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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未婚证明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政局未婚证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政局未婚证明

民政局未婚证明范文第1篇

1、我国没有未婚证这项东西,但可以开未婚证明来起到未婚证的效果。

2、公民办理未婚证明时,需要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3、若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人则需写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将公证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寄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拿着公证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委托人所在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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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未婚证明范文第2篇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15年7月,已身

>> 莫名成了三人妻,女子状告民政局 女子冒用去世者名字骗婚 男方无法离婚状告民政局 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 把妻子当公主宠,民政局科长陪妻扫街整4年 “糟糠”也是宝民政局科长陪妻扫街1600天 兰州:民政局“三大专项行动”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港式”民政局的城市按摩力 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索赔 叶县民政局:为老人筑造安乐家园 郸城县民政局:围绕民生做文章 民政局长的“福利工程” 民政局办假证不能一补了之 民政局副局长“叫卖”皇家陵园? 来安县民政局闻过即改 救助弱势群体,民政局也困惑 加强民政局财务管理的思考 蒙城县民政局为民办实事实录 朝阳区民政局办公用房改和扩建工程 罗山县民政局:抒写人性关怀新篇章 新野县民政局保民生促稳定成效显著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医学 > 莫名成了三人妻,女子状告民政局 莫名成了三人妻,女子状告民政局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叶青")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身份被冒用, 结婚遇障碍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15年7月,已身怀六甲、年近不惑的秦春秀奉子成婚,于当月21日与年纪相仿的韦国强兴冲冲地携手走进柳江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核他们递交的身份证等必备材料后,告诉秦春秀:“你9年前就已经结婚了,在未宣告婚姻解除之前,不能再办理登记!”听完这话,秦春秀一脸茫然:9年前就结了婚,跟谁结的婚?自己怎么不知道?她以为是工作人员看错了信息,于是要求亲自查看婚姻信息系统的记录。但根据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拒绝了她。

面对这一变故,韦国强很是气愤,感觉遭受了奇耻大辱,愤然拂袖而去。

韦国强和秦春秀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对彼此过往的事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尽管秦春秀坚称自己绝对没有结过婚,但韦国强还是持怀疑态度,认为对方是在骗他。毕竟秦春秀已是三十好几的人了,9年前也已到了结婚年龄。因此,他不顾秦春秀肚子里还怀着他的孩子,毅然决然地提出了分手!秦春秀痛彻心扉,但换位思考一下,她也能够理解。

当晚,秦春秀彻夜难眠,既觉得匪夷所思,又感到问题严重。她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样子,肯定是民政局在哪一方面出了差错。于是,她三番五次往民政局跑,要求查看被莫名登记的婚姻记录。工作人员见她有孕在身,来回也挺辛苦,就明确地告诉她,她不仅在2006年登记结了婚,而且在2007年、2008年和另外两个男人也登记结过婚,也就是说,她现在已是3个男人的妻子!听了这话,秦春秀的脑袋顿时嗡嗡作响!她请求对方帮她撤销那几项记录,工作人员却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予以拒绝!

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陌生人的妻子,民政局又不愿更改,没有办法的秦春秀只好求助于政府各部门。但这些部门也爱莫能助。最后,秦春秀又被指引回到县民政局,而县民政局仍以“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由予以拒绝!秦春秀感到既无助又伤心。

为了讨个说法,身心俱疲又求助无门的秦春秀,经好心人指点,于2016年3月26日来到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详细询问案情后确定,此案属于婚姻登记行为纠纷,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查秦春秀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后,指派该中心的谭忠秀律师承办此案。

4月初,谭律师着手调查取证。其间,谭律师发现秦春秀不仅在柳江县有婚姻登记记录,在广西区内的武宣县、岑溪市也有婚姻登记记录,但秦春秀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调取相关档案后,谭律师反复对比3份结婚登记材料,发现登记人的材料虽然与秦春秀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但照片却与秦春秀相差甚远,可以判断并非同一个人。为进一步查明缘由,谭律师走访秦春秀家人,到镇派出所核实,确认秦春秀的父亲于2004年曾遗失其家庭户口簿。至此,谭律师推断,秦家户口簿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进行结婚登记。从被冒用的次数来看,极有可能是不法分子拿她家的户口簿用于骗婚。

随后,谭律师与秦春秀进行了沟通,向其表明自己的推测,并告知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首先,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即申请结婚登记的男方邬龙)的身份与下落均属于不明朗状态;其次,3次婚姻登记行为分别为2006年、2007年、2008年,即使是最晚的那次,迄今也已有8年之久,早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最长5年的诉讼时效;最后,3次婚姻登记分别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应分别到柳江县、武宣县、岑溪市等三地法院提讼,这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与物力。而上述三个问题,诉讼时效将是案件能否顺利办理的最大阻碍,要排除该阻碍还需要和法院进行沟通。 为消除影响, 走维权之路

为了讨回公道,恢复未婚身份,秦春秀于2016年4月28日向柳江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状及相关立案材料,请求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于2006年做出的与她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因为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柳江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或不予受理之间无法定夺:部分法官认为不宜突破法律程序,应拒绝受理此案;而另一部分法官则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案件。

面对如此尴尬的处境,谭律师向立案庭的法官陈述了自己的看法:“由于婚姻登记行为是一项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确立的是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若得不到解决,这种身份关系将伴随受害者终生,会给受害人及相关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毕竟,当事人只有在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相关事项需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才会了解到自己的婚姻登记状况。因此,不少当事人在知晓时都已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而广西婚姻登记信息网络是近几年才联网的,也就是说近几年才可以从网络系统中读取当事人详尽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法院以超过最长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受害人的权利就无法维护。所以,如果受害人因法律程序的限制,导致实体权益维护受阻,那么这个法律程序的设置可能就违背了它的初衷。

谭律师还指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就给婚姻登记行为留下了后患。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2003年10月份《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姻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之后的几年里,二代身份证也未使用,这就更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真实性识别的难度。若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便无法对材料的真假进行识别,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而该类案件的多发期集中在2004年至2009年之间,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

到底是严守法律程序规定,以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还是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此案呢?法院最终考虑到当前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维权的困境,行政诉讼程序是他们唯一的救济途径,于是做出了“倾向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决定,对本案予以受理。

由于该案具有特殊性,所以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其在开庭前便召集谭律师、县民政局律师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并发表各自的观点。其间,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给予该案高度的关注,找到当年办理该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对秦春秀进行辨认。经过该工作人员仔细观察、认真比对,确认眼前的秦春秀并非当年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查实。

7月13日,该案在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秦春秀及人谭律师、被告民政局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邬龙没有到庭。

庭审中,秦春秀提供了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民政局律师辩称,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条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发给结婚证。第三人邬龙与《结婚证》上的“秦春秀”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以及相关的材料。在婚姻登记手续材料中,申请人本人的签字及捺印都是真实的,其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内容均一致。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颁发了《结婚证》。故民政局的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结婚证》上的“秦春秀”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伪造的,那么也是原告秦春秀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民政局完全是由于《结婚证》上“秦春秀”的欺骗行为才错误颁发了《结婚证》。民政局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者,为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第三人邬龙和《结婚证》上的“秦春秀”来承担。

而谭律师则认为,县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虽为该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的真实材料,但并不能证明该材料中的签名及捺印为原告秦春秀本人,亦不能证明是秦春秀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谭律师还提出,材料中与秦春秀相关的身份证件是虚假材料,身份证上的相片并非秦春秀本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在审查申请人材料过程中,在无法确定是否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却给予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在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人邬龙在诉讼期间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获支持, “单身”需时日

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一女子以“秦春秀”名义与第三人邬龙到柳江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秦春秀”签名与原告秦春秀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且《结婚证》上“秦春秀”的相貌与原告秦春秀也不一致,可以认定《结婚证》上的“秦春秀”并非原告秦春秀本人。民政局当年虽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并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秦春秀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致使原告秦春秀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之客观情形,程序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故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秦春秀所诉有理,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其2006年做出的与秦春秀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虽然秦春秀了结了在柳江县的“婚姻”,可武宣县和岑溪市的两份婚姻登记还没有消除。她想恢复单身,取得男友谅解,还得折腾一段时间。但秦春秀对此抱有信心。

2016年9月26日,笔者从秦春秀的律师谭忠秀口中得知,经过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武宣县和岑溪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努力,该案也引起了武宣县和岑溪市人民法院的重视,两地法院均表示同意受理该案件……

民政局未婚证明范文第3篇

1、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原件。如为现房,无联机备案表。实测面积差补充协议。如为现房,无此协议。购房发票复印件。贷款: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全款:房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如为现房,无面积补差款。

2、契税完税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如已婚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本。房地产办理任何手续时,对于普通居民户口的个人,政府办事部门或者开发商所要求提供的户口本均是指“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

3、婚姻证明。未婚:2015年开始不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但本人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注明“未婚”字样。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为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加盖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离异”字样。丧偶:配偶死亡证明及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丧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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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未婚证明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3—0167—03

目前,由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及管理的特殊

性,涉及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日渐增多。本案是一位

精神疾病患者诉4家单位的医疗侵权、误诊、误治案

例,身份特殊,现予以报告。

诊疗经过

患者连某,男性,1962年生,未婚,退休士官,1981

年入伍,1986年转为志愿兵。1993年5月回家探亲

时,因宅基地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后本人称有

病,要求就医,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住进某市精神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tel: +86—

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com

· l68 ·

院。入院诊断:(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癔病性精神

障碍。经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出院,出院诊断为癔病

性精神障碍?出院日志注明:“最后未确诊,回部队确

诊”。

1994年5月,连某再次回家探亲,又因宅基地问

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矛盾,毁坏公共财物,后被某乡政

府请派出所出警制止。由于连某当时情绪激动又有外

伤,随后被乡政府有关人员送往某县医院治疗。县医

院病历载明:患者胡言乱语。不时大声喊叫,左眼外侧

一弓字形外伤,清创缝合后.以“狂暴性精神病”于次

日转入某市精神病医院。入院诊断:癔病性精神障碍、

左眼外伤、视网膜震荡。经治疗,病情稳定,于同年6

月出院。

1994年6月.因某种原因部队委托某省级精神卫

生中心对连某作有无精神病的鉴定。该中心鉴定报告

认定:曾患继发性癫痫。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1995年7月,因宅基地问题连某再次与某乡政府

发生冲突,加之当时连左腿浮肿。其家人及本人多次

找某县民政局请求为其治疗。根据优抚政策。某县民

政局于当年12月联系某医院(精神科)为连治

疗,并请连之弟陪伴。入院诊断:(1)癔病;(2)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3)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住院二十

余天,精神症状明显好转。但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

不属于该科业务范围,经连与某县民政局协商,1996

年1月出院,出院诊断:(1)癫痫大发作;(2)脑器质性

精神病;(3)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出院后,患者又

以家庭困难为由多次找该县民政局,请求为其治疗。

1996年1月,经协商,某县民政局派人将连送往

某优抚精神病医院。该医院根据患者既往治疗情况及

现状,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癫痫样精神障碍。住

院2月余,连自认为病好了,要求出院,医院随于3月

份下医嘱渐停药,3日后患者又出现精神异常,易激

惹,持刀伤人未遂,自知力缺乏,情绪激动,话多,有被

害妄想。医院又恢复治疗方案,这期间连曾癫痫发作3

次,精神异常多次发作。连之弟曾来院探视,未提任何

异议,后一直在医院作康复治疗,家里也未来人探视。

1999年7月,连之弟再次前来探视,并以母亲病重为

由,要求回家,经该院同意,并告知某县民政局后,同意

请假15天,请连之弟签字并特别告知:患者在院外发生

任何问题与医院无关,请按时返院等事宜。回家之后,连

因转业问题四处上访,经地方与部队多次协商,20__年

6月给其办理退休,自此以后享受退休士官待遇。

20__年7月,连某认为,自1994年以来,由于4

被告长达6年的侵权行为和错误诊断、治疗,给自己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了维护自己的权

益.随将上述4单位告上法院,要求:(1)4被告赔偿经

济损失210 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诉辩

原告的诉称:1994年5月,身为现役军人的原告

回家探亲时,因宅基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被其

工作人员打伤.后又以患精神病为由,擅自将连送往

某市精神病医院强迫治疗,该院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

况下,就错误诊断原告患有精神障碍,致使原告接受

错误治疗28天。1994年6月,某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司

法鉴定原告精神状态正常,于是原告多次给某乡政

府、某县民政局反映。请求对某乡政府侵权行为予以

处理,但某县民政局在接到原告的反映后不但不解

决,反而在明知原告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于1996年1

月将原告强行送入某优抚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该院

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况下.就诊断原告患有精神障

碍,并对其进行错误治疗。原告在住院期间,多次声称

自己精神正常,要求回家,但均被拒绝,致使原告在某

优抚精神病医院接受错误治疗长达3年之久。后原告

为了摆脱治疗,于1999年7月以母亲病重为由.才得

探家15天,逃了出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问

题,直到20__年,原告的后半生问题才得以解决。

被告某市精神病医院辩称:原告患有精神障碍是

合理的科学诊断,有其胞弟陈述的病史、我院的病历

记载及医院的诊断为证。原告以精神病司法鉴

定为由,认为我院错误诊断,完全是对该鉴定的曲解。

该鉴定只能说明原告在鉴定时“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不能说明之前或今后的精神状态,并且该结论分析明

确载明“由于病期较长,不可避免地引起性格和行为

改变,变得易激惹、暴躁,常为一些小事纠缠不清”,原

告的上述特点,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中器质性精神障碍项目下的 综合征之一。其次,

原告在住院过程中,我院医护人员精心治疗、护理,规

范操作,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1994年6月出院,未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期间提讼,也未向我院

提出任何异议,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被告某县民政局辩称:原告在其亲友的陪护下到

我处,称其家庭拮据,加之原告系正在办理转业的士

官,经协商,我局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某医

院检查住院治疗好转,建议转院,经与原告协商转往

某优抚精神病医院。我局不存在有侵权行为,也未强

制原告去医院。其次,本案不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之间的纠纷,而是被告在履行优抚政策的过程中与原

告发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

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

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某优抚精神病医院辩称:首先,原告的确曾

患有精神障碍,依法应予以认定。纵观本案,原告自

1989年以来,前往数家医院诊治的主要病情症状,完

全符合“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和临床表现,这一

诊断曾被某市精神病医院、某医院、我院的诊

断治疗及疗效所证实。其次,我院对原告的诊治正确,

符合医疗常规和原则,住院过程病历记载详实地说明

了患者患病、治疗、停药、病情反复、再治疗、取得疗效

的事实。再次,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

讼时效,若我院对其误诊、误治的情形存在,出院时就

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其至今才,显然已经

丧失了胜诉权。最后,原告与我院之间不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关系,原告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乡政府辩称:原告所诉的内容部分不合事

实.原告反映宅基地问题时,不存在镇政府工作人员

将其打伤的事实。其次,镇政府并未擅自将其送往医

院。再次,原告并未向镇政府请求处理过侵权行为,被

告对原告护送治疗并负担医药费用,完全是维护社会

秩序、拥军爱民的行为。最后,原告混淆了行政侵

权与民事侵权的界线,诉讼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

效,其请求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原告先后数次住院,住院费用分别已

由某乡政府、某县民政局支付,在某优抚精神病医院

的治疗费用按有关优抚政策处理。上述事实及庭审的

质证确认原告在某市精神病医院的两次住院病历.在

某医院住院病历,在某优抚精神病医院的住院

病历,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原告的上访批示、休假报

告、安置通知书,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连某在某市精神病医院、某优抚精神

病医院住院治疗属实,出院时间分别为1994年6月

及1999年7月,原告于20__年6月才以“医患纠纷”

向本院,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丧失了胜诉权。其人辩称原告曾多次上访,诉讼

时效中断的理由,但原告上访的内容仅是要求解决安

置问题,从未涉及误诊、误治的情形根本不符,显然辩

解依法不成立。从涉案及案外几家医疗机构对原告病

情的治疗诊断来看,虽然医院不同,但诊疗基本一致.

符合精神病有关诊疗标准,由此可以认定某市精神病

医院、某优抚精神病医院不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 对

· 169 ·

原告提供的1994年6月所作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书,本院认为该报告仅载明“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

正常”.既未否认过去的病史,又无法对未来病情发展

做出判断,显然原告以此来证明自己精神完全正常,

各被告存在误诊、误治过错缺乏说服力。此外根据“民

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存在过

错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赔偿的请求亦缺乏事

实根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某优抚精神病医院

辩称其属于负有特定义务的机构,与原告不属于平等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从原告所诉

的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来看,本

案双方属于平等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因被

告某乡政府、某县民政局并非医疗机构,原告要求其

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连带责任明显于法无据。

本院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对4家单位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体会与分析

虽然本案以4被告胜诉结束.法院既依法办案.

又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在慨叹之余,也留给

我们深深的思考。本案告诫我们,在处理精神病患者

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好心”救助也未必不会成为

被告。

1.精神病患者入院前,一定要得到监护人的许可.

监护人不来医院或监护人不明时,一定要留有委托书

或有关证明材料.不能在程序上违法。

2.精神病患者入院后,要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仔细检查,细心诊断、治疗,依据充分,不要误诊、误

治。特别是对于一个人做出有无精神病的结论时,要

慎之又慎,绝对不可将一个正常人误认为精神有问

题。

3.精神病患者出院时.一定要详细记录,完善手

续,加强告知,由有法定资格的监护人将患者领走。

4.对于某些强制治疗的特殊对象,在诊断依据不

充分的情况下,可借鉴法律方面“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慎重观察,小心处置。

5.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

工作的基本原则、精神卫生机构的责任及精神病患者

的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推进我国精神卫

民政局未婚证明范文第5篇

1.合同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使用黑色油笔填写。

2.一套合同内容必须一致,一张合同内容的填写不得出现两个人的笔迹。

3.数字必是大写(除房产证号外) 零 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4.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必须划掉。

5.客户方,不存在人的情况,定房的人直接签名。

6. 如果业主方,是人。签字时候,签到人(包括委托人、共有人、隐形产权人)上。是人签署的合同的。在最后一款提交解决纠纷中,选择第2种(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在合同第四款,约定共同时间一款中,如果是拾个工作日的,必须写壹拾个工作日。

8.在留存物品一栏或其它约定事项栏等空格栏里,没有填写的,均需要划掉。

凡是有预留物品的,必须写具体,三份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没有预留物品的,写“门窗 灯具等固定装修不动”

9.按手印,需是右手食指,按平。不能是指尖。

10.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中介佣金和代办费。特殊情况,店长申请运营部,待批准后,方可让双方把合同带走和开收据。

二、合同经手人需注意:

1. 贷款的单子最少签12个工作日

2.给客户计算交易费用和按揭费用时候,要保守计算。不建议让客户把我们计算列的清单带走。

3.不能私自承诺客户不可能实现或不确定能办的承诺。

4.双方需提供的所有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件等等)名字、身份证号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到户口所在地开“系同一人”证明。

三、复印相关证件时须注意:

1.复印双方身份证时,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双面复印。

2.房本的三页均需复印 (a4规格)。

商业贷款单子提醒合同经手人、买卖双方准备资料有:

卖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房屋产权证;

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收入证明;

若一方未婚则需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未婚证明;

若一方为离婚则需出具 离婚证/离异证、 写明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四、开取相关收取证明续注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贷款银行。

1.按照该银行的收入证明格式,必须是黑色油笔,字体和章印工整清晰(盖章必须是财务章或公章)。

2.月收入额×12必须等于收入证明上写的年收入额

3.月收入额是月供的2倍以上

4.一式两份

若是贷款人是个体户,除提供以上外,还需向银行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半年以上的流水账和完税证明各一份

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除以上需提供的资料之外的注意事项

1.半年以上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

2.客户所在的单位财务部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