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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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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范文第1篇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和融资融券交易两个方面。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再卖出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投资者而言的,又称信用交易,是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再卖出的交易活动。融资融券交易又可进一步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资交易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券交易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再卖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包括:

1.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没有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交付保证金和担保物。由于借贷关系的存在,投资者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资金和保证金,整体作为担保物交付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共担风险。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约定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向投资者追索。

融资融券投资须知

1.参与交易的资格要求。如果投资者不满足证券公司诚信要求,即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到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没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受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是该公司的股东或关联人等,就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2.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和数量。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4.融资融券的偿还方式。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5.交易期限与信用证券账户限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会强制平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6.融资融券保证金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与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保证金可用标的证券以及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折算规则为: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最高不超过65%;开放式指数基金最高不超过90%;国债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最高不超过80%。

融资融券范文第2篇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10月6日,受此消息刺激,券商板块逆市全线飘红。

10月7日,仅在消息的第二天,券商板块就上演了集体“大跳水”,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在内的8只券商股全部跌停。券商板块当天有约22.4亿资金净流出,其中,中信证券卖出前5位共卖出9.98亿元,其中4家为机构席位,共卖出7.98亿元。

10月8日,券商股继续暴跌,当天只有中信证券6.64%的跌幅小于9%,其他7只券商股跌幅均在9%以上,其中,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和宏源证券(000562)再次跌停。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任何利好都难挡资本市场颓势。

节前大涨

受融资融券推出预期的影响,券商板块的向上行情早已于9月19日开始,其反弹强度远远超过同期大盘的涨幅。

9月18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于1894.84点,随后开始反弹,至10月6日上涨15%达到2173.74点。

券商板块同期的涨幅是上证指数的2倍多,首当其冲的是海通证券(600837),期间海通证券股价从14.02元涨至23.67元,涨幅高达69%,太平洋证券(601099)、长江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以60%、56%、52%的涨幅位列第二、三、四位。此外,东北证券(000686)、宏源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600109)同期涨幅也都35%以上。

券商板块不俗的表现,是因为融资融券可以使券商获利匪浅。首先,通过融资融券券商可以获得借贷的利差收入。其次,融资融券还可以活跃市场、放大存量资金的运用、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此外,还有市场人士指出,“大小非”解禁后有相当多的解冻股权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这部分券商托管资产未能给券商带来收益,融资融券推出后,这部分托管股权可以实现融券借贷,从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所以,尽管目前试点名单还没有公布,一些有可能成为试点公司的券商股就受到了市场资金的强烈关注。

根据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应是创新类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截至2007年末,共有25家创新类券商,其中24家都满足试点要求。

首批试点券商花落谁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考虑。上海证券研究员表示,如果控制紧可能只有3到5家,如果控制较松,可能有7、8家甚至10家以上。业内一致认为,中信证券成为试点券商是“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这轮反弹行情中,除了直接受益于融资融券的券商板块抢眼以外,有可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绩优蓝筹股也有不俗表现,如中国联通(600050)、中国人寿(601628)、万科A(000002)和保利地产(600048)同期涨幅也都超过20%,强于上证综合指数15%的涨幅。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而且,细则还规定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对于交易流动性、波动性指标来说,实施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从这个规定来看,能满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条件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业绩比较优良的大盘蓝筹股。

节后“跳水”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后,不仅券商股开始大跌,有望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大盘蓝筹也开始了下跌。中国神华(601088)从10月6日跌停,7日的跌幅也高达6.25%,8日又以3.16%的跌幅收盘。中国人寿(601628)从10月6日至10月8日的跌幅高达18%。

在谈及券商股全线暴跌的原因,国泰君安分析师蒋瑛琨认为有三点。首先,初期融资主要以券商的自有资金为主,且融资量不大业务量也较小,短期内对券商的实质性盈利影响不大,预计在2009年以前,融资融券不会给券商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次,券商板块前期平均50%以上的涨幅过大,部分主力资金利用融资融券利好-出台的机会暗中兑现阶段性筹码,补跌在所难免。三是,近期全球股市都在大跌,A股市场也就不能幸免。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永刚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外,今年A股市场不景气造成券商业绩的大幅下跌,市场对其下半年的业绩担忧也是其目前暴跌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相关细则还未出台,在消息出台和具体实施之间还需一段时间,这也引起了市场对其观望的情绪。

后市不乐观?

融资融券细则还未出台,由融资融券带来的一轮券商板块及潜在标的股票上涨行情也已经结束。融资融券细则何时正式出台?真正实施时间又会在什么时间?还有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是否会在融资融券正式实施前,再次带来一轮行情?期盼机会之余,更期盼趋势性逆转。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永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融券的相关细则预计会在最近1-2周内出台,而正式实施的时间会在细则出台后的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唐永刚认为新一轮行情肯会出现,在他看来,近期券商股这么大的跌幅,又带来了其反弹的需求。但言语之间也不乏担心,如果美国股市有所好转,则这轮行情就会启动,但反弹高度将很难超过前期相关股票的涨幅。

融资融券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 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卖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所以称为信用交易,可以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接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资。投资者需要事先以资金或证券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将融资买入证券和卖出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试点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融资融

    券的交易。

    一、融资融券的“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即将启动,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对资本市场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融资业务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融券业务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从而改变了“单边市”状况,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五是对a股市场长期利好。不过,由于初期的入市资金相当有限,对市场的直接影响很小。而由于信用资金在市场中交易频繁,成交会更趋活跃。

    对于有些人士担心的融券“做空”功能,业内人士预计,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现阶段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这是因为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当中,货币资产比例比较高,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少,可用作融券交易标的物的证券资产更少。这就意味着,市场出现大量卖空是不可能的,现阶段融资规模会远大于融券规模。而在成熟市场上,也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更何况,融资融券业务在带来增量资金的同时,并没有带来增量股票,融券交易只是证券公司把手里现有的股票借给了投资者。

    二、融资融券的“弊”

    1.融资融券或加剧股市不公平

    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有可能会加剧股市的不公平,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基本上无缘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而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的,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及少数资金量较大的大户。根据证监会2006年8月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而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不仅“客户征信”很难予以确认,而且中小投资者基本上可归结为“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一类,因此中小投资者基本上很难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特别是在试点阶段,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这样中小投资者更加不可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之中来了。而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的,基本上只有那些机构投资者以及少数资金量较大的大户。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将进一步加剧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

    而且,从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设置来看,多以大盘股、权重股为主。而这类股票又多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而至于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非权重股,肯定不会成为标的股票。而这种标的股票的设置,显然又使得机构投资者占有优势,大盘股、权重股受追捧,中小盘股受冷落。中小投资者因此失去获利的机会,甚至因此扩大投资损失。

    此外,在融资融券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融券做空的结果,只会是加大市场的抛压,从而加大股市的跌幅。而这种跌幅的加大,对于不能参与融资融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只能是意味着投资损失的扩大。即同样是下跌,机构投资者因为融券做空而获得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只能加剧亏损。

    2.杠杆交易方式可能扩大交易风险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了解一下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融资融券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一个是融资交易,一个是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3.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

    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果一个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时,券商就会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我国不会出现大规模卖空交易。融资规模将大于融券规模。但是这不太适用于短期证券市场的随机波动性,事实上,在证券市场处于谷底,并开始上行时期,融资规模将大于融券规模;而当证券市场从高处回落时,融券规模将大于融资规模。至于何时融资或融券将取决于交易者对对于波峰和波谷的判断。

融资融券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发达国家;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给证券市场带来活力、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在融资交易中,可能会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引发股价剧烈波动的风险

有可能发生一些客户利用融资对某只股票进行集中炒作而操纵股票价格。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的回落时,往往许多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进行平仓处置,从而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卖压或买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

3.业务规模风险

券商为了得到不菲的佣金收入,将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放大了风险。一旦超越自身风险承受控制能力,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4.资金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客户不能到期归还本金,证券公司又无法融通新的筹资,就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5.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强行平仓后证券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证券公司对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纠纷风险。

6.投资者对趋势判断错误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有可能造成过度投机,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

7.扩张信用规模的金融风险

信贷规模扩大,如果控制不力,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引发系统性风险、动摇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发达国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发达国家都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客户资格限制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限制:在美国,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已到合法年龄的自然人。日本的信用交易的开户比较严格,一般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客户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且日本证券商对于客户资格还设有消极条件,即女性顾客除有显著职业、地位、收入(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外,都拒绝其信用交易,野村、日与、大和、山一等四大券商完全拒绝女性信用交易。除女性限制外,对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及超过六七十岁的退休老人也在拒绝之列。台湾地区对客户资格限制方面要求投资者必须为年满20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台湾地区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

2.券商资格限制

美国对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商,规定其持有客户有价证券商符合对外负债总额与流动资产比率维持15∶1,开业未满一年者该比率应维持在8:1且净资产高于25000美元的条件,就具有办理保证金交易的资格;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金比率大于120%即可办理。计算公式:自有资本/风险性资本(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120%;台湾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把券商分为两类:一是少数具有营业许可,而大部分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结算有营业利润和税前赢利;最近3年未受台湾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3年未受交易所停业或限制买卖的处分等。

3.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在美国,每个账户中的融资额度的基本标准是由美联储确定的,一旦美联储规定了最低保证金比例之后,融资的最高限额就是交易总额与借方账户中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日本的信用交易实际上被证券金融公司所垄断和控制,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大藏省,只需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额度,就可以实现对信用交易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超过10%,融券不应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4.融资融券标的限制

证券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第二,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日本对信用交易的证券则局限于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即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台湾对融资购券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要求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且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设立时间应该在五年以上;实收资本在新台币两亿元以上;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没有累积亏损;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者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税前净资产收益率在3%以上。5.保证金监管

美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中保持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会在账户维持比例上增加0-5%不等。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的研究判断,相应提高初始保证金比例,通常也在5%左右。日本大藏省从1970年到1980年保证金比率共调整过37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年后降到30%。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例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其保证金比率分为个股和整户维持率,每天按照市价分别计算,无论是个股还是整个信用账户不满足维持保证金的比率,都需要补足保证金或者证券。

三、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

1.客户资格限制

在融资融券初期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不适合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进入,尤其是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差、收入低的投资者。但随着融资融券逐步发展成熟以及我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健全,借鉴美国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

2.券商资格限制

借鉴台湾模式建立融资融券金融公司,允许部分创新类券商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体现公平性,部分券商暂时没有获得融资融券的收益,可以获得由委托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买卖佣金收入。

3.规范授信额度

确定单个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客户抵押证券的价值和信用等级规范相对合理的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防止操纵市场。

4.重视标的证券的资格管理

从制度上屏蔽业绩差的和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上市公司,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而带来的标的物风险。考虑到和股指期货的相关性,应优先选择样本指数的指标股和成份样本股。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变化,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清单。

5.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应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参照美国、日本的经验,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证。

6.建立严格的融资融券存管制度

借鉴美国证券存管经验,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交易结算资金采取第三方存管制度。

7.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

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明确融资融券业务法律关系。

8.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参考文献:

[1]李谦.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J].中国金融,2009,(5).

[2]周新辉.开辟融资新渠道[J].瞭望,1999,(17).

[3]宋效军.商业银行要全力防范融资融券“开闸”后的风险[J].中国金融,2006,(8).

[4]董登新.中国股市与国际股市的差距比较[J].经济研究与参考,2001,(1).

融资融券范文第5篇

在我国,为解决我国融资融券的担保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设想:

①让与担保。它是指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通过评价结算担保物价值来优先清偿其债权,或终局确定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为其制度形式为让与权利,但其规范旨在债权担保,所以称为让与担保。它简化了担保的设定程序,不需采取传统担保方式的登记、占有方式,只需开设专用信用交易账户,将其中的资金和证券之权利通过信托方式,在名义上归于债权人成为担保物即可,客户作为担保人仍可继续动用担保品进行证券交易,而证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担保的效果。然而,其缺点也很明显,因其违反了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物权法定原则,故让与担保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仍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们对让与担保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将它作为融资融券担保模式的基础,始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另外,让与担保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担保物的债务人一旦违反诚信义务,擅自将标的物转让,债权人面临着“脱保”风险。债权人忽视债务人的利益,利用拥有的所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或转让,债务人可能面临着担保物灭失的风险,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实现程序,其无从自外在表征确定其担保债权额,且在当事人之间极易就其债权额或担保物之估价造假,从而极易遭受不测之损害。

②账户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质押,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存放于担保账户(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券,类似于质押账户下的款项,且都规定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以账户里的资金或款项获得赔偿。这种设想可以有效地解决公示性和担保物确立问题。账户名称中就已经包含有“担保”二字来体现该账户的功能,而且账户是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这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开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辨认,同时,将账户本身设定为担保物,而不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为担保物,则能够消除因担保物的流动性而引发的对外公示障碍。可是,账户质押与让与担保一样并没有得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的解释中,曾对账户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来最高院已明确废止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这一司法解释。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已对账户的流转性进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额质押。我国学者提出将最高额质押适用于融资融券担保中,主要是考虑到了其可对连续交易状态下的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债权产生担保效力。证券公司通过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比例,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这个授信额度即投资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担保的最高额限度。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适用最高额质押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额质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它与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之间最大的不同。最高额质押只需结合融资融券交易殊部分进行细节上的处理构造,如此带来的修法成本更低,与现有法律体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解决了质押制度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中质物价值无法固化的问题。投资人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展前已确定了授信额度,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连续易,无论其交易次数或交易额怎么变动,只要其没有超出授信额度的上限,就仍处于担保范围内,这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担保物处于流动状态下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最后,最高额质押只需设立一次质押,即可担保后面一段时间的交易活动,减少了设立重复,简化程序,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功能。综上所述,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设计,首要之义为确定其构造路径的选择,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对的规则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我们应在制度创新与传统理念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尽量合理利用本国的法制资源,在适应本国法制环境的基础上,跟进金融创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相较而言,信托说虽然可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但是其与信托基本原理的冲突也显而易见。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说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规定,故与其他学说相比,“最高额质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以最高额质押来构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可谓是适宜的现实选择。

二、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具体构建

1.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是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最高额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它确立了担保法律关系,清晰阐释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整个担保过程的约束保障。在明确质押协议重要性的前提下,要以满足担保需要为目的制定一份周密、严谨、合规、符合双方利益的质押协议,内容应该包括:担保双方当事人、担保目的、担保物范围、最高额限度、对交易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强制平仓权、转融通权等方面。可以说,它将最高额质押协议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成一份,这既是因为这两份协议内部大部分无矛盾之处可以完整结合,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签订协议、简化程序。从投资人和证券公司签订这份协议时,就代表做出了愿意接受合同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2.担保的成立和公示质押协议订立后,投资人会将担保资券分别存入在登记结算机构和制定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资券入账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这个账户里资券的控制权,此时,可以判定担保权已经成立。原因是:证券质押的法律核心是对证券的控制,在电子化、无纸化的情形下,人们无法以物理的方式占有证券,而电子化簿记式证券依托证券账户存在,取得对账户的控制意味着对证券的占有。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将转入的担保资券转入信用担保账户,而这些信用担保账户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所开立,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面而言,证券公司名义上持有这些证券。通过二级“看穿式”账户体系,它能够很方便地监控一、二级账户变动的情况,客户交易行为都要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且所得证券或资金都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划入担保账户,客户未经证券公司同意是无法挪用担保物的,由此可见证券公司能够限制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可以说,从资券进入相关账户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相应的控制权。传统质押规则交付或背书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担保权人占有证券,而控制本质上就是对证券的占有,只不过是证券无纸化趋势下的形式上的转变。在公示问题上,我国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融资融券中的信用担保帐户本身就有“担保”字样,揭示了其账户性质,所有担保品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在登记结算机构都有记录。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该账户体系来了解和把握资券的现有状况,从而形成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电子簿记式证券以控制权转移为担保设定和公示的条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章就有规定,它满足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迅捷性以及高效率的要求,实行起来非常方便,只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银行对相关账户予以“贷记”或“借记”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

3.证券权的引入我国采取的是直接持有制度,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开立账户并依法登记,即可取得该账户里的资券所有权,然而,我国融资融券中,客户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均登记在证券公司名义下,是否意味着证券公司取得账户里资券所有权?显然,出于对交易便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设计者更倾向于投资者取得这些账户里资券的所有权:证券公司实为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无权对存管在其处的证券帐户进行记载,证券帐户的簿记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交易结果进行;对于证券担保账户里证券,证券公司应事先征得投资人意见,按照客户意见以自己名义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包括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并且负责将证券所得的投资利益记录到相应的担保信用账户里,及时对相对应的客户信用账户明细数据进行更新。国外对这个问题已有了较为成熟的规定,尤其是美国,非常创造性地提出了“证券权”的新型概念。证券权是专门为了适应证券间接持有制度而拟制的一个法律词汇,它是指投资人对证券中间人持有的金融财产享有的一揽子权利和利益,即通过中间人持有证券头寸的人对该中间人及其财产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投资者又被称为权益持有人。我们可以引入证券权的概念构造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机制: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实际采取带有间接持有特征的直接持有制度,证券公司对担保物之资金和证券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对信用账户具有控制和管领的作用,保持其不被任何人随便动用的状态,这种状态实际上更接近于对质押物的“占有”。投资者依然可对担保物行使使用、设置担保、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如同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人对“证券”的处置一样。其核心在于确保证券权人的相关权利通过且只能通过直接中间人来实现,以兼顾投资者的权益和间接持有系统的稳定。该制度的引入,能很好的跳离信托法视角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

4.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担保的实现不仅是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稳定市场保护债权的有力武器。一方面,证券市场处于高效运转连续交易的的状态中,各方市场主体之间已构成完整的资金链或证券链,若不能将一方违约所致的缺口及时补上,则可能导致链条断裂,酿至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立即处置担保物进行弥补;另一方面,融资融券本质为信用交易,担保的实现有助于授信方债权的保护,增强市场交易主体的信心,体现证券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交易的高效运行,担保实现方式也应该灵活、快速、高效。其一,券商可将担保账户中的证券卖出就价金优先受偿。其二,双方在质押协议中事先约定担保实现情形出现时,券商可直接将担保证券转入自身普通账户,对客户债权进行抵销或折抵。这种方式同时需要双方对担保物的估值方式进行事先约定。我国证券估值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市场价格、内在价值、公允价值与安全边际等方式进行估值,选择适合且便捷的方式完成担保实现过程。其三,可在借鉴《关于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的基础上,增加另一种担保实现的方式———轧抵了结。证券公司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将担保证券作为券源或将其整体打包向银行设质,可能会出现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证券全部利益的情形,此时,为了简化程序、便捷交易,将双方的债务予以抵销,若抵消后产生差额,作为差额债权的一方可向负债方追索。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