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制建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范文第1篇

一、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今年要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新出台和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

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局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和研讨,开展自学等形式,强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灌输。今年市政府拟举办两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讲座,集中开展对《行政强制法》等培训与学习,进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理政能力。

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训。继续采取“请上来”与“走下去”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直机关、执法单位和各县(市)、区所有行政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培训后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同时,要做好对新参加工作和岗位轮换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开展各种有效的法制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和信息网络、政府法制简报等平台,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法律法规知识、法制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等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工作的普及和辐射面。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报送信息,充分反映和展示我市法制工作的成果。

深入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快政府法制建设、政府法制工作如何为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服务、如何完善和改进行政执法、如何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如何改善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等重要课题,开展调研工作。撰写出一批具有指导操作作用和具有实用价值的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升依法决策水平认真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结合政府换届,重新修改完善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并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办事。特别是要认真履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意见,使决策合民心、顺民意。

坚持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关系群众利益并有重大影响的决策确定后,要通过媒体和信息网络平台等向社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开展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研判,并采取有效处置预案。

坚持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决策的执行,决策机关要跟踪问效,督办检查,确保各项决策按期实施。对实践证明错误的决策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决策,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深入搞好地方立法,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少而精、少而特、少而管用”的原则开展立法工作,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即有利于规范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创新提高城市和社会化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凡是列入市人大和市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工作。要做到立法人员、立法经费、立法调研、组织领导四到位,确保按期完成立法的起草任务;对纳入预备项目的单位,也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为尽快进入立法程序做好准备;没有纳入立法计划的单位,也要根据工作和领导批示及时提请立法,特别是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集中力量攻关,使其尽快出台。

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开展立法调研、听证和征求意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和公布实施,这是每个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的必经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尤其是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要突出立法协调、听证、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坚决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把好立法审修关,确保文字、体例、结构和条款的设定符合立法的本质要求,实现立法的公正性、严肃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积极探索立法评估机制。要对立法成本效益、社会风险和实施后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立法后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每部法规和规章,增强其生命力和执行力。

四、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一步提高政府抽象行为水平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精简实用”原则,制发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能不制发文件的就不制发文件,能用一般文件代替的就不制发规范性文件。凡是必须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要求,不得违规设定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法制机构严格审查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准出台。同时,各级法制机构还要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依法审查把关好本级政府和部门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将要签约的协议、合同文本,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规章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率要达到100%。市政府法制办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报送的文件要认真开展依法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撤销。

为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查评工作。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规范执法水平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观念,以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执法形象,开展各项执法活动,从而为全市经济特别是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城市改造和改善民生等提供优质服务。

深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为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水平,今年要下大气力重点抓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努力建设好政府执法监督平台,整理完善执法单位工作流程,强化执法网上监督。继续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集中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执法单位与走访管理相对人相结合、检查执法现场与调阅案卷相结合、专门检查与互查联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公安、工商、交通、土地、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重点执法部门、执法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深入探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定工作。总结推广龙沙区的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我市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坚持行政重大处罚报告制度,作出重大处罚7日内必须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力度。深入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启动推进工作。

深入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认真贯彻省清理行政审批文件精神,及时完成清理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市政府法制办要积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进行再造,减少审批项目、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继续强化道路检查站点的监管工作,深入治理公路“三乱”,为招商引资和我市经济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六、深入做好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高化解行政争议和经济纠纷的能力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迅速启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推行相对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抓好县(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深入抓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不断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率和办结率,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坚持有案必受、按程序办案、协调在先和案结事了的原则,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热情受理和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要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调查、勘查取证、听证等办案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合理作出决定。要突出调解工作力度,凡是能调解解决的案件,就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过有效的工作积极化解各种行政争议和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今年要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县(市)、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对案件减少、办案质量不高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指派或者委托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种判决和裁定。

深入宣传贯彻《仲裁法》,让更多的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了解仲裁的作用。认真做好仲裁工作。健全仲裁管理机制,规范仲裁办案行为,热情受理仲裁申请,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及时高效化解民商事经济纠纷,增强市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建设的水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切实把政府法制建设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与法制化进程、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要落实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政府法制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行政首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政府法制建设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提出政府法制建设的规划与意见,推动政府法制建设深入开展。

法制建设范文第2篇

企业法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将法制建设引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规范企业经营生产的每一个过程,把企业经营活动带入法制轨道。企业法制建设完善的过程就是将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成间接管理,将单纯生产型企业转变成自主生产型企业,让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生产活动都能够有法可依。企业的法制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两种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大部分的经济手段是由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即使是企业的行政管理,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现。所以,对于企业发展来讲,依法经营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对于国家来讲,完善企业的法制建设是践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企业的法制建设是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职工行为以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的法制建设对于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进行法制建设。企业的法制建设首先要规范企业管理者、经理和职工的行为,为企业的各级领导以及员工提供准则,杜绝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完善企业的法制建设还应该规范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有利于企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企业的法制建设贯彻的越彻底,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企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致使企业不能自主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因为不明白什么是担保,而将自己的企业为他人做担保,很多企业因为担保而被认定有连带责任,不仅需要为被担保者弥补损失还很有可能让自己的企业濒临破产。经济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合同法》就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业务员的思想较为守旧,习惯于按照传统的规矩办事,凭借老关系进行业务的沟通,根本没有按照正规程序签订业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观念,不考虑相关法律对企业业务的规定。这种仅凭借关系而建立的业务往来,一旦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或者货款没有按时到账的状况,根本没有办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企业的管理人员想要对方,但是由于没有合同、没有相关手续作为证据,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合理的赔偿。如果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签订合同,对于对方的经济情况、信誉状况以及经营内容等不了解,而盲目的签订合同,就有可能出现预付给对方货款,到期未得到货款,但是已支付的预付款无法收回的状况。

(二)不会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许多企业在经济来往的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他们不了解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作用,有的怕得罪对方以后无法进行合作,或者由于时间较长超出了的期限,只能忍气吞声,归根到底企业出现这些事故的原因就是企业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许多违法乱纪的行为。例如做假账、收受回扣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并且违反了《生产质量法》。对于这些现象。大部分企业在发现后都只是进行警告、罚款或开除,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惩处,这也是导致这些违法乱纪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

三、完善企业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

企业的法制建设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有很大的帮助。完善企业的法制建设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首先市场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法制上缺少的内容进行立法,以确保企业各项独立的经济活动都有法可依。

(二)理顺政府的职能

企业走向市场,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所在,减少政府对于企业发展的干涉。政府部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宏观控制,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监督力度,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避免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挂钩。

(三)重视执法及监督部门的工作,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完善企业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还需要执法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制度进行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杜绝现象的发生。只有执法和监督部门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做到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完善法制建设,让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结语

法制建设范文第3篇

(一)社区参与可增强农民环境诉求表达力

在当前环境立法过程中,直接倾听农民环境诉求的情况相对较少,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环境立法中大部分内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一般而言,农民的知识水平不能达到参与立法的要求。其二,当前的环境立法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很少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关系农村环境的法律条文,也是上层立法者缺乏系统调研仅凭一些官方数据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当前最现实最紧迫的环境需求。其三,少数农民的环境诉求或者传递不畅,或者很难得到上层立法者的重视,最终难以体现在环境立法之中。农村社区是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它可以充分地收集汇总农民的利益需求,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环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农民弱势群体拥有专门的组织代表并表达他们的环境诉求。

(二)社区参与可弥补法治农村环境监管机构的缺位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管体系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来的,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适用性不强,农民的环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农村环保机构的匮乏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无人问津。县级环保机构是我国最基层的环保行政部门,基层环保行政机构存在着监管人员少,监测能力低、机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对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几乎不具有现实性。农村社区作为该特定区域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其对当地农民所处的环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环保部门更为广泛和深入,可以针对该特定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合该区域农村环境的持续科学的治理措施。农村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监管较之政府而言,更能够契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农村社区在环境评估与监测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社区的资源整合性特点可以发挥其公众参与的优势。

(三)社区参与可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

环境的外部性的产生是环境产权不明引起的,根据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环境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独特的属性,在市场条件下将其界定为私人所有将会耗费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将环境权益界定为国有情况下,则会因为资源使用者的激励机制缺失,政府统一进行环境监管就会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农村社区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则可以有效解决将环境产权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进行统一监管的低效率难题。农村社区是因特定的地缘、血缘、风俗习惯相同或相关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由农户和农民集体组成的社区类似一个大家庭,所以在对农村的环境产权进行私有化时,可以由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同一体来享有,这样就可以降低确权的交易成本。如将山林、草地等产权确权到农民个体难度较大,但是划分到农村社区就相对容易许多,而且这也与宪法中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相契合。农村社区是农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共有环境时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就像农民私有一样,也同样能起到农民自主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国现代农村社区的发展较晚,从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开始推行了“农村村落社区建设”的试点,现有的农村社区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确定,所以农村社区作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的合法性,也尚未确立。

(二)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立法未得到重视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建立起来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即使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各类规定,也未充分考虑到在农村的具体适用情况,例如《固体废物防治法》虽然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但是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条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的现实的紧迫的环境诉求在环境立法中难以得到体现。但是,我国的国情是农村地区地域广袤,农民人数众多,环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充分地倾听每一个农民的环境诉求难以实现。农村社区作为农民利益的集合体可以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因此,在环境立法过程中不应忽视农村社区的作用,其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执法未充分利用

我国目前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存在着执法人员少,监管能力不高的现实特点。然而农村地区的地域十分广阔,其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分散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等特点,所以单单依靠县级环保机构的力量监管农村环境显然不行,再加上环保工作分散于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利益职责不清,对于农村地区没有利益可寻的环保监管工作,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管理的现象。在地缘和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社区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执法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农村社区成员间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农村社区进行环境监管更加人性化,社区可以利用其群众参与积极性优势,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充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是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监管,而对于其所无力监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环境问题,导致有些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本无人问津,这不仅是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忽视,还有可能因为环境纠纷而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环保意识制约着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

农村社区组成人员的环保意识决定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水平。农村社区的组成人员为农民,而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保护意识是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具体认知,是指引人们环境行为的内部动因,它体现着人们的环境需求和价值取向。由于农民一直保持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和生活垃圾的处理都很随意,乡村的面源污染成为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不甚知晓,这不仅造成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忽视,还导致了农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社区成员环保意识不足成了制约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五)对农村环保投入不足也制约着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众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设施随处可见,城市街道都配备有专门的保洁人员。但是目前仅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才有垃圾回收设施,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和生产废物基本都是随意丢弃在住房周围和田间地头。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农村居民自身环保意识不够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缺乏环保投入所导致。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

(一)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农村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区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开始发展城乡一体化,这就要求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机制。在目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应大力培育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进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赋予农村社区明确的法律地位。此外,农村社区的权力能否实现指导本社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农村社区环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发挥的关键。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的环境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适合各特定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社区治理机制十分必要。农村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完善,社区成员环境权的确立等,都是农村社区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视农村社区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轻乡”的环境立法取向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立法理念是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环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关注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问题,对于广阔的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够重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人员多为官员或者专家,他们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关注的是他们周围发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没有代表者进行表达,农民的环境权益在立法层面就很难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让农民个体在环境立法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成本太高,几乎很难实现,再加上农民个体的知识储备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农民个体即使参与环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单个农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过农村社区把农民的环境需求聚集整合,把农村居民组织化、诉求表达秩序化,才能在环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要求,真正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目前环境执法行政机构设置只到县一级,县级以下则是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进行概括的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工作经费有限,环境监测设备缺乏,技术落后,很难覆盖地域广阔的农村地区,农村社区的地缘优势和熟人关系网,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执法覆盖不了和执法人员少的难题。此外,可以在农村社区配备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对农村社区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农村社区参与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处理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污染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的问题要严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况出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在已转移到农村的企业,不能放松控制,应该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监管作用,或者与农村社区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四)努力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环保制度意识

法制建设范文第4篇

1.1程序公开程度不能适应公正执法的需要

信息公开是“民主主义之标准配备”。对于消防行政机构来说,程序公开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但在“一法三令”中,程序公开的程度还尚有欠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1.1.1强制执行的程序对公众的公开度不够

《消防法》第一次把强制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没有规定程序,程序是由修订后的公安部120号令(第27、28条)规定的。消防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但是公安部120号令规范的对象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众对强制执行的程序还不甚了解,有违公开性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

1.1.2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形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公安部“三令”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循这一原则。比如,120号令第5条对“可以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重点事项。

1.2消防行政程序中的一些瑕疵妨碍了行政效能的实现

良好的行政效能是解决消防监督执法问题的应急性措施。“一法三令”中的某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降低了行政效能。第121号令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意味着,无论火灾的性质为何、大小如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一起火灾都要调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落实较为困难,其程序设计也必然不能完全落实:一是实施难度较大。各个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力量非常有限,而火灾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品质要求较高,每一起火灾都到现场调查,将大大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运作,因而落实较为困难;二是每场火灾都参与调查的法律意义较小。对于没有法律意义的火灾,消防机构没有必要费神劳力地进行专业调查,特别是121号令第12条规定的火灾,根本不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只作统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专业调查,出具简易调查认定书。

1.3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程序错乱的问题

新的“一法三令”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同时也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消防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3.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存在“”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致使法定的消防行政程序难以贯彻。

1.3.2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相应的程序。但是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的执法行为仅仅在单一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贪图方便,该出示证件的不出示证件,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不清楚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审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上的时间顺序,有的处罚在前、审批在后,有的处罚在前、听证在后,有的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甚至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经验不足,忽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一般程序,进行片面取证,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

(4)法制审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由于人员少,又没有专职法制员,一些法制员贪图省事,甚至对一些执法行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要么把问题交上去(由领导去审核),要么就是掩盖起来,严重违反审核程序,致使法制审核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二、加强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建议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是整个消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类似,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针对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消防程序法中有关程序公开制度

程序公开,是指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尤其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必须公开实施。

2.1.1在消防宣传中增加消防行政程序法制的宣传

要加强对公民的相关程序法律知识的教育,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充分借助传媒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法制的宣传,尤其是加大程序法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的地方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知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及其程序知识,让公民了解有关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通过公民行政程序法制意识的提高,制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乱作为、不作为。

2.1.2完善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消防执法结果的信息主要是在消防行政系统,而消防执法信息不仅影响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实利益,也影响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潜在利益,更影响广大公众享受公共安全保障及监督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权利。因此,在消防行政程序立法中,一方面要正面规定公民有自由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权利,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而强制政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提出控告及其保障权、奖励基金等)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消防执法信息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互联网、公示公告栏、送达法律文书等),解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公开方式不清楚的问题,保障公民可以不受阻碍地获取这些信息。

2.2完善消防行政程序规定

将火灾调查区分为统计调查和法律调查,对于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没有危险性的火灾,不具有法律意义,由消防队出警人员简易统计即可,必要时也可以开展抽样性的调查统计,了解一定地区、行业、时段的火灾特点,作为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而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发生其他责任争议的火灾,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组织调查取证,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根据。

2.3严格执行行政程序规定

2.3.1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教育

首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使全体监督执法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到最新最权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等内容,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业务水平。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程序法律的内容,可采取在岗自训等方式,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其次,通过机关干部下基层帮扶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教,提高基层监督执法的水平。

2.3.2强化法制审核,对违反程序的现象及时纠正

法制审核是纠正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措施,必须要进一步加强。

(1)完善对法制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制审核的质量。法制员要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程序案件的把关。

(2)严格执行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该审核的案件一个都不能漏过,不该审核的案件不能越权审核;不得随意变动审核程序,要注意区分依托网上审核的案件和手工审核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2.3.3切实实行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制

强化对消防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保证。因此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必须完善内部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提高内部监察机构的责任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明确行政责任,坚持制裁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同时,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都应建立在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内外并举,才能真正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另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建立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即每个执法人员及其岗位的职责都是建立在其明知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发生执法过错后乱打板子。

三、结束语

法制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防法制建设;消防监督;关联性

当前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也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消防部门在进行执法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此外,我国在进行消防法制建设过程中,参照了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不适用于我国的消防环境,从而影响到了我国消防部门建设及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分析我国现行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监督责任意识不强

就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进行分析,日常的消防宣传工作是由当地派出所来进行负责,而且在相关规定中出明确规定,派出所还需要负责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但是由于许多的派出所的工作量很大,在警员不足的情况下,会把工作重点放在管辖区内的治安管理以及刑事案件处理工作上。对于消防监督工作没有充足的警力给予支持,同时由于对消防监督业务的不熟悉导致在开展工作时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地制约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其工作存在漏管现象。此外,对于地政府而言,更多地是考虑把工作重点放在地方经济建设当中,有的政府缺少一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过分地追求地方经济建设忽视了消防法制建设工作,给地方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虽然在消防部门的管理下,有的单位加强了消防安全工作,但是依然存在着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拖延或者欺骗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问题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威胁到了人民财产以及生命安全。

(二)消防监督工作水平不高

综合分析我国目前所开展的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着监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一个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配备极度不足,而且这些工作人员还需要兼顾日常的消防工作以及专项行动。由于在进行消防监督工作过程中,需要制定大量的数据报告,整个工作的文字录入工作量非常大。在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大量的监督工作。此外,当前任职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缺少一定的专业消防知识培训,对于新时期的消防监督工作难以适应。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降低了工作要求,监督工作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部分地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对于整体的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一定的影响。

(三)消防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改革,现行的《消防法》也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许多相关的配套规章也进行了修订。但从具体开展的实际工作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从整体工作来进行分析,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形势对比呈现出相对的滞后性,对于当前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缺少一定的适应性。此外,随着我国消防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研发出新的消防器材以及设备,但是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消防技术以及材料的需求,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导致所研发的消防材料以及设备无法进行大面积的推广与使用。对于法律规范而言,主要以行为和后果两种模式来进行呈现。所谓的行为模式所指的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所谓的后果模式所指的是对人们的行为后果进行及时地处理。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依照相对应的逻辑关系来进行。但针对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后发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出两种管理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在某些规定中还呈现出了缺少某一项的问题。比如:现行《消防法》中有所规定,建设行政机构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该以消防部门的审核结果为依据。但是,在开展实际工作时,许多建设相关部门不会参考消防部门的审核结果而直接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很大程度上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增添了困难。

二、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改进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在这个环节的工作中,应该结合依法治火以及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的基础来进行。同时,在制定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还应该以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为参考,进一步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关管理机构以及立法部门,要对目前消防工作的具体形式以及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分析,整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尽可能的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通过创新与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来明确消防监督相关的职责范围,同时要结合当前消防工作发展中最新研究的技术以及工艺,规范化相关的管理法规。通过制定与《消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解释,提高消防法制建设工作的有效性,促进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消防监督力度

结合当前实际消防工作进行分析,当前消防执法过程中存在整改难度大、消防处罚执行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困难,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同时还加大了消防建设工作的难度。所以,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消防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组建具备高素质的消防监督工作队伍,通过统一的规划来提高基层消防监督的工作水平,以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此外,消防监督队伍在进行相关消防监督执法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消防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消防隐患必须要进行查处,协助受检单位进行整改。保证整个消防执法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监督的原则,从而才能得到相关单位以及部门的配合,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在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需要加强对其进行专业消防知识的培训。就当前任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多数都是退伍军人,具备有较高消防技能。但是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而言,还缺少一定的专业知识,整体的执法队伍工作水平以及知识结构都需要进一步地提升。所以,要针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消防法》的学习,让其不仅具备专业的消防技能,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同时,除了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这外,还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转变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传统执法理念,促进消防监督队伍专业知识结构的构建,增强整体执法队伍监督执法能力全面提升。让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能够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制定相关监督制度时,还需要在完善的监督制度基础上,构建监督奖励制度,针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定期开展监督业务知识以及素质考核,严格依照相关制定落实每一个监督环节的工作职责,及时构建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整体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责任意识。通过加大消防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构建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促进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监督工作,在某些层面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构建起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成为了当前消防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地调整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模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珩.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1).

[2]彭云.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