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体现民主、择优的原则。被推荐的人选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胜任所推荐职务并为群众所信赖的干部。

第三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地方党委提出需由上级党委审批的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应经下列程序:

1、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到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派、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3、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批。

4、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后提请党委审批。

5、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上级党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进一步听取意见;向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6、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说明推荐理由,介绍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地方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政府部门正职,应经下列程序:

1、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3、听取政府首长和分管副职的意见;属地方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

4、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

5、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成员通报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

6、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政府首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名,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有关部门介绍所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条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本届任期内,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个别人选,应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应成立临时党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临时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向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贯彻党委的意图;向党委反映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对党委推荐的人选有不同意见,应向党组织反映。不得利用散发传单、传播不实传闻等方式,影响他人依法表达选举意志。

第七条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或正副主任中的多数人,对党委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党委可以重新推荐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应作出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党组或正副主任中进一步酝酿,待意见比较一致后,再行推荐。

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双方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协商不一致时,以主管方提出的干部作为推荐人选。在向上级党委报告时,应反映协管方的意见。

第八条由地方党委推荐的干部,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确实来不及查清,地方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暂缓选举或决定,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推荐。

第九条由地方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干部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如果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应在一年以后。

由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党委会决定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时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民主推荐提名的基本程序

(一)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县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

(二)县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全委会成员推荐时,县委组织部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及公告后群众推荐等情况,提出每一拟任职务2—5名的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参考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列)基本情况提供给全委会成员作推荐参考。一年内没有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先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参考人选提出。

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县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每一拟任职务可推荐1—2名。推荐表由推荐人署名,不署名的无效。推荐表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县委组织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否则结果无效。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推荐,县委组织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推荐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确定考察对象。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结果,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基本接近的人选,要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得票数少于三分之一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遇领导班子换届等大规模调整干部时,县委组织部根据推出的领导岗位职数,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提出参考人选名单。全委会成员按照不少于应推荐的职数进行推荐。被推荐人选得票数明显靠后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四)讨论决定。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县委组织部应汇报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向其他全委会成员通报推荐提名和决定任用情况。

第四条全委会成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拉关系、打招呼等不正之风。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手中的民利,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推荐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推荐责任。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的方式方法,增强识人察人的准确性,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达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若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若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较分散且得赞成票率都没有达到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达县(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向本人反馈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馈。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单位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酝酿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必要时可由本级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酝酿。酝酿一般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酝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将确定的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有关考察意见,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进行沟通。

(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汇报后,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组织部门在充分考虑有关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五)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酝酿。

(六)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

(七)对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职务,在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沟通。对上级部门协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见的拟任职务人选,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和征求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酝酿分别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中进行。

县(市、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在市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就酝酿的意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市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市人大各委员会领导成员、人大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市政协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政协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政协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应当进一步酝酿。通过充分酝酿,对拟任职务人选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多数领导同志不同意的,组织部门可就拟任方案进行调整,或暂缓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对个别意见不一致的,组织部门应将不同意见一起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组织部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六章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凡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或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组成员推荐考察工作中处事不公、弄虚作假,参与干部酝酿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将酝酿情况向外界透露,或随意扩散酝酿情况,跑风漏气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在讨论确定、酝酿考察对象人选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察组成员和参与酝酿人员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跑风漏气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失真失实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察对象任用后发现考察前存在严重问题,不够提拔任职条件,属考察工作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责任。考察工作失察失误是指:对执纪执法部门已掌握的问题因考察疏漏未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的;考察期间,群众已反映有具体线索,未认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条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况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关方面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事实。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党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培养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的进程,推进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各级领导班子有充足的后备人选,经市委研究,决定对我市乡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充实调整,现将有关具体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阶段(3月16日前)

各党(工)委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领会精神实质,把后备干部的条件、资格、选拔程序进行公开。

二、民主推荐阶段(3月17日至3月21日)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1、乡镇党委、政府、人大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党政机关干部,乡镇所属站、所负责人,行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2、市直单位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推荐票超过30%的作为后备干部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不能确定考察对象时,可在推荐票数相对较高的人选中,按拟定名额进行民意测评,得优秀票超过60%的,列为考察对象。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本着“宁精勿滥”的原则,相应减少呈报名额。

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结束后,各党组织应将结果在党政联席会上进行通报,同时将推荐表、测评表、统计结果报告单(须有两人以上具体统计人员签字)封存,留档备查。

三、党(工)委考察、研究上报(3月22日至3月27日)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各党(工)委指派人员对拟确定对象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

召开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呈报对象。会上先由考察人员汇报考察情况,党(工)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集体决议后呈报市委组织部干部室。有关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

呈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两份,留存一份。主要包括:①呈批报告。要写明党(工)委会议召开时间,参加人员,研究意见。②后备干部登记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同时上报打印件及电子表格。③考察材料。材料的最后要写明召开民主推荐会议的时间,参加人数,得推荐票情况。考察人员要签名。

四、推荐比例

推荐干部任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于增强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科学性和真实性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进一步提高扩大民主的质量、保证干部工作民主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制度设计更为科学,程序设置更为规范,参与范围更为广泛,反映情况更为真实,有效地改变了“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评价人”的状况,不断地提高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质量和水平。但在实践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制约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操作程序不够缜密

1.信息公开程度不高。(1)被测评对象或符合推荐条件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以及个性特点了解的公布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基本上都只有被推荐测评对象的姓名、性别、学历等最基本信息,参加人员对被推荐测评对象缺乏全面、真实的了解,造成推荐测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最终的表现是推荐得票不集中,或测评结果普遍高分。(2)民主推荐是对职数空缺情况、拟任职位等情况不能及时公开,一般都只在推荐会上才公开,或根本就不予以公布,让参加推荐的同志无所适从,只能随意填写推荐票,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票也较为分散。

2.组织工作严密性不强。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单位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由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主持,而非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使参加群众感到推荐和测评既缺乏权威性,又不利于意见的表达。有的推荐测评不设置投票箱,而指定专人负责收票,使参与者认为自己的意见有可能泄密。

3.预告时效性不够强。事先不对干部群众预告,临时将群众召集起来进行测评和推荐,或则预告时间很短,时间上比较仓促,往往使干部群众无心理准备而盲目划票。

(二)参与主体界定不够合理

1.参与范围代表性不强。主要是参加人员范围窄,数量不足,还有一些单位最知情的干部群众难以参加民主推荐和测评,推荐测评工作不能覆盖干部的工作、生活和社交圈,导致民意反映不够全面和真实,干部的德才表现不能通过推荐和测评得到真实体现。

2.参与人员差异性不够。不分对象,不分层次,不管熟悉与否,所有具有被推荐或测评资格的干部统一由同样的参与者给予推荐或测评,比如,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正职和副职,参与范围应该有所区别。

(三)内容设置不够科学

1.民主测评项目设置不科学。有的设置过于笼统,不直观,简单分为德、能、勤、绩、廉,无法反映被测评对象的个性特征;有的则过于细致,使参评人员无所适从,尤其是没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对干部了解的深度、广度方面的实际情况,所设置的测评项目过于繁杂;有的则没能充分考虑不同部门、岗位职责之间差异性,指标设置单一。

2.民主推荐名额分配不合理。在单位或部门进行的普遍不定向推荐中,往往部分单位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人员整体素质总体水平,一律平均分配推荐名额,客观上存在着比较的机会不均等的问题。比如,在一个人数很少的单位能脱颖而出的人选,不一定综合素质就高,而在一个单位整体素质高、竞争性较强的单位,有些人选综合素质更高、能力更强,由于受制于名额限制却没能被推荐出来;有的在甲单位是最优秀的,交流到乙单位后与这个单位的人员相比,却不是优秀的。

3.民主推荐要求不明确。只对推荐职位提出年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的要求,而对推荐职位必备的能力、素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上不予以不提及,使参加人员对推荐人选的特质很难选择和评价。

(四)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

1.结果反馈不到位。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反馈机制,很多时候群众只知参与测评、推荐的过程而不知结果,容易让参与人员有“暗箱操作”的印象,调动不了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2.得票情况分析不全面,对推荐测评结果,不根据考察情况、德才条件、发展潜力、政绩大小、班子结构需要综合考虑,而是简单地以票取舍人选,或决定被测评者的现实表现,存在着简单地“以票取人”问题。比如,在人数比较多或整体水平相当或风气不是太好的单位,由于投票太过分散,即使得票数靠前的人,仍然不是多数群众所公认的对象。

(五)防范和处理不正之风力度不够

实践中,受到各种利益关系和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干部在民主推荐时,往往考虑的是同学、同事、同乡等“圈子里的人”,导致荐贤为亲,不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的干部在民主推荐、测评时搞小动作、拉关系,投人情票、关系票、感情票,甚至拉票贿选,使干部推荐测评成了 情感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过程。对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存在的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除了宣传教育外,在制度设计上,我们还缺乏有效措施和手段。

(六)方法手段实用性不强

在目前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中,一般实行会议说明、集中发票、当场填票、当场投票、会后统计的方式。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有很多弊端:时间短,对推荐和测评要求难以准确的全面把握,废票率较高;当场述职和书面述职方式,难以使参与人员细致了解和判断述职的业绩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当场发送并当场收回符合推荐人员名册,难以使参与人员进行反复比选和细致了解;当场填票和投票,由于参与人员个人的独立空间和时间不够,担心旁人知晓而不填或违心填写甚至草率乱填等等。参与方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群众意见表达的不充分,结果也就难免失真失实。

二、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举措

20xx年、20xx年,大渡口区通过民主测评项目差异化设计、加权分层次计算推荐得分、建立初始提名资格制度、推行网络推荐测评等方式,在保证结果公平性、改进初始提名资格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推荐测评的方式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推荐测评结果更加真实。

(一)完善操作程序,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工作的严密性

1.建立健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预告制度。(1)根据被测评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提前三天以上向参加测评人员预告测评内容,以便参加人员有备而来。(2)提前公开领导职数空缺情况、推荐职位。(3)公开被测评对象、符合推荐条件人员的工作经历、工作实绩、个性特点,甚至现实表现情况提前向参会人员公开。

2组织开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大会。(1)组织者应做好推荐、测评动员,明确有关要求,对测评对象做详细介绍说明,或向与会者提供按姓氏笔划排列的具备资格的人选名册。(2)符合推荐资格条件的人选进行公开竞职演讲或个人陈述基础。(3)坚持被测评对象述职制度。述职可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进行,书面述职需提前3天以上将述职报告送达参加测评人员。组织者对测评表的填写要作现场指导,尽量防止出现空白票、无效票。

(二)扩大参与范围,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参与的广泛性

合理确定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要突出广泛性、代表性、知情性、差异性。除了《干部任用条例》、《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规定参加范围外,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民主推荐,解决以往“由少数人选择人、少数人评价人”的选人用人和评价模式。比如,自20xx年以来,大渡口区在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时,从每个单位提供的100名左右的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30名参加推荐和测评。

(三)科学设置内容,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合理性

1.灵活确定推荐名额,增强民主推荐的公平性。(1)实行推荐名额控制。在区县,考虑到单位人数较少,可以实行单位50人以下按10%推荐后备干部人选或拟提拔,50人以上的单位最多推荐5人。在省级部门,考虑到单位人数较多,可以按照处级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的数量,按照20%的比例来推荐后备干部或拟提拔人选。对于推荐出来的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大名单管理,不再按每个单位的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来管理;对推荐出来的拟提拔人选,实行大名单管理,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进行差额考察、差额票决。(2)实行专业技术类领导职务独立推荐制度。对于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技术类领导职务,应当以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为基本条件来进行推荐,不应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使用相同的资格条件,给专业技术要求更高的职位以专门的机会。

2.明确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增强人选与岗位的匹配性。对于推荐的职位,尤其是定向推荐职位,要对职位拟任人选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个性特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方便参会人员根据人选特质做出选择,既有利于推荐票的集中,也能确保人岗的匹配性。

3.合理设置民主测评项目,增强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充分考虑单位性质、岗位职责、参与对象等方面的差异性,分别设置测评和调查项目,增强民主评价的科学性。(1)分序列设立领导班子测评项目。分为区委部门、政府部门、群团单位、法检和街镇等5个序列,在考虑共性特征的同时,根据各序列单位工作性质、承担的主要任务设置了6个共同指标和4个分类指标。比如,党委部门侧重于协调各方和党建工作情况,政府部门重点测评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群团考察联系服务群众情况,法检关注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能力,而街镇则考核维护辖区群众利益情况。(2)分岗位设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领导干部5个民主测评项目中,按照正、副职的岗位差异,分别设置了3个差异性指标,正职重点考察总揽全局能力和民主作风,副职则测评分管工作完成和配合协作情况。(3)分参评对象类别设置评价项目。相对于干部职工的民主测评项目,简化了服务对象参加的民意调查项目,重点考察服务对象能直观感受得到的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现实表现,如单位履行职责、管理队伍能力以及干部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社会公众形象等。

(四)强化结果运用,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运用的权威性

1.建立健全测评结果反馈制度,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透明度。及时将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按一定程序和方式向所有参加推荐和测评人员反馈。

2.分层次推荐测评、分层次加权计分,解决“以票取人”的问题。避免“以票取人”,不能搞“一人一票”的简单相加,而应当根据可信度进行区别对待。具体操作中,分层次推荐测评、分层次确定不同权重进行加权计分。近年来,大渡口区在民主推荐中,分成三个层次进行加权计算分值,区级分管和联系领导、单位同事、服务对象分别按2:4:4的比例计入总分。实践证明,实行分层次推荐测评和加权计分,满分的不正常现象消失了,单位风气不正的得分普遍较低,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的得分普遍较低,能够让资历较浅但素质较高的人脱颖而出,直面社会矛盾的单位往往容易得高分。20xx年,根据推荐和测评的情况,大渡口区将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并交流出本单位,跨部门交流了10名科级干部,其中有7名改任了非领导职务,有3名是多年来各单位想交流而交流不动的科长,被改非和被交流的人员毫无怨言,得到了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3.实行基本提名资格制度,解决“群众不公认”的问题。解决这种推荐和测评得票靠前而又“群众不公认”的问题,解决不用得票靠前的人选而又勿需解释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行基本提名资格制度来加以解决。从20xx年起,大渡口区实行了以“一扩一分一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提名资格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主要方法是:扩大推荐测评范围、吸收服务对象参与;分区级领导、单位同事、服务对象三个层次进行投票推荐测评,按照2:4:4的权重进行加权计分;按照单位人数10%的比例推荐副处级干部拟提拔人选,每个单位最多不超过5人;提拔推荐与现实表现评价同时进行,两种数据相互修正;从正科提拔为副处级干部的基本提名资格为30分,从副处级提拔为正处级干部的基本提名资格为60分,除技术类领导职务外,所有提拔对象必须在具有基本提名资格的人选中产生;将具备基本提名资格的人选名单书面反馈单位和本人,不反馈分数和排名。实行基本提名资格制度,让同级别的干部基本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避免了跨部门交流提拔中推荐和测评结果失真的问题,基本解决了在本单位推荐和测评排名靠前但群众又不公认的问题。

(五)完善措施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防范和处理不正之风的实效性

(1)重视“知情人”,给予直接上司足够的发言权,增大“拉票贿选”的难度。直接上司对人选德才情况的把握最为全面,他们的评判最直接、最准确、最负责任。把直接上司作为“最知情的人”来对待,给予其更大的发言权,让最有发言权的人更加看重自己的评判,而想拉票的人又因为具有最大发言权的人是自己的直接上司而不敢拉票。

(2)扩大参与范围,增大“拉票贿选”的成本。把上级领导和服务对象纳入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范围,随机确定服务对象中参与推荐和测评的人员,可以增大“拉票贿选”的成本,减轻“拉票贿选”行为的影响。

(3)提供统一展示和互动平台,允许干部通过展示才华和形象实现在一定空间内的“合理拉票”。如果说防止“拉票贿选”的方法是“堵”,那么允许“合理拉票”的方法是“疏”。只有“堵”“疏”结合,才能有效解决“拉票贿选”的问题。比如,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展示平台,为每一个测评对象、每一个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建立一个综合性电子档案,由本人维护档案信息,展示自己的作品、形象、述职报告、业绩报告、廉政报告和竞争承诺、主要思路等等,让广大群众特别是投票者可以通过更多渠道来了解和比选,为自己的选择获取必要的信息。

(4)加大检查和惩处力度,增大“拉票贿选”的风险。不定期抽查参与推荐、测评人员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检查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期间进行非公务请客吃饭和送礼的情况,对有确凿证据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从严惩处。同时,要加强干部人事纪律的正面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