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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
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复生、打而不绝。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2013年1月,H公司与Y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五粮春”特约经销商合同,约定Y公司销售H公司提供的“五粮春”系列白酒。在实际经营过程中,H公司为提高“五 粮春”白酒的销量,向经销商进行现金返利。截至案发,H公司共通过Y公司销售五粮春白酒900件,销售金额86.4万元,获利3.6万元,分4次向Y公司 返利共计10.2万元,该笔返利费用未记入H公司财务会计账目。
办案机关认为,H公司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以销售返利的名义向Y公司支付10.2万元,获取了86.4万元经营收入,客观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办案机关对H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Y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1、本案属于正常商业促销还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行贿、受贿双方签订了特约经 销协议,H公司没有采用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合理降价等正常市场营销手段取得竞争优势,而是通过给付经济利益的方式促使Y公司销售涉案品牌白酒,提高 市场销量,达到排挤和压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目的。本案当事人实际上是以返利之名,行账外暗中的回扣之实。
2、账外暗中如何界定
一、我市两级法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所审理案件的特点
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危害巨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守护着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惩治商业贿赂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惩治商业贿赂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为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院于2008年8月及时调整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成立了由院长袁治云为组长,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存禄为副组长,院内相关重要庭室主要负责人员参与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本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并确定了联络员。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各县(区)法院也确定了负责本辖区商业贿赂工作的联络员,及时向中院报送商业贿赂的相关情况,确保惩治商业贿赂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理,我市两级法院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量刑关的同时,注重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际来看,我市商业贿赂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今年上半年仅受理了2件,并且是行贿与受贿的对合犯罪,但是实际上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绝对数量并不少。
二是商业贿赂具有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很难发现,取证困难,呈现在案件中就是证据较为单一,事实依赖于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客观证据较少,而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现象较为普遍。我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2件商业贿赂案件,均是经他人举报后省高院督办的案件,但举报人情况不明,在对三名被告人讯问过程中时翻时供,较难认定。
三是犯罪集中在医疗卫生领域,且是有进购决策权的领导干部。马万里、张全世分别系我市张家川县、清水县医院院长,行贿人关君波系药品经销商。而去年xx中院审结的马俊海等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案是建筑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上半年我院办理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从案件性质上来说并不是很严重,被告方也能主动认罪,积极退还赃款,但是其社会危害及在我市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跟医疗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有着重要关系。
二、两级人民法院参与专项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在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积极组织,及时填报,认真总结。我市两级法院自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认真组织、积极实施。中院作为全市法院系统专项工作的领导机关,注重抓主抓重。在接到省高院和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相关通知后,中院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对需上报的项目进行了调查、填报并呈报。全市两级法院对受理的有关商业贿赂案件进行逐案登记,对重点案件专案专报,对其他案件按季呈报。
(二)严格审查,从严惩处,专项治理。
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本院商业贿赂治理小组的领导下,确定由刑二庭的审判业务骨干审理相关案件。根据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突出了对医疗购销重点商业领域的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法及时审判,从严惩处,对涉案二人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严判处:今年结案的马万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全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关君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依法严惩利用职权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及行贿人员的商业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加大了惩处力度。
(三)加强宣传,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预防为主,做好预防就要加强宣传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纳入全院综合治理工作中,借助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典型案件的审判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营造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氛围。今年上半年对审结的两起商业贿赂案件中院已制作简报信息呈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报刊上刊登进行警示教育。
三、存在的问题
惩治商业贿赂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惩治是标,预防才是本。我市两级法院在惩罚犯罪,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为维护社会和平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旧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不足,组织机构不健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未引起我市两级法院系统的足够重视,除中院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外,县(区)法院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小组还未成立,只设立了联络员。由于我市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并不是很多,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在审判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衔接不够,未形成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大环境。
全市两级法院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衔接不够。一是基层法院和中院的纵向衔接不够。基层法院只设立了联络员,没有设立领导小组,在实际工作中也只是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向中院上报相关情况,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两级法院间没有很好的衔接。二是两级法院与市(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同级纪检、检察院、公安和犯罪人所在单位的衔接不够。商业贿赂工作的有效治理,要依靠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但从目前我市的实际来看,法院的工作方式较为单一,注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不足,在全市没有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大环境。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适时地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四)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呈报工作。继续做好中院的上报工作,抓好县(区)法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重点案件一案一报,一季度一报的“定期通报”制度。
(三)宣传不足,未在我市掀起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高压态势。半年以来,治理领导办公室及法院系统在新闻媒体上进行的相关报道不多,集中举办的宣传活动少,法院在办案后适时的教育也没有很好的落实,这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还没有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落实不够,治理措施不到位。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两级法院逐案登记,重点案件一案一报,采取“专人负责”和“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中院能够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但是基层法院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只设立了联络员,通常也只是通过电话向联络员了解相关情况,一案一报的要求不能很好的落实。
四、今后的打算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长期的坚持与努力,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市两级法院将继续配合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于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扎实地开展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
(一)加强重视,健全机构。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视力度,要将商业贿赂作为专项工作来抓。要注重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审理及调研工作,及时总结两级法院在审理商业贿赂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积累经验。建立和完善县(区)法院治理商业贿赂机构的建立,已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完善其职能,尚未成立的要及时成立,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形成两级法院的上下联动机制。
(二)及时汇报,争取相关成员单位支持。
1、定期、及时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受案、审理情况,便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全市此项工作动态,及时调整工作步骤;
2、做好与检察院、公安等侦查部门的配合工作。在案件审理前,可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指导取证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如遇到证据、判处上的问题,及时与公诉、侦查部门协调解决。保证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3、及时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反馈案件中反映出的管理问题和相关情况,起到警示、防范的作用。
一、国内外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文件
(一)国内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我国主要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为实施该法而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前者规定的贿赂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进行调查,并可能处以行政处罚;后者规定的具有更严重影响的案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或者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定罪后可处以刑事处罚。
(二)国外有关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文件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英文全称”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颁布于1977年,分别在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修订;本部法律有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反贿赂条款与账簿和记录条款,目的在于禁止美国企业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候选人进行非法支付。有关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备案的上市公司,其FCPA条款民事部分的执行,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于“非发行企业”的FCPA条款的执行和涉及的所有刑事控诉,则由美国司法部来负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反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官员的公约》(简称“OECD公约”),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对跨国商业贿赂作出约束的国际公约;OECD公约要求缔约国将以其法律管辖下的任何人向外国公共官员或通过第三方给与、承诺给与任何不当支付,以及此官员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其法定职务,而获取、维持其商业业务或其他不正当商业利益,定为犯罪。
欧盟反腐败公约有两个:一是《欧盟刑法反腐败公约》,这项公约是内容最全面的反腐败公约之一,包含了公有和非公领域的腐败和其他一系列罪行;公约要求签约国对定义范围内的腐败进行起诉,在引渡和交换信息方面增加国际合作。另一个公约是《欧洲理事会民法反腐败公约》,公约要求签约国保证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完整和准确,并制定了相关赔偿和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的法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宽泛,其犯罪构成没有局限于商业目的贿赂行为,也没有规定FCPA的两条抗辩条款,更加广泛地推动了对公共官员贿赂行为的非法性认定。我国于2003年12月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二、企业商业贿赂风险的公司治理与合规审查
公司治理是企业高层管理团队的责任,创建组织内部的透明度,通过设计一整套管理机制,保证企业组织的所有成员都能够遵守确定的程序,并监测和记录组织的商业活动;企业的合规部门或合规管理岗位通过识别、评估、防范、上报、追踪并检验企业合规风险,保证了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性。合规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与参与,才能在企业中形成有效的合规管理文件,并在合规审查的工作中投入人力和财力,将企业合规项目落实到位。
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通常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是遵守企业内部伦理守则和规章制度以及社会规范、诚信和道德的行为准则等[1]。企业行为符合FCPA规定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并将合规审查纳入了企业内部常规审计的计划内。保证企业行为符合FCPA规定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合规培训,而合规审查部门与法律部门的跨部门合作,被认为是取得成果最重要的因素。
合规风险评估是合规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企业符合FCPA规定。目前跨国企业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企业活动的国家地区;2.企业在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腐败报告中的排名;3.第三方人或外包商行为触犯FCPA的可能性;4.企业过去内部控制的脆弱性与缺陷;5.企业内部调查涉及FCPA事件的调查结果;6.行业与企业自身曾经违反FCPA的案例。
三、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
企业合规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防范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企业组织应当采取审慎的防范措施,并创造出企业“合规文化”。多数跨国企业采用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明确规定要遵守反腐败相关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通过《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宣传和普及,向所有员工、派遣人员和合作伙伴倡导和传递“合规文化”。《美国联邦宣判指南》中的企业“合规文化”的实施方案意见对国内外企业具有较强指引与参考作用,其主要意见有:
1.企业建立标准和流程,来防范和追踪违反FCPA的行为;2.企业管理层应该了解整个合规审查制度的内容与实施,并且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3.确保有专门人员来实施合规审查制度,并定期向某一专门负责FCPA的高层人员或委员会汇报;4.企业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使全体股东、员工、商及合作伙伴纳入到企业的合规审查制度中,以防范这些人员参与到非法支付有关的活动中;5.企业应该通过与之职权相适应的定期的培训,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员工了解公司的合规审查标准、流程和更新;6.企业应定期检查合规审查的有效性,并加以不断地改进;7.企业应提供一种机制,使员工或商可以在匿名和保密的原则下,向高层检举FCPA问题;8.企业应该通过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合规审查制度的实施;9.企业在发现FCPA违章事件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并且通过对原有制度的改进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10.企业定期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实施或改进合规审查制度,以减少或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合规审查的制度建设与实施
(一)合规审查制度的建立
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合规审查组织架构,需要企业最高管理层组成委员会,直接负责企业整体合规审查的实施和有效性,并对重大合规事件进行管理和审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合规工作的参与与责任的承担,是保证企业合规审查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必要条件。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牵头组织下,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专门的合规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合规审查制度的落实,定期向企业合规委员会汇报合规工作的执行情况、监控状态、发现的问题。
合规审查部门及其合规人员应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合规工作人员不隶属于其他业务部门,不得在企业负责其他具体业务工作,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合规部门的报告层级应该是直接向最高负责人或者合规委员会来进行工作汇报,给予合规部门必要的经费和充分的授权。
合规审查部门制定的合规标准和流程文件,应当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企业的派遣人员、商、中介机构,确保合规审查制度实施的全面性。一个完整的合规审查流程至少应该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合规审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合规问题的上报和监测、合规审查制度有效性的定期检查和更新、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此外合规部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配套制度也是防范企业违规事件发生必不可少的部分,如匿名举报制度、违反合规政策的惩治制度等。
(二)合规审查的实施
合规审查的实施依据的标准和原则包括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企业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社会责任和社会的普遍要求、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在合规审查的实施中,合规部门应当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行业动态、业务发展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调整新制度,这是一个不断改进的持续控制过程。
在企业常规审查中,不但要对企业原有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商等发生的重要变更进行审查,还要对企业新业务开拓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在涉及企业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时,合规审查部门应当参与其中。企业高合规风险业务的日常审批是合规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审批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对政府官员的支付项目报销、礼物、娱乐招待项目、捐赠和赞助项目、第三方商的合规风险、疏通费的支付。
五、从国内法角度谈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控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规定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经营者提供金钱或财物贿赂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进行商业贿赂。我们在判断提供金钱或财物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关键要看提供或者给予背后的意图是否是为了诱使他人购买或者出售产品或者服务。在实务中,工商部门的考量因素有输送利益的金额、提供者财务记录的费用说明、被指控者在调查过程中与工商局配合的程度。作为企业在工商调查期间,要能够证明其账册如实地反映了正确、合法的成本费用,付款时基于实际交易而产生。同时,企业在工商部门调查期间,也应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如实回答工商部门的询问,如果确有商业贿赂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基于企业的配合程度,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减免处罚。
根据《刑法》,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任何官员或非官员“金钱或财物”则构成行贿罪。在确定是否构成贿赂罪时也主要看提供利益背后的意图,即提供金钱或财物是否为了获取违反相关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利益,是否有助于或促使收受人违反法规或国家政策。在确定提供或赠与构成刑事贿赂罪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有: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2.提供或给予的财物金额或价值;3.金钱或财物赠与的原因、时间和方式;4.收受人是否利用其职位为提供人谋取利益。
六、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合规性运作建议
在美上市的我国企业和关联公司都将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作为上市发行人,其在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在美国,都有可能导致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触犯了《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处罚。因此,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合规制度,以符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别之处,除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合规审查工作的推动和协调尤为重要。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xx区财政局扎实开展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认真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现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周密安排部署
我局非常重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财政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在省、市、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后,局领导班子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并于4月份迅速成立了以局长xx为组长、副局长xxx、xxx同志为副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有关科室的7名科所长(主任)任办公室成员,下发了《xx区财政局关于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通知》(xx财发[XX]xx号),制定了《xx区财政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方案》(xx财发[XX]xx号),明确了治理目标、范围、方法、步骤和要求。为了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深入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在办公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了全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广泛深入宣传,建立监督体系
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立即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印发了《xx区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有关情况摸底表》、《xx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表》、《xx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有关情况表》,认真了解和掌握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基本情况,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为了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xx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召开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对各街办财政所长、区级相关部门财务科长、采购人员进行了动员和培训。会议邀请区监察局领导给大家讲解商业贿赂的定义、特点、表现形式、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意义等。局领导在会上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标准,要求所有单位要及时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精神全部传达到每个职工,做到人人清楚,为自查自纠打基础。通过培训,使与会同志进一步明确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重要性、方法步骤,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各单位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会上宣传、广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了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我们重点开展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为发现和排查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我局设立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箱,公布了2部举报电话:83555555、83526666,同时把每一次招标,每一次采购活动都做为一次良好的宣传契机,讲解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供应商和采购人员敲响了警钟,提高了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员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发生。
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活动不走过场
目前,我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已顺利进展到第二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我们共发放自查表xx份,收回xx份。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及局监督管理人员认真梳理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的各项工作,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初步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阻力大。个别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特别是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对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界限认识不清,极个别单位还存在自行采购现象。
二是制度办法欠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责、权、利混淆不清,职能界定不明确,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三是实施范围狭窄,采购规模小。还未将工程等项目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街道办及全区的中小学的采购也未纳入区政府统一采购,造成采购规模小,影响政府采购效益的发挥。
四是管理未完全到位。由于本级财政支出年度部门预算批复较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尚不完善,也就无法编制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又便于实施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一事一议、一急速办的不完全规范的运行状态中。共2页,当前第1页1
五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多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虽然对财政业务娴熟,但政府采购专业理论知识与业务操作技能还相对缺乏。
另外,我们在做好本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积极督促街道及相关部门,搞好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纪律,确保这项工作不走过场。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继续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查纠结合。要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和省市会议精神,从现行内部管理制度入手,深入检查采购项目审批、招标、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健全制度,超前防范,发现问题,及时补正,做到常查随纠,不留遗患。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使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畅通举报通道,严查商业贿赂案件。指派专人定时打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箱,及时受理举报案件。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购单位代表及供应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加大对案件的处理力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运行程序,建立起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
机制,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在预算管理体制上,搞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努力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纳入进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减少人为干预;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总之,通过前一段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我们摸索出一些工作方法,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强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有力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