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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天系统中,合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航天系统的仪器采购、技术开发、保密协定都离不开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包含了全部航天系统的各个方面,对航天系统的整个实行有着控制和安全保障的作用。合同管理是航天系统的核心,如果航天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缺乏合同意识,航天系统的运作就没有目标,缺少合同管理,航天系统就没有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会造成效率不高、预定目标难以实现等问题[3]。
二、现阶段航天系统合同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航天系统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和认知
航天系统合同管理人员在制定合同的流程中所参与的过程太少,大多根据多年的经验而不是因地制宜的对合同进行签订,对当前项目合同缺乏经验,缺少实质性的认识。另外,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他相关工作者很少接触合同文本,导致大多数管理者不清楚合同流程,从而根据自己的想法对工程进行指导管理。在航天系统中一些小的项目很少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没有根据工程对合同进行妥善保管,加上大多数航天企业并没有设立单独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不单单是阅读一遍了事的,一份合同可以分解成多份,要由不同的人来参考。航天企业人员大多都是专业的科研人才、研究人才、行政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合同的专业人才。
(二)航天系统涉外合同中的风险
对于大多数外协合同中所需要采购的仪器以及仪器周边配套,没有精通仪器的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对合同约定中的不稳定性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对于外协加工、外协采购、劳务外协等合同的签署缺乏双方的认知度,存在盲目签订等风险度较大的弊病。
三、航天系统合同风险的防范
(一)对合同文本实行推广
合同是航天工程管理的科学指导和总结,有利于对双方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合同,整个航天体系自上而下都应认真了解、认真阅读,避免发生违背合同规定的事情。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坚持做到工程跟着合同实施的原则。
(二)确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无论是中小企业或像航天企业这样的巨头,都应该设立专门合同管理人员,小至一人,大到设立一个分部。集中相应人才,并对相关人才实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杜绝缺少管理人才、或管理人才知识水平不高、素质过低等现象[4]。
(三)建立并完善外协合同签署管理制度和技术研发合同保密制度
一直以来,在企业外协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着对所采购仪器操作不熟,缺乏相互认知以及盲目对对方信任。完善外协合同管理制度,确立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从根本上围绕提高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等目标来与国际接轨,建立科学、有效、合理化的对外合同签署制度。对涉外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的主观风险提高警惕,加强对合同的认知程度。在研发合同方面合理争取权益,委托方定时对对方进行必要检查,双方做到依照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对研发成果保守相关技术秘密,并提前确立风险承担责任,以免技术开发失败造成较大损失[5]。
四、结论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往往因人为的因素,可以在合同审查过程不太在意审批流程,可能会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项目工程要求完成时间比较紧急,项目承揽单位为了争时间,抢速度,许多合同审查上跨越流程。这种得不到事前完全法律风险审查的合同必然会出现诸多法律风险问题。也只有建立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固化合同管理的业务流程,才可能明确各层级合同管理的权责,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固化后,公司、项目合同管理的职责权限更清晰,人为的因素减少了,各部门根据角色确定的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自己的业务,能真正地实现管理上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合同审查的流程更为清晰,也彻底杜绝了项目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二、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处于实时监控状态。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往往仅关注事前审查程序是否完善,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后的管理无人跟踪和监控。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为项目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监管合同,例如事前审批职能明确,固化各环节审查风险点,对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争议管辖法院的选择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和要求。“事中”实时监控合同履行状态,合同额是合约人员填入,通过开发设计使系统自动提醒每一合同履行节点,实时自动收集进入系统的合同资料、完善合同资料归档工作,“事后”与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系统衔接、实现联运管理。
三、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开发、成本、施工、材料、财务等业务系统的联动管理。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由于只注重事前合同文本审批,缺乏多角度业务审查以及事中与事后监管手段,导致项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资金支出与收入,货物的入库与出库等履行情况未能及时反映到相应业务系统。而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成为其他业务系统的主要互联通道,如投资管理系统与招投标管理系统,两者作为合同管理的前端管理流程,与合同管理系统紧密结合,从投资和招标立项、合同审批到合同正式成立、履行,全流程监控企业投资、招标行为的法律风险,同时为项目成本、财务、生产等业务系统联动。通过每个合同履行节点,分析出项目计划成本的实际成本情况,成本的对比也可通过系统实时进行,随时查看项目成本的控制情况。每个合同的财务数据也可直接采集,并复核产生的财务凭证,使业务数据、库存数据与财务数据保持一致,达到财务数据的高度统一,每个合同应付款及账款可以迅速地反应出来,企业债权、债务更明晰,及早发现资金缺口,及时应对,这样我们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四、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提高合同审查、审批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一个合同从审批到签订,最少都要二、三天时间,项目合同如今虽然也可通过网络邮件传输,消除了物理距离的限制,但在合同审批中各职能部门的风险审查难以沟通,一些合同中发现的问题重复提出。而进行了合同管理信息化后,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合同信息化利用信息网络实现远程办公,不仅提高了传输速度,有效节约时间,同时,文本实现网络共享,实现了部门联动,减少了部门审查核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信息系统,相关业务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信息收集、文件制作、资料整理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专业分析等业务工作中,将进一步优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能够科学高效管理合同数据,及时反映项目经营状况。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由于缺少一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支持,很难及时真实反馈相关数据,也无法通过数据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真实状况。通过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科学高效地管理合同信息数据。项目合同中每个系统都要有预警数据线,项目成本超出报警、项目超付款报警、项目欠付款数额达一定比例报警等等,这些信息数据多角度反映项目合同管理情况,从而及时发现和预警法律风险,能预知风险,及早制定对策,出现纠纷时尽早介入,努力化解矛盾。从而使合同管理信息化在防范经营风险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六、结语
论文关键词 合同评审 风险管理 经济效益
“合同评审”并没有出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和企业日常管理中,它是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大部分企业都会制定各自的合同管理规定,来规范合同评审。从目前能够检索到的相关论文来看,没有直接关于合同评审内容的论文,其中与合同评审内容相关者,大部分以“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合同审查的要点和风险防范”等为题目,内容涉及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签约的风险防范,其中合同的法律审查包括合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如合同文本的审查,合同签约主体的审查,合同重要条款的审查等,通过上述审查防范法律风险。个人认为相关论文内容不够全面,分析不够深入,仅涉及问题的表层。其实在一个企业中合同的签订,需要牵头部门(有法人授权的主体),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各方协调一致,上述主体均负有合同审查的义务,各司其职;合同的风险不是法律风险一个方面,也不是法务部门能够独自解决的,因此需要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风险管理。
一、 合同评审管理规定
(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是各市场主体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载体,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交换过程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行为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最基本的行为,合同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行和竞争的起点和终点。只要有合同,必有合同利益,有合同利益,必有合同利益分配或谋取的不确定因素,有合同利益分配或谋取的不确定因素,则必然会有合同风险。另一方面,经济合同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企业在进行经营和产品合同签订后的履约及赔偿责任问题,合同签订后还应密切注视其执行情况,要有远见地处理随时发生的变化,建立了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其中制度运行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是企业相关部门对于合同各项条款进行评议和审查的一项制度,对相关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
(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关于合同管理,各个企业都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定,其中包括管理合同的订立、审查及履行审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合同的会审等。例如在有些企业中,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室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外部合同管理规定》,其与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通过规范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合同会审,就规定如下:“2.4 除合同管理部门外,与合同项目有关的业务部门为合同的会审部门。2.4.1企业管理部门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会审部门。2.4.2技术中心为技术合同的会审部门。2.4.3生产制造部为机械和电气设备购进、大修合同的会审部门。2.4.4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为各类合同的综合会审部门。国际贸易公司为国际贸易出口合同的会审部门。”
(三)合同评审的管理形式
上述关于合同评审的管理规定,在企业的日常工作运行中,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是重大合同的评审会和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审批表;合同评审会为上述各方针对合同的立项和经济、技术内容负责讨论和审核,而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审批表则通过合同专用章使用的审批来实行合同管理,因为合同生效的方式为签字盖章,不盖章则不生效,从而有效管理合同。在一个合同签订、生效、履行等过程中,需要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协调统一,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实现经济效益。
二、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
(一)合同分类管理模式
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法人授权委托主体的不同,签约主体包括物资供应公司、销售服务总公司、生产制造部、国际贸易公司和其他签约主体,上述主体可以作为合同签约主体,每个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合同类型分为涉外国际出口贸易合同、国内对外合同和集团公司内部合同;在对外合同中,根据提供合同模本的主体不同,合同类型分为以下几个类型:本企业提供模本的合同、他方提供模本的合同,双方协商修改合同文本的合同,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提供合同模本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要途径。合同模本的提供方一般在双方合同主体占据较为强势的地位,大部分为在行业内具有垄断地位或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企业,一般不允许相对方更改合同模本的条款内容,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签订或不签订合同。
针对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例如在企业中,物资供应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授权,一般以本企业提供的合同模本对外签订合同,法律事务室不参与合同签订的前期工作,仅根据合同范本进行书面审查。销售服务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授权,法律事务室不对该类合同进行审查。生产制造部拥有独立的法人授权,法律事务室仅书面审查合同用印审批,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国际贸易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授权,一般多以他方提供的合同范本或双方协商修改的合同文本上签订合同,一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评审,重大合同需要各方进行面对面的评审。集团内部合同,一般按照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签订,不进行评审。其他签约主体签订的合同,一般按照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签订,对于较为复杂的合同,需要进行评审,可以进行评审。上述合同,除物资供应公司、销售服务总公司,均需加盖法律事务室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风险分析
针对上述企业的主要合同类型及其对应的管理模式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拥有独立授权,采用本企业合同模本签订的合同风险较小,但仍需关注合同签订前的形式审查和合同签订后的实质审查,以及合同履行的各个节点监督管理。第二,集团公司内部合同,合同多为标准文本,合同双方没有利益冲突,一般风险较小,但如需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性、完备性、规范性等特征。第三,其他签约主体签订的合同,一般合同为标准文本,且己方处于优势地位,一般风险较小,但仍需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进行审查。第四,以国际贸易公司为签约主体的合同,一般涉及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多为涉外国际贸易合同,且合同文本一般为外文或中英文对照,一般风险较大,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也是合同评审的重点。
三、合同风险处理
(一)合同风险原因分析
根据合同的风险级别来看,国际贸易公司牵头的涉外合同风险较大。具体而言,出现风险的原因如下:首先,合同文本形式不采用中外文对照格式,一般为外文,这一方面,由于语言差异,造成合同条文解释的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同评审的困难;其次,签约人员对于合同主要条款初审不严,主要表现为支付条款关于宽松,交货期短,违约条款不详尽等等,这造成后期评审后协商修改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再次,由于涉外合同是在国内和国外分别签字盖章的,由于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竞争激烈,为了保住合同,一些合同在未进行评审之前已经对方签字盖章,合同评审流于形式;最后,由于一些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一些合同的重要附加条件,己方仅通过邮件和电话协商确定,而这些重要的约定未写入合同内,也没有说明双方往来函件和邮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就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一系列问题,而诉讼成本过高,合同价款不能收回,企业的利益受损。
(二)合同风险处理路径
要解决上述问题,从风险存在和主要原因来看,根源在于相关的合同签约主体过分关注合同签约,极少关注合同的履行;过分关注合同签订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忽视合同签订、生效、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这其实是价值定位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责任主体认识到合同评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企业相关主体构建一个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通过各种途径,防范合同风险,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论,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通过以下途径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
首先,建立一个企业风险管理(ERM)框架。进入21世纪,企业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简称ERM)已形成了特定的概念,它来自于美国全美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人机构(简称COSO委员会)于2004年9月的《企业风险整合框架》,它系统地为现代企业管理当局(包括董事会、管理层、执行部门和其他员工)提供了一个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逻辑框架,运用于企业战略的多层面、流程化的风险管理过程。它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了有效的保证。除此之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 31000标准,即《风险管理-原则和指导方针》,也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标准化流程。ERM是一个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用于识别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影响的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这个框架是一个过程管理,贯穿于企业,在各个层级和单元应用,还包括采取主体层级的风险组合观,较为全面,特定。其实在企业运行中,风险始终存在,相关管理者也有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也建立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管理制度规定,但始终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文化,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通过建立这样一个框架,可以有效推动风险管理意识和文化的形成。
其次,在企业风险管理的框架下,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渠道。针对合同风险管理,风险信息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合同评审的相关主体中交流,如合同评审会。合同签约方应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关于合同风险的统一意见。然后针对每一个重要的风险及其对应的回报进行评价和平衡,据平衡的情况采取包括回避、接受、共担或降低这些风险,以最小的成本消化相应的风险。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原因,防范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及其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的表现特征
农业产业化发展到现在,已出现多种形式,而且大多数是跨行业的,但农业产业化的起点是农业,基础是农户,因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有四种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
1.自然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风险。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业生产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而在农业生产受天然地理环境、大气、气候、光照、温度影响较大。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波动幅度较大。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风险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也是不小的。其突出表现特征是:(1)客观存在性。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每年都有自然灾害的发生,只是地区不同、程度不同、时间不同而己。(2)波及范围大。如果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农业产业化生产原料的供给不足,农业产业化的其他产业链会因原料的供给不足而失去运转的可能,它造成的危害波及整个产业链。(3)难以控制性。人们只能通过事先预测,在灾害发生前采取一系列防灾措施,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而对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能完全控制的。(4)影响程度越来越深。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对自然条件的影响,使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自然灾害更是频频发生,发生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市场风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不存在市场风险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这样,市场风险则是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产物。市场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为价格风险。波动的价格尤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只要价格有足够的弹性,价格就能平衡供求,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增进社会及个人的福利。但另一方面,价格的波动必然引起市场经济的波动,使市场各主体时刻面临着因价格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除了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要受价格风险除外,农业产业化经营链中其他加工业、深加工业的产品也要遭受市场风险。
3.信用风险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为较好地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基地的关系,巩固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合同、契约农业产业化之路。也即人们常说的“订单农业”。但是,在当前我国各级监督管理体制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合同订单的执行情况比较差,存在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履行合同时农户由于缺乏较好的信用意识,往往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自己产品的归属,而不能较好地履行合同规定。龙头企业有时也会因为市场行情突变,在农业生产前对某一产品的较好的预期被现在较差的现实代替之后,龙头企业也会因为产品效益差的缘故而不生产或减少生产,从而不收购或减少对农户或原料的收购量。即使收购也不按合同价。信用风险的存在,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某个生产过程中采用某项技术所带来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业生产要用到农业技术,农业产业化中的其它产业,如加工业、深加工业同样也要运用不同的技术。但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不仅仅是收益和效率,其背后一样隐含着风险。农业技术与其他技术要求运用者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大多数以农民为主而其文化水平太低而难以掌握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另外,每一项技术的运用特别是农业技术的应用有一个适应的特点。论文大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以农业生产为主。所以,技术优势的体现要更多地依靠自然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项先进技术的运用不一定能带来相应的收益,而且在中国加入WTO后,各种贸易壁垒客观存在,使中国农产品本来技术含量低、竞争力不强的局面更加被动。论文大全。因此,经济转型时期,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技术风险将更突出和加强。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的产量减少,达不到预期的产量,二是产品滞销。这样,实际上,技术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转化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缘由分析
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
1.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业生产到目前为止还不能改变其生产是以土地为基础,光照、肥、水为必要条件的生产模式。从种子播种到成熟收割,一种农作物的生长一般为三到五个月,其生产周期过长。其中如果某一环节出问题,则农业生产的收益效果就会打折扣,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农业生产也不是一年四季都能随心所欲种植想种的作物,它必须按作物生长的规律办事。季节不符合作物生长所需,则农业生产难以成功。最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如风调雨顺,则农业丰收;但事情往往不会尽人意。每年水灾、雹灾、虫害的威胁不断,农业生产往往会因自然环境影响而达不到理想的效益。所以,农业生产理想效益的不可能性将给农业产业化带来经营生产的风险。论文大全。
2.市场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市场风险的存在。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这一大体制下进行产业化生产,其要受市场因素的影响。(1)市场的飞速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日趋个性化,多样化,随之产生的企业与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市场的变化速度加快,且更加出人意料,(2)市场难以正确预测。市场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对农业产业化形成客观上的影响,使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向更难以确定。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对市场的预测能力有限,只能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大致的判断,或者说市场预测总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这就产生了风险。(3)市场的扩大化。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市场竞争将会更直接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农业方面,农产品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外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进口量会大大增加,会使原本就己十分落后的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3.农民素质偏低。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其素质偏低,给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1)缺乏风险意识。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反应还不敏感,风险管理的意识还不强。(2)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农业生产是人类有目的的社会经济在生产过程。近些年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向自然的索取,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各种危害人类经济生产的破坏性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正常生产秩序。(3)信用意识淡薄。我国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不高的事实决定了在当前我国农民信用普遍低下的现实,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很容易改变自己的行为。因此,农民信用意识的淡薄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的客观存在。(4)农民素质不高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新技术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要求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技术,而目前我国农民文化水平低,农民素质不高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新技术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
4.合同不规范。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龙头企业与农业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不详细,不具体和不完整,合同条款表述含糊,缺少违约处罚条款等使合同变得不规范,不合格,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农户和龙头企业在违约后,由于合同是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表述不当,不易追查具体责任人,使合同的履约方权益得不到保护,合同的违约方得不到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重合同,守信用意识的建立。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的防范
1.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自芝加哥贸易所于1848年成立以来,美国已有多家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自中国开放郑州谷物交易市场以来,中国虽然有了自己的期货市场,但农民并不能用作为防范风险的工具。一是因为农民经营规模太小,而期货合同规定量大;二是期货市场目前运营还不规范。今后,我们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另一方面在条件的地区建立一批农产品期货市场,同时以龙头企业作为主体参与期货市场,以满足期货市场交易量。
2.建立风险基金制度。这是世界各国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政策上普遍的做法。这种方法就是在经营利润较多的时期,企业应从经营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障基金,这样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龙头企业才有可能按保护价收购,农户与企业订立的合同才能落到实处。此外,风险基金制度还可以用做农户防御自然灾害的保险,以此来为农户分担风险和保护农民利益,进而保证企业自己加工和销售的货源。
3.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商业投保和合作保险。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高赔付率,赢利低,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不活跃,保险的范围、灾种都十分有限。所以,今后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积极组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此外,还要发展合作保险方式。行业性、地区性的合作保险组织以互助共济为目的,不追求赢利,又可以降低成本,是解决一般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问题的有效方法。通过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来推动和保障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4.建立合同约束机制。合同(契约)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运行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合同等,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合同一经签订,应当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地,农户接受龙头企业指导,搞好农产品的生产,按合同规定向龙头企业交售产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服务,按照让利原则保护性地收购农户签约产品。签约双方必须履约,违约必究。一方面要防止龙头企业利用自己强势地位对农户进行强买强卖,与农户争利,甚至侵害农民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农户违约,搞签约产品谁出价高,就卖给谁的违约活动。争取让合同(契约)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5。加强对农民的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对农民的教育,不仅包括文化科学知识和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的教育,还包括思想素质方面的教育。加强文化和技术的教育,可以使他们掌握更多的生产方面的知识,有利于降低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加强对他们的思想素质方面的教育,可以使他们增强信用观念,提高合同(契约)的兑现率,减少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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