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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在青岛四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筹建了定位于山东省规模最大的(投资超过2000万元,占地面积30余亩)、最规范化的、新兴的、最具综合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宠物展示交易市场――青岛澳淇敦国际宠物交易市场。其创建初衷为:意图打造集宠物活体交易,宠物进出口业务,宠物用品、食品,咸淡水族、用品,花卉盆景、古玩字画、根雕奇石,宠物医院、美容及培训机构,宠物资讯、娱乐及宠物其他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市场。该项目曾经是青岛市唯一一家由市政府批准的、合法的宠物交易市场,曾被四方区政府列为2006年政府重点项目之一,并曾定为2006年岛城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位于南昌路97号的青岛澳淇敦国际宠物交易市场在创建初期,曾连续在报纸、电视、网络及路面广告上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并联手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展开了一系列的行业大型研讨会,及时、有力地提高了市场知名度。
据该宠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炫辰透露,创建初期,他们做了详细的招商规划,除了积极进行广告宣传外,还制定了以下颇具“优势”的招商内容:第一,一期占地面积45亩,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总店铺数200余间,店铺大小适中,可自由合并,给业户经营提供了巨大的方便。第二,具有超低的租赁价格:最低仅为1.2元/平米/天,极大地节省了业主的经营成本,降低了经营风险。第三,具有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提供完善的物流、信息、培训教育、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化等诸多服务。第四,具备极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9月1日前进驻的业户和青岛地区的大型繁殖、销售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大型企业进驻,将享受意想不到的特别优惠。另对军属、伤残人士及特困户提供额外的优惠。
同时,青岛澳淇敦国际宠物交易市场也筹建了占地4亩的流浪动物收容站,建有狗舍160多个,猫舍120多个,分别能收容流浪狗、流浪猫200多只和500多只。该收容站是青岛市首个由政府部门立项、引资和批准建设的宠物收容场所,作为宠物市场的一部分。
该宠物市场开业后,只要市民打一个电话,该宠物交易市场就会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去捕捉,以防流浪猫狗的攻击及疾病的传染。流浪猫狗被送到收容站后,则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免疫、消毒、美容等方面的处理。而喜欢养狗的市民都可以到这里来免费领养小动物。被市民领养到的小动物都会被植入芯片,芯片内记录有领养人的各种资料。一旦发现流浪小动物再出现在街头,工作人员就能通过读取芯片找到领养人。该宠物交易市场同时启动了对宠物粪便的回收工作,把回收来的宠物粪便用来发电。郭炫辰董事长说:“在政府的支持下,我们花了200多万元从加拿大购进了一套宠物粪便处理设备。通过该设备,狗粪将转换为热能,满足我们整个市场的取暖需要。”
郭炫辰董事长曾经很有信心地告诉记者,“根据我们的测算,这个容纳量已经能基本满足本市的流浪猫狗收容所需。如果实在容纳不下时,我们的二期工程还将增加容量。”
2007年4月7日,作为四方区重点招商项目的青岛澳淇敦国际宠物交易市场举行了盛大的开业典礼,曾吸引了一批犬舍、宠物用品店、宠物医院入驻。当时,对于很多经营宠物犬舍的市民来说,澳淇敦国际宠物交易市场是他们的理想地,那时,店铺的租赁价格据说比北京西单的写字楼还贵。但是入驻一年后,该宠物交易市场一直亏损。这个曾被他们视为“宝地”的地方正成为伤心地。由于生意冷清,入驻的80多家业户中,除了少数几家称尚能正常维持经营外,绝大多数都表示已赔得血本无归。
“此房转租”、“店铺无偿转让”、“零房租转让”……2008年3月8日上午,记者在位于南昌路97号的澳淇敦国际宠物交易市场看到,转租的小广告在该市场几乎随处可见。山河犬业的店主孙继彪是去年4月份入驻该市场的,他一口气租下了3套网点房。虽然时隔不足一年,这些网点房正成为他手中的“烫手山芋”。
记者随机采访了约20户业主,有十四、五户表示要转租店铺,只等着网点租赁合同到期后撤离,而5户业主因为网点房地段较好,称生意还能勉强维持,但合同到期后也会考虑是否再租下去。
从区域市场的状况来看,每个区域、每个品牌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即热式的厂家已经有两三百家,但是由于整个行业还比较年轻,真正有影响力的品牌并不多,与之相应的是品牌的区域化强势。这主要源自于当地商的经验、实力和推广,当地商认可品牌,尽力推广,并且有经验,专业、专注,就决定了其品牌在该区域的强势。而反过来说,如果是这个商不做了,或者换另外一个品牌了,可能另外一个品牌就比较强势,这主要还是与目前即热式厂家技术、产品、品牌、市场营销等综合实力有很大关系的,所以我认为即热式行业目前仍然处于萌芽期的晚期和发展期的初期阶段,这里面有很多原因,厂家的技术研发、推广力度以及对行业的理解不同,尤其是许多厂家主要还是受利益驱使去做,就造成了即热行业目前的状况。
从营销渠道来看,由于国内市场很大,各个区域的特点不同,所以要分开来考虑。首先是在一级市场,主要是省会级城市和一线城市,有着自身的渠道特点,而在二三级市场又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渠道特点。其次是南北市场也存在着很大差别,长江以北的区域,即热式的销量占比较大;而在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下游地区,由于冬天基础水温比较低,气候和安装条件的原因,即热式的发展一般;在两广地区,由于气候比较合适,对于即热式功率要求较低,销量也不错。最后从即热式的市场基础来看,不同的市场基础,其市场特点也呈现出不同特征。比如在一些即热式的传统区域,由于厂商的大力推广,教育了消费者,培育了市场,这些区域,即热式的认知度就比较高,即热式产品销售的也比较好。而在另外一些区域则是即热式的“冬天”,这些市场虽然启动比较早,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高,尤其前期进入的厂商,在推广力度和服务等环节做的不好,就造成这个区域即热式的口碑不好,销量上不去。
由于即热式品类具备的以上特点,就决定了即热行业的销售渠道呈现以下特征:在一级市场,即热产品的销售主要以专业的家电连锁卖场,主要是指国美、苏宁、五星等系统为主。这是由于在一线城市,专业的家电连锁卖场运作的比较早,资本、市场、管理等都比较成熟,所以在中国大部分的一级市场,是以连锁渠道为主的。即热式作为家电产品的一个品类,肯定要跟着连锁大卖场来走,因为连锁卖场比较强势,跟着它走,渠道分布的比较快。而在地级市为主的二三级市场的渠道又呈现另外一种特点,这个市场渠道状况比较复杂,首先是专业的家电连锁卖场还是在一级市场最为强势,在二三级市场相对比较薄弱,同时,二三级市场当地的传统区域家电零售商及传统的百货商场,在当地的口碑不错,当地消费者普遍比较认可,占据部分市场份额,甚至在许多地区都占据了大部分的份额。所以,在二三级市场,就形成了一种以专业连锁卖场、传统家电卖场、百货商场、建材市场、专卖店、小区直销等多种渠道共同繁荣的状况。
所以,从全国即热式各渠道的销售比重来看,专业连锁卖场的销售占比要占到七成左右,而其它渠道加起来只能占到三成左右,这主要是由于即热式目前大部分的销量还是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但如果是在二三级市场,可能专业家电连锁只能占到两成左右,当地传统卖场占到四成左右,专卖店和小区直销要占到三成左右,其它渠道占到一成左右。当然了,这只是一个相对的销售占比,具体到某一个省市,销售状况又是不一样的。
另外,不同渠道也有着各异的销售特点。首先,专业家电连锁卖场品牌认知度高,市场运作经验成熟,管理比较规范和先进,消费者信任度高。同时,连锁卖场由于店面比较多,在某一个城市渠道分布比较广,其特点就是有品牌、信任度高、渠道分布广,跟着这样的强势渠道做市场,对于新品类来说,品牌形象和销量提升快,价格也能够得到保证。但是,大连锁也有弊端,主要表现在占压资金多,资金周转长,运作费用高,单店效益差,这就造成了一线城市的商,市场运作的整体成本非常高,经营效益比较差,甚至许多品牌挺不住,最终退场或者退市。在二三级市场,由于即热式是多种渠道的共存,因而市场运作费用和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就拿售后服务来说,地级城市由于城市规模较小,和一线城市在配送安装上的成本就有很大的差距,另外人才的管理成本也比较低,渠道费用成本也比较低,但是产品整体的销售价格却并不低。所以,中国即热行业的发展,在二三级市场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因为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厂家和商在利益分配上会更加合理。这也就是某些品牌不做一线城市,而把精力主要放在做二三级市场上的动因。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级市场的渠道价值有限。尽管在一线城市品牌分布比较均匀,竞争激烈,费用又高,但对于一个品牌要立足于做长久,做品牌,有长期规划,仍然需要精耕一级市场,进行多渠道经营。因为一级市场不做的话,品牌没有影响力,对于行业也没有贡献。所以,在一线城市,国美苏宁仍然是我们首选的合作对象,睿派要求商这些渠道是必须要做的,要以此来提升品牌形象,提高销售额,而不能以较短时间赢利为目标来进行渠道构建。在这个问题上,睿派是以品牌影响力为目标来进行渠道分布的,目前我们正在恰谈和苏宁的全国大盘合同,并开始着手运作,基于这种思路,来逐步完善对一级市场的渠道布局。通过去年的努力,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中怡康的统计结果来看,睿派目前已经做到了华北区域的第一。
对于二三级市场,我们提倡多种渠道并行,针对当地传统卖场比较强势的,我们不但要求要进驻这些卖场,并且要通过统一的终端形象来提升品牌和销量。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小区直销和专卖店来配合卖场销售,形成互动,来共同运作市场。即热行业的销售渠道中,小区直销也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尤其是在二三级市场的某些区域,通过进驻新开发小区,和物业合作等方式,凭借商自身能力和辛勤,获取较高利润,同时,小区直销的售后服务要做的非常好,和消费者距离也比较近。但是,我们反对客户孤立地去做小区直销,虽然小区直销对于商来说很合算,因为不需要过多的推广和费用,但是这样销量和品牌得不到提升。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多种渠道的互动和配合,如果在终端卖场也有品牌,做出了形象,再配合小区推广,形成互动,效果就会更好。另外,在部分区域,我们已开始着手建立睿派的专卖店,或者提倡构建整个卫浴品牌的专卖店,将睿派作为其中的一部分,用这种方式提升商利润空间。
所以,即热品牌的渠道布局要根据产品自身特点,不同的市场层级,不同的市场特点来定位,在营销上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具体状况,既要符合市场规律,又要有所突破和创新。目前,在一线城市,以连锁卖场为主的销售渠道是不容易改变的,比如在北京,国美、大中、苏宁等卖场已经开进了社区,再想做小区直销、专卖店是不太现实的,最多就是在部分建材市场分流一部分销售,但是这种渠道的占比还是比较小的。如果连锁卖场没有布局的话,单纯地做其它的渠道,肯定是不成功的,更谈不上品牌的规划发展。
(省整规综合办)
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一次全会、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针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推进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抓住重点,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007年重点抓好食品与药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医疗服务及血液安全、传销、农资市场、建材市场、房地产市场、安全生产、价格秩序的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并按照国务院2007年整规工作要点和省整规三年(2005~2007)规划做好其它专项整治工作。
(一)狠抓食品安全,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60号)的要求,继续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主要食品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和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和食杂店。加快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牵头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09号)的要求,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专项行动,深入排查药品安全隐患,依法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疫苗、检验试剂、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注)器具、植入、介入材料等医疗器械、以及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监管;以整治农村药品市场为重点,加大边远山区及与周边省份接壤地区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两网”建设“示范县”的标准和要求,扩大覆盖面,力争年内有70%以上的县(市)达到“两网”建设示范县的标准,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重点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多渠道、多途径培训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企业管理人员,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认真贯彻《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加大进出口、展会、定牌加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出版等环节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鞋类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积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建设,完善与保护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的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保知办。
(四)严厉打击传销。认真实施《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与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密监控网上传销。开展无传销社区(镇、村)和学校活动,教育公众特别是在校学生主动远离传销,自觉抵制传销,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协同整治的局面和高压打击态势。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查处违规招募、培训、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五)坚决打击各类商业欺诈。一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以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农资等领域和地方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为重点,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完善和落实广告审查、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广告企业资质认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等制度。建立媒体广告责任制,强化审查责任,引导媒体加强自律。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二是打击投资、招商、中介等领域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三是打击内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打击特许经营、商业促销、汽车交易等领域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四是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总牵头:省整规综合办。
(六)整治医疗服务市场和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继续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继续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惩组织或暴力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着力规范采血供血行为,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七)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农村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行为。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八)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打击用地条钢生产建筑用材),遏制非法生产“地条钢”的反弹势头;二是严厉查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小型、个体的生产、销售和施工企业;加大力度整治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其中打击地条钢由省打击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牵头)。
(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工作重点主要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与渔业生产、民爆器材与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旅游安全、特种设备和学校安全等十项安全专项整治。总牵头协调单位:省政府安办。
(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检查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十一)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开展化肥、医药、电力价格和涉农、教育、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商业促销、通信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日常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二)继续做好其它各个专项整治。加强反走私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和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坚决防止走私回潮。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成品油、酒类、化妆品、手机和卷烟等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反弹势头,清理非法、虚假认证,严惩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打击银行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整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打击非法集资。查处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违规收结汇等外汇违法行为。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行为。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好省整规三年(2005~2007)规划要求的其它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三)抓好农村市场整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省经贸委负责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农村药品安全的监管,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活动;省农业厅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省质监局负责推进中国(福建)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让放心农资和日用消费品入网上线;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配合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充分利用政务网平台,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及以罚代刑的执法现象。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进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信用征信、评估、担保、调查、咨询等服务机构建设,推行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培训,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强化领导,完善工作平台,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整规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整规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规工作的有序推进。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区)整规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做好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的“四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其规划、综合、协调、联络、督查的职能作用。完善各个专项整治平台建设,强化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和各参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形成整治合力,推进各个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整规工作的行政督查,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确保整规任务的完成。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已纳入统计名录库企业
1.建筑企业。截至2014年9月(下同),我县纳入统计名录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企业11家、建筑劳务企业1家,其中,二级资质的7家,三级资质的4家,2013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44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40.98亿元。(见附表1)
2.房产开发企业。我县纳入统计名录库的资质以上房产开发企业19家(2014年新入库4家),其中,二级资质的3家,三级资质的12家,暂定级4家,2013年完成投资25.7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完成投资15.7亿元。(见附表2)
(二)未纳入统计名录库企业
1.建筑企业。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纳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有16家,其中本地4家,外地12家,据推算全年可实现产值约20亿元。(见附表3)2.房产开发企业。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纳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房产开发企业有12家,其中本地2家,外地12家,据统计已开发项目计划总投资约45亿元。(见附表4)(三)退出统计名录库企业
因我县2家建筑企业、1家房产开发企业资质未年审,被省住建厅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先后退出统计名录库。(见附表5)
二、外来企业入库制约因素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条规定,外来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并具备一定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纳入生产经营地统计。为摸清我县外来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今年4月,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表明若要具体实施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
(一)坚持本地注册对外来企业没有强制约束力。外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受业务范围和项目规模约束,不受地理区域限制。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规范备案管理,不得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这对坚持本地注册带来了政策制约。
(二)坚持本地注册导致企业资质受限。外来企业在注册、入库,需更名申报,这将与该企业在参与我县招商、投标活动中使用的原名称不符,且企业资质亦与项目招标要件不符,自动失去竞标资格。
(三)坚持本地注册影响后期监督管理。外来注册企业具有流动性,工程竣工后若再无项目,则会转向异地发展。若该企业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其开发建设的项目一旦出现建设质量或配套设施问题,追责难以找到责任主体,可能会带来诸多矛盾和遗留问题。
(四)坚持本地注册带给外来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在建筑房产开发市场竞争中,三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薄弱,外来企业因工程量少、不持续而不愿注册。即使走资质升级增项途径,至少需要2至4年时间,且在注册资本、经营业绩、专业人才等方面要求更高,制约企业发展壮大。
(五)坚持本地注册易受原注册地干扰。按照统计制度,建筑业产值和房产投资纳入注册地统计。在我县的外地企业除建筑业国税、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上缴注册地外,其余税费均上缴我县。若外来企业在申请注册,原注册地出于地方保护角度,既会在承办相关手续中设置障碍,也会通过约谈当地企业等方式干扰企业在异地注册。
三、企业发展现状
(一)生机旺盛型。此类企业抓住了机遇,盘活了资源,通过升级增项不断发展壮大,制定了明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步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如新南国房产计划3年内组建集团公司,5年内进入市五强,二十年内实现产值200亿元,进入省20强;发响建司计划在今年12月将资质升为总承包一级,力争年产值2.5亿元以上,上交税费900万元以上。
(二)维持现状型。此类企业受困于自身现状,资质迟迟未能升级,占有市场份额不多,实施项目规模不大,且依赖挂靠项目,缺乏发展后劲,业绩近几年无大的提升。;三建司承建项目大多集中在区乡,规模小,种类杂。
(三)转向发展型。此类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主营业务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和制约。市场前景不明朗,不乐观,生产经营活动已开始向其他领域转移。如明悦房产建龙熙国际酒店,经营活动开始向酒店服务业和社区物业管理转移,以解决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萎缩低迷型。此类企业一般是先有项目再相机成立,在经营完项目后便陷入困顿,无强力经费支撑,无人才技术保障,无后续项目实施,有日趋名存实亡的危险。如江州房产资质三级,工程技术人员仅3人,2014年无工程项目,市场生存力弱;高品房产在开发完伴山风景项目后,目前没有新项目开发。
四、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压力大,本地企业运转困难。一是垫资情况普遍。建筑市场急剧膨胀,使一些项目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能否垫资作为考察企业实力和签订合同的重要条件,有些工程项目垫资高达90%,而政府BT项目多是全垫资;二是工程款项拖欠。项目在建时,企业难按工程进度收到相应资金,竣工后也被长期拖欠,使预期效益受损,即使再有项目也无力承接;三是企业融资困难。在国家对建筑、房产开发业紧缩银根的大环境下,企业贷款难、贷款贵,走民间融资途径则利率更高;四是税费收取较高。除基本税费外,另有残保金、工会经费、资源费等,大约占到了资金总额的十分之一;五是销售有价无市。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很长时间内供过于求,形成住房高空置率,造成资金回笼缓慢。这些问题缠绕交织,影响企业自身造血功能和企业发展壮大。
(二)资质升级难,本地企业发展受限。一是缺乏人才支撑。企业资质等级越高,人才要求越严格,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基本技术人员等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和资历限制,现实中符合条件的人才严重不足;二是缺乏业绩支撑。企业以前碍于实力,做的业绩较难符合要求,比如申报建筑企业一级资质,必须提供近5年工作业绩,且工程规模至少满足“修建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等4项必备条件;三是缺乏资金支撑。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注册资金约束,比如申报房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际情况让人望而却步;四是缺乏设备支撑。企业升级必须要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原先的设备设施已然不够,补充购置无形中会加大资金压力。企业长期不能升级,发展停滞便不可避免。
(三)市场竞争烈,本地企业利润薄弱。一是项目招标僧多粥少。随着城乡建设高速发展,外来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建立了项目部和分公司,同一个项目十数家企业竞争已屡见不鲜,“抢食”现象不仅比拼实力,更比拼忍耐,继而引发残酷的价格战;二是承揽工程有心无力。我县无一家一级、特级资质企业,承揽范围受到限制,在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中,与外来企业实力悬殊,几乎没什么机会,只能被迫向乡镇发展,寻找剩余机会,甚至有时依赖挂靠项目支撑。一些外来企业中标后,将项目分解卖给本地企业做,既转嫁了风险,又坐收差价之利;三是“三违”冲击雪上加霜。集中表现在一些中小规模的项目,为追求“短平快”,常被发包给无承揽资质的个体施工队、服务队。在暴利的诱惑驱使下,房产开发领域“三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现象突出,乡镇小产权房屡禁不止,严重冲击着县域房产市场;四是成本抬高无可奈何。一些建材业主垄断建材市场,以种种理由恶意哄抬砂石、水利、钢材等价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极大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
(四)预测预警弱,本地企业风险难料。一是宏观政策预警弱。国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必然会影响到建筑房产的经营发展,而研究国家政策及投向一直是本地企业软肋;二是安全评估预警弱。在竞标选择项目上,企业往往注重的是规模和效益,而忽略从项目与企业实际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项目到手后勉为其难,以致安全风险难控、合同履行艰难,企业形象受损;三是融资投资预警弱。行业特点决定了建筑、房产开发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运转,投入规模增速快,而企业承接项目更多依靠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资产负债率始终处于高位,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难以想象;四是市场前景预警弱。基于房价上涨预期,一些投机性购房营造繁荣假象,助推房产开发企业急功近利,不把握市场环境变化,不遵循经济规律盲目上马开发,导致销售市场疲软。
五、工作建议
(一)造血帮扶,破解企业资金瓶颈。一是减少垫资比例。充分考虑企业的资本实力,政府性项目资金安排及渠道在原则范围内适当减少企业垫资部分,为企业运转留有余地;二是及时支付工程款。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时,应多从企业的角度考虑,简化手续和拨款审批环节,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减轻施工单位的压力;三是解决融资难题。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企业发展;四是适当降低费税。清理规范企业上缴费税种类,在营业税、项目建设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会经费、资源费等方面能减则减,尽可能减少企业上缴费税总额。
(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一是夯实人才队伍。构建多渠道、多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充实紧缺岗位专业人才。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员,破格评定技术资格;二是培育旗舰企业。有效整合本地资源,通过兼并或重组方式,培育一两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延伸产业上下两端链条,稳妥推行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服务一体化;三是引导多元发展。鼓励企业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坚持“主业突出、多元经营”的思路,承揽范围向交通、水利、市政、安装、环保、防水、绿化、消防等领域拓展,向“高、精、专”发展;四是实施优惠政策。对晋升资质、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承揽县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县外建筑劳务、优质工程获奖、取得科技创新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企业购置设备设施,给予贷款贴息政策。
(三)依法整治,规范企业经营秩序。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坚决执行建筑房产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外来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信用信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禁止进入。同时,强化已进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违法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清出市场;二是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明招投标纪律,规范招投标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施项目兼顾平衡。当前建设固然离不开外来企业,但在吸引外来企业来平投资的同时,也要关注本地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工程项目鼓励可以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参与,使之既能通过适当的市场竞争从外来企业那里汲取经验,又不至于在划分蛋糕时面对过于直接残酷的竞争而饿死;四是强力整顿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建筑、房产开发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无资质承包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格整治建材市场,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人、事,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合理适用;情势变更;实践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9-03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早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采用,并在合同履行艰难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也倍受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但是立法者出于种种考虑,一直未能把情势变更原则写进我国《合同法》。但这并不代表立法者否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个问题,把它留给司法来解决。终于,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正式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普遍性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的大、履行时间长、风险系数高和人工需求多的特点,而施工合同由于建材、人工的暴涨暴跌等情势的变化导致履行艰难甚至无法履行的局面频繁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作为业主,如何充分考虑建设施工的特殊性,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谨慎适用,从而有效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所有建设项目的业主来说,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以及在我国的现状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注视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到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处于支配地位,情势变更原则得到广泛的适用。到18世纪,却因为适用过于泛滥,受到批评并逐渐被摒弃。直到20世纪20~40年代,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席卷整个西方的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带来了剧烈动荡,导致了经济大萧条、物价不稳定、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变动,同时也使得许多合同无法依照约定履行。如果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原则,将严重损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因此,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受到重视,并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法领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最终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是,我国《合同法》却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排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早就有相关的司法案例。而在建筑行业,更是早在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就允许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如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更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如下:“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等于重新确认了情势变更,弥补了《合同法》之不足。自此,情势变更原则终于确立了正式的地位,拥有了普遍性的法律效力。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风险系数大、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广而多,各种社会和自然环境相比合同订立时可能会发生异常变动,甚至变化幅度超过施工企业本身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在此情况下,若社会和自然环境等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往往导致大量纠纷,甚至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方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生产劳务工人聚集讨要工资等恶性事件。这对合同双方来说,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3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所有有名合同中最复杂、产生纠纷最多、涉及法律关系最多的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制度最难把握的原则,所以要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非易事。因此,业主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好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比如适用的范围、事由的判断、适用的度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尤其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显失公平等法律制度上的相近相似问题。如果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容易给合同双方带来很大的困扰。
3.1 适用情势变更的施工合同形式。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种。可调价合同对风险的管理是开放和动态的,已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影响、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等因素规定为可调整因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不大;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工程的最终总价完全依据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按实结算,全部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在履行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根本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必要。
而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或单价往往不能调整。所以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包含正常商业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方全部承担,超出约定范围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实际中风险超出约定范围的情况时常发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也就最大。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只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
3.2 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范围。建筑工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是在排除了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其他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从国内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精神和原则进行探究,适用情势变更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①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②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通常包括全国物价大幅上涨(或下跌),且变化幅度超出了行业市场固有的商业风险幅度;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升值;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③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完成继续履约的。
3.3 固定价格合同中情势变更标准和度的确定。我们知道,建材大幅度涨价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主要事由。因此,为保证情势变更原则能在履行合同中得到公平合理的适用,业主及承包商双方应重视事前控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①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②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③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为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也为确保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一方的利益,绝大多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调差文件,并规定了一定的调差幅度。此调差幅度可视为情势变更的标准和度,在调差幅度范围内的价格波动视为正常商业风险,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则由承包商承担损失由业主受益,价格下跌则由承包商受益,由业主承担损失。在调差幅度范围外的价格波动视为情势变更,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则由业主承担损失,价格下跌由业主受益。
至于调差幅度,则根据各地建材市场行情确定,标准不一。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规定钢材价格调差幅度为±5%、其他材料价格调差幅度为±8%;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规定为±3~6%;江苏、广东、福建和云南省建设厅规定为±10%,湖南省建设厅规定为±8%,深圳市建设局规定为±5%。由于各地标准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时,省与省之间出现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矛盾。对此,笔者将在后续内容中加以细述。
4 施工合同中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分析
4.1 实际运用案例介绍。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项目,是江北新城核心区启动和示范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江北新城投资的产业孵化基地、招商引资的窗口、形象标志、总部聚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本项目由南京江北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投资建设,总投资约8.06亿元,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5518.5m2,建筑面积123618.6m2,地上总建筑面积89314.8 m2,地下室总建筑面积34303.8m2,建筑总高度为 99.050m。本项目形体功能布局主要分为三部分组成,即北侧A塔楼和南侧B塔楼以及西侧的裙房组成。A、B两楼使用功能均为办公,共23层,裙房为三层。两个塔楼由形如“飘板”的顶层连接,造型独具个性。
4.2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运用。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项目自2011年1月开工进展至今,已经陆续完成桩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及室外工程,幕墙工程,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等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为了充分体现情势变更原则在本项目中的合理运用,同时也为了体现合同双方权益对等原则,在招标文件的合同形式选择、合同条款设置、合同价款调整等方面,我们采用如下策略:
4.2.1 业主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和评标方法。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采用低价投标以期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再利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获得合同价款的调增,因此,业主应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评标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单位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所以,我们在施工招标过程中,通常采用较多的是苏建招[2010]333号文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二:
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K1、K2的取值范围见[2010]333号文件规定。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4.2.2 合同形式。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商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4.2.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人工工资价单价应执行苏建价[2011]812号文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预见外的一切风险。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须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认可后有效)、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及风险程度,风险已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4.2.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要求,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不超过10%的各类材料定义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工程10%以上的各类材料定义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当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10%以内的,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此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差价的确定以南京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与递交投标文件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4.2.5 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例。譬如《新城总部大厦桩基、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投标时间在2010年11月份,在其施工过程中一类主材水泥42.5级涨价或下跌幅度始终没有超过±10%,因此不予调整;而钢板(综合)则连续多月涨幅超过10%,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业主予以调增。二类主材中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C35水下、商品混凝土C30等也是多次涨幅超过5%,同样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业主同意调增。
再譬如《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当时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的是苏建价[2010]494号文件。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了苏建价[2011]812号文《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人工工资单价。毫无疑问,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业主对于承包商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都按新文件规定的人工工资单价标准予以调增。
5 业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时应注意的事项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排除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的显失公平的结果,避免停工纠纷等更坏的结果。但是,业主为了避免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应用情势变更时一定要仔细慎重。情势变更的这一慎重适用原则同样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明确提出来的。
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约定清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商业风险因素、甚至承包商运用情势变更为理由来实现增大盈利的目的等,都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工程结算时业主应不予认可。
另外,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在,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会有投标人不能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故意将材料价格报得很低,以价格优势来获得中标资格,在履行合同或工程结算时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这就需要业主做好事前控制的充分准备,在招标、评标以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仔细甄别、澄清及约定,预防此类不公平、不诚实不诚信的事情发生,从而真正做到有效保障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
6 结束语
前面笔者已经谈及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建材调差幅度,由于各地标准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时,省与省之间出现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矛盾。因此,为使情势变更原则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国家能够为建筑行业的情势变更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其它形式的法律文件,从而结束建筑行业当前这种无序的状态。譬如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规定因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价格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方法;适时修改《合同法》,增加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要件、内容及标准的法律条款,使情势变更原则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加入情势变更条款;笔者更希望有关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出台专门的细则,从而提高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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