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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教师。在学习与日常工作中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身为教师肩上背负的重要责任。人们常说:“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教师是辛勤的园丁”祖国要振兴,教育是基矗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而今时代的不断进步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文化知识,逐渐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迎接时代的挑战。为此,特拟定个人专业成长计划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充实自己的思想政治知识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平时要关心时政学习,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业指导精神,坚定爱岗敬业、献身教育的信念,坚持以学生个体发展为本的宗旨。要依法执教,严谨治学,团结协作;要廉洁从教,以身作则。
二、积极投身于课程改革实验中,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在个人角色定位上:一要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教育的有心人。在教学过程中,置身于教学情境中,用研究者的眼光分析教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思自己的行为,积累经验,探索教育的新理念;二是从书本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创造型教师,用自己的创造性言行潜移默化的感染学生,为他们提供宽松、愉快的创造氛围。
三、认真学习,努力实践,合作交流,充实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校本培训,要以问题为中心,以岗位为课堂,以实践为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发展,突出对课堂教学实际情境与自身教学经验的多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反思,要以回顾学生的视角进行反思,以教师的视角对自己教学观念、行为、设计观念进行深刻的审视。要通过孩子的眼睛来反思自己的教学,要通过同事间的“互听互评”活动,观察研究教学来反思,要通过撰写教学反思及经验总结等文章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要通过家长对孩子的发展要求反思自己的教学。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行政合同
人才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自然成为国家人才战略中最为重要与迫切的环节。我国《教师法》以及前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作出专门规定。而鉴于市场经济内生的人才自由流动需求引发人才的安全问题,各高校普遍实行与进修培训教师签订协议的做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致使协议的订立、内容的拟定、法律效力的界分以及纠纷解决均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无所适从。
一、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其中,高等院校主要针对教师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但这类协议究竟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抑或其他,我国学界尚无相关的论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区法院曾对河南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及漯河市人民医院一案,适用劳动法判决被告败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1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依此,我国高等院校与公立医院同为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当然也属于劳动合同。但笔者以为,焦作市某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明确排除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第2款“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不针对公立医院的医生。就高等院校教师而言,其为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虽有一定的劳动因素,但教学、科研本身的长期性、远效性、复杂性以及产出衡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教师与学校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这类协议是否可归属于民事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其主体为高等院校与教师,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因此,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实上,按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属于政府的职责,而高等院校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本质上也即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校方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他们之间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无疑应是行政合同。我国近年来有步骤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这仅是依据我国《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对学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国虽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但德国的大学一般也与教师订立关于职业训练返回训练费用的契约;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更详细规定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签订的程序与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同样有相关规定。关于协议的性质,尽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界及实务界曾有过私法契约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分歧,随着德国学者对行政契约标的理论的提出,后者逐渐被人们赞同而成为通说。在行政合同理论上,行政合同有对等关系行政合同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国学者的一般见解,如行政合同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行政主体则为对等关系行政合同;如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公民时,则为隶属关系行政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按合同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再细分为和解合同与互易合同,因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为具有隶属关系的校方与教师互付给付义务的合意,显然可进一步归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与教师订立进修培训协议的程序
虽然我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作出了一些规定,《规程》第23条并许可校方与教师订立服务合同,但对订立的具体程序未设条文。实践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对协议性质的误解或法律知识欠缺,在协议订立程序上普遍采用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硕、博士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虽已不需要原工作单位签字同意,但在职教师存在转人事档案或支付委培费的问题,教师出于各方面考虑此时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实质上即校方利用学校管理权对教师缔约自由权的强行剥夺,这不论从民事法或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依行政法的规定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也是造成教师不愿履约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在于与本欲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所以,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当然不同于行政处分。而鉴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从而存在“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合同相对人的可能。如德国《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互易合同订立规定的限制条款有:(1)人民所给定之给付,须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2)人民所约定之给付,须为履行公法上任务;(3)人民之约定给付内容与行政给付内容是相当的;(4)禁止双方给付内容有不合理之联结。我国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虽为行政合同,但理论上属于私经济行政范畴,契约标的虽具有公益性,但也可为私法标的。行政机关在公法的限制范围及其管辖权限内享有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权,该类行政契约的订立程序当然可适用私法规定。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标的主要是教育服务的提供,不可能成为私法标的,其订立程序自无适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必须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论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公正、合理、参与、顺序、效率等一般原则;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侧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限制校方的订约自由。因此,进修培训协议在要约、承诺阶段,校方负有必须订约的义务,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需强调的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产物,其既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为契约标的,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义务之合意”,当然应是合同当事人间充分协商的结果,校方因其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必须切实保障教师参与及协商的权利。
三、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内容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订立程序的违法、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或不恰当,虽各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但问题较严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
因教师进修培训的重要性,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都将其作为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进修培训的经费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台湾地区视教师进修培训是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当局指派或保送还是教师经学校同意而不同。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28条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为充分发挥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积极性,《规程》并不区分教师进修培训的两种情形,于第29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并且,第22条规定: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根据需要或计划”绝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认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权,可据此与教师约定进修培训费用的负担方法。目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条款,如“约定”校方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负担一个具体的数目等,已然构成行政合同理论上的 “跛足之互易契约”,这是最为典型的以公权力欺压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立法对此当然厉行禁止。不过,如教师参加学校业已确定不需要的或学校业已制定的计划外的进修培训项目,则校方不负支付进修培训费用的公法义务,此时校方与教师协商约定费用负担方法是允许的。
2.关于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约定
该项内容体现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师在经济上的利益,具有较明显的私法属性。所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侧重保护教师权益时也强调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这主要体现在教师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至于实体上则均应保证教师如同工作中一样享有上述待遇。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为保障学校及教育当局的利益不受到损失,第88224条规定:教师培训或学习回校后,培训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采取补偿的方法,即在回校服务的两年内,学校按替班人员的工资补偿给教师,差额部分由教育当局填补。我国教育部制定的《规程》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 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视情况在教师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间进行协商,但应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联结”的法理。
3.关于教师进修培训后回校服务期限的约定
回校履行服务义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根本内容及主要目的,一方面事关各高校自身的发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人才自由流动及人才安全机制的正确建立与健康运行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所以,立法得着眼于各国或地区的实际尽可能地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如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带职带薪间的两倍;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时间。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却未设任何规定,实践中各高校校方行使着“完全自由裁量”权,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之作出限制规定势在必行。其中,对在职进修培训以及留职停薪脱产进修培训应没有服务期限的要求,而带职带薪的脱产进修培训则以脱产时间的两倍为宜。
4.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目前大部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都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且基本针对教师一方,如“约定”教师如违约需要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进修培训费用。并且在这之外一般还“约定”教师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毋庸置疑,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构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作如上“约定”,却值得怀疑。首先,依《规程》第23条规定: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显然,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培训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为限。“约定”教师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于法无据,同时这种“约定”也极不合理,因为教师依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已不简单的是个人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履行学校确定的培训义务,完成学校的任务,本质上已构成教师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具有获取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也仅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其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对教师具有惩罚性。这不仅《规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没作规定,即便在劳动法中,不少国家都明令禁止,我国学者也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劳动立法规定相违背,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以及其适用的不对等性、造成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等原因,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必须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虽普遍约定违约金条款,但也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四、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1.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既属于行政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当然遵从行政立法的规定与法理要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制度准用于行政合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借鉴其规定,在第1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但台湾学者对此反对意见较大,认为民法有关契约无效的范围太广,与行政契约本质上不应使其动辄无效而尽量缩小其无效原因之特征不尽吻合,况且行政合同本意与私法中的合同相区分,此一规定极易造成混乱,影响行政契约法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所以,行政合同的效力有无应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行政机关超越订约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缔约的规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订约时,未履行告知及相对人参与程序者无效。对此,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2条更进一步规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订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该行政合同亦为无效或可撤销,且适用本法典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首先应依《教师法》《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方的订约行为应严格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在订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师参与协商的,无效;协议内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设有授权性规定时,则依合理性确定协议的效力;同时,协议部分无效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协议无效不影响教师要求赔偿的权利。
2.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争议的解决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而对行政合同纠纷,尚可通过仲裁的办法。如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5条规定:容许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仲裁。依据我国人事部1997年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可通过人事仲裁解决。目前我国也已有27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仲裁条例或实施办法,对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济,各地一般规定可要求再行仲裁,仅《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条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赋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然而,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定与《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都未见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似属民事诉讼。但该条误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不恰当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该条的错误也使第2条的适用无所适从,因人事争议的仲裁在实体法上必然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而不服仲裁裁决提讼则如第1条规定适用《劳动法》,这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诉讼的实体判决也与仲裁裁决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明确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之后,当事人如对人事仲裁结果不服的,当然应如同《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一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包括三种途径,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但人事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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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6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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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 2003(6).
【关键词】 高职院校公外教师后续发展
1.前言
在我国,随着新一轮高职英语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高职英语教师需求逐渐从数量满足转向质量提高,教师专业化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高职教育要强化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要与产业接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育过程为生产过程服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新版《高职高专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也明确了高职英语教学要把基础英语和行业英语结合起来,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新的形势和要求把长期以来一直从事传统纯语言教学的高职公共外语教师们一下子置于不发展就要被淘汰的生存危机之中,他们面临的后续发展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紧迫,都严重。
2.公外教师面临的挑战
2.1高职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高职英语新课标的颁布带来的挑战。随着社会和企业、行业对高职院校的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高职英语教学目标也有了新的变化:高职英语教学要不断适应整个社会和行业或企业对英语教学所提出的新的要求,高职英语不能局限在传统的语言教学框框内,要实施“基础英语+行业英语”的教学改革。高职公外教师要转型:既要具备扎实的基础英语知识,又要具备某一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而公外教师目前的状态基本上是只懂基础英语,没有相关行业的丁点技能,他们缺乏跨学科知识的储备,更不会进行多学科知识的交融,对完成高职英语新的教学目标,感到困难较大。
2.2高职院校英语课时的压缩带来的挑战。高职英语教学原则体现“实用为主,够用为度”,教学目标不追求大而全,只要实用和够用就行。目前高职英语教学的终极测试是“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俗称三级考试)。高职学生只要通过了这个考试,就完成了高职英语学习的要求。残酷的现实是,不少高职学生在入学时就已经达到了“三级”考试的水平,只是学校规定学生要在入学后一年才能参加“三级”考试,才促使他们跟着老师在学英语。一旦取消这一规定,不少学生根本就不用再学习高职基础英语课程了。即使现在有一部分同学还达不到“三级”的要求,他们也只要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就能达到。结果是,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认为,英语课程开一学期,最长一学年就足够了,遂纷纷挥起“大刀”猛砍英语教学时数,留出更多的时间给专业课程教学实践环节。高职公外教师们面临着“被冷落”、“被边缘化”以及“僧多粥少”的窘迫,惴惴不安于成为过剩人员和被淘汰,生存危机如大潮一般袭来。
2.3多元化英语人才的培养和涌现带来的挑战。在高职教育日益和国际接轨,高职英语教育日益产业化的大背景下,各类优秀的外语人才严重威胁着高职公外教师的“铁饭碗”。首先,大批专业教师出国培训和学习,不但提高了他们本专业领域的学识和修养,语言基本功也大幅提高。有的专业教师,特别是一些年轻教师,本来语言基础就不弱,经过国外进修,完全具备了用双语进行专业教学的能力。所以,在他们的专业领域或行业知识的教学中,完全可以取代公外教师。其次,随着教师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海归人才渴望加入到教师的队伍之中。他们既懂专业,又精通语言,知识又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胜于长期从事基础英语老一套教学的在职公外教师。另外,外籍教师的引入,企业或行业中优秀外语人才转行到高职院校,都对公外教师的生存构成潜在的但是极大的威胁。
2.4高职公外教师自身的弱点带来的挑战。高职院校公外教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着传统的纯语言教学,他们的研究方向基本都是文学加语言。他们的特点是,科研能力较弱,后续发展意识较薄,平时教学工作量较大,没有机会进修,也不注重自我跨学科进修。公外教师这些自身的弱点决定了要他们一下子具备某一专业领域或行业的专业知识,而且要适应“工学结合,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等新潮的教学改革,似乎有些强人所难。另一方面,高职公外教师的惰性又使他们面对后续发展的困惑和压力感到迷茫和不知所措,有些教师甚至抱着“过一天算一天”的侥幸心理,坐观等待,把自己放在完全被动的局面之中。
3.国外的研究
高职公外教师的后续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内高职院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有了一些呼声,但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其实,类似语言教师后续发展的话题,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重视者、研究者大有人在,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美国社区学院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逐步探索并形成了促进教师后续发展的一套比较成功的模式和经验。教师的后续发展成为美国社区学院在复杂环境中回应社会挑战,赢得自身发展空间与资源的关键策略性手段之一。建构主义者克林奇(Clinchy)认为,要让教师不断认识到,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使教师现有认知结构与新的经验有差异。体会到这种差异时,就能促进学习行为的发生。 作者在参观西雅图社区学院时,就体会到他们是这样做的。西雅图社区学院开设有德语课,这门语言主要为汽车制造和维修专业的学生们开设,因为他们的课程涉及维修和保养德国产汽车。学院不断向教授德语的教师介绍德国汽车最新发展信息和前沿技术,要求他们用德语把这些教授给学生,逼迫这些老师们不断学习和提高用德语介绍德国汽车工业最新发展的技能。学院采取了各种配套措施,激励和支持德语教师的持续专业化发展。他们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带薪进修,减免教学时数,派遣到德国相关汽车企业实地研修,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脱产进修,使教师的进修逐渐规范化。另外,学院所在的华盛顿州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培训中心,为这些语言教师度身设计和实施进修方案和计划,保证每位语言教师都有经常的进修机会,来积极完善教师质量保证机制,使他们进修的目标由原来的“争取合格化”渐渐变为“争取优良化”,并对进修取得优异成绩者进行奖励。学院的领导者深知教师专业发展在教学改革中的作用,通过让语言教师参与专业计划制定、语言教师个人的专业发展计划与学校、学区及州的计划相关联、定期汇报进行校内和校外相关专业合作的成果等措施,从制度上确保语言教师达到应有的、公认的知识技能水平,来保护受教育人员的根本利益。同时,学院和全美其它社区学院一样,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有专门研究教师后续发展的专家和教授,不但进行理论研究,而且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语言教师定期制定进修计划,主要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发展的计划,“过滤”掉那些不达标的教师,并同时检查学院领导层对教师进修的支持情况,把教师的进修从个人发展变为组织发展,因为他们认为,单单改善个人行为不足以产生期望的目标。
4.相应的对策
我们怎样结合国情和院情,学习人家的经验和做法呢?分析当前高职公外教师的实际情况,我们要先从以下几点做起:
4.1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自觉应对生存危机的挑战。高职公外教师应清醒认识到自己面临的严峻局面和重重危机,认识到如果还不采取措施挽救自己,就会毫不留情地遭到淘汰。要抛弃“英语教师不会没饭吃”的错误想法和侥幸心理,培养自己自觉进修意识,积极寻找对策和方法,解决后续发展问题,才能有效应对生存危机的挑战,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4.2学习和增加专业知识,特别是相关行业发展的知识。为了解决生存危机,高职公外教师在提高语言技能的同时,要比较系统地研习某一专门领域的知识,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脱产进修、参加培训学习、聆听专业学术报告、阅读专业文献资料、走出校门访学、网上获取信息、旁听专业课程、拜专业老师为师的交流学习、甚至向相关专业学生学习、获取相关专业或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等。至于选取何种形式学习,学习到何等程度,是否转型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视个人自身发展情况、学校能给予的支持条件和当时的境遇或机会而定。
4.3深入相关行业或企业,增加行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语言教师要把自己擅长的语言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把语言应用于实践,充分发挥语言的最大作用。高职公外教师要做到这一点,应根据自己所在学校的专业设置需求,尽快确定符合自己兴趣和特长的发展方向,深入到相关的行业或企业,定岗实践,学习行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实践教学能力,提高高职英语教学效果。
4.4放下身段,向专业教师学习,加强与他们的合作教学。为了提高高职英语教学质量,公外教师和专业教师可以相互听课,专业教师向公外教师学习语言和语言教学技巧,公外教师向专业教师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来弥补自己的不足。通过相互合作,互帮互学,优势互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4.5改革教学模式,有意识地把基础英语教学和专业教育融合在一起。传统的公共英语教学过程,注重课堂教学和理论教学,忽略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公共英语教学和专业教育融合的过程中,要改善知识结构与培养过程,拓宽人才培养途径,改变公共英语和专业教育各自为阵的状况,消除阻碍英语教学深入改革和发展的瓶颈。在英语教学中,注重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岗位应用英语的能力,让他们能把英语当作交流工具来说明或表达相关职业中出现的问题。增加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其教学内容的设置,可以和企业人士和有行业背景的专门人士一起进行,使实践的内容有利于体现相关专业能力需求和培养职业岗位准入,并为获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作好准备。
4.6积极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使他们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健全公外教师发展机制,创造各种可能的条件,解决好公外教师后续发展的问题。同时,公外教师应用自己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实实在在的工作成就来争取自己的话语权。
这些措施其实还不够,作者力荐在研究这些提及的应对措施基础上,广大的高职公外教师一起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以取得更大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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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电化教学;带薪深造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内涵
“继续教育”一词各国虽有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却达成共识,这就是指对已获得一定的学历教育,并已参加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各种各样教育活动,以便使受教育者不断地更新和补充知识,提高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和工作需要的适应能力。如果说各种职业工作人员都需要有职后的继续教育,那么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就更加特别需要这种继续教育,因为他们是传播思想、传递知识、开发智力的人,他们的思想与知识如果停滞不前,得不到更新与发展,就无法培养出新时代的人才。此外,社会的发展变化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对学校生活、学校中的教育和教学活动影响将更大,将对学校教育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因此一个教师要适应这种要求,使自己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必须不断学习。可见,大力加强教师职后继续教育必然是新时代师范教育的重要特点。
《教育大辞典》是这样给教师继续教育下定义的:对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进行知识更新、补缺和提高的教育。在教师任教期间不断进行,甚至延续到其退休之后,乃至终身。有业余、半脱产、全脱产等多种形式。内容有:(1)教学工作所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2)教学和教育管理方面的知识及方法;(3)提高教师文化科学修养的知识;(4)发挥教师的特长,发展教师的个性等。许多国家举办此类教育,目的已不单纯是补足学历,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或改进目前的教学工作,而是改变教师教学的知识、能力、态度、行为等条件,以提高教育对社会和新科学技术革命发展的总体适应性。
二、教师继续教育应学习的主要内容
首先,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学校教学内容必须不断更新。而教师要得心应手地处理好,或者说要组织好教学,自身必须领先一步,先用新的科学知识武装自己。因此,教师必须不断地再学习,不断地进修。
其次,与此相关的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学校开设的课程也在更新,旧的学科被新的学科所取代,这样教师就有了改教新学科的任务,因而教师进修机构需要组织教师为执教新学科而进行学习。
再次,有些教师度假后,如较长时间的病假后、女教师的产假后和支援其他国家或其他部门工作较长时间后,重新开始执教前,需要为适应原来的教学工作而进行重新学习。同时有些教师为获得新的执教资格,如基础学校教师打算进入中等学校教书等,这也需要通过进修来获得这种新的资格。
(二)教育理论和心理学方面的知识
教师进行教育科学方面的继续教育主要是为了使教师能够不断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包括新的教学论思想,以便更好地胜任学校教育和教学任务。因此这方面教师进修的主要内容应是组织教师进行教育学、教学论和心理学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在这些领域中的新进展、新研究成果。教师通过学习而具备推广某种教学方法和进行教育和教学改革实验的能力,进而推动学校教育革命。同样,心理学的发展对教育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和教育方面紧密相关的心理知识,更是对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教师要深刻理解学生学习的心理,教师教学的心理则是十分必要的,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三)相关、相邻学科的知识
作为教师,必须有这样的一种理念:知识从它的本源上来讲,是一体的。这一点,可以从越来越多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出现来加以证明。此外,在实践层面上,一个管理者具备的知识面越宽、知识的理解越精细,他所做出的决策越系统、越科学,而不是顾此失彼。作为教师,一是要树立这样的一种理念,另外还要有实践的能力,给学生树立一个实实在在的榜样,从而才能把学生培养成为综合型的人才。
(四)新技术、电化教学的运用
社会在不断进步,我们所要掌握的东西也必然越来越多。作为教师来讲,要让学生掌握更多的东西,仅靠理念上的更新是不够的,在教学的工具、手段上也必须加以更新。在技术层面上要求教师学习新的教育教学技术,教师不许要熟悉电脑的使用,包括电脑系统的安装;office办公软件的使用;authorware,flash,swish、等课件制作软件的使用;使用浏览器进行网上搜集资料等的基本的操作能力。除此之外,还要了解硬件之间的连接,例如电脑和投影仪之间的连接、电脑和电视之间的连接等。当然,这并不是要求教师成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而是说教师需具备一些基本的能力,懂得排除一些小的故障,以免因硬件的小故障而影响教学。
三、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自学
作为个体来说,一个人掌握知识的多少,主要看其对客观世界了解的欲望,也就是其主观能动性的大小。教师的继续教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求教师对客观世界知之更多,这就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人类都是趋利避害的,这是一种自然的规律。艰辛,实际上就是避害。为了避害,人们就不会主动地去学习。但是,正是由于学习之后的利,才驱使人们去学习。作为自学,必须具有一种强劲的驱动力,解决了驱动力的问题,自觉学习将会成为继续教育的最有力、最高效的形式。
(二)听课
听课是实践层面上的再学习,再教育。通过听课,就会比较出自己在知识体系、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努力程度、教育理念和别人的差异,发现不足,做出改进。除此之外,也可以发现别人上课中的不足,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避免。所以,听课是继续教育的实践层面上的最佳方式。
听课这一继续教育方式在美国也比较流行。新教师通过听老教师的课、观察老教师如何处理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等,从而学到处理教学和教育问题的方法与经验,尽快地适应教学,提高教学能力。这种在工作中培训的方式对新任教师的成长起着重大的作用。同时,由于这种方式在校内进行,教师又不离开工作岗位,而是在工作中就能得到培训和提高,因而深受学校管理者的欢迎,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而且开支也最少”的教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三)教研
教研是教师在任职学校结合教学工作边教边学。学校和教研室组织业务学习、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安排有经验的老教师指导和帮助新教师,鼓励制订自学计划,不断提高文化业务水平。这是在职教师最基本、最经常、最普遍的进修提高方式。
如果说,听课是从微观上作以对比,发现别人及自己的不足,那么教研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对课程的体系加以把握。教研的内容,可以是任教的学段的整个知识体系的把握与计划;也可以是把任教的学段的学科知识加以扩充,研讨它与下一个学段以及上一个学段的联系,把教育教学真正地落实到为教育作贡献的境界中来,而不仅仅是为功利而努力。当然,集体的教研也可以是针对章节、针对某一课、针对某一知识点的讨论,也可以是一种教学方法,教育方法,教育理念的讨论。因此,可以说,教研是教师继续教育,促进教师迅速成长的一个极好的途径。
(四)报告
作为一些教育行政机构,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做法:邀请在教育管理或教学方面很有成就的教育家、一线教师来做报告,这也是一种很好的继续教育的形式。尤其是一些教育方面的专家,他们经历过更多的事件,见过更多的案例,他们的视角比我们的更大,也就更容易把握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规律。聆听他们的报告,无疑会大大拓宽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在教学中少走弯路,从而加速我们的成熟与成功。
(五)留职带薪深造
教师的离职进修一般是短期的。在中国,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各级教师培训中心及师范院校,经常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短期培训班或研讨班。各学科承担不同任务的教师,按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参加短期培训,离职进修,其学习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其他教师分担,进修期满回原岗位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时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派教师学习新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新的学科教学带头人,提高其学历层次,送少数教师到高等学校参加教师进修班或专门进修部分课程,进行较长时间的离职进修。教师的离职进修除有益于个人的提升之外,更多的是会推动教育的发展。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教师进修期间,不应克扣教师的工资和福利。
四、学校及教育行政机构应提供的支持
(一)从体制上给予保证
在职进修制度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英国政府规定中小学教师每任教5年可脱产进修一学期,因而,教师不仅把在职进修当作应尽的义务来承担,更把它作为难得的权利来享受。
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大会第69号建议指出:继续教育应该是教师教育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应定期地安排各类教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程序和方法应该尽可能的灵活,适合教师的个人需求和各个地方的特点,并考虑到不同专业的发展和知识的扩展。修订一些规则、条例和法规,以突出在职培训的重要意义、必要性和效果,重视继续教育在组织机构方面的进展,并为所有教育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权利提供法律保证。
除此之外,教师的继续教育最好和教师的职称评定,晋升相结合,来激发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热情。
在英国,教师的在职进修与他们日后的晋级和加薪是相互挂钩的。英国中小学晋级的主要依据是教师的学历水平、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因此,教学经验不足的教师与新教师,在通过在职进修提高教学水平后,可望较快的晋级;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通过进修获得高级证书或学位后,可望晋级和被聘为教研组长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等职,而晋级又意味着加薪,加薪又刺激在职进修。
(二)从时间上给予保证
英国政府为教师进修提供方便。如进修机构尽量把活动安排在非教学时间内进行,在冲突时,学校要设法解决代课问题,甚至由校长自己去代课。教师中心和所在学校常为教师在职进修提供信息资源方面的服务。
但在中国,情况却大有不同,教师的继续教育从时间上是不能保证的,尤其是在高中,由于很多高中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开学时间开学,而是把开学时间提得很早,结果导致本来安排在假期中的教师的继续教育从时间上不能得到保证。学校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把本来应该属于教师的继续深造的机会给剥夺掉。再者,由于中国师资紧缺的缘故,有些教师若选择继续教育,随之就会出现班级无人代课的问题,因而,为学生考虑,教师也只能放弃继续教育的机会。
所以,作为教育的行政部门,以法规的形式保证教师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很有必要的,没有行政部门的参与,教师的继续教育从时间上也会受到极大的威胁。这样长此以往,对教师的各种水平都要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从财力上给予保证
在德国,教师工资待遇高,教师继续教育用不着过多地考虑待遇问题。德国教师目前的地位是很高的,在国际比较中处于领先的位置。战后德国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作为国家公务员,教师首先受宪法的保护,领取国家工资,不受解聘的威胁,享有职业安全保障。赋予教师国家公务员身份同时亦给教师职业与其他国家公职部门进行比较提供了基础,这有利于保证教师地位和待遇的提高。
德国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由联邦《薪金法》统一规定,它是根据教师工作的学校种类、职务种类以及工龄来确定的。基本工资每2年升级一次,工作28年后达到最高工资级别。除基本工资之外,德国教师一般还享受地区津贴、子女津贴、假日津贴、年终奖、矫正课/特殊教育津贴、职务和官职津贴。但在英国教师的工资制度中,专门设有鼓励教师参加在职进修的津贴,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并完成一年制长期课程学习的教师,其工资可比同行高4%-5%。这些措施都刺激了教师参加在职进修的积极性。英国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的热情很高,参加进修的要占教师总数的90%以上。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不但有必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更要为教师继续教育投入更多的资金,以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唯有如此,才能大力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使教育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均衡,使我国的国民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从而使国民素质得到普遍的提升。同时,教师对于继续教育的认识,也应达到一种境界,把继续教育不但作为一种权利,也应视为一种义务。换句话说,对于社会要求的继续教育,我们不能仅凭个人的好恶接受或者拒绝。因为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公民,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是社会的人,现代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因而,人们在强调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唯有这样,社会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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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汉语教师的进修工作作为对外汉语教学学科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这方面的探索研究和科研成果相对较少。然而,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在国际汉语教育事业中却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教师在对国际汉语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教师各方面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际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教学效果的好坏。另一方面,经过进修的国际汉语教师在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就像宣传队和播种机,将他们学到的新知识和新方法与同行们分享,并能在当地生根、开花、结果,进而提高教学水平,带动整个教学区域的全面发展。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影响面之广泛,潜力之大,都是不可低估的。但是由于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起步相对较晚,规模也相对较小,开展得还不够普遍,因而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教师进修工作向更深更广的方向的发展,也影响了国际汉语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基于以上的考虑,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谈谈有关国际汉语教师进修模式的一些做法和设想。
一、国际汉语教师进修的课程设置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班的课程设置是教学活动的先行官,是整个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对于进修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需要反复斟酌,认真考虑,尽量使其达到最理想的程度。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时间相对较短,一般办班时间分为四周、六周、八周及按对方要求时间安排等各种类型,周学时为20~24课时,特殊班周学时为30课时。二是内容多,在几个星期的进修时间里,要学习多门专业必修课程和讲座课程,同时还有观摩教学课程等其他语言实践活动。三是要求高,一方面进修学院的要求高,每个学员必须参加并通过主要必修课程的考试,并进行课堂教学试讲,成绩合格,学习结束时,才能根据不同情况获得结业证书、进修证书或学习证书;另一方面学员要求高,参加进修的学员一般为从事国际汉语教学工作多年的教师或准备从事国际汉语教学工作的学员,不少学员具有较高的学历或高级职称,有些还担负着领导工作。这些因素使得参加进修的学员们期望值很高,都希望用较短的进修学习时间学到更多有用的东西。
教师进修的这些特点给课程的安排和设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设置课程时,既要保证主要课程结构的基本稳定,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具体操作时,首先要满足大多数学员的需要,也就是说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理论课程和教学法及教学技能课程,这是教师进修课程的主体;与此同时,还要开设一些专题研讨的选修课程及讲座,以提高进修课程的层次和深度,满足不同层次教师的需求。这样的课程设置,为进修教师提供了一定范围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进行安排,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水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进修教师的愿望。
在课程安排上,针对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可以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四大部分:1.汉语教学总论,包括对外汉语教学概论、汉语教材编写、课堂教学法、汉语测试、多媒体教学方法等内容;2.汉语要素教学,包括语音教学、语法教学、词汇教学、汉字教学等内容;3.汉语技能教学,包括听力教学法、口语教学法、阅读教学法、写作教学法等内容;4.中华文化专题讲座,包括中国古典园林艺术、孔子及儒学的发展京剧艺术、中国书法绘画艺术、唐诗鉴赏、宋词鉴赏、中国现当代文学介绍等课程。
此外,还可以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需要,开设一些专题讲座,比如语法研究、病句分析、粤语与普通话对比、新词语、语言学、汉语史、汉字字源和教学、语言与文化、中西文化对比、跨文化交际、汉语工具书介绍、中国宗教概说、中国的佛教和寺庙、中国哲学思想、儒家思想发微、中国传统文化、文学影剧欣赏、中国民族音乐、计算机辅助教学及应用等,以满足参加进修学员的不同需要。
在课堂教学之外,培训单位还可以配合进修工作,有针对性的组织学员参观长城、天安门、故宫、颐和园等名胜古迹,通过举办活动增加学员们对中国文化的感性认识,以期对教学活动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为了适应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的不断发展,进修单位在办班形式上还需进行不断地改革和创新,采用切合实际、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推动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
二、进修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修单位在举办国际汉语教师进修活动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综合而言,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办班的前期准备工作
开班的前期准备工作直接影响着以后各项工作的进行,如果在开班之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比如学员的背景资料不够详尽准确、学员的要求不甚明了,课程开始后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对正常的教学活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又如课程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授课内容与学员的需求有所出入,就会造成学员们对一些课的设置不太满意,进而会影响到进修效果。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设计安排教学的人员应尽可能直接与学员沟通联系,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在课程开始之前尽可能详细准确地了解学员的要求、愿望、学员的实际程度等具体信息,经过统计整理、讨论研究,设计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
2.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活动
教学设计要坚持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教学设计应相对稳定又灵活多样,尽量满足学员们的需求,特别要注意一些学员特别需求的课程。在课堂教学活动方面,教师进修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因为参加进修的学员大多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在进修过程中,除了学习新知识以外,还希望能够在课堂上有更多的机会与教师进行互动,直接交流、讨论问题、解决难点。因此,主讲教师在授课时,应该在教学活动中安排一定的教学讨论时间,以满足学员的需要,一定要杜绝唱独角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另外,在课堂上应注意恰当合理地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提高教学效果,活跃课堂气氛。
3.教师队伍的建设
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国际汉语教师研修工作顺利进行、不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素质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承担教师进修课程的教师大多是从各个单位聘请的,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教授、副教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都担负着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这就造成了教师队伍流动性大,不够稳定,给教师进修工作的正常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同时还要着手授课教师的第二梯队,甚至第三梯队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此解决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应付突况,有效避免青黄不接的现象发生。
三、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的设想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目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然而,就当前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的状况来看,在一些方面还不能满足国际汉语教育的需要。为了使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不断开拓发展,还需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订相对固定的办学计划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工作范围和所承担的任务更加明确,国际汉语教师进修部门也有了比较稳定的业务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制订出相对固定的办学计划和年度安排,让准备前来参加国际汉语进修学习的单位和个人,清楚明了地了解国际汉语教师进修的具体安排。这一做法可以使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也便于有关部门科学管理,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安排。
2.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的专用教材建设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专用教材建设,是使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工作之一。由于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加上承担进修课程的教师多为临时聘请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的专用教材还不够成熟完善,这一状况直接影响了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也给学员们的进修学习带来了许多不便。编写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专用教材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程,不可草率行事,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做好的,但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应引起有关领导和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人员的充分重视。此外,远程教育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编写制作也是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亟待开发的课题。
3.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正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国际汉语教师进修课程门类复杂,教师需要量又相对较大,对授课教师的水平要求很高,加之授课教师大多数是从有关单位聘请的资深教师或教学骨干,他们都有自己的教学工作和科研任务。因此,聘请授课教师和编排课表等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难度相当大,有时甚至会对整个教学安排产生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是有针对性地培养新生力量,从年青教师中选拔和培养教师进修课程的授课教师,建立第二、第三梯队,循序渐进地解决教师进修课程高水平授课教师后继乏人的问题;二是不断更新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进修充电,不断提高授课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这些都是建设水平高、素质优、能力强的教师队伍的重要工作。
4.与时俱进,不断充实丰富教师进修的新内容
形势的发展对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国际汉语教师进修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将国际汉语教师进修的最新研究成果引入到进修课程之中,以此推动国际汉语教育事业向前发展。比如在进修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充实。近年来在国际汉语教学中,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远程教育和多媒体教学技术,正在迅速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从目前的国际汉语教育发展来看,远程教育和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应用及拓展,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时效性,增加信息量。为保证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的顺利开展,教师进修应该开设与现代化教学手段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课程,讲授有关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制作及应用等内容。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教师进修课程远程教育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编写制作,以便推动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国际汉语教师进修教学中的应用和开展,为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5.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国际汉语教育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国际汉语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要求不断探索国际汉语教育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应不断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开办各种类型、多种层次的进修课程。除了教授国际汉语教学的理论与方法之外,还可以进一步拓展进修领域,如举办专题讲座、专题研究讨论,就一些专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等。
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大有可为,潜力巨大,在发展的道路上有许多新的课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研究,同时也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这项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也需要更多热心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的同仁们共同努力和拼搏。希望更多博学多才的同仁加入到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的行列中来,齐心协力,励精图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探索国际汉语教育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使国际汉语教师进修工作得到更大的发展。
本文得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首都汉语国际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专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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