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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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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1篇

面对“三鹿事件”这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新华社作为我国的主流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是迅速而全面的。危机发生之时,新华社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各方面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避督权,从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正常秩序作出了贡献。

本文选取2008年9月11日到9月30日这一时间段内新华社对“三鹿事件”的报道为样本进行分析,笔者从中认为,此次连续报道中,新华社较好地把握了主动权,取得了较好的传播效果。

注重报道时效性

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是否透明公开、是否传播及时非常重要,主流媒体一定不能缺席。总书记在今年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媒体应做到在“第一时间权威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强透明度,牢牢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时效性是衡量公共突发事件报道水平的首要标志,是新闻竞争的第一目标。没有哪一类新闻像突发事件报道那样对时效要求那么高。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重大突发事件,中国自己的传媒不报道或不及时报道,而让西方媒体去恣意歪曲报道,直接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在国内也会造成不良后果,使人们对新闻报道的可信度打折扣。

新华社从9月11日起就开始对“三鹿事件”进行跟踪报道。9月11日19点04分,质检总局开始调查;19点12分,三鹿集团负责人表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20点56分,卫生部指出高度怀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21点,三鹿声明召回问题奶粉700吨。事件的每一个进展在新华社的报道中都有所反映。

平衡多方观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不是游离于党和政府之外的独立力量,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这使政府的声音能通过主流媒体得到及时传播,然而这种只突出政府的声音的传播模式,在面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时候,容易使人产生只有“一种”意见的印象。更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这种宣传模式还造成了西方受众对中国对外传播媒介产生“刻板成见”,认为中国媒介只有宣传,没有报道,“新闻事实”依附于既定的“宣传口径”而传播,传播的主旨不是“传递信息”,而是“统一口径”。新华社对“三鹿事件”的报道,注重平衡多方观点,注重国际、国等多种视角的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国际与国内视野相结合

“三鹿事件”使食品卫生行业经历了一次危机,国际社会评价此事最权威、公信力最强的组织之一是世界卫生组织。新华社在9月20日和9月2工日分别发出两篇消息:《世卫组织协助中国应对“问题奶粉”事件》和《世卫组织说中国处理奶制品污染事件严肃认真》,报道了世卫组织对中国奶制品业出现这次危机的看法和对中国政府对此事件处理的评价。无疑,世卫组织的评价对我国政府的此次危机公关是具有正面意义的。9月15日,《新西兰称三鹿事件不会影响在华贸易》一文也很好地反映出“三鹿事件”相关国家对中国的这次公共突发事件的态度。

对国内视野的关注同样采取了点面结合的方式。由于奶制品属于日常消费品,所以此次事件的影响波及全国,新华社的报道照顾到了全国东南西北中各主要省份,北京、上海、河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浙江、广西、广东、湖北、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情况都能通过新闻了解到。“三鹿事件”造成短时间内民众对奶制品消费的恐慌,作为直接结果,处于奶制品产业链的始端的奶农同样成为了受害者。9月21日《农业部积极采取措施力保奶农少倒奶不杀牛》一文在稳定奶农情绪方面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2、官方、企业和普通民众的声音相结合

“三鹿事件”作为公共突发事件,影响到社会中的许多家庭,社会波及面广,这就需要在报道中出现官方的声音,以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的稳定,也需要有民众的声音,让民意舆情得到传播,并使群众的情绪有一个有效的传播渠道。这两者在危机传播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国务院、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在“三鹿事件”被媒体曝光出来的第一时间即展开行动,并出台一系列措施,通过媒体,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行动的政府。

作为此次危机事件的首要责任方,包括三鹿、伊利、蒙牛在内的多家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诚恳致歉,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自查和对“问题奶制品”的追溯调查,并采取措施确保新上架产品的质量。这些内容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中都有所涉及。

作为奶制品最直接的消费者,普通民众对“三鹿事件”的态度、对国产奶制品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奶制品产业链的发展和此次危机的解决,9月27日的《广州市民对奶粉信心逐步恢复》传递出了一个积极信号。

发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隐瞒问题。“三鹿事件”反映出奶制品行业混乱的局面,但是政府和企业正视存在的问题,面对公众的质疑,做出了快速而有效的回应。新华社的报道,平衡地处理了各方面的声音,没有情绪型的表达,有的是客观和公正、理性和建设性。新华社在第一时间发出的报道既安定了民心、反映了民意,又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3、请专业人士为民众释疑解惑

在“三鹿事件”曝光之后的9月13日,新华社即发出两篇消息:《专家谈如何护理“肾结石”婴幼儿》、《调查组医疗专家谈三鹿问题奶粉的危害》,报道了医疗专家对问题奶粉的看法以及如何护理“肾结石”患儿的方法。这方面的内容无疑是公众最关心也是最需要医护专业人士释疑解惑的盲区。

新闻与评论相互配合

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报道能给受众一个全面的视野,以把握事件发展的进程,而评论的作用在于引导舆论。

在作为样本的9月u日到9月30日的工82篇相关报道中,共有评论7篇。评论的内容包括消费信心的重塑、奶制品市场秩序的恢复、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乳品企业社会责任的追问、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涉及此次事件的方方面面。这几篇颇具针对性的评论起到了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而且其高转载率再次扩大了社会影响力,使事件的发展朝着积极、正面的方向转化。

此次关于“三鹿事件”的报道,新华社较好地使用了新闻与评论相互配合的方式,在通过新闻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运用新华社评论员文章、新华时评等方式发出主流媒体的声音,以评论的方式传播国家主流媒体的主观立场和声音,这样既能吸引公众参与讨论,又能引导舆论朝着理性、建设性的方向发展。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2篇

1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性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也日益加快加快,人口不断增长,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其中比较引起人们重视的传染病一旦爆发就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造成大批人员发病甚至死亡。而且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曝光以及环境的恶化,很多新型疾病如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各种各样的流感不断侵袭着人们的健康,以2003年著名的“SARS”病情为例,该病种在我国大部分境内流行,造成了5000余人感染,349人因此而死亡。到最近的2013年四川眉山的“6.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386名学生出现腹泻现象,但是救助及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这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涉及范围就很广,因此一直是国家卫生部门密切监测的事件。

2 危机管理意义和重要性

当突发事件一旦爆发,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应对处理,那么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2003年,SARS病毒在中国肆虐,当时因为缺乏危机管理体系,造成了大量人员的感染以及死亡。从SARS事件和对其处理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危机管理不成功案例。

危机管理的含义是个人或组织通过危机监测、预控、决策、处理,以达到避免或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通常把危机管理表述为预防、准备、反应、恢复这4个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可以对人类生命构成直接威胁,还可对人群造成心理恐慌,甚至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产生严重的危害。针对于此,就迫切需要采用快速有效的危机管理对策和行为,来避免或减轻危机事件所带来的危害。

3 危机管理的作用

3.1 预防。危机管理中的预防主要包括监测和预演。监测是指对区域范围内的人群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卫生监测、对出现疫情地区的疫情报告和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平台等工作。预演是指有针对性对一些有可能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的人群进行演习,来考察应急系统的反应能力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动态监测的范围应该尽可能的广泛,能覆盖到有可能出现疫情的各个角落。

在欧美等国,检测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对医院急诊室病人进行监测,还对各大药房进行检测,甚至利用卫星和发达的城市监控设备对街道打喷嚏的人群进行检测。

因此,建立广泛的监测网络,就有很大可能及时获取疫情的最新动态,为及时预防提供充足时间和依据,可以冷静的面对疫情。此外,监测获取的原始数据经过专门的加工和分析,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就比较容易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的隐患。

3.2 准备。危机管理中的准备包括预警、储备。预警是对不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出由高到低的判断,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4级预警等级,并且用相关的颜色区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代表不同级别。

储备的意思是指面对不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历史相关经验而进行的物质资源储备。比如面对毒气污染,就需要准备防毒面具;面对核泄漏,就需要储备大量的碘等。

3.3 反应。危机管理中的反应是指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决策以及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应对、救助、控制、信息、健康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各相关部门与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能和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其中信息的及时尤为重要,当疫情来临时,要积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播报相关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正确引导广大群众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危机,消除恐惧和不安的情绪,同时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可以激发群众的责任感。同时还可以对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督促和鼓励。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管理模式上,要统一指挥各个部门的行动,对卫生、军队、警察、消防、交通、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合理的沟通和协调渠道。

3.4 恢复。危机管理中的恢复主要包括事件评估、恢复、转危为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科学对事件进行评价,对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度,做出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做出总结,从而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改善工作方式,从而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因此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与缺陷,促使人们深刻反思,并进行调整和改革,从而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和社会进步的契机。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3篇

为了有效的防范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给公众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更明了清晰的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报告的类别、分布和发生特点及相关信息的监测情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系统,专门针对的就是传染病。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所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采用的资料是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所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1.2 分级分类标准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来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1.3 统计学方法 应用Excel进行统计分析,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方法。

2 结 果

3 事件特点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很多,下面对已发生的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进行阐述:

3.1 不可预知性 人们很难找到最适合的方法进行预测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尚且现有的科学手段还部能保证很快查明所有有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从而可能使有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及时处理。如美国在911之后出现炭疽生物恐怖事件。

3.2 公共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的危害就是对发生区域内的所有人都有影响或受到损害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很多情况下还会引起强烈的跨地区影响,当于大范围的采取公共卫生措施时,又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的恐慌。如:2003年在全球肆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及禽流感疫情等。

3.3 紧急迫切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发生的突然、情况的急迫、危害范围广程度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危害将进一步加重,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最短时间做做快最正确的决策,力争将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对那些不明原因或者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发生,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争分夺秒全面开展工作,以求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控制事件。

3.4 复杂多样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但种类很多而且复杂。例如:可引起传染病暴发的微生物就有8大类,而引起中毒事件的物质只是理化类现已查明的全世界登记的化学物就超4000万种,同样哦毒物因为各种因素又表现出千差万别的危害性,有的直接为人体而有表现,儿有的则是潜在的威胁。

3.5 严重危害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非大,即使轻者也会导致短时间内人群的发病或死亡,使公共医疗体系面临物资短缺等的压等,重者会冲击医疗卫生体系破坏医疗基础设施威胁医务人员生命安全;更甚者可引起一个区域国家一定程度经济后退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局、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土地局、建设局、局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县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工作

(一)、应对公共卫生突发工作情况

1、强化制度建设,落实组织体系。一是根据省、市、县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要求,制定《××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应急预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酒和肉品,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企业和酒类销售企业行为,制定了《××县商务局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文秘站: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商务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科,具体负责对全县商务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传递;认真落实县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全县商务系统开展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三是明确科室责任,落实防控重点。由市场流通科负责内贸流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外资外贸科、招商引资科负责外经贸流通企业、外商投资流通企业(来源:文秘站 )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政策法规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省市生猪活体储备企业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督促指导。

2、强化应急措施,确保商务系统公共卫生无突发事件发生。一是建立值班和“零报告”制度。自9月16日起,相关科室以轮周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保证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及各位领导,并上报县防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涉外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防控工作。三是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紧密跟踪市场动态,认真监测猪肉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状况,加大对省、市两级生猪活体储备场点储备猪源的监管,确保省市16400头生猪储备运行平稳,没有发生疫情和肉食市场滞销、脱销现象,生活必需品市场货丰价稳。四是建立局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各科室各司其职,并通过联席会议向局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商务系统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

(二)、应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情况

1、突出难点,妥善处理企业改革和投资问题。一是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专职处理事项。二是开展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实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轮班接访制度。三是按月排查热难问题,妥善处理11户商贸流通企业在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全年共处理商贸企业改革中遗留问题的上访案件47起,涉及人员300余人。四是围绕外来投资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保姆式服务,及时化解,全年累计解决42户外来投资企业因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及企业用工等问题110项,有力地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2、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一是组织实施对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禽蛋、食盐等14种生活必需品供求情况的市场监测,督促吉玛特超市、大众食品有限 公司等样本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信息;二是深入同乐市场、东门农贸市场,吉玛特、福玛特超市,中枢大厦等商品销售场所,现场观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变化情况,按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三是加强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联络服务,及时了解企业购、销、存、价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市场供应,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运行。全年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市场供应平稳增长,全县完成社会商品零售17.5亿元,比上年增23%。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与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强化成品油、再生资源、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完成100户再生资源收购网点备案登记和1438户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备案工作,规范了7户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认证,捣毁六家非法经营成品油摊点,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强化消防安全工作。一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成立了局长任组长,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务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商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完善和规范了工作制度。重点单位重点企业按要求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制》、《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维修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等制度,并把制度层层落实到位。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局与52户经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各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基本做到了每月有报表,每季有检查,半年有总结,年终有考核。四是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结合“6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活动,开展了消防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超市和外来投资企业组织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五是组织开展商务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县商务局加大对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对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巡查工作。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由我局分管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对商场、超市、市场、成品油经营、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和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了5次拉网式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并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1座加油站不予年检和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本系统全年无重大火灾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工作建议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5篇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我们认为《条例》囊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大家知道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需医疗急救,地震、水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同样需要医疗急救。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对医疗急救问题仅用一条一笔代过,其医疗应急措施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卫生部95年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门的协调。事实上,不管是传染病的防治,还是灾害的救助,医疗卫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未将灾害事故涵盖进来是一个缺憾。

更进一步讲,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等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有些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我们认为《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他突发灾害的可能。因此,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 预警制度规定欠缺

1、预警机构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平时没有常设机构,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成立指挥部,日常的监测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机构负责。问题在于各地方政府指定什么机构来负责日常监控,是某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是某医疗机构或是某疾病控制中心?《条例》没有统一规定。既然没有统一规定会不会出现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机构负责日常监测?若出现这种情况各监测机构的协调就会出现

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情况下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直接观察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普通百姓也可能并可以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尤其是地方政府隐瞒时,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普通百姓可以举报,但向谁举报、受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如何让百姓知晓?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应全国统一,《条例》这方面的规定不够详尽且有可能出现不同地区由不同部门负责监测的情况,这就更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协调和处理,因此《条例》在这方面需进一步改进。

2、预警网络

《条例》关于预警体制的建立也需进一步完善,从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的角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应以疾病防疫控制为主线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四级网络,社区及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神经末梢,区县是关键,市级应担负起主要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决策者和指导者。这一网络的建立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以迅速控制的关键,《条例》只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指挥部的分级建立和责职,却未对日常监测系统的建立做出

规定。

3、预警反馈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疾病监测机构的报告义务,但在规定受政府的反馈机制时稍显欠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们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本次SARS流行之初,广东省从2002年底就出现大面积的感染,广大一线医务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后长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导,最终导致疫情蔓延,因此我们认为报告制度不仅应包括向上的报告,还应包括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而且这种信息反馈不应当是向社会公示的大众信息,应当是有专业指导性的信息反馈。

三、医疗急救制度的规定欠缺

无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的高效运转无疑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应否认良好的制度本身就可以高效地运转,无需太多外力的介入。

本《条例》大量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急救问题规定却较少。北京市这次SARS流行过程中出现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与定点医院治疗的矛盾,很多非定点、非专业医院依首诊医师负责制收治病人后,由于不具备起码的防护设施急需将病人转出,但什么时间转、怎么转都无先例。在已收治SARS病人的医院中,有的医院建筑设施的布局根本不宜治疗传染病人,结果造成大面积的院内交叉感染。《条例》在制订时仍未考虑首诊医师负责制与专科医院收治这一矛盾,未列明转诊的时限、办法等,十分令人遗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若发生了传染病事件及时将病人转诊也是对其他病人权益的保障。本次SARS治疗中非定点医院中SARS病人不能及时转走导致全市很多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一些非SARS病人的疾病因此延误了治疗。从这一角度也说明了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定点收治的必要性,以保证其他病人的权利《条例》。

其实这一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是我国医疗体制问题,是医疗区域规划设置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医疗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大医院病人人满为患而社区医院医疗资源处于半闲置状态。正常的医疗资源配置应呈金字塔式,病人求医应首先到社区医疗服务部门,经初步诊疗有进一步检查治疗必要时才由社区医生将病人转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能,缓解二级以上医院的压力,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区域配置合理的话,就不会出现大医院全部都接诊发热病人,而普通病人无处求医这种状态,通过这次SARS事件,我们应当反思我们的医疗体制并加以逐步改善。

四.医疗授权问题

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医疗机构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被授予更大权限。若证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应允许医疗机构在病人死亡后查找家属一定时间无果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

本次SARS流行之初,表现了很强的家庭式传播,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发病住院治疗了。由于找不到家属,尸体不能火化,增加了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利于传染的控制。

如果今后出现根本找不到家属的情况是不是也坚持要家属签字这种手续呢?若这样的话,交叉传播的后果谁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事件,应授权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备案手续后强行火化尸体的权限。同样的道理,死亡病人遗物的处理也应给医院更大的授权。我们非常主张保护人、包括病人的各种权利,但传染性疾病是一个特殊问题,患传染病死亡的患者其遗物仍可能存留细菌或病毒,不予以处理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疾病传播,我们认为应授权医院在查找家属无果的情况下,登记病人物品后将经济价值不高的物品火化,贵重物品消毒后暂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的传染病事件中,如果某传染性疾病病因不明,某死亡患者的解剖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话,应授权医疗机构有强行解剖的权利,当然这应当是在做了大量工作家属仍不同意之后的最后手段。

五.资格准入规定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与此同时医学科研人员则会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以协助一线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但是不是所有的科研机构都能开展菌种的取样、血清的取得呢?若一些不具备条件和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失造成菌种感染、丢失怎么办?甚至有可能有人借科研之名取得菌种后恶意传播怎么办?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我们认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资格准入制度,即只有一定资格的科研机构才能对突发事件、特别是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菌种取得、血清提取等工作。

这次SARS流行卫生部规定只有国家三级实验才可进行科研活动,但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本《条例》中令人遗憾。

六.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定的,是应当的。但是在工作中医务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医疗防护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权利等。我们不能在治疗伤痛的同时造成新的伤痛,这种社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也是应当避免的,本《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是令人遗憾。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医院恢复正常,《条例》都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