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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研究(J15WB109)的成果。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步骤和环节之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相互区别又联系紧密,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这是实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的前提和基础。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概念分析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我国税源监控的两个重要手段,各自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纳税评估是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利用信息化方法,以数据对比分析为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判断,由此对纳税人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的综合性的管理行为,其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灵活简便和强化管理等基本原则,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实施的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管理行为,其基本任务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税收收入,维护依法纳税秩序,保证公民依法纳税,税务稽查作为我国税务征管模式中相对严厉的一种手段,是保障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依法治税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上述对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内涵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其实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其区别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主体、工作流程和工作侧重点等方面,而其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案源,即当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而又符合税务稽查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时,要依法将案源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税务稽查又为纳税评估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提供参考信息,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依法调取被稽查对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因此一般来说,其对被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了解较为深入和全面,这些因素不仅有利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活动,也能为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指标及评估指标预警值的设立提供基本的参考信息,帮助纳税评估部门及时对评估指标和预警值进行调整,以提高纳税评估实效。
二、构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分析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有在实际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为补充,才能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实际税务征管工作水平,保证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措施来促进二者实现良性互动,这是当下进一步规范我国税收工作程序,推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必然选择。
(一)以纳税评估构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税务管理方式,是税务机关利用相关信息对比手段对纳税人特定时段内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的税务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评估主要由评估信息收集、筛选评估对象、对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判断分析、评定处理等部分组成,其中评估信息的采集往往需要遵循多途径、多样化的原则,保证评估信息采集可靠、全面;评估对象的筛选主要是税务机关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来进行对象的筛选工作;判断分析则是对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后进行判断;评定处理是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如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等不同的方式。可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种事前的、较为柔性的管理方式,是及时发现各种可能潜在的纳税问题的可靠手段,而这些存在的问题则往往是税务稽查案源的重要来源之一,通过完善系统的纳税评估工作,将那些严重违法税法的纳税人及纳税行为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可以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实效,增强稽查的针对性,进而有效强化纳税秩序和纳税环境,保证依法纳税。
(二)以税务稽查为手段不断推进纳税评估水平的提高
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的特质在于其较强的惩罚性和教育性,作为一种事后的监管手段,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纳税收入的法定职权活动,其不仅可以有效惩处纳税人的纳税违法行为,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惩戒和教育作用,警醒广大纳税人严格依法纳税,更重要的是,税务稽查还可以有效弥补纳税评估所具有的静态为主、灵活性不足的弊端,及时对纳税人上交的评估资料等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判断,实时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财务信息等,从而为纳税评估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材料,不断提高纳税评估水平。
三、结束语
总之,在实际的税务征管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应着力通过建立相关机制等方式,不断促进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从而为切实推进我国依法纳税进程,保证税收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为了保障经济发展能够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我们必须要转变思想,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的政策作为支持,股权激励有关税收政策的完善,就是其中之一,下面我们就对其进行解读。
二、股权激励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介绍
1.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递延所得税缴纳计算
企业是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年年终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缴情况,所以所得税缴纳额度一定要计算准确。第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的主体是股权转让的收入与股权取得时的成本之间的差值;第二,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要按照行权价来计算,限制性股票获取成本要按照实际出资额来计算,股权奖励取得成本按照零来计算;第三,个人在取得股权后,如果非上市公司在境内实现了上市,那么就要按照现行限售股相关的征税规定进行递延纳税股权的处理;第四,对于取得股权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相关的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数额的计算。
(2)非上市企业享受递延所得税政策需满足的条件
一是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时要针对于境内居民所在的企业;二是要保证激励标的要属于境内居民所在企业自己的股权;三是激励对象要是企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骨干,而且人数不能过多,数量总计要低于公司在职员工的30%;四是时间条件要符合标准。股权激励计划中要明确列出:股权自授予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期限要满足3年,自行权期限要满足1年。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_始计算,持有时间需达到3年,解禁后持有期限需满足1年。股权奖励要在奖励开始之时进行计算,持有时间要满足3年;五是股权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要保证在10年之内;六是企业所属行业要在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之外。
(3)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后,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存在差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员工股权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股权行权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或取得股票奖励时开始计算,要在12个月之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而对于非上市企业员工纳税期限可以递延至股权转让之时。
2.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
在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确认时,应将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区别于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分为股权支付成本的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两种形式,如果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二者就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在进行成本确认时,企业要对可税前扣除金额进行估计,确定计税基础和暂时性的差异,除此还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对于工资薪金部分的支出,必须根据年度进行“支付”,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由于受股市变化等一些不确定成本费用支出的影响,税法不允许马上就扣除股份支付的相关成本支出,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计算方式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三、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股权激励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现对具体的差异性和产生原因进行详细论述。
1.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第一,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分析,CAS11准则与《18号公告》及财税[2016]101号之间存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化问题,与此同时,二者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前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内上市公司在对内部员工和高管以及其他方所采取的股权激励行为,对于权益工具的选择,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企业自身的股票还可以是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企业股票;后者在适用范围上要比前者更加广泛,除了国内上市公司以外,还适用于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但是权益工具比较单一,仅限于使用本企业的股票进行内部激励。
第二,CAS11准则与《18号公告》及财税[2016]101号在对等待期、行权期和授予期的处理存在差异。前者规定:股份支付方式如果是现金结算或者是权益支付的形式,那么在授予日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过程不包含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形式。对于等待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当进行精准的权益工具数量会计估算时,要根据权益工具数量变动情况来确定,且务必保证权益工具数量变动信息的最新状态,在成本费用计算时,可以使用权益工具的准确数量乘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来获取具体额度;后者规定:对于处在等待期的股票期权,在进行相关成本计算时,可以使用CAS11准则,不允许在当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必须在行权日时,才能进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纳的数额要通过股票期权行权时的价格与获取股权时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来计算。这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而且对于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还需要计算递延所得税。
2.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研究,产生以上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税务服务与会计服务两者之间的出发点不同,简单地说也就是二者存在的本质意义有差异。会计准则主要就是为了获取准确的信息,做出有效的评价,为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而CAS11的准则是为了提高企业对损失及负债的估算额度,减少收益与资产的估算额度,对于税务服务的本质则是为了使国家能够更好的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持财政收入的稳定,《18号公告》及财税[2016]101号就是为了使国家税务机关能够有效的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控与核查,提高监管能力。
四、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改进建议
1.在进行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时,对于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理的把当期为取得员工或合作单位的服务进行的股权支付所产生的代价记入成本或费用时要结合贷方同时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账户,并替换“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替换之后的处理方法和原则要与原来保持一致。这样一来就改进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机制,采用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
2.科学的进行实际行权人数的确定,进行成本费用和贷方科目调整,打破现有的估算方法,确保其为应有数。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便于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关键词】土壤水;测量方法;烘干法;TDR法
水分是天然土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土壤的物理性质,制约着土壤中养分的溶解、转移和微生物的活动,是构成土壤肥力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本身更是一切作(植)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土壤水分的测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各种测量的技术和工具也是层数不穷[1]。
质量法,也称重量法。通过测定土样的质量(重量)变化来确定含水量,包括烘(烧)干称重法和密度比重)法等。
电测法。通过测定土壤(体)中的电学反应特性,如电阻、电容、电位差、微波、极化现象等的变化确定土壤含水量,以及时域反射法(TDR)、时域传播法TDT)、频域反射法(FDR)、驻波率法(SWR)。
热学法。通过测定土壤导热性能大小确定土壤含水量。
吸力(能量)法。通过测定土壤中负压或土壤水分子吸附力的大小确定含水量等方法。
射线法。通过测量! 射线或中子射线在土壤中的变化确定土壤含水量。
遥感法。通过遥感技术测定发射或反射电磁波的能量不同确定土壤含水量等方法。
化学法。通过测定土壤水分与其他物质的化学反应确定土壤的含水量等方法。
1、试验场地自然地理概况。
本次试验在咸阳市泾阳县铁门里泾惠渠试验站进行。泾惠渠灌区是从陕西省泾阳县泾河仲山口引水的自流灌溉工程,地势自西北向的东南倾斜,土壤属第四纪沉积黄土,土层深厚,上游及泾,渭河沿岸多为轻壤土,中,下游以中壤土为主,含盐量0.1-0.3%。灌区属大陆性半干旱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33.2毫米,灌区地下水为潜水,一般埋深在3-5米,地下水80%以上为重碳酸盐水
2、试验测量方法简介
2.1烘干法,有恒温烘箱烘干法、红外线烘干法、酒精燃烧法等。主要为取样、称重、烘干(温度105±2℃条件下烘烤6~8小时),数据计算。
土壤含水量= ×100%
2.2 TDR法全称为Time Domain Reflectometry(时域反射法)是一种介电测量中的高速测量技术,根据电磁波在不同介电常数的介质中传播时行进速度会有所改变的物理现象提出了时域反射法(Time- Domain Reflecometry),简称TDR 法。TDR 可对土壤样品快速、连续、准确地测量,平均分辨率0102~01005cm3/ cm3 。一般不需标定,测量范围广(含水量0~100 %) , 可做成手持式的进行田间即时测量,也可通过导线远距离多点自动监测。
3、试验设计方案
在灌区种植地作为试验地。把种植地分为3个区,即 1区,2区,3区,,其中在各区种植地中各埋入3根长度为2m的TDR法测量专用管,进行误差分析。测量深度依次为1.8m、1.6m、1.4m、1.2m、1.0m、0.9m、0.8m、0.7m、0.6m、0.5m、0.4m、0.3m、0.2m、0.1m。同时在1区、2区、3区进行烘干法测量取土样,受取土深度限制,取土深度以此为0.1m、0.2m、0.3m、0.4m、0.5m、0.6m、0.7m、0.8m、0.9m、1.0m,对1m以内深度两种测量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4、土壤水分测定变化趋势分析
图1 烘干法测量结果 图2 TDR法测量结果
根据TDR法测量数据,计算得一区,二区,三区的相关系数R2分别达到了0.9427,0.9559,0.9697,土壤含水量总趋势随深度逐渐增大。土壤水分含量随深度的变化拟合较好,基本上反映了土壤水分随深度的变化规律。
根据烘干法法测量数据,土壤含水量变化趋势基本与TDR法测量相同,但土壤含水量随深度增加有逐渐减少的趋势。这是TDR法与烘干法的一个差异。
通过对各层次土壤含水率的统计分析,得到了1m土层各层次的土壤含水率的变异特征[2],结合本地区条件,从地表面到30cm深度以内,土壤含水急剧增加,这与表面土壤水分蒸发强烈有关。从30cm?到100cm深度处土壤水分变化变缓,此处的土壤仍然受蒸发的影响,但影响较小。土壤100cm深度以后,蒸发影响极小,土壤水分变化比较稳定。整个曲线在40cm深度区域出现第一个极大值,原因是在土壤深度在的40cm左右,是土壤的主要富水层与供水层,受地表蒸发影响明显减弱,在土壤70-80cm深度出现第二个含水量高值点,是受下部毛细水上升与上部土壤水下渗的影响。在TDR法测量中,在土壤的100cm深度左右,是水分隔离层,它阻碍了上下土壤层的水分运输,从而导致这个100cm深度往下的土壤含水量偏低,土壤含水量变化不大。
5、烘干法与TDR法测量结果误差分析
以烘干法作为标准值,通过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考虑到地表土壤水分变化情况比较复杂,以及测量仪器在接近地面测量时认为的误差,所以我们不对一,二,三区10cm出的相对误差作分析。因此,烘干法与TDR法的相对误差最大为53.17%。如果分析一二区的话,在50cm以内深度,误差可以控制在10%左右,但是50cm以上,相对误差很大。同时极小值出现得区域,也是含水量较少的区域[3]。并且这种相对误差随土壤深度增加而增加,可认为随着土壤含水量的增加,相对误差也增加了。
6、结论
(1)TDR法测得土壤水分和烘干法测得土壤水分都只能在某一方面进行误差分析。从对某一点来说,烘干法测量直接,精准,但是测量某一剖面土壤水量连续性变化时,烘干法因为取土,烘干,称重的过程,因此误差相较多,不能较好的体现土壤水量的连续性变化。并且烘干法对同一点不能进行重复性测量,不利于对实验的矫正性分析。同样,TDR测量方便,测量数据也反映了理论中土壤剖面水量连续性变化,但是由于TDR法是间接测量,与烘干法有较大误差,并且随着土壤深度增大,误差增大。
(2)虽然把烘干法测量作为标准,但是由于烘干法测量的繁冗,因此烘干法测量对土壤水分变化的灵敏比较低。TDR法测量则可以十分准确的反应土壤中水分的变化情况,并且可用来长期反复的测量。
(3)烘干法由于取土工具的限制,只能对于近地面土壤进行水分测量,在土壤深度大于1m的情况下,TDR法具有明显的操作性上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刘永岗,王曰鑫,李学哲.土壤水分测定三种方法的比较[J].中国农学通报,2006,22(2):110-112.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资源配置;区域差异;因子分析
[DOI] 10.13939/ki.zgsc.2016.28.050
1 引言及文献综述
物流资源是指人、财、物、时间和信息。资源配置是指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以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即用最少的资源耗费,生产出最适用的商品和劳务,获取最佳的效益。
通过研究和分析各地区各种物流资源的配置水平,从而比较各地区物流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同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物流设施资源配置水平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原经济区各地发展现状。除此之外,通过研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选择投资区域,减少两极分化促进全面发展。
2 物流资源配置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
2.1 评价指标的选择
评价指标的选择和量化是建立评价指标的基础,指标体系不仅要体现为物流资源配置水平的测量,更要体现在为物流资源配置未来发展提供指导性建议。建立指标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计要真实地反映物流资源的配置水平的内涵,体系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2)目的性原则。衡量物流资源配置水平,找出阻碍物流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促进中原经济区物流资源配置的平衡发展。
(3)客观性原则。采用的评价资料来源必须客观、可靠,这样的分析才有借鉴意义。
2.2 评价方法的选择
因子分析法是一种用于提取多个变量潜在公共因子的统计方法,它可以从多个观测的变量中综合和抽取少数几个潜在的公共因子,并使这些因子能够很大程度地概括和解释原有观测变量的信息,同时能找出影响和支配多个变量的潜在公共因子,可以有效地简化数据,快速掌握事物的特点和本质。
3 中原经济区物流资源配置水平的分析
3.1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4》和各省市2014年统计年鉴。
3.2 因子分析法评价
本文借助SPSS 20.0 for Window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
(1)描述性统计量。在输出结果中,首先显示的是进行因子分析的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包括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和样本数。其中代码X11的均值最大,即“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指标的均值最大,为27024.7667,标准差也最大,为18072.75193;分析样本数为30。
(2)指标数据标准化。不同的指标变量由于单位的不同很难统一,本文借助SPSS 20.0软件,将原始数据标准化。
(3)方差解释表。方差解释表显示了主成分、初始特征值和方差贡献率等信息,如下表所示。
上表共有10列,第一列为因子编号,每个因子对应三个部分,分别为“起始特征值”(第2~4列)、“提取平方和载入”(第5~7列)、“旋转平方和载入”(第8~10列)。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个特征值为8.139,方差贡献率为47.879,是方差贡献率最大的一个;前4个因子解释了所有变量的85.303%,且特征值均大于1,故提取前四个公共因子分析即可。
(4)旋转成分矩阵。为了方便解释因子含义,需要进行因子旋转。通过因子旋转,荷载大小进一步分化,不同变量的因子归属也更加清晰。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中,第一个因子在地区生产总值(X1)、农村居民消费水平(X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5)、公路路线里程(X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企业数量(X7)、民用汽车(X8)、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从业人数(X10)、移动电话用户(X12)、固定电话用户(X13)这些指标上载荷较大,说明第1个因子具有很强的综合能力,这个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流设施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和信息平台状况;第二个因子在公路路线里程(X6)、从业人员(X9)、高等学校毕业生数(X11)、邮政局所(X14)这些指标上载荷较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物流基础设施配置;第三个因子在废水排放总量(X1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16)、废气的排放量(X17)这三个指标上载荷较高,反映了物流设施资源配置的环境效应;第四个因子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固定资产投资(X4)、仓储及邮政业企业数量(X7)、从业人员(X9)、移动电话用户(X12)上具物流设施资源配置潜力。因子荷载矩阵是因子分析中重要的部分,通过该表可以明晰各指标的因子归属。
3.3 因子结果比较
从方差解释表3-1中以各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为权重,可得主成分综合得分模型:y=0.47879y1+0.15y2+0.12693y3+0.09731y4。
把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代入成分综合得分模型中:
(1)从第一个因子中可以看出,郑州市、邯郸市、焦作市、邢台市、洛阳市、新乡市物流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和信息平台状况水平相对于其他地区排名靠前,而长治市、晋城市、运城市信息平台状况较差。
(2)对第二个主因子中进行比较发现,三门峡市、周口市、商丘市、信阳市、驻马店市、洛阳市、运城市物流基础设施配置较好,这为物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从第三个主因子得分排序中可以看出,长治市、运城市、洛阳市、晋城市的排名靠前,环境效应较差。
(4)从第四个主因子中可以看出,聊城市、菏泽市、阜阳市、宿州市有较大的物流资源配置潜力,这些地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有待提高,但是交通便利,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所以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综合来看,经济效益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物流资源配置水平。综合得分位居前五名的依次是郑州市、邯郸市、洛阳市、聊城市、南阳市,这些市的物流资源配置水平在中原经济地区处于领先地位。而鹤壁市、淮北市、蚌埠市的物流资源配置水平较弱,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的经济有关。总体来说,中原经济区物流资源配置水平不太平衡。
4 结 论
本文借助因子分析,对中原经济区物流资源配置水平及差异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4.1 物流资源配置水平趋同于经济发展状况
郑州市、邯郸市、焦作市、邢台市、洛阳市、新乡市,经济、教育、科技、城市化等都处于中原经济区领先地位,先天优越的条件决定了其高的物流资源配置水平。同时,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我国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化程度高,其物流资源配置水平的领先地位也是预料当中的。此外邯郸市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发展迅猛,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鹤壁市、淮北市、蚌埠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政府的支持力度小、交通不便,所以物流资源配置水平低。
4.2 中原经济区物流资源配置水平存在着区域差异较大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中原经济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与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呈不均衡态发展。各地区普遍存在物流资源配置水平依赖经济与信息平台的建设,然而物流资源的配置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关键词:风险;税务稽查;防范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15902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遭受损失、伤害、不利的危险。税收风险管理则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资源,通过税收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处理、绩效评估以及过程监控等措施,不断提高征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这里重点阐述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在法制完善的社会中,任何执法主体都可能面临执法风险,税务稽查部门当然也不例外,一旦税务稽查部门和税务稽查人员做出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当,或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就会发生执法风险。虽然税务稽查执法的风险较大,也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是可以预防的,我们只要强化风险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就能够把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1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有些是税务稽查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有些是税务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形成的,针对以上种种原因产生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分析如下:
(1)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目前,我国税务稽查执法主要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这些法律中关于稽查人员取证权限的规定都过于笼统,由于税务机关没有类似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当纳税人不配合检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采取的手段非常有限。在电子税务稽查中,财务数据储存在纳税人的电脑或远程服务器中,稽查人员获取财务数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极易篡改性,如不及时取得很可能被篡改或灭失,实践中常有一些干部为了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采取一些超出法律授权的手段,如强行带走纳税人的电脑、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住所提取资料等,从而引发执法风险。
(2)税务稽查方法不规范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时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不重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权搜集证据,从而使证据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无效。比如,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住处调取证据、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等都属于越权行为,另外,还有像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听证、文书送达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引发稽查执法风险。并且也有可能影响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引发执法风险。与此同时,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应满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关联性等方面的要求,在取证时应注意证据的形式,注意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现实中很多税务稽查人员仍在沿用先前的取证方式及习惯,不重视证据的形式要求,不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说这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软肋之一。
(3)税务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税收知识、会计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去发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是税收工作中对各种知识要求和综合度最高的工作。在工作中要求税务稽查人员运用多种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要遵守职业操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些方面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稽查工作中采用何种检查方法、收集哪些证据、提出怎样的处理意见,都高度依赖于税务稽查人员的执行能力,而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尚有欠缺。这里我们特别强调,人的素质是第一位的,硬件条件再好,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良好的素质,没有职业道德底线,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就无从谈起。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给税务机关也轻者造成损害税务形象,重者稽查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带来严重后果。
2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根据以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类型:
第一类问题是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而税务稽查人员未能发现。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其主要原因是税务稽查人员运用税务稽查方法不当或业务能力不够造成的。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纳税人从事账外经营,而整体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税收监控指标正常,没有引起税务人员注意;二是纳税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存在重大涉税问题,而税务稽查人员由于采用检查方法不当,抽取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致使问题未能被发现;三是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上存在重大疑点,但无法找到充分可靠的证据,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处理。
第二类问题是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受税务稽查人员业务水平和稽查成本与效率的制约,该赴外地调查的,由于经费所限,没有调查。该立案查处的,采用了简易程序,致使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
第三类问题是税务稽查人员存在失职和渎职问题。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是税务稽查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和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存在或,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导致不征税款和少征税款,加强培训和加大税务稽查人员交流力度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第四类问题是实施税务稽查后,因为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检查结果没作账务调整,形成前补后退,实际没有征上税。这种类型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是法律和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此类账务调整的监督责任是否属稽查部门,目前尚不够明确,但税收风险确已存在。
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策略
针对以上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形成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税收立法,提升税法级次。由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只有通过立法这一途径加以解决。在现阶段,由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层次较低,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适当扩大充实税务机关的稽查权限,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涉税证据搜查权、涉嫌证据查封权,使取证过程有法可依。如果遇到纳税人拒绝提供密码、隐藏服务器、以破坏设备等方法妨碍取证的情况,稽查人员可以及时准确的采取相关措施,而不必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将来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税务稽查取证的法律或法规,对税务稽查取证的方式、程序、纳税人的义务以及税务稽查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等问题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改变我国缺乏税务稽查取证专门立法的现状。
(2)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有丰富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研究建立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在税务稽查方案、稽查报告和稽查案件的复核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形成环环相扣的过程控制机制,比如,在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时,要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稽查风险发生,不给风险有可乘之机。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取证。税务稽查证据决定着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税务稽查证据的关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现阶段,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制约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必须提高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普及,大多数纳税人会计核算已经实现了电算化,税务稽查中的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我们在取证时尤其要注意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通过不断强化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我们就可化解税务稽查取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