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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了。窗外传来一股土腥味。
讲台上。数学老师任然尽情地讲着课,忽视了一双双漠然肴向窗外的忧郁的眼睛。下课铃一响。原本还有些声音的教室变得格外安静,只有雨声和叹息声打破沉默。
“嗖”,一个纸蛋蹦到了我桌上,是体委航航传来的。“体育课又上不了了。看后面一堆堆数学卷纸。一会儿有事干了。”我回头看了看,老关正一本本卷纸翻看要做哪张呢。同学们脸上都露出了无奈的表情。
老关是我们班班主任,她从不放过每一个机会让我们学习。
“体育课上不了,答卷纸,下课交。”看着那两本卷纸,心里都快烦死了,却还要乖乖答卷纸。数学卷最折磨人。终于在混乱状态下我头昏脑涨地答完了卷纸。往窗外一看,呵,天晴了。
铃响了,伴随着同学们的埋怨声,“这天气,就想让我们答卷纸,上一下午数学课都要疯了!”老关在后面脸上露出不满的表情。
(二)
“明天照毕业照,都把自己喜欢的衣服穿来。”班长“婶儿”在讲台上大喊。底下的人都很兴奋,商量着谁和谁一起照,带什么道具。老关提议,评比××之最,于是大家七嘴八舌议着:最磨叽的刘姥姥,最有范儿的班长婶儿,最奇葩的鞋印……,我光荣地被评为最中二的。要照毕业照了,突然发现时间过得这么快,好像什么也没变,好像还是刚上初中的那天。“风吹雨成花,时间追不上白马,你年少的梦话还紧握着吗?”草草在纸上用铅笔写下几个字,掩饰喜悦下的失落。
头一次到学校这么早。空荡荡的教室陆陆续续地进来人,我认真地记住每个人,直到今天我才明白我有多害怕离开这个集体。每张合照都挤满了人,谁也不知道要带谁一起。最后一共15张组照,每张都是40个人,最后一张合照,我们摆了个No.1的造型。我们都含着泪,坚强地扯出一个微笑。40个剪刀手,40份对离别的不舍。云翻涌成夏。眼泪被岁月蒸发,曾经的诺官实现了吗?我们都说好了到毕业典礼时不哭,谁又能让眼泪不滴下了。
(三)
走进了一个陌生的校园,看到广阔的操场就让人害怕,监考老师把我们带入体育馆,说一些事项,仿佛随时都会被扣掉一分,气氛紧张,只有时时钻进鼻孔的油的味道让人清醒,身高体重肺活量。每个数据都让人心惊肉跳。已经在为中考奋斗了,到了最恐怖的耐久跑了。每组都得穿上同色的背心,每个人配一个监考老师,气氛紧张得好像大气压随时能把人压到地下。一步又一步。这时同学们没有刷成绩,而是照顾跑不下来的同学。这让我心里踏实了许多……。终于跑完了,我感觉自己要崩溃了,签字时,手都在颤抖,颤颤微微地在60分后签上自己的名字,长吁一口气,总算放心了。
(四)
这个五月,我长大了许多,风吹散了柳絮,吹散了我的梦想。明知自己考不上那所学校,却依旧上这个补课班那个提高班。这个五月。我看清了自己,看重了未来。6月末,我们就要分开了。我想我忘不了期待下课的心情,毕业前许下的诺言,体育加试时的紧张与焦急,忘不了我的老师,我的同学。
(一)阅读义务背景:格式合同
张新宝教授曾言:“当我们的民法、合同法教科书还在津津乐道于阐述具有古典平等、自愿和公平色彩并且略带几分早期交易烙印的合同法概念的时候,当我们的合同法还堂而皇之地将合同定义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的时候,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实践却冲破法学家们的理性约束和国家立法框架,用定式合同(格式合同)开辟了自己新的发展道路。”訛譹格式合同之出现改变了传统合同模式,由于缺乏协商过程,消费者需要通过必要的阅读了解合同内容,以做出真实意思表示。
(二)消费者阅读义务之应然性
首先,合同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达成的合意。格式合同虽为商品、服务提供者所拟制,但其本身仍为合同。不应因买卖双方的缔约能力不平等,忽略合同实质中买卖双方法律人格平等的事实。消费者选择与商家缔约,并不受商家的强迫,因此仍是基于己之真实意思表示。故消费者没有任何理由在不阅读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缔约,否则有违其真实意思,不可能达成合意,合同无法成立。其次,交易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诚然,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但这并不影响消费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人格平等的一方,消费者应充分尽己之能力,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再次,利益的衡平考量。消费者不应以己方在格式合同拟制过程中所丢失的磋商机会,要求商家无限的进行告知。反而言之,商家亦不能以拟制格式合同为优势,肆意地要求消费者无限地阅读合同,立法规定有关商家在格式合同中的提请注意义务,即为佐证。虽然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商家利用合同诓骗消费者的案例,但若因此无限放大商家的提请注意义务,而刻意忽略消费者在促进交易正常化中所必须担负的责任,既以偏概全,又有违商品经济良性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国内立法上的回应—有条件的阅读行为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劣势主要体现在因无法参与制定合同而丢失的磋商机会,以及在认识水平上与专业人士的差异。就格式合同本身而言,“现实的问题在于,每个主体都只欲不能受到未知风险,却不知道产品究竟有什么风险?这个风险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訛譺基于此,“买者自负”之理论在当今时代,与保护交易双方契约利益之目标已实然相悖,商家的提请注意义务问题为立法所关注。法条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就所谓“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法条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法条三:《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合考察我国的立法现状,明确规定有对商家提请注意义务之要求。重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责任、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关系消费者重大利益之内容,提高了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提请注意的义务。在商家未尽到此等注意义务时,消费者不会因不阅读引起的纠纷承担责任。而对于这些条款之外的格式合同条款,商家并没有提请注意的义务,消费者无法以此抗辩。进而推知其中心思想:商家需要为消费者有效地阅读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此种条件下,消费者应充分阅读合同。
(四)国内司法判例—对阅读合同的要求
“单黎黎与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訛譻中,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承认曾经点击过服务协议,即使原告未阅读即点击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该服务协议的有效条款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案”訛譼中,被告刘松亭辩称:原告的《服务协议》过于冗长,只是客户在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故被告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而法院认为:原告制定的《服务协议》,经被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该份《服务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据此,刘松亭所称的“因过度冗长而无法阅读协议”,并不能导致合同对其不产生效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徐小云、徐付兵、董一栋、徐正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訛譽一案中,被告徐正进辩称自己在合同上签字时并未阅读合同内容,因此不应受合同约束。而法院认为“即使徐正进签名时其未阅读合同的内容,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其放弃阅读合同内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也应当视为任意性授权行为”。以上案例仅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部分,体现了相同理念的具体案件还有“许有发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王瑜诉华润置地(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虽行文有些许差距,但表达意思基本一致。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回应了立法者之理念。判例中基本否定了消费者一方以未阅读合同为由拒绝相关条款对其发生效力的抗辩,认为消费者的签字或点击行为即为基于自己真实意思与商家达成合意,否则判例中不可能承认有关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消费者不阅读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商家无须承担。之所以认为消费者对合同的阅读是一项义务,是因为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意,从交易中获利是双方的共同诉求,也是买卖双方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与商家作为法律人格平等的两方主体,必须对己方之交易行为负责,消费者应意识到不阅读合同给交易及带来的不利后果,而这不利后果会直接损害双方之利益。若将不阅读合同的行为仅仅视为消费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实为对商家权利的弃之不顾,更有可能使商家在面临恶意的买家行为时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在商家已尽其法定及约定之义务时,消费者必须为其不阅读行为承担责任。
二、阅读义务限度研究
不同条款所承载内容均不同,有的条款与消费者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有的则不然;有的条款专业化水平较高,有的则较低。诸如此类,都深刻影响着消费者阅读义务的程度。
(一)消费者阅读能力
格式合同所面向的消费者有两大类,一类是普通消费者,另一类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企业。此处只探讨普通消费者的阅读能力。“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多种选择,当事人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承担必须是理性的。缔约的当事人需要信息进行协商,也需要根据此类信息在不同的选择中选择一个理性的替代。”訛譾合同自由所要求的是实质的自由,即无知基础上所作出的同意不应称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矛盾的是,消费者本身作为理性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也不一定能对合同条款做到完全理解。以《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B款)条款》訛譿为例,该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普通消费者常因知识有限而无法对此条进行有效预测。消费者阅读义务不应强消费者所难,此类条款不胜枚举,若无商家的解释说明,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合同。
(二)条款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关度
先看几个数字。《平安庆生卡适用条款》字数:一万八千字左右;《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协议字数:两万一千一百字左右;《淘宝网平台协议》:九千字左右。这三个格式合同涉及网购平台、保险、社交网络领域,字数最少的《淘宝网平台协议》也达到了九千字。而且如网站全称、协议范围此类条款,并不需要消费者过多阅读。真正需要消费者阅读的条款,是包含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包括可能免除商家责任等内容的条款。故消费者阅读义务程度大小,与合同条款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关度关系密切。
(三)立法施加的影响:提请注意义务
格式合同条款的阅读义务程度区分,与立法中所特别注明的商家的提请注意义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提请注意义务此类法条之立法精神在于,在消费者阅读能力所不及,或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但极有可能忽略的条款上,帮助消费者完成阅读。以《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本条中规定了商家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此类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除此类需要商家既需要解释说明,又需要做出提示的条款,其他条款必须由消费者自行阅读。《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对于“与合同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并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合理运用特殊标识”等办法。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醒,并“按消费者要求说明”。其同时包含了“显著方式提醒”与“按消费者要求说明”两种提请注意义务的具体形式。《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也有相关规定。以上法条反映出,我国立法中要求商家尽提请注意义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主动全面地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此为目前商家的作为事项中义务程度最高的提请注意方式。通过专业人士的讲述或书面说明,使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加以了解。注明了需要商家如此作为的条款,属于消费者阅读义务最低的一种。此类条款有《保险法》中的保险格式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第二,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此种做法仅从合同文本的格式入手,通过特殊标记、加粗等方式以引起消费者阅读时的注意,从而达到提醒消费者的效果。此种方法见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并为《邮政法》所直接引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格式条款,是一种普遍的提请注意的方法。无论何种提醒方式,其所涉及的条款均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从侧面说明了在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中,商家更加需要帮助消费者阅读合同。
三、结语
1、睡起秋声无觅处满阶梧叶月明中:睡梦中朦朦胧胧地听见外面秋风萧萧,可是醒来去找,却什么也找不到,只见落满台阶的梧桐叶,沐浴在朗朗的月光中。
2、睡起秋声无觅处满阶梧叶月明中出自宋代刘翰的《立秋》。这首诗写诗人在夏秋季节交替时的细致入微的感受,写了立秋一到,大自然和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的变化。全诗的境况,紧扣题意,构思巧妙。
(来源:文章屋网 )
绡头 古代平民的头巾,以一幅布从后向前在额上打结,再环绕髻后。如《陌上桑》:“少年见罗敷,脱帽著绡头。”
纶巾 古代冠名,又称诸葛巾,一般为军师所戴。如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裳 又作常,古指下衣。《说文》:“裙,下裳也。”古代男女都著裳,如《木兰诗》:“脱我战时袍,著我旧时裳。”隋唐以后裳成为女子的专用服装。
襦 古代上衣,有长短之分,《急就篇》颜师古注:“短衣曰襦,自膝以上。一日短而施腰曰襦。”襦有时特指短上衣,如《孔雀东南飞》:“妾有绣腰襦,葳蕤自生光。”
裘 皮衣,古人的皮衣是毛皮在外。《说文》:“表,古者衣裘,以毛为表。”裘有狐、虎、狼、犬、羊等不同的质地。如《促织》:“一出门,裘马过世家焉。”
袍 古代长衣的通称,也专指里面絮了乱麻等物的长衣。《诗经・秦风・无衣》:“岂曰无衣,与子同袍。”这里指战袍。
褐 兽毛或粗麻制成的短衣,古时为穷苦人所穿。如《廉颇蔺相如列传》:“乃使其从者衣褐。”
泽 古代指休息时所穿之襦。如《诗经・秦风・无衣》:“岂曰无衣,与子同泽。”
袖 古代衣服为长袖,垂臂时手不露出,有大袖、广袖之说。如杜牧《阿房宫赋》:“舞殿冷袖,风雨凄凄。”
缙绅 缙是赤白色的帛,常用作绅带,带子在腹前打结,多余下垂的部分叫绅,古代做官的人要插笏于绅带间,后来就把“缙绅”或“绅士”作为仕宦的代称。如张溥《五人墓碑记》:“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
绔 前后无裆,只有两个裤筒。纨绔是古代有钱人穿的,后来把有钱人或当官者的不务正业的子弟称为纨绔或纨绔子弟。如《红楼梦》:“寄言纨绔与膏梁,莫效此儿形状。”
布麻布和葛布的总名,有粗细之分。按古丧服制,最粗的叫衰,如《左传・崤之战》:“子墨衰经。”古代平民穿布衣,因此“布衣”就成了庶民的代称,如诸葛亮《出师表》:“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
帛 又称缯,丝织品的总名。如《阿房宫赋》:“瓦缝参差,多于周身之帛缕。”
缟 称素,古代的一种白绢。如《赤壁之战》:“强弩之末势不能穿鲁缟也。”
屦、履 上古的鞋叫屦,汉以后叫履,一般用草、麻、皮、丝等制作。穷人穿草屦。如《左忠毅公逸事》:“使史更敝衣,草屦。”丝屦、丝履多为贵族所穿,如《孔雀东南飞》:“足下蹑丝履,头上玳瑁光。”
关键词:古典诗歌 声调 音乐美
汉语诗歌里,句型构成节奏,声调和语调构成旋律,韵式相当于调式。古典诗歌正是将某种句型、声调平仄、韵脚等等作为不变量予以递推,形成了古典诗歌特有的音乐美。力求诗句具有节拍感是诗歌有别于散文的基本要求,安排等长的音步是基础。音步是一种语音群,也有人称之为顿、音尺、音组等等,名称虽殊,其原则一;它是组织诗歌节奏的基本单元,其功能相当于音乐中的拍子。对于汉语诗歌而言,就是要安排等长或大致等长的音步。音步等长一直是我国古代成熟的诗体恪守的原则。古典诗歌的句型有两种:
1、以三字尾收句的吟咏句,如:“千寻铁锁沉江底”、“故垒萧萧芦荻秋”;
2、以两字步收句的朗诵句,如:“春风十里柔情”、“念柳外青骢别后”。成熟的五七言诗以及宋词长短句全部以两字步为主体,一字步只允许出现在句首或者句尾,上面的诗句则被吟咏成:“千寻|铁锁|沉江|底”、“故垒|萧萧|芦荻|秋”、“春风|十里|柔情”、“念|柳外|青骢|别后”。
古汉语单音词和双音词最多,加之古诗是用来吟咏的,类似于唱歌,可以有几分形式化节拍处理,如“千寻铁锁沉江底”并不根据语法关系吟咏成“千寻|铁锁|沉|江底”。本来,古诗也应当有比两字步长的音步,《诗经》已开其端,如:“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楚辞》更是如此,如:“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古风体中也可偶见,如:“念|天地之|悠悠,独|沧然|而涕下。”〔按:《诗经》和《楚辞》没有明确的音步理论支撑,其音步真实结构缺乏资料证实。这里的音步分析,虽不一定与当时实际节奏完全吻合,可它们有三字步和四字步是肯定的;四字步有可能被形式化处理成两步了,如“胡|取禾|三百|廛兮”之类。〕但是,音步不整齐有损诗歌节奏美,是诗歌格律不成熟的体现,所以三字步四字步以及句中的一字步很快被成熟的古代诗律舍弃了。离骚体昙花一现,与此是有一定关系的。
《诗经》的基本句式是四言,中国最早的诗歌形式是四言诗,这是由它的音乐性质决定的。重章叠句、反复吟咏是显著的音乐特征,也就是作为乐歌而形成的《诗经》外在结构形式。这种情况在《国风》和《小雅》的部分诗篇中尤为突出。有的通篇重叠,各章对应地只换几个字,如《秦风·无衣》:
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
岂曰无衣,与子同泽。王于兴师,修我矛戟,与子偕作。
岂曰无衣,与子同裳。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偕行。
这首诗从全篇看是用复沓体制,辛志贤先生在《复沓是否是歌谣的突出艺术特点辩》一文中指出,“章节复沓,似是古今中外民歌的共同艺术特点。这样几章反复咏唱,可以充分抒发诗人内心的激情,突出诗的中心主题,增强‘一咏三叹’的韵味和悦耳动听的音乐美,起到很好的艺术作用。”《无衣》中的三章,各章仅有三处四个字的不同,意义上是有递进关系的。这种递进式的复沓,把士兵们那种共同御侮为国从军的慷慨激昂之情表现得更加强烈、更加动人,而且又富有一种音韵和谐之美。
有的只在章首或章尾重叠,如《周南·汉广》;有的隔音重叠,重首重尾,如《周南·关雎》。重叠便于记忆和咏唱,是民歌的特色之一,回旋反复可以更充分地抒怀。《诗经》中还运用了双声、叠韵等修辞手段,这些修辞手段的大量运用,不仅增加了诗的音乐美,而且表达出细微曲折的思想感情,描摹出事物的特征和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