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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查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和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20xx年最新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参见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识要求)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产品分类1.多醣类:如膳食纤维、香菇多醣等;
2.功能性甜味料(剂):如单糖、低聚糖、多元醇糖等;
3.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酯、胆碱等;
4.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岐化酶(SOD)、谷光甘酞过氧化酶等;
5.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
6肽与蛋白质类:如谷光甘肽、免疫球蛋白等;
7.活性菌类:如聚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我局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要求,确保信息质量,做到了及时、主动公开。本年度新增政府信息条,电子文档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主要公开形式包括:一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各类信息;二是通过各类公示栏、电子屏、电视等宣传、公布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稳步推进,我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各职能队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晓平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切实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施行。
(二)健全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经费保障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等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和流程。从信息产生、信息报送初审、登记信息目录、保密审核、信息、信息备案、申请办理、登记归档等不同环节建立了工作流程,形成了专项工作规范。二是深化了公开内容。根据《条例》、《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及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加大了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三、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通过短信平台,及时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在《今日》及时公布抽检获证企业信息;及时解答群众咨询,为群众解疑释惑;以县人大、政协视察为契机,深入企业、超市、学校宣传政策法规,征求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业户、群众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及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补录和完善。收到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通报存在的问题,结合今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划转等实际情况,重新建立了公开指南、修改完善了机构信息、年度报告、政策解读、行政权力等栏目。在按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后,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于对我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并给予了现场指导。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我局在法定的公开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公开政府信息。根据县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5年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理清和公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9条,电子文档39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新增公共监管5条,民生信息3条,公示公告16条,其他信息15条。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我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要求,落实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责任,建立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规范了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在信息公开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2015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出现失密、泄密情况。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落实本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公众关心的、涉及民生的各类信息全面、及时公开,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营养膳食棋”问世
日前,全国首套传授膳食知识的棋类――“健康宝贝营养膳食棋”,由天津科技工作者发明出来,将于面向全国推广。这种棋能够让孩子在游戏中学到科学膳食知识,成为“小小营养师”。
这种棋的玩法类似飞行棋,可供4个孩子同时游戏。棋盘上分别列出了20种健康饮食常识和不良饮食习惯,语言浅显,朗朗上口。棋子行进到此,便“对号入座”或进或退。此外,棋盘上还有生活中常见的36种肉类、谷物、坚果等食品的图形卡片,孩子们可以用不同种类的食品卡片,盖起自己的“合理膳食宝塔”,在搭建过程中,学习到蔬菜、水果、鱼虾等食品每天的标准摄入量。
质检总局新规定:食品标签六不准
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规定,食品标签将有“六不准”――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都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食品标签不准吹嘘药用功能,有7类容将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
“营养”“强化”不准随便标,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食品中有防腐剂不准不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标签上不准缺少“食品产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特殊食品中文警示说明不准少,新《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警示说明。
上幼儿园可以提高数学分数
英国研究人员发现,进过幼儿园学习的10岁孩子与那些没有进过幼儿园的孩子相比,前者的数学测验分数更高。研究人员曾对整个英国人口中从3、4岁一直到10岁的孩子进行了跟踪,然后对10岁孩子的家庭学习环境、幼儿园的有效性、小学的有效性和数学成绩进行了排列。他们还考虑了一系列其他因素,如孩子的性别和其父母的收入、职业和教育程度等。结果表明,家庭学习环境、幼儿园的有效性和小学的有效性都有其独立和显著的影响。研究人员报告说,进入幼儿园比不进幼儿园有益,进入高质量的幼儿园对中学生时的数学分数有着更大的影响。
睡眠时间与代谢综合征有关
研究发现,睡眠时间过长或过短的人更容易患代谢综合征或合并机能紊乱,增加进展为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所以,专家推荐成人每天应该有7至9小时的睡眠,如果想提高睡眠质量,不妨参照如下小贴士。
遵守固定就寝时间。
营造睡前放松气氛,
保证每晚睡眠充足。
避免睡前吃或喝含咖啡因的食物及饮料,避免服用含兴奋剂成分的药物。
不要带着烦恼入睡。
不要带着饥饿入睡,但也不要睡前吃的过饱。
避免睡前六个小时内剧烈运动。
保持卧室安静、幽暗和一点凉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