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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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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制改革 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对策

一、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来自于国外,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它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是国家法律保障、公司章程和合同约束、制度严谨的分权、分责、制衡体制。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一般应当遵循四个原则:法定原则、职责明确原则、协调运转原则、有效制衡原则。

在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选择。然而,在现实中众多的国有企业虽然建立起法律意义上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但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内涵的运作机制还没形成。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应如何大力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进展,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反映了公司内部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的关系,使公司的外部环境对公司及其机构的制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仍存在许多缺陷:

1、近几年国企尽管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国有股或国有企业法人股普遍存在比例过高、一股独大,内部职工持股面过宽、流动性差,经营管理骨干持股量少等现象,未真正形成股权多元化结构。这种封闭式的内部股权设置,影响了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有效制衡。

2、在一些集团公司中,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主要通过委托原则进行。由于信息不对称,最终造成人的权利、义务在多层次中被稀释。

3、越权行为普遍存在,监督职能未健全。

4、董事提名和选任机制不完善。

5、部分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不完善,执行不严格。

造成如此严重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无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公司管理人员的行政官员化导致只对上级个人负责,而不对国有资产负责;而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造只在扩大企业经营者权利上做文章,使得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不受内外制约与监督。

三、政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很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应当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立法分别进行。

1、在《公司法》中尽可能地规定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特殊制度应规定在诸如《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之中,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确保出资人到位。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3年4月7日挂牌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并在这一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才能确保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2、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4、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做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以防止公司出现多个决策中心;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4)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董事代表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借贷和担保的限制。

5、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如何能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致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地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治理结构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很多,其中就包括公司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或机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文章通过对公司资本结构类型和合司治理结构内涵进行分析,总结出资本结构对,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进而从资本结构的视角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企业的资本结构问题,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而形成的,它揭示了企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及其构成比例。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公司的资本结构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原因就在于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对公司的治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进而使公司的治理顺应资本结构的变化。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资本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

1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的概述

对资本结构的集中研究源于MM定理,广义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全部资金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不仅包括主权资本、长期债务资金,还包括短期债务资金。狭义的资本结构仅指卞权资本及长期债务资金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不包括短期债务资金。文章所指文章所指的资本结构是指广义的资本结构。

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的资本结构有以下三种:权益资本占主导的资本结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混合结构、债务资本占主导的资本结构。这三种结构体现企业的一种治理方式,不同的资本结构所表现出的企业治理结构也是不同的。不同的资本结构所赋予资本所有者与债权人得话语权将出现很大的差异,话语权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分配或转移,也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

所谓公司治理,就狭义上而言,它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来说,它是对公司中的所有者、监管者、经营者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和运行机制进行一系列的安排,并且制定了他们对公司事务决策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问题是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以及现代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等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且其逐渐成为现代公司的焦点和核心。

2资本结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效应

所谓的公司治理效应,是指企业通过资本结构中的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的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决定了企业破产可能性的大小。当一个企业选择权益性融资占主导地位的资本结构时,股权出资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对企业的索取权,而由于企业的资产几乎是通过股东的出资得到的,股东会对董事会、经营者的决策则更加予以关注,此时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将大大减少,而更多的是体现了股东的意愿,这也就降低了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但是股东或董事会对经营者的委托成本将会提高,但是这丝毫不会影响企业破产可能性的减弱;当一个企业采取以债务融资占主导的资本结构时,公司的每一项经济行为都会牵动债权人的神经,债权人在缺乏对经营者或董事会决策行为的监督时,其实际意愿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只能通过设置相关条款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限制。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经营者从事高风险高报酬的经济行为,由此可能增加了企业破产可能性。而债权人只能在破产时才能取得剩余索取权。因此企业对不同资本结构的选择就决定了其破产的概率。

治理结构范文第3篇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195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Auchit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其后美国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类似的决定。至此,独立董事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成为一种正式制度被确定下来。

英国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建立了由艾德里安·凯得伯瑞(CADBURY)爵士为主席的委员会。凯得伯瑞委员会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要求董事会至少要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该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最佳经营准则》(TheCodeofBestPractice),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下:“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凯得伯瑞准则被伦敦证券交易所吸收到上市规则中,并且融合进了实际的市场操作。可以说,伦敦证券交易所用间接方式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包括独立董事。

我国是在1999年首先从境外上市的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动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200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产生的作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委托——关系,其中股东——经营者和中小股东——大股东的关系最重要,矛盾最突出。建立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理论,对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内部人控制作了具体研究。用此理论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变革,就会发现其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非常严重:决策失误,经营管理失控,缺乏有效监督。具体表现为来自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董事会不可能有效监督和约束经理人;经理人通过董事会来操纵股东大会;监事会的法定职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监事会监督职能极度弱化,甚至一些监事会形同虚设。这个势必使健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显然,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公司的成本就会降低,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否则,公司可能被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团所操纵,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完善董事会的职权与结构,已成为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具有完全独立意志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益联系,都是具有特殊专长的战略经营管理专家,可以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作出有关决策判断。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独立董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独立性,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并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三、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性问题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则,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来看,其独立性远没有形成。

1.公司所有制性质。由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作为国有股东代表,集经营权与所有权于一身。而行使监督权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免与企业经营者合谋。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当然也就不能发挥其作用。

2.独立董事的任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于是,尽管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但由于其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便失去了其独立性。在独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现象非常严重,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都得不到保证。

3.独立董事的权力。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为此,《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除赋予独立董事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应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独立董事“必须”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否则便是未能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存在最终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但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仍较小。全国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独立董事仅300多人,这不利于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5.独立董事的激励。独立董事也存在激励问题。否则,独立董事可能与经营者或大股东合谋,可能缺乏开展工作的积极性等。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这也是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

(二)法律依据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公司权力属于一元模式、不设监事会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它们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形成了严格的董事责任,加上发达证券市场外部监督,客观上不需要在股东会下设立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此演变出外部董事对内部董事的监督。

我国与日本相仿,同属二元权力模式,讲求权力制衡和结构对称,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公司机构中已经存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如引入独立董事,容易导致功能上的重叠。日本曾在1950年修改商法,监事会只保留会计事务的监督,将业务监督权赋予了董事会。但结果并不成功,1974年日本再修改商法,恢复了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因此,我国必须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合理配置到现行的治理框架内,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与监事会的功能冲突。

(三)中国公司的现实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存在管理经营绩效评估机构和相当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多由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在我国,职业经理层和人市场尚未形成,独立董事资质评定机构缺乏,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多为经济学或法学学者,往往缺少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经营业务的敏感度也不够,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另外,中国向来强调个体服从整体,缺少个性张扬的传统,独立董事一旦进入董事会,极易与内部人员同化,丧失独立性。

日裔美国学者福山把美国、日本、德国归类为高信任度国家,中国则被归类为低信任度国家。事实上,西方各国通过长期的努力,业已形成完整而规范的信用体系。个人信誉度因而成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来源,其良好的表现将极大地提升他们的声誉,而一旦声誉受损,将直接影响其未来发展。在我国,传统的信用关系依赖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的公共信用还没有形成,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然而,在公共领域以契约为基础建立诚信关系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独立董事功效的发挥也会受其阻碍。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首先要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权力和职责的重叠和冲突。独立董事职责的设定和角色定位,应考虑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之外的未监督到的地方、独立董事“独立性”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和独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专长。据此,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应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制衡角色,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进行制衡,协助董事会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第二,战略角色,独立董事凭借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裁判角色,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机构,来履行提出经理人员候选人、评价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业绩、提出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及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等职责。第四,监督角色,独立董事在监督经营者方面也要发挥重要作用,如可以通过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督促其恪尽职守等。

(二)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

1、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保障独立董事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内部惩戒措施,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如制订具体执业准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进职业经理层的建立。另外,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资质和经营绩效定期进行评估,提供权威的可行性论证,增强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性。

2、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独立董事以加入事务所的方式执业,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样,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事务所还可以防止独立董事同时在处于竞争关系或有利益冲突的公司之间任职,客观上起到自律的作用。另外,使独立董事职业化,限制独立董事同时任职公司的数量,确保其对公司经营业务和信息的必要了解。

(三)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机制

首先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其次,对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由政府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操作规范并发放资格证书。再次,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独立董事协会,人员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这些人员进入董事会可以直接由协会推荐,证监会考核认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将候选人的资历、背景与公司有无关系等情况予以公布,最后进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第一大股东在表决时应予回避。

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用法规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目前我国已有这方面的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即6年),届满自然退出。二是市场选择。随着独立董事资源稀缺状况的改变,当供求矛盾缓解后,由市场机制来选择独立董事。三是依靠独立董事协会作为民间自律组织。对那些无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者,劝其退出;对那些败德的独立董事,应予以惩罚。

(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声誉激励。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这一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对成绩突出、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发挥优秀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协会中的作用。对被授予终身独立董事者,在独立董事协会中,他们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和推荐具有决定权;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独立董事。

2.报酬激励。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费用的情况并不多,导致独立董事因经费不足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对于股东来说,为了使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而负责,应当付给他们较高的报酬,给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必要的费用,其数额出股东大会决定。而且,出于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学识、能力和经验等,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董事,支付一定的报酬亦是必要的。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有权获取报酬。

3.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同时,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在未来的独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独立董事的生成和约束都应市场化运作,通过潜在的独立董事对在岗的独立董事形成竞争性约束。特别是通过独立董事的退出机制淘汰那些不称职的独立董事。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机制

1.完善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有人认为,美国公司经营管理层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共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独立董事的存在只是一个方面,而以上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必须尽快建立。

2.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的评估体系有助于信用意识的培养。一方面,上市公司能够随时了解专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资产和负债)和信用记录,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任职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同时为寻找适合自身的独立董事提供了有效渠道,防范了风险;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所作所为将被准确地记人信用档案,不守信的独立董事一旦发生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行为,将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一直伴随其以后的执业经历并直接影响其未来发展。在为了获益所支付的成本远远大于非法收益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将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3.增强独立董事的市场透明度。对于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大部分股东了解公司的状况主要是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当然也应包括独立董事的信息。股东有权利也有必要知道独立董事的状况,以便了解其利益与自身利益是否冲突,另外,这些信息也将帮助上市公司的股东判断独立董事是否能够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就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披露:一是有关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二是独立董事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三是未来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信息。

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国上市公司真正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如监事会制度,证监会监督机制,投资者的参与等等,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对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客观上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朝着良性的轨道发展具有真正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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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林凌,常诚.独立董事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报,2000(9),

[5]喻猛国.独立董事制度缺陷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9).

治理结构范文第4篇

    一段时期以来,据新闻媒体爆光,因弄虚作假遭到处罚的上市公司累累发生,其手法一个比一个恶劣,后果一个比一个严重。究其根源,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我国已有上市公司一千多家,从其运行机制和实际治理水平来考察,确实距离法人治理的实质要求,差距很大。因此,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2001年10月24日下午,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教授,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为题,向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第二期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的学员作了报告。

    张维迎教授的报告,理论新颖,论证翔实,内容丰富,开拓创新,联系实际,敢想敢说,深入浅出,生动活泼,赢得了到会听讲的监事会人员的高度赞赏。

    张教授从郑百文、猴王实业、方正科技三个实例讲起,首先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他说:郑百文重组方案,有人漠然,有人反对,有人同意。交织着政府、股东、大小股东等各个方面的十分复杂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一个企业既然已经破产,股东就不再具有股东的权力,按照《破产法》的清理程序,其权力应当属于债权人,我想,银行应当是最大的债权人,但银行能作得了主吗?难说!正因为关系复杂,使得重组进行得非常艰难。据查,郑百文有三大作假:一是虚增利润: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1994年该公司净利润为2,513万元、1995年为2,740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在上市前的1994年-1995年,采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其中:1994年284万元,1995年1,624万元;二是股本金不实:经查明,1992年12月,"郑百文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应募集资金19,562万元,而1992年末实际到位资金仅334万元,其余资金直至上市(1996年4月)后的1997年才陆续到位;三是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4年-1995年度,累计有22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未并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4年度6家、1995年度16家。象郑百文这支股,如果不是政府撑腰,靠财政补贴,谁能重组得起来?又有谁敢买这支股?

    又如猴王实业:据媒体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猴王"的公告。猴王公司1994年7月以来,长期借款给猴王集团使用,金额达8.91亿元,另有3.3亿元大金额银行借款不入账。1998年以来,又为其提供担保2.44亿元。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共32项,金额达3.5亿元。这里面交织着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母公司办了个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上市圈到的钱,到了母公司的口袋,上市公司成了空壳,股民的钱跑到猴王集团那里去了!

    还有方正科技,那是企业内部关系问题。不存在"一股为大",方正没有大股东,他们最大的股东的股份也只有3%,但是,他们内部斗争很激烈,权力之争,谁来坐头把交椅?谁也不服谁!也很复杂!

    这三个案例,就引出了公司治结构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经理应该对谁负责。这不仅在世界具有共性,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国家的经济活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特别多,经理究竟应该对谁负责?需要很好研究。

    张教授介绍了国际上的五种模式:

    一是股东导向模式。股东导向模式日益为各国所仿效,它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应当是一种标准模式,从九十年代开始流行,美国大多采用这种模式。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全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也呈现出强烈的趋同趋势,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更能够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即将加入WTO,也面临这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二是经理人员导向模式。经理人员导向模式是对经理负责,经理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但由于经理人的频繁更换,使得这种模式不够稳定。在企业中,经理人员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权,把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企业经营导向,显然是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利益。我国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是劳工导向模式。这是德国的模式。德国的公司法要求要董事会要有一半的员工担任董事。德国没有监事会这个词,都用董事会这个词。我们的《公司法》起草者中,有一部分是从德国归来的,所设想的是德国的模式;

    四是国家导向模式。国家导向模式的企业经理主要对政府负责,服从政府利益需要;在世界上是以法国为代表,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更是如此。企业只对国家、对政府负责;

    五是利益相关者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服务于债权人、工人、当地居民、客户、供应商、政府等与企业有利益关联的各方需要。 从治理结构的趋向看,是向第一种模式发展。美国的股东导向是最成功的。股份的大小并不是主要问题。证券市场要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发展基金。国外有的基金是最大的持股者,几乎对有的上市公司占有70~80%有股份。股东小,你可买,买来买去,你就成了大股东。股东越大,责任越大,当然利益也就越大,所以他就一定要想把企业办好,短期行为倒霉的是自己。我国加入WTO以后,国有企业怎么办?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

    张教授接着讲到非股东导向模式失败的四种力量:

    一是逻辑力量。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谁的利益最容易由合同保护?工人的利益由劳动工资合同、最低工资待遇等规定及工会组织来保障;债权人可以把企业状告到法院来维护自身利益,公司破产后剩余资产也可以补偿债权人损失;消费者有消费者保护法维护利益。只有股东,自担风险,无法用合同规定投入的资本免于损失。大家知道,任何合同都不是完美的,都会留下难于解决的问题,现实中合同所能保护的只能是极少的一部分。而股东的利益却是无法用合同来保障的,谁能保证你只赢不赔!?而这恰恰是最合理的,最能操作的,最公平的;

    其次是谁的偏好最容易加总?在一个企业中,集合了很多的利益相关者,笼在一起不好办。没有一个好模式,影响企业决策效率。好比吃饭,大家都是四川人,都吃辣的,那好办。如果南方、北方不同地方的人在一起,那就不好办了,众口难调!企业不是一个人,如果说由工人说了算,那也不好办,工人群体中有新工人、老工人,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年轻人说,活多,我应当多拿点;老工人说我快老了,要多拿点;而股东是同质的,只要企业价值增加,股东利益就增加,同股同利,利益均等,才好协调;

    第三是谁最容易监督经理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所有的人都能监督,那等于没有监督!最好是请所有者来监督,这种监督最为有效。现在,我们的政府管事太多,班组百姓就没办法监督。治理结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办法监督当事人,那只有股东!张教授指出: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是为所有的人负责,负责面太宽,最终导致对所有各方都不负责,对任何一方懈怠都可以以兼顾其他方利益为托词。股东导向模式目标明确,稳定性强,有英美的成功经验为榜样,依靠活跃、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约束监督经理人,保持公司的竞争力。

    二是榜样的力量:谁的表现最佳?

    三是竞争的力量:谁最有能力生存?

    四是机构股东的力量:谁有办法监督经理人?

    由于这四种力量,导致非股东模式的失败。

    (二)为什么需要企业?

    人类的所有活动分为两类:经营活动决定干什么,如何干;生产活动是执行过程,将投入变成产出。

    由于个人能力存在差异性,各人都不一样。现代信息很多,有的人能够抓住机遇,当机立断进行拍板,很快取得成绩;有的人即使占有再多信息,不能迅速决策,失去良机,一误再误,无所作为。正象我们的国有企业,开始叫没有自主权,但有了自主权以后

    ,又不知道怎么用!?那你说怎能么办!?

    企业的本质是不同能力的人的合作:经营能力高的企业家制定决策,经营能力低的管理中层及工人执行决策。企业家如果不能进行决策,决策后又不能执行,那这个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干脆解散算了!

    这样,企业面就临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问题,二是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谁有能力?谁没有能力?应当有一种制度造就一批人才出来,要有一整套评价指标。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不是象注册会计师、律师,出一套考试题,让他去考试,合格了就是企业家,没有那么回事,全世界就没有企业家的考试。如果这样能解决问题,那就好办了,通过考试,建一个企业家人才库,取得90分的管特大型企业,80分的管大型企业,70分的管中型企业……。但这确是一件非常难的事,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硬性的指标测度企业家能力。由于主客观因素,单纯依靠企业经济效益衡量企业家能力是不全面的。你不知道他是不是说了假话、报了假账,只有靠一套有效的制度。

    如何保证能力最高的人经营企业?如何让人对自身能力说真话?张教授强调:越富有的人越不愿意高估自己的能力,股东拥有的财富越多,就会更谨慎评判自身能力,聘请高水平的企业家代替经营自己的资产。因而,让经营者拥有财富是选择经营者的有效手段。另外,越易偷懒的人越需要拥有所有权,越重要的人越需要拥有所有权,因为经营者最难监督,经营者最重要,经营者理当拥有一定所有权。

    激励机制研究如何让人不偷懒。人可以偷懒缘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合约无法明确个人每时每刻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团队生产使区分每个人的贡献较难。

    解决企业这两个问题的核心是所有权结构,即分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是难以用合约规定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即股权。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

    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核心有两条:一是职业经理与投资者的关系,二是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治理结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完善 一人公司 治理结构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我国《公司法》本着回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为宗旨,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济主体,它具有比普通公司更多的优势。其独特的治理结构优势主要表现在投入资本较低,设立更为便捷,管理成本相对也会比较低,这种结构既有利于鼓励公民的自主创业,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然而,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却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了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企业内的不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传统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一结构集中国外相关公司法上的主要部分,在公司内部针对权力的划分采用了民主的方式。譬如股东大会是通过法定程序将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而监事会则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运作。这三权分立的结构是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志。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一人公司由于其产业的一元化,其治理结构当然与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有较大的差异。它的出现势必会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挑战。

一、一人公司特征与缺陷

一人公司的特征很多,但是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根本特征:

1.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这也是一人公司最基本的特点。

2.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一人公司同传统公司一样也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有属于自己的名称住址。

3.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特殊性。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此外,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是法定必设机关。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导致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不像传统公司一样有强制性要求。

4.一人公司中股东是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两重身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同一人。而做为公司仅有的股东,它拥有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议,甚至是自己监督自己。正是由于此种特征和情况的出现,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有自己的特点才能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1.一人公司股东会的建议。一人公司一般没有设立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由此一名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会职权仍应由该惟一股东来行使,一人股东出席会议即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为了使一人公司的股东会发挥其应有的做用,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第一,应强化一人公司由其惟一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因一人公司仅有一位股东,在股东会召集、决议的程序上,应加以简化并建立相应的书面存档制度。日本学界多数学者认为,当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股东大会全体股东都一致出席了,股东会就算有效成立,其决议也是有效的。此种观点仍然可以适用于一人公司,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一人公司只由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限,但单一股东不允许再将该权限委托给他人行使,任何股东会决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载人公司记录簿。

2.一人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由单一股东来担任执行董事,公司再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经理。由于外聘经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员,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业务执行。最重要的建议是一人公司的治理中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将独立董事做为公司治理结构内生性的制度。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应该更倾向于监督董事会,以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益者。当然,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的一个很关键的条件是他必须有实际职权并附以相应的责任。我国目前独立董事被诉的风险时时存在,依法限制独立董事的责任很有必要。

3.一人公司监事会的建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设立目的是在于弥补公司股东会监督的不足,它是公司自治监督的重要机制。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行的监事会却很难发挥其效用。为了解决监事会独立性无法受到保障的弊端,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独立监事的相关规定。根据日本等国家的做法,独立监事的职责仍是对董事会的工作以及公司的财务实施监督。在笔者看来,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的独立监事可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从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另外,独立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

三、结语

一人公司由于其设立便捷,吸收社会资金的优点,使其存在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其股东的唯一性导致一人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为了使一人公司健康发展,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做用,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以达到一人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市场交易安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穹,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周瑞玲.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