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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故意伤害犯罪中致轻伤后果的案件,不允许侦查机关调解,一律按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一直属于发案率比较高的案件,但对造成轻伤结果的案件,以前原则上在侦查机关可以调解,对于调解不了的案件才到法院,由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判。一般故意伤害致轻伤后果的案件,由侦查机关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件就在侦查机关处理完毕。自从不允许侦查机关调解此类案件后,故意伤害案件率就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一方面防止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在调解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好处后而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在*年*区院公诉科受理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致人轻伤后果案件占全部故意伤害案件的69%。对于这些案件,只要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审判机关全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从根本上讲,同原来此类案件在侦查机关调解处理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相反是对司法机关诉讼资源的一种浪费。
其次,酒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增多。由于哈尔滨市地处纬度较高、冬季比较寒冷和人们性格豪爽等原因,哈尔滨市的市民生活习惯中喜爱饮酒,造成酒后滋事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酒后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去年*区院公诉科受理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因醉酒造成故意伤害的案件占全部故意伤害案件的57%;与前年受理的相同案件相比,上升了42%。如*区院公诉科办理的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王某原系好朋友,某日,于某请王某在某酒店吃饭。被告人于某连续喝完5瓶哈尔滨牌啤酒,已经处于微醉的状态。后因其话不投机等原因,于某随手拿起酒店的一把木凳,照王某左胳膊打下去,造成王某轻伤的后果。该案在审判机关公开审理时,被告人于某当庭泪流满面,表示非常后悔,他在承认其犯罪事实的同时,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后来审判机关根据其表现,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第三,亲属之间故意伤害案件增多。去年,随着哈尔滨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国有企业下岗人数增多,社会提供不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生活比较拮据,亲属之间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越来越多,由此,造成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增多。在*年*区院公诉科受理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的案件占全部故意伤害案件的12%;与前年同类案件相比,上升了100%。如*区院公诉科去年办理的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丁某原系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于没有找到工作,生活非常贫困。一天来到其妹夫汪某家中,向汪某索要汪欠其的借款人民币100元,因汪找借口不给,二人发生争执并撕打起来,丁某一气之下用汪某家的菜刀将汪某砍成重伤。
针对故意伤害犯罪增多的原因,相关部门应采取更多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打击、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对故意伤害犯罪中致轻伤后果的案件,允许侦查机关进行调解。此类案件由侦查机关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再不追究,案件就在侦查机关处理完毕,不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暴力致死;原因;对策
近年来,暴力致死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反映出暴力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一大隐患。笔者通过对暴力致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专项调研认为,有必要对预防、打击暴力犯罪的对策与方法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暴力致死案件增多的原因
通过在审查逮捕环节对暴力致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近两年暴力致死案件具有三个特点:犯罪人作案时年龄呈现出明显的青年化、暴力致死案件多为轻微矛盾诱发、暴力致死案件犯罪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状态呈现出明显的非故意性。究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轻微矛盾未得到及时化解而激化导致严重后果。暴力致死案件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所受法制教育更是微乎其微,并且由于自身体质气质方面的优势,在社会中常表现出为所欲为的状态。特别是对待问题,不能平静地看待,也不善于运用言辞表达,盲目错误地认为“拳头更能解决问题”,无视道德法律规范的存在,遇到矛盾缺少和谐意识、缺少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基层社会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其化解轻微社会矛盾职能发挥力度薄弱。
(二)暴力性游戏网站、杂志、影音制品的泛滥是暴力致死案迅速飙升的诱导性因素。上网人群中以青少年为主,由于网上容易出现暴力游戏、视频、图片、信息,正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思维方式受到错误引导,加之青少年易冲动,更容易因轻微矛盾导致严重后果。
(三)家长监护力度不够。
(四)被害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二、减少和预防暴力致死案件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和谐”思维方式教育,强化基层社会组织化解轻微社会矛盾职能,防患于未然。要预防暴力犯罪,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加强包括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在内的素质教育:第一,加强社会的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改变人们落后的思维方式和处理矛盾方式,提高社会非正式控制能力,从而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第二,加强理想、道德教育。良好的理想、道德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改变人们的不良心理性格,消除暴发激情的心理动因,或增强抑制暴烈情感发生的能力,能够使人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各种轻微生活矛盾和工作矛盾。第三,加强法制教育,强化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处事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用法律规定统一思想和行为,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不去违法犯罪。
(二)净化大众传播媒体,杜绝暴力渲染,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出版以及其他媒体管理部门应当把好书刊、影视出版作品的审批关,对于一些宣扬暴力、格调低劣、内容污浊、社会效果很差的影视、刊物必须予以查禁;在正面的宣传、报道中,也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社会心理效应,不要过多描述暴力犯罪的作案情节,以消除诱发暴力致死犯罪的各种社会垃圾,杜绝暴力渲染。国家应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不断加强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利用和发挥农村闲散劳动力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精神文明设施建设,比如增设乡村图书馆、建设文艺培训中心,不断丰富群众精神娱乐方式,弘扬中国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规范行为,使整个农村的生活、生产、学习道路“绿色”化,从而在物质上、思想上、精神上保障村民遵纪守法,有效降低犯罪率。
【关键词】自杀 法医病理学 死亡方式
一、案例资料
(一)一般情况
性别:236例自杀者中,男性107人(45.34%),女性129人(54.66%),男女之比为1:1.21。
年龄:236例自杀者年龄在12~81岁之间。其中20岁以下53人(22.46%),21~30岁26人(11.02%),31~40岁16人(6.78%),41~50岁25人(10.59%),51~60岁40人(16.95%),60岁以上76人(32.20%)。
(二)自杀原因
236例自杀者中自杀原因多为自身疾病、精神心理障碍和婚恋纠纷,其他原因还有家庭纠纷、工作学习压力和畏罪等(表1)。
表1 236例自杀案件的自杀原因
(三)自杀方式
236例自杀者中,常用的自杀方式方式为高坠、服毒和自缢。其他方式有切颈腕、自溺、电击、自焚、自爆、煤气和卧轨(表2)
表2 236例自杀案件的自杀方式
二、讨论
(一)常见自杀原因
本文分析结果显示,自杀原因居第一位的为自身疾病,因病自杀者多为癌症或长年久治不愈的慢性病患者,患者因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而自杀,此类自杀者年龄普遍较大。第二为精神心理障碍,面对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和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内心的紧张和焦虑可想而知。由于长时间的精神压力不能得到有效的缓解,患精神心理障碍的人数逐年增多,这也是要引起社会重视的突出问题。第三为婚恋纠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思想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升高,婚外情、第三者引起的婚恋纠纷导致的自杀越来越多。近几年,青少年和老年人自杀比例呈不同程度增大[3],在我们的统计中发现,20岁以下自杀者多为独生子女,其自杀多与家庭溺爱,学习压力大,早恋或心理调节及社会适应能力差有关。60岁以上自杀者,多因体弱多病,长期承受病痛折磨,不愿继续给自己和家人增加痛苦和负担有关。同时,自杀者人群中男女比例为1:1.21,女性自杀者多于男性,这主要与男女两性的心理特点有关,男性性格比较粗旷坚强偏于理性,女性则温柔脆弱偏于感性,因此,女性比男性更易沉缅于纷繁复杂的家庭及感情的漩涡里而不能自拔,情绪易变而难以控制,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应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同时成立自杀危机干预中心,以降低自杀率。
(二)常见自杀方式
自杀方式多种多样,自杀者往往选择痛苦时间短、见效快、易实施,自杀工具易得到、体表损伤轻的方式。本文分析结果显示,选择高坠、服毒和自缢方式的占据前三位,这是因为这几年现代化城市的高速发展,高楼林立,给高坠自杀者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毒物(如农药,杀鼠剂等)应用广泛而易得到,且见效快,使很多自杀者选择此类自杀方式。自缢的工具易得到,且体表损伤轻,也成为自杀者经常选择的方式。
(三)自杀的法医学检验
在日常检案中,对自杀案件的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停尸闹丧,上访缠诉,在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会给法医工作者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处理自杀案件,法医应注意的是:①现场勘查要认真,如现场是否封闭,现场是否凌乱,是否有暴力侵入迹象,是否有遗书,有无搏斗迹象,财物有无丢失,现场有无形成尸体损伤的条件等。②尸体要做全面细致的检验,判断尸体的损伤与自杀方式是否相符,做好记录,拍照固定,包括无损伤的正常部位,以便事后复核,还便于向家属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工作陷于被动。③要全面调查取证,深入了解案情,认真综合分析研究,做出科学结论。自杀案件的社会调查取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在社会中生活,思想活动通过言语表达,在调查中经常发现群众对自杀者生前轻生思想的流露或一些反常现象是有一定察觉的,这可给研究自杀案件提供重要证据。在分析研究时要抓住案件性质这个重点,审查自杀依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结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就会正确的认定自杀案件的性质。
参考文献:
[1]王希钢,刘力,等.自杀案件的法医学统计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1).
一、犯罪主体主要是青少年,涉枪犯罪并不是他们唯一触犯的罪名。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涉枪犯罪并不是罪犯唯一触犯的罪名,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他们所触犯的另一类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就我院2001年审理的9件涉枪案件中有4件是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而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的,对于这类罪犯来说,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只是为了“撑门面”、逞威风,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胆些,更有利于其他犯罪的得逞。因此这一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也是较大的。我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也是考虑到这类罪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他们的处刑以判处实刑为多,这也正符合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严惩要求。
二、涉枪类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以农民居多。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另一类的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农民,他们所触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罪。2002年我院审理的3件涉枪案件均为此种类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均为农民,他们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他们私藏、持有这些枪支目的只是为了平时打猎之用,并无它用途。正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他们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今天这种不守法的后果。对于此类的犯罪,考虑到他们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别于那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一般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
三、私营矿主为了追求更大利益,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我区部分地区地处丘陵、矿区,一部分矿区的私营矿主为了能减少费用,追求更大利益,在没有通过正当渠道的情况下购进爆炸物,而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自99年至2002年我院审理的5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中就有2起是此种类型的犯罪。99年我院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就较为典型,1999年3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在原六合县采石厂未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同意本厂通过被告人林某帮该厂从溧阳市矿化工材料厂购买炸药,被告人林某明知六合县采石厂无购买爆炸物品的“二证”,仍帮助该厂与被告人姜某联系购买炸药,姜在采石厂未向其提供“二证”的情况下,将50箱总计1.2吨乳化炸药从溧阳运至六合县冶山采石厂销售。我院在处理该起犯罪时,被告人毛某在庭上供述到,他也明知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领取相关的证件,但是如果通过这种途径,在指定的地方购进爆炸物,其最终得到的利益要比通过这种非法途径少得多,因此,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他在明知已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是铤而走险选择了这条不法之路。
四、农村家庭制作烟花爆竹业的屡禁不止,是造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的另一诱因。
目前我区仍是一个以乡村为主要构成的地区,农村中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并未禁止,因此在农村中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一直源源不断。虽然有关部门已规定烟花爆竹的制造、买卖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但是由于烟花爆竹的制作工艺简单,普通的家庭作坊也能完成,故而在农村中仍然存在以家庭为单位制作烟花爆竹的现象。要制造烟花爆竹就必须要购买材料,制造好的爆竹就要销售,因此在这过程中就会构成犯罪。99年至2002年我院审理的5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有3起就属此种情况。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精神,严把对“生产、生活需要”这一关键问题的界定,从行为人涉爆行为的目的来考察,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自己没有使用爆炸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被别人用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就认定行为人是“生产、生活需要”,如果他们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之后,对其适用缓刑。
从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的概况及特点来看,要减少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一、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心中有法,不以身试法。
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多方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让老百姓心中有法。对日趋增多的青少年犯罪,学校作为一个综合的教育部门,在抓文化教育的同时不能放松法制的教育,社会各执法部门也应与学校联合做好这项工作。我院在这方面就一直坚持给在校的学生上法制课,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给他们带去真实生动的案例,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只要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减少了犯罪,同时也就会减少前文中所谈的第一种情形的涉枪类的犯罪。在农村中加大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不是非得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他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了犯罪。在丘陵地区、矿区这类易发生涉爆案件的地区,也应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把法律带下去,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以此达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的目的。
二、社会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断绝此类案件滋生的土壤。
农村中的一些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对其查处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自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及“治爆缉枪”专项斗争以来,已加大了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由于开展这项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或几个执法部门的事情,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部门都应联合起来,狠抓不懈,持续地做好这项查处打击工作。例如对一些手续不齐的私营矿区就应取消其开采权,该责令其停厂停工的就不应手软;对农村中销售的烟花爆竹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断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以减少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从而减少和杜绝这类涉枪涉爆案件的发生。版权所有
*——*年5月,巴南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30件,其中*年收案36件,结案36件;*年收案47件,结案43件;*年收案24件,结案22件;*年1——5月收案23件,结案16件。被诉行政机关涉及国土房管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局、民政局、规划局、交通局、交通支队等单位和镇、街,案件类型涉及行政审批、房屋、土地的权属登记、拆迁、工伤认定、确认违法、要求履行职责等,在这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共22件,败诉率为16.9%。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
近四年来,巴南法院的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螺旋型不规则状态递增。其成因为广大行政机关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渐成习惯,从根本上减少了行政案件发案率;老百姓法制意识增强,逐渐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多地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土地、规划、劳动、公安、工商、质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等领域,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90%以上。
三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出现了一批涉及社会保险、选举权、自治权等宪法基本权利,以及不履行农村承包发包法定职责的新类型案件。
四是集团诉讼案件增加,审判工作难度加大。集团诉讼主要集中于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养老保险案件,城市改建、扩建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征地补偿案件,环境污染案件,政府招商引资、挂牌保护出现的涉农行政案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少则十几、多则成百上千,牵涉面广;另一方面,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一方往往与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大、矛盾尖锐,不容易服判息诉;行政案件涉及到政府机关是否依法行政问题,容易出现地方保护现象,甚至出现行政领导打招呼干预执法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三、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不充分。一是当事人诉权意识不足。二是法院行使行政立案审查权过于谨慎,对一些当地党委政府关心的热点、敏感案件,尤其是涉及地方经济、城镇建设等案件,受地方干预较大,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困难较大。
二是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狭窄。一是受理案件范围狭窄。二是行政审判审查深度不够。行政审判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法院无法予以纠正。
三是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仍然困难,受其他机关干涉现象较为普遍。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无法抵御庞大的社会关系网,无法与掌握各种资源支配权的行政机关相抗衡,对公正裁判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