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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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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信息化条件下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文书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机关文书业务的数量和种类都日趋繁多,文书档案的重要性越发突出。在信息化条件下,改变传统的文书档案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显得十分重要。充分利用和借助信息化水平日益提升的优势,不断推进机关文书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便捷性,为提高机关工作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效率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文书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机关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机关建设质量和水平,首要的就是要通过推行现代化管理,促进机关业务建设上层次、上台阶。机关文书档案管理部门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文书档案信息化是提高机关文书档案开发效益的现实要求。

机关推进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文书档案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机关建设发展服务。推进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也有助于打破管理部门“官本位”的思想,彻底改变档案的利用方式,冲破档案利用的限制,提高文书档案的公开度,提高文书档案的利用效益,有利于机关职能的转变,推进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

二、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管理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各级部门对文书档案管理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得到快速发展,但与信息化条件下文书档案管理的现实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1.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近些年,随着电子信息化办公水平的不断提高,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升。但由于信息化办公平台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可能会造成部分电子文件查询困难,部分信息数据丢失等安全患。各类行政文件本身也需要通过梳理,及时按照电子档案的要求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但由于机关各部门的文书档案大多分散在各自拟稿人的不同电脑上,统一管理难度很大,数据丢失的可能性更大。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以来,随着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大量办文、办会、办事都安排在内网进行,这对电子文件的使用、保管和存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搞好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熟悉信息化知识技能的专业文书档案管理队伍。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岗位人员既要熟悉机关文书业务知识,又要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熟悉网络数据维护知识、掌握信息利用与安全保密知识等。当前,加强机关办公人员信息技术培训,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工作进程,是提高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要抓好抓实,并抓出成效,以适应时展需求。

(三)信息化文书档案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

由于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大多数机关文书档案仍采用年度归档的方式,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查阅借用等环节有的没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文件归档、登录、统计等一系列环节性的工作,仍旧采用手工操作;当前,文书档案员通常由机关办公室人员兼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接受过高层次专业学习和系统教育的人员不多,业务能力相对薄弱,有的人员变动频繁,有些单位还把年龄偏大的人员安排做档案管理工作,他们对计算机知识掌握甚少,难以应付现代文书档案信息化的要求,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很难跟上时展的要求。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宽,包括办公电脑及网络等设备、配套系列软件,相关业务网站日常维护与栏目开发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在当前情况下,明显感到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投入相对不足,尤其是部分单位对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在建设投入上缺乏资金保障,严重影响了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加强信息化条件下机关档案管理对策

1.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认识。

由于机关文书拟制工作涉及部门多,人员分散,加上一些部门和个人对文书档案管理重视度不够,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一直较为薄弱。在纸质档案和实物档案管理方面,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稿件、保存的实物,普遍未能做到及时、全面归档。在电子档案方面,有的没有保存,有的保存的往往是最后一稿的电子文件。特别是领导的每次修改痕迹,无法在电子档案中得到保存,且这些电子文件无法进行集中管理,很容易丢失。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在工作比较繁忙的情况下,忽视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机关作为指导基层工作的重要机构,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机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认识,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机关文书信息化管理落到实处。

2.加强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由于受档案实体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影响,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标准规范也变得比较复杂且较难统一,造成现在文书档案信息管理上标准不一,导致档案信息的传输、传递难度较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科学的机关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的实施标准,进一步规范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并积极依托专网系统建立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大机关文书档案信息化建设投入,推进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打牢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基础。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二维条码的定义

二维条码在设计的过程中,主要是从条码结构的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来对具体的数据信息进行表达。信息的准确性和精准度相对较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二维条码和一维条码之间的区别较大,主要是以信息符号作为信息存储的载体。这种信息管理技术是对传统管理的突破。在应用的过程中也比较简单,只需要将各种不同的字符堆积在一个面积较小的方框内部,不仅可以降低技术应用的成本,还可以提升应用的便利性。因此,这种二维条码技术受到了档案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二、二维条码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实现模型

二维条码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范围比较广,而且工作原理也相对比较简单,主角要是将纸张和数据等内容封装在一起,然后通过现代化的处理方式来对其进行分析和检测,然后设计成一定的条码结构。众所周知,二维码的信息生成之后,就很难进行更改,元数据内容在传递和应用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严重的变更的现象。如果纸质文件流传到新的部门当中,管理人员就会及时地根据信息的内容支撑二维条码的形式,便于档案管理。

三、二维条码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二维条码技术的应用时间较长,而且应用范围也在逐渐增加,不仅简便性比较突出,而且和方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应用。尤其是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二维条码应用和管理的效果比较明显,工作人员需要从全面的角度来对这一问题借鉴介绍和分析:

1、选择存取格式

档案管理的存取格式有很多种,无论选择哪一种都要注意要转换成长期存取格式,这主要是因为二维条码具有不可更改性,一旦形成了相应的条码就不能再更改,而如果格式并不是长期的存取模式,非常容易流失文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这成为使用二维条码技术的关键。

2、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只有电子档案管理才能够使用二维条码技术,这种技术既能够实现电子档案的储存,也能够实现档案共享,是非常好的一种载体,但是要做到这些前提就是制定相应的标准,不能任意为之。因此制定相应的标准对使用二维条码技术来说也十分重要。只要按照标准执行即可。制定标准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通用原则,二是易用原则,通用主要是能够适应更大的范围,而易用主要是简便,不能因为二维条码技术的使用而使电子档案管理更加麻烦,这样范围得不偿失。另外,因为二维条码有一定的容量,因此需要对其存储元数进行简练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在制定标准时,所选择的数据元素都具有通用性以及基础性的特点。

3、完善相应的管理系统

二维条码技术的使用,最需要解决就是与现行应用的系统进行有效的融合,以解决用户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所使用的二维条码技术主要是识读技术,而使用的重点就是与目前的系统进行融合。为了更加的做好融合工作,应该从以下入手:

第一,建立测试平台,该平台的主要作用就是对档案管理中所使用的各种软件以及其他的硬件能否达到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平台测试,这些软件以及硬件才能进入市场,否则一概清除。一般情况下,使用该平台的部门是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因为档案管理部门储存各种文件,尤其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而如果储存档案的相关的软硬件出现问题,其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第二,做好文档一体化系统的设计工作。目前不仅档案管理部门使用条码技术,很多的行业和领域都使用该技术,但是传统的一维条码技术资源长度有限,已经不能使用各个行业的发展,因此通过不断地改进,形成为二维条码技术,但是要想将该技术的功能发挥到最大,也需要对其系统进行功能设计。其设计主要针对以下两方面,一是生成正式文件,使用二维条码的生成技术,将文件转换为PDF格式并与著录信息一起转换为二维条码,再加入到电子文件的棚应位置,最终生成正式的带有二维条码的纸质文件。为保证著录信息的准确完整、文件信息的长期可读,应将以上流程设计到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由系统给形成者提要求,不完成此工作,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另一个是收文登记,利用二维条码的识读技术,自动采集电子文件及其著录信息,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与质量,是原收文登记的“改良”,在管理上实现电子文件将与纸质文件的合拍与一致。如果收到的纸质文件上的:维条码是遵循《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标准》,也应该能识读。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档案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1目前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现存主要问题剖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计算机作为一种高效处理庞大复杂信息与数据的现代先进工具的首要特征就是要求输入计算机的各项原始数据信息必须是准确和科学的,否则输入的数据与信息是“垃圾”输出的只会是更高级的“垃圾”。所以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要做好输入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整理、著录等一系列前处理性质的基础工作使其充分满足计算机工作的技术要求。那么我国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究竟在哪些方面不足和较差呢?哪些方面尚不能迅速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呢?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综合性档案馆大多是馆藏内容庞杂案卷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基础普遍较差的局面。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档案管理改革不够,计算机普及程度不高。

传统档案管理目前在我国还占绝大多数,正规档案馆计算机普及程度相对好一些,但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对就差很多,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虽然由于行业较新,计算机应用程度还较好,但管理程度就有很大出入,管理也不规范。

2、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规范。

以住房公积金为例存在的问题较多,首先档案号不规范没有目录号另外一卷多册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另外案卷标题不规范有标题但不能反映主题内容或标题缺少基本要素甚至没有案卷标题等现象较为普遍,另外部分案卷缺少卷内目录以至于部分未被案卷标题涵盖的内容永远无法检索而难以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3、基层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亟待提高

以吉林省为住房公积金的档案管理单位为例,从业人员比较杂,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奇缺

现存管理人员的学历结构和专业技术知识存在很大问题,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水平也跟不上。

4、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现在的档案管理工作,虽然在表面上被认为是受到重视的,但在实际工作当中,无论是领导层,还是各部门,都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敏感部位,往往就忽视了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开展,有时甚至是流于形式。

2 解决设想

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达到系统的产出最大,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在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同时要齐抓共管,全方位营造和谐氛围,把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1、充分动员,做好档案的全面普查工作

档案普查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根据整体要求,首先进行档案的科学普查工作,普查过程中主要是查缺补漏,剔出重复的案卷,提高档案的使用效率。

2、加强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普查之后要将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进行重新组卷。重新组卷的原则是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在重组案卷的过程中还应对那些无页码、无卷内目录、无案卷标题或标题不清楚的案卷要重新加工填写以保证全部案卷更加规范。重新组卷不仅可以优化馆藏、科学保管而且亦可以提高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后的利用效率。做到流程式管理

3、著录工作的规范化

规范化档案管理过程中著录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著录是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直接影响输入计算机数据与信息的准确性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1986年国家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但是由于各个档案馆的条件存在差异再加上计算机管理又提出了新的技术性要求所以各个档案馆应该以《规则》为依据,并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计算机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出适合本馆著录工作的著录细则。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分解,以真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

4、统一分类号,保证检索查全率

区别于手工档案,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我们在分类过程中,首先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再因事制宜地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例如“物价”问题涉及的行业较多我们就统一归入“J”类,然后再根据每一文件具体特征辅以关键词标识加以区分。另外在分类的过程中还应加强校审力度以便及时校正分类人员的错误。并且还应经常组织大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尽量做到前后标引一致同一类文件标引一致从而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既保证了检索查全率,也提高了检索的效率。

5、规范化数据准备工作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性档案馆来讲由于馆藏案卷多著录工作不仅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只要掌握了以下重点便基本可以取得著录工作多快好的效果。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为社会所用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综合性档案馆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全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对所有全宗进行排队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这样就可以加快档案管理计算机化的进程和提高社会利用的效率。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在著录过程中可以将案卷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著录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那些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仅能将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房档”、“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简化查找时间,提高效率,“主题词”虽然有规范统一的功效却同时存在着查找烦琐、效率较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