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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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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信息化条件下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文书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机关文书业务的数量和种类都日趋繁多,文书档案的重要性越发突出。在信息化条件下,改变传统的文书档案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显得十分重要。充分利用和借助信息化水平日益提升的优势,不断推进机关文书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便捷性,为提高机关工作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效率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文书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机关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机关建设质量和水平,首要的就是要通过推行现代化管理,促进机关业务建设上层次、上台阶。机关文书档案管理部门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文书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机关文书档案开发效益的现实要求。

机关推进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文书档案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机关建设发展服务。推进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也有助于打破管理部门“官本位”的思想,彻底改变档案的利用方式,冲破档案利用的限制,提高文书档案的公开度,提高文书档案的利用效益,有利于机关职能的转变,推进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

二、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管理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各级部门对文书档案管理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得到快速发展,但与信息化条件下文书档案管理的现实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1.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近些年,随着电子信息化办公水平的不断提高,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升。但由于信息化办公平台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可能会造成部分电子文件查询困难,部分信息数据丢失等安全患。各类行政文件本身也需要通过梳理,及时按照电子档案的要求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但由于机关各部门的文书档案大多分散在各自拟稿人的不同电脑上,统一管理难度很大,数据丢失的可能性更大。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以来,随着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大量办文、办会、办事都安排在内网进行,这对电子文件的使用、保管和存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搞好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熟悉信息化知识技能的专业文书档案管理队伍。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岗位人员既要熟悉机关文书业务知识,又要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熟悉网络数据维护知识、掌握信息利用与安全保密知识等。当前,加强机关办公人员信息技术培训,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工作进程,是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要抓好抓实,并抓出成效,以适应时展需求。

(三)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

由于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大多数机关文书档案仍采用年度归档的方式,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查阅借用等环节有的没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文件归档、登录、统计等一系列环节性的工作,仍旧采用手工操作;当前,文书档案员通常由机关办公室人员兼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接受过高层次专业学习和系统教育的人员不多,业务能力相对薄弱,有的人员变动频繁,有些单位还把年龄偏大的人员安排做档案管理工作,他们对计算机知识掌握甚少,难以应付现代文书档案信息化的要求,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很难跟上时展的要求。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宽,包括办公电脑及网络等设备、配套系列软件,相关业务网站日常维护与栏目开发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在当前情况下,明显感到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投入相对不足,尤其是部分单位对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在建设投入上缺乏资金保障,严重影响了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加强信息化条件下机关档案管理对策

1.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认识。

由于机关文书拟制工作涉及部门多,人员分散,加上一些部门和个人对文书档案管理重视度不够,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一直较为薄弱。在纸质档案和实物档案管理方面,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稿件、保存的实物,普遍未能做到及时、全面归档。在电子档案方面,有的没有保存,有的保存的往往是最后一稿的电子文件。特别是领导的每次修改痕迹,无法在电子档案中得到保存,且这些电子文件无法进行集中管理,很容易丢失。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在工作比较繁忙的情况下,忽视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机关作为指导基层工作的重要机构,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机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认识,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机关文书信息化管理落到实处。

2.加强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由于受档案实体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影响,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标准规范也变得比较复杂且较难统一,造成现在文书档案信息管理上标准不一,导致档案信息的传输、传递难度较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科学的机关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的实施标准,进一步规范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并积极依托专网系统建立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大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建设投入,推进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打牢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基础。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认识 调查 思考 服务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是医院科学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必须重视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医疗改革日益深化,档案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者从事医院档案管理工作20余年,对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着自己的经验和解读。本文结合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通过调查了解医院档案管理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思考,旨在对于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医院挡案管理工作现状堪忧

医院档案是医院在从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它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医院工作计划和决策的可靠依据,是指导并协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参考资料。

随着现代化信息的发展,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尽管如此,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日益发展的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相适应。

1、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事倍功半

通过走访,了解到大部分医院对纳入档案管理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或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模式,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各医院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在进行管理,使许多应该纳入管理的档案没有纳入管理。有的医院没有把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致使档案收集效率不高,档案不齐全。就我们市级的中医院而言 ,1985年职工集资购买的门诊房2处,由于原始材料和购法房凭证什么都没有存档,在2003年财产变更时出现了很多麻烦。2004年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写医院“院志”。由于各方面的材料档案都很难查到。浪费了更多的时间和人力去查找。更为可惜的是很多名老中医的经验方剂和制剂方法都没有保留下来。一家有1000之多的医院。建院历史60多年了。挡案管理工作也没有配备专业人员。进口的大型医疗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材料都没有存档,致使设备出现问题的时候束手无策。

2、档案意识不强,档案利用率较低

大多医院领导只注重医院医疗建设和经济效益。对档案管理方面的认识较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可有可无,而忽略了医院发展的连续性和历史资料的完整性。有的医院领导班子变换频繁,只抓眼前医疗工作而忽视了对医院长远发展有利的档案管理工作。造成医院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不足,导致档案利用率不高。

3、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在医院管理中,只重视医疗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继续教育,尚未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纳入计划和要求,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出身较少,知识面较窄、学历偏低,有的是兼职人员。甚至于有些档案管理人员是从其他的岗位转调过来的,且平时档案管理人员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多,缺乏系统的档案知识培训,致使许多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缺乏创新和活力。

4、档案管理分工不明,多头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医院行业管理的要求,档案管理类别不明,医院综合档案室一般只管理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房产档案和部分实物档案、音像档案等,而医疗文书档案、x 线胶片档案、病理切片档案、各种检查影像图文档案、会计档案、医疗设备档案等都分属各个科室分散管理,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档案的格局,不利于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5、档案管理设施不全,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不高

随着医院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医院档案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档案管理工作增加了负担。但目前大部分医院存在着档案库房不够规范,档案管理设施不全,档案设备比较陈旧、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制约了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虽然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并且已经广泛普及,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管理医院档案的却较少,一些档案工作还停留在手工收集、检索上,且大部分档案管理者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不够了解,致使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不高。

二、改进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

1、加强领导,增强档案意识。

领导重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档案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院领导要把档案管理纳入医院发展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与医院业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要大力宣传医院档案管理的意义,加强档案法律法规学习,使全院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档案的重要性,认识档案与医院日常工作的密切关系,更好地支持档案管理工作。

2、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条理性很强的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档案管理的随意性,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医院要根据 《档案法》、《医院卫生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档案管理的归档、保管、借阅、移交、保密、销毁及库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的每个环节的运行都有章可循,都有明确的要求和制度的约束。并将医院各个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使档案管理与医疗业务同步考核评价,同步发展。

3、加强档案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创造条件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同时加强对现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或聘请专家讲学,或派出人员参加学习班、学位班。鼓励自学,把学习情况与人员的晋升、聘任挂钩。

4、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档案开发利用率。

档案管理不能只停留在收集整理和保管阶段,要确立以利用、服务为中心的业务指导思想,重视研究如何提高档案为医院建设与发展服务的效益,要从被动坐等上门的服务方式,逐步走向主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努力开拓档案利用的新途径,如利用档案信息通过统计、分析、总结等方法编写资料捉供给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为医院整体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5、适当投入,强化档案室的硬件建设。

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逐步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并采用档案管理系统专用软件进行辅助立卷、编目、检索、统计、借阅等工作,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信息储存量少、检索慢的状况,提高效率。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将档案目录和部分内容纳入局域网,利用网络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院际之间的资源共享,沟通档案信息,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等多方面的需求,从而推动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6、利用电脑,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档案管理信息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成为档案管理发展过程中相伴相生的一对矛盾,如何利用好并且发挥好这一层关系是档案管理部门能否更好地服务社会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本文从信息化和档案的逻辑关系出发,探索在对待档案管理现代化这一共生矛盾的过程中,如何得当地处理好基础和主导的关系问题。

信息化和档案的逻辑关系

首先,档案信息是信息资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人类本身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息息相关,而对信息的记录、利用和传输的过程成为承载文明发展和进步的重要载体,这一客观事实在人类发明了文字之后就得到了验证。信息化背景转变了档案信息发挥功能的途径和条件,传统档案信息通过开发和利用实现价值,信息化档案则通过应用和使用档案发挥价值。人类智慧的结晶都是通过档案传承的,它记载了最真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也就是说档案信息在本质上属于信息源,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次,信息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信息化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是相伴相生的,这样的时代背景意味着信息化将成为人们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电子通信技术广泛普及,整个地球范围内的人都可以现轻松的沟通,人类社会的生存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全球性的信息共同体的形成已经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形下,档案管理工作者变革的首要步骤是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唯有如此才能统一档案管理的内外需求。

再次,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应该与客观发展需求相契合。传统档案管理服务效能的开发和探讨建立在原始档案上记载的信息和资料。在原始档案信息化的过程中,满足最初业务处理和运行的最开始需求是着眼点,这也和信息开发利用的一般规律相契合。总体来说,数据、信息、模型是信息开发的依据和前提。在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初始阶段,系统集成和数据集成是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信息资源和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满足不同层面的数据应用。从流程上来看,这和传统的档案管理和利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样看来信息资源开发应该处于档案管理的范围之内。

最后,档案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借助于信息化的力量。信息化社会具有内容丰富、信息量巨大、信息需求多元化和信息有效性不均衡等多种特征,信息化社会的特点也是当前我们所处时代的明显特点。如何发挥信息化的优势,将之应用在当前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中并与之有效整合是每一个档案管理工作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为了尽快地让档案管理适应信息化的要求,我们需要重视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的重点,落实档案管理体制改革,把握档案管理信息化重要环节。

把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需求有机结合在一起是正确处理档案管理的标和本的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将档案管理工作推上更高一层台阶的重要手段。接下来笔者欲从档案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作为出发点,探索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些现实问题:

第一,信息化建设对档案管理现代化起到促进作用。笔者通过分析发现,档案管理工作在时展的洪流下必然走上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道路,似乎我们也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将会是档案管理信息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道路,这也是我们在研究二者关系时坚持的理论基础。但是对信息化建设如何走上现代化道路,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笔者认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应该从日常的工作着手,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手段的前提下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比如说从纸质办公发展成为无纸化办公。从目前阶段,这也是开发、管理和利用档案的有效模式。

第二,档案管理现代化可以反过来促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现代化在发展过程中也会无形地促进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开展。现代化建设中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都已经在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得到应用了,信息化的步伐实现了跨越式迈进,所以我们需要有效地协调和统筹备方面的利益关系,有效地运用当前绝佳的发展形势,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改革,并有效地规避可能出现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