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特许经营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特许经营权;基础设施;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运营收入

近年来,很多国家的公路、桥梁、管道、监狱、医院、飞机场、用水输送设施、能源供应和电信网络都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例如,英国的英法海峡隧道、澳大利亚的悉尼港区隧道、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等。随着特许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将成为各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我国政府从加强资本运营入手,对新的经营模式实施了一系列有意义的尝试。 例如,香港的中区海底隧道、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上海大连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项目相继采用特许经营权模式,引进外资和国内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建设。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众公用等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探索已成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所谓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形式授予企业的一种特许权,许可其在特许期内负责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此种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建造有关基础设施,并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续服务。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移交时的性能和状态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随着特许经营方式的推广,有关的会计处理及其规范也被广泛讨论和关注。其主要的会计问题有: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资产确认、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计量、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确认、与基础设施有关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等问题。

一、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

建造期间,负责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公司主要的会计问题是能否确认收入。由于项目公司对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没有处置权,且未获得使用寿命内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不是自建固定资产,而是对外提供建造服务,理应确认劳务收入。更何况基础设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的合同价格代表公允价值,是计量收入的可靠依据。所以,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与建造服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确认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就形成一种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此项特许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且,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将此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特许经营权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虽然用于经营的基础设施能为合同投资方带来收益,但合同投资方不拥有其产权,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并在约定期结束后就不再拥有经营的权利。而且,由于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无条件移交给政府,如果项目公司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使用寿命通常长于合同期限,移交时基础设施无偿转移,显然已经没有价值补偿,但账面却仍有大额固定资产净值将无法消化。很明显,这是对资产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偏差。

三、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确认及计量

如果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经营服务,且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相对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特许经营权代表一种收益获取权。运营方提供服务给社会公众,并向公众收取通行费。通行费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能够可靠计量,所以,运营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确认运营服务收入。

与运营服务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构成内容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额。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当合同终止时,所建的基础设施就会无偿交给让渡方,所以其价值应当分期摊销。如果基础设施预计的使用寿命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年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年限进行摊销。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的基础设施,很多项目由政府决定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不能向公众收费,由政府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向其支付补偿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替代项目本身应有的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项目就不具备商业价值,无法运作实施。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和通常情况下政府为扶植或鼓励某项产业的发展所支付的补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提供建造劳务和融资所取得的投资回报;后者属于所获得的无偿性经济支持。对于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款,应当合理划分,确认相应的收入。

1.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对于运营服务收入,由于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的权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规定,应当从让渡方支付的回报补偿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确认。

运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观地体现运营成果。实际工作中,由于BOT项目类别相差较大,例如:公路、隧道、桥梁的运营养护成本,与电信设施的维护成本就有较大差异,同时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因素等也往往会对特许经营权收费产生影响,因此,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对于项目收益的预测,充分调研行业数据,合理确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作为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长期应收款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初始确认的金额加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额的累积利息减去还款额。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入账。

(1)采用项目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转移是逐期进行的,资金回笼期相应也比较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长远的。所谓内含报酬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报酬率,是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内在的获利水平。因此,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能够反映较长期限内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2)当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内含报酬率应视合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修正。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不承担相应的利率风险,内含报酬率就不会变化。相应地,企业就只能通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稳定项目收益;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补贴款的数额与贷款利率高低挂钩,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政府补偿,那么据此计算的内含报酬率也应相应修正。

(3)由于内含报酬率系根据预测的现金流量进行估算的,当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与预测的现金流量发生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含报酬率进行重新测算并修正。

3.区分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原则。首先预计运营收入,即需要预计运营成本和运营服务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内含报酬率,确定投资收益。

具体计量步骤如下:

(1)确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2)根据测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设施测算的运营成本数据,得出运营期内各期运营收入;

(3)年政府回报补偿-年运营服务收入=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

(4)年长期应收款回收额=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年投资收益。年投资收益根据实际利率与长期应收款净值计算取得。划分和计算步骤如图1所示。

4.案例。某城市大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竞得政府授予的建设运营隧道18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总投资13亿元,其中:自筹资金2.9亿元,项目贷款10.1亿元。建设期为3年,经营期15年。该隧道不对外收费。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亿元作为回报补偿款。假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为30%。经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1)各期运营收入计算如表1所示。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造完工时:

借:长期应收款(根据确认的总投资)130 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130 000(万元)

第二,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确认各期营运收入(以第1年为例):

根据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运营收入为1 734×(1+30%)

=2 254(万元)

借:应收账款2 25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 254 (万元)

第三,项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15 0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12 746(万元)

应收账款 2 254(万元)

第四,项目公司发生运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发生数)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第五,项目公司确认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按贷款合同计算)

贷: 应付利息

(2)各期现金流量测算及内含报酬率计算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现金流量,得出内含报酬率为4.79%。如果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内含报酬率要用若干个折现率进行逐步测试,使用内插法进行计算,直至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个折现率。

确认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以第1年为例)

借:长期应收款6 226(万元)

贷: 投资收益6 226(万元)

四、与基础设施有关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费的,项目在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该无形资产的成本。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有权从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收取补偿的,项目公司在取得该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二)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运营期内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五、结束语

总之,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项目实质,通过恰当的会计核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效益,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总结。

【主要参考文献】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2篇

1.1 甲方是指_________。

1.2 乙方是指_________。

1.3 总体资产是指_________厂总资产,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4 转让标的物见第三条。

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而所达成的本文文件,即由双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1.6 污水处理费是指甲方在现行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标准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二条 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三条 转让标的物

本次转让的标的物是_________厂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为保证受让者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厂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_________厂固定资产净值(所有建筑、构筑、绿化、设备等)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厂帐面的流动资产数共_________元;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厂区范围内的土地,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 转让方式及期限

本次转让以_________方式进行,由甲方把转让标的物转让给乙方,转让的经营运作期限为_________年(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转让总价格以甲方所聘的评估机构于_________年所评估的_________厂净资产价格为准(双方重新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共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并以此为实际转让价格,即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正式签订合同生效且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格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 甲方对转让标的物是按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满_________年的经营期后甲方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方式和条件无条件收回所转让的标的物。

6.1.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并监督乙方按质按量处理污水。

6.1.3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污水处理的情况,并对不合格的处理水质情况有权进行适当的处罚。

6.2 甲方的义务

6.2.1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6.2.2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移交的资产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的权益,并未侵害资产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2.3 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出水标准。

6.2.4 甲方向乙方承诺依本合同规定,协助乙方完成本次转让的有关审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以及有关的证照手续。

6.2.5 甲方承担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有关职工补偿费用。

6.2.6 甲方向承诺乙方于每月_________号前(公历),将前一个月已处理的污水的处理费用划拨至乙方指定帐号,具体操作如下:甲方和乙方应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合同中应保证乙方能按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条款。收费的保证可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所有的污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由甲方、银行和乙方三方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帐号中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污水处理费中的款项。政府上述帐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没有抵押的。

6.2.7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因污水处理运营和收费等而产生联系的各方的关系;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处理污水范围内的市政污水管网,并确保进入乙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符合有关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数量。

6.2.8 甲方应确保乙方能享受到市政及环保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争取其他的优惠政策。

6.2.9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转让资产中的债权问题。

6.2.10 甲方保证在乙方服务区域排水系统管网的配套条件完好。

6.2.11 甲方承诺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厂工程由乙方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

6.2.12 甲方承诺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2.13 甲方承诺保持_________厂目前的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和免税政策不变,如有变化,则相应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使乙方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

6.2.14 甲方免费提供指定污泥填埋场,填埋地点在前_________年内应位于水质净化厂_________公里范围以内,以后应位于其20公里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运输费由项目公司承担。若填埋地点超出上述距离,则超出范围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6.2.15 若_________无法提供免费的填埋场地而令项目公司增加污泥处置成本,则该项增加的成本应由甲方承担,每月予以补偿,并通过污水处理费专用帐户与污水处理费一起支付给项目公司。

6.2.16 鉴于_________厂的设计中没有除臭装置,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移交前所执行的标准运行,不考虑除臭的问题。但由于法律的变更或其他的原因而要对污泥惊醒除臭,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来实现。

6.2.17 对于生产中的污泥处理,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目前所执行的标准执行。若由于政策和法律的变更或甲方的要求,需要提高处理标准或其他要求,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来实现。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的权利。

7.1.1 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对_________厂的完全使用经营权,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拥有完全自主经营的权力,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建立自主的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7.1.2 乙方有权按时足额收取合同规定所应得的污水处理费。

7.1.3 在保证运行质量和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乙方的经营不受外来行政的干预。

7.1.4 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自主优化人员设置和依照劳动法规定制定分配原则及奖惩、辞退、招聘员工。

7.1.5 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有权对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并作更新和技术改造,由此所增加的容量纳入原厂容量,并按新的容量作为可用容量来核定生产能力。

7.1.6 经营到期后,若甲方重新向外转让经营权,乙方有优先选择权。

7.1.7 乙方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书下的权利、权益和义务。如果需要转让,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无理拒绝。

7.2 乙方的义务。

7.2.1 乙方保证具有合法而独立的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受让资产所生产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具有受让甲方所转让资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7.2.2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及其相关各项文件未违反现行法律或其现存的契约或其他义务。

7.2.3 乙方必须依法、守法经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7.2.4 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文规定,并保证污水的处理能力达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约定。

7.2.5 乙方在受让转让资产后,_________厂的现有人员由乙方全部接收,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7.2.6 乙方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证照和文件。

7.2.7 乙方承诺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承担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区厂的新建工程。

7.2.8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把_________厂交还给甲方,并确保交还给甲方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第八条 转让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运行标准:根据_________厂的原有设计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期内,执行其在移交前的运行标准,即是以下的标准: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或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降低了_________排水公司污水供应的水质标准、提高了项目公司排放水标准或要求增加污泥消化系统等而改变了运行标准,从而导致项目公司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项目公司有权提出改变本协议的条款,以使其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甲方在合理条件下不得拒绝。

第十条 考察和检验

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或其发起人提前对_________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考察和检验,_________排水公司应为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考察结果显示_________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如达不到_________吨/日处理污水能力或不能稳定连续运营,以及达不到现行排放标准等,则应由甲方自费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接收

甲方和乙方应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后立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项目公司合法获得_________厂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产权证书。双方按合同附件所列的资产、资料等清单进行移交,同时进行人员的接收,乙方同意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新的劳资关系后接收原_________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员工进入项目公司。

第十二条 运行考核

项目公司正式接收_________污水处理厂后_________个月作为资产的接收运行考核期,在此期间内如发现属于接收前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使处理后出水未达到附件的要求,_________排水公司须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第十三条 收费方式

13.1 收费的标准:在合同经营期内,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分四个阶段按不同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_________。

13.2 收费的途径:在特许期内,乙方应于每月结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上月实际污水处理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核对结果。甲方对此应予全力配合。甲方应在其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确认的结果与最低污水保证量所得出的结果的较大者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在收到相关的款项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13.3 收费原则:甲方应按污水处理合同中的最低污水供应量保证条款。每月至少按设计能力100%的标准向乙方免费提供污水。如果提供的污水量低于此标准,甲方应按此标准计算的污水量及污水处理收费价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设计能力100%的,超过部分支付污水处理变动成本,其余部分按污水处理收费价支付污水处理费。

13.4 支付:双方应与托管银行正式签署污水处理费托管账户协议,政府所有的污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上述帐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的,投资方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污水处理费中的款项,以确保乙方能及时获取其污水处理费收入。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应按本协议附件1和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

13.5 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在特许期内每个日历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完全以人民币支付。

13.6 收费调整:价格可以根据物价因素变化而作阶段性调整(每年一次),从第1年开始计算,但只是从第5年后作出累计执行,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调价公式附后。

第十四条 进出水超标的处理_____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甲、乙双方应该尽力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应义务条款,则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15.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约定转让价格的_________%。

15.3 若由于甲方毁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除执行15.2条款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加按日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还给乙方。

15.4 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超过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15.5 乙方无不当理由对设施连续_________天停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6 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_________天,每日按违约金额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连续_________个月未能支付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5.7 一方违约在先,可以成为另一方的有关联的后违约的免责理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6.1.1 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16.1.2 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6.1.3 核辐射、毒气以及暴乱、骚动和其他人为因素的破坏。

16.1.4 合同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3 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16.4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

16.5 若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16.6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17.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7.3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

18.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8.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使甲、乙双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18.3 乙方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连续两季度未完成合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18.4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预乙方的经营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8.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8.6 对本合同的条款作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8.7 本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19.2 除本次资产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因本合同而致甲、乙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0.2 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20.3 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21.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1.3 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 本合同与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甲方将资产转让给乙方而达成的全部和唯一合同。本合同与特许权协议不符之处,以特许权协议为准。

22.2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作为合约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进水标准;出水标准;资产清单。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特许经营;拍卖;产权交易;定价

Abstract: this paper qingbaijiang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ranchise auction case of introduction, mainly to the transaction pre-stage feasibility, auction pricing and auction procedures.

Keywords: franchising; Auction; Property transactions; pricing

中图分类号: 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开放市政公用市场、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各地政府为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污水处理行业,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水平,多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委托运营等市场化融资手段实行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该办法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见拍卖也是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2009年成都市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TOT融资中,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了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成功实现了项目的市场化运作。

一、项目交易机制分析

青白江污水厂TOT招商的运作遵循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布信息并征集意向合作方,通过竞争选择合作方实现了国有权益的转让。

在青白江污水厂特许经营权拍卖咨询服务中,我对项目交易的关键点总结以下:

1、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事项调研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融资决策是关系到污水厂特许权转让市场化运作成败的关键,这一阶段应引入专业的咨询公司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涉及到的技术、经济、法律、人员安置和项目风险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拟定实施方案,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与测算,编制法律文件。这些工作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决定项目转让方案能否得到审批、决定项目能否顺利地进行市场化操作,明确项目在特许期内运行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提供给潜在投资方关于项目现状、技术要求、交易价格等准确有效的信息,准确透明的信息有助于吸引越多的竞买者,拍卖的竞价功能就越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拍卖定价

拍卖是产权拥有者和需要者双方通过竞买方式,使产权从拥有者向出价最高的需要者转移的一种产权转让形式。国有产权转让拍卖交易形式,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价格问题。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的拍卖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在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时,无论选择那种方法评估,都要与项目具体情况、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评估所依据的假设和各种经济技术参数相适应。

虽然资产评估确定了的资产转让的参考价值,但是,国有产权交易具有涉及多方主体、委托、社会政治等特点,因而收益性在拍卖定价中并不一定是唯一决定因素,还需协调各方利益,促使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针对国有产权转让特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定价管理,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青白江污水处理厂经资产评估确定污水厂资产价值的同时,考虑到污水厂运营现状、技术改造资金需求、企业原有职工妥善安置等问题,水务局设置竞拍底价3000万元,对技改前后的污水处里服务费单价进行测算,按照“既定污水处理付费单价而竞拍转让价款”的拍卖策略,吸引了多家投资人报名参与竞拍,使政府方能够从中选择到资金雄厚、技术实力好、管理水平高的投资人,并和出价最高者签约。

3、履行拍卖程序

产权交易定价后,最终的交易价格还要通过具体交易过程形成,需要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竞价等交易程序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拍卖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则和投标人的竞价所形成的价格来决定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机制,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或最低)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平台,引入了竞争机制,在市场参与者投标竟价的基础上,以明确的规则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通过竞争,转让方最终将产权转让给对交易具有最高估价的竞拍者而获得最大收益。

国企产权拍卖交易要实现国企产权的有效配置、且通过溢价竞拍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方的收益目标需要考虑:

使国有产权以尽可能高的价格进行转让,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国有资产价值;

通过国企产权交易使国有企业能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实现最大的价值;

使原国企职工得到妥善的安置,降低社会成本和政治风险。

而每个参与竞拍的买者,在对拍卖规则承诺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掌握的项目产权信息和对其所作的判断,来评估该资产在未来的可能收益,进而确定购买该产权的交易价格。

青白江污水厂特许经营权最终以7040万元的价格成功竞拍,溢价135%,实现了国企产权的最优拍卖收益,而且满足了政府方提高污水厂运营管理水平、实现技术改造和妥善安置原国企职工等多重目标。

二、拍卖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比较

拍卖水务基础设施的运作方式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转让特许经营权相比:几种操作方式都是在公开、平等的交易规则下,进行竞争,从多个交易对象中择优选择投资方,使资源获得最优配置。两类操作的区别见表1。

表1拍卖与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比较

三、结论

青白江污水处理厂特许权拍卖方式运作是推进市政项目设施市场化运作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与传统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样满足了政府方招商引资的要求、实现市场化运作。应用拍卖交易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转让方可以通过项目产权评估和附属的特殊问题制定合理的保留价,将拍卖品授予报价最高竞标者。每个参与者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通过市场定价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实现转让产权价值最大收益。并且,参与者对拍卖中附加的人员安置、技术要求等非价格因素约束的承诺,使得参与者在追求投资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转让方所设定的多重目标。

因此,在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实践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可利用拍卖机制进行产权转让,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促进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资料:

1、左大鹏如何完善企业国有产权拍卖机制[J]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

2、许永国拍卖经济理论综述[Jl.经济研究,2002,(9)

3、宁向东、高文瑾 《国有资产的定价与交易》.国有资产管理2003,(9)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轨道交通,特许权经营,民间资本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建设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弥补政府投资以外的巨大资金缺口,发展特许权经营,将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卓有成效的筹资模式。

1 特许权经营的内涵

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了提供基础设施、社会福利及相关服务与非公有实体之间所做的一种安排,它是在特许权合约的基础上非公有实体参与的一种经营模式。其初始理论最早由英国人查德维克于1859年提出,后由德姆塞茨于1968年将其作为对自然垄断的管理方法进行了理论上的升华和更新。对自然垄断的传统管理方法是对价格进行管制。而德姆塞茨则建议采取特许权经营的方法,其内涵是用获得市场所进行的竞争来代替市场内的竞争,可较好地处理规模经济和竞争的关系。企业为获取一项业务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经营权而参与竞标,其中要价(成本补贴)最低、报价(实现收入)最高者(假设无质量差异)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将提高经营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以确保特许权招标当局获得大部分垄断性租金和选出最有效率的经营者。

特许权经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营化。后者除了私人拥有外,其运作主要受制于市场机制和政府一般性的规则;前者则不同,合作各方的责任、风险和回报主要受制于特许权出让合约,同时政府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如提供土地、保证一些资源的供应,作出必要的允诺以及过程的监管。其基本理念是:将建设或维护公共资产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非公有制实体,通过民间财团竞标,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支出;特许权使用期满后项目的所有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政府。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