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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物联网 未成年人 安全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9-0241-01
我国14岁以下人口大约2.2亿(第六次人口普查),占总人口的16.6%,他们是祖国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的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也积极投入到保护未成年安全的工作中。
但是,每年死亡的青少年仍然有近55万名,在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几万个家庭的悲伤。由此,如何减小未成年的伤亡比例,为青少年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势在必行。
一、未成年安全隐患
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体力不足,其心理素质薄弱,生活阅历尚浅,意志不坚定,生命安全意识很淡,需要成年监护人的照顾,这些弱点造成了其在各种伤害中都处于弱势一方,容易受到伤害。
(1)意外。不可控力造成的各种事故,比如自然灾害。由于未成年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跟成年人有天然的差别,在面对相同事故时的表现往往弱于成年人而受到伤害。
(2)家庭伤害。生理伤害,比如家暴。成年人向同一家庭内部未成年施暴,虐待,乃至等等。
心理伤害,比如遗弃。由于父母离异或者其他原因,对未成年遗弃而造成的心理损伤。
(3)就读环境。硬件设施安全隐患、校园暴利事件,包括教师、学生对未成年的体罚、殴打和侮辱,还有甚者未成年人。
(4)其他社会伤害。暴利伤害。对留守儿童、失学儿童等进行暴力伤害,乃至。
利用未成年儿童的自身鉴别缺陷,对缺乏监护的未成年儿童进行诈骗、诱拐、绑架、猥亵等等。
二、互联网+与物联网的发展
“互联网+”是现今热点话题,随着创新创业的推进,从工业到农业,从健康到医疗,从通讯到交通,从金融到外卖等等,“互联网+”进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时,互联网要落地离开不了物联网。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从社会安全的意义上讲。网络信息、无线信息、三网融合以及物联网的快速发展都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技术准备。
三、互联网+守护未成年安全
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我们应该从社会的方方面面,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相关技术为未成年搭建一个完备的安全体系。
1.天网系统
加大现有公安部门的天网系统投入,提高在郊区或者学校周边天网的组网能力,全天候24小时监测安全。改造现有天网系统,可以在天网系统附近,增加报警系统,并为未成年人设计相应的报警按钮。
2.家庭保全系统
实现家庭的安全保卫,保护未成年在家的安全。通过互联网,用户可以使用终端检测和获取家庭实时情况。
在检测设备检测到有可疑闯入家庭行为后,通过智能中枢进行预判读,确定是突发事件后通过互联网向主人报警,并接入110系统自动向警察以及小区报告情况,减少应急反应事件。
3.健康监测
未成年的安全也包括对其疾病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未成年由于语言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欠缺,经常造成疾病误诊和拖延,因此对未成年的健康监测尤其重要。
一是预防疾病。比如学校和家庭通风净化换气系统,可以减少PM2.5或者甲醛的伤害,监护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读取和处理这些健康数据,减少毒跑道事件的发生。二是运动管理。提供合理的运动计划,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的运动计划,监督执行,收集运动数据并进行分析,提高未成年人体质。
三是身体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未成年人的睡眠、心跳、血压等非创伤性健康数据,必要时记录创伤性数据(血糖)。并将收集的数据汇总处理后发送给专业健康机构处理。四是突发事件处理。检测到有健康数据异常,通过智能中枢处理后,选择合适的流程进行处理。
【关键词】新课程理念;语文教育;返璞归真
语文新课程实施以来,在教学层面上出现了许多新气象:抛弃了“以本为本”的旧观念,确立了“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的理念;教学过程中洋溢着“动态生成”的生命力……这些在改革之初无疑都是令人欣喜的。语文教学应该返璞归真,回归语文本位,组织指导学生学习语言,培养学生的听读说写能力,培养“语文意识”,提高语文素养。
一、回归生活,于无字句处读书
“把时代的活水引入课堂”(于漪语),以此为学生打开一扇扇文化的窗口,进而将学生的阅读视野由课文引向生活中一切有益的读物,引向“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社会天地。例如,我们在教学《牛郎织女》后,从网上下载一些民间传说故事给学生阅读欣赏;在发生像杨利伟航天成功这样的大事时,引导学生阅读报纸或收看电视上的相关报导;当我们欣赏《示儿》一诗,敬佩陆游强烈的爱国之情时,引导学生想想,想想台湾。引导学生走向自然,参观学习,走向社会,开“源”建“库”。让学生感受到学习不仅是学习书本,更重要的是向生活学习,领略到大语文的无穷魅力。
语文教育是母语教育,有取之不尽的教育资源,有得天独厚的语文环境。班委选举;课前“一分钟演讲”;评论班级生活;开主题队会;读书、看报、听广播;参加文艺、体育、科技竞赛……让学生在“语文化”的生活中,同时体验到语文学习的乐趣。生活,也许是语文教育回归的一支路标。
二、回归之“真”,培养语文素养
小学语文教学一定程度上仍在“讲”“练”“考”中兜圈子。小学语文教学的目的应该回归到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上来。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才是语文教学返璞归真的“真”。
1.走进教材,让学生直接体验作品的人文精神。
语文课程含有丰富的情感,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人的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对学生心灵的震撼是极其深远的。所以把学生带进教材,让学生在阅读课本的过程中,直接体验作品的人文性、工具性。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用欣赏的目光看待每篇课文。教师应重视用文学性的语言把学生带进教材,让学生在听、说、读、写中体会课文的美。在教学中,进行多种形式的表情朗读,展现课文描写的形象,抓住课文中有一定内涵的词句即“传神之笔”进行体会,让学生去参与作者的创造,去对作品中的“未定点”与“空白”进行创造性的补充与组织,从而形成自己新颖独创的见解,而不被前人、专家的定论所束缚。落实语言文字的综合训练。
2.走出教材,让学生扩展阅读,多实践,提高学生语文综合能力。
从课内来说,每一节语文课留出3至5分钟给学生扩展阅读和本次课文有关的材料;从课外来说,加强课外阅读和实践。让学生有新的感受和新的体验,语文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
三、回归读书,培养学生阅读背诵
语文新课标明确提出“要重视朗读和默读。让学生逐步学会精读、略读和浏览。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新课标“要求1~6年级学生背诵古今优秀诗文160篇(段)。”读背无疑是积累语文素养的好方法。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记忆力是一切智力的基础。
阅读背诵应注意多种方式并存。阅读方式要因人而异,因文而异,因目的而异。(1)各人的阅读习惯不同,应让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阅读方法,或默读,或低吟,或高声诵读。阅读是个人的感悟行为,不是学校搞军训,不必要求整齐划一。(2)不同的阅读材料和阅读目的,更决定了不同的阅读方式。文章内容清雅宜人的,如《桂林山水》、《鸟的天堂》,可以浅吟低唱;活泼明朗、慷慨激昂的,如《延安,我把你追寻》适合全班集体朗读;朴实平易、知识性强的,如说明文《太阳》宜于默读。抓取信息,了解大意,不妨快读、跳读;品味语言,赏析妙处,亦可反复低吟诵读;理解积累后的回味,当然应该大声朗读。而真正需要感悟、联想、再创造时,也许还是默读为佳,因为这样才能透过字面悟到本质,于无文字处求文字,自然容易领略言外之旨趣,丰富自己的美感体验;才能“一边读,一边回想他所经历的相似的人生”,动用已有的生活经历、知识积累、情感体验,并调动联想、想象去再创造。读背是自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反复诵读才能真正体会课文的意味、情趣和文气。
四、回归学生,培养自悟探究能力
语文新课标明确提出:“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评价方式的设计,都应有助于这种学习方式的形成。”
语文教学,不是教师故弄玄虚的卖弄,也不是教师讲述教师本人的读书心得,而是引导学生在阅读中去感受体验。强调的是学生的自悟探究。苏霍姆林斯基说:“我深信,只有能够去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自悟”便是学生形成自我教育的途径。在“读”的基础上,“悟”出精髓。因“文”悟“道”,因“道”学“文”。“文章乃天成,妙手偶得之。”
我国学者庞维国这样概括“自主学习”:建立在自我意识发展基础上的“能学”;建立在学生具有内在学习动机基础上的“想学”;建立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学习策略基础上的“会学”;建立在意志努力基础上的“坚持学”。
摘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管护教育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保证、吃住、并进行监管,对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这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范化程度不够。
关键词: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
目前管护教育基地一般在企业、学校、救助站、敬老院等场所举办,这些场所的性质不同,其主要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在开展管护工作的时候,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管护教育基地与被管护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管护教育基地并非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性权力。例如设在某企业的管护教育基地,并非专门羁押人犯的看守所,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在管护基地的涉罪未成年人,其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在法律上并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涉罪未成年人想离开管护基地自由行动,但并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管护基地可否限制其人身自由?如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则有违法嫌疑。
二是管护教育基地与管护对象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例如涉罪未成年人在某企业接受管护教育,他与该企业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管护教育对象在管护教育基地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意外风险,其权利如何保障则缺乏法律依据。再如,设在学校的管护教育基地,虽然有进行矫治和教育的便利,但是管护对象并非该校正式学生,因此也不受《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调整。
三是管护措施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目前,管护教育并非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仅仅作为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但实际上,管护教育基地担负着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帮教职责,不能仅理解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取保候审配套措施,它还有包含有类似工读学校、救助站等机构的功能,可谓司法保护为主,兼有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功能。这种管护教育措施既与刑事诉讼紧密联系又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
管护教育制度的立法完善,其前提是对于管护教育基地的性质、定位作出较为准确的界定。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从各地实践做法来看,其一般适用的情形是: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在本地涉嫌犯罪被抓捕后,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无逮捕必要,但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符合一定条件并自愿申请进入管护教育基地。从这项制度创新的起源来看,起初是为了解决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慎用逮捕措施,减少羁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情节轻微原本不需要逮捕的外来未成年人,仅仅因为不具备像本地未成年人那样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包括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合适保证人、缴纳保证金能力等,难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只能被逮捕后关在看守所候审。而逮捕后羁押的现实情况,又导致一些本可以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也通常被法院判处实刑。
基于这种司法现实需要产生了管护教育制度,因此也有观点认为管护教育制度本质上是取保候审,但同时也有别于公众广为认知的取保候审,它是一种“有条件”的取保候审。主要表现在:一般的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后将其释放,要求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而管护教育并不是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是其进驻管护教育基地接受管理监督帮教,故取保候审与管护教育在自由程度方面是不同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把管护教育制度等同于特殊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则其立法完善将诉诸于刑事诉讼立法。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其法理基础也是欠缺的。从主体上看,管护教育机构不可能取代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从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看,管护教育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大致介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的经允许,可以出教育基地,在所在市、县活动,且入驻教育基地以本人自愿或法定人同意为原则。这些都难以与取保候审本身完全等同。
我们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管护教育基地应定位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地位。相关立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对于被立案追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对其施行管护教育。
2、管护教育基地的司法保护职责。这主要体现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提供保证人并履行保证人责任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到场;对于处于附条件不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管护教育基地的社会保护职责。源于减少羁押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管护教育制度,除了司法保护职责外,逐步延伸到教育矫治、救助帮扶等社会保护职责方面。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为例,该院与南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作,在救助保护中心设立了管护教育基地,依托救助保护机构的现有职能优势为管护对象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种模式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既能满足司法保护的需要,又与救助机构的社会保护职责结合紧密。在立法上要明确可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管护教育基地,同时承担相关的管护教育职责。“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发挥综合优势。
4、管护教育的条件、运行机制等。如管护教育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方面,管护教育本身作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要与刑事诉讼衔接好。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教育基地的案件采取快办快结的措施,侦查机关在涉罪外来人员入驻管护教育基地后7天内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在受案后7天内审查终结,法院在受案后14天内作出判决,整个诉讼周期不超过45天。其他如监督保证、风险评估、教育矫治、技能培训、评定意见、回访考察等各个方面,也都需要明确规范。
关键词:新课程;英语课堂;师生互动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09-0168
一、当前英语课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英语是我们的第二语言,我们的英语教学缺乏类似母语汉语的语言环境,学习者无法全面深入地接触地道纯正的英语,这就使得课堂成为学习者学习英语的主要场所,英语课堂教学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当前英语课堂教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1. 学生缺乏学习英语的积极性、主动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英语教学强调死记硬背、机械训练为特征的被动式的学习方式,很少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活动与实践来建构、发展自己的知识(嵇敏,2008)。在英语课堂上具体表现为:教师讲,学生听、记笔记;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占用了课堂绝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思考和动手的时间很少。学生长期处于这种被动的学习方式中,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身心发展,影响了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使得英语学习变得枯燥无味。
2. 教师忽视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培养
英语是一门语言学科。语言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自由自在地进行交际(王才仁,1996)。因此,教师应该根据这一最终目的来安排英语课堂教学活动。但是,长时间以来,应试教育体制和高考指挥棒左右着英语教学,教师注重讲解语法知识、诠释课文和操练句型,训练学生解题技巧,课堂上很少,甚至不用英语组织教学,忽视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结果,十几年的辛苦教学,培养出来的是“聋哑”学生。
在提倡人文教育的今天,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点和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教师“一言堂”的课堂教学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新模式,提高和促进学生语言实际运用能力。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英语课堂上的师生互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英语课堂师生互动的内涵及其特征
互动是交际的核心,它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对于他们的思想、感情以及观点的合作交流并对双方产生影响(Brown,2001)。具体地说,英语课堂师生互动是以发展和提高学生交际语言能力为目标,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在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中形成相互合作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完成具体的学习任务,提高和促进学生语言实际运用能力。与传统意义上师生活动相比,新课程理念下师生互动有如下几个特征:
1. 学生主体性
在师生互动的英语课堂上,学生成为真正的主人,能够在教师的指引下,发挥自己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师生互动中获取知识,完成学习任务。
2. 师生全面参与性
师生互动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探究。学生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是师生互动得以真正开展的保证,只有让学生多与教师、同学交流,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才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主动学习,改变被动学习状况。
3. 师生关系民主、和谐性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教育家罗杰斯认为真诚理解和信任的师生关系以及和谐安全的课堂氛围是教学成功的关键(嵇敏,2008)。英语师生互动课堂是一个师生、生生之间不断交往、积极互动、发扬民主;气氛宽松、和谐的课堂。
三、英语课堂师生互动教学模式的方法
1. 师生情感互动
课堂教学是师生双方情感和思想交流的过程,师生之间情感思想交流是促进师生互动的必要条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有效教学的催化剂。学生对教师的喜爱,可以转化为学生对教师所教学科的喜爱,促进他们积极上进,激发他们强烈的求知欲。反之,师生不能产生情感互动,学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厌恶学习,甚至放弃学习。因此,在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尽量通过亲切的表情和言行给学生以鼓励。对于学生的回答,正确的,应使用“Good”、“Great”、“Well done”、“ Good job”、“ You are clever”等给予表扬、鼓励和肯定,让学生有一种成就感;错误的,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要见错就纠,特别是在听力课上,见错就纠,既影响了课堂教学进度,又有意无意地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
2. 开展各种课堂活动
英语课堂活动形式多样,有小组讨论、角色扮演、做游戏等。要实现师生互动,课堂活动必须遵循师生双向或多向交流的原则。例如,英语课堂上词汇学习,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教师先带学生读词汇,然后讲解词义及用法,这个过程信息的流动是由教师流向学生,单向的,没有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感到乏味、厌倦,学习效果差。如果换一种教学方式,采用“头脑风暴法”,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师生主题性互动
英语课堂教学中师生主题性互动是指教师提供主题,学生根据所提供的主题联系自己的现实生活实际运用英语进行对话来阐述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它是一种提高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的重要方法。
四、英语课堂师生互动应该注意的问题
1. 英语课堂师生互动的有效性
所谓有效互动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课堂教学进行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安排,通过教师的“导演”,学生与教师一起开展教与学的活动(谢贵华,2006)。英语课堂师生互动只有是有效的,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2. 英语课堂师生互动教学应创设真实情景
在师生互动的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为学生积极创设一种宽松、和谐、积极互动的语言活动真实情景,贴近学生英语学习实际,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把学生的中枢神经调到兴奋状态,通过感知、实践和互动等方式,完成学习任务,充分体现了“在做中学”的教学理念。另外,教室的环境布置对师生互动也有一定的影响,传统的教室布置朴素、严肃,是以教师为中心,拉大了师生之间的距离,不利于师生交流。因此,教室的环境布置应以学生为中心,增添温馨气氛,张贴关于英语国家风土人情的报刊等,让学生体会学英语的真实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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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语课堂师生互动教学具有可操作性
英语课堂师生互动教学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要使得每一教学步骤难度适中,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进行小组互动时,小组内应该有明确分工,每个学生都有具体任务,否则就会出现课堂热闹、混乱,部分学生无所事事,出现“搭便车”现象,课堂教学有效性降低。
关键词:附条件不 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
一、未成年附条件不的概述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案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也是空前的,1797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变化。
关于对未成年附条件不的概念,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求检察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附加一定的条件及其期限而决定暂时不对未成年人进行。[1]而是检察官依据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的期限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的悔罪表现的条件,其中悔罪一方面是指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但是有自首、立功等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可以按照附条件不制度进行处罚。另外,这样也可以控制检察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附条件不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关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越来越低,未成年犯罪人数逐年增长这一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但是在这些犯罪嫌疑中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由于他们年龄偏小,大多数的未成年所犯的罪行比较轻微,并且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都经过了学校、监护人、社会的教育,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都有悔改的表现。[2]如果还对他们提起公诉,这样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重担,同时也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留下了人生的污点,这样非常不利于他们回到社会重新开始,都会使得国家的负担加重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正是把国外的暂缓制度及其各国的迟延再加上我国的实践经验,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影响。[3]因此对于此类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看,的确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设立了通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对未成年人不的特殊程序。我国的刑事政策的执法理念是宽严相济,既适用于轻罪,也适用于重罪。而对未成年附条件不程序的设定,即体现了把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落实,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打造了平台。
据统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大多数案件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如果司法机关将一切犯罪,无论其具体情节的轻重,一律通过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法庭审判,而这可能使国家的司法体系处于疲惫状态。如今,我国实施了对未成年附条件不的制度,实现了对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另外,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大量的实践表明,司法机关不可能做到对每件案件的追究及查明,国家对一些较大的、较严重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才会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追究。而我国设立的未成年附条件不的价值就在于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在决定时,将一部分刑事案件交给其他考察机关进行监督执行,使其不必进入复杂的审判程序,这不但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保护了未成年人。
三、未成年附条件不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未成年人贯彻附条件不的特殊制度,而这种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使得检察机关在惩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合理适当地利用国家刑罚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的裁判,这样不仅可以克服长期以来重罪需要轻判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减缓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重刑主义,保护刑事实体法的法律文化的合理性,[4]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及这一制度所体现的对人权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以未成年人为主。如果不具备反对条件应当优先考虑该未成年人是否适合附条件不制度,这是基于从人道主义精神的中心思想来考虑的,在决定附条件不的时候,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犯罪人犯罪后的真心悔悟、对被害人的权益的补救。但是对一些累犯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军人而言,应当排除使用;附条件不制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以确定考察期限届满后是否作出。在考察期限内或者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这也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设立了特殊的诉讼程序,把我国各个地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做了统一的法律标准。但是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越来越复杂,犯罪特征也将会是千奇百怪,因此,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不断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及时健全完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杨松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8.
[2]卞建林.刑事诉讼法修改[M].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