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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篮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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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篮球规则

新篮球规则范文第1篇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0002)

摘要: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直接影响到体育伤害过失的认定和归责原则的选择,对固有风险的认定应结合个案情况对“体育特殊性”作审慎、综合的考量。由于《侵权责任法》未纳入自甘冒险制度,仅凭固有风险的认定不能绝对排除过失的成立。在当事人过错未被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本案适用公平责任来分摊损失的做法值得商榷。

关键词:固有风险;自甘冒险;公平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 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3-0011-05

基金项目: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4YJCZH079)。

在本案一审判决的简短说理中,同时出现了“固有风险”、“自甘冒险”以及“公平责任”等原则的适用。其中固有风险和自甘冒险原则在英美法上过失体育伤害归责领域曾经是主要援引的抗辩,而公平责任原则近年来在国内体育伤害归责中也多次出现。但经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该案在定性和归责逻辑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法官将案件中的伤害行为简单地界定为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过于武断,忽略了对当事人运动能力、比赛非正式性、未成年等因素的考量;另一方面,法官在归责时将自甘冒险、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公平责任杂糅在一起,在逻辑上出现混乱。

1该案诉及的伤害是否属于“篮球比赛中所固有的运动风险”

法院对争议点二的分析为“篮球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竞技体育活动,原告与被告严甲作为已满十三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认识到在篮球比赛中所固有的运动参与风险,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严甲事前无法预知,同时在比赛中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判决直接将该原告所受伤害归为“篮球比赛中所固有的运动参与风险”所致,却未结合具体案情对固有风险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想当然”的定性在本案背景下过于潦草。

对体育活动中固有风险的考量主要形成于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鲜有成文法对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作出明确规定。即使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对体育伤害归责的特别规定中,固有风险也只是作为自甘冒险的基础被间接规定。我国现行《侵权行为法》并未纳入自甘冒险原则,固有风险的考量在立法上也无据可循,因此在体育伤害归责的国内案件中,法院对固有风险的认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在本案判决中尤为明显。那么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应该如何来界定?影响固有风险认定的基本因素和标准是什么?本案原告所受伤害是否属于篮球比赛中固有风险的后果?

1.1体育活动中固有风险的认定

在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趋势中,过失是晚近出现的一种侵权行为类型。在过失这一“侵权责任的大口袋”领域,体育伤害侵权行为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才开始逐渐形成其独特的归责模式。而固有风险( In-herent Risk)是其中出现较早的一种影响当事人注意义务认定的抗辩。固有风险理论的主旨是,他人对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不负有保护其免受固有风险致害的注意义务。固有风险属于体育活动正常范围内所无法避免的危险。一般来说,法官在认定致害行为是否产生于体育活动自身的固有风险时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活动的专业化程度。在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体育活动(如正式的体育比赛)中,固有风险的认定更容易获得明确的参考标准,如体育规则与现场裁判的判断。如果体育比赛遵循一般性的体育行业规则来进行,那么因体育规则范围内行为而致害通常会被认为存在固有风险,而体育规则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则不属于固有风险的免责范围(体育规则不能作为绝对的考量标准。有时候,技术性犯规也属于体育活动的正常范围,因此带来的伤害风险也属于固有风险)。比如在2003年澳大利亚的Ollier v.Magnetic Island Country Club案中,被告在挥杆击打高尔夫球之前没有根据相关安全规则的规定查看前方场地是否有人,最终导致击球伤人。被告提出了自甘冒险抗辩,但被法院驳回。法官认为在被告视野范围内被球击中并非高尔夫活动的固有风险,因为高尔夫规则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在存在现场裁判的情况下,裁判对致害行为的现场判断也可能影响固有风险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2)致害风险的可预见性。如果体育活动的参与者理解该风险的存在并能充分评估该风险的性质,而且其自愿面对并承担了该风险,法官也可能会据此将该风险认定为固有风险。但仅从主观角度来判断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问题有可能会造成混乱,因为对被侵害人来说显而易见的风险,对致害人可能也同样如此。这样一来,被告可能会因为明知风险存在而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这与固有风险阻却注意义务的成立是冲突的。这就导致从同样的主观考量因素出发,不同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3)体育活动的特殊性质。体育项目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与一般的活动相比更具有危险性。比如,接触性体育活动与非接触性体育活动相比,其固有风险发生的几率更大。如橄榄球、足球、篮球等比赛中就容易因体育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而发生伤害。此外,像摔跤、拳击、相扑等完全的身体搏击类比赛,本身就包含了很高的致害风险。

(4)基于公共政策考量的因素。英美法官还常常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来对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作出判断。如果被告对该受伤风险承担过失责任会“冷却运动参与的热度”或者“改变运动的基本性质”,法院将会更倾向于将该受伤风险认定为固有风险。

本案涉及的篮球活动并非正式比赛,没有遵循特定的比赛规则,也没有现场裁判监督,属于专业化水平较低的休闲娱乐性体育活动,其参与者也是未经专业训练的未成年人。因此本案中固有风险的认定较之于竞技性和专业性强的体育比赛中固有风险的认定应更为谨慎。就本案而言,判断致害行为是否属于固有风险范围内的行为,“可预见性”应成为重要考量因素。

1.2本案当事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分析

尽管可预见性属于主观认知范畴,但英美法上通常以“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的客观标准对其进行限定。固有风险的“可预见性”是指与当事人处于同样境地的人对于参与体育行为可能带来伤害的预测。这个“与当事人处于同样境地的人”是一个假设的理性人,即“合理人”。那么钵育的特殊环境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合理人”对本案中致害风险的预见呢?

“合理人”标准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的适用是普通法上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即一般的“合理人标准”能否解决过失体育伤害归责的问题。在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涉及体育伤害过失侵权的判例中,法官们的态度不断出现分歧和演变。在1967年的Roots v.Shelton案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法官克服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判决认为传统的“合理人”标准足以覆盖对体育活动特殊性的考量,应成为体育伤害领域的一般过失标准。之后英国法官和澳大利亚法官在此基础上创造了“合理的体育人(Reasonable Sportsperson)”标准。比如1985年英国的Condon v.Basi案提出了“合理的足球运动员(Reasonable Footballers)”标准,1990年澳大利亚的Johnston v.Frazer案适用了名为“合理骑师(Reasonable Jockey)”的标准。但“合理体育人”并非适用于任何体育活动的场景,而只限定于当事人以专业运动员身份参与正式或公开的体育活动而发生伤害事故的案件。比如“合理的足球运动员”是指职业的足球运动员,Condon v.Basi案则是发生在有现场裁判执哨的正式足球比赛中。对于普通人参与休闲娱乐活动或日常体育锻炼时发生的伤害,并不在“合理体育人”的使用范围之内。因此,“合理体育人”虽然是对“合理人”标准在体育领域适用的特定化,“体育合理人”较之于一般“合理人”,其对体育行为的致害风险的预见与防御能力都更强,因而其对“固有风险”的承担也更容易成立。但同时“体育合理人”对体育场景的专业性和正式性也是有相当要求的。因此,在非正式的休闲体育活动或社会体育活动中,应当适用一般的“合理人”而不是“体育合理人”标准来考量对致害风险的预见程度。

所以笔者认为,不是所有的体育活动场景都值得侵权法予以特殊考量。在本案中,当事人参加的篮球赛系临时组织,参与者也只是业余爱好篮球的未成年学生,其参与体育活动的经验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能力都低于普通成年人,因此不能用篮球运动员对比赛行为致害的风险认知水平来要求本案当事人。本案固然具备一定的“体育特殊性”,但同时比赛的临时性、日常性和娱乐性,以及当事人的未成年和非专业因素也在淡化这种特殊性,使其更接近于普通的过失侵权案件。法院本应从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特定背景出发,综合考量该篮球活动的性质、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和体育技能等各种因素,具体分析原告对遭受伤害的预见能力和防御可能性。但从上述判决来看,一审法官急于寻求并放大案件场景的“体育特殊性”,无暇细究案件中的其他重要因素,武断地将致害行为定性为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从而越过一般的过错原则归责模式,导致归责方向上的偏差。

本案判决的归责逻辑分析

本案判决所遵循的基本逻辑为:原告所受伤害因篮球比赛中的固有风险所致,属于“意外事故”,因而认定被告无过错,以公平责任为依据分担损失。下文将对这一归责逻辑进行梳理和分析。

2.1 固有风险与自甘冒险

2.1.1 自甘冒险制度

自甘冒险制度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明示的自甘冒险(明示的自甘冒险是当事人就免责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可以被合意免责抗辩所吸收。比如在运动员参赛合同中明确规定比赛中所可能遭受的受伤风险)、默示的自甘冒险两种类型。其中默示的自甘冒险又分为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与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抗辩通过主张特殊活动中的固有风险而完全阻却被告过错的成立。它与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不同,后者是在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时免除或减少被告责任。传统的自甘冒险由于杂糅了免责合意、侵害人不负有注意义务或未违反注意义务、促成过失或比较过失等多种因素,导致不同类型的自甘冒险制度之间难以独立、统一的理论基础,因而被一些学者质疑该制度的独立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制度在英美法实践中的分化和衰落。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吸收了理论界对自甘冒险独立性的质疑,将原来明示的自甘冒险还原为“责任的合同限制”,将原来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划归到“受害人的过失”(划分赔偿责任份额的依据)下,分列在《重述》的“责任分摊”篇中。在这三种传统的自甘冒险类型中,只有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通过固有风险理论得到了保留和延续,这种保留在体育伤害领域尤其明显。

2.1.2 自甘冒险制度与固有风险理论的关系

应该说,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向固有风险理论的转化并没有明显的界限。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所承担的风险是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即固有风险。因此英美法院在适用该自甘冒险制度时,常常会直接论证致害风险属于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比如在Cole-man v.Ramada Hotel Operating Co.案中,原告在游戏时因爬楼梯而受伤。法院认为,原告承担的危险是“这种活动本身具有的”而不是源于被告“对滑梯的维修不善”,所以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过错的主张被法院驳回。当自甘冒险在英美法中走向衰落,过失体育伤害中的被告通过固有风险理论来否认过失的成立,与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的原理也是一致的。

正因为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同样以固有风险的认定为基础,导致实践中容易将固有风险与自甘冒险制度的适用混淆起来。实际上,传统的自甘冒险常常作为一种独立的过失抗辩制度来适用,它意味着对过失责任的减免。即使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被一些学者认为属于过失认定而非过失责任抗辩的范畴,但其一旦被适用则会导致完全阻却被告过失的成立。

而固有风险理论适用于过失认定的阶段,即在判断被告是否负有注意义务以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会将固有风险作为影响体育伤害过失认定的重要因素。严格来说,固有风险理论所提出的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过失抗辩,它依赖于注意义务的认定和违反注意义务认定的标准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在英美侵权法上,单纯的固有风险并不能绝对地免除被告的过失责任。比如,固有风险理论在多数情况下能阻却被告过失的成立,但如果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状态,即达到了鲁莽行为标准(鲁莽行为标准是英美侵权法上一种特殊的过失标准,主要在体育伤害过失判例中形成。鲁莽行为是指恶意( wanton)或蓄意( willful)行为。如果被告明知行为对他人具有严重危险,或以合理人的标准判断,被告应该能了解危险事实存在,仍然有意从事该行为,即构成鲁莽行为)时,他仍然要对原告承担过失责任。

2.1.3 本案判决对二者关系的混淆

在本案中,法官单纯用“固有风险”推定该案为“意外伤害事件”,存在混淆固有风险理论与自甘冒险制度的可能性。尽管判决中对固有风险作了明确定性,但对固有风险最终如何影响过错的认定并未作任何阐述,因此无从推测其是将固有风险作为影响被告过错成立的因素之一,还是将其作为自甘冒险制度的基础。如果判决仅仅将固有风险作为影响被告过错认定的因素,那么即使该致害行为构成固有风险,也不意味着被告过错的不成立。固有风险理论所考察的主要是原告对该风险的预见性和防御能力,并进而动摇但不是完全阻却被告过错的成立。尤其在篮球等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固有风险常常必须与致害行为相结合才能导致损害的实际发生。本文因缺乏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详细了解,无从对被告过错的认定进行综合考量。但可以确定的是,假设被告的致害行为存在明显的“鲁莽”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存在其他影响被告过错认定的重要因素,即使存在固有风险,被告仍需对其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相反,只有判决适用自甘冒险制度,固有风险的存在才会完全阻却被告过错的成立。从法官对“意外伤害事件”毋庸置疑的推定来看,其完全否定了被告过错的成立,也因此放弃了对过错原则的适用,转而适用公平责任。这表明一审判决在很大程度上适用的是自甘冒险制度而不是固有风险理论。法官在此处的模糊化处理或许因为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并未纳入自甘冒险制度,以至“欲用之”却无奈于缺乏援引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采用的是促成过失或比较过错原则,只能视为对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的吸收,对于以固有风险认定为前提的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未作规定)。但这种模糊处理不仅造成了归责逻辑上的混乱,还进一步导致了归责原则选择上的错误。

2.2过错原则与公平责任的取舍

本案最终适用公平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进行损失的分摊。应该说,这种选择符合目前国内法院处理体育伤害案件的主流趋势。那么传统的过错原则是否已经无法覆盖体育伤害案件中的体育特殊性而必须通过公平责任的损失分摊来解决?具体到本案来说,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否是必须的、合理的?

2. 2.1 公平责任普遍适用于体育伤害案件的原因与弊端

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四种法定的适用情形。这四种情形包括:(1)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第31条);(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第33条);(4)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损害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对实践中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体育伤害案件适用公平原则是以第24条为依据,但第24条与公平责任适用的法定情形相比,其适用只是作为过错原则无法适用的补充和例外。国内法院将这一例外规定作为体育伤害归责的普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领域法律适用与救济制度上的困境。

一方面,立法中很难找到体育伤害归责适用的恰当依据。国内立法没有对体育伤害归责作出特殊规定,也未纳入国外体育伤害归责抗辩中援引最多的自甘冒险制度。在现有的过错归责范围内考量体育活动的特殊性难度较大.,国内基层法院法官判案任务普遍繁重,往往无暇对案件事实中的特定因素作过多研究。在判决无据可循的情况下,公平责任为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提供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既对被侵害人的损失提供了适当救济,也以损失分摊的形式间接体现了自甘冒险的责任减免要求。

另一方面,对体育伤害的特定保险救济与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在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因体育伤害事故所带来的损害不只是健康上的,还常常导致职业生涯的中断甚至终止,仅通过体制内的普通社保制度或商业保险不足以弥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院通过公平责任的损失分摊争取更多补偿。在社会体育领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被侵害人很难从其他途径获得损害补偿,法官迫于定纷止争的压力,很容易倾向于以公平责任来结案。

公平责任在体育伤害领域的普遍适用,固然有上述现实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也缓解了该领域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普遍适用引发的弊端不容忽视。首先,公平原则的适用要以过错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公平原则适用的可能性。但在体育伤害归责的实践中,体育活动的对抗性、固有风险等特殊因素使当事人过错的认定变得复杂和困难,法官图省事可能会越过过错认定的必要阶段,不审慎地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而直接向公平责任逃避。还有一些本来应该由证明责任来决定的问题,法官因怠于对证据进行认定或不熟悉证据法则,而将当事人因举证不力而应承担败诉风险的案件,错误地认为属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进而适用公平责任。其次,公平责任实际上并不是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是从社会和谐、道德平衡的角度对损失进行分摊,其实践的是分配正义而非矫正正义。如果盲目用公平原则的分配正义来取代过错原则的矫正正义,将会从实质上损害侵权法预防损害之规范功能。此外,公平原则在体育伤害领域的滥用可能会阻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因为在体育活动中一旦发生损害,法官如果不审慎地根据证据规则和过错原则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而是故意模糊责任的归属,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各打五十大板了事,使本来存在过错的当事人免于法律责任的惩处,这一方面使侵权责任对于过错的威慑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会让人们参与体育活动时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事故的防范上,从而减少了体育应有的乐趣和竞技性。尤其对社会体育活动的广大参与者来说,安全感的降低会挫伤普通人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2.2.2本案适用过错原则的可能性

目前《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体育伤害归责作出特殊规定,动辄以公平责任为据在当事人之间分摊损失又会引发各种问题。因此对体育伤害案件的裁决者来说,应当在现有侵权法体系内,充分利用过错原则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来解决而不是逃避归责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并非完全没有过错责任适用的空间。如前所述,法院在本案中对固有风险的认定值得商榷,退一步说,固有风险的成立也不能绝对排除过错的存在。另外,如果对固有风险的预见是对参与体育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的,如果原告因为预见风险而选择参加比赛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被告也同样如此。这意味着即使在固有风险的情况下,按比例分担过错责任是更合理的选择。这也是传统的自甘冒险制度因为过于强调责任的“全有”或“全无”而趋于衰落,并逐渐被比较过失所取代的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对责任的分担作出了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尽管从结果来看,适用第26条的过失相抵原则与第24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可能“殊途同归”,但第26条对责任的厘清兼顾了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假定原告对受伤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而该风险又不属于篮球比赛本身的风险,则该风险不属于固有风险,而构成“显著风险( Obvious Risk)”。在英美法中,“显著风险”的情况下被告往往存在一定的过失,该风险的负担应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显著风险往往适用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或比较过失的情形。即使本案中存在篮球活动的“固有风险”,但这种比赛自身的风险是与被告在比赛中的对抗性动作相结合的,因此如果因被告的行为增加了固有风险带来的损害,那么超出固有风险的部分则属于“额外风险(Extra Risk)。对于超出固有风险范围的额外风险也应该根据一般的过错理论来归责。

3结论

新篮球规则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篮球规则;调查;大学生 

 

引言 

篮球运动在我国是一个极为普及且深受广大大学生喜爱的球类运动项目。作为篮球运动技术发展的指导性法规——篮球竞赛规则,可为组织、裁判篮球比赛提供客观统一的依据;更是开展及参与欣赏篮球运动竞赛的重要条件,所以对篮球规则的了解和熟知在扩大大学生知识面,培养他们热爱和积极参与篮球运动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在目前的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热衷于篮球运动但对于篮球规则知识的学习相对滞后;由于学生对篮球规则的不甚了解,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在校际学校篮球比赛中矛盾冲突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篮球运动的开展、普及和校园秩序的正常维持。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在校的普修篮球课200名爱好篮球运动的学生。 

1.2 研究方法 

1.2.1 问卷调查法 

共发放学生问卷200份,收回问卷190份,回收率95%,有效问卷180份,有效率94.74%。 

1.2.2 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相关论文,收集整理并吸收有关国内学生篮球规则知识掌握程度方面的文献资料。 

1.2.3 数理统计 

运用常规数理统计方法,对所收回问卷的各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处理。 

2.结果与分析 

2.1 关于我校学生获取篮球规则知识的渠道的调查分析 

通过调查得出,目前我校学生篮球规则知识的来源广泛。但体育课仍然是学生尤其是女生了解、学习篮球规则知识的主要途径,61.18%的女生主要通过体育课堂获取相关知识;另外,有23.53%的女生通过大众传媒的各种方式获取篮球规则的相关知识,而女生通过课外培训获取相关知识的比例仅为2.35%,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家长及女生本人对篮球运动的认识程度还较低。我校学男生对篮球规则知识的获取主要得益于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所选比例为68.42%,位居第一;远超过体育课教师对篮球规则知识的传授,我校学男生通过体育课获取篮球规则知识的比例为18.95%;而男生接受课外培训的学生为数不多,比例仅为8.42%。对教师在课上讲解规则情况的调查显示,有8.33%的学生认为篮球教师经常讲解篮球规则知识,有77.78%的学生认为篮球教师只是偶尔讲讲篮球规则知识,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篮球教师在篮球规则知识的讲授方面还远远不够,应引起篮球教师的高度重视。 

分析认为,由于过去新闻媒体的落后,在以往的体育教学中,学生也只是在学技术的同时较为零散地了解一些体育规则知识和概念。随现今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国际性重比赛的日益增多,观赏高水平赛事已经成为学生们的生活内容和体育素质的表现方式。而目前我们的体育教学在学生获取相应的体育知识的实效性方面已经受到以大大众传媒(电视、网络、报纸等)的冲击;如何通过有效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体育观赏能力,让他们终身受益?这也对我们目前的体育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2.2 我校学生对篮球规则知识掌握及状况 

我校学生掌握篮球规则知识的情况不容乐观;男生有比例为29.48%的同学对篮球规则知识相当精通,有39.22%的学生了解一小部分规则知识,但仍有31.58%的学生对篮球规则知识完全不了解;调查显示我校学女生对篮球规则知识精通的人竟为0人,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仅有7.06%的女生对规则知识了解大部分,然而仍有48.24%的女生对规则知识完全不了解,可见抚顺市大部分学学生对规则的了解程度普遍偏低,多数学生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男生掌握程度稍好于女生。 

分析认为,虽然目前学学生获得篮球规则知识的途径较多,但是这些途径在篮球规则的解释上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学生对于篮球规则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学生的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及实际运用能力有着较高关联。目前,体育新课程把提高学生的体育实践能力放在重要地位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实践证明,由于规则知识的缺乏,反过来也阻碍和影响了学生参与、欣赏篮球运动的积极性。另外,调查发现低年级学生对于篮球规则知识的了解程度要远低于高年级学生;我们认为除以上原因之外,也与学生在初中时的体育教师自身掌握的篮球规则知识相对缺乏,有些教师脱离实际地理解、解释规则有一定关联。 

2.3 我校学生对篮球规则知识求知态度 

我校学男生中有26.32%的同学非常想了解篮球规则知识;有61.05%的学生持“一般”态度,所选比例位居第一;有12.63%的男生不想了解篮球规则相关知识,对篮球运动不感兴趣,求知欲低,持无所谓的态度;我校学女生有17.65%的学生非常想了解篮球规则知识,有42.35%的女生想了解篮球规则知识,但女生持无所谓态度的比例为40%,所选比例明显高于男生。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校学男女生对于规则知识的学习持积极态度的分别占26.32%和17.65%,我校学男生对篮球知识的求知欲要比女生强。 

学生对篮球运动兴趣较高,大部分学生过于偏重篮球运动的娱乐成分,虽然客观上存在着学学生对规则知识的求知欲相对篮球技术要低的现象。但是,绝大部分的学学生篮球规则知识求知态度还是积极的,部分学生认为篮球则知识的要求和难度较其他运动规则相对高,学习起来有困难。同时学生们认为在自己想学习篮球规则知识的时候,苦于没有教师的指导和对于规则的解释。 

3.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1.1 体育课仍然是学生尤其是女生了解、学习篮球规则知识的主要途径,男生对篮球规则知识的获取主要得益于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 

3.1.2 我校学生掌握篮球规则知识的情况不容乐观,大部分同学只了解一小部分或完全不了解,可见抚顺市大部分学学生对规则的了解程度普遍偏低,多数学生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男生掌握程度稍好于女生。 

3.1.3 虽然客观上存在着学学生对规则知识的求知欲相对篮球技术要低的现象。但是,绝大部分的学学生篮球规则知识求知态度是还是积极的 

3.2 建议 

3.2.1 体育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时,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 

新篮球规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生 篮球裁判 自信心 培养

自信心在临场执裁中的作用:自信心能够唤起积极的情感,使得学生裁判员在面对比赛压力时可以保持镇静。需要时,能果断的作出判断。自信心还能使学生裁判员很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比赛任务的重要方面。缺乏自信心会使的学生裁判员在压力下变得紧张,会使他们不能将注意力集中在应该注意的任务上,因而影响执裁。

针对学生篮球裁判自信心不足的几大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提出合理的建议。

1.前言

由于篮球运动自身的特点,吸引了广大学生积极、热情的参与,他们经常的自发地组织比赛和参加多种类型的篮球赛,以我校来说,每年常规性的篮球比赛就有:校级篮球比赛、系级篮球比赛、新生篮球比赛、以及教职工篮球比赛等。由于学校规模的不断广大,学生人数增加,比赛的场次也越来越多,裁判的工作十分繁重,只由体育教师来担任每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已不可能,必须要有学生的参予。因此,在我校学生中培养一批篮球裁判非常的必要,,这也是篮球运动在我校持续、深入、健康开展的保证。通过本研究,对我校学生篮球裁判员主要存在自信心不足等重大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培养学生篮球裁判自信心的方法。为今后学生篮球裁判在处理临场自信心的问题上提供理论依据,促使我校学生篮球裁判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才能保障学校篮球比赛和学校篮球运动向上的发展,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篮球裁判。

2.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西华师范大学的学生篮球裁判员

研究方法

2.2文献资料法

查阅相关篮球裁判自信心培养的文献,及有关学科的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阅读,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发现篮球裁判对裁判规则和相关的知识不够了解,但是仅仅通过几节的理论课就想能够初步地了解掌握规则与裁判法,显然是不够的。对于初学者来说,应该注重篮球裁判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

2.3理论与实践脱节,结合不充分

抽查表明,70%的裁判认为,理论与实践脱节,结合不充分,是引起自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理论与临场实践脱节主要表现:临场时紧张,判断不果断,患得患失,缺乏信心,错判漏判。产生这样的状态是学生篮球裁判在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初学者一味的注重掌握理论知识,对临场实践不重视。还有就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太注重临场实践能力,造成在比赛中出现理论知识的不踏实,不敢响哨,犯规的错判或者漏判。导致怀疑自己的执裁能力,怕场上球员不满,场外观众起哄。临场中偶尔判罚失误,或者比赛场面难以控制时,马上出现紧张情绪,并产生了自卑的心理,影响执裁水平的正常发挥。

2.4对篮球规则、裁判法掌握不全面

裁判员是篮球场上的“法官”,规则是裁判员临场判罚的唯一依据。一名优秀的裁判员不但要学习规则的条文,还要领会规则的精神和实质,更重要的是在临场执裁中,灵活运用规则,贯彻其精神和意图,规则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要有全面透彻的理解。初学裁判员在担任临场裁判之前,尽管有经过篮球规则、裁判知识的培训,但是仅仅几天的理论课,要使他们能够了解掌握最新的规则与裁判法,显然是不够的。对于初学裁判员来说,应该注重篮球裁判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篮球竞赛规则》是篮球竞赛的法则,是裁判员执法的依据。《篮球裁判员手册》是裁判员执行规则的工作方法。因此,裁判员必须精通熟练掌握篮球竞赛规则,熟悉篮球裁判员手册,按规则原则准确判罚和处理比赛中千变万化的各种实际问题。从调查表中可知,有很多裁判员表示对规则裁判法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尤其对身体接触动作的判罚,缺乏准确性,从而影响了执法的果断性与坚决性。

3.总结及建议

(1)要求入门的学生篮球裁判熟读篮球裁判法,掌握篮球裁判法规则。

(2)等级高的裁判对等级低的裁判进行直接的辅导,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

(3)对学生篮球裁判进行定期的理论培训,达到一定要求时,参加等级考试。

(4)创造执法重大比赛的机会,让学生裁判员得到锻炼。

参考文献

新篮球规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生;篮球裁判员;裁判能力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250-01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华中师大体育学院、武汉体院、湖北大学体育学院、湖北师范学院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06级、2007级学生200人。

(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观察统计法。

2 结果分析

2.1 影响学生篮球裁判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

2.1.1 教学中组织竞赛和裁判法课时少

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学校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篮球普修总学时为72学时,基本理论知识占15%,基本技术与战术占50%,基本技能与能力占30%,考核占5%,教学内容安排主要以技、战术教学为主,有关组织竞赛、规则和裁判能力培养只有4学时的理论课和2学时的裁判实习。每个普修教学班约20人,每个裁判组4人平均每人不到15分钟的裁判实习时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使学生掌握篮球比赛规则及在比赛中的初步裁判能力,是非常困难的。

2.1.2 学生对规则和裁判法的理解不够深入

78%的学生对规则和裁判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各校选用《篮球》课程教材中有关学生篮球裁判能力培养的只有两个章节。许多学生为了通过篮球裁判等级考试只是死记硬背规则和裁判法并没有真正理解。调查发现89%的学生没有辅助教材,63%的学生辅助教材版本较老。按照惯例,国际篮联每4年修订一次规则,一些院校选用《篮球》课程教材版本较老不能满足学生对裁判知识更新的需要,无法掌握规则的最新变动。

2.1.3 缺少实践机会

通过校园内一系列比赛的裁判工作,部分学生有了一定的裁判能力,但是由于实践机会少,在校学生人数多,73%的学生临场执裁缺乏自信心, 在场上表现为紧张易受外界干扰、情绪不稳定、优柔寡断,对比赛中的违犯不能及时准确做出判罚,往往出现反应迟钝漏判错判,判罚时哨音不洪亮、手势不明确、宣判程序混乱、移动站位错误等现象。34%的学生不能主动与同伴配合,执裁过程中裁判员之间、裁判员与记录员之间配合缺乏默契,往往出现犯规后该交换位置没有换,一个裁判正在宣判另一个已经将球进入比赛状态等等。

2.1.4 学生对于篮球裁判技能的学习兴趣不高

多年以来在篮球教学中教师要求学生在技术上精益求精,在战术上熟练默契,希望每一名学生都能熟练地掌握篮球技、战术,而篮球规则的学习和裁判法的实际操作,被忽略或安排少量的裁判法理论和实践课。在这样的教学观念的驱动下,学生为了提高身体素质和篮球技、战术水平,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暇顾及自身裁判能力的提高,更谈不上兴趣的培养了,对裁判能力培养只是为了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需要。调查发现学生对于篮球裁判技能学习兴趣很浓厚的占9%,为了提高就业竞争力的占91 %,为了提高篮球技、战术水平而掌握规则和裁判法的占42%, 61%的学生认为篮球裁判技能很重要,但是真正有浓厚学习兴趣的却很少。

2.2 学生篮球裁判能力培养的措施与方法

(1)利用课余时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对规则和裁判法的理解,教学中教师要紧跟篮球运动的发展,及时准确的掌握《篮球竞赛规则 》的最新动态,并传授给学生避免新人采用老规则的情况出现。

(2)狠抓篮球裁判基本技能的训练,采用单个动作的自主练习、听教师口令的模仿练习、临场实践中跟随教师进行的模仿练习、临场实践中学生的实战与教师指导相结合的练习等。

(3)加强交流培养默契。裁判员要相互信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不抢判、不漏判,再同伴鸣哨之后,不要改判,除非发生严重的错误,可提醒同伴来改正。

(4)开展形式多样的篮球裁判临场实践。利用教学比赛进行临场裁判实践,在具备了一定的临场执法的能力与条件后,逐步参加班级、院级、学校主办的各种比赛,进而参加当地体育局、教育系统、政府以及各企业举办的各类篮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5)注重篮球裁判培训与等级考试。定期举行篮球裁判员培训班,进行理论与临场技能的培训,经过考核合格授予国家二级裁判员。并指导学生在地方体育局进行注册登记,积极参与篮球裁判工作,努力向更高的裁判级别晋级。3 建议

利用课余时间加强理论学习,狠抓篮球裁判基本技能的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篮球裁判临场实践加强交流培养默契,注重篮球裁判培训与等级考试。

新篮球规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体育课普及篮球规则

一、教师穿插讲解规则

(一)教师在室外课讲解规则

教师应在一堂篮球教学课中适当地穿插篮球规则知识的讲解,能使学生利于理解并熟记。例本节课教授体前变向换手运球,在授课结束前的一些时间里,教师可以插入相应的规则,如1、“携带球”违例,俗称“翻腕”,就是在运球过程中,运球手翻腕使手掌心超过垂直面;2、“持球移动”违例,又称“走步”,就是运球开始时,在球离手前中枢脚不能抬起,当中枢脚出现不合法移动即为持球移动违例等,这样就可以在学生的大脑里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教师在多媒体教学讲解规则

教师去多媒体教室下载一场国际篮联的比赛,让学生看一场比赛,每一个违例或犯规时可以暂停播放,先由学生提出这个违例或犯规应属于哪种违例或犯规,因为学生中也有略微了解的,然后再由教师答复,并指出这个是什么违例或犯规,哪些动作属于这种违例或犯规,最后由教师再回放一遍并布置这堂课的课后作业,让学生写出这场比赛中没有讲到的违例或犯规之处,此举可以使学生对规则牢记于心。

二、学生临场体验

由于经过多媒体篮球规则的讲解学生的理论已经有点掌握,但还缺少实践经验,所以教师应组织一场学生篮球比赛,让一部分学生做裁判。俗话说:实践是检验真正的唯一标准,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不足之处。在比赛中,可以安排两个体育教师一对一记录两个学生临场执法的违例或犯规,并记录错在哪里,应怎么判罚等,结束后告之学生,度把记录纸让学生拿回去仔细揣摩,此法虽然只教授了少部分学生,但由于抓住学生普遍对篮球爱好及兴趣的特点,可以使那些临场“小裁判”去带动多数学生来了解篮球规则。

三、安排体育室内课全面细致及补充讲解

上课前教师提出老问题,让学生温故以前教授的知识点,使其有充分的准备来学习这节课的知识,教师讲解时应通俗易懂,能使学生利于理解,一般在专业术语后应加上俗语。

(一)教师解释什么是篮球规则

就是由领导和组织篮球竞赛的权利机构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它设定条件,明确职责,授予权利,作出规定,指明罚则,是篮球竞赛的法律,是参加篮球竞赛的人员必须遵守的比赛规定。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这是书面上的解释,其实大家都知道,每个游戏都有它的游戏规则,规则是不断的更新和改进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公平公正,提高比赛的观赏性。

(二)教师讲解违例

什么是违例?违例又分为哪几种?如跳球违例、走步违例、翻腕违例、球过肩违例、球回打后场违例、干扰球违例、3秒违例、5秒违例、8秒违例、24秒违例、罚球违例等。

违例大致可分为(1)普通违例:如带球走步、两次运球、脚踢球或以拳击球。(2)跳球违例、(3)跳球时的违例:除了跳球球员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触到球之前进入中央跳球区。

24秒钟规则

进攻球队在场上控球时必须在24秒钟内投篮出手。

8秒钟规则

球队从后场控制球开始,必须在8秒钟内使球进入前场(对方的半场。

5秒钟规则

持球后,球员必须在5秒钟之内掷界外球出手.FIBA规则规定罚球也必须在5秒钟内出手。

3秒钟规则

与对方发生身体接触而产生的犯规,比如与裁判发生争执等情况。

队员出界

球员带球或球本身触及界线或蚧线以外区域,即属球出界.在球触线或线外区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扰球

投篮的球向篮下落时,双方队员都不得触球.当球在球篮里的时候,防守队员不得触球。

被紧密盯防的选手

被防守队员紧密盯防的球员必须在5秒钟之内传球,运球或投篮,否则其队将失去控球权。

球回后场

球队如已将球从后场移至前场,该球队球员便不能再将球移过中线,运回后场。

(三)教师讲解犯规

犯规有哪几种?如拉人犯规、推人犯规、打手犯规、阻挡犯规、进攻犯规等。

1、队员不准通过伸展臂、肩、髋、膝、脚或弯曲身体成不正常姿势以阻挡、拉、推、撞、绊等动作来阻碍对方行进;也不准使用任何粗野动作。2、合法防守位置(1)当达到下述状态时,防守队员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2)他正面对对手,并且双脚以正常的跨立姿势着地。(3)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当对方队员试图从他身边通过时,它们必须放下。如果队员不能将臂或肘放下,发生接触就是阻挡或拉人。3、投篮可用任何方式投篮,但他必须将球在被别的队员触及前从篮圆丰方投入球篮或投篮触及篮圈。发球时在裁判员将球置于他可处理时,要在5秒钟内投球离手;不得做假动作罚球;最多5名队员可以占据被看作是1米深的位置。

(四)教师讲解几种特殊的犯规

如双方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技术犯规等。

1、双方犯规是不管是侵人犯规或是技术犯规都不判给罚球,只给队员登记犯规,不登记全队犯规。如果宣判双方犯规或打架犯规时某队拥有球权,应保留球权,在靠近比赛中断地点的边线掷界外球继续比赛。如果宣判双方犯规或打架犯规时双方球队都未拥有球权,或投篮未成功球在空中,应由任何两个非同队的队员在中圈跳球继续比赛。如果投篮成功,得分有效,在底线掷界外球继续比赛。如果双方犯规是作为裁判员意见不同的结果,不计得分,应由任何两个非同队的队员在中圈跳球继续比赛。

2、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是新规则规定裁判员认为队员蓄意地对持球或不持球的列方队员造成侵人犯规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当球员犯规严重粗野,又或者球员防守时并非针对篮球而是进攻球员,这很容易导致受伤,球证可判断为违反体育道德犯规。

3、技术犯规是指所有不包括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队员不得漠视裁判员的劝告或运用不正当的行为。

由学生提出不懂之处,教师一一作出详细解答,经过前面这样全面的了解,就差不多使学生更加理解透彻。

总结:目前,篮球运动是青少年最喜欢的体育项目之一,在每个学校最受学生欢迎和接受的课就是篮球课,因此,各学校对于篮球课也非常重视,但唯独缺少的是篮球规则的普及,如果想要篮球规则也融入进篮球课里去,需要我们体育教师努力进取,不断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让学生去渗透得规则,是我们每个体育教师都要研究的探索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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