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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观念;行为方式;完善自己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变教育的行为方式
在以往,学生回答不出教师的提问,我总是埋怨学生不聪明,学习不认真。有一次刚上课,我走进课堂便提问:“上节课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大部分学生的表情都很漠然。我又点了几个学生回答,没有一个回答正确的,有的学生甚至一片茫然,不知所措。我心里一急,发火了,对学生大声质问,满脸怒气。学生一个个都非常惶恐,气氛弄得紧张沉闷。虽然我耐着性子上完了那节课,学习效果,课堂气氛可想而知。
下课后,我走到操场上,反思自己刚才的行为,想起了一句话:“影响学生潜能开发的是教师,而不是学生。”我意识到自己错了。假如一上课我是让学生镇定下来带着他们一起回忆上节课学习的内容,在学生进入角色后再提问:“上节课内容中我们要掌握的重点是什么?”这样学生就能很快回答出来,课堂气氛也会活跃起来,师生关系也会和谐,学习效果自然会好。
在以往工作中,每当学生有不良行为,并且提醒后仍反复出现时,我总忍不住大声斥责,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学生不但没有改正错误,还有强烈的逆反心理,与教师的心理距离反而变远了。当这种局面出现时,我又反思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教育者不能给学生提供一个改正错误的过程呢?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需要思想上有意识地改变不良行为,需要身心协调配合,更需要大胆地不断监控调节自己。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渐渐能够宽容学生的不良行为了。学生做错了,我会提醒他们行为的不当,还跟他们一起探讨不良行为的后果以及负面影响。这样学生就比较能接受我的意见了。有个别学生又犯了同样的错误,我还是不发脾气,让他们再认识、再反思,直到改正不良行为。在学生中,我看到一副感人的画面:学生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师生互相理解,相互信任,从学生对教师崇敬的目光中,我才真正体会到教师的态度对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二、反思让我的身心得到良好的体验
反思像面镜子,让我经常看到自己,想到他人。在反思的对照中,我才逐渐了解到过去的我和现在的我:过去的我,说话不讲求方法,遇事不能从大局出发,意气用事,性情急躁,心理上经常烦闷、压抑。经过反思,如今在我不理解别人的语言行为时,我会马上站在他人的角度换位思考。渐渐地,我就越来越能理解和接受他人的行为,思想也豁然开朗了。我也学会主动与人交流、沟通,虽然有时在思想和认识上还不能达成共识,但是我们会,互相理解尊重。通过反思,我的思想性格开朗多了,自己很快乐,与同事的关系自然非常融洽和谐。
由于反思,我更加能宽容地对待我的学生,更加能理解每位学生家长了。从前,看到学生的不良行为,我就会着急暴躁,结果脾气发了,师生关系紧张化了,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而现在我会立即调节状态,保持平静,大脑快速运行,以最快的速度,寻找最佳策略去解决问题。并且尽可能地站在学生的角度去理解宽容他们。作为一名教师,同时我也是一名家长,我能够理解和体会每位家长培养孩子的艰辛和对孩子的期待,我经常与家长交流,沟通教育孩子的观点和方法,家长们对我的管理也非常支持配合,我工作的热情越来越高了。
一、 总结精彩片断,思考失败之处
一堂成功的数学课,往往给人以自然,和谐,舒服的享受。每一位教师在教材处理,教学方法,学法指导等诸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在教学过程会出现闪光点。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精彩导课语,在教学过程中对知识的重难点创新的突破点,激发学生参与学习过渡语,对学生做出的合理赞赏的评价语等诸方面都应该进行详细记录,供日后参考。在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总会有这有那的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时候是语言说话不当,有时候是教学内容处理不妥,有时候是教学方法处理不当,有时候练习习题层次不够,难易不当。等等对于这些情况,教师课后要冷静思考,仔细分析学生冷场、不能很好掌握知识这方面的原因。对情况分析之后,要做出日后的改进措施,以利于在日后的教学中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如在教学《年、月、日》一课时,我精心备好课,上课时先提问题:小红今年12岁,奶奶今年60岁,小红和奶奶今年过生日,小红已经过了12个生日,可奶奶只过了15个生日,这是为什么?我刚说完,聪明的学生甲立马站起来说:“因为奶奶的生日是在闰年的2月29日,每四年才过一个生日。”这样就把我精心设计好的情境打乱了,我压住怒气,对学生甲面无表情的说坐下。然后继续按照自己备的课一步步上下去。结果是平平淡淡,平时积极的学生甲也不再举手发言。课后,我在办公室里说,“唉,这样的学生是聪明却也搅了我精心备的课”。只认为是学生甲的不错,破坏了我精心备的课。
一次去听课,同样是《年、月、日》这课的教学,课的开头设计跟我的差不多。教师提问:小华和奶奶今年过生日,小华已经过了10个生日,而奶奶只过了14个生日,这是怎么回事儿?教师说完,有一学生举手说:“因为奶奶的生日是在闰年的2月29日,每四年才过一个生日。”我坐着想,看来这节课又要被破坏了。教师接着问:“你是怎么知道的?”原来他课外读过这类知识。于是教师接着说:“这个同学真能干,有那么多的知识。这节课就叫我和这个同学,当你们学习的小老师,我们一起来学习这节课的内容。”通过教师灵敏的反应,把学生引入了新授课来,也使教师自己走出了困境,活跃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也对这位学生做出应有的赞赏,提高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这句话真是好,让我受益非浅。
二、 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是否对学生有伤害
班级中有一位男学生数学成绩是倒数的,平时又特别调皮,经常上课不认真听讲。一天下课他拿着作业本到我面前,小心翼翼地问:“江老师,这道题怎么做?”我接过本子,一看,见是我早上课堂里刚刚讲完的习题,他还没订正好。我心头的怒火不打一处来,“你上课在做什么?我不是刚刚才讲过的题目?去问学习小组长。”
我这么凶的对待他,我想这个学生也许现在还会记得我当时那副凶巴巴的面孔。如果是位好学生,我想我会心平气和的为他讲解一遍。即使他上课没有听。静下来想一想,我这样做是不是太偏心了?事实上,我压根儿就没想过这样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想他是用了很大勇气才敢来问我,被我这么一吼,怕是弄巧成拙,本想他能改正不认真听课的缺点,现在可能会使他更不喜欢听数学,上数学课了。同时我也轻而易举的把他的上进心给扼杀了。
事实上,像我这样有意无意伤害学生的教师可以说是有很多。如果学生上课回答问题错了,立即批评,要他坐下。学生能够站起来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本身一点就是勇气可佳。更何况他举手回答问题,说明他在认真听课,他在思考。久而久之,学生肯定不会在上课时回答问题了。有的教师经常会说我上数学就是没气氛,举手的学生就是这么几个。我想上面这点会占了很大一部分。对于差生,教师的态度可能会更差一些,考不及格不会给好脸色看,还不停的说他学习这么差,成绩是倒数的,拖班级的后腿……
虽然学生只是小孩子,但他们也有自尊。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里说:“任何时候都不会给孩子不及格的分数”,其用意是希望教师任何时候都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三、 反思教育教学是否让不同的学生在数学上得到了不同的发展
应该怎样对学生进行教学,教师会说要因材施教。可实际教学中,又用一样的标准去衡量每一位学生,要求每一位学生都应该掌握哪些知识,要求每一位学生完成同样难度的作业等等每一位学生固有的素质,学习态度,学习能力都不一样,对学习有余力的学生要帮助他们要更高层次前进。平时布置作业时,让优生做完书上的习题后,再加上两三道有难度的题目,让学生多多思考,提高思含量。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则要降低学习要求,努力达到基本要求。布置作业时,让学困生,尽量完成书上的习题,课后习题不在加做,对于书各别特难的题目可以不做练习。
四、 反思自己的教学是否真正在谈到了教学目标
以下是教学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的几种方法:
1、教师直接说出乘法交换律与简洁结合律的公式,学生记忆和运用公式。
2、教师演示导出公式,学生记忆和运用公式。
3、教师指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导出公式,然后理解和掌握公式。
4、教师引导学生看月亮图进行联想,接着看加法交换律与加法结合律联想,联想到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然后验证联想,进而概括运用,从而理解和掌握公式。
这几种方法都可以完成教学目标中的任务,知道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能运用公式进行计算,简便运算。
哪种教法真正能完成教学目标呢?
《数学课程标准》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的总目标,提出从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等四个方面来进一步阐述。
第一种教法是教师教知识,学生记知识,是一种填鸭式的教学。
第二种教法,教师试图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的知识,但是忽略了学习的主体是学生,教师替代了学生的学习,无法使每个学生学习有意义,有兴趣,使学生全心的投入到学习活动。
第三种教法,学生通过自己操作,自己学习,来理解和掌握知识。在完成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方面有较好的作用。但对于后面两个目标有所欠缺。学生的情感,兴趣没有尽情发展。
关键词:教学 反思 化学
美国的心理学家波斯纳指出教师的成长=经验+反思。反思可以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整改,发现的问题及时探究,积累的经验升华为理论。通过教学反思可使教师的教学工作不再是简单的循环或重复,而是在不断提高和升华。教师在反思中学习,在反思中探索,在反思中改变自我,这样教师的教学能力可在教学反思中不断地提高,并形成自己的教学思想和风格。目前新课程正在全疆蓬勃进行,新课程非常强调教师的教学反思,通过一年来在新课程改革中的实践,我按教学的进程,教学反思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三个阶段。就教学反思以“元素周期律”为例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做好教学前的前瞻性反思,提高教学分析能力
教学前的反思应具有前瞻性,使教学成为一种自觉的实践并有效地提高教师的教学预测和分析能力。在以往的教学经验中,教师大多关注教学后的反思,忽视或不做教学前的反思。教师在教学前对自己的教案及设计思路进行反思,不仅是教师对自己教学设计的再次查漏补缺、吸收和内化的过程,更是教师关注学生,体现教学“以生为本”这一理念的过程。本节课属于化学基本理论,缺少直观、形象的实验,比较枯燥。根据化学新课程基本理念,结合本节课课程特点,本节课的教学设想为: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教材资源和网络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交流、讨论,增强互动,避免枯燥的讲授;利用教材中提供的原子半径、元素化合价等数据,让学生进行活动探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元素周期律,让学生亲身经历科学探究的过程;课堂中又通过“动手”“动脑”“动口”等师生互动的方法来完成教与学的任务,达成教与学的目标。若能经过这种教学前的反思,那么形成的教学方案一定是具有个性化的,也能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元素周期律这节课三维目标方面有这样的设想,在知识与技能方面:使学生初步掌握原子核外电子排布、原子半径和元素主要化合价的周期性变化;认识元素性质的周期性变化是元素原子的核外电子周期性排的结果,从而理解元素周期律的实质。在过程与方法方面:通过元素周期律的推出及其应用,初步培养学生抽象归纳以及演绎推理的能力;结合元素周期律的推出,使学生初步掌握从大量的事实和数据中分析总结规律,透过现象看本质等科学抽象的方法。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结合元素周期律的学习,使学生树立由量变到质变以及客观事物本来
是相互联系的和具有内部规律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教学重难点是认识元素周期律及其实质。
二、及时抓好教学中的调控性反思,提高课堂调控能力
调控性反思就是及时、自觉地在行动过程中反思。课堂教学的对象是活泼可爱的学生,因此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教师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并时刻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关注所使用的方法和手段以及达到的效果,捕捉教学中的灵感,及时调整设计思路和方法,使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最佳。这就需要教师能及时地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调整教学策略。本节课中,在完成活动探究的表格内容后,要求学生对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其中的规律。这个环节是为了培养学生抽象归纳以及演绎推理的能力,需要学生开放思维,积极应对。但是刚开始学生反应并不积极并且思维仅局限于对1-18号元素的原子最外层电子数、原子半径、元素的主要化合价的变化规律。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及时调整了教学策略,不停的启发和引导,让学生分组讨论充分交流,使学生充分挖掘表中各种数据所表现出来的规律,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三、 进行教学后的批判性反思,提高教师评价能力
教学后的反思――有批判地在行动结束后进行反思,这种反思能使教学经验理论化。在课堂教学实践后及时反思,不仅能使教师直观、具体地总结教学中的长处,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再次研究教材和学生、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而且将实践经验系统化、理论化的过程,有利于教师找出问题的症结,探索出改进的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评价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忘记自己 以生为本
---3A Unit4的教学反思
师:有一天,羊妈妈出门去了,小羊自己在家。The wolf’s coming!(做手势,加表情、语气,扮演狼敲门的动作,引导学生替“狼”说出Open the door! Open the door!)
师:小羊怎么办?(引导生说出No! No! Close the door!)
练习表演小短剧后,找生表演。
这是我为 “一人一堂最佳课”所准备的一个原以为会很精彩的教学环节。练习结束要进行展示表演时,学生们跃跃欲试,但也仅仅是跃跃欲试,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我是感到很遗憾。
其实这个环节的要求对孩子们来说并不太高,而事实上,他们已经差不多掌握句子了,顶多只是不太熟练而已,但就是不敢上台表演(事后我问时,他们这么说)。我想,陶海燕老师评课时说的对,正是因为我的亲和力不够,所以才会使孩子们不敢尝试。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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