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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资产转移 真实销售
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是指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一定方式让渡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便SPV据此基础资产发行证券。根据各国证券化实践,资产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向SPV转移资产的方式
1.让与
让与是指债权让与,即发起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把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债务人对该转让行为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往往影响让与的效力,例如美国采自由主义,即债权转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必进行通知。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则较严格,“除非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且此种通知或承诺,需“以确定日期的证书进行”。
2.更新
更新是指在资产的原债务人、发起人和SPV三方一致合意下,首先终止发起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合约,再由原始债务人与SPV按原合约订立一份新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转换为SPV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方式的优点是转换彻底,缺点是与债务人一一签定合约,将会降低效率并增加成本。
3.部分参与
在这种方式下,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SPV,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SPV先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后再转贷给发起人。这实质上是一种担保性的融资。
4.信托
信托方式下,发起人作为委托人,将基础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以SPV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同时发起人享有的收益权又通过SPV的证券发行转让给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取得证券后回笼的资金先由SPV收集,再过手传递给发起人。
二、我国的模式
根据2005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采用信托模式进行。其实上,无论采用何种资产转移方式,最终的目的是做到破产隔离,即使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不会危及到投资者的受偿安全。一般认为,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让基础资产,使其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是一种较为安全有效的破产隔离方式。但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阐明真实销售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规定界定真实销售和融资担保的区别。
对于“真实销售”的认定,较为典型的有两类立法例: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重形式而非实质主义。它们认为,只要证券化资产的转移采用的是销售的形式――即使交易在法律性质上与融资担保相同――法院也可将该交易视为销售。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其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非形式。一般情况下,法庭在确定交易是否为真实销售时应考量:(1)当事人的意图;(2)损失风险转移的程度;(3)资产移转后卖方对资产的控制程度;(4)会计和税收处理;(5)对第三方当事人的通知等因素。
三、“真实销售”标准的法律认定
应当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模式提供了真实销售的一种实现方式,但并非信托一旦设立,就可以做到对发行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可以自动实现“真实销售”。真实销售的实现,需要满足法律、会计、税收的相关要求。以下,我们将对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作以简要分析:
首先,要做到风险隔离,需要一个有效信托的持续存续。这里,务必注意《信托法》中关于信托效力瑕疵的情形。例如,《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因此,设立信托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底线,以免遭到债权人撤销权的干预。
其次,《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受托机构应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但是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公告可以视为完成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也没有规定公告对抗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效力。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应以位阶高于该《办法》的法律明确规定公告的效力。
另外,根据现行《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人如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往往以一定的折扣销售资产,如果这种销售行为发生在发起机构破产前一年内,就有可能遭遇欺诈性转移的审查,并可能否定真实销售的性质。
综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牵涉多方利益的金融安排,应由法律对真实销售以及 “欺诈性转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平衡债权人和发起机构、SPV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利益的天平发生倾斜。
参考文献:
[1]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85页
关键词:嵌入衍生工具 金融资产转移 继续涉入
一、金融资产转移与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要点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主要解决的是被转移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的问题。金融资产转移包括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继续涉入条件下的转移三类,前两类的划分标准是企业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第一、三类的划分标准是企业是否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嵌入衍生工具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考虑其与主合同的关系,即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
二、金融资产转移与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典型错误
20×2年5月1日,甲公司将收取一组住房抵押贷款90%的权利,以9100万元的价格转移给丙公司,并继续保留收取该组贷款10%的权利。如果该组贷款发生违约,则违约金额首先从甲公司拥有的10%的权利中扣除,直至扣完。该贷款本金和摊余成本均为10000万元(等于公允价值),期望可收回金额为9700万元,过去的经验表明类似贷款可收回金额至少是9300万元。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提供信用增级的公允价值为l00万元。甲公司以继续涉入的方式转移金融资产。
20×2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面值发行l00万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收入10000万元。该债券的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按年支付利息;每份债券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转换为10股普通股;在债券到期前,持有者有权利在任何时候要求甲公司按面值赎回该债券。甲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市场年利率为6%。假定在债券发行日,以市场利率计算的可转换债券本金和利息的现值为9400万元,市场上类似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提前要求赎回债券权利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
1、作出甲公司将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转移的会计处理,并说明理由。
2、作出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并说明理由。
(1)借:银行存款 9100万元
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 l000万元
贷:贷款 9000万元
继续涉入负债 ll00万元
理由:企业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负债。甲公司继续涉入资产的金额,为信用增级使甲公司不能收到的现金流入最大值1000万。继续涉入负债为信用增级使甲公司不能收到的现金流入最大值1000万和信用增级公允价值100万,共1100万。
(2)借:银行存款 l0000万元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600万元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l0000万元
衍生工具――提前赎回权 6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540万元
理由: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则应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甲公司嵌入的转股权和提前赎回权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联系,应当作为衍生工具予以分拆。
三、金融资产转移与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错误剖析及正确处理
1、会计处理存在的两处错误。第一处是认为由于企业采取了财务担保的方式,应视作企业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故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分别确认1000万元的继续涉入资产和1100万元的继续涉入负债。实际上,当甲公司将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时候,通过合约安排,使得金融资产的购买方丙公司信用损失可能发生额将由甲公司进行补偿。题目中明确指出,如果该组贷款发生违约,则违约金额首先从甲公司拥有的10%的权利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该组贷款期望可收回金额为9700万元,过去的经验表明类似贷款可收回金额至少不会低于9300万元。也就是说,该金融资产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为700万元,而这700万元根据合约安排,将会由甲公司全部补偿或者承担。
第二处是认为应当将转股权和赎回权作为衍生工具进行分拆,金额分别是540万元和60万元。实际上,转股权应当予以分拆,而赎回权不应分拆。具体地说,提前行权的赎回价格非常接近于分拆权益成分前可转换债券摊余成本,同时由于持有人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跟主合同利率以及市场利率、主债务合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变动密切相关(例如只有市场利率上升,对持有人不利,或者债务人违约风险上升时,持有人才会要求行使提前赎回),并且一旦持有人行使权利赎回债券,将改变主债务合同原本所支付的利息。所以嵌入的提前赎回权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因此对该衍生工具不应当予以分拆。
2、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于第一问,应作如下更正:
借:贷款 9000万元
继续涉入负债 ll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100万元
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 l000万元
对于第二问,应作如下更正:
借:衍生工具――提前赎回权 6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 60万元
总之,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与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时,以金融资产转移为例,应当在了解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准确判断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是否采用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嵌入衍生工具,主要是准确判断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联系,同时把握分拆的条件,明确哪些情况应当进行分拆,哪些情况应当整体打包处理。
参考文献: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