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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贯彻如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促进就业原则。
第五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比照相邻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执行。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适用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市环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承发包规定)
清扫保洁四级标准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可以直接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
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应当委托专门的招标投标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人;由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发包。承包人不得转包。
从事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资质等级与经营范围)
清扫保洁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人员、资金和设备、设施情况以及实际业绩,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乙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除清扫保洁一级标准以外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第八条(资质等级申请材料)
清扫保洁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三)从业人员的上岗合格证书;
(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五)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第九条(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要求)
甲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环卫部门核定。
乙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核定。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将核定情况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等级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承发包合同)
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扫保洁范围;
(二)清扫保洁标准;
(三)清扫保洁作业的频率与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合同的期限;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
公民有权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向市和区、县环卫部门进行投诉。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对清扫保洁单位违规的处理)
清扫保洁单位三次受到责令改正处理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乙级的,应当取消其资质等级。被取消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清扫保洁单位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承包权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自查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入本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市场。
第十四条(对招标投标机构违规的处理)
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而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或者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环卫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为总体目标,以“洁净、亮新、清新、有序”为标准,以健全环卫队伍、完善环卫设施、落实环卫经费为重点,以强化检查评比和实行奖优罚劣为手段,全面提高农村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健全机制
(一)建立环卫队伍
各村、镇直镇办单位根据保洁面积或人口数,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卫队伍。环卫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是:镇区10人以上,行政村3人以上,村民小组1人以上,集贸市场根据市场需要,配备专门环卫保洁人员。由镇创建办负责的省道、镇道每公里配备1名清扫保洁员。清扫保洁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路段的办法,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任务。
(二)完善环卫设施
每个村的辖区要配备1台垃圾清运车,每个行政村要规划一个垃圾填埋场,每个村民小组要建设2个以上垃圾收集点(池、房、桶);省、镇、村道环卫工人每人配备1辆人力三轮保洁车或其他保洁清运工具,镇区要配足垃圾收容器和果皮箱。
(三)健全管理制度
1.清扫保洁制度
镇区、集市和省、镇道路实行“一日两扫、全天保洁”,村道实行“一日一扫、全天保洁”的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2、垃圾清运制度
各村要实行生活垃圾、道路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理场,渣石、渣土、杂物要及时清运到规定的垃圾清理场。
3、“门前三包”制度
各村要与沿路(街)经营门店、单位、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并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4、散装清运车辆监督管理制度
镇安全办要做好对生产煤炭、石子、石沫、石灰、沙子等散装货物销售企业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散装货物装载不超出车厢板上沿,并采取防护措施。派出所要加强对不采取防护设施的散装货运车辆的监督和管理,严厉处罚违规车辆。
5、督查评比制度
镇创建办要建立健全环卫督查评比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把日督查、周检查、月评比制度作为经常化管理的重要措施,确保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卫和卫生管理监督机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加强对环境卫生、村容秩序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落实环卫经费
1、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镇政府把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村要在镇政府原有奖补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环卫经费的投入。各村环卫工人工资每月不得低于300元,环卫经费主要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维护和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环卫设备的运行保养以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等。
2、推行垃圾处置有偿服务
各村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集市、沿路的经营商户和居住户及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企业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有物价部门统一核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街巷两边道沿石以上至沿街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规划红线以外的所有区域;绿化带是指上述区域内的所有绿地及绿化设施,即原各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是指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三包区”进行有偿清扫保洁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原三包区的卫生保洁及绿化)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
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以下统称清扫保洁费)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县城区内原“三包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按人、按门店、按摊位和运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补偿运输处理成本,保证垃圾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城区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三包区”责任单位和个人出资、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的原则,由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负责的“门前三包”区人行道、绿化带面积缴纳清扫保洁费,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扫保洁。街道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费按市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4号文件关于印发“市环卫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县财政局代扣、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收缴,收费票据由县财政局负责提供。
县城区所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由县环卫机构按季度提供缴纳数额(包括滞纳金),县财政局每季度末直接扣缴;
县城区省、市直管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缴;
县城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县地税局配合收缴;
县城区所有个体工商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委托由县工商局代收;
城中村村民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九成宫镇人民政府代收;
城区客、货汽车及出租车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机构直接收缴,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或抽调专人负责收缴;
道路开挖、房屋及设施拆迁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街道无照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县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城区未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按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缴纳;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缴纳;
城区出租房屋的垃圾处理费和门前三包区清扫保洁费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缴纳;
委托代收和县环卫管理机构直接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各收缴单位除提取2%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上缴县财政;
负责收缴垃圾处理费及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除去手续费),对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单位和个人,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工作。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垃圾、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行自行存放、统一清运,各单位都要按规划标准建设封闭卫生的垃圾收集点。城市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分离的办法,由相关代收和缴纳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于城市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处理和垃圾场的日常管理。收取的清扫保洁费由相关代收和收缴部门或单位统一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和清扫保洁费的监督管理,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城区人行道、绿化带清扫保洁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考核内容
主要按照“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标准、基本设施”的四个基本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详细考核细则和标准见附表。
(一)基本队伍
1、组织领导:各村必须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做到专人专管,权职一致,职责落实。
2、保洁队伍:原则上每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保洁人员,村级卫生保洁人员年龄男性在70周岁以下、女性在65周岁以下。落实保洁人员报酬、工资无拖欠。
(二)基本制度
1、定区定人制度:各村对卫生保洁必须根据实际划区管理,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
2、每日清扫制度:对村内道路桥梁、公厕、绿化带、公益性活动场所、市场做到每日清扫,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村保洁人员实行8小时上班工作制(上午6:00-10:30;下午14:00-17:30分,各村可按实际上下浮动半小时。
3、日常检查制度:村卫生领导小组每星期至少对本村内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对保洁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做到处处有人抓,时时有人管。
4、奖优罚劣制度:村应根据上级要求,对本村保洁人员进行量化管理,奖优罚劣,杜绝“干好干坏一样”,积极调动一线保洁人员的积极性。
5、宣传教育制度:村能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能逐步提高村民自律意识,有村民卫生公约,在明显处有标语和宣传画。
(三)基本标准
1、道路:道路路面无杂物、无堆积物、无破损,路边杂草定时清除,候车亭整洁,主要道路两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清洁。
2、河道:无漂流物和严重杂草杂物堆。
3、公厕:干净整治,管理良好,无严重臭味。
4、市场:设点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理、地面能及时用水冲洗,无苍蝇成群。
5、民居:各民居自律意识较强,道地、后院能及时清扫,无家畜粪便,能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注重绿化治理。
6、其它场所:村内无卫生死角、无残存露天粪坑、绿化带整治有人管理、村内无成堆垃圾、对垃圾处理场地能及时杀虫、定期消毒,防止虫蝇滋生。
(四)基本设施
1、固定垃圾中转站:每村至少一个50平方米以上固定垃圾中转站、地面统一用水泥浇筑。
2、垃圾收集箱:每20户设一只垃圾箱,垃圾箱有盖或有门,破损能及时更换。
3、垃圾清运工具:村应给保洁人员配备必须的清扫和清运垃圾工具。有条件的还应给保洁人员配备反光服,提高保洁人员的日常工作安全系数。
(五)附加项
外来人口附加项:考虑到各村外来人口多影响村卫生整治的实际情况,本项根据各村外来人口数给予加分,原则上每500人加1分,根据外口办上一年度提供数据结算。
二、考核方法
1、考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将邀请街道人大、政协人员、街道爱卫会成员、卫生院医务人员、学校老师、广电站人员、各村村书记、主任和负责卫生具体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有关参加人员另定),对各村卫生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考核形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或暗访的形式进行,原则上采取暗访、不通知、不定期的形式进行量化打分。
4、考核通报:街道将实行通报制,对每次考核分数反馈到村。
三、考核结算
1、经费补助:按照大、中、小村给予7万、6万、5万。
2、年度考核分值:考核分以100分计(不含有关村的附加分),年度考核分为每次的平均分。
3、年度实际经费补助:村经费补助×年度考核分值%。
四、其它说明
1、人口在2500以上为大村、1500以下为小村,其余为中村,根据数据统计,大村5个:湖塘、鉴湖、宾舍、永联、湖中。中村7个:古城、陌坞、香林、岭下、夏泽、铜井、型塘。小村3个:五丰、永信、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