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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现状
应该看到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体系在历史上取得的良好效果,体系对维护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进和保障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体系存在着各种负面的影响因素,这制约着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和效率,也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党群关系,具体说目前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体系存在着如下的缺点和不足:
1.1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组织机构不适应
目前的形式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后,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中广泛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农经干部会计的同时又承担集体经济工作审计,使得监督流于形式,不能良好地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式,并且容易出现系统上的经济风险。
1.2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条件不适应
首先,农村经济和财务工作的主力军是乡镇农经员,但是乡镇农经员从事审计工作是兼职的,不可能象专业审计机构一样把主要精力花在审计工作上,这为审计工作带来时间和调查取证工作上的困难。其次,农村财务的审计和监督工作费用尚未列入财政预算,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的经费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时常感到有心无力。在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实践中,没有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其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
1.3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的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即便经过过专业培训,但其审计监督水平仍然不高,表现为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缺乏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审计监督人员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1.4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立法滞后
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目前尚无全国性可规范化操作的文件,因为缺少专门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农村财务问题严重,部分地区造成干群和党群关系的严重对立,影响农村的稳定。
1.5农村财务审计监督的结果处理难
首先,审计和查处工作脱节,对查处的问题和结果很难处理,经常出现问题被长期搁置的现象。其次,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审计结果查处的影响,农村的人情关和面子关以及各种不良风尚对处理有非常大的影响。
2.改善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体系的对策
2.1要建立职能定位明确的工作机构和审计队伍
尽快确立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的地位,充分发挥审计队伍的职能和作用,维护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加强和改进农村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要让每个农村基层干部都明白无误地知道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该这么做、哪些事情该那么做。同时,要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让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者,在政治上不能抬起头来,在经济上不能占任何便宜,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在内心深处筑牢遵章守纪的坚强防线。
2.2改善审计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开展
改善农村审计工作条件不应该是句空话,除了进行村级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外,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村集体经济审计,提高对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认识,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授权县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依法行使农村财务监督管理权,建立多方配合、上下联动的审计监督机制。
2.3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加强农村基层业务培训着手,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突出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教育,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农村审计队伍。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认可、支持农村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审计、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妥善解决农村审计、财务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误工报酬等具体问题,努力为村社财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4加快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的立法工作
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审计取证、报告、档案管理等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经济审计的定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听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审计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审计工作的政策问题,使农村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的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推进的阶段,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仍难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几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较难理顺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或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明确,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表现为,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能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结果。当政府采购工作有成绩时,各方都报自己监督得力的功绩;但当因监督不力,出现问题时,却互相推诿责任。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性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因此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多头争夺执法管理权现象的一个缩影。因此,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二)实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面临较多难点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和调控能力,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实施绩效审计,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以采购项目为审计单位,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难点:
1、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能在遵守《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准则在摸索中开展。
关键词:审计缺陷 法律意识 时效性
审计监督在高校的日常工作中起到最后的结果审定作用,也是对高校工作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的实际工作中高校审计监督工作做得很不好,一幕幕惊人的高校腐败案件说明了审计监督的不力和失职。本文将立足于高等院校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争取更好的审计监督效果。
1 目前阶段高校审计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1.1 有关高校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
现阶段在我国审计法规领域主要有《审计法》、《高等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大多较为宽泛,缺乏针对高校的特殊性,实用性也比较差。没有较为切合实际的相关操作指引,一些细则不够明确。
1.2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结构不合理,不科学
高校在审计制度体系方面不合理,不科学,不能够适应高校审计工作的发展。多数审计机构职位体系设置不尽合理,审计工作开展不规范,缺乏专业性。而且在现阶段,审计工作容易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独立性比较差。
1.3 监督主体弱化
1.3.1 国家审计机关的缺陷
国家审计机关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主要表现在审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方面。在审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方面,审计工作一般需要跨地域作业,国家审计单位派出审计工作人员去不同的地区审计学校工作,派驻的人员有限而高校则比较多,审计工作纷繁复杂,数量较少的审计人员应付不过来。在开展工作时由于审计工作人员是从外地或上级派下的,对于当地的被审计高校不了解,开展工作前期面临很大的阻力。在专业方面,审计工作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业的审计工作都十分清楚,在针对高校不同情况的审计工作时往往会出现落实不力,监督无效的情况。
1.3.2 高校内部自身审计的弊端
①不自主,不能够完全独立,审计工作内容和范围往往不能够自己掌握,容易受到上级领导的限制和制约,在一些敏感性问题上,高校往往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采取自保的原则,用行政的力量干预内部审计。②高校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审计技术方法缺陷较多,由于高校审计是在高校自我内部审计,是内部约束规范管理的一种,所以在审计时的一些方法和手段上不能够充分运用最先进的审计方法,这导致审计效果比较差。
1.4 当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制观念和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1.4.1 法制观念淡薄
高校一直是国家教育和科研基地的重要资源,但在教育发展的同时法制建设的步伐一直落后于其他制度的建设,比如好多学校在管理中人事管理替代法制管理,严重忽略法律制度的规范,这种根本性的对法制的忽视导致高校审计工作开展缺乏制度保障。审计工作人员法制观念薄弱,自己本身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意识,在工作工程中也往往不负责任,容易敷衍了事。
1.4.2 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在现阶段的审计行业,负责我国高校主要审计工作的一般是会计专业的会计师,甚至在实际审计工作中临时抽调别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这些非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员审计缺乏实际审计工作经验,没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
2 提高高校审计监督实效性的策略
2.1 尽快修订和制定健全高校审计监督法律法规,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
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一定要规范建立起来。审计法律法规要不断深化和细化,补充实际可操作的细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提高审计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效果,结合审计工作当中的棘手难点问题,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操作细则,使得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2 完善高校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高校设计必须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规范高校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高校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推行高校各级管理层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高校内部权力运行流程。健全高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项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高校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落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措施,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审计单位。
2.3 优化高校内部审计监督主体
明确审计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全面落实上级纪委向高校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巡视制度,做到对区县、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2.4 加强法制观念,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在高校全方位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法制观念的宣传力度,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 结论
审计监督工作曾经并正在为高校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快速发展中的高校对审计监督提出了许多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要有意借鉴国外高校先进的审计监督理念,不断完善我国审计监督法律制度,更好地促进高校审计监督工作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科学审计和高效审计。
参考文献:
[1]彭艺.高校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机制创新研究[J].成功(教育),2009.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性支出、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含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高新开发区)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分配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资金拨付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收支情况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分成部分是否根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入库情况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和拨付的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资金使用的审计: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资金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通过虚假报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骗取资金问题;
(三)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四)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等问题;
(五)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项目管理方面的审计:
(一)项目申请立项前,是否根据开发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否建立了项目库,推荐项目是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用;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一)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
(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是否通过政府采购;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定期编制土地出让净收益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要求,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定期编制资金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核算、使用单位和部门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是否实行县(区)级报账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增、虚减土地出让净收益或者土地出让净收益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收支种类;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规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所谓“挤”,就是乱挤乱摊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如:一是把本不属成本范围开支的各种费用、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进入成本;二是把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罚息和赞助费、捐赠款等列入成本;三是将由专用福利基金开支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服务人员工资,也计入成本;四是将由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支付的各项建设性开支,也一并列入成本;五是将发放给单位职工的实物、购贷券、国库券、书报费、洗理费等全部计入成本等等。
所谓“偷”,就是偷漏国家各种税收。其手法之一,隐瞒销售收入,少计少报产品税、增值税;手法之二,不按政策规定任意发放奖金并将多发的奖金,采取以多报少,逃交奖金税;手法之三,擅自扩大基建工程项目,把基建工程改为修理工程,偷漏建筑税;手法之四,故意扩大成本费用,违规提高折旧率,大修理提存率,以减少盈利,从中偷漏所得税等等。
所谓“挪”,就是不按规定用途,不按资金渠道,任意挪用资金。其表现一,把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流动资金,挪用于“关心职工生活”建造宿舍等,以达到皆大欢喜;表现二,把企业科技、科研资金,挪用于购置小轿车等;表现三,把企业新产品、研发基金、企业改制资金,挪用于福利性、资等方面开支;表现四,把企业生产性专用资金、技改资金,挪用于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等。
所谓“贪”,就是贪污或变相贪污。其行为形形,若明若暗。有的企业干部把正常的经营交往,当作捞钱的好机会,为索取私利,不惜出卖企业集体利益,购进大量质次价高的原材料,从中捞取业务费、好处费、辛苦费、回扣费等,人为造成企业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领导主动降低产品质量等级,压低产品销售价格,从中将其降级,压价获得的资金,同客户平分归己有;有的企业销售人员,将应作销售收入长期空挂往来,实际早就被销售等人员取走;还有的一些企业单位领导慷国家之慨,把企业产品、物资、材料随意送人,以求日后“方便”,对回馈的礼品、物资、资金,全部装进个人腰包等等。
所谓“虚”,就是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虚盈实亏,欺上瞒下,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骗取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性质极其严重;还有的企业通过会计账务处理,明明是亏损,而且亏损相当严重,有的亏损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大的数字,可在账面上反映的却是盈利了多少多少万元,企业照样上等级,领导照样提拔,照样加工资,年终奖、承包奖照得,汽车更新越坐越豪华,家庭住房越住越舒适。
所谓“占”,就是占用公款。一些企业干部借用公款,建造私房,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长期不归还;还有的一些企业将生产材料剩余的边角料,副产品收入,出租厂房、店面及水电费收入等,不入企业财务账,而私设“小金库”,任意挥霍。
所谓“化”,就是化国有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化集体为个人。即一些企业以更新改造为名,不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国有企业部分固定资产转让到集体企业,甚至个体企业;有的企业将销路好、盈利大的产品转给集体企业,甚至私人企业生产,把销路差,盈利低的产品留给国有企业;还有的一些企业花公款摆阔气、讲场面,甚至以出差学习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大把大把地花公款等。一些企业花公款还形成了顺口溜,说什么:“公款有花就花,不花白不花,花了也没啥,反正不花自己的钱”。由此可见,强化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已经到了非常时期。
二、会计职能发挥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成因
针对会计职能发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是权益心理驱使。一些企业经营者,把自己所管辖的企业作为升官发财的奠基石,为了在任期间突出政绩,捞取名利,不惜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顾国家的财经法纪,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甚至把那些会计业务一窍不通,根本就不符合会计上岗等条件的,只要听话的就行,安置在会计工作岗位,任意指使这些不称职的会计人员,真账假做,假账真做,从中获得个人名利。
二是投机心理驱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局部利益,挖空心思、投机钻营,钻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以及某些政策方面的漏洞,通过会计账,违规违法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费用,进行损公(国家)肥私(集体)。
三是唯心心理驱使。一些企业会计人员虽对经营者的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依据法纪规定给予了抵制,但该企业负责人仍固执起见,有的甚至怒骂威吓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体制所就,处于无耐,只好唯心地处理经济账务。
四是逆反心理驱使。一些企业会计人员明明知道该笔账务处理,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不但不纠正、不抵制,反而丧失了一个会计人员应有的原则和立场,同流合污;有的甚至还出坏点子,故意造成经济账目混乱。
五是盲目心理驱使。一些企业由于会计人员自身政治素质低,业务能力差,而乱取财务科目名称、乱用账簿、乱设账表、乱记经费收支情况等。
六是侥幸心理驱使。一些企业由于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要求,对一些不断健全完善的法规和政策制度信息不灵,而导致做错财务账务,而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的损失等等。
七是迁就心理驱使。因一些责任部门单位对一些企业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法律意识,该追究的不追究,该处理的不处理,有的甚至为其说长护短,一味迁就,使本来严肃的经济问题,淡化为一般问题,其结果,让违纪违法者心安理得、有恃无恐。
三、强化会计职能审计监督的思考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财务收支的重要关口,也是抵制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要防线。因此,强化会计职能审计监督势在必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财会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会议,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现行财会法规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特别是宣传哪些企业由于严格规范执行了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充分发挥了会计在企业决策生产、经营活动中职能作用,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壮大,立于不败之地,以及不重视会计工作,削弱会计职能对企业财经监督,而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真正使从事企业经济管理的领导和企业厂长(经理)了解党和国家对会计工作重视和有关的财会法规,增强对会计职能在加强企业经营决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特殊作用和会计信息失真,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危害的认识,至而自觉保障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
(二)要深化会计体制的改革。现行的会计体制由于受企业经营者的行政干预,已严重制约了会计人员依法正常行使职权和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建议,将现行会计人员单一的块块管理,改为由财政部门垂直管理,或由财政部门和企业双重管理,还可以为财政驻企业会计员管理制,至而使企业不得轻易或随意调动会计人员,干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能。这样,将会更加有利于解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能的后顾之忧,从而理直气壮、大胆地维护财会法纪,财经违纪违法行为也必将大大减少。
(三)要强化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会计人员要努力加强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增强会计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一要发挥会计基础职能。即会计人员要自觉按照《会计法》等有关会计管理办法规定,实事求是,认真做好企业财务记账、算账、报账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二要发挥会计参与企业经济发展预测职能。即会计人员通过会计扎实的基础工作,依据平时了解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提出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发展未来前景预测、指导企业未来生产以及企业资金的筹措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企业领导科学决策时参考。三要发挥会计参与企业内控职能。即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特点,依据有关财经法规,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企业生产成本、企业资金管理使用指标等,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规范有序的运营。四要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五要发挥会计参与企业评价职能。即会计人员参与企业有关部门单位,拟建立企业绩效考评机制,以便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形成一个良好的开源节流,增产节约,挖潜改造有效机制,推进企业良性循环,为不断提高企业效益作贡献。
(四)要强化会计职能审计监督。一是对会计队伍现状进行整顿。建议由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计素质整顿工作组,对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状况列表进行调查,凡发现没有会计资格证、会计工作失职,造成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予以清除或撤换出会计队伍。二是建立严格的会计竞争上岗考核机制,凡不符合会计资格条件考核未过关的,一律不得上岗行使会计职责,并要建立完备的会计人员上岗档案。三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计培训制度。对凡符合会计资格上岗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会计业务和政治素质培训,学习国家有关财会法规,通报现代会计信息,交流各类会计业务经验,尤其是计算辅助会计的操作技术等。四是审计机关在对企业实施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对乱设会计科目、乱用会计科目、乱记会计科目内容,以及其他违反《会计法》和有关会计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理顺会计职能作用。并督促其整改到位,以更好地推动和促进企业会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力求把会计信息失真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