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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一般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所谓生物安全一般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所能造成的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
基因工程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目前世界各国对基因工程研究及其产品的应用已有了高度的重视,实际上就是涉及“生物安全性”问题。生物安全性就是生物体对人体及生态系统是否安全,一般特指生物体经过基因工程改造后对人和生态系统是否还依然安全。
(来源:文章屋网 )
生物课上有许多知识都与实际有关,特别是现在比较被人们关心的生物安全知识,生物教师可以充分发挥丰富的有关生物安全的知识来帮助同学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也可以就学生们关心的某一方面有关于生物安全的事件来进行讨论交流,例如讨论转基因食物是否真的对人体有害。这样可以很好地促进师生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使师生关系更加融洽,给学生一种可敬、可亲、可爱的感觉,为课堂上的情感教学奠定基础。
情境支持策略。包括创设积极的心理情境和外部学习环境。教师们可能有体会,到不同班级授相同内容的课,心理感受和教学效果往往是不同的。积极的班级氛围会使教师倾其所有的达到教学最优化,而且使教师和学生都体验到教与学的愉悦。相反,如果因为师生关系紧张或死气沉沉就会影响教师授课和学生参与的投入状态和情绪,学习效果可想而知。生物教师在讲解有关生物安全知识时,要密切关注学生们的反应,及时地调整教学策略,使同学们满足并感性于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从而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可以在进行新课之前讲一些最近发生的有关于本节课知识的生物安全的事例,来抓住学生的心,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好奇心与求知欲;在课堂的中间环节可以让同学们提出一些有关于这节课知识的实际问题,老师加以解答,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学习主动性,积极的参与课堂活动。
心理感应策略。教学活动中,心理感应来自于学生,学生会通过教师的表现而受到心理刺激或心理暗示。心理感应集中表现于学生的学习态度,愿意接受老师的教诲,能够集中精力听老师讲课,表现出对学习内容和学习任务的专注性和乐于接受性。调节心理感应的效果在于教师的自觉调适和付出,教师切不可以将自己的情感与学生学习的情感割裂开来看,要要通过个人的积极情感来影响和带动学生,使之产生乐于学习的兴趣和动机。具体到生物学教学说来,教师应该能够与学生在心理感应上的建立联系,满足学生的求知需要。教师可以在课后鼓励学生探究或自查一些关于生物安全的知识与事例,使他们了解生物安全知识,扩宽他们的知识结构,使他们能有足够的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关于生物安全的问题,也为将来进一步的生物学习和专业选择打下基础。
情感互动策略。合作学习理论将教学过程分为四种互动类型,即由教师到学生的互动,这种互动的性质为单向型;师生间同时产生的互动,这种互动的性质为双向型;师生间、学生间同时产生的互动,这种互动的性质为多向型;师生平等参与,共同发挥积极的情感,这种互动的性质为互动成员型。在课堂教学中可以让学生以小组讨论、课堂辩论、游戏等形式来学习了解有关本节课的生物安全知识。例如让小组讨论是否可以引进外来的优秀物种,以辩论赛的形式辩论转基因生物的利与弊等。与此同时,组内的成员间积极互动,进行探究式学习,相互交流,互相启发,共同加深印象,充满温馨的团结友爱气氛。又可以在课外活动中,相互配合,相互学习,相互竞争,使得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交往能力和情感质量都能够取得正效应,籍以能够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学习,保持与教师的和谐愉悦的师生关系,达成教学目标。
关键词:纳米材料;生物安全;应用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082-02
一、什么是纳米材料
纳米材料是处于纳米尺度范围或者由该尺度范围的物质为基本结构单元所构成的超精细颗粒材料的总称,根据物理形态划分,纳米材料大致可分为纳米粉末(纳米颗粒)、纳米纤维、纳米膜、纳米块体和纳米相分离液体等五类。由于纳米尺寸的物质具有与宏观物质所迥异的表面效应、小尺寸效应、宏观量子隧道效应和量子限域效应等,因而纳米材料具有异于普通材料的光、电、磁、热、力学、机械等性能。1984年,德国萨尔兰大学的Gleiter以及美国阿贡试验室的Siegel相继成功地制得了纯物质的纳米细粉。1990年7月在美国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纳米科学技术会议上,正式宣布纳米材料科学为材料科学的一个新分支。
二、纳米材料生物安全性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纳米科技发展迅猛,大规模生产的各种人造纳米材料已经在生活消费品和工业产品中广泛使用。据统计,纳米材料已经应用在近千种消费类产品中,来提高原有的功能或获得崭新的新功能,包括化妆品、食品、服装、生活日用品、医药产品等领域。然而,近年来的研究发现,由于小尺寸效应、量子效应和巨大比表面积等,纳米材料具有很强的“双刃剑”特性,即在提高原有材料功能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例如,美国科学家让一组小鼠生活在含20纳米特氟隆颗粒的空气里,结果小鼠在4小时内全部死亡;而另一组生活在含120纳米特氟隆颗粒的空气里的小鼠,却安然无恙。仅仅尺寸改变,竟导致如此巨大的生物毒性变化。美国科学家还发现纳米颗粒可通过胎盘屏障由母体进入到胎儿体;碳纳米颗粒可经嗅觉神经直接进入动物脑部;一些人造纳米颗粒在很小剂量下也容易引起器官炎症,或导致大脑损伤,使机体产生氧化应急,随纳米尺寸减小生物毒性有增大的趋势。研究还发现,纳米颗粒非常容易进入细胞,它们对细胞的结构和功能产生什么影响?一些人工纳米结构具有自组装能力,它们在生物体内的不同微环境里,会自组装成不同的可蔓延生长的特殊结构,这些结构对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和功能将产生什么影响?它们是否会干扰生命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纳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成为科学前沿问题
2005年12月,美国政府以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名义,召集世界各国政府,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了“人造纳米材料的安全性问题”圆桌会议,讨论如何采取措施,保障“人造纳米材料的安全性问题”。纳米安全性问题之所以引起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如此重视,是因为纳米材料的应用事关人体健康和安全,而“健康和安全”永远是国家的重大需求。纳米科技事关国家前沿科技的发展,美国国务院代表在华盛顿的“纳米安全会议”上说“保障纳米科技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保持我们科技领先地位的国家战略”。纳米科技居于21世纪公认的前沿科技之首。因此,为纳米科技保驾护航,是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同时,率先开展纳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就有可能抢占先机,抓住在科学上取得重大突破的机遇:人造纳米结构或纳米颗粒与生命体相互作用过程是一个未知领域,存在许多新现象、新问题、新规律,无论对纳米科技的发展或者对理解生命过程本身都孕育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抢占先机,就意味着拥有取得重大突破的机会。
四、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稀?br>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经营
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检验科是医院主要的医技科室,也是医院对载有各种病原体的患者标本进行检验的主要场所,由于检验科在日常的工作中所面对的体液、血液、分泌物以及排泄物等需要检验的标本均具有潜在的高度传染性,存在很大的生物安全问题。尤其是各种类别的肝炎病毒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等传染源常常成为医院交叉感染的源头。关于检验科的实验工作人员不慎感染病原菌的情况已有报道。因此,加强检验科的生物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检验科 生物 安全 管理 措施
一 检验科生物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1 客观因素: 多数医院检验科业务面积不足,工作室布局不够合理,有的医院检验科尚未独立成单元,还是半开放的工作环境,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不明确,各区域之间缺乏明显的隔离屏障。有时甚至出现生活区与工作区不分的现象,而且有些检验科室布局不合理,通风不良,更增加了感染的发生几率。
1.2 主观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习培训不足,虽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专门成立了医院控制感染办公室,加大对医院生物安全管理的力度,但是各级医院将感染防治重心放在了对临床一线科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管理上,对于医院检验科等科室的监管力度却不够,较少组织医院控制感染管理方面的学习。从而导致一些医院的检验科不能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消毒处理;不能对受污染的试验台和地面进行及时的消毒;检测后的废弃标本随意放置;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随意丢弃;在对含标本的试管或容器进行离心或振荡操作前未予以严格封盖,导致标本外溢污染机器;检验人员在操作前未按要求对手部进行消毒或彻底清洗手部等。二是对其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有的医院由于经费有限,为了减少成本,对医疗废弃物、废水、医疗垃圾处理设施投入不足,或工作人员缺乏感染知识,存在着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不清,使得有的检验科的医疗废弃物未能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 加强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环境建设: 要争取医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根据检验科生物安全的需要,改善实验室的工作环境,建立合理的实验室功能区和服务流程,使其设计布局更加合理。购入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消毒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移动紫外线消毒器、熏箱等,同时配备喷淋设备和洗眼设备,遇到职业暴露时可以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洗手池安装感应水龙头或脚踏式水龙头,可减少工作人员交叉感染。
2.2 加强对检验科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等;对新职工、进修生或实习生进行全面的培训学习,强化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务必严格落实上述规章制度。对检验室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照射消毒,1h/d,对检验室地面进行每日常规消毒;各种物体表面在每日工作开始前及结束后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检验室的显微镜、微量加样器、电子移液器等物品以及计算机、电话灯办公用品均须定期进行消毒液的擦拭消毒。
2.3 严格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使其无害化。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用防渗漏的黄色有标志的垃圾袋和黑色垃圾袋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采血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存放,当达到其容量的3/4时予以更换。检验后的废弃标本在出检验科前必须进行化学消毒剂消毒或高压灭菌处理才能交由有关人员带离科室,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三 结束语
加强检验科的生物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也直接影响到科室的工作实力,甚至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因此,加强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及防护工作,制订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立标准化的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生物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检验人员的防护意识已成为检验人员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樊笑霞.检验科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J].医院管理杂志,200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