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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管理;组织发展;战略计划;启示
未来组织的一大特点是管理的灵活性,是以科学设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为前提的。未来审计组织的使命要求加强审计管理。李金华审计长在2007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审计管理不到位、不适应已经成为制约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落实‘十一五’期间审计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审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必须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为此,笔者拟从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设计出发,结合我国政府审计管理的现状。对加强和改进我国政府审计管理进行一些思考。
一、国家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
国家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构建,应当公布《××至××年政府审计组织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组织发展计划”)予以确定。组织发展计划应成为政府审计组织未来几年计划编制、战略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内容包括明确政府审计组织发展的主要任务与目标,重点工作事项的具体发展目标和相应对策,以及为落实“组织发展计划”制定的各项战略计划。
(一)战略计划框架
为确保“组织发展计划”的实施,政府审计机关要以“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在分析未来面临的外部环境可能变化的基础上,制定包括部门预算、审计业务(滚动)计划、风险管理计划、舞弊控制计划和单项业务绩效协定在内的一系列战略计划,共同构成政府审计的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
外部环境对政府审计工作的开展和法律职责的履行会产生重要而又持续的影响。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越来越多,操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如不断发展的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趋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强化管理责任和合同计划管理的必要性与服务需求;国家持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预期;越来越复杂的信息技术持续投入使用;为保持组织核心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等。二是职业会计和审计的不断发展。如对健全的公司治理的持续关注;越来越强调风险管理和健全的控制环境的重要性;对审计方法的重新评估,包括对合法性的评估;提供的审计和咨询服务更加合理,鉴证审计更强调“可持续性”和“三重底线”(主要指企业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三重责任)以及其他关联需求。
根据上述变化,政府审计组织制定的战略计划主要有如下内容:
1、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每年由政府审计机关准备并向同级财政提供。主要是为实施“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的各项战略计划提供资金支持。提交财政部门时,还需列示所提预算的考虑和部门绩效考核,以及预期的产出和成果。
2、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审计业务滚动计划是实施“组织发展计划”的重要战略计划之一,旨在明确提出如何逐步实现“组织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的目标。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确定的审计项目和可利用的审计资源,政府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中应制定绩效计分表,以方便评估、监督和衡量自身的绩效。审计业务滚动计划是以三年为周期的流动计划,但是每年都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3、风险管理计划。审计机关各项战略计划框架的实施需要风险管理计划的有力支持。审计机关每年要对其风险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修改业务要求,控制环境,分析“组织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的主要风险水平,提出解决之道,并在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陈述。
4、舞弊控制计划。舞弊控制计划是与风险管理计划直接相关的重要战略性文件,是风险管理计划的延伸。为适应环境的变化,审计机关至少每两年要检查一次舞弊风险评估和舞弊控制计划,重点是识别和分析所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风险,所有的舞弊风险都由风险所在单位的上一级部门确定和处理。
5、单项业务绩效计划。单项业务绩效计划是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单独形成文件。单项业务绩效计划主要关注如何按照“组织发展计划”和审计业务滚动计划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将直接相关的各项要素(如产品、服务、单项经费预算等)细化到具体的审计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组织发展计划的实施还需要其他方面诸如战略的、管理的或具体的实施计划的支持,这些计划更侧重审计机关业务或行为的某一方面,如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外部环境管理等。
(二)“组织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1、组织实施。为确保“组织发展计划”的落实,一方面,组织内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执行委员会,由审计首长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领导审计组织实现“组织发展计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协助审计首长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在每年向人代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都会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专门报告“组织发展计划”的实施情况。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确保“组织发展计划”实施的保证。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既包括对审计组织事例的风险管理计划,也包括对每一工作领域的风险管理计划。
3、绩效考核。业绩考核是衡量“组织发展计划”实施效果的直接手段与方法。计分卡是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根据“组织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和年度部门预算确定的绩效指标设立,旨在使审计组织能够随时掌握和关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绩效。
二、对我国政府审计管理的若干启示
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监督制度是在经济改革中确立的,而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则需要健全的独立审计法律体系来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独立审计很难有效推行。只有完善有关法律,才能优化审计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出现某种结果或实施以及不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不利后果,都要找到法律法规作为判断依据。实际上,独立审计准则本来就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而只是一种权威标准。依据这种标准执行业务出具的报告也不能绝对保证其真实性和不出现重大遗漏,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如果这种标准要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
标准实际上只能作出事实判断,其本身不是法律判断。如没有遵守标准,导致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否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而承担何种不利后果,标准没有作出规定,这也不是标准应该作出的规定,这是法律法规的范畴。注册会计师要规避风险,只有依赖独立审计准则。
要从法律的角度保护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确认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独立审计准则作为一种权威标准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可或通过合同约定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但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都提到以有证据证明无过错作为免责原则,没有明确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这种状况加上审计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者如果有过错,是一般的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作出事实判断。于是在一些情况下,容易形成以结果判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法律法规都应该在相关的确定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中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审计报告或其他注册会计师报告的性质,或者规定报告本身应该指出其性质和用途,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者;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应当遵循的专业标准及专业标准的制定者,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报告和合同中明示其出具报告依据的专业标准,并规定没有遵循专业标准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报告;三是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等的各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健全独立审计制度体系和确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制约
制定我国独立审计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权威性。为此,制定我国独立审计规范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促进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提高独立审计质量;第二,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确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地位,使其内容具有强制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
事实上,仅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还不足以使独立审计高效率地运转起来。当与独立审计相关的法律和规范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就需要通过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制约注册会计师不择手段地从事任何一种个人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的谋利活动的行为倾向,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持。注册会计师是理性的。理性会促使他们接受道德的支配,使诚实、信用等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手段。一切不义、欺诈等行为都不符合道德的精神。在市场经济中,道德的地位是法律和规范所无法代替的。
此外,最为重要的是执业质量的提高程度也取决于注册会计师以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自律程度。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受到一般道德-伦理道德的制约,还要接受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规范的范畴。但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所确定的内容如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胜任能力和技术准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它责任等都可以看作是一般道德在独立审计行业的具体化,应当在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基础上,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所制定的规范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鉴于独立审计行业的特殊性,其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应具有强制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
构建审计的强势主体
独立性的丧失对注册会计师和整个行业来讲,是自身制度的不完善,经济地位的不独立导致其职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笔者认为,只有让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个强大起来,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并以公正的姿态面对各种利益冲突,为社会公众代言。
设立专门机构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委托与付费,以割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保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由专门的机构行使委托权,将从根本上改变审计关系中已往的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相重合造成审计关系失效的局面,建立起规范、完整的审计三方关系,为审计的独立性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由专门的机构给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付费,可以切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消除了被审计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提供了经济基础,也可以有效解决付费的不需要,而需要的不付费这一矛盾。
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机构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能代表社会公共(众)利益,这样才能真正出于公心,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而行使职权,笔者认为,真正能代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只能是国家,是政府。因此,这个专门机构应该是由国家(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机构,由国家支付其日常费用而不能通过委托权的行使来赚取收入。
要解决审计费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的办法是:由投资人、债权人根据自己权益金额交纳一定比例的咨询费用交由专设机构作委托费用,二是由政府出审计费用。理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其受益者既是债权人、投资人,也是整个社会-由于社会环境的好转,经济的有序发展,将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所以由政府代表社会出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因为它是社会进步的一笔必要的成本,何况这笔费用,国家(政府)又可以从投资者、债权人的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从经济的发展收益中得到补偿,所以说由政府出这笔费用是可行的。
建立制约制度
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合伙制、股份制的经济实体,使其真正能有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这是严管重罚政策、保证金、风险金政策的一个前提或经济基础。
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起高额的赔偿,交纳得起风险金、保证金。必须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资本额(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调整),使其有承担最低风险的能力,并相应规定其承担各种规模业务所必须的资本,使其具有相匹配的承担风险的能力-收益与风险相匹配。这样既能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促使其严格控制风险,提高质量,又能促使其壮大发展(联合、重组),从而承担更大的业务,获取更多的利益。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水平,提高其门槛是对其严厉处罚、追索的基础,使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否则,严厉的处罚将无力承担,严厉的追索将使注册会计师都放弃这一职业,反过来又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影响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待遇,既能增加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又会使他们的违纪成本上升,违纪收益率下降;同时注册会计师优厚的待遇又能吸引大量优秀人才,从而形成竞争,形成压力,促使注册会计师为保住饭碗而努力,而减少违纪。由于有大量人才的愿意进入,也为提高该行业的门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业务水平创造更好的条件。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可仿照新加坡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公积金制度。其资金来源:每次审计的报酬,都要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审计业务委托)扣除一定比例,国家再出一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建立公积金。该公积金平时不能动用,直到规定的年限后才能给予注册会计师。该注册会计师一旦在规定的年限之前因违纪受到开除或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则该注册会计师名下的公积金将被没收,转为国家所有,以用作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补贴和奖励。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从制度上监督其做出公正结论“失去监督的权利必将导致腐败”。
审计者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个体和群体。个体就是实践中具体进行审计工作的审计师,群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体,他们遵守相同的行为规范,有共同的目标,甚至存在一定的感情依赖。审计群体可以是一个事务所,也可以是一个项目组。相对应的就存在审计个体的行为,比如抽查某类凭证,也存在审计群体的行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等。以往的研究往往会忽视这种分类,有的时候混淆了审计个体失误和审计群体失误,比如对于审计风险的控制,就个体而言主要在于强化每一个审计人员的能力、技术和责任感,但这是否就能够避免诸如审计合约的妥协行为等具有审计群体行为特征的问题,还是值得考虑的。这样的分类有利于我们对审计责任的问题进行较好的阐述。另外,这种层次性还会启发我们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
行为科学认为,人的行为是由于人自身需要和一系列动机达到其目的的过程,其中动机是产生特定行为的直接动力,在整个行为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关于人类行为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心理学家勒温著名的心理行为公式:B=f(p,e),其中B代表行为,f代表函数,p代表人,e代表环境。公式表明人的行为是人与其所在的环境相互作用的函数,即行为随着人与环境这两个因素而发生变化。[6]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驱动作用;选择、导向作用;强化作用。审计者的审计行为是非常符合这个行为模式的,不管是群体还是个体,他的行为都受到环境的影响,而审计者的每一步行为都有其动机,并且动机是复杂的,决定着审计者开展审计活动、选择具体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行为的具体结果也会对以后审计者的行为有影响,比如审计者选择了不实的表达,但是没有被追究责任,这就会激励审计者继续重复这个不良的行为。从动机学说来分析审计者的特点,有助于解释审计者复杂的行为及其变化的轨迹。审计者还具有其他的特性,有的是大家熟知的,比如职业谨慎、团队等,还有一些特性不太被人注意,比如审计者的工作在一定程度是重复性的,这主要是针对某个审计人员,或是审计项目组。审计者的工作又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审计具体项目都有极特殊之处。另外审计者的知识更新必须很快,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国家,审计人员都应该是“聪明人”,但审计的具体活动却很少为外人所体察,因此,很多审计人员存在较大的职业焦虑。这些内容限于篇幅在本文中不再详细展开。
相对于其他两个关系人,被审计者实际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社会审计的目的是为了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受股东委托对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和经营活动的监督。[7]从理论上讲,由董事会执行审计委托权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环境下是可行的,比如在欧美等国的股份公司。但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十分完善,表现为股东大会的相对弱势和以管理当局为代表的内部人的强势,审计委托权便从股东大会转移到内部人手中。于是形成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成为同一主体,审计委托关系也相应地由三角型变成了直线型。被审计者同审计者一样,也具有层次性。被审计者可以分为个体和群体,个体是具体的管理者,群体是管理层或是项目管理组等。被审计者的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也存在差异。
我国目前的审计市场,在形式上审计关系是完整的,但实质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缺位,审计客体在实践中成为了实际上的审计委托人,扭曲了本来稳固的审计三角关系。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也逐步扩大,审计者的业务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传统意义上的审计关系已经无法涵盖审计者的全部内容,比如审计者可能同时开展非鉴证类服务,而这些服务的谈判对象,往往有可能成为被审计对象,这样必然会影响审计者的审计活动。尽管目前的法规对于这方面进行了适当规制,但是在我国这个关系复杂的新兴经济体中,往往挂一漏万。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审计委托人的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信息的需求者或是潜在需求者越来越多,导致了审计产品从满足单一需求者的私人产品变为满足社会更多利益主体需求的准公共产品。[8]因此,审计委托人的概念进一步拓展,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者,而且还隐含了所有享受审计信息的相关利益方。委托人“多元化”,形成了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希望尽量多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在分担责任的时候,难免会经过多重博弈,甚至出现为了减少自己的付出而“搭便车”的行为。因此审计委托人所在链上的位置变得不再清晰,使得审计者对管理者的依赖增大,使审计关系变得模糊和扭曲。
2.审计委托人异化。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大量资金进进出出,其主要目标还是投机,赚取差价,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机诉求远远高于其投资诉求,股市波动幅度相对较大。这些投资者并不真正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部分投资人眼中,企业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更大的意义在于符合某种规范性,这种规范性的诉求实际上主要来自于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的规制。在此情况下,审计委托人就出现了异化,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是真心去完成这种“代价不菲”的委托活动,而是为了政府的规制,出现了审计信息需求者的责权利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导致了审计的成本和费用没有由实质的委托人全部承担,而是由审计客体,即被审对象所承担,审计客体成了实际上的委托人,审计关系发生了变异甚至严重的扭曲。
3.对审计委托人的重新定位。对于因同一审计信息的需求者多元化,并导致审计关系扭曲的情况,应该对需求者的构成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明确界定审计委托人。可以把审计信息需求者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审计信息的直接需求者,即投资人。第二个层次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三个层次为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他们会利用审计信息做出投资、信贷等决策。在三个层次的审计需求者中,后两种并不会与审计者直接发生业务联系,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关系,也难以将这些数量众多又分布零散的需求者作为审计委托人,向他们收取审计费用。
审计基本关系模式中的三者关系,目前所处的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化凸现出现行制度的空白和漏洞。审计基本关系,原来主要由三方组成[9],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审计委托人发生了改变,审计理论上的委托人在现实中大多不可行。实际的委托人变成了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层负责选拔聘用提供会计资料的财会人员,同时又负责或是实际上负责决定聘用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来说,会计舞弊的责任与管理层唆使的界限该如何划分,即这两者该如何分清责任,成为制度必须解释的一个问题。同时,审计合谋现象到底谁应该是主要责任人,是有经济利益驱使的审计者,还是同样存在不良目的的审计委托人?另外,就审计者而言,现在随着事务所体制的变化以及审计风险的增加,该如何划分审计合约签订者和审计合约执行者的责任等。可以看出仅是有关审计基本关系相关人士的复杂演变,就会出现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和空白。因为审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可以搭便车使用审计信息的人员越来越多,包括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甚至是专业研究人士。而潜在的投资人也会随着资本运作形式的丰富变得丰富起来,也就是说,他可能不准备投资你这个企业,只是要投资你的子公司或是你的竞争公司,这样的投资人也会关注你的审计数据。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尽管他没有为这个审计行为提供现实的成本,但因为相信了你的不实的审计信息而做出了决策,并且给他带来了损失,是不是要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这样的诉讼实际上已经存在,这种责任是由审计行为的执行者来负,还是由审计行为的发起者来负抑或是其他,如果相关的审计制度不能解决,至少应该提供一个实际操作的标准,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争执。
2.审计制度的屏障作用消弱。最近几年审计事件好像瘟疫一般频发,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揭开了美国审计业的巨大“黑洞”。[10]连安达信都胆敢在其审计业务中一再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甚至在事发后销毁安然公司的大量财务资料,充分说明目前审计行业在制度、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漏洞,并已成为全球范围一个亟待解决的共同问题。随着经济事项的复杂化,手段和表现形式也存在很大的进步,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现在变得异常复杂,甚至变得非常难以理解,会计实务需要更多的选择和职业判断,这本身就给造假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而这些我们甚至还没有发现,如何判断是合理的利润调整还是不良的会计选择,我们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答案,这样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3.审计制度安排不具有激励作用。只要审计者按照审计制度努力工作、勤勉尽责就能防止审计合谋、避免错误发生吗?如果存在这样的审计制度,应该不是用简单的两级标准来衡量审计者的工作,也就是说不应该是非错即对,而是应该就审计者对制度的遵循程度设定不同的衡量标准,比如可能会产生这样的表述:审计者目前努力程度80%,技术水平为最高级,职业道德水平正常等这样的表述字眼。但现实情况是我们仅仅能够用“是”或者“否”这种简单的非黑即白的结论来描述审计师对审计制度的遵守程度,而无法衡量具体的程度,这就阻碍我们衡量审计者工作的成本和工作的绩效。既然这是一个没有胜利者的游戏,又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审计者的行为具有偏差性也就不难理解了。
4.审计制度的惩罚额度和力度不足。审计师舞弊事件的大规模爆发是近十多年的事情,对其处罚手段也从以前的警告形式逐步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限制执业资格等更严厉的形式转变[10],并且在处罚额度上给了一个较大的空间。转变固然是可喜的,但仍显力度不足,且在现实中按照处罚的下限进行经济处罚,“手高高扬起,慢慢放下”的现象比例极大。例如:对被审计单位少交所得税12万元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审计作出罚款4万元的决定,显然是执法不严。《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项法案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有关这方面的判例也极少。[11]因为很难确切估计相关利益各方的损失,而人数众多但相对弱势的中小投资者既缺乏相关的维权意识,更无法独自担负诉讼所需的各项成本。
2001年12月31日,证监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在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年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审计财务报告。"
证监会颁布这一通知,在我国审计界、会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截止1月12日晚在被调查者中,支持占20.84%、反对占63.59%、观望占15.57%。另据中华财会网报道: 这一规定出台使国内的会计事务所寝食难安,在经历了2001年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后,国内所又将因这一规定再遭重创。以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为代表的一批国内的优秀的业内人士呼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些上市公司认为补充审计为审计为此两次买单,将加大公司的审计费用。在证券时报《补充审计给市场带来几丝暖意》的文章中,又认为这一规定将加强监管,对广大投资者带来利益。然而更多的是对国外事务所的补充审计表示怀疑态度。
中国证监会为什么要规定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必须由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且规定符合要求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有人会说,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好。那为什么非要选择五大,而不是境外的其他事务所。而且,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脱钩改制,以及上市公司审计资格认定等一系列的改革,其独立性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我认为,中国证监会之所以选择五大,是在于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领域的信誉。他们的审计是建立在信誉的基础上的。一旦他们违反审计的制度,做出非公允的审计报告,他们所付的成本比国内的事务所的成本更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五大比一般的国内会计事务所更讲信誉。如果说审计是维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那么信誉就是审计制度的基础
二、审计制度与审计合约
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投资人要对一个公司投资的前提是投资能给他带来收益。那么他如何选者投资的公司呢,那只有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判断。而且投资人一旦投资,就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但是绝大部分所有者都不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那他如何相信经营者所取得的经营业绩?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第三人,就是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所取得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有者才能相信经营者真正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有效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审计制度来规范这一行为,我国的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审计制度。
然而在现实的中,任何一个审计制度都是不完备的。因为我们不能预计将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即使能够预料一些未来的情况,要将可预料的情况全部编入审计准则也不现实。这样做成本过高而且将使审计准则过于繁琐。这就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时候有了一定的空间,灵活运用准则以做出公允的审计。而对于一些会计信息的审计,即使它完全符合审计准则,也有可能未公允的表达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就要求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未违反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但又未公允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出来,来真正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的质量。
三、重复博弈与审计信誉
为了说明信誉在审计制度起作用这一,我们可以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假定模型之中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会计事务所,一个投资人。博弈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之中,投资人可以相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也可以不相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如果投资人不相信会计事务所,那么会计事务所将不会得到审计业务,博弈结束,双方都得不到收益,各自的收益都为0。如果投资人选择信任会计事务所,那么博弈将进入第二阶段,此时由会计事务所进行决策。会计事务所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作假。如果会计事务所选择诚实,双方各得到6单位的收入;如果选择欺骗,将得到10单位的收入。对于这么一个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博弈矩阵表示:
诚 实
作 假
信任
(6 ,6) (-5,10)
不信任 (0 ,0) (0 ,0)
我们对这一博弈模型进行推理以求出它的纳什均衡。给定投资人选择信任的条件下,事务所应当如何选择呢?如果会计事务所选择诚实,那么它能得到6单位的收益,如果选择作假,得到10单位的收益,所以理性的会计事务所将选择作假。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如果投资人知道会计事务所会选择作假,他选择信任将得到-5单位的收益,而选择不信任得到0单位的收益.所以,投资人的最终选择将是不信任。那么我们得到一个纳什均衡:股民选择不信任,会计事务所选择作假。
这是一个一次博弈下场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个博弈重复进行。假定每次博弈后还可以以a的概率进行再次博弈。投资人将选择信任会计事务所,只要会计事务所讲信誉,投资人保持相信。会计事务所这次得到6的收益,下次以a的概率得到6的收益,下下次以a的平方的概率得到6的收益,那么会计事务所将所有未来的收益的期望就是:6/(1-a)。只要a大于0.4会计事务所就会选择诚实。
这是理想状态下的纳什均衡,而在我国现在国内的具体情况是会计事务所成立的时间并不长,重复博弈的次数也不够多。从而导致一些会计事务所只关心眼前利益而选择作假,而且目前国内作假的成本并不高,有时甚至超过其选择诚实时得到的收益。蜀都与PT红光,中天勤与银广厦事件的发生就是说明了这一点。相反,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如五大都由上百年的,他们经过了很长期的博弈。作为一个理性的主体,他将选择诚实,因为这将给他带来更大的收益。这是其长期博弈得到的结果。它如果要作假,那么必须有足够的收益才能使其铤而走险。安达信之所以为安然事件作假,是因为它为安然作了咨询。作为全球500强排名前十的公司,安达信从中得到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正是由于巨额利益的驱动,才导致其作假的产生。然而在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规模还十分有限,并不支付起五大为其作假费用,五大也不会因为眼前的小利益而放弃长期的利益。还有一点,五大作假的成本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也不相同,它作假的成本远远高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因此它比国内的会计事务所更讲信誉,审计制度是建立在信誉基础上的。
四、证券市场与作为信誉载体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前,的所有者一般都是十分有限的。企业的形式主要是个人所有制或是合伙制。所有者之间都是相互了解的,是人和形式的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都比较了解。直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所有者还是有限的,也只是人和资和公司。由于此时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就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是此时,所有者对自己选择的经营者还是有一定的了解。证券市场建立后,投资人人数就没有限制,所有者与经营者就完全相互分离。所有者如何相信经营者,那就需要一个信誉的载体:注册会计师。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由于经营者一般任期是有限的。经营者可能在任期为了完成任务或是获取利益,可能会有作假的行为。对他来说他的作假成本并不高,只要在任期内作假不被发现,就可以达到它的目的。而投资者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种信息的真实性都要表示怀疑。这样就必须有一个市场信誉的载体的出现,这个信誉载体就是会计事务所。因为信誉是会计事务所存在的前提,如果作为市场中介机构的会计事务所失去信誉,那么投资者对会计事务所就会失去信心。会计师无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信誉载体就必须讲信誉。如果注册会计师顾眼前利益而不讲信誉,那么他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可能由于它的行为而导致信任危机,甚至导致事务所的破产。一旦作为信誉载体的会计事务所不讲信誉,那么资本市场将无情的将其抛弃,安达信的例子就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
安达信的信誉危机产生以后,它就难以在审计界立足。据3月22日《上海证券报》报道,2002年3月21日,安达信香港和内地合伙人宣布将旗下业务加入普华永道。众所周知3、4月份是年报审计的关键时刻,众多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将在这一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此时美国安达信由于安然事件被启用司法程序,可能面临破产。总部位于瑞士的安达信国际,根据瑞士的制度,采取了一种特有的公司结构"society cooperative"。根据这一结构,安达信国际与各个会员公司的关系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也不像是合伙人公司,而更像一个协调性实体公司--由全球会员公司组成一个松散的。每个会员公司都与安达信国际签署会员协议,得以共享基础设施和分摊管理成本,但是当某个会员面临破产风险时其它会员却可以自动脱离这个网络。换句话说,并安达信非一家单一,很多合伙公司可以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安达信的安然事件并不会使香港和大陆的安达信有破产的危险。但是为什么香港和大陆安达信要与普华永道合并。如果我们用审计制度的信誉基础这一观点,这种现象就不难解释。大陆和香港的安达信,由于美国安达信的安然事件,它的信誉受到质疑。它只有进行合并,才能稳定军心,消除客户的疑团。因为很多客户的董事会最近都要决定聘请审计公司。在安达信(香港)宣布与"普华永道"合并之后,以期借助普华永道德信誉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在实质上审计工作还是由原来的人员继续完成,独立性与其他各种条件也没有变化。为什么非的如此,唯一的解释就是审计是建立在信誉的基础上的。失去信誉,审计制度将无从立足。
五、审计信誉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下面三种:"有限责任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是指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所有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十分有限,所以注册会计师不讲信誉的成本很低。我国现在90%以上的会计事务所采取了这一方式,从而导致作假可能性的大大增加。
根据会计学的定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威慑力,使得事务所有强大的动力去讲信誉,一旦某个合伙人有不讲信誉的行为,都可能对其他合伙人造成威胁,因此会首先在事务所内部遭到强烈的排斥;同时因为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因审计报告失实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就构成了监督事务所的外部威慑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是注册会计师不得不讲信誉。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指事务所以全额资产负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要很讲信誉,一旦违反就会使自己承担无限责任。它与无限合伙制的区别在于,合伙人个人的执业行为虽使合伙企业承担了有限责任,但不会使其他合伙人由于一个合伙人的作假行为而负无限责任。到1995年底,当时的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全部转而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
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天勤作假后的成本与安达信作假后情况的比较就可以发现有限责任制与合伙制之间的区别。在美国的安然事件中,美国审计管理部门并未以行政手段将安达信从市场上一脚踢出,而是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一旦有了确凿证据,就要它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其财务能力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那就破产好了,以市场机制将它开除;如果它出得起赔偿金,当然可以允许它在市场上继续生存,这一切都应当由法律来决定。对于安然投资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安达信索赔。而中国的会计事务所造假事件,我们就以最近的中天勤与银广厦这一案例为例。对于中天勤的处罚,财政部只是吊销了因"银广夏造假"事件而臭名远扬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仅仅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天勤的执照吊销后,原有的注册会计师改换事务所之后能够依然能够继续他们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由于其是有限责任的会计事务所,对银广夏案的受害者来说,有限责任制的中天勤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事务所的家当早已不复存在。
审计的信誉与事务所的形式有密切的关系。合伙制的会计事务所作假的成本最高,最讲信誉。有限合伙的会计事务所作假的成本对作假者的成本高,从而执业者也讲信誉。但其他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保护了他们的正当权力,实现在国外采取最多的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作假承担的责任十分有限,所以最不讲信誉。
六、审计制度的基础与信誉基础
审计制度是建立在法律与信誉的双重基础上的,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审计制度没有法律作保障,而单凭注册会计师的信誉来执行,那结果是可想而知。反之,在一个大家都不讲信誉的,法院的判决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那么审计制度法律基础起的作用也将是十分有限的。审计制度的法律基础与信誉基础即有替代的一面,也有互补的一面。就其替代信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更讲信誉,审计后的报表可信度越高,那么审计制度法律规定就越不需要。相反,如果审计制度法律基础越健全,作假的可能性就越小,信誉起的作用就小。就其互补性而言,审计制度法律基础越健全,处罚越严厉,注册会计师可进行操作的空间就越小,作假的成本就越高,注册会计师就会更讲信誉。同时人和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健全的,一些会计事项的审计即使遵守了审计制度,但还是要有注册会计师的以信誉作保证,做出公允的报告。只有在一个讲信誉的环境中,审计制度法律基础才能真正的起作用
审计制度是建立在信誉基础上,但会计事务所对信誉的重视程度与社会的信誉环境有关。如果上市公司请了信誉好的会计公司进行审计,其会计信息的质量比请信誉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按理,公司的股价应该有反映。然而,在我们现有的证券市场上,股东对于会计信息质量并不看重,对于审计的质量以及会计事务所的信誉更是漠不关心。上市公司对于审计的质量要求不高,只以能够年报为目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会计资料虚假在一年内更换了几次会计事务所,最后由一比较不讲信誉的会计事务所做了审计。更有一些公司即使被会计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它们的股价并没有产生下跌的情况。恰恰相反由于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反而上升。如果在一个大多上市公司都不讲信誉的情况下,不讲信誉几乎成为大家的默认准则。而且现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竞争世风激烈,如果事务所坚守它的信誉,那就可能意味着客户的流失。那么会计事务所一定要坚持它的信誉,它的成本就会十分的大。在这么一个环境下,要求上市公司及会计事务所讲信誉就很难。审计制度的信誉基础犹如无本之源,难以建立。
七、结论:审计制度的信誉及信誉的市场选择
1.进行审计稳健性的理论研究
科学的理论可以为审计工作进行准确的指导,但是在我国的审计领域,现在对审计稳健性的研究比较少,致使国内缺乏有关审计稳健性的理论著作和法律规范,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审计工作的稳健性,国内的专家学者应该尽早对审计的稳健性进行专门、细致、深入地研究。
2.确保审计稳健性的基础是对会计信息生产质量进行提升
对于现今的财务报告制度,会计计量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财务报告的不断进步,使得管理层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判断,为了让会计信息的关联性得到提升,如今的财务报告除了可以提供历史信息外,还会对未来信息进行提供。因为目前的各种制度上的安排大多都依存于建立在盈余基础上的业绩指标,所以,这样往往会导致对盈余进行过度估计。
3.使会计的稳健性得到提高
从根本上来说,会计稳健性主要指的是具有限制性的会计信息特征,但是,审计的稳健性是对会计信息的认可或是修改。因为不仅仅是公司的确定性无法确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外,而且审计业务更是无法进行彻底确定,因此,在合理的会计与审计的稳定性之下,会计信息的关联性和准确性将会得到提高。因此,由于考虑到审计稳健性和会计稳健性,企业管理层对盈余的过度估计行为将会受到牵制,这些都有利于确保财务质量的准确性,从而最终可以确保审计的稳定性,增添公司财务的可靠性。
4.被审计单位在管理上也要确保具有稳健性
管理稳健性一般情况下是指,在遇到企业经济业务中存在的不确定情况时,企业管理者应该对这种不确定的经济行为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切记不可出现极端态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加剧,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风险在所难免。在面临市场风险时,如果企业管理者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不但可以使企业管理者在风险前做出科学的决策,而且可以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更甚至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管理者在面临风险时的稳健态度可以确保审计的稳定性。
5.为审计稳定提供法律依据
如果审计领域有非常明确而细致的法律依据,那么审计师在面临企业管理者在财务中的非法行为时,出于对法律威严的畏惧,也会依据法律进行审计工作。因此,完善的法律也是审计稳健性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