耗,实现废物资源化和效益最大化。用可再生资源替代自然资源,用高新技术解决新型环境污染问题以及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资源节约的整体技术水平。 产业层面——创建新型工业体系。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突出特色、严格准入、优化布局,以工业园区为平台,以骨
干企业为依托,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进节能减排降耗,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促进项目集聚、产业集群,形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体系。一是优化产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传统产业信息化工程,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按照环境友好、集群发展的要求,重点在特种车船、装备制造、高精铜材、光伏产业等领域实现突破;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坚持全面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突出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二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低碳能源的开发和产业化,提高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提高地热能、太阳能利用的经济效益;适当开发风能、生物能等其他清洁能源,缓解区内能源紧缺的严峻形势;淘汰高耗能落后装备,对拟建高耗能项目先行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突出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社会层面——构建循环型社会。加强生态意识教育,培育生态文化,着力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培育人们的生态文明自醒意识,倡导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自觉行为,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的自律机制。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对湿地、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认知水平,推进形成崇尚自然、善待万物、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价值理念;倡导新型绿色、健康、环保、节约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氛围;培养公众生态经济意识,开展绿色政府、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企业等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案件举报系统,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强化人才支撑和就业服务。适应生态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加强职业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训模式,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引入专业人才,搭建信息平台,强化支撑体系;搭建高效完备的生态经济信息平台,在生态经济信息的搜集、宣传、建立信息库以及促进企业间交流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最终建立新型人才管理体制和机制,。 政府层面——加强导向,切实实施规划。政府应强化政策导向职能,通过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以及政绩考核制度引导鄱阳湖地区生态经济的发展,形成生态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还有创新机制,为生态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确保鄱阳湖地区生态经济发展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湖区、老区农(渔、牧)民实施生态管理;加大中央财政对区域内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安排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对资源综合利用、替代能源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产生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项目征收相关费用或税收,达到防止过度使用的目的,减少系统内的物质投入,诱导生态经济的发展。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模式,广泛利用项目进行融资,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投入。建立支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设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和行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引进战略投资者,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探索推进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信贷的示范项目;加大对政策性险种财税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环境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试点。重点推进重大环保设施和生态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园、生态工业示范园、循环经济实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强化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快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资源消耗综合评价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能耗、水耗、地耗、污染排放等综合评价制度,配合国家相关指标体系的出台,建立和完善具有鄱阳湖地区特色生态经济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做好规划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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