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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
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破坏我国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犯罪,其主观特征都为故意犯罪,但两罪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要件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侵犯少数比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当然,倘其行为符合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他罪定罪处罚,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所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有时,本罪的客体还可能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实施的煽动行为不仅构成对其一民族平等权利的侵犯,有时还可能直接侵害有关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誉、人格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3、客观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就是蛊惑人心,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某一民族群众对其它民族产生仇恨、歧视等情绪或心理,或者采取一定的敌视行动。其危害性就在于可能使被煽动者产生某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的意图和行动。行为人进行煽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从而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观特征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所 谓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制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例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其二,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例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其三,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二)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既包括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也包括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剥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禁止和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如阻挠公民或教徒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捣毁或封闭宗教活动场所及必要设备,强迫公民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对某一或某些民族进行蛊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视的状态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间的直接纠纷和冲突。其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受煽动而从事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则对它罪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主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两罪行为人的具体认识则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己的剥夺行为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而积极为之。
(一)教学目标
本套教材在小学1~3年级安排了民族教育内容,旨在让学生初步了解我国56个民族的分布、文化、衣食住行、风俗人情,感受祖国各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体验民族情感,并自觉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培养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大团结,从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二)内容结构
本专题通过让学生初步了解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民族成员、了解少数民族鲜明的民族特色,如服饰特点、饮食习惯、民族乐器、聚居区、建筑风格以及特色节日,初步感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体会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主题和内容要点具体见表1。
(三)编写特点
1 体现时代特点和现代意识一小学民族教育选择学生易于接受并和生活紧密联系的内容,如少数民族服饰、饮食、乐器、建筑等,并融入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教育内容,引导学生融会贯通地使用或改造民族文化,从小参与到中华民族文化传承、文化创造活动中去,以增强其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感情。
2 采用艺术性的表现手法,民族教育活动采用艺术性的表现手法,如歌曲、故事、儿歌、诗歌、游戏等形式,穿插在引题、总结部分,灵活多样,增强了教学的功能,学习过程生动活泼起来,实现与艺术精神沟通。
3 注重设计体验性活动,根据学生对各类体验性活动有浓厚兴趣的特点,寓民族知识于教育活动之中,设计了“当少数民族聚居地导游”“对江西的少数民族建筑开展小考察”“动手做特色民族节日剪贴报”“学民族节日里的歌舞”“民族节日知识竞赛”活动,拓展民族教育的视野、时间和空间,体验性探究活动为学生了解少数民族文化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
教学建议
1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提高教学实效根据中低年级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特点,增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活动的趣味性、可操作性,通过看有关少数民族的影视资料、图片,听少数民族的歌曲,从服饰上辨认少数民族等形式,宣传民族常识。可开展“采撷民族风光风俗”的系列教育活动:集一集――收集资料,了解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说一说――讲各民族的风俗礼节,谈身边的民族英雄:赛一赛――勾画未来少数民族的美景:做一做――制作版面介绍民族服饰、民族建筑。
2 充分利用本地教育资源,进行开放式教学。要建立开放的课程资源网络,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等本地民族文化教育资源,带领学生走出课堂,上网收集资料、进图书馆查阅材料、到社会做调查研究、走访身边少数民族家庭,并发展校外指导教师队伍。教师要充分开发利用校内外的多样化课程资源,使其为教学服务,以卓有成效的开放式教学对学生进行民族教育。
3 注意处理好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实现综合效益。本课程既有自己的独特性,又与其他课程有一定的联系,应注意与语文、品德等学科的教学或校内外其他教育活动相结合,相互促进,实现综合教育效益。 《特色民族节日》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 三年级第10课。
教学过程
(一)激趣引入。揭示课题
1 谈话:同学们,你们喜欢过节吗?你知道我国有哪些传统节日,
2 猜想:你知道这个画面展示的是什么节日吗?(课件出示泼水节图片)
教师小结: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节日及习俗,你想知道我国少数民族都有哪些传统节日?欢度节日时有哪些风俗吗?就让我们走进少数民族,去领略一下精彩、独特的节日文化
3 揭示课题:特色民族节日、
(二)合作学习,掌握知识
1 看一看。(课件演示少数民族欢庆节日时的热烈场面)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个少数民族有着形形的节日习俗,有趣极了。
2 读一读。朗读课文“智慧泉”里的节日介绍。边读边思考:书中列举了哪些少数民族的什么节日习俗?(那达慕大会、火把节、歌婆节)
3 学一学。(课件演示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蒙古族被称为马背上的民族,蒙古族人民有哪些习俗与我们汉族人民不同呢?(指导学生从课前收集到的美食佳肴、居住、服饰特点等方面谈)蒙古族有一个最具民族特色的传统活动是那达慕大会。那达慕是什么意思?你能介绍一下那达慕的特点吗?(学生交流课前收集到的资料)
4 试一试。小组学习,选择一个少数民族的节日,结合课文和资料研究,了解节日的时间和特点。
5 说一说。你还知道哪些民族的特色节日呢?你了解这些节日的传说吗?各小组交流、汇报。(如火把节、歌婆节、三月街、达努节等)
(三)感知体验,活动延伸
1 开展四人小组合作,用课前收第到的少数民族节日的图片,动手制作一份“特色民族节日”剪贴报,在全班展示交流。
2 走进少数民族特色节日,学一学少数民族歌舞。播放《我们新疆好地方》《美丽的草原我的家》《阿里郎》《青藏高原》等歌曲,学生戴头饰配合音乐体验节日的欢乐。
(四)思维冲浪,开拓视野
1 “你说我答”民族知识竞赛,竞赛规则:由一个同学描述某个节日的风俗习惯,或出示某个民族的节日图像,指名或抢答,回答正确者为胜方。
2 了解民族之最。(课件演示)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在高校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很多的生活习惯差异。
少数民族大多来自于民族聚居的环境,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语言和生活方式以及风俗习惯,他们接触到的人大多是本民族的人。然而,来到高校这个大环境后,身边的同学来自四面八方,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爱好、没有共同的信仰,甚至都没有共同的语言,这就导致少数民族学生与他人沟通起来比较困难。虽然我国正在加大学习普通话力度的推行,但是我国少数民族种类众多,而且居住的区域比较分散,所以他们掌握普通话的程度也不大一样。此外,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无法适应大学生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饮食习惯差异,大学食堂做出来的饭往往是按照大众口味做的,正所谓众口难调,而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有自己的信仰和饮食禁忌,这就导致他们经常会和与自己有同样饮食习惯的同学聚集在一起,去校外的餐馆去吃饭。长此以往,交流上存在困难和饮食习惯、的差异,使得少数民族的学生更愿意接触本民族的学生,躲避甚至排斥与其他民族的学生在一起。这样一来,在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上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学校对其进行管理。
(二)有求知欲,但压力大成绩差。
能够进入高校继续深造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大都是一些出类拔萃的佼佼者,他们往往拥有极强的求知欲、进取心和民族责任感,他们不仅渴望学到知识,更渴望能够成就自我。但是由于他们生存环境中的教育水平有限,导致他们接受的文化教育起点较低,综合素质与汉族学生也有很大的差距。久而久之,少数民族学生对大学老师的授课内容会产生一种似懂非懂的感觉,又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能力有限,不能够及时准确吸收老师上课的教学内容,内心压力随之上升,最终导致少数民族学生丧失了求学的积极性,甚至有些同学表现出厌学情绪和自卑感。
(三)给学校带来一些安全隐患。
在高校中,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比较容易情绪化,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地情绪,做起事情来比较武断和偏激,遇到问题也表现不够冷静,很容易给校园内的安全带来隐患。例如,在宿舍不能很好地遵守宿舍秩序,和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摩擦而打架斗殴,在课堂上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其他同学正常上课等。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的这些行为容易引起公愤,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批评、指责,然而他们一时又找不到很好的解决方法和发泄途径,导致其心理压抑、纠结,往往做出一些消极的行为来宣泄内心的不满。以上种种的不安全因素都会给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极坏的影响,加大保卫科工作的难度。除此之外,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有他们自己的民族信仰和民族节日,他们会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举办小型的活动,来庆祝民族节日或展示民族信仰,而他们的这些行为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可能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得不到别人的尊重,造成少数民族学生出现一种过激的行为。
二、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尊重民族风俗。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每个民族有着其自身的风俗习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一是要加强马列主义的教育,并且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二是要普及各民族生活习俗的相关知识,营造多民族文化和谐共存的氛围。三是要大力推广普通话,任课老师以及辅导员等管理人员需在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与人交谈。对于餐饮习惯不同的民族,应设立专门的民族餐厅以满足各民族学生的用餐需求,从而避免学生外出用餐时发生事故。
(二)重视学业修养。
我国正处于向小康型社会过渡的时期,少数民族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国家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大学生中的一大部分是以降分录取或者是考试加分的政策考入大学的,在学习基础上与内地统招生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些政策是为了鼓励少数民族的学生努力学习,实现其人生价值而提供的一个机会。但是少部分的学生则以国家的政策为靠山,不努力学习,不能够正视与其他学生的差距,导致毕业以后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三)强化心理素质。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学校环境的不适应、思想观念的不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为此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对少数民族的情况心中有数,能够及时与他们交谈,并且解决他们近期遇到的一些问题,逐步强化他们的心理素质,树立战胜困难的决心和勇气。随着心理素质的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能力等都会有所提高,进而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
(四)安全保卫管理。
少数民族历来就人口较少,在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是少之又少。除了对学业、心理和风俗习惯加以照顾之外,学校和各地部门需要保障少数民族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学校的管理人员应该定期与学生交流,防止学生发生冲突,并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例如:按时返校、禁止夜不归宿等情况。因此,高校应该加大进出校门的检查力度,要求每一个保卫部的成员对自己的工作能够做到认真负责。由于学校中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比较少,他们很可能会把一些社会上的本民族人员带入到学校内逗留,门岗值班人员应该做好对每个学生的出入检查工作,禁止非校内人员进入学校。
三、结语
关键词:民族政策 统战工作 尊重 民族信仰 心理认同感
由于历史原因及地域原因导致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比较落后,部分人认为“少”就是落后的代表。所以少数民族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本民族和整个中华民族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随着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国家推出“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等相关政策, 使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有机会进入各级各类的大学学习,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创造了进入到内地高校学习、深造的机会。但由于历史、地理及文化的差异,又由于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的差异,使少数民族学生在与其他民族的学生交往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使学校的少数民族工作的开展存在着一定难处。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谈“少”色变,无法从思想上把握住学生。特别是在敏感节点,成了重点防范对象。在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每当遇到敏感的节点,少数民族学生的安稳工作的形势就变得尤为严峻。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学生处于“三观”不稳定时期,容易受本民族的异己份子的利用,做出有害于人民和社会的行为出来。
2.放纵、怕管。对少数民族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少数民族学生缺乏深入的了解。觉得就是落后与野蛮的代表,所以在工作的开展中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成了最突出的问题。这就导致在这项工作的开展时,不去思考怎么管,甚至一味的迁就和放纵,这样不断地壮了他们的胆子,一步一步的走向犯罪的深渊。反而害了在“三观”形成关键时期的少数民族学生,最终酿成大错,这在某职业院校有生命的教训的。
3.少数民族学生自我疏于管理和教育,出现道德素质低下的情况。由于受别人的误解,民族自尊心受到伤害,就放弃对自己的约束,一部分学生在表现上成为令学校头痛的人。
二、解决的措施
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自身特点和思想道德上出现的新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少数民族大学生特点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1.以尊重为工作的切入点,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信仰,包括、民族语言、风俗习惯和饮食习惯
首先: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各个少数民族几乎都有自己的。长期以来,各种形态的宗教同时并存于不同民族之中,与各民族社会思想文化、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这些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从尊重的角度出发,不干涉我们学生正常的。当然学生的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不能影响学校的教育和教学两大功能。
其次,差不多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风俗习惯和饮食习惯,我们也应该给于充分的尊重。学生只要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没有影响教育和教学工作,我们就不应该歧视和排斥,甚至认为那是落实的表现。再如饮食习惯方面,伊斯兰教的学生饮食上是忌讳吃猪肉、猪油,有条件的学校应该开设清真食堂,为学生生活上提供便利,解决后顾之忧,便于他们安心学习。
2.以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为纽带,增强学生之间的认同感
什么叫民族共同心理素质? 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亦称“民族性格”、“民族心理状态”,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心理状态。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社会经济、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的特点在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并通过语言、文化艺术、社会风尚、生活习俗、以及对祖国、人民的热爱和对乡土的眷恋等形式,表现本民族的爱好、兴趣、能力、气质、性格、情操和自豪感【1】。以这个为纽带,增强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团结,使他们能够拧成一股绳,鼓励他们健康良好的发展。并且可以在他们中树立榜样,通过榜样的力量,以共同的心理素质带动他们积极追求上进,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3.选拔好和运用好少数民族干部,这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使用,还包括学校工作中对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培养和选拔
在学生工作的开展中,不仅要给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展示自己能力的舞台,还要在学生干部的选拔中,给少数民族的学生机会。让他们有为同学服务的热情,多教他们工作方法,使他们在为同学的服务中,得到同学更多的肯定和认可增强他们的自信心。而学校在选拔干部时也应考虑少数民族职工,通过这样的示范作用,这会对少数民族学生产生心理促进和激励作用,就会认为学校的民族政策落实得好,贯彻到位。自然增加了学生对学校的认同感,当遇到敏感时期他们的思想稳定工作自然就不用担心了。且平时也可以让我们的少数民族干部多与学生接触,多用正能量的东西去激励我们的少数民族学生好好学习文化知识,加强自己的政治水平修养和道德观教育。
4.善于运用好各个契机,以点带面,拉近与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距离
4.1探寻积极有效的工作方式,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从新生报到起就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信息的登记和整理,充分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关注他们的成长,充分尊重其民族习惯。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少数民族学生座谈会,每逢少数民族重大节日,召开该民族学生的座谈会,发送节日祝福的贺卡,把节日的问候和领导的关怀传递到学生心里,鼓励他们珍惜学习机会,好好发展,充分认识到本民族的落后是由于历史、地域等原因,所以必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本民族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这也是我们这一代人必须肩负的民族责任。
4.2拓展工作渠道,提供舞台,展示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增强交流,加强民族团结。诸如开展少数民族学生联谊会,少数民族学生晚会等,这也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了展示本民族优秀文化和自我才能的舞台,为各民族学生的深度融合和和谐相处创造广阔的空间。这也可以突破学校这个小范围,以一个地区的学校为组织单位开展联谊,恳请当地的民宗委指导和参加这类活动,使学校的统战工作自觉的接受上级机关和部门的领导。
当然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对象是活动的个体,加之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必将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地探索以期望能够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真正为民族进步和民族团结贡献我们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意识.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2,30(2),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