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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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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论文

存款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存款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71年,它在建立金融安全体系以及银行危机监管和处理银行危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即处于冻结中的存款偿付制度被解禁,以实施其“存款限额保护”政策。但是,原定于2003年4月起开始实施的定期存款以外的活期存款等流动性存款的解禁被推迟2年,改为2005年4月开始实施。揭示日本存款偿付制度解禁的作用与效果以及全面解禁延期的决策因素,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和理解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变革脉络和趋势,对我国今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以及存款偿付制度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是1971年依照《存款保险法》制定的。其运作主体是由政府、日本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职责可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建立金融安全体系,特别是银行面临破产时实施资金支援以及保险金赔付。二是充当金融整理财务经管人,经管破产银行的管理业务和善后处理。三是指导和支援机构子公司及整理回收机构(RCC),使其完成从破产银行接手的不良债权的回收、整理以及负责经办原经营者的责任追究等事务。四是对健全银行实施资金支援以及不良债权的收购和处理。

存款偿付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做法是银行破产时由存款保险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限额偿还存款。自1986年起存款偿还保证最高金额为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泡沫经济破裂后,金融机构破产频出,金融业萎靡不振,金融危机蕴藏的潜在危险正在慢慢地呈现显性表现,为维护金融秩序以至整个社会稳定,1996年6月至2002年3月冻结存款偿还制度,实施存款全额保护。2002年4月开始分两个阶段实行解禁,恢复存款限额偿还。第一阶段: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对流动性存款以外存款实施限额赔付。第二阶段:2003年4月起,除无息结算用存款外,全部执行限额赔付。由于种种原因。第二阶段被推迟2年即2005年4月起执行。

二、日本存款偿付制度解禁的目的和积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一般存款人存款数额较少,人数众多,信息非对称性使一般存款人群体与金融机构及其股东相比处于信息劣势,为维护社会公平,有必要从制度上对存款人进行保护。另外,金融结构由于以下流动性风险,而影响其稳定性。(1)无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可导致存款挤兑现象。(2)由于政府实行“通常需要部分准备金制度”,存款挤兑冲击下可能会出现不能兑现的问题。(3)金融机构的外部效应和金融信息的非对称性,一处银行的破产波及其它,即便是优良银行也会因挤兑受到冲击。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解决以上信息非对称性和挤兑冲击问题的信用保障。

为防止体系风险发生,事前性措施主要是政府加强监管和规制;事后性对策主要是构筑金融安全体系,充分发挥央行的支援机制,启动存款保险制度。但过分依赖全额保护性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致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的关心度下降,丧失了监督银行行动的内在动机,高收益型金融商品可能成为存款人的行动指南;对金融机构来说,无风险分担的运作诱发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易倾向高收益但高风险的金融商品。监管部门的维持信用秩序手段则出现过度依赖事后性处理方式而会放松对金融机关的监控职能行使。

为控制储户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一是要确立市场退出机制。充分行使监管职能,强调问题事前性的监管,危机管理着力点也应放在迅速处理破产银行以期维持信用秩序的目的上;二是对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改革,在金融机构、存款人、监管机关之间搭建相互制约框架。抑制道德风险发生,减少保险体系维持费用;三是存款保险金额实行限额化。而实施存款偿付制度解禁正是达到以上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存款偿付使存款保险制度的操作更具有合理性。它实质为金融机构在破产时提供一种债务清算形式,存款人1000万日元以内的存款及其利息可使其免除承担风险的责任,即存款保险机构是风险的承受主体;另一方面保险金额超过部分偿付额度要根据破产银行财务清算结果来定,因此存款人又是超额兑现风险的承受主体,从而实现了利益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存款偿付制度解禁促使金融体系完成了两个转变;一是完成了银行破产时在存款由全额保护到定额保护的转变;二是实现以价值规律和市场原理为原则的金融安全体系的重新构筑。

在日本,银行面临破产时,处理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直接支付保险金即存款偿付方式。二是在大藏省(现称财务省)的主导下,指定其它银行接管破产银行资产和承担其债务,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在资金上给予援助,即资金援助方式(PaA方式)。两种方式相同之处体现在对存款人保护上,限额保护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超额依破产银行状况结算赔付。两者根本区别是启动资金援助方式,可使其银行的金融机能得以维持,避免了金融机能障碍引起的混乱,同时符合处理费用最小化原则,可减轻处理破产银行的费用支出,而存款偿付方式缺乏这种功效。自1971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存款偿付方式从未被使用过,除了以上的原因外,其根本原因来自于金融政策上。日本政府对金融业以“护送船团方式”采取严密保护措施,“绝对不能让银行破产”的主导思想在促进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滋长了道德风险发生,致使银行内部机能退化。

存款偿付制度解禁的真正意义正在于它终结了“护送船团方式”的全面保护时代,处理破产银行时,合理地启动以上两个方法,而不只是由大藏省出面单纯依靠资金援助方式来解决。同时,为了达到公正性、自由化、国际化的目标,必须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之一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存款偿付制度解禁的实施有利于改革的进行,以完成上面提到的金融安全体系的重新构筑。其作用是:首先,加强了金融体系中的参加者包括存款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和自立意识,增强市场的调节和监管作用,形成了一种相互间的制约机制。其次,金融机构由于储蓄余额的下降造成资金筹措成本费用上升而压迫经营,但同时会激活强化内部机制找回顾客信用的动机。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常常使金融机构错过改善经营的时机,致使破产时因为债务累计过大,存款保险费用加大和不得不投入大量的公共资金。其三,解禁后,银行存款由“绝对安全资产”转变为“相对安全资产”,可能会增加存款人将资产转向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资产的机会,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个人金融资产结构中存款比例过大的现象,又可使直接金融资金筹措的渠道得到一定的疏通和强化,缓冲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对日本经济的不良影响。

三、存款偿付制度解禁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扰动及解禁延期的原因

从2002年4月部分解禁以来,存款移动加快,由定期存款向活期存款,由中小银行和地方银行向都市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由日资银行向外资银行。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向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急速移动尤为突出。日本全國银行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相对规模较小的第二地方银行2002年4月底到7月底的储蓄余额比上年同期以2%前后递减,另一方面,都市银行的储蓄余额却在以8%强的速度递增。银行储蓄额出现了大型银行大幅度增加,地方银行小幅度增加,第二地方银行和信用金库若干减少,信用组合大幅度减少的结果。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调节机制,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身的竞争和抗风险能力是制度解禁的目的之一,但另一方面这又增加了对银行的经营压力,表现在:一是活期存款等流动性存款增加使存款保险费增加进而造成金融机构的费用性支出增加。二是活期存款等流动性存款增加使银行长期稳定的放贷能力受到限制和约束,尤其是中长期贷款,并加大了借贷后自身流动性风险。

排除了“解禁反对派”的阻挠,小泉内阁果敢地实施了存款偿付解禁而成为小泉内阁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的一大亮点,可是,预定2003年4月起实施的“全面解禁”计划却被迫推迟2年改至2005年4月起执行,改革也有可能因此错失良机甚至出现停滞不前。但是,究其原因也实属无奈之举。(1)金融机构自身内部脆弱性由于解禁而完全凸显,为了维持金融体制的完整性和功能性而不得不延期。2002年4月解禁以来,储蓄资金出现了急速移动,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向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移动,因此担心中小金融机构受打击过大以至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混乱。(2)与政府的金融政策相关联。2004年度(2004年4月—2005年3月)是政府处理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最后一个年度,利用各种政策手段处理不良债权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在这期间,银行业务收益的亏损加大将会使银行经营压力加大,为防不测,全额存款保险体系还有必要过渡性地保留一段时间。(3)经济景气刚刚出现好转的征兆,全面解禁所带来的储蓄资金的移动将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而使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变得更加严峻和突出,这将会导致中小企业资金调剂不畅和周转困难,进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四、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启示

存款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存款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从博弈论视角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博弈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从国家隐性全额担保转换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之下运作。政府的过多保护与干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难以消除,比如,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等。如今,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如果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充分重视,无疑将是重回老路,商业银行有了存款保险机构这一变相的“政府保护”,重新具有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动力”,化解不良资产将遥遥无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风险模型可细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银行在贷款发放中审查不仔细,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存款保险机构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资产,而无法确认银行是否有违规操作。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人根据观察到的自然状态选择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自然状态,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己知晓,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业一旦成功,获利颇丰,仍然对其放贷,结果造成贷款沉淀,不良资产形成。存款保险机构可观测到银行的贷款行为,但无法知晓有关企业的信息。

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分析方便,将金融机构放款给高负债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这一过程简化为金融机构自己从事风险投资,并假设:第一,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自有资本,这使得金融机构本身不会因放款失误而承担任何损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险制度担保的金融机构足够多,它们之间的竞争使得资产价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中的最大值,即盘损值。

考虑一个简单的两期情形。假定有一块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实现一个不确定的租金。显然,第1期的土地价格取决于第2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结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问题)。假定租金为100元的概率为2/3,为25元的概率为1/3。假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利率为零,则一个风险中性的投资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价格为50元。但是对于“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别人”的金融机构来说,显然,只要土地价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图。在假设这样金融机构足够多的情况下,土地的价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盘损值100元,也就是这块土地在最好的情况下的所值。这多出来的50元就是一种资产泡沫。

现在把模型扩展到3期。假定前两期的结构与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为100,有2/3的概率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与第2期是独立的。我们仍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没有担保,则一个风险中性投资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价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预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预期转手价,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预期租金决定的,同样为50元(注意,这里土地价格从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结构决定的,并不构成金融危机)。如果有担保,那么,根据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转手价就会被抬到100元,相应的,它在第1期的价格就会被抬到200元。仍然会出现100%的泡沫。

类似地,我们还可把模型扩展到4、5…n期。但是,这各类似地推理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能力是无限的,它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比如,如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来偿还债权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则政府总共要损失150元。然而,现实中这种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财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设它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清偿一次债务,金融机构在第1期则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为100,存款保险机构无须出面为金融机构清偿债务,从而可以继续为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仍能维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转手价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实现的租金仅为25元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得出面清偿债务,并且无力再为金融机构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会从它的盘损值100元回落到预期值50元,由此我们看到土地价格出现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资产价格暴跌,金融危机爆发。

(二)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保护越强,造成的激励的扭曲就越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银行得以从存款人的监督下解脱出来,而且在单一保险费率下承担的成本不与风险挂钩,投保银行冒险的动机越发强烈。因此,在道德风险问题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难以达到,而且,当存款保险机构也无力清偿时,还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轻则使得某家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重则引起一国或区域性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

三、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

道德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它能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保护,造成激励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对存款银行的信誉、实力不作慎重的选择,而更关心哪家银行许诺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增加经营风险,也不会失去客户,或者即使风险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远远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终结果是过渡风险偏好的经营方式成为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其实就是纠正扭曲了的激励。

第一,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公司可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固定比率。这种在保险业中被称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储户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因而刺激了储户对银行风险的了解与选择。

第二,公平地缩小受保护对象的范围。银行受保护的负债越少,它所受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就会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广大公众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小额的居民存款人为目标是可行的,因为这样能通过统一收取保险费而将小额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转嫁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样能消除公众盲目跟风提款时的“免费搭车”行为。而大额的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选择能力使他们不但不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且应该通过独立分析的自保行为来为监管机关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第三,更严厉的危机解决方式。对资不抵债的银行的处理方式中,对存款人以及银行打击最大的是破产清算方式,因为它不但使危机银行从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存款。然而,正因为这种方式对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极大威慑力,破产清算应被用于解决多数危机银行。清算完毕后进行索偿时,各债权人索偿的优先等级顺序应依照“投保存款人;无保险存款人;非存款债权人”的渐降优先级顺序来进行。

第四,健全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要消减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除确保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考虑诸如因操作风险而倒闭的机构的主要所有者成为金融市场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赌博式交易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1]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08).

[2]李志军,赵春娜.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J].现代管理科学,2007,(02).

[3]周仲飞.国际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协调[J].武汉大学学报,2007,(01).

存款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黄德钊.浅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J].广西金融研究,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