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条款英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2、选择“明细账”,查看预收账款期末余额。
3、当预收账款期末为借方余额,说明款项的实际性质已经是“应收”款项,必须进行重分类调整。
4、选择“录凭证”。
5、将预收账款借方余额调至应收账款,账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
【关键词】涉农贷款 奖励政策 政策效应 调查思考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基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财政部制定和下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这一奖励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县域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对县域金融机构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以及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保山市各县域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涉农贷款投放和统计工作,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奖励政策规定,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对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涉农贷款统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质量。从近几年实施的情况看,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在引导县域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县域“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简介
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奖励范围目前仅限于县域金融机构。而县域金融机构具体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则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准。
从认定的范围看,目前,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认定仅包括: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
从申请的程序看,县域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效果显著
(一)政策惠及面扩大,提高了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积极性
近几年来,保山市通过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对该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使各级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和掌握了该奖励政策,明确了奖励政策实施的目的和范围,对奖励政策所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资金的申请以及法律责任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涉农贷款投放的快速增长。在此政策的激励下,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经济发展战略,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以支持“三农”信贷资金需求为重点,加大了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据统计:2012末,保山市涉农贷款余额达184.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3亿元,增长21.84%。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59.02%,占比较大。同时,农村信用社、农发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较快,有力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12年末,农村信用社、农发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83.62亿元和38.1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分别为26.78%和12.22%。
(二)突出支农特色,增强了“三农”的信贷资金实力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办法实施以来,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三农”信贷投入,全力服务“三农”。贷款主要投向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和农村企业等涉农领域。同时,各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贷款投向,积极支持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探索新的信贷支持模式,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方式,重点解决县域经济实体融资难等问题,有效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辖区三农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农林牧渔业贷款达40.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5亿元,增长4.01%;农产品加工贷款达11.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1亿元,增长59.32%;农村企业贷款达71.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49亿元,增长35.16%。
(三)发挥示范效应,促进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在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下,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一是拓展了三农金融服务领域。目前,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发放范围已从农民基本生产需求拓展到农户多种经营、农机具购买和家电生活消费等领域;从单个农户拓展到涉农企业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基本覆盖了三农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农户贷款达7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38亿元,增长16.36%。其中: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达30.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65亿元,增长28.38%;农户消费贷款达18.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73亿元,增长45.98%;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达73.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77亿元,增长34.02%。二是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近几年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步伐,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72个乡镇,金融机构网点数达78个,覆盖面达到了100%。
(四)加强了管理,有效提高了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为契机,切实加大了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重视力度,在日常统计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涉农贷款统计工作水平,严格按照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填报各类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积极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切实提高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质量。据统计:2012年,保山市共有20家县域金融机构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达13家,达标率为65%。
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认识不够深入,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专业性比较强,所涉及的部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机构对此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有的金融机构认为此项政策只是针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有的金融机构则对此项政策认识不够深入,对申报范围仅限于县域金融机构这一政策规定理解不透彻,从而造成虽不是县域金融机构,但也要求申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有的金融机构则认为申报过程较为烦锁,对奖励的标准和条件认识较为模糊,了解不全面,放弃了申报机会,影响了该奖励政策的实施。
(二)部分涉农贷款指标分类标准不明晰,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一是作为统计工作基础性文件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唯一限定条件是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而“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因此县域属于农村区域;界定“农户”时却附加众多条件,其中规定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除外)的住户不属于农户,按此理解居住在县城里的住户应属于农村区域的非农户。上述分类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对农户贷款的判定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对农户居住地址的判定有一定难度,使得金融机构在判定是否为农户时仍以户口簿标注“农业户口”为主。二是在涉农贷款统计方面,目前,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认定仅包括: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不再包含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其他生产贷款。但由于《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对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支农”和“其他生产”两类贷款未做明确细致的区分,致使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统计及奖励申报过程中易发生混淆,审核时需要逐一甄别,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大了行政责任风险。
(三)政策安排存在短期效应
一是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而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奖励实施的范围何时变以及如何变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给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发放带来一定影响,使得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对政策的连续性有质疑。二是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这一规定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来说,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资金回报率低以及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该政策规定中15%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开率和不良贷款比率标准门槛太高。
四、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和培训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金融概念比较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盲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政策的引导和培训。一是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通过对该奖励政策的宣传和督促,使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奖励政策实施的目的、范围以及奖励条件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等措施,灵活运用相关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以及支农再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该奖励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为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策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确保自身理解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对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指导。特是要让各金融机构明确政策奖励的机构和范围、奖励的条件和比例、数据资料报送的时间要求等相关政策规定,以便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更好地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加强对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性的审核
一是规范统计方式和分类标准。建议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发涉农贷款统计系统,详细规定各指标的填报范围,设置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登录、主管人员复核程序,实现对每笔贷款的动态监控。同时,鉴于“农户”的准确界定涉及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纳税等问题,应予以认真对待,建议以户口登记信息为辅助界定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与会同人民银行制订详实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各自分工,以利于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三是加强对涉农贷款业务的统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涉农贷款增量事后奖励的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前和事后的引导和监督,严把涉农贷款项目申报的审核关,积极开展对涉农贷款的追踪问效,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体系
一是根据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制订不同的贷款增量奖励比例限制和不良贷款比例标准,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享受更多的政策激励,充分发挥出奖励政策的激励性。二是扩大金融机构奖励范围。适时把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准金融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扩大奖励政策的覆盖面,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增强政策执行效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对部分地区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或者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负担的比例,切实缓解地方财政困难,确保涉农贷款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的奖励机制。积极探索建议国家在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项目等涉农贷款损失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并最终建立起涉农贷款奖励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政策的协作配合
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财税+金融”政策衔接方式,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和贷款贴息、担保、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多项财税杠杆政策以及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等多项货币政策工具的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永富.关于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思考,北京,金融时报,2011.12.
[2]马文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甘肃金融,2012.7.
关键词:外脚手架操作平台超宽阶梯式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zhou Medical College Affiliated Hospital it explores building new architectural feature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latform structur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examples to explain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method, finally summarizes the key technology solution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ture similar projects.
Keywords: scaffold; operating platform; ultra wide; ladder;
中图分类号:TU7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广医二院附属医院新门诊综合楼位于昌岗东路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建筑面积44866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15层(部分8层),建筑总高度为67.6m。门诊楼门楼广场一侧为弧形框架结构,外装为弧形玻璃幕墙,幕墙顶部为2.4m宽的遮阳兼装饰铝制飘板(倒阶梯形),如下图所示。
图1:飘板效果图
施工过程搭设了紧靠于框架结构的弧形脚手架外排栅,用于结构和外墙装饰施工,脚手架搭设高度高出上述飘板约1.5m,根据施工现场飘板装饰面板的安装需要,需先拆除弧形脚手架顶端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搭设阶梯式操作平台用于飘板的安装。由于目前我们未检索到在外脚手架顶部搭设超宽操作平台的相关施工经验得以借鉴,故必须进行研究设计。
1 操作平台构造与搭设方案设计
1.1 操作平台的主要性能和使用要求
经我们的研究论证,附着悬挑于外脚手架上的超宽操作平台在性能及使用上至少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操作平台的形状、标高、宽度等符合“轻钢结构飘板”安装操作活动以及摆放安装工具等要求;(2)操作平台的强度、稳定性、使用变形以及抗倾覆等在施工荷载及自重、风载等的作用下必须满足规范要求;(3)操作平台所采用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2 操作平台构造设计
1.2.1设计的原则
(1)安装操作平台应以常用周转材料搭设而成,以达到取材方便,减少一次性费用投入的目标;
(2)安装操作平台应采用便于安装施工,并能满足作为室外大型外挑装配式挑檐结构安装所需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要求的构造形式。
1.2.2构造形式的确定
经过多方案研究对比分析,采用仅需使用常用脚手架钢管、钢管扣件及相应构件组成的阶梯式钢管悬挑平台。该平台直接附着于原外墙脚手架外侧,与外脚手架结合成一个牛腿状的整体,通过在平台上下的高度位置加强与墙体的连接,使悬挑平台产生的弯矩通过节点转换为水平力和竖向力,水平力通过连墙件作用在工程结构上,竖向力作用在外脚手架。如下图所示:
图2:阶梯式钢管悬挑平台三维示意图
1.3承载力和稳定性计算方法
悬挑于外脚手架上的超宽阶梯式钢管平台宽2m,平台内侧与外墙脚手架外侧立杆和大横杆相连,平台最外端距离主体结构3m。平台沿纵向方向每1.5m设置一组悬挑斜杆,间距同外脚手架立杆横距;每组悬挑斜杆由4根悬挑斜杆组成,分别支承于平台面距外脚手架外侧0.5m、1.0m、1.5m和2.0m处。
根据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新门诊综合楼工程的结构特点,悬挑于外脚手架上的超宽阶梯式钢管平台需搭设成半径最小处40.45m的圆弧状,而平台过半杆件为斜杆,各杆件受力情况复杂,经研究决定采用计算机辅助软件(如PKPM等)进行受力计算。
1.4操作平台搭设方案设计
1.4.1 搭设前准备
阶梯式钢管悬挑平台在搭设前需对原外墙脚手架顶部进行局部改造,改造内容包括拆除原外脚手架的立杆、横杆等构件,加密平台位置的脚手架步距,增加增加平台上下位置的连墙件等。
根据原外墙脚手架在操作平台标高以上的长度决定采用锯断拆除或更换短管的方式进行脚手架的立杆拆除,原则上超过3米的立杆更换短管、不足3米的立杆锯断拆除。
在准备平台搭设使用的钢管时,应注意斜杆应使用通长钢管。因其受力传递稳定尤为重要,使用通长钢管便可避免出现对接扣件承受弯矩的情况,同时也能避免扣件松脱等情况发生。
1.4.2操作平台搭设
阶梯式钢管悬挑平台搭设方法:先装一道小横杆(悬挑水平杆)、后装一道大横杆,每安装一个平面的大小横杆就立刻安装相应的悬挑斜杆,像上阶梯一样一步一步向外搭设,循环向上搭设直到悬挑平台面。其关键点可总结为“一小一大,一横一斜,一步一搭,循环向上”,我们把它定义为“阶梯式搭设法”。
该方法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悬挑平台搭设,确保了施工过程安全,降低悬挑平台搭设的施工风险,同时也减少了重复作业的时间,对悬挑平台的快速搭设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它自成一体,与外脚手架的连接节点均靠近立杆,其优点在于确保了悬挑平台和外脚手架各自受力和明确的荷载传递路径,对外脚手架的稳固起到积极作用。
2 操作平台的应用
悬挑钢管脚手架平台的搭设模数与原外脚手架模数保持一致,立杆纵向柱距1.5m,横向间距0.9m,平桥步距1.5m,最终搭设高度至飘板装饰面板顶再加上1.5m。
2.1施工组织与施工准备
本工程在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上搭设飘板操作平台,以满足施工要求和确保使用安全,为了使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能够安全可靠地承受和传递各种荷载作用,其组成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飘板操作平台与脚手架连接必须同时设置立柱、纵向与横向水平杆;(2)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在40N·m~60N·m之间,以保证节点具有足够刚性和传递荷载的能力;(3)在飘板操作平台与建筑物之间,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分布均匀的连墙件,以便在脚手架的侧向(垂直于建筑墙面方向)提供约束,防止脚手架横向失稳倾覆,并可靠地传递风荷载;(4)严禁将外径φ48mm与φ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2使用材料
选用架设钢管外径48mm,壁厚3mm,钢材强度等级Q235-A,扣件、钢管等构件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要求。
2.3操作平台的搭设
(1)搭设施工工艺
①飘板操作平台的施工工艺流程
飘板操作平台的搭设顺序为:拆除原脚手架飘板以上部分悬挑水平杆悬挑斜杆大小横杆连墙件栏杆脚手板安全网
(一)无目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但这种劳动关系的稳定是与用人单位及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流动率的降低相伴生的,而这种流动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过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使得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难以推行,同时也将大幅降低人员流动率,妨碍了人才的流入,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进而间接影响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和职业的发展。
其次,对于已就业的劳动者来说,一定程度的流动率既能刺激其努力工作创造绩效,又能促使其保持持续学习和自我提高的压力,这对于劳动者自身及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而过低的人员流动率在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同时,也扼杀了其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
最后。对求职者来说,较高的劳动力流动率意味着较多的就业机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劳动关系固化,导致劳动力市场流动率的降低和就业机会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其就业得到了保障;而对于求职者尤其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如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缺乏就业竞争力的弱势劳动者来说,就业机会大幅减少。
(二)事实劳动关东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试用期工资
在当前管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大批录用新员工并通过压低其试用期工资,以达到廉价使用劳动力的目的。为制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款,除对试用期期限和约定次数作了限定之外,该法第二十条还将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试用期工资的下限,并且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这种规定在对上述不法现象起一定限制作用的同时,对其它守法企业及部分老员工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是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由于技能、经验及环境等原因,试用期内所创造的绩效相对于老员工要低。如果试用期工资被迫提高到一定水平,再加上试用期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实际支出就与老员工接近或相当,而得到的却是低于甚至远低于老员工的同期工作绩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阶段
管理科学与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组织,要想得到有效的治理,有两个原则必须贯彻:
其一是赏罚分明。通过各种奖赏手段对有利于组织绩效和有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正强化,同时运用一些惩罚手段对危害组织绩效和妨碍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负强化。
其二是实现人岗匹配。用人单位组织架构的变革、新区域的拓展、旧业务的萎缩和新业务的开拓等,都需要安排合适的员工去充实新的岗位,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阶段
(一)劳动者辞职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则这种主动辞职不属于违约解除,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违反此规定未提前通知或虽提前通知但不够规定天数即擅自离职的行为,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有效举证这种离职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被动辞职。劳动者被动辞职在很多国家被称为推定解雇,因为这种辞职虽然在形式上由劳动者提出,但实质上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的一些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被动辞职的情形规定相对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了明显的扩大,劳动者很容易在这里找到辞职的理由并要求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与赔偿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则取消了对于非高薪劳动者(工资在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者)经济赔偿的上限规定,但对于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则设定了双重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金的标准以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龄和月平均工资作为两个基本参数,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上限,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则规定赔偿金的标准为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这种“倒挂”将产生两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应获得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高薪离职员工心理上产生一种不公平感,有可能导致在其离职前后产生有损单位利益或影响员工关系的言行。其次,当用人单位欲以不能胜任解除或违法解除高工龄“次高薪”员工的劳动合同之前,可以通过加薪使其近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参数之一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将“次高薪”升级为高薪,从而适用高薪员工的双重限制规定,达到降低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数额的目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菲迪克合同条款;应用
由于建设承包管理制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因而我国相关部门开始出台相应的建筑法,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来规范建设承包管理的行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设工程事业也得到明显的发展和进步,同时,菲迪克国际合同也逐渐进入到我国建设工程承包的相关制度当中。菲迪克合同的出现以及应用为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程承包的提升提供了较好的保障和支持。下面本文主要就对菲迪克国际合同条款在实际的应用中进行重点探讨和分析。
一、菲迪国际合同的主要内涵
关于菲迪克国际合同,其主要就是被世界y行所认同的国际咨询服务组织,其总部是位于瑞士的洛桑,而我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是在1996年10月份正式加入该组织。菲迪克国际合同的条款有三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关于土木工程方面的相关内容,这其中主要是针对土木工程施工与土木与工程管理等相关方面进行的指导和分析。二是关于机电公工程方面的相关内容,这其中主要是对有关机电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述的。三是关于设计咨询方面的相关内容,对于这其中的内容,其主要是将不同部分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论述和指导。
在当前的菲迪克国际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是能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承包的项目。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相关人员要能够根据实际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情况来进行针对性的修改,进而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整个建设工程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承包中菲迪克国际合同条款中的具体应用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中菲迪克合同条款的应用,相关企业可以几个方面来应用,如通过投标决策的应用、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以及工程赔偿或者变更中的应用等,都能够借助菲迪克国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解决问题。
1.投标决策中的应用
在当前的建设工程包在使用菲迪克国际合同条款的过程中,要能够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够应用。具体条件就是,相关企业要能够通过开展竞争性的招标来确定建设承包商,同时还要有专业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最后在根据相关合同的方式来制定相关的招标文献,除此之外,还要在招标文献中包含关于建设工程在具体施工操作中的相关内容。在当前的建设工程承包中,经常会面临投标决策出现不同的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种现象,相关负责人就需要根据整个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来对施工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能够有效的减少投标决策出现问题的次数。根据菲迪克国际合同条款中得知,不同的建设项目承包商都必须要对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其承包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够允许建设工程承包商准备相关施工所需要的材料。
2.不平衡法的应用
由于菲迪克国际合同是属于单价合同,因而其主要是强调量价之间的分离。建设工程在使用其过程中,首先要能够保持量价是固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商对工程的报价都是单价,用承包商所报的单价与业主清单中已经认可的相关工程数量进行汇总,然后得出项目总价。对于这个总价,其不光是理念上的,还是在相关人员通过在施工现场进行验工计价而得出的。由于建设工程数量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相关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以及承包商配合的影响,因而做为建设承包商,其不仅要能够出处理好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还要能够在报价中充分利用不平衡报价法,这样能够更好的达到多收钱和早收钱的目的。另外,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过程中,其还要能够考虑到工程建设资金以及时间具有的重要价值。众所周知,时间就是金钱,对于当前的建设工程来说,早收钱是能够带来一定的创造效益,与此同时,对承包商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承包商想要早收前,其在对建设工程报价过程中,可以将已经完成好的项目进行适当的单价调高,而对于后面才能完成的项目需要适当的单价调低。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利于承包商现收回资金,还有利于整个建设工程承包中的资金回转。除此之外,承包商也可以采用激励机制,这种机制适用于提前竣工的项目,也就是在竣工项目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激励,在此基础上,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整个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积极性,进而有效的提高整个工作效率。
3.工程赔偿或者变更中的应用
关于工程培养,其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有一方遭到风险或者损失而像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行为。由于工程赔偿中会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下些问题,则可以通过采用菲迪克国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另外,建设工程承包商在提出相关工程赔偿时,其要能够根据菲迪克国际合同中的条款,采用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标准来进行。在索赔程序中,其是有4个28小时的时限,之所以要给这个时限主要是为了能够为索赔工作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而提供重要的保障。除此之外,也能够通过调价公式的相关方式来进一步的获取利益。
三、结语
综合上述,关于菲迪克国际合同,其主要就是对不同部分的内容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指导,并且能够根据实际建设工程的情况对其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进而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各方的要求。根据本文对建设工程承包中菲迪克国际合同条款中的具体应用的分析得知,招标决策中的应用、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以及工程赔偿或者变更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通过菲迪克国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解决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还进一步的提高了我国整个建设工程承包的质量,进而推动了建设工程承包工作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尹航.国际工程承包中资金风险法律对策研究――以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为视角[D].华北电力大学,2012,06(0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