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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宝能增持万科公司股份第一次达到5%举牌线后,宝能又持续在二级市场增持万科公司股票,引发了万科管理层的不安。去年12月,王石公开表示不欢迎宝能做万科第一大股东。此后,围绕着万科的股权之争,博弈各方合纵连横,局势发展跌宕起伏,愈演愈烈。直至今年7月监管部门介入,当事各方才稍有克制,但股权的争夺战仍在继续。
1978年,港股市场也曾发生过一桩著名的九龙仓股权争夺事件。当年实力正处上升期的李嘉诚大胆出手购买英资主盘的九龙仓股票引起了控股股东怡和洋行的强烈抵制。此后围绕着九龙仓股权的争夺,李嘉诚纵横捭阖,进退有度,最终将九龙仓购并事件演绎为 “和为贵”的典范。
得九龙仓者得香港水运物流业
“九龙仓”原是一家英资企业,由凯瑟克家族创立,并在香港上市。在资本结构上隶属香港四大洋行之首的“怡和系”,与香港置地并称为“怡和双翼”。 当年,九龙仓是香港最大的货运港,拥有深水码头、露天货场、货运仓库,其产业包括九龙尖沙咀、新界及港岛上的大部分码头、仓库,以及酒店、大厦、有轨电车和天星小轮。由于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资产雄厚,九龙仓成了众多投资者窥测的对象。可以说,谁拥有九龙仓,谁就掌握了香港大部分的货物装卸、储运及过海轮渡。
在怡和系的执掌下,九龙仓虽先后建有海港城、海洋中心大厦等著名物业,但在经营方式上却不足称道。他们固守着用自有资金兴建楼宇的理念,只租不售,造成资金回流缓慢,使得集团陷入财务危机。为解危机,大量出售债券套取现金,又使得集团债台高筑,信誉下降,股票贬值。包括怡和在内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好九龙仓的发展前景。到1976年12月底,怡和只持有约5%的九龙仓股份,达到了历史最低比率。
但李嘉诚相反。他认为,九龙仓处于九龙最繁华的黄金地段,如果合理开发,未来价值不菲。于是,李嘉诚开始采取分散户头暗购的方式吸纳了近2000万九龙仓股。
但毕竟李嘉诚持有九龙仓尚不足2000万股,距离控股股东还稍有一定距离。按照《公司法》,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是其控有的股份在50%以上。否则被收购方反收购,会使收购方的计划前功尽弃。当时九仓股票的股价已被炒高,要想增持到51%的水平,已非李嘉诚的财力所能及。
而此时九龙仓的老板已经在布置反收购,到市面上高价收购散户所持的九龙仓股,以增强其对九龙仓的控股能力。实际上,怡和的现金储备也不足以增购到绝对安全的水平,怡和也只得向香港第一财团英资“汇丰银行”求救。而汇丰银行同时是李嘉诚和怡和洋行收购和反收购资金的债主。虽然汇丰银行与李嘉诚已合作多时,双方关系良好。但汇丰银行与怡和洋行的战略关系似乎更加紧密,这使李嘉诚的进一步增持九龙仓陷入了困境。
以退为进 一石三鸟
正当李嘉诚与怡和正在为控股九龙仓暗中较量之时,有着“世界船王”之称的包玉刚亦正在积极争夺九龙仓。
上世纪70年代,由于世界石油危机,导致越来越多的油船闲置,包玉刚不得不考虑“减船登陆”,准备套取现金投资新产业,而他瞄准的产业正是香港百业中前景最诱人的房地产。无疑,九龙仓最被包玉刚看好:九龙仓码头货仓,有利于发展海上航运;而它的地面物业,可为未来“减船登陆”施展拳脚。但当包玉刚真正将收购的目标锁定在九龙仓时,他才发现李嘉诚早已捷足先登。
对包玉刚而言,从李嘉诚手中接受了九龙仓的1000万股股票,再加上他原来所拥有的部分股票,包玉刚已经可以与怡和洋行进行公开竞购。如果收购成功,包玉刚就可以稳稳地控制资产雄厚的九龙仓。而从自身而言,李嘉诚以10-30港元的市价买了九龙仓股票,并以30多港元脱手给包玉刚,一下子就获利数千万港元。更为重要的是,他可以通过包玉刚搭桥,从汇丰银行那里承接更多和记黄埔的股票,为未来将和记黄埔收于囊中奠定基础。
1978年8月底,李嘉诚秘密约见了包玉刚,秘密地订下了一个同样精明的协议:李嘉诚把手中的1000万股九龙仓股票以3亿多港元的价钱,转让给包玉刚。包玉刚则协助李嘉诚从汇丰银行承接和记黄埔的9000万股股票。
在对九龙仓的收购中,李嘉诚虽然没有达到目的,但通过一退一进,一石三鸟,真正成为了九龙仓并购大战中最大的赢家:通过低进高出九龙仓股票,净赚数5900万港元;与包玉刚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借助包玉刚之手得到9000万股和记黄埔股票,为下一步顺利吞并英资和黄、成为“入主英资洋行第一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退出九龙仓并购卖给汇丰一个人情,巩固了与汇丰的关系,使其日后力助李嘉诚吞并和黄,获取了更大的利益。
宝能能否步李嘉诚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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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巧平,男,45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居运,男,51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杰,男,51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强,男,40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居悦,男,66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长?,女,40岁,汉族,个体户,原附城镇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黄建华。
以上上诉人委托人:林德胜,广东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丘钦城,县长。
委托人:陈元青,龙川县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平枢,局长。
委托人:殷云仿,龙川县民政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细友,镇长。
委托人:陈元青,龙川县法制局干部。
委托人:魏文华,附城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诉龙川县人民政府、龙川县民政局、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的2000年水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政纠纷一案,已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河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999年3月下旬,龙川县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委、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我省农村基层体制的通知》[粤发(1998)14号]和《广东省全面铺开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的意见》[粤理办(1999)3号]的精神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全县组织实施了撤区(管理区)设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龙川县绝大多数的管理区在1999年12月前已完成了撤区设村的村委会选举任务。但龙川县附城镇水贝管理区因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委会候选人产生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拖延了选举时间,未能按龙川县人民政府部署的时间进行,直到1999年8月18日经水贝村全村村民选举产生了原告黄建华等7人组成的村民选举委员会。1999年11月27日,预选产生了正式的村委会候选人。1999年12月12日,由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下称“一法两办法")的规定,召开了选举大会进行了选举。由于村委会候选人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以上,没有一人当选,无法组建成立新的村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但以原告黄建华为领导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认为村委员候选人中有人有贿选、仿制选票等操纵选举的行为,不断向本案的三被告及省市有关部门投诉,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十日之内不主持另行选举工作和不举行选举。龙川县人民政府理顺办根据粤理指(1999〉6号《关于做好完成村委会选举后几项重要工作的通知》精神,争取在1999年底前全部完成村委会选举工作任务,就水贝村的选举问题,于2000年1月5日向广东省理顺办和河源市理顺办作了书面请示。省、市理顺办批示要求水贝村应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另行选举,若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按规定的时间主持选举,可由镇理顺办组织原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举。2000年1月15日龙川县理顺办向附城镇理顺办水贝管理区党支部、水贝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村民委员会的通知》,内容为:根据省理顺办1月5日的批示,附城镇水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2000年1月15日前组织该村另行选举。现期限已过,经省、市、县理顺办领导多次做思想工作,该村选举委员会仍不愿主持选举工作,经研究确定,1月18日由镇理顺办和管理区党支部按1月5日理顺办《关于附城镇水贝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请示》的批示负责组织选举工作。2000年1月18日,水贝村民委员会的另行选举工作由附城镇理顺办、水贝管理区党支部主持,举行了另行选举工作,村民的选民证所盖印章是县理顺办和水贝管理区党支部的印章,确认和公布选举结果的是附城镇理顺办、水贝党支部和水贝村选举委员会。这样,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水贝村民委员会,该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至今将近二年。选举结束后,原选举委员会成员黄建华等7人认为本案三被告超越职权,用行政手段非法干涉和主持村委会的选举,侵犯了原水贝村选举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向本案被告及省市有关部门不断投诉,要求确认三被告主持的选举不合法。被告龙川县民政局口头答复原告认为该选举是合法有效的。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函(2000)51号认定该选举合法有效。2001年1月12日,原告以原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确认水贝村选举结果无效,并重新举行选举。在此之前,原告曾以水贝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向龙川县法院起诉,被龙川县法院裁定和本院终审裁定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由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和乡级人民政府指导。“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及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规划,对村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民政部门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另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履行登记选民、组织投票、确认选举有效及公布选举结果等职责。广东省理顺办规定无效选举的认定是各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负责村民委同会选举的行政执行机关。综上,本案三被告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法律法规是明确规定的,在水贝村委会2000年1月18日另行选举前,均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第一次选举。由于原告黄建华等7名原选举委员会成员,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主持另行选举工作,虽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批评,仍以候选人中有人贿选、操纵选举的理由、故意拖延另行选举。为此,龙川县理顺办向省、市理顺办请示,并按省、市理顺办的批示,于2000年1月18日由附城镇理顺办、水贝管理区党支部主持进行的另行选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就水贝村委会选举问题,向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进行请示,河源市人大常委会为此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请示。省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2001年9月13日答复认为,由于水贝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举行另行选举,水贝村的选举在省、市、县三级理顺办的现场监督下,由镇理顺办、村党支部共同主持村委会的另行选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因此,原告起诉本案三被告超越职权,用行政手段非法干涉和主持村委会选举,侵犯了原水贝村选举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要求本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和选举结果无效,并重新举行选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三被告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黄建华等7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被上诉人在七位上诉人无一人在场情况下,强行组织选举水贝村村民委员会,当日又无经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冒用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选举结果公告,致使水贝村村委会非法产生。三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错误的,应以撤销。
被上诉人龙川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龙川县理顺办《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是合法的。1、水贝村选举委员会从1999年8月18日成立起,宣传发动、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选举工作人员推选,直至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日的投票选举,整个选举程序的所有工作都是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并未受到任何单位或组织的干扰。2、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拒绝主持另行选举的行为违法。村选举委员会在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日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此后,又拒绝主持另行选举,未能在1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严重违反省理顺办(1999)第3号、第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3、龙川县理顺办《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是合法的、正确的。由于水贝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主持另行选举,在此情况下,选举工作应如何进行,法律无具体的规定。为此,县理顺办向省、市理顺办请示,并按省、市理顺办的批示作出《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该通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违背。二、水贝村委会是依法产生的。在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时,候选人中无一人当选,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在1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但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另行举行。在县、镇理顺办责令改正无效的情况下,县理顺办决定水贝村的另行选举于2000年1月18日举行。在省、市、县三级理顺办的现场监督下,水贝村由附城镇理顺办、村党支部、村选举委员会共同主持村委员会另行选举。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次选举是合法有效的。对此,省民政厅粤民函(2000)51号复函也给予肯定。综上所述,黄建华等7人以县理顺办的行为违法,干涉水贝村委员会选举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龙川县民政局答辩称,一、2000年1月18日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合法的、有效的。第一,这次直接选举是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第二,选民总数1057人,共发出选票697张,符合法定人数;第三,正式候选人是直接选举产生的;第四,整个选举过程都严格依法进行;第五,当选票数计算方法和当选人得票数都是准确的。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第、第二十五条规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因此,这次选举是合法的、有效的。二、龙川县民政局没有剥夺上诉人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上诉人在诉讼理由中提到有人贿选。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组织部、县人大、县理顺办、镇理顺办各一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贿选查无实据。上诉人借故拖延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违背省、市理顺办对龙川县理顺办《关于附城镇水贝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请示》批示“要求水贝村民委员会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选举”精神。
被上诉人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无故拖延另行选举的时间,并拒绝组织另行选举。经责令不肯改正的情况下,为确保水贝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附城镇理顺办和水贝管理区党支部根据省理顺办的批示,于2000年1月18日主持了选举大会,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都是由原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整个选举程序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华、黄巧平、黄居运、黄志杰、黄志强、黄居悦、骆长?以龙川县人民政府、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18日主持选举水贝村委员会的行为违法,龙川县民政局对此不作出无效选举的认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性质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政治权利是否被受到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未被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选举村民委员会,依法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诉人黄建华、黄巧平、黄居运、黄志杰、黄志强、黄居悦、骆长?是在1999年8月18日由水贝村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从宣传发动、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选举工作人员推选等整个选举工作都在上诉人黄建华等七人组成的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并未受到任何单位或组织干扰。1999年12月12日选举日的投票选举结果,水贝村委会候选人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以上,没有一人当选,无法组建成立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根据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但上诉人黄建华等七人组成的原村民选举委员会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有人存在贿选、仿制选票等操纵选举的行为,不断向被上诉人龙川县人民政府、龙川县民政局、龙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投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十日内不主持另行选举。县委、县政府针对上诉人的投诉已经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认为贿选查无实据。上诉人不依法如期主持水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主持另行选举,选举工作应如何进行,国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又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由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和乡级人民政府指导。”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上诉人黄建华等七人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行为,应接受龙川县人民政府和附城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及责令改正。因此,龙川县人民政府下属龙川县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1月3日书面向省、市理顺办请示,省理顺办于1月5日批复:”要求水贝村选举委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选举;如选举委不按规定的时间主持选举,不履行职责,则由镇理顺办负责组织村民代表产生出来的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举“。2000年1月15日期限前,上诉人黄建华等七人组成的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仍然不主持水贝村委会的选举工作。龙川县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责令改正,作出《关于组织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通知》,确定2000年1月18日由附城镇理顺办和水贝村管理区党支部负责组织选举,按照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程序选举产生水贝村民委员会,并以附城镇理顺办、水贝村管理区党支部和水贝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公告选举结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给河源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委的《关于龙川县水贝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经与省人大法委、省民政厅研究,认为水贝村的村民选举问题,由于原《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未作规定,应作为特殊的个案处理。该村在省、市、县三级理顺办的现场监督下,由镇理顺办、村党支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共同主持村委会的另行选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因此,龙川县人民政府、附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的选举水贝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黄建华等七上诉人的政治权利,与当时的法律法规不相违背,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委员会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广东省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民政部门是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负责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执行机关,对村委会选举结果的法律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上诉人认为在2000年1月18日水贝村委会选举没有村民选举委员会参加,被上诉人龙川县民政局应认定选举无效。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认定整体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应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衡量:1、是否体现直接、差额、无记名原则;2、选民数和投票数是否准确;3、正式候选人是否依法产生;4、投票选举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5、当选票数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当选人得票数否准确”。经审查,水贝村委会这次直接选举是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总数1057人,共发出选票697张,符合法定人数;正式候选人系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当选票数计算方法和当选人得票数准确,符合《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和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函[2000]51号《关于龙川县水贝村村民投诉反映问题的复函》业已认定确这次选举合法有效。因此,被上诉人龙川县民政局作出《关于附城镇水贝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答复》,认定这次选举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龙川县民政局对选举结果不予认定无效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川县人民政府等三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心目中,我最爱武术,它像一块大大的磁铁深深的吸引着我。我羡慕成龙,李连杰黄飞鸿,羡慕所有练武术厉害的人。当我看见他们帅气的武打时,都会热血沸腾。
记得看《霍元甲》这部电影是时,日本人竟然猖狂的叫我们“东亚病夫”。设擂台向中国人挑战,在比武擂台赛中,霍师傅用漂亮的迷踪拳将东洋人打瘫在地,全场一片沸腾,那最狂妄的矮胖子武士灰溜溜的离开上海,真为咱中国人出气。由此可见,我国的武术是多么博大精深呀!
我从小就喜欢武术,别看我那么胖,我小时候可也练过武术哟!还记得那一次,我到后港去练武术。开始训练了,他先让我们蹲马步,要求可严格了,一丝也不让我们放松。我的腿渐渐的软了,脚收缩了一点,可是这也逃不过他的眼睛,他立马帮助我纠正,“休息5分钟。”老师总算是大发慈悲让我们休息了,此时我已经“瘫痪”了。我看了一下表,才10分钟过去了,在我眼中,似乎已经过了3年,可是在想一想李小龙和成龙的武艺,感觉到这不算什么,又继续开始训练了。
5分钟转瞬即逝。我们去了下面的操场,“先跑5圈,最后5名再跑5圈。”当我们乞求的眼光看着老师时,老师依然很冷酷的看着我们。我们只好开始,大家速度很快,谁都不敢慢下来。跑完后,我们气喘吁吁,本以为老师会饶了了5个人。谁知老师还是履行了承诺——跑了5圈大家都瘫倒在了地上,老师可能也心软了,一个人都不知道去了哪里。过了会儿,老师出现了,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确实一个个杠铃,大家顿时就趴在了地上,再也不想爬起来了,可是“教”令如山,我们哪敢违背,只好顺从咯。虽然说不重,但是不停地举30次,也让我们累得够呛。2个半小时的训练时间过去了。爸妈总算来“拯救”我了。我整个人像是刚刚洗过澡似的。全身都是汗水。!
我由于过度的劳累,我在车上很快就呼呼大睡了,可是,在梦里还不时响起在训练时与伙伴的欢声笑语,这一切都使我记忆犹新!
挂艾叶菖蒲:以艾叶悬于堂中,剪艾力虎形或剪彩为小虎,贴以艾叶,妇人争相戴之,以僻邪驱瘴。用菖蒲作剑,插于门榻, 有驱魔法鬼之神效。 在端阳节,*家家都以菖蒲、 艾叶、 榴花、 蒜头、龙船花,制成人形称为艾人。 食菖蒲可以成仙,可以长生, 汉武帝欲求长主之术,曾吃菖蒲两年。
赛龙舟:当时楚人因舍不得贤臣屈原死去, 于是有许多人划船赶迫拯救, 是为尤舟竞渡之起源, 后每年五月五日划龙舟以纪念之。 借划龙舟驱散江中之鱼, 以免鱼吃掉屈原的尸体。竞渡之习, 盛行于吴,越、楚。
据近代著名的爱国学者闻一多先生的《端午考》说:“端午节本是吴越民族举行图腾祭妃的节日, 而赛龙舟便是祭仪中半宗教。半娱乐性节目。”
四五千年前, 居住在原始图腾社会的水乡部落的人民,受到蛇虫、 疾病的侵害和水患威胁,为了抵御这些天灾, 他们尊奉想象中的具有威力的龙*作为自己的祖先兼保护神(即图腾), 并把船建造成龙形、 画上龙纹,每年端午举行竞渡。以表示对龙的尊敬,也说明自己是龙的子孙,龙的传人。
吃粽子:荆楚之人在五月五日煮糯米饭或蒸粽糕投入江中, 以祭祀屈原,为恐鱼吃掉,故用竹筒盛装糯米饭掷下,以后渐用粽叶包米代替竹筒。
饮雄黄酒:雄黄本属矿物, 含有三硫化砷成分,与酒混合。即成雄黄酒,用以驱虫解五毒,小儿涂于头额。耳鼻,手足心。 并洒墙壁问, 以法诸毒。流传民间之《白
蛇传》故事,即是以雄黄酒解蛇虺诸毒,而现白蛇原形。此种习佰,在长江流域地区的人家很盛行。
游百病:为盛行于贵州地区的端午习俗。 男女老幼往野外游玩, 穿新衣, 在中午一时左右, 路上山上或树下挤满人群,手抱花草,* 非常快乐。晚上回家将花草和水煮开洗澡,老年人称为“游百病”及“洗百病”,不出去游百病及洗百病的人,一年到头就不会获得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