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历史人物故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那么,当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时,曹阿姨可否再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呢?
曹阿姨成了“打工仔”
曹阿姨本来有一个可心的家庭。她曾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会计,退休后工资3200余元。老伴是机关下派到企业的干部,退休后每月也有3300多元。在消费水平较低的锦州市,老俩口的退休金算是高标准了。可让曹阿姨不省心的是,儿子生活很艰难:5年前,儿子因义气帮朋友打架致伤,治疗中因使用激素类药物过多,导致股骨头坏死。现在需要长年用药,儿媳妇还时常吵着闹离婚。
为了从经济上稳住儿媳妇,曹阿姨与老伴商量,决定多挣些钱来接济小俩口的生活。2010年,曹阿姨到一家个体装饰材料店做会计。因曹阿姨有多年做会计的经验,业务娴熟,很快,工资由入职时的1800元升至2800元。这额外挣来的钱,曹阿姨都接济给儿子一家。经济上宽余了,儿媳妇的脸上也有了笑容,小俩口的日子和谐多了。
出差途中遭遇车祸
难得老板信任,加上儿子一家生活渐渐平稳,曹阿姨工作热情更高了,除了会计工作,只要老板交代的活儿,曹阿姨二话不说,马上就干。2010年年末,曹阿姨带着一位年轻女助手前往广东某公司要账。在打车去公司的路上,因雨天路滑,她们乘坐的出租车被一辆大货车撞飞,60几岁的曹阿姨被撞成重伤住进医院。
她被诊断为“左踝骨骨折”、“左眼钝挫伤”、“腰部轻微伤”。住院4个月,治疗费花了7万余元(后续治疗费尚需3万元余)。
经交通警察现场认定,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为次要责任。在整个护送及抢救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垫付了近万元。
判决遭遇执行难
因协商赔偿未果,老板李哲主动出资协助曹阿姨两位交通肇事车主及司机,请求法院判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90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大货车主赔偿曹阿姨损失的75%,出租车主承担25%。
判决生效后,曹阿姨立即申请执行,可令她想不到的是,大货车主在判决生效后逃之夭夭,没了踪影。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法院最终做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尽管曹阿姨在治病期间,出租车主垫付了钱,老板李哲也垫付了1万元,可其他的费用都是曹阿姨自己支付的。面对无期限的执行难,曹阿姨陷入深深的痛苦与悲愤之中。
无奈曹阿姨再
为了早日得到赔偿款,曹阿姨不得不找到老板李哲,要求他帮助解决。李哲明确表态:“你的伤是肇事车撞的,而且法院已做出公正判决,执行难,只能慢慢等待,总会有找到人的时候。至于我,一是没有任何过错,二是已为你垫付了一万余元,算对得起你了!”走投无路之时,曹阿姨决定再,要求李哲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中,李哲的律师强调:曹阿姨已经在侵权行为地向侵权人提起了诉讼,法院亦做出了相应判决。当地法院在执行中仅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非是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终结情形,曹阿姨并未失去司法救济途径。在此情况下,曹阿姨又李哲,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受案原则。而且,曹阿姨一次受伤,只能得到一次赔偿,若再让雇主李哲赔偿,岂不是双赔偿,这没有法律依据。
可是最终,人民法院还是支持了曹阿姨的请求,依法判决雇主李哲给付曹阿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前一判决中已经给付的被扣除)。
这是献给兵团成立60周年的书著。60名最具影响力的来自兵团的劳动模范的故事及其人生之路。通过他们,我们深深地感悟到兵团的辉煌与不朽,兵团的精神与风骨。
这是一部记录兵团历史的力作。不求高、大、全,定位于记述60名从平凡的岗位起步,但却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的劳动模范的奋斗轨迹。
透过他们,透过这本书,我们看到了兵团的昨天、今天以及明天。这本书著也因而有了不可替代的史料价值。
一、以人物为中心,以浓浓的兵团精神统领全书
“翻开兵团成立60周年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我们看到的是一部艰苦卓绝的创业史,是一部战天斗地的奋斗史,更是一部可歌可泣的奉献史。”从该书《序言》中的第一句话中,我们不难读出编辑此书的缘起,这就是:在兵团成立60周年之际,通过编辑这部书来展示生动、鲜活的兵团历史。
记录历史,古已有之。关于兵团,更有不少书著。如何使之从林立的书丛中跳将出来,吸引读者眼球?该书没有停留在记录那些兵团历史上曾发生过的轰轰烈烈的大事件上,而是以小角度、小切口为着眼点,即从一个个真实感人的故事入手,再现兵团的发展、壮大历程,正所谓“从平凡处着手,写不凡历史”。
这让人想起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司马迁以其“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史识,以大量人物传记为中心内容,使《史记》成为古史资料价值特别高的今人研究古史的珍贵文献资料。可以想象得出,如果不是选择这样一种记录历史的方式,《史记》的影响力远非现在这样深远,这样具有穿透力。
同样,在《时代榜样》一书中,我们读到的是60个丰富多彩的人物故事。这些故事既独立成篇,又是宏大的兵团发展历史上的一颗颗闪亮的珍珠。把它们串连到一起的时候,一个有血有肉、可触可碰、可感可知的兵团,一个浸染着一代代兵团人汗水的兵团,一个从荒原和戈壁滩上诞生的兵团,就这样真实地站在了我们面前。该书的资料性、历史性、故事性,跃然纸上。
二、人物选择既具有时代性又有历史意义,感染力强
为劳动者而歌,为劳动模范立传,为弘扬兵团精神而著书。早在2013年6月,该书的编撰者就提出了编撰一本兵团成立60周年最具影响力劳动模范画传的倡议,得到了兵团工会领导的支持,并将此书编辑作为兵团成立60周年劳模表彰系列活动的内容,上报兵团党委,得到兵团党委的高度重视和认可,兵团工会根据兵团党委安排,牵头组织开展了“兵团成立60周年最具影响力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经各方推荐,层层筛选,从历年兵团级以上千名劳动模范中推选出候选人,由兵团劳动模范评审会审定,并报兵团党委批准。他们是:运输标兵苏长福,西北军区特等功臣称号获得者贺三存,北塔山下的普通医生李梦桃,中国工程院院士刘守仁……
他们中既有第一代军垦战士的身影,也有第二、三代,甚至第四代军垦战士的身影,并涉及各个行业。从农工到养殖户,从科研工作者到教师,从飞行员到医护人员……全覆盖、宽角度,立体交叉,在显示出纵深感的同时,解读了兵团历史和兵团精神:第一粒麦种是如何播进荒原的;第一片绿化带是如何培育出来的;第一线屯垦者是如何维稳戍边的;第一批大学生是如何从兵团走出来的……
无数个的第一,还原了一代代军垦战士的生活、工作场景,解答了兵团是怎样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一步步走向繁荣昌盛的,他们的精神是怎样传承和发扬光大的,该书因而有了独具的史料价值、收藏价值。
三、精心打磨,集史料性、文学性于一体
“多少年过去了,滕祥增没能融入到城市里,他忘不了自己从田野走出来的每一步,更忘不了的是十三师的土地孕育了小麦品种C21。”(见《为了大地的丰收》)
“有的成功道路上布满了惊险与刺激,有的成功道路上平铺着一层平淡与艰辛,而我选择了后者。”(见《为了温暖而盛放》)
诸如此类看似平淡,但却让人反复咀嚼的语言,在《时代榜样》一书中处处可见。它们形成了该书独具的语言风格、特色:以散文的笔法,展示人物的内心世界;质朴、平实,但平中见智,显示出语言的张力;生动凝练,给人回味的空间。
任何一部流传千年的优秀作品,仅有史料价值是不够的。只有兼顾其文学艺术价值,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如《史记》,既是一部不朽的历史专著,又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同理,在兵团成立60周年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时刻,要推出一部能跨越时空的有分量的作品,在保持作品的真实性的基础上,文学性必不可少。
该书组委会严把语言文字关,所刊发的60篇稿件,都是几易其稿,精心淘洗淬炼,并特意聘请业内人士严格把关,反复打磨而成。一行行文字因而有了声响,有了颜色,有了兵团人特有的气息、味道和表情,如实地描摹出兵团60年的时代环境和历史氛围。
该书还以感人的细节、细腻的心理刻画,进一步强化了文章的感情与色彩,增加了感染力。如《情系北塔山》一文中这样写道:“由于长时间洗不上澡,头上身上都长满了虱子,他只好把头发剃光,把衣服脱下来用石头砸……晚上,当他孤零零地躺在四面透风的毡房里,听着外面呼啸的山风,还有不时传来的野狼的嚎叫,他的心里充满了恐惧。想起远在上海的父母亲人,泪水渐渐溢出了他的眼眶,顺着他又黑又瘦的脸颊流下来,打湿了身下的毡片……”环境的恶劣,人物内心的冲突,赫然闪现,从一个侧面展示出开发建设兵团的艰苦,从而为展现主人翁坚韧不屈的精神气质,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赵氏孤儿》 历史人物 去圣化
doi:10.3969/j.issn.1002-6916.2011.10.013
陈凯歌导演的《赵氏孤儿》自上映起,评论的焦点皆是指向“半部好戏”这种剧作结构上的缺失。不可否认,影片前半部分对于赵氏一家因妒遭诛,众义士拼死救赵,将保护赵孤的故事演绎得酣畅淋漓,慷慨悲壮。而后半部分程婴教子,谋划复仇的书写则略显拖沓,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影片的张力,影片开篇所营造的悲壮之感亦随之减弱。但若抛却戏剧结构方面的缺失,将审美视角朝向电影中对于历史人物的塑造,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个传承千载的历史故事,电影中对于历史人物的塑造多了一份人性的考量。
《赵氏孤儿》的故事在《史记》、《左传》及刘向的《新序》、《说苑》中均有记载。传统戏曲取材自《史记》、又采纳《左传》中的一些事件作为情节,将此故事以剧作形式完成。这部杰出的历史剧在我国剧坛上影响颇大,依时间审视其不同版本从戏曲到话剧再到电视剧,其中对于人物的塑造无不将忠者如程婴、韩厥、公孙杵臼推上圣坛,将奸者如屠岸贾贬至鬼魅。善恶的极端对立、英雄人物为正义而前赴后继的自我牺牲精神,构成了全剧悲壮的基调。然而电影《赵氏孤儿》虽秉承了原有的《赵氏孤儿》的故事框架,但在具体的人物塑造上却注入了更丰富的东西。
韩厥:犹疑于自保与救人之间的义士
元杂剧中韩厥是屠岸贾手下一员大将,诛杀赵氏是在正义与苟且之间的他虽也有过内心的挣扎,但很快就下定了决心――为了救孤而在黑暗和残暴面前毫不退缩。他坚定地站在赵家的立场,宣告:“我韩厥是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儿,怎肯作这般勾当。”在放走程婴和孤儿的过程中,他看出了程婴对他产生了怀疑,便以自刎来表达他捍卫正义的决心,死得何等壮烈,可谓之为英雄。而电影中的韩厥,其出场虽然俊朗不凡,却始终处于自保与救人的犹疑之中,甚至于可以说是自保多过于救人。庄姬夫人以死救子化解了他既可以自保又能救人的两难之境。但因未能搜出孩子,韩厥还是被屠岸贾毁了容貌。他起初在不知赵家的孤儿已被程婴之子替下之时,他甚至还有后悔的念头:如果将孩子交出,那么他就可以是完璧之身了。影片中韩厥对于屠岸贾的仇恨,更多的是源于自己那一剑之仇而非来自赵家的冤屈。在影像语言的展现中,观众可以看到毁去容貌的韩厥狰狞的不仅仅是外表,他经常在黑夜里与程婴在陋室中秉烛商讨如何除去屠岸贾,室内惨淡的光线阴暗地照在韩厥的疤痕上,似乎在诉说着其内心的抑郁。相较于开场时的犀利悲壮,我们看到的是两个劫后余生,心灵阴霾的人在黑暗中互相寻求慰藉。而他们付出巨大代价救回的赵氏孤儿,并不是作为忠臣遗孤来养育,而是成为了他们复仇工具的一部分。这也是观众对此非议的原因之一――大众文化认知中的那断悲壮的历史,英雄们走下圣坛,在黑暗处牢骚满怀,精心算计,韩厥本就犹疑的救孤之举亦就更难以令人敬佩了。
程婴:两难之境下成就的好人
回望从古至今从舞台到荧屏的众多版本的《赵氏孤儿》,剧中程婴作为赵家门客,无不把救孤看得高于一切,不但甘冒杀身的危险,而且主动牺牲了亲生儿子的性命。《史记•赵世家》亦如此记载:程婴谓公孙杵臼曰:“今一索不得,后必复索之,奈何?”公孙杵臼曰:“立孤与死孰难?程婴曰:“死易,立孤难耳。”遂而,程婴选择了难者,抵御百姓的骂声,忍辱将赵孤抚养成人,只求能为赵氏一家报仇雪恨。而电影中的程婴只是一个半路为庄姬夫人把脉安胎的民间医生,与赵家并无太多关联,但面对当时赵家遭遇满门抄斩,新出生的婴儿命悬一线,庄姬夫人舍己救子的情景下,使得一个小心翼翼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好人,不得不搭把手将孩子救出困境。本以为只是将孩子带出赵府,交与公孙杵臼即可全身而退。但是阴差阳错间,这个胆小的好人却将这历史的浑水趟得更深。一方面屠岸贾全城搜捕,程夫人把赵孤作为程子交了出去。另一方面公孙杵臼来索要孤儿,程婴难以启齿孩子已经被作为自己的儿子交与了屠岸贾,只得以自己的儿子冒充赵孤交给公孙杵臼。此举本是希望公孙能将自己的儿子以赵孤的名义带出城,这样屠岸贾便无计可施,赵家的孩子作为程家子嗣也可幸免于难。可是屠岸贾封城,公孙杵臼为救孩子而死,此时说出公孙杵臼家的孩子并非赵家的孩子,非但不会使得自己的孩子免于一死,极有可能导致多疑的屠岸贾将两个孩子一并处死。在这种两难之境下,程婴只得忍痛看着自己的妻儿死于屠岸贾手中。而后,遭受家破人亡之痛的程婴,将赵孤作为一个复仇工具抚养在自己家中。在与韩厥无数个秉烛商讨的夜晚,程婴不止一次提及“我要让屠岸贾和这个孩子亲近,把这个孩子抚养成人,然后把他带到屠岸贾面前告诉他,他是什么人,我是什么人。”他主动携子投至屠岸门下,白天配药为屠岸贾治病,晚上用朱砂画下自己妻死子丧的惨状。历史观念中本应怀着一番正气救孤育孤的程婴,此时却是茫然的,他被仇恨所左右。除了复仇,他的人生没有方向。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影片运用重复蒙太奇,用俯拍的角度,透过屋顶的破洞展现了程婴那一张颓废茫然的面孔。
至此,在悲壮的历史中被圣化了的英雄们,被一一地解读于电影之中。观影人亦会自问,忠臣义士们亦是血肉之躯,英雄在就义之时真的不会经历内心的犹豫而本就坚定吗?或许是历史的沉浮成就了英雄,而英雄并非生来就是圣者。
屠岸贾:奸角亦有人性的挣扎
对于大反派人物屠岸贾的塑造,影片亦客观地展现了其险恶背后的另一面。元杂剧《赵氏孤儿》中的赵盾忠正贤良“装一片报国之心,无半点于家之意”。但是影片对于赵盾赵朔父子的塑造并不那么可亲可敬。赵朔娶得如意夫人庄姬,出征前招摇过市,少了些往昔贤臣的低调;凯旋后由于皇帝贪玩射中赵朔坐骑,父子两以为是屠岸贾所为,而对其不依不饶,少了些往昔贤臣的包容;朝廷上得悉庄姬夫人产下一子,却还要一戳屠岸贾早年丧子之痂,又少了些贤士应有之大气。影片将屠岸贾弑君后嫁祸给赵氏一家恶行背后的隐忍和负气也清晰地展现给观众。
而在断定义子程勃就是当年程婴救下的赵朔之子时,屠岸贾曾动过杀心,但是终抵不过多年的父子之情。在最终明确程勃就是赵氏遗孤的时候,面对前来复仇的程勃亦是手下留情迟迟未下杀手。最后,程婴终不忍看着将其抚养成人的程勃承受复仇与情感的煎熬,帮其挡了一剑,而程勃也为救程婴刺死了屠岸贾。以往的戏剧范本[1]中的这场惨烈的复仇,被影片诠释得不是大快人心而是纠结人心。
回望历史,史籍中记载的赵氏孤儿的故事,本就是统治阶级不甚分明的内部权力之争,戏剧家出于对历史的崇敬将这场权力之争理想化,变成了正义与非正义,忠与奸之争。影片《赵氏孤儿》将大众心目中这场神圣的复仇还原至或许就是历史本真的状态,将历史人物塑造得立体,多维。
注释
[1]2003年林兆华导演的话剧《赵氏孤儿》的结局是例外,赵氏孤儿最终放弃了复仇。
(1)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关系”。
(2)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个原则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和第六十一条“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1、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为必设机关,而董事是它的成员。没有董事,就没有董事会。所以,董事是董事会的基础。
2、董事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在中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必设"董事的字样,但它既为必设机关的成员,则当然属必设之列。另外,依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董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如不申报,公司就不能被核准登记,从而也不能公告成立。可见,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非设置董事不可。董事是否可单独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 (经营决策)机关?这是一个值得的。依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 (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不能单独执行业务和作出经营意思决定。但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120一一公指公司法),以下同)这表明董事长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执行任务。然而,授权是其关键,不被授权的董事是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所以,人们一般不将董事个人作为公司的业务机关。
(二)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1、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关系的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一缔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虽然,董事的权利、义务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而引起的。这种关系建立的根据是公司法,但不限于公司法。换言之,它还可以根不违背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建立。这些规定的核心,是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如前述,董事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他们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成员。这些,就是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根据。对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另一因素,是公司与董事关系的性质。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属何种性质,向来有不同主张。其一,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关系,即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人,它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承担个人责任。其二,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委任关系,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的契约。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任人,而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任人。委托处理的事务称为委任事务,亦称作委任标的。就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经营与管理。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根据委任关系,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可依其委任处理公司事务。委任关系的要点是:第一,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而受任人和委任人都应对这种信赖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负有义务;第二,董事的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应是对公司经营 (含事务处理)尽其客观的注意义务;第三,受任人董事对委任者公司,应该诚心诚意,忠实于委任者。无疑,上述两种主张都是为了说明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及这一地位的性质。但是,说较难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中国的制度和公司与董事关系的实态相去甚远。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虽依公司的意思,但为达到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的目的,须多少依自己的意思,因而多少有自己的决定权。关系则不同。人在权限内,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应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人在实施行为时不能有自己的意思。如果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理解为被与关系,董事作为人则仅能依股东大会行事。股东大会未作决定的,董事不能为公司实施任何行为,这同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而在委任关系中,受任人接受委任人的委任,虽依委任人的意思,但可以有自已的意思。因此,委任关系更能表达公司与董事关系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人们只是用委任关系说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却很少用以说明董事的权利。显然,这忽视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而是有片面性的。现在,应强调委任关系不仅导致董事义务的产生,也导致董事权利的产佑,它是董事权利、义务的同一根据。 2、董事的权利。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有集中的规定,但对董事的权利无集中规定。此类内容,可散见于有关董事的条款。主要是:其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董事当然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权 利。 其二,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 利 (公117)。其三,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116),而未规定如何召集。当然,董事长可视其情况主动召集,但也可以根据一定人数的董事的提议而召集。后者,则产生了董事对召集董事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其四,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无疑,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董事个人的职权,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别行使。但是没有董事的参与,董事会无法行使其职权。并且,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议决权而影响董事会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除上述权利外,还有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的权利。
3、董事的义务。公司法对董事义务虽无专条规定,但比对董事权利的规定集中。主要有:
其一,善管义务。如前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委任关系。董事作为受任人,在执行职务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尤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的正常运转负有贡任。所以,强化董事的善管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董事的这一忠实义务是对善管义务的具体化,它对董事的要求是: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59);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62)。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147)。
第二,董事必须维护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前提,维护公司资产是对董事会这个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的组成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为此,董事必须做到,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车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60)。实现这些要求,可以防止将公司资产化为个人资产,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第三,董事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董事不仅负有上述对公司的善管义务,也承担因违反义务而应负的责任。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者,公司可对其行使归人权,即将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61)。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6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公118)。依监事会的职权,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予以纠正(公 126)。如监事会纠正后,董事及时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公司的损害则得到了救济。如董事仍不赔偿公司损失,则要酿成以公司为原告以董事为被告的损害赔偿之诉。对此,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讨论的。一是谁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既然,监事会有权纠正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它的职权也可以延伸为代表公司提起对董事的诉讼。二是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的性质。从董事和公司的委任关系看,可将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视为因债务不履行所致。但是,如就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危及维护公司资产而言,董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是侵害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因而将赔偿责任视为侵权责也是有道理的。由此,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已不再是单一性质的,而是多元性质的。其二,竞业禁止义务。所谓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是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之一。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公61)。这里,其行为要件是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所任公司的营业同类。董事违反上述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可以依法等使归人权。公司法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这种行为对公司的危害性。董事从事上述竞业行为,极有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还可能利用对公司秘密的了解,对公司造成损害。无疑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需进一一步完善:一是要明确董事实施此种行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其重要事实,取得股东大会的认可;二是仅应禁止股东大会未认可的上述行为;三是要确认公司行使归入极的程序和时效;四是上述行为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公司损失。其三,私人交易限制义务。所谓私人交易,指特定地位的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而与公司进行交易。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是特定地位的人之一。公司法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表明,私人交易是受到公司法限制的。具体地说,董事欲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为依据。如公司章程无此规定,董事应向股东大会说明事实,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如股东大会同意,则可进行此种交易。如股东大会不同意,则不能进行此种交易。如股东硬要进行此种交易,该交易则属无效。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董事为谋私利而牺牲公司利益。以上,主要是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董事对第三人有无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公司法尚无规定。在中国公司立法中,有海南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该条例第106条规定, "董事履行职务犯有重大过错,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项规定揭示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须有董事的重大过错;二是,其过错发生在执行职务当中:三是,须第三人因董事的行为而受损害。显然,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对"执行职务"不宜作过窄的解释。首先,这里的"执行职务"不限于在授权范围和公司"经营范围"内,即使超出了"授权"或"经营范围"也不宜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董事因此而承担公司内部的责任,那完全是另一回事。
(三)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独立董事首先应具有一般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又有特殊的权利、义务。
L、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具体而言包括: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2、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包括: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3、上市公司负有向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条件的责任
上市公问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得,应有制度上的安排,要使其获得的信息足以让其能够发挥作用。几项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千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