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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推理 合宪性解释 价值衡量
导论: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所有的法律人都要在不同程度上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是什么确保法律裁判的工作不会沦为法官个人的恣意与任性,法律推理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与形式才能实现所谓之“正当的个案裁判”?[①]为什么会出现让法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均颇感为难,拿捏不准的所谓之“疑难案件”?本文不打算对这些抽象出来的问题进行纯粹理论的探讨,而是希望针对一个在裁判中发生争议的疑难案件,通过具体展示笔者对它的推理过程,来为以上问题提供一个感性的认识。
在讨论案件之前,当然也有必要看一看法律推理的一些基本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反观所谓的疑难案件出现的基本原因,然后再转入对具体案件的分析。
按照德国专攻法律逻辑的法学家恩吉施的观点,要理解法律推理的特征根本在于理解其发生过程遵循的法律逻辑是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即“在形式逻辑支配下的推理中,前提与结论之间不需要主观评价性的因素,结论是必然蕴涵在前提之中的,因此只要前提确定,结论就必然要发生。而法律逻辑的任务却在于在前提和结论之间要引入评价性的因素”[②].这一精辟的阐述的确点出了法律推理的几个重要特征,笔者把它们归结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诚如晚年的凯尔森对法律推理过程特点的一个概括,法律推理不是一个遵循因果律,而是一个遵循“归属律”的过程。[③] 在形式逻辑的规则下,由于结论本身蕴涵在前提之中,因此推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前提作为结果的原因而发生必然的作用,这遵循的就是因果律,而所谓“归属”,强调的却是某一个事实由于人的意志或主观评价而“强迫”归入某一个具体规范,这一过程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意然”的,规范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法律科学称为“规范科学”。
第二,“归属律”如果用传统的法律推理理论进一步阐发,也就是强调法律的涵摄过程,但这一过程的关键却在于法律评价:为什么某一个事实能够归属到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下,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官的价值评价,因此法律推理的更重要特征不在于依法律字面含义简单将事实与之对应,而在于法官要选择一个基本的价值基点对事实进行裁剪,以使得事实与规范的交流能够得以发生。
第三,同时,规范与事实的交流却不是“单向的”,而是“对向交流”的,此即恩吉施强调的法律推理是一个“眼光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往返流盼”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清楚了解某一个规范的确切含义,就必须依照一定的事实对其进行解释,此即所谓的“解释之相关性原理”[④]另一方面,对于赖以进行法律推理的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这又有赖于我们对规范的了解。比如你要确定某个案件事实是不是一个盗窃行为,那你就必须对什么是“法律上的盗窃”进行解释,而什么是“法律上的盗窃”又有赖于你对具体事实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在法律推理中扮演了一个核心的角色,它强调法官要打破直线式的思维,要在自己的前见和“法感”(拉伦茨)的基础上通过某一个具体规范来“描述”事实,通过事实来“解释”规范。而在这一寻找规范与事实的相关性的过程中,价值判断往往是最为核心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相关性称为“价值相关性”。
下面,我们就要结合一个具有很大争议性的案件,来展示笔者对它的法律推理过程,以更深切的了解和证明上面给出的理论阐释。
二。
本论:对刘某诉江苏省A市烟草专卖局一案的具体分析
1.
背景:案情简介[⑤]
江苏省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对刘某涉嫌经营非法卷烟的商店进行监控,发现刘某经常从家中提取大量卷烟,送往其商店隔壁的缝纫铺进行秘密销售。该局遂予以立案。经过数日外围的查证,2003年1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持烟草管理行政执法证及检查证,对刘某的住宅、商店及其相邻的缝纫铺进行检查。在刘某母亲在场的情况下,从住宅检查出6个品种的卷烟计37条。另外,在缝纫铺也查获12条卷烟。经现场勘验,发现所有卷烟既无防伪标志,又无当地烟草公司印章,遂予以暂扣。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侵入住宅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返还所扣卷烟。法院认为,被告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原告成年家人在场的情况下,持行政执法证及烟草检查证,对原告存储大量涉嫌非法卷烟的住宅进行检查,并未构成对住宅的非法侵害。 由于被告对所暂扣的涉假卷烟正在进行技术鉴定,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卷烟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注:后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理由基本相同)
2. 分析:本案法律推理发生的过程
(1)确定案件事实:本案法律推理的线索
案件事实就是法官能够赖以进行法律推理,作为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实际上我们进行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线索就是确定一个具体案件的案件事实,因为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同时解释规范和裁剪生活事实的过程,[⑥]案件事实确定了也就意味着可资适用的规范同时也就确定了,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双方实际上是在论证两个相互对立的案件事实的存在: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没有遵循正当程序的情况下,非法入侵他的住宅;而被告强调,被告的行为是在切实掌握了证据,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入到“非法卷烟的存储地”(而不是住宅)行使行政检查权。在这两个陈述中到底什么是本案能赖以进行法律判断的案件事实呢?从这两个陈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同样一个生活事件中可以提出截然不同的具有法律效果、可用作法律推论前提的案件事实,因此要判断何者为真,一方面要紧密扣住有关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看哪一个法律规范的要件与生活事件相类似,另一方面要从生活事件中发现产生分析的事实是什么。
从这样一个方法出发,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一个主张是违法行政行为,一个主张是合法行政行为,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本案中“住宅”理解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如果把本案中的“住宅”解释为“经营场所”,那么无疑以上两条规范的要件就可以适用本案的事实;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实际上这四条规则构成了一个有关“住宅”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从法律后果的角度确定了法律责任,而两个诉讼法则将住宅检查权明确的配置给了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因此如果本案中“住宅”不能解释为“经营场所”,那么显然本案就应该适用以上四条规则所构成的“住宅保护”的规范。因此,在本案的法律推理过程中“住宅”就成为一个关键。
(2)
“住宅”还是“藏匿场所”“: 本案法律推理的关键
所谓法律意义上的“住宅”,我们会发现很难对它进行精确的定义,我们在法律上也不可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明确规定“住宅”由哪些要件构成,[⑦]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就只需要将事实与确定的要件对应就可以了。那么究竟如何做出评价与解释呢?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特殊之处也就在于原告用一个日常供居住之用的空间进行藏匿卷烟的场所,这样一个行为是否使得该空间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或者更准确的说,在法律上“住宅”和“经营场所”因为预设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这个空间不能既适用住宅保护的条款又适用违法经营场所的条款,否则就造成了规则的冲突,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对这两个法律概念在本案的裁判中做出选择。
其实正如前面所分析,我们无法定义什么是住宅,从而肯定生活中某些空间一定是住宅,比如住宅就是“供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封闭空间”吗?一个乞丐组成的家庭在天桥下搭建的简易帐篷算不算住宅呢?可见,“住宅”并不能定义,而只能描述其基本特征。那么在描述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概念都有一个最为核心的地方,同时也有相对次要和边缘的地方,而究竟什么是它的核心地方,显然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一概念的目的所决定或说由这个概念背后的立法价值所决定。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住宅”这个法律概念,最重要的价值不是肯定它的经济价值,也不是主要保护它的所有者的所有权,而是要保护其所有者的生活安宁与人格尊严,这也就是为什么要用宪法条款来进行住宅保护的根本原因。因此住宅这一概念的核心部分无疑就是“他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进入的私人生活空间”,这个他人显然也包括了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一概念的边缘性部分则包括住宅可以采取的形式,住宅的其他功能,住宅的外部特征等等。这些因素不是不重要,只是根据法律最初设定住宅这一概念的目的来看,显然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不是核心部分。因此在本案件中家中藏有非法物品并不能改变这个家仍然是法律上的“住宅”的本质功能,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进入的是他人的住宅,而不可能把它说成是“经营藏所”或“藏匿场所”。虽有藏匿行为,但这个行为并不能改变这个场所的主要功能与性质,并不能由此就漠视其他更重要的价值。
(3) “住宅”背后的价值衡量
上面对“住宅”概念的分析告诉我们两点:法律概念的含义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案件来发掘它的核心特征与含义,以此作为适用法律规范的依据,也就是说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赋予它不同的核心含义。于是第二个启发就在于,一个法律概念的核心含义是随着案件的不同而可以有所改变的,而判断标准就是法律价值。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对一个法律概念的立法价值进行解释,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住宅保护”?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违法储藏场所”都不是因为它们的物理特征,而是由于它们和一定的社会利益与社会价值联系在一起,因此作为法官,准确的发掘法律概念背后的价值并就相关价值进行排序就非常重要了。
一个完整的价值判断应该包括价值发掘与价值衡量两个步骤。法律推理首先是一个价值发掘的过程。也就是法官在推理的时候总要透过法律概念、法律条文发现其背后蕴涵的立法价值是什么。在本案中就明显体现为我们首先要透过“住宅”这一法律概念发掘出概念和规则背后的立法价值,以作为法律推理的一个起点。但更重要的是价值衡量工作。所谓价值衡量,就是对法律规范背后蕴涵的立法价值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究竟用何种规范来调整当下的某一法律关系。按照阿列克西的论说,法律判断中的价值衡量(balance)尤其体现在宪法基本权利以法原则所表现的规范结构之中,从而是一种“基本权利之间的权衡”,但往往以对规范的解释与选择来进行[⑧],这尤其出现在规范冲突的时候,表面上看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将可能有多条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不同规范背后的价值可能会发生严重冲突,这个时候选择何种法律规范,就必须在个案中运用一定的方法与标准对各种价值进行具体的排序与衡量,其结果并不意味着不被选择的价值就此失效,而仅仅意味着在当下的案件中相对于另一个价值“分量不够”。[⑨]
在本案件中,我们无法很快判断究竟是适用“住宅保护的”的条款还是适用“违法储藏”的条款,就在于无法很快从法律上判断本案这个事实上兼有藏匿功能的生活空间究竟是“住宅”还是其他,那么就需要对住宅的核心特征进行解释与发掘。但同时,正因为法律概念背后总是隐藏着立法价值与利益的,那么对“住宅”的保护也不可能是无限度的,因为总会有一些更重要的价值需要牺牲一部分生活安宁或隐私的价值,才能很好的得以维护。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价值判断充满了裁判的每一步,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严重的违法,如触犯刑法,藏匿物品仅仅是香烟,因此我们可以进行一个价值判断:由于违法香烟收缴的价值不能凌驾于尊重私人生活的自由与安宁的宪法价值之上,那么并不能因为住宅藏有香烟就认住宅的价值在本案中已不重要,不是香烟,比如是犯罪嫌疑人或是,军火等严重危险品,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另外的价值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选择不适用“住宅保护”的条款,因为这个时候虽然这个空间还有保护私生活安宁的价值,但由于它具有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核心特征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了,可见本案法律推理的关键在于确立“住宅”和“藏匿场所”的判断标准,而这一标准的关键又在于我们根据社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的价值衡量与判断。
(4)以宪法作为标准的价值衡量方法
价值衡量的方法非常多,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选择价值排序的相对客观与合理的标准,那么在本案件中这样一个标准就是宪法规范肯定的价值及各自分量。本案裁判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这是一个涉及到宪法的价值衡量过程。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肯定了住宅的重要法律价值,并且通过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配置了可以对住宅进行执法的国家权力,又从刑法的角度规定了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后果,应该说既从正面肯定了住宅的法律价值,又规定了住宅的价值也不是无限的。如果我们要进行价值衡量,无疑就应该以宪法秩序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看看案件的事实中究竟存不存在宪法规定的可以对住宅的价值进行限制与牺牲的情况。显然, 宪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而本案件中被告方主张的保护香烟市场秩序的价值并不在法律的规定中,即便被告行政主体认为原告行为有可能是犯罪行为也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侦察机关进行搜查,而不能自己执法,因为法律并没有配置相应的侦察权力给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这也启示我们,法官在进行价值衡量与选择的时候,需要以宪法秩序为基本的客观标准,而不能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出发,需要通过援用,分析宪法相关条款及落实在部门法中的条款,来理解宪法对某些价值的排序与选择,从而作为法律解释的根本出发点。以宪法为基本秩序的价值序列进行个案的衡量与选择,这一原则是统一的,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这也是本文的结论在法律推理的方法论意义上具有普适性的地方。
三、
结论:对本案法律裁判的简要评说及一点理论议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结论:本案的审理结果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入到原告的住宅进行执法,但这是与宪法及相关部门法对住宅保护的条款有所冲突的。因为本案中被告进入执法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违法物品的藏匿场所”,而是具有住家功能的私人封闭空间。法官要认定这个时候应该适用“违法物品藏匿场所”的条款就必须进行价值衡量,论证“此时已不是简单的住宅”,而价值衡量的结果是本案被告所保护的价值并不能超过宪法所规定的住宅价值,从而应该优先适用住宅保护的条款,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我们也可以把笔者对这一案件的法律推理的思路归结如下:以确定案件事实为推理的线索,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两个方面进行互相对应,在“住宅”还是“藏匿场所”这一问题上发现了价值评价的必要性,于是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具体说来就是合宪性解释)对这一生活事实中的“住宅”进行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解释和评价,最终确定案件事实,作出法律推理的结论。其实这一过程再一次说明了评价性因素在法律推理中是多么重要,而一旦大前提和小前提得以确立,法律推论的过程又是多么自然和简单(遵循形式逻辑三段论),于是,避免司法裁判沦为法官主观任性的产物,其根本方向就在于确定一批能够正当化法律评价的规则与形式,而这一问题的阐发就留待笔者对法律论证理论的深入学习和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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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一主张实在是德国当代影响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最大的评价法学的根本主张,参见[德]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6页。
[②] See Legal logic ,ed by Brai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3
[③] See Kelsen ,Introduction to the problems of legal theory, Clarendon press,pp77-78
[④]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尤其是第五章《法律解释》。
[⑤]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张国香编辑提供,特此感谢。
[⑥] “事实”在法律推理中有三种类型:一是未经裁剪的“生活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情况;二是法律事实,这主要是规范层面,也就是某一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三是案件事实,在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进行交互解释后产生的可以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具体理论可见[德]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尤其是第四章《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⑦] 用更为专业的术语说,不能被精确定义的是“类型”,而不是概念,前者是一种“或多或少”的程度性范畴,只能描述其“文义波段”,而不能精确定义,具体理论参见[德]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出版公司1998年版。
[⑧] 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See Robert Alexy, On Balancing and Subsumption: A Structural Comparison, Ratio Juris. Vol. 16 No. 4 (2003)……
从司法部02.8.30上海会议以来,到今年7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国家对法律服务业的政策和策略已逐渐明朗和定型,即从最初的“一个调整,两个加强”到明确“拓展与规范”这一主题。一个调整是指:大中城市的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退出。两个加强是指:一是加强三支队伍(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的“三个面向”(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便民)功能;二是加强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在拓展与规范中,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已经实施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在2004年6月底或回归街道、或转为律师事务所、或予以停办解散;在2006年底以前,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从诉讼领域中调整出来(退出诉讼领域)。
针对这样一个整体调整思路和要求,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拓展与规范应重在规范,以规范促进拓展。而规范又重在制度建设层面。严格行业监管、严肃违纪查处与惩戒将成为实现拓展与规范思路的有效手段和形式。因此,拓展与规范要立足于两手:一手抓监管促规范,一手抓惩戒促转型。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完善这两手的基础上,通过行政调控和市场选择来决定基层法律服务的最终命运。
基于这样的认识,拓展与规范的实施必须分层次、分步走、抓重点、讲科学。具体操作中要讲究“以管理促规范,以惩戒促转型,以市场定兴亡”的原则;坚持引导为主,强制为辅。分层次是指分为城市街道所、农村乡镇所两个不同层次。分步走是指城市街道所的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要分步实施。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齐步走、一刀切。抓重点是指要抓住调整与规范中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转岗、分流这一主要矛盾,争取避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讲科学是指要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按规律办事。不能靠拍脑袋、想当然办事、决策。
当然,在调整与规范中,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来规范问题”。由于我们所接受的一切信息均来自于部领导讲话和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并未看到正式的操作文件,也就是说规章和规范缺位。那么,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立法法》的原则要求,在上位法缺位情况下,市及其以下的管理机构无权制定和出台限制规范和强制规范,尤其在涉及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由于在广泛意义上,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退出诉讼领域,属于基层法律服务者被剥夺法律服务权利范畴。那么由谁来规范,规范的主体应当是谁,应当有个明确定位。在这一前提不明确的前提下,作为具体操作部门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无所适从。
二、在调整与规范中,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与惩戒要解决和明确的几个基本问题
在调整与规范中,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与惩戒要解决和明确三个基本问题:(1)依何查处与惩戒?解决法律法规依据定位问题;(2)查处什么?解决查处与惩戒的行为定位;(3)怎样查处与惩戒?解决程序和可操作性问题。
(一)关于依据定位问题。目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与惩戒遵循的是司法部《59号令》、《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但这其中有很多问题。虽然上述的令和管理试行办法,都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却缺乏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反义务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规定和手段形同虚设,导致实践中管理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缺少有力处置方法和手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畸轻,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分别对执业机构的11种行为和从业人员的19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但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仅仅限于“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而实践证明,使用警告手段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无法达到惩诫目的。虽然《59令》在第46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的内容,但注销并不能解决一切。执业机构注销后,一是减少了当地的法律服务资源,削弱了为基层服务的力量,二是原有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仍将择所而居,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我市去年撤消的溧水县濑州所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总体上减少的一个甚至几个所,并未从根本上改善法律服务主体的现状,因为归根结底还是原有的那些人在执业,除个别依照《59令》第45条规定处罚的所主任(《59令》第4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2、已经设定的具有威慑力性质条款不能使用。首先是司法部《59令》第42条、《60号令》第55条中设定的处罚手段:“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涉及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最切身利益,是最具威慑力性质的条款,可惜,由于缺乏本条款中所说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前置条件,导致此条款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从立法上看,它只是一个具有超前意识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却毫无价值。其次是《60号令》中第58条设定的处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若此规定能够不折不扣执行,一部分被开除者将被逐出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因为,《60号令》第14条规定,“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但问题恰恰在于,《60号令》第58条中所设定的“开除”一项严厉条款,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已归于无效!因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除合伙人外,其他人员皆属聘用,解除合同(解聘)是常规手段,谁会去使用得罪人的“开除”手段?更何况,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应当使用开除手段而规避不用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我们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我们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了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这一点而显得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不能轻举妄动而显得无所适从。例如,一名为“华盾经济调研事务所”的机构,以公民名义承揽案件。承揽案件后,不但变相收取委托人的各种费用,而且聘用已注册的法律服务人员作为案件具体承办人,出庭诉讼。具体承办人因不力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被委托人投诉。这一现象很值得引起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实,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个别社会无业人员和所谓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打着法律服务的旗号,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形象,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法律服务业务的开展,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我市高淳的一个名为“健康法律服务所”的非法法律服务机构,长期以来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执业,我们眼睁睁地看着没有办法。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提请各相关部门注意,并向省厅报送了有关信息,但却如石沉大海、泥牛入海,没有引起任何反应。
(二)关于违纪行为定位问题。从总体上说,查处与惩戒的内容取决于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资质与行为两方面。由于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分为所、个人两类,因此针对不同主体承担的职能不同,要求查处与惩戒的内容应各有侧重。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侧重于机构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应该说覆盖了基层法律服务主体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对出问题的各方面都应该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对基层法律服务者个人的查处与惩戒应侧重于其资质与行为两方面。对不具备资质的假冒基层法律服务者,要规定明确的查处与惩戒机关和手段。而对基层法律服务者,要对其从受案、签约、登记、收费、开票、履职、质量、信用等各环节的差错与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与惩戒。
(三)关于程序定位问题。司法部曾经制定和出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省厅也曾在2002年11月26日了《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省厅的《处罚程序规则》本身对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五种行政处罚的简易、一般程序作了详尽规定。但问题是:这一《处罚程序规则》是否能够涵盖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违纪查处与惩戒行为?惩戒行为本身是否就等于行政处罚?如果不等于,那么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违纪查处与惩戒应遵循什么程序?
除此以外,谁来查处与惩戒?主体的定位、查处与惩戒的管辖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对于不同的行政层级来说,他们承担的职责各不相同。对于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与惩戒这一具体职责来说,是否应由不同的行政层级共同承担、分级管辖,或是只规定由某一层级进行管辖和处理,或是规定只能由协会进行查处与惩戒,这里涉及到层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与协会之间的职责划分等问题,总体上还没形成统一认识。笔者本人不同意将查处与惩戒职责完全交由协会行使的看法。因为,虽然随着政府职能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原本承载的一些事务性职能越来越多地进行了剥离,逐渐转移到行业协会身上。但行政机关仍然担负着政策研究、市场引导、行业监管等职能。仅就行业监管职能来说,如果将违纪查处与惩戒职能完全交由协会行使,则监管的结果将落空。但相反意见则认为,确定由协会履行查处与惩戒,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行业自律,反映市场和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自然需求。因为从行业生存的角度看,自律是解决行业生存和市场需求的最有效途径。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最终必须有一个解决方案。
三、当务之急应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做好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对调整与规范工作有一个准确定位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出针对脱钩改制后合伙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管理规则。制定和出台具体的违纪查处与惩戒办法或规定。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准确定位,城市与农村主体的差别和走向;二是提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资格及准入条件;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四是确定监管工作的原则和方法;五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六是明确违纪查处与惩戒程序;七是规定未尽事宜等的附则。辅之以下措施:
(一)加快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一是根据强化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议司法部修改第59号令、60号令。该办法是在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以前制定的,有很多内容与形势的发展相违背,很难操作。二是按照进一步调整、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需求,建议司法部废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该细则系1991年制定,与目前的形势发展既矛盾又背离,严重阻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教学内容:新人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教科书第17~19页内容,及相关试题。
设计理念:
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让他们在已有的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对数学的再创造,切实体验数学与生活的联系,让学生经历数学知识发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同时注重数学思想方法的渗透,通过猜想、验证、类比、归纳,提升学生的理性思维,提高学生应用数学思想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是在学生经过的四则运算学习,对四则运算已有较多认识的基础上,结合一些实例,学习加法的运算律。这是学习加法交换律的基础。教材安排这两个运算律都是从学生熟悉的实际问题的解答引入,让学生通过观察、比较和分析,找到实际问题不同解法之间的共同特点,初步感受运算规律。然后让学生根据对运算律的初步感知举出更多的例子,进一步分析、比较,发现规律,并先后用符号和字母表示出发现的规律,抽象、概括出运算律。教材有意识地让学生运用已有经验,经理运算律的发现过程,让学生在合作与交流中对运算律的认识由感性逐步发展到理性,合理地构建知识。
教学目标:
(1)通过尝试解决实际问题,观察、比较,发现并概括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
(2)初步学习用加法运算定律进行简便计算,并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3)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概括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教学重点:(1)能通过观察和分析概括出加法交换律和加法结合律的概念。(2)尝试用字母表示加法交换律和加法结合律。
教学难点:理解加法交换律和加法结合律的概念,培养学生的观察、概括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1.创设情境
(1)谈话引入。在咱们班里,哪些同学会骑车?你最远骑到什么地方?
骑车是一项有益健康的运动,但是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能骑自行车哦,骑车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这不,这里有一位李叔叔正在骑车旅行呢!
(课件展示例1主题图及信息)
(2)获得信息。
问:从中你可以得到哪些信息?
(同桌交流,然后全班汇报。)
(3)解决问题。
问:能列式计算解决这个问题吗?
(学生自己列式并口答。)
【设计理念】一开始上课,我先问学生是否会骑自行车?告知学生骑车是一项有益健康的运动,同时也告知学生骑车也要注意交通安全等问题。再根据得到的信息自由提问并解答,让他们体会到数学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和问题意识。
2.探索规律
2.1加法交换律
(1)李叔叔今天一共骑了多少千米?谁会解决?
(2)生列式计算:(两种)
(3)观察等式,发现特点:
仔细看,等号左右两边什么相同 ?
生:都是加法算式,而且两个加数相同,得数都相等。
师:不同呢 ? (两个加数的位置不同。)
位置怎样了 ? (交换 )
(4)举例验证,并表示规律
师:你能再举出几个这样的例子吗 ? (指名说)
对学互说。
出示学生举的例子:_______、_______、_______、
师:仔细观察,这些等式有共同的规律,你发现了吗 ? (学生汇报)
师生小结: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
(5)用其他形式表示
我们用语言把加法中的这个规律表达了出来,我们还可以用一些更为简洁的方式来表达,比如用汉字、图形、字母等写成等式,也能表示这样的规律,你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来表达吗 ? 把它写出来。
指名汇报
(6)教师小结
刚才的运算定律你能给它取个名字吗 ?(加法交换律)
教师强调:在数学上,我们通常用字母 a 和 b 来表示两个加数,加法交换律可以写成: a+b=b+a 。
师:加法交换律是我们的老朋友了,想一想,什么时候曾经用过它 ? (验算加法时,交换两个加数的位置。)
【设计理念】本环节的设计,层层递进,教师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规律,并学会用字母表示,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2.2探究加法结合律
师: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那么三个数、四个数甚至更多的数相加,任意交换加数的位置,改变他们的运算顺序,和会不会变呢 ?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研究这个问题。
2.2.1解决问题二:
多媒体展示:李叔叔三天骑车的路程统计?
(1)学生列式,汇报两种方法。
师:两道算式都能求出三天所行路程,会计算吗 ?
要求:一、二两组算第一题,三、四两组算第二题。
(2)汇报:两道算式都等于( )千米,得数相同!
【设计理念】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探索,在探究中获得新知。
2.2.2比较异同,连成等式
两道算式完全一样吗 ? 有什么不同 ?
2.2.3感知实例,积累认识
出示: (13+45)+25 , 13+(45+25))
(1)猜一猜,它们的得数可能会怎样 ?
(2)对学,一人算一道,看看结果怎样 ?
(3)汇报:
(4)观察下面的两组算式, 里用什么符号连接?
155+(145+207)(155+145)+207
69+172)+2869+(172+28)
师:仔细观察,大胆猜测,它们的结果又会怎样 ?观察上面这些算式,你们有什么新的发现吗?什么变了?什么不变?
你们是不是发现什么规律了 ? 能说说吗 ?
师引导:这三组等式,运算顺序变了,相加的三个数不变 ,和不变。
2.2.4举例验证
你能不能再举些例子来验证 ? 同桌互相验证,全班汇报。
这样的例子能举完吗?
2.2.5归纳加法结合律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数相加,可以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和第三个数相加;也可以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和第一个数相加,它们的和不变。
师:这个规律又是我们今天要认识的另一个运算律――加法结合律。 加法结合律也可以用字母来表示,现在需要几个字母?
你能用字母把加法结合律表示出来吗?
( 板书: (a+b)+c=a+(b+c))
【设计理念】教师引导学生通过观察,举例验证,归纳等活动,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渗透了数学思想。
2.2.6巩固应用:填数
你能在里填上合适的数吗?说说你是依据什么填的。
(1)6 + 35 = 35 +
(2)a + 204 = + a
(3)(45 +36)+ 64 = 45 +( + )
2.2.7渗透简算意识
(1)计算比赛:一二两组算左边,三四两组算右边,不写过程,直接写得数,半分钟,看哪组速度最快!快的组说说计算快的原因。
56+72+2856+(72+28)
自己选择,想算哪道就算哪道!
出示:75+(48+25)(75+25)+48
等于多少?你算的是哪道?为什么都选这道?
(2)试一试,你能用简便方法计算吗?
24+42+76+58
【设计理念】计算比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自选算式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
3.巩固练习,理解运用
运用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填数。
4.回顾总结,举例拓展
(1)本节课你有什么收获?学生自由说。
【设计理念】通过总结,可以理顺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使教学环节更完整、学生思路更清晰。
(2)拓展练习
巧算:1+2+3+4+5+6+7+..........99
【设计理念】这一环节练习的设计,既是对新知识的一个巩固,又是一个延伸,同时也激发了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
5.作业布置
教材练习六第1题的加法试题。
6.板书设计
加法运算定律
加法交换律: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
a + b = b + a
案例1:苏教版二年级(上册)“确定位置”课中小结。
师:这堂课我们学的本领可真多,想一想,你学会了什么?
生:我学会先确定第几排,再确定第几个。
生:我学会用第几排第几个、第几组第几个、第几层第几本说位置。
师:你觉得这些方法有什么共同的地方?
生:都有两个“第几”。
小结:很好,几就是……(生:数)用两个数(前一个表示第几排或第几组,后一个表示第几个)可以帮助我们清楚地描述出这些物体的位置。
案例1中的小结只是一句话,但高度概括了这节课的知识重点,显示了教师对数学知识前后联系的准确把握。课中的小结很好地处理了生活中与数学中说位置方法上的区别,使学生理解到用数确定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沟通了与平面直角坐标系的联系,为再学习“确定位置”埋下了伏笔,体现了课堂小结“准”、“简”的特性。
2.留有余地的小结
案例2:苏教版三年级(上册)“认识长方形和正方形”课尾小结。
师:(课件展示)同学们,我们在方格纸上画好了一个长方形和一个正方形,想一想,画的这个长方形怎样能变成一个正方形呢?画的这个正方形又怎样能变成一个长方形呢?(生在屏幕上演示变化过程,课件同步变化)
师:在变化的过程中,对今天所学习的长方形和正方形,你有哪些收获?
根据学生的回答总结:长方形和正方形有四条边和四个角,而且四个角都是直角,不过长方形对边相等,正方形每条边都相等。正是因为它们之间有相同也有区别,所以长方形可以变成正方形,正方形也可以变成长方形。将来,我们还会更准确地认识长方形和正方形之间的同和异,进一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有些知识的编排循序渐进、螺旋上升,教师的总结尤其要把握好“度”,要符合本节课的教学目标。“认识长方形和正方形”的教学目标是初步认识长方形和正方形的特征,通过比较相同,初步体会它们之间的联系。案例2中的总结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阶段性目标,并在长方形和正方形互相变化的过程中感受它们的不同,为今后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留下余地,有利于拓展认知结构,使知识系统化,体现了课堂小结“拓”的特性。
3.沟通联系的小结
案例3:苏教版六年级(下册)“解决问题的策略整理与复习”全课小结。
师:看看,板书的形状像什么?
生:像一把钥匙。
师根据板书总结:是的,一般我们解决问题的四个步骤是读、想、解、查。常用策略是分析法(从条件想起)和综合法(从问题想起)。具体策略是画图、列表、倒推、列举、猜想与尝试、转化等。在运用策略的过程中要学会合理选择,综合运用,并且要大胆尝试、进行必要的策略调整。希望同学们灵活运用这些解题策略,它将成为打开数学知识宝库的一把万能钥匙。
案例3中,教师通过图表式板书,先将解决问题的一般步骤、两个常用策略和教材上安排教学的6个具体策略整理成钥匙的形状。再通过练习引导学生综合应用这些策略解决问题,从中感受数学思想,感受策略的价值。最后总结时,沟通策略之间的联系,鼓励学生要敢于试,善于调,合理用,争取早日获得这把金钥匙,体现了课堂小结“综”、“联”的特性。
4.层层递进的小结
案例4:苏教版四年级(上册)“运算律”几处小结。
小结一:教学“加法交换律”小结
板书:a+b=b+a。
提问:观察等式的左右两边,什么变了?什么不变?
小结:两个加数不变,和不变,只是两个加数交换了位置。所以,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它们的和不变。这是今天学习的一条加法运算律。下面,我们继续用观察、发现、验证的方法学习加法中的另一条运算律。
小结二:教学“加法结合律”小结
板书:(a+b)+c=a+(b+c)。
提问:观察等式的左右两边,什么变了?什么不变?
小结:三个加数不变,加数的位置不变,和不变,只是改变了其中两个加数的运算顺序。所以,三个数相加,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三个数相加;或者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一个数相加,它们的和不变。
小结三:比较“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的小结
师:比较这两条运算律,它们有什么相同?又有什么不同?
小结:在这两条运算律中,加数不变,和不变。第一条运算律中变化的是加数的位置,所以我们称它……(加法交换律),第二条运算律中变化的是运算顺序,所以我们称它……(加法结合律),这是加法中两条很重要的运算律。
小结四:“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练习小结
想想做做4:38+76+24,38+(76+24)。
小结:这两题的和相等,第二题应用的是加法结合律,因为76+24的和是100,所以应用加法结合律能使计算简便。因此当三个数相加时,同学们要注意观察数据的特点,灵活应用好加法运算律。
小结五:“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课尾小结
师: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同学们不仅获得了知识,还学到了研究数学问题的一般方法:观察发现——举例验证——得出结论,这是一种归纳的方法,课后同学们可以用这种方法去研究减法、乘法或除法中的有趣问题。
层层递进的小结,能帮助学生弄清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加深理解和记忆。案例4中小结四的三句话,从应用加法结合律,和相等——能使计算简便——要观察数据的特点,活用加法运算律,三层意思,逐层推进,引导学生学会简算。当然,小结与小结之间也应层层递进,帮助学生从知识与方法两个维度进行系统认知。案例4中的5个小结,从概括加法交换律,点明方法到概括加法结合律,再到比较两条加法运算律的异同,然后到活用加法运算律,最后总结研究数学问题的方法,引导学生系统地学习了加法运算律。
5.回味无穷的小结
案例5:苏教版三年级(上册)“认识分数”课尾小结。
播放“多美滋”奶粉广告:东东把一个蛋糕平均分成4份,一看一共有8个小朋友,于是就从侧面又切了一刀。刚解决这个问题,又来了第9个小男孩,东东就把自己的那一块蛋糕平分给另一个小男孩。
师:这则广告让你能联想到几分之一?
生1:第一个画面把蛋糕平均分成4份,我想到了。
生2:第二个画面把一个蛋糕平均分成8份,我能想到。
生3:从第三个画面中,东东把自己的一块蛋糕又平分给了第9个小朋友,让我想到了。
师小结:同学们初步认识了分数,生活中也处处有分数,知识是我们一生的财富。那,你们喜欢东东吗?
生(大声地):喜欢!
师:虽然他分出了自己手中蛋糕的,但他收获了什么?
生4:我觉得他收获了朋友之间真挚的友谊。
生5:有的时候,我们可能只分出了自己的一小部分,但收获了一个新的朋友……
师小结:是啊,好朋友是我们不可多得的财富。
[关键词]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字母表示法;思考过程
[中图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7)05-0022-01
教师在进行“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的教学时,应从学生的知识储备入手,采取小组合作、游戏比拼和自主探究等方式,组织学生对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进行探究,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一、唤起知识储备:摸底
课始,教师可通过多媒体展示口算}目,以小组比赛的形式检测学生的计算功底,如:
师:在学习新课之前,我们先进行一次100以内的加法口算比赛,回答得又快又对的同学不仅可以当选计算明星,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品。
(多媒体显示:98+0=( ),42+9=( ),8+39=( ),39+8=( ),26+18=( ),29+37=( ),37+29=( ))
师:大家发现什么规律了吗?
生:有些算式的结果是一样的,比如8+39和39+8。
[评析:教师在教学之初唤醒学生的知识储备,有助于集中他们的注意力,提高教学效率。同时,教师采取抢答和有奖竞答的方式进行教学,提高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合作学习:加法交换律的探索
师:刚刚发现的规律是普遍存在的吗?
(学生七嘴八舌,观点不尽相同)
师:由于大家的观点不同,现在我把全班同学分成甲乙两队,甲队回答屏幕左边的题目,乙队回答屏幕右边的题目,回答形式是两队轮流作答,正确率较高且用时最短的队伍获胜。题目如下:
28+17=( ) 17+28=( )
36+29=( ) 29+36=( )
44+8=( ) 8+44=( )
(在抢答第三行算式时,甲队提出了意见)
生1:老师,这样不公平!他们做的题目都是我们已经做过的。
生2:是的,都是加法运算,而且两个加数一样,计算结果自然也是一样的。
师:后面两行算式也有这样的规律吗?
生3:有。
师:左右两边算式的结果相同,但是形式有什么区别呢?(引出加法交换律的概念)
生4:两个加数互相调换了位置。
师:这样的话,我们可不可以用字母A和B分别表示两个加数呢?A+B和B+A有什么关系?
生5:A+B=B+A。
[评析:对加法交换律的探索,锻炼了学生的观察、分析和总结能力,学生对于自主得出的计算规律记忆比较深刻,运用起来会更为得心应手。]
三、辨析感悟:加法结合律的研究
师:现实生活中不仅有两个数相加,还有三个、四个、五个等。三个数相加也会有这样的规律吗?例如,操场上有28个男生和17个女生在跳绳,有23个女生在踢毽子,跳绳和踢毽子的一共有多少个学生?
生1:先算出跳绳的人数,再计算总人数,得到28+17+23=45+23=68(个)。
生2:也可先算出女生的人数,再计算总人数。17+23+28=40+28=68(个)。
师:大家觉得哪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呢?
生3:第二种,因为17加上23,正好可以凑成40。
师:分析得很正确,凑整可以方便我们进行计算。可以给这个算式添上括号:(28+17)+23=28+(17+23)。如果把这三个加数分别用A、B、C来表示,可以得出怎样的字母算式呢?
生4:(A+B)+C=A+(B+C)。
[评析: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活动也五花八门。教师从跳绳和踢毽子等活动入手,无形中拉近了数学知识与学生生活实际的距离。]
四、拓展提高:巩固计算
在学习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之后,教师应该给学生布置巩固练习,以提高他们的计算能力。教师可从以下两种题型入手:
1.连一连。
88+12 77+(23+26)
45+(26+19) 12+88
(77+23)+26 (45+26)+19
2.填一填。
28+( )=93+( ) a+( )=b+( )
122+34+( )=( )+122+29
在学生能熟练计算后,教师再对课程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