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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不属于收入的。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的净收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所发生的损失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对比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知道,投资的收益实际并不属于收入。
(来源:文章屋网 )
当然,还有很多人至今仍在通往财务自由的道路上努力。可是,你又是如何对待你的投资收益的呢?大部分人的选择是花掉,因为这是投资赚来的钱,而且收益整体上说是小钱,用来犒赏自己自然是天经地义。这个答案当然没有错,不过如果我们善于对投资收益再投资的话,会对我们完善财务规划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作用。
事实上,再投资成本也是我们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典型的例子来自于债券,债券采用的是按期派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方式,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债息的再投资,还能够进一步提高这笔投资的收益率。
我们就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看看,如何发挥出投资收益小资金的大力量。
以房养教育实现资金规划
【案例】老王在市中心拥有一套小户型的投资房,虽然面积不大,但是由于位置优越、装修精良,每个月的租金可以达到5000元。而这套房产的价值也从前些年买入时的100多万元上升到现在的250万元。
去年,老王的儿子进入了小学,老王觉得必须认真考虑一下儿子未来的教育问题了,如果要送儿子出国留学的话,肯定是一笔庞大的支出。老王的打算是,以房养教育,目前这套房产的出租收益还比较理想,等到儿子需要留学资金时,可以将房产出售,估计完全能够满足他的教育金需求。
【方案】房产的一大优势在于,它是一项比较可靠的资产,资产增值的幅度能够有效地战胜通胀的侵蚀。事实是,在过去的10年间,房产的增值幅度相当惊人。
不过,对于老王来说,为子女积累教育基金,不一定要通过出售资产实现,利用投资房产的持续现金流也可以实现教育基金的积累。
如老王可以将租金收益用于再投资,对于教育基金积累这样的长期计划而言,基金定投是较为普遍的原则,在收益与再投资的时间上也能够实现配合。
如将每个月收到的5000元资金用于参与长期定投计划,以6%的年化平均投资收益率来计算的话,连续投资10年,在10年后可积累的资金将达到82万元左右,这笔资金有望为儿子的留学计划提供有力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出租房的租金支付方式为三个月一付,老王也可以相应地调整定投计划的扣款周期,使得投资收益的现金流入与教育金计划的现金流出达到匹配。
利用债息完善保障计划
【案例】秦女士是一位稳健型的投资者,她的主要投资是债券,目前秦女士投资的债券面值30万元左右,每年能够获得1.5万元的债息收入,如何为这笔投资收益再投资找到合适的途径呢?
【方案】在研究秦女士的资产配置状况后可以发现,虽然她的投资较为稳健,但是保障意识并不强,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险保障外,秦女士没有购买过任何商业保险,缺乏最基础的保障投入。如果利用这笔债息收入来投保的话,就能够起到完善财务规划的作用。
比如,对于秦女士这样没有基本商业保险保障配置的人来说,不妨从增加基本的保障险种入手。如寿险、重大疾病险是需要优先考虑的产品,这也是系统财务规划中的必要环节。而且,寿险、重大疾病险都支持保费的期缴,与秦女士的投资收益的节奏也能够吻合。
像秦女士和先生共同投保一款保障至70岁的定期寿险,保额为50万元,分20年缴费的话,每年需要缴纳的保费是7200元;再增加一份重大疾病险的投保,保障期为30年,保额均为30万元,两人都投保的话,分20年缴费,每年需要的保费支出为9100元。
因此,如果秦女士使用债券的派息收入来缴纳两种保险的保费,两者的金额差距不大,只需要补充少部分资金,就可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起基本的保险保障。
基金分红再投资降成本
【案例】赵先生的主要投资是基金,不少基金都有不定期的分红,对于基金的分红收益如何进行打理?
【方案】继去年基金分红的沉寂后,今年以来基金分红热情明显回升。统计显示,1月份上半月宣布分红的基金就高达66只(A/B/C分开算),分红金额累计将近35亿元,远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对于基金分红如何进行再投资,最为近水楼台的方案无疑就是选择红利再投资,也就是说,用你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再次申购该只基金。值得一提的是,在红利再投资的环节中,基金公司一般采用的是免收申购费用的优惠政策。因此,使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相比起通常的基金投资来说,可以节省出0.6%~1.5%的申购费用,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成本。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方法也非常简单,在基金的账户设置中,将分红方式改为红利再投资(通常基金公司默认的是分红方式为派发现金红利)。
另外,针对不同的投资需求,投资者在进行基金选择时也可以关注一下基金的分红条款。一般来说,如果投资者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获取较长期的增值,那么可选择把尽可能多的资产保留在基金的收益性资产中,选择的基金可以为少分红或不分红;而如果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希望获取长期增值,也可能产生短期的现金需要,那么定期分红的基金就是一种好的选择。投资者可以无费用地从定期分红的基金抽取投资回报。
主要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银行储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债券——大部分债券的派息周期为半年或是一年,在指定的派息日,将按照投票面投资额和票息来计算债息收益。一些QDII债券基金采用的是按月派息的方式,每个月投资者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配息。
银行理财产品——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年金型保险——一般都是按年来分派红利,红利的金额在保险合同上已经有所约定。
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有简单成本法和复杂成本法之分,其区分标志在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否考虑清算股利问题。所谓清算股利,是指以资本发放的股利,其实质是投资的收回,因此,清算股利只能冲减投资成本,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制度和准则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这正是复杂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未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其二,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是应享有的累积净利润,超出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具体应用这项原则时,由于我国目前实务中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通常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才进行利润分配,也就是净利润与现金股利正好相隔一个会计期间,因此,持续经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清算股利转回等特殊问题,以下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二、投资年度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来自于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是由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分配而来的,因此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例1:A公司2001年3月1日出资1500000元购入8公司10%股权,拟长期持有。B公司2001年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现金股利100000元。
该例中,由于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A公司投资前所实现的净利润,因此A公司应将分得的现金股利10000元(100000×10%)全部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即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01年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2)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10000
(二)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涉及投资前和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
当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实施中期分配时,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可能同时涉及接受投资前和接受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应当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收益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进行比较,根据投资收益的确认原则,如果应享有的收益小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只能将应享有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差额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如果应享有的收益大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直接将所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2:承例1,B公司继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现金股利100000元之后,同年7月10日又宣告分派2001年上半年现金股利150000元。假定B公司2001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50000元,其中:1~2月份净利润60000元,3~6月份净利润90000元。
该例中,B公司7月10日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涉及2001年3月1日接受A公司投资之前和接受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由于A公司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为15000元(150000×10%),而应享有的收益仅为9000元(900001×10%),因此,超出的6000元应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000
贷:投资收益9000
长期股权投资——B6000
在例2中,如果A公司无法分清B公司接受投资前和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应根据公式计算应享有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享有的收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持有月份)/(净利润涵盖月份)
=150000×10%×4/6=10000(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150000×10%-10000=5000(元)
A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5000
例3:承例2,假定B公司2001年7月10日宣告分派2001年上半年现金股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显然,由于A公司应享有的收益为9000元(90000×10%),而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只有6000元(60000×10%),因此,只能确认投资收益6000元。A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6000
贷:投资收益6000
三、投资以后年度的会计处理
在投资以后年度,投资企业应关注累计分得的现金股利和累计应享有的收益,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通常于下年分配现金股利,因此,计算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会计期间应为接受投资后至上年末,而计算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的会计期间则为接受投资后至本年末。
(一)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小于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
例4:承例2,假定B公司2001年7~12月份实现净利润250000元,即,2001年全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2年4月15日宣告分派2001年现金股利450000元,扣除2001年7月10日已宣告分派的150000元现金股利后,实际分派300000元现金股利。则,
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至上年末止累积实现净利润(X)
=90000250000=340000(元)
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至本年末止累积分派现金股利(Y)
=100000150000300000=550000(元)
由于X<Y,因此,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以X为基础,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Y-X]×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550000-340000]×10%-(100006000)=5000(元)(注:“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中,10000元和6000元分别为2001年4月10日和7月10日所确认的清算股利。)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300000×10%-5000=25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0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长期股权投资——B5000
(二)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等于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
例5:承例4,假定B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560000元,2003年4月5日宣告分派2002年现金股利350000元。则:
X=90000250000560000=900000(元)
Y=100000150000300000350000=900000(元)
由于X=Y,也就是说,B公司将接受A公司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900000元全部予以分配,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将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仍将前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900000-900000]×10%-(1000060005000)=-21000(元)(注:“应冲减投资成本”为负值的含义是转回以前年度的清算股利,即,以前年度所确认的清算股利被所实现的净利润所弥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50000×10%-(-21000)=560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B21000
贷:投资收益56000
(三)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大于积分派的现金股利
例6:承例5,假定B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X=90000250000=940000(元)
Y=100000150000300000350000=900000(元)
由于X>Y,因此,A公司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以Y为基础,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按前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否则,会将未分配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而言,应将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清算股利也转为本年的投资收益。即: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350000×10%+(10000+6000+5000)=56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B21000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制度收益期望值模型
目前,国内部分学者通过分析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极力推荐有限合伙制,预言有限合伙制将取代有限责任制而成为我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制度。但笔者认为,一种组织制度能不能成为主流,除了取决于它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外,更要取决于制度双方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面将通过构建“风险投资的收益期望值模型”来分析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与经理人参与制三种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
1风险投资收益期望值模型构建
现有风险资本所有者和职业经理人组成风险投资机构,如果采取公司制,职业经理人不必出资,但可以借贷经营;如果采取有限合伙制,职业经理人按投资协议出资总资本的1%,并且要借贷资金来进行投资,否则,无限连带责任就无任何意义。假设无论采取哪一种组织制度,风险资本所有者都可以通过“固定收入+分成”的报酬方式激励职业经理人最大限度地努力工作,那么,职业经理人在两种制度下的投资收益率的大小(由于风险投资中外生性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随机变化,但期望值与努力程度成正比)和分布函数应该是一致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已知变量和推导变量如下表1:
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故只能用期望值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水平。
1.1公司制下的双方当事人收益期望值
若净收益>0,职业经理人报酬=固定收入+净收益分成,风险资本所有者收益=净收益分成;若净收益<0,职业经理人报酬=固定收入,风险资本所有者收益=净收益,最大损失为C。
当λ(1+P)C-PCi≥0时,即λ≥Pi/(1+P),令Pi/(1+P)=λ1当λ(1+P)C<-C,即λ<-1/(1+P),令-1/(1+P)=λ2职业经理人报酬期望值E(S)=■af(*9姿)d*9姿+■{a+b[*9姿(1+P)C-PCi]}f(*9姿)d*9姿=a+bC■[*9姿(1+P)C-PCi]f(*9姿)d*9姿(1)
风险资本所有者收益期望值E(π)=■-Cf(*9姿)d*9姿+■[*9姿(1+P)C-PCi]f(*9姿)d*9姿+■(1-b)[*9姿(1+P)C-PCi]f(*9姿)d*9姿=(1-b)■[*9姿(1+P)C-PCi]f(*9姿)d*9姿+C■[*9姿(1+P)-Pi]f(*9姿)d*9姿+C■-f(*9姿)d*9姿(2)
1.2有限合伙制下的双方当事人收益期望值
若净收益>0,职业经理人(一般合伙人)报酬=固定收入+净收益分成,风险资本所有者收益=净收益分成;若-权益资产额<总收益<利息额,职业经理人的报酬=固定收入-亏损分担部分,风险资本所有者收益=-亏损分担部分;若总收益<-权益资产额,职业经理人的报酬=固定收入-个人初始出资额-债务,风险资本所有者报酬=-C。
当1.01λ(1+P’)C-1.01P’Ci≥0,即λ≥P’i/(1+P’),令P’i/(1+P’)=λ1’当1.01λ(1+P’)C<-1.01C,即λ<-1/(1+P’),令-1/(1+P’)=λ2’职业经理人报酬期望值E(S’)=++=a’+1.01b’C+C+C(3)
风险资本所有者收益期望值E(π’)=++=1.01(1-b’)C+C+C(4)
2两种组织制度下的双方当事人收益期望值比较在公司制下,因为无须承担无限责任,职业经理人的借款意愿强,而贷款机构的贷款意愿弱;在有限合伙制下,因为职业经理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双方的借贷意愿正好相反;供给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借贷率。为了简化运算,假设借贷率相等,即P=P’,同时可得到:λ1’=λ1;λ2’=λ2。另外,因为假定职业经理人作出最大努力,所以从管理费用中获得的固定报酬也应该不变,即a=a’。那么,职业经理人、风险资本所有人收益期望值差异分别为:E(S’)-E(S)=(1.01b’-b)C■[*9姿(1+P)C-PCi]f(*9姿)d*9姿+C■[*9姿(1+P)-Pi]f(*9姿)d*9姿+C■[1+1.0*9姿(1+P)]f(*9姿)d*9姿(5)E(π’)-E(π)=[1.01(1-b’)-(1-b)]C■[*9姿(1+P)-Pi]f(*9姿)d*9姿(6)如果双方决定采取有限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那么充分必要条件就是双方收益的期望值均有所增加。第一,风险资本所有者人收益期望值增加的充分必要条件是E(π’)-E(π)>0,即:[1.01(1-b’)-(1-b)]C>01.01(1-b’)-(1-b)>01.01b’-b<0.01b’-b<0.01-0.01b’第二,职业经理人收益期望值增加的充分必要条件是E(S’)-E(S)>0,在(5)式中,后两项C<0(当λ2≤λ≤λ1)和C≤0(当λ≤λ2),所以,暂时得到职业经理人收益期望值增加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是(1.01b’-b)C>01.01b’-b>0b’-b>-0.01b’
综合上述结论,得到有限合伙制下风险资本所有者人收益期望值增加的充分必要和职业经理人收益期望值增加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是-0.01b’反过来,再追加职业经理人收益期望值增加的充分条件是E(S’)-E(S)>00.01b++>0,然而,此充分条件(不等式)的满足非常不确定。
由此可以获知,在职业经理人固定报酬、借贷率和收益分成率均相当的情况下,风险资本所有者选择有限合伙制,但职业经理何必会选择有限合伙制,即产生委托——激励不相容情形。
3风险投资收益期望值模型的应用
在第二的基础上,如果对收益期望值模型的参数稍加调整,就可以造成风险资本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在组织制度选择上达成激励相容条件,主要思路如下:
3.1实施职业经理人参与投资制
如果采取职业经理人参与投资制,职业经理人需要投入相等比例的自有资金,但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相同的条件下,当1.01λ(1+P’)C<-1.01C时,职业经理人获取a’-C/99的报酬而不须承担[1.01C+1.01λ(1+P’)C]的损失,其期望报酬就比有限合伙制情形下多,显然,当分成率略有提高,双方选择职业经理人参与投资制的积极性要高于选择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
3.2大幅度提高分成率b’选择有限合伙制
如果b’-b>0.05,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期望值会相应地增加,而风险资本所有者的收益期望值会减少。之所以双方最终选择有限合伙制,是因为风险资本所有者主观上认为(或者是事实):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制不参与投资、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低分成率的情形下,不可能作出最大程度的努力,而在有限合伙制参与投资、承担无限责任、高分成率的情形下,理所当然会作出更大程度的努力,从而改变了分布函数f(λ),使得高收益率的分布密度大大增加,即使分成率b’大幅度提高,风险资本所有者的收益期望值也相应增加。
3.3大幅度提高a’选择有限合伙制
如果职业经理人是风险规避的,而风险资本所有者是风险中性或偏好的,那么最优激励合同就是职业经理人尽可能取得固定报酬,因此,固定报酬对于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性增加,即使分成率b’变化不大,而大幅度提高固定报酬a’,双方也有积极性选择有限合伙制。
3.4依据职业经理人的能力与借贷意愿选择组织制度
如果职业经理人的期望报酬较低,较低的分成率即可满足其效用,或者职业经理人对自己的能力信心不足,惧怕无限责任而借贷意愿弱,这两种情形下,公司制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而如果情形正好相反,即职业经理人的期望报酬较高,能力高,借贷意愿强,选择有限合伙制是占优策略;因为此时,即使分成率b’变化不大,而由于λ>I的财务杠杆效应,双方的收益期望值也会相应增加。
参考文献
1俞自由,李松涛,赵荣信.风险投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成本法投资收益确认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