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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等基本概念之后首先分析现行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的弊端,然后通过与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模式比较,提出目前适应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的海关监管模式选择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加工贸易 海关监管 河南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工贸易在我国蓬勃发展,河南也积极参与其中。郑州海关作为河南省加工贸易监管的国家机关之一,承担着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和保税区等集中封闭式两大管理模式。前一种模式是至今为止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模式。后一种模式尚在摸索中。由于加工贸易的发展日新月异,加工贸易主体结构和产品结构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的风险和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面临严峻挑战。
2.基本概念
2.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海关基本职能中的第一项。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及相关进出境行为,实施的专门监督管理。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保证海关监管的有关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维护国家和利益。
2.2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的定义,广义而言,是外国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加工贸易同国际投资及国际贸易紧密相联,体现了商品和资本交换的国际化。狭义而言,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了对以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进口的办法。 [1]
2.3加工贸易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指海关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保税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海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3.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现状
3.1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
合同手册台帐担保式就是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合同是企业从事贸易和生产经营的凭据,手册是海关以合同为单元核发的监管凭证。郑州海关依据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进出口合同,核发“登记手册”,在手册上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单耗等进行备案,企业必须凭手册并依据备案规格申报进出口;加工贸易的料件进口税收环节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制度,即每个手册都在银行备有台账,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其资信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加工产品实行分类管理,进而对于不同级别的企业加工不同种类的产品,对其保证金台账上的保证金实行空转、半实转、实转等担保制。海关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依据备案单耗,将进出口数量核算平衡后,手册才能核销。如果手册到期未核销,台账自动锁住,企业将无法申领新手册。这种监管模式实际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三家共同监管,手册不仅是企业对海关“税收负债”的法律依据,也是企业保税进出口的通关凭据。鉴于河南省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存在,这种非物理围网的加工企业海关监管模式仍然是目前河南加工贸易海关的主要监管模式。
3.2联网监管
郑州海关自2004年以来着力推广联网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针对资信良较好,投资规模和进出口数额较大,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加工贸易企业。郑州海关以海关总署开发的H883/H2000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系统作为内网环境,以河南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作为外网环境,从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系统(如ERP)提取监管所必需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以此对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该模式下,海关以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产能力等为依据,取代纸制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数据自动写入电子账册,加工成品出口后,自动核扣核销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入电子帐册的料件全额保税。随着河南加工贸易不断的转型升级、加工企业的不断壮大,物理围网下的加工贸易监管正日益呈上升趋势。
4.现有监管模式的弊端
4.1 非物理围网的加工企业监管难度大
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数量不多、生产规模不大,以合同为单元对企业进行管理难度并不大,但是随着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加、加工产品种类的增加,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助长了一些不法企业的走私行为。
4.2物理围网下的联网监管局限性突出
随着联网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电子数据将取代纸质单证,成为证明企业加工贸易行为海关留存的唯一证据。海关对加工贸易料件核销、征税、收缴等监管行为完全依据这些电子数据,而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尚未根本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电子数据法律效率问题亟待解决。另外,归并数据的建立、单耗模型的建立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电子账册的核销,而物理围网下的电子监控又造成了对货物实际监管的弱化,造成了监管的断层。
4.3 缺乏贯穿加工贸易全过程的监管手段
无论是物理围网还是非物理围网,海关对于加工贸易的管理都是遵循先审批、再通关,最后核销的监管模式,而这三个环节分散在海关的不同管理部门,中间缺乏紧密的管理链接。货物通关后到核销期间,企业有极大的自主运营或非法操作的时空,海关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过程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11保税区概述
作为目前我国开放度最大的经济区域,我国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有较大的自由度。我国保税区具有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及出口加工等主要功能,在不断的发展中,其还具有了商品展示的辅功能。我国保税区由海关进行监管,区域内实施一些特殊政策,境外货物在保税区可实现自由进出,不存在征收及代收关税的问题,保税区货物不接受通常模式下的海关监管,相关进出口及许可证手续无须办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保税区的货物进入国内非保税区视为进口货物对待,而国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进入保税区域等同出口,保税区内的货物可实现自由的流通、加工与交易。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沿海开放城市设定了保税区,开放区较高的经济水平为保税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例如,在大连开放区设置的大连保税区,借助东北工业基地及渤海湾的发展,很快发展成为重要的物流集散地。以浦东开发区及长江口岸为依托建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现代国际贸易、制造业及物流发展的关键集聚区。
由于保税区在地理位置及政策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随着发展过程中先进管理体制的作用,我国保税区的辐射范围不断地扩展,有效地推动了腹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国外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的引入,为保税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生产资源,腹地经济与全球经济的挂钩,通过保税区贸易、物流及服务等功能的发挥,有效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12保税区物流业务模式
第一,保税区国内出口商品集合与配送的物流运作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保税区的商品及服务设置满足了国际市场的生产及销售需求,出口退税及结汇等贸易政策方便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在保税区较低成本的物流及相关服务设施下,企业分销环节的物流成本降低,企业承担的市场风险也低于正常交易模式。由于商品调换、理赔及补货的时间缩短,出口企业承担的损失也相应地降低。
第二,保税区吸引国外进口商品并实现分销的物流运作模式。部分企业为保证企业的现金流,达到缓征进口关税的目的,会采取这种物流运作模式,此类模式的优势在于及时地保证了现货交易,企业在利用保税区的服务设施及物流的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分销环节企业的物流成本,相关进口报关手续可依照客户要求及时办理,整个过程不会出现交货延误的现象。相关售后服务更加完善。
第三,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外原材料进口及制成品出口模式。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进出动的过程中,会发生相应的物流活动,现代物流业的运作模式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利用保税区集结国外原材料,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生产产品,最后以出口的方式实现货物的分销,这种模式下物流操作量得以有效的提升。
第四,以转口贸易为主的物流运作模式。此类物流运作通过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转口过境商品的存储、联运、城市物流分拨及信息服务。通常情况下,境外货物经过保税区转口后,其价格会大幅度上升。现代转口贸易的实现必须有完善的物流业作为支撑,所以保税区均积极地发展物流服务。
2保税区海关监管方式研究
21保税区海关监管体系
我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因监管对象的不同而分为保税物流监管及保税加工监管两大体系,依据体系的不同,海关监管设定了不同的管理程序及方法。目前,我国保税区采取封闭管理的方式,进入与运出保税区的货物均免征消费税、关税及增值税。涉及许可证管理问题的货物可免领许可证。保税区内企业的相关设备、材料及加工设施免征关税,也无须设置银行保证金台账,区域内的企业可采取意愿结售汇的方式保留现汇账户。目前,我国保税区普遍采用风险管理的监管模式,借助企业管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保证了保税区信息化、规范化、便捷化及系统化的发展。随着系统操作人性化的不断发展,实现了区域成本效益的最优设置。在具体的海关监管过程中,为了加强对保税区企业的管理,建立了以企业为主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了实物及单证放行的分离,通道放行具有严格的流程规范,有效地减少了人为因素对通道造成的影响。为保证车辆通关效率,不断地进行进出区通过手续办理作业的工作简化环节。监管体系中还配置了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简单的加工、报关、查询及信息管理功能,优化了企业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管理的成本,保证了较高的通关效率。
22目前保税区海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工作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给海关管理部門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为主管部门的海关与其他管理部门间无法达到有效的统一协调,由于对政策认识及执行方面存在冲突,造成保税区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就境内关外政策而言,海关监管部门受法律保护可执行此政策,但国检、税务及金融部门则无法实现境内关外管理。
第二,信息化水平较低。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及技术水平的影响,我国保税区在信息化建设中普遍缺少可以统筹全国的信息化平台。不同的保税区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保税区以管理手册的方式代替信息化管理,造成海关工作效率的低下,在现代企业业务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保税区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现代加工企业零库存理念的提出,保税区物流业快速发展,这对海关的监管模式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海关逐单申报的制度,无法适应信息化的发展需求,不利于物流企业运作效率的提升。
第三,较高的企业隐性成本。海关监管成本管理过分强调系统安装费用及监管车运输费用,忽视了企业的人力成本等隐性成本,随着IC监管的不断发展,利用电子平台申报的方式下,报关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都增加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加。
23保税区海关监管的优化措施
第一,注重监管方式的创新。现代加工贸易转型及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造成保税区监管的层级问题不断地凸显,应通过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条例》的方式,制定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范,在完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应对政策叠加及功能整合下保税区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并完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综合保税区监管区域。考虑建设进出口服务贸易统计定期报送制度,优化保税区贸易统计服务及数据,保障服务外包企业个性化服务的不断优化设计。
第二,进行保税监管作业改革。为强化保税区海关监管,应进行海关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的全面化改革,树立企业诚信管理及高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实现监管审批向备案式的重大转变,利用现代电子底账进行保税区管理,逐步实现当下的合同管理向企业管理的转变,完善事后风险核查的管理方式,使得贸易加工监管部门在海关监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将内外勤分离作业模式引入风险管理的机制,实现稽查、缉私、企管、审单及价格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实现保税区海关监管的有效监管及高效运作。
第三,注重信息化建设。保税区企业与海关联网,建设二者连接的信息一体化公共平台,是促进海关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应通过电子联网的方式,实现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物流监管、企业管理等业务的一体化运作,通过网上报关,网上备案等管理模式,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提高通关效率。应结合国际市场变化进行保税区管理系统的升级优化。
目前我国海关面对业务量激增与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在实践中必须加强风险管理。运用复杂网络相关理论与方法对海关物流监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从预防和应对两方面得出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管理策略,为我国海关开展物流风险管理作有益探索。
关键词:
海关物流监控;复杂网络;风险管理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关面临着业务量激增与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使得海关在管理实践中必须贯彻风险管理理念,使用风险管理方法。复杂网络的理论和方法因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可以为海关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探索使用该方法对于研究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的产生机理、探索预防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实施应对策略及完善现代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都有所裨益。
二、基于复杂网络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识别与控制
(一)理论基础
物流监控是对海关监管的货物、运输工具、海关监管场所等通过有效的信息监控和实体监控手段,对进出境环节运转过程中的装卸、移位、仓储、集港、转关交付等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复杂网络研究理论建立在将一些真实的网络系统抽象成一些节点和线条形成的网状结构的基础上,节点和线条分别代表研究对象个体和个体之间的联系。这些网状结构可以描述很多真实的网络系统,如社会关系网络、因特网、交通运输网等。节点的度(节点连接的边的总数目)等统计性质、复杂网络的无标度、小世界等特性也表明了不同的网络内部结构和系统功能。海关的物流监控部门和监控的企业之间,因为业务联系也形成了复杂网络的关系。海关面临有效把关、截获风险及物流顺畅、通关便捷两方面要求,在工作中引入了越来越多的风险管理方法,复杂网络方法在海关物流监控风险管理系统中也能得到良好的应用。
(二)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复杂网络特性研究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货物不断增加,新型风险不断出现,使海关物流监控网络向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网状结构发展,越来越具有复杂网络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海关物流监控组织结构的网络性。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企业之间、海关与企业之间有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形成了具有交互关系的网状拓扑结构。这种结构上的网络性为复杂网络理论方法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研究中的应用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撑条件,也包括了节点的风险因素之间的关联以及各节点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演化过程。二是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复杂性。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动态变化是导致复杂性的主要原因。首先,从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内部看,整个系统时变的发展(如新货物进入某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或萎缩(如企业由于运输方式变化脱离某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等是动态变化过程,而且组成该系统的每个基本要素,如系统中某个企业在货物、技术等方面也会产生动态性变化行为,更进一步刺激了系统整体的动态变化;其次,从海关物流监控的外部环境来看,国际贸易需求的变化、政策法律的完善等环境变化都会对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本身造成巨大影响,从外部对系统的动态变化起到助推作用。三是海关物流监控的系统性。虽然海关物流监控的每个企业基本都是独立的决策主体,具有自身的运作管理模式和利益需求,但同时每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又离不开与其他企业在实物、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交互和利益上的博弈,使得海关物流监控成为一个具有自组织、自适应、协作演化等特点的网络系统。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传统的分析方法已不能较好地对当前规模日益扩大、运行机制日益复杂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进行研究,而海关物流监控网络在构造方面具有复杂网络特点,可以用复杂网络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
(三)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的产生机理
物流风险的出现对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提出了稳定性和适应性的要求。为应对风险,首先要分析风险产生机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效率的影响
海关物流监控系统效率的影响体现在先进风险管理理念的应用节省了海关的监管成本(如减少了物流监控关员配置),但同时也使得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因为太过于注重通关效率和减少成本而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变得过于脆弱。一旦风险确实发生,物流监控关员人手过少,往往会给海关物流监控系统造成影响和损失。应对这样的问题,可以在分析物流监控系统的脆弱环节之后设计弹性灵活的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必要时可以调剂人员并保有适当的人员冗余(富裕配置)。另外,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的高通关效率也使得整个网络的一体化更加明显,即网络中任何节点的风险都能够快速地在整个网络中传播和累积。
2.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无标度特性的影响
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是无标度复杂网络,具有明显的结构非均匀性,即绝大多数的节点度相对较小,而有少量的节点度相对很大。其具有两个重要的生长特性:一是增长特性,即海关物流监控网络规模是动态扩大的,即总会有新的货物加入;二是优先连接特性,即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新加入的货物更倾向于与那些在网络中地位重要的节点,即度较大的企业相连接,达成合作关系。无标度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非均匀性也使得网络在面对特定的突发事件时具有高度的脆弱性:某些度较大的节点产生风险时,其他与之合作的节点或具备类似条件的节点也有可能产生类似风险。而与无标度特性相伴的小世界特性又使得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在整个网络中传播的速度非常快。
3.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相继风险
借鉴相继故障的概念,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相继风险指的是在该网络中,一个或少数几个节点的风险通过节点之间的业务连接关系引起其他节点的风险。风险的产生因素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宏观政治经济环境因素,如市场价格、贸易壁垒、国家税收和贸易管制政策以及经济形势等会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诱发走私违法行为;二是企业自身因素,如企业领导者的个人品质、内部管理控制体制、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决定着企业在面对走私违法利益诱惑时的行为选择。一旦网络中一个企业在面对违法利益诱惑时作出不当的行为选择,那么与之相连接的或具备相同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企业也有可能会做出违反海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导致海关物流监控网络整体产生风险。这个过程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不断进行,从而导致了风险的扩散,引发相继风险故障。这就是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会因为局部的小风险而产生大面积风险故障,甚至造成整个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断的机理。
三、基于复杂网络视角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管理策略
从复杂网络的视角出发,海关物流监控网络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在风险发生前预防,其次在风险发生后进行应对。
(一)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的预防策略
1.增加海关物流监控系统“冗余”
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脆弱性使得网络容易发生中断。最有效的预防方法是在海关物流监控系统中保持超过需求均值的一定“冗余”,来临时满足对海关物流监控风险的紧急需求能力,适当地给海关监管部门预备一些人力物力资源,应对突发事件而导致的需求变动,以维持海关物流监控的正常进行。这种“冗余”可以通过人员调剂、查验外包、协查武警协助等方式实现,可使急剧上升的物流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使海关有时间做出恢复计划和采取行动。但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涉及运营成本,使用时应把握好度。
2.降低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非均匀性
无标度特性带来了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非均匀性。该网络中存在一些度很大的节点企业,这些企业一旦因遇风险而中断,就会对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产生巨大影响,成为海关物流监控网络脆弱性的重要来源。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可考虑降低网络的无标度性,即通过政策引导,使一些小规模的企业加入到网络中来,这些小企业的度比较小,它们的风险概率也会相应降低,这样整个网络的度分布趋于均匀,节点中断对整个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则会较小。
3.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免疫”策略
为避免海关物流监控网络受到风险攻击而导致中断,需要选择合适的“免疫”策略。“免疫”是指海关针对被选取企业采取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规范作业能力,包括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行业规范等方法。可以通过构建双重随机免疫网络来保护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正常运行,再通过目标免疫来有选择地加固特别重要的节点企业。(1)双随机“免疫”。双随机免疫是指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对已经受到随机免疫的部分节点再随机选取部分节点施加二次免疫的策略。首先随机选取一部分企业进行第一次免疫,然后再从每个已被第一次免疫的企业中随机选取一个跟这个企业有连接(如直接合作关系)的邻居企业进行免疫。通过双重随机免疫,整个网络就可以实现在尽量减少成本的前提下,将遭受突发风险引起中断的概率降到最低。(2)目标“免疫”。根据无标度的特性,可以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进行有选择的目标免疫,即选取少量几个度最大的核心企业或重要企业,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和规范作业能力。只要这些核心企业在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突发风险概率降低,风险在网络中传播的主要路径就被切断,整个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断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二)海关物流监控网络风险的应对策略
1.控制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的重点企业
控制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的重点企业的基本思想,是由于海关时间精力限制,仅对网络中的部分重点节点直接加以控制,通过重点节点达到抑制整个网络的变化的目的。发生突发风险后,海关可以选取网络中度较大的即相对重要的几个企业,针对突发事件对其进行专项整治,增加这些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通过这些专项整治的威慑力和宣传扩散作用,将规模庞大的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稳定到平衡点,抑制突发风险的传播,从而获得对于网络的牵制和控制效果。
2.做好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弱连接”关系的应对
美国学者Granovetter认为,在复杂网络中一些看上去应该紧密联系的节点之间的关系反而不如那些弱连接的关系更能发挥作用,从而得出了一个组织节点相互间最密切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强连接”,而常常是“弱连接”。“弱连接”虽然不如“强连接”那样坚固,却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应用到海关物流监控网络中,海关应重视那些度不够大,或其他海关监管区内的“弱连接”企业,平时应搜集这些企业的资料并将它们放进应急预案中。在这些企业通过转关、属地申报等方式或区内企业与之合作出现跨关区的涉嫌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活动时,借助它们作为突破口,可能会在海关物流监控风险控制过程中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从而更好地应对中断,维持海关物流监控网络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
海关物流监控是海关监管和国际物流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风险管理方法,系统准确地对海关物流监控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可以为海关及时确定重点物流监控对象并选择最恰当的风险管理对策。在海关物流监控系统中,采用复杂网络研究方法,找出海关监管重点,能够有效使用有限资源,避免风险产生,强化海关监管和服务,能够使海关充分发挥为国把关职能,保证国际物流安全顺利运行,进而保障国民经济安全。
作者:廖日卿 李子昂 王晔新 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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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有关人士不久前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统一规范保税加工业务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现行外发加工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进度,本着“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海关总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了《决定》。《决定》的出台是以海关管理的转型升级适应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受到了基层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问:《决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从宏观运行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外发加工在国家相关产业的梯度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实施中的优势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二是从微观操作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既有利于海关监管,有利于企业运营,也符合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改革理念。
问:《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答:《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问:《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答:《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问:《决定》为何要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答:主要是由于原有的外发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关监管和执法,也比较容易使企业运营处于被动。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一方面会导致海关执法不明确,由于加工贸易行业面广、产品复杂,难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轻则影响执法效率,重则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难以界定,难免造成企业的困扰。实际上,由于企业加工能力和特点的差异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工序上的转移,既是加工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保税加工增值水平的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基于以上原因,《决定》重新明确了外发加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规定。
问:《决定》修改了原《办法》的哪些内容?
答:《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二是调整了外发加工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方式。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繁多,产品加工工序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对于生产链条比较长的行业,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对而言的,同时,在对“主要工序”标准的认定上,企业与海关存在较大差异,海关又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导致现场海关难以统一规范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决定》取消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适应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表述,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三是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是为与相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完善了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条款。其一,为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相衔接,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有关核查的定义。其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修改了原《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表述。
问:为确保《决定》的落实做了哪些配套工作?
答:为配合《决定》的实施,海关总署将同步制发执行通知和对外公告,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的流程、收发货管理、税收保全以及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外发加工的监管。目前,海关总署已完成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并在广东省内部分海关进行试点。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推广使用后,外发加工业务统一使用该系统进行管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使用,将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外发加工货物从申请到收发货的全过程管理,并提供对外发加工货物延伸核查的手段。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解读复议和解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这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的一项新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是行政复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海关实际对海关行政复议和解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问:复议和解与传统复议程序有何区别?
答:行政复议和解与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撤销、变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和解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将和解协议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也就是说,申请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接受最后的复议决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和解,也可以应海关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并在和解协商中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理由,争取一个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
通过行政复议和解,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与海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缓和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彻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无需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履行执法程序(如调查、告知、听证等)等一系列烦琐的过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也可以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问:复议和解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适用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可以和解的范围仅限于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海关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则,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分明,合法性问题不存在和解的空间。而裁量性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赋予了海关在合法范围内一定的酌情处置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者变更,以更多体现合理行政的原则。对于这一类行为,海关在裁量过程中拥有酌处权,在行政复议阶段也可以在裁量范围内重新综合考量和审视,并予以调整和变更,从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比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规定走私货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都属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和解;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针对一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规定的诸如“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则属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不相当,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适当等情况的,可以进行复议和解。再如,海关适用合理方法估价时对于多种合理估价方法的选择适用、涉及自由裁量的海关行政许可等,如果是属于自由裁量行为,而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羁束性、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的,就都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解。
原则
复议和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解中,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申请人的海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强迫、威胁或者欺骗对方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协议才能获得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并就和解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作为双方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书面凭证。和解协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和号码、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理由;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结果;
(六)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七)协议签署日期。
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就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关键词】 财务分析 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已占据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河山,其发展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风险管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虽然成绩卓著,但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风险识别方法依旧单一,指标选取依旧存在不科学之处,即使是对加工企业所作出的中长期核查也只是基于企业生产规模以及个别报税货物在库状态的统计,而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的统计分析比如对会计账目及凭证的检查则认识依然不够。
而多年的经验和事实多次说明, 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导致海关监管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 与监管风险存在必然的联系。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规现象。建立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是海关对加工贸易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必要也是从源头化解风险的措施。因此合理、全面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有利于我们系统性的管理和处置风险。对加工企业进行针对性的监管可以有效的节约监管资源,减低监管成本,有效避免出现平均用力,监管成本过大的现象出现。
1. 财务分析基本情况及其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
财务分析是基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通过对相关报表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 科学、系统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和经营以及盈利能力的一种方法。通常,财务分析主要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的信息。海关作为国家政府的部门,是关税的征收者,相对于企业而言,海关在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方面涉及的暂免税款方面则是企业或有负债的债权人。这也就为海关实施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缴纳税款能力提供了合理且合法的身份,同时也具备了这种权利和义务。财务分析依据的报表集中概括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财务风险。对它们进行分析, 可以全面、系统地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资金营运能力、获利能力等相关情况, 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为监管者对于企业实施重点、有效监管,降低监管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风险管理中财务指标的选取
之前我们也提到,降低监管风险主要方式是对加工企业财务风险及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和评估。通过相关财务分析我们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缴纳税款能力,及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实施措施,重点监管财务风险过高的企业,从而为政府这个“负债人”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因此对已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也包括了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其中短期偿债能力则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项目的变动情况,而长期偿债能力则反映了企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能力。对二者进行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鉴于在会计中我们一般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来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在此我们选取这两个指标来检测企业的财务风险。
2.1短期财务风险指标
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其有效的衡量了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越大, 则说明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经营状况良好,营运资金充足度越高。然而各个不同的行业流动比率的临界值则是不同的,因此监管部门应在实际应用中对企业流动比率的分析和研究需要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企业自身的流动资产结构以及部分资产实际变现能力等各种因素来进行分析和考量。对于那些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及企业,降低其流动比率的监控临界值,相反,对于那些变现能力强,资产结构良好的企业提高其监控的临界指标点。总之, 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存货的变现能力, 因此, 加大对企业流动比率的监管也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成为了对企业自身存货的变现能力的衡量。
速动比率反映了企业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率的变化,其主要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能快速变现的资产变动状况,相对于流动比率而言,其更能准确反映了企业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越高,则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相反,其值越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就越低。一般而言,正常的速动比率为1,同样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也要根据企业性质和其他因素情况分析。针对不同的企业,适当调整企业速动比率的监管临界值。
2.2长期财务风险指标
相对于短期财务风险指标而言,企业的长期风险能力则全面且准确反映了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在会计中我们一般采用资产负债率衡量了企业的长期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反映企业全部资产中有多大比重资产是通过借贷获取的, 其也衡量债权的保障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其中资产负债比率值越高, 则说明企业负债过多,形成坏账可能性较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 反之, 企业负债过少,形成坏账可能性较小,偿还债务能力较强。然而,对于海关这个“债权人”而言,什么比值的资产负债率是适当的,我们也无法有一个准确的定量,只有结合企业的环境,经营状况,经济环境加以综合考虑和分析。
之上这些会计指标衡量了企业偿债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逃离监管的意愿程度。因此,作为海关这样一个政府部门,我们应该在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中财务分析时,综合运用这些方法。运用企业历年的各种财务比率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 考查其经营发展状况,分析企业财务风险变化的趋势,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异常。但是,应用财务分析评价企业风险时, 注意结合企业所处不同行业的特点、规模以及相关财务指标联动的性质。在内部分析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 有效的加强监管,及时化解海关税款流失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晓群主编. 风险管理[Ml.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 解进勇.现代海关风险管理运行机制的思考[J]. 海关政研参考, 2003(30).
[3] 王志明.完善加工贸易监管的对策思考[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 2000(05 ).
[4] 周揽月.论我国加工贸易的管理与发展[C].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