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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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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劳动合同

实习期劳动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077-02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其在优化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当前,由于对劳动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理解不深。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制度的适用上存在一些盲目和误解。其结果造成诸多试用期法律纠纷,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对于劳动者,很容易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期陷阱。为此,笔者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谈谈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以便于在实践中应用。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概述

何谓试用期?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间的检验或试工以便确定此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从基本词义看,“试用”乃包含有“检验”、“实验”之意。

学理上对试用期的解释不一。王全兴教授将其概括为:“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后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郭文龙先生则认为,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学理解释之差别。乃在于对试用期内涵宽窄的理解不同。

那么,我国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表述的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明确规定,比较明确且完整的表述应见于《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其表述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此应为我国法律上试用期之定义。

从对定义的分析可看出,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设定的自愿性。试用期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强行规定试用期,也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约定试用期。

2.试用考察的双向性。试用期的确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相互考察对方的机会,考察是双向的。但在实践中,不少人立足于“试用”基本词义,认为“试用”应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向考察。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考察的双向性,也正是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体现。

3.适用对象的限制性。即试用期乃专为针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而设,对于已在职的劳动者不适用。

4.约定期限的法定性。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法律有特殊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约定,超出法定范围的,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约定亦为无效。

二、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之可备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此规定表明,对于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亦即,试用期之约定应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之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法律没有作出任何绝对的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得以确定。劳动合同无试用期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只享有约定试用期之权利,而无约定试用期之义务。“未经协商或者在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

有一个问题,在这里需要顺便说明,即并非任何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70条之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类型包括三种:(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推断,除此三种情形外,其它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此乃《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试用期应存在于劳动合同之中

试用期以劳动合同为存在之前提和基础,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特殊期间。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一个统一体,不是完全分割的两个阶段。对此,应注意两个问题:

1.法律禁止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意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上玩花招。在用工招聘时,往往要求先试用,待试用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低成本廉价使用劳动力的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带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对此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若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则法律不承认该“试用期”约定之效力,而把它看成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亦即为无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此规定体现了劳动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2.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内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工具,本质上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的手段,客观上起着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的作用,所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单方之意志,服务于用人单位单方之利益。显然,典性质明显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由双方协商一致而确立的。其为劳资双方合意的产物。既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就意味着试用期也必定是基于当事人之合意。试用期之合意性质从根本上排除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的可能性。当然,假如规章制度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经劳动者同意签字,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且其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则此试用期的规定应视为有效。实质上,此种情形已使规章制度单方意志转变为当事人双方合意,体现的仍是试用期的合意性质。

四、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何规定试用期限的长短,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难题,也是学术界热议的一个话题。因为“试用期并不仅仅是一个期限,而是涉及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差别”,实际上,也是劳资双方利益相争的一种博弈。用人单位为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总希望尽可能使用试用期的劳动力。因此试用期限越长越好;而劳动者为获得更大劳动效益,则希望早日成为正式员工,因此试用期限越短越好。当然,从立法上来讲,只能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尽可能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对试用期限的长短作出规定。《劳动

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规定属强制性法律规范,当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为确定试用期限长短的唯一依据。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依据,对试用期长短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据的统一避免了实践中对试用期长短约定的不一致,便于操作。

2.超长试用期当属无效。超长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相应档次的最高限。此情形多因处于超强优势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过分要求而构成,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即使在明知的情况下,也只能无奈接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本身就暗含有不允许约定超长试用期之立法精神,故此,尽管超长试用期的约定从形式上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由于其实质上已经违背了劳动立法精神,确认无效当属无疑。至于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可在学理上另行探讨。

3.不允许单方延长试用期限。从试用期限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合意的角度看,试用期限长短一旦依法约定,当事人就必须无条件的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基于己方意志要求延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试用期的合意属性使然。对于基于双方合意,且延长期限与原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期限而延长试用期限的情形,是否应当承认其效力,法律没有明确,在学理上是存在争议的。

五、“重复试用”为法律所禁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此规定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试用期满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劳动者转换岗位,用人单位也不得与该劳动者再次签订试用期。法律之所以禁止,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变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达到多次试用而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二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若干期间后,又回到用人单位,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法律之所以禁止“重复试用”,原因就在于“试用期作为考察期,前提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双方的不了解,如果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各方面已经了解,则试用期就失去了其存在价值。”

六、试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弱化

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处于完全和正式状态。尽管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在工资报酬等方面可能会低于试用期满后的职工,但是,劳动者享受的其他权利与试用期满后职工实无二样。特别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处在试用期间为由随意剥夺或者弱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且负有相应的义务。这里,需要搞清楚两点:(1)试用期间,当事人可以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如,关于工资的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试用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同于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但显然,这里不包括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权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七、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进行

上述分析挺到,试用期赋予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较为宽松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说其“宽松”,乃是指与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相比,法律对试用期内解除权行使的要求很低,使得试用期内解除权实现的自由度更大。但是不是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呢?显然不是。它要受到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限束。

1.解除权行使之法定义务。虽然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权的实现较为容易,但|法律之规定仍须遵守。行使权利的同时,仍然要履行法定的义务或承担法定的责任。一方面,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此为劳动者之告知义务。当然,此告知为书面形式或为口头形式,法律未明确,应理解为两者皆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之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此为用人单位之举证责任。此举证责任内容应包括:(1)劳动关系确立时,已存在明确的且为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2)经考察,劳动者的素质条件存在缺陷;(3)劳动者的素质缺陷正为录用条件所排除。对于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义务或责任,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否则,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实习期劳动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化

在罗马法时代,租赁关系分为物的租赁、承揽租赁和雇佣租赁;劳动给付关系被置于租赁关系之中,劳动力雇佣被作为财产关系来调整①,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平等的主体来对待的。

1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1.1 劳动合同“民法化”1.1.1劳动合同的民法属性大陆法系国家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公民独立法律人格的普遍获得,人人均被认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订立雇佣契约,雇佣契约被列入私法范畴,归由民法调整。在1804年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雇佣关系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0年实施)第 611条至第 630 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奥地利的劳动契约法制基础为其民法第1151条至1164条;瑞士债法的修正则更为超前,开创了在民事法典中正式以“劳动契约”取代“雇佣契约”之先河,使具有浓厚社会连带色彩的劳动契约正式成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之后陆陆续续地,意大利、丹麦、西班牙、加拿大、智利、阿根廷、日本等国家,也将劳动合同列为各自民法典的内容。

1.1.2 劳动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发端于罗马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传统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产物。契约自由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立论依据是“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契约既然依当事人自由意思之合致而订立,其内容之妥当性亦可因此而受到保障”②。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灵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成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因此,民法时期劳动合同也完全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拿破仑法典》首次将契约自由作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进了法典,标志着契约自由原则的正式确立,此外,该法典还在第 1101条、1156条、1158条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极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而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契约自由原则由此也被广泛推广。

1.1.3 劳动合同“民法化”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完全遵循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只由民法调整。所谓“劳动合同民法化”,就是指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只属于大陆法系民法调整。并由此本文“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特指劳动关系属于大陆法系民法调整的历史时期。

1.2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1.2.1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拿破仑法典》第1780条规定“人们仅得就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工作,负担对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务”③,这个规定包括“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工作”两个内涵,“一定的期限”是对封建人身依附——无期限的“终身制”的排除,是劳动制度的进步,它确立了全新的资本主义的有限的劳动期限制度;“一定的工作”是从劳动量角度规定劳动期限的,一定的工作完成之时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的期限。“一定的工作”实际上是“一定的期限”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依本条之规定,当时法国的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期限。

1.2.2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起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反对封建性生产方式中的人身依附,防止雇主对劳动者的终身奴役,其实质是用期限来限制个别企业对劳动力的占用时间和对劳动力的过度剥削;当社会经济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已无存在基础,资产阶级关于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在私法领域表现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于是,在劳动契约自由理念的引导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了劳动力流动,实现了雇佣自由。实际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民法时期普遍使用的惟一的劳动合同形式,固定期限也就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

《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规定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的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之后,《德国民法典》才确认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传统,固定期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于是,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1.3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民法化的必然要求民法时期,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法律行为原则上皆得附期限”④是个民事法律传统,它包含两个层内涵:首先,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这个原则排除了不约定期限的合同;其次,这个期限毫无疑问是有限的期限,当然,可能是较长的期限,也可能是较短的期限,但是绝对不可能是以终身为期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符合民法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做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其期限也必然是有固定期限的,因此固定期限化是民法的必然要求。

2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具有深厚的基础民法时期盛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深厚的人本思想基础、政治制度基础、经济制度基础和法律制度基础。

2.1 人本思想基础

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破除封建身份桎梏、充分尊重人的平等和自由、人权天赋的思想奠定了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赋予人民更多的自主权,即在私人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权利为民法时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人本思想基础。

2.2 政治制度基础

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能反封建专制,主张人的平等,承认公民对自由、财产和生存的天然权利,主张国家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天然权利。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为劳动契约自由的广泛存在提供了深厚的政治土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这块沃土上“结出”的硕果。

2.3 经济制度基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自由竟争、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国家的职责是充当“守夜人”。资产阶级主张

国家立法和决策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方针,并以不干涉主义和自由竞争为经济原则,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与契约自由互为表里,市场经济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制度基础。

2.4 法律制度基础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资产阶级的立法者们在私法中把契约自由主张发挥到了淋漓尽致:首先,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这种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干涉,尤其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契约,具有天然抗拒法律适应的能力,在这里,法律的规定只做当事人合意的补充;其次,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是法律的神圣职责;第三,在法律实践中,如在契约解释时,法庭须以充分还原和实现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为己任,而不必拘泥于文字。如此契约自由的法律环境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3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惟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形式,由此决定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有重要的价值。

3.1 劳动合同的有限期限真正实现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期限的自由,劳动者就没有自由流动权,劳动合同与封建卖身契也就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外在形式,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力是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保障。

3.2 拥有劳动力独立产权的劳动者是其作为合格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资本、劳动和土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市场经济需要人人参与、自由竞争,不能缺失劳动者这个市场主体。而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必须是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完全产权的劳动郑孝华: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者。

3.3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获得决定自己劳动期限长短的权力,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自由雇用原则可增强雇员的流动性、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促进劳动力市场规模有效增长,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使劳动者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和智力的控制权,可以向资方提供劳动力;而雇主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能够给劳动者提供工资,这样,通过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提供了可交换的对价: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在这里,所达成的劳动合同,包括期限在内,在形式上能满足民法对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基准确定劳动力价格,没有超经济强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既解放了劳动力,又满足了资本主义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对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启示4.1 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契合研究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民法框架内,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一度以固定期限为惟一形式,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国内对大陆法系劳动合同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忽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这一重要的阶段,因而也就不明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原理。

4.2 必须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性质通过对立法依据和法律实施效果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它是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因此,我国《劳动法》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其首要宗旨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体制,并非是其宣称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所建立的劳动制度相当于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制度;其劳动合同具有民法属性。这就是我国《劳动法》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般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形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根本原因,也因此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固定期限化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

我国《劳动法》实际上是按照“自然演进”的逻辑,“拿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惟一形式的劳动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就立法理念和效果来说,与大陆法系劳动法作为私法公法化结果不同,我国《劳动法》虽然名为“劳动法”,而其性质却属于民法,即“公法私法化”。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3,6:65.

②王泽鉴.债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9-70.

③李培浩等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8.

④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37.

[1]李培浩等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3]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5]王永才.劳动合同期限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7.

[6]姜颖.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2006,05.

实习期劳动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策略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起到很好作用,有效促进了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但同时也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带来挑战,迫切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偏重于代表企业利益,一定程度将企业利益建立在员工利益的牺牲上。但是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其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表现为兼顾雇主、劳动者以及社会利益,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顺应潮流,改变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以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一、建立基于素质需求的招聘制度

过去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招聘与甄选是基于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但这样选来的人却不一定认同企业的文化与价值观,不一定能融入该企业。而且依据劳动者的过去来招聘,可能会出现这种恶性循环:劳动者从事自己不喜欢的工作,选择离职;再次应聘时用人单位强调个体过去的经验,劳动者选择对象匮乏而只能从事原来类似工作;由此将导致劳动者潜力未被发掘、兴趣未被调动、更不喜欢现在工作而消极怠工,最终考虑再次离职。

招聘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更需要及时发现过去体系中的问题,基于素质需求进行招聘。素质是指决定一个人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内在特质,从广义上还可包括技能和知识,是一个人能做什么(技能、知识)、想做什么(角色定位、自我认知)和会怎么做(价值观、品质、动机)的内在特质的组合。员工的行为是以素质的隐性部分(如个性,价值观,动机等)推动素质的显性部分(知识,技能)起作用。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其价值观、个性、动机等隐性素质很难改变,要选到适合企业的人必须承认人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因此企业在选人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这个合适指的不但是技能,更是其价值观与个性。选人的成功,将极大避免员工日后的离职,也为企业节省了一大笔的费用。正如韬睿咨询公司高级咨询专家陈国涛所说:“员工是否留下只是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早在最初招聘、选拔时就已经被决定。”

按照素质来选人,首先要建立企业各职位的素质模型;在招聘时尤其是要关注员工的隐性素质部分,通过进行“行为面试”,从求职者对过去的行为描述中,发掘其个性、价值观等,结合本企业素质模型,判断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企业要求,从而找到适合企业文化、认同企业价值观的人。同样,这样进行招聘,也可以使劳动者在企业的职位上能更有潜力发展。这样才能使劳资双方共赢,为以后的人力资源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建立多层次的培训制度

培训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很多企业所一直担心的“为他人作嫁衣裳”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显得更加突出。

过去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的层次很不分明,许多企业对各种培训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对许多需要集中、脱岗、培训师指导的培训需求,企业给予相应满足。但是面对更多可以分散、在职、自我指导学习的培训需求时,企业同样对其采取集中、脱岗、培训师指导的培训。这样,企业培训成本没必要的上升,培训风险也由此大大增长。

一直以来企业用约定服务期限、约定高额赔偿金来平衡这一风险,而现在这种方法使用范围受到了限制。这时我们需要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系统,建立多层次的互利培训制度。

1.对于一般的培训,技术含量不是太高,并不一定要求相当实力的师资、硬件设施,合理满足这种类型的培训需求,关键在于要选择一种可以最大限度不影响企业日常工作的培训方式。(1)可以鼓励员工进行自我学习。员工自己分析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选择学习模块、确定学习时间,而企业只负责给予相应的指导,并且通过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引导和鼓励员工。(2)可以采用一些职位轮换、在职学习等方式,在工作中对员工进行培训,如IBM的Work Embedded(嵌入工作中的学习)。这既可以提高绩效,又可以节省成本。(3)让培训经常化,化整为零、各个击破,不要等积累到必须要选择占用上班时间来进行培训的地步。

2.对于较复杂、专业性高、企业没法完成、需要花大成本的培训时,应该使这种培训尽量满足《劳动合同法》中可以进行违约金约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让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建立个性化的留人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常用的员工的留人措施将会效力大减,以竞业限制、培训补偿金留住人才的方式也受到了限制。尤其是核心员工,他们人数很少但却对很重要,一旦离职将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如何留住他们,成为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难题之一。

留人可以通过很多方法,传统的有谨慎招聘、事业留人、薪酬留人、感情留人等。现在很多企业从共享、互利方面着手,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比如说给予员工认可、给予有特色的福利来传达企业对员工的关注;通过收益分享、利润分享、股票期权等方式,让员工有机会参与企业的利益分享,让其有主人翁感;通过关注员工的心理、生理健康,制定员工援助计划(EAP)为员工提供辅导、咨询等一系列帮助来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

但事实证明这些是不够的。只要企业要留住的员工在劳动力市场有一定的通用性,其核心人才所拥有的核心技能在其他公司同样被看重,那这种“标准化”的员工的流动率就会是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而现在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却正因为直接费用上的节省而倾向于招聘、使用、培养、提升这种“标准化”人才,却忽视了这种行为的潜在风险,这也是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普遍存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契机去反省过去的做法,建立个性化的留人制度。

1.为企业量身定做个性化核心员工

在日本的企业员工流动率是很低的,这除了因为其特有的文化外,还因为日本的企业分工非常细,每个企业的都不大相同,在一个企业学到的在另一个企业并不管用。因此如果我们也能适当的让核心人才差异化,为企业量身定做核心员工,这将大大降低员工流动率。这需要我们做到:(1)工作设计差别化,让企业的核心岗位与其他企业的相似岗位不同,这需要先了解其他企业相应职位、密切结合本企业特殊实际来设计工作岗位。(2)培训切合本企业实际,让培训的内容与企业特色相融合。在培训过程中要不断灌输本企业文化,如利用培训开始时、中途休息时、结束时播放企业文化的小短片,以增加受训者对企业的认同感。

2.建立个性化知识库,通过留智,进而留人

核心员工在企业的长期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独特的知识,这些知识密切结合企业实际、融合其自身知识与技能,是比核心人才更重要的企业个性化知识。只要可以通过知识管理,建立个性化知识库,使企业所有员工都能学习其知识,企业将不但在留人方面更有主动权,而且能提高员工知识水平、业务水准,使劳资双方共同发展。在知识管理方面要做好,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鼓励员工交流经验心得,以一个开放的组织文化为保障,并通过相应制度进行引导。(2)进行流程控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材料,使核心员工的技巧文档化,便于其他员工学习。(3)召开经验交流会交流成功经验,并将其变成企业的故事或案例,以供学习和参考。(4)在绩效考评和奖金发放中,对知识交流做得好的员工、部门进行奖励,并持续不断的强化。

这样不但可以留智,还可以推动企业形成一个持续学习的文化,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3.做好核心员工接替计划,积极培养接班人

可以让核心员工担任导师,不但可以满足其心理成就需要,也可为企业培养核心人才个性化知识的接班人,以防其离职时无人接替。

通过建立个性化的留人制度,配合传统的方法,不但可以使企业降低留人风险,还可以帮助员工提升业务深度,提高人岗匹配度。

四、建立平衡的员工退出制度

原有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一大缺陷就是重进不重出、人员有进无出、进出失衡。长期积累下来导致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人岗不匹配、员工缺乏激励而失去活力。积累到了一定程度,最后只能采取极端的裁员措施。

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企业不能随意因为员工绩效辞退员工,也不能随意裁员。这种条件下企业急需建立一个平衡的员工退出机制,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员的退出制度以保证人员的进入和退出相平衡。

1.在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加入人员退出规划。在分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其他模板的规划后,制定退出规划,使之与整个系统协调,从整体上保证人员进出的平衡。通过制定、落实人员退出规划,从宏观、战略层面保证整个员工进出工作有序进行。

2.健全企业人员内部退出制度,即将不匹配的员工先内部退出至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我们认为内部劳动力市场包括内部待业市场和内部流动市场,是位于企业内部的就业制度安排,对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有着重大作用。员工在进入企业时,由于最初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是绩效变化、员工能力的变化等,使企业需要在内部流动市场对员工进行再配制。这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与员工协商后,通过定期的岗位轮换、竞聘上岗等方式使企业人力资源保持活力。我们在使用末位淘汰制时,可以先将员工淘汰到内部待业市场,让其接受培训、竞争上岗。这样既保留了末位淘汰制的激励性强的优势,又体现了企业的人性化,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完善企业外部退出制度。员工的外部退出可以包括以下情况:合同自然终止的退出;合同制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改变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中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求;硬性要求的培训未达到要求,常见的如入职培训考试的失败等。通过充分利用外部退出制度,使企业不需要的员工有多种退出渠道,以保证企业人员的进出平衡。

建立一个平衡的员工退出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合理的流动率,使企业人力资源保持适当的稳定和活力。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工制度

由于形势的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也要有相应变动以适应变化了的现实,尤其是关于以前被忽视了的工会与劳务派遣。

1.工会方面:工会的地位正在上升,但是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是需要不断努力。(1)工会需要运用法律来保障自身权力的行使。工会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它只有行使其应有的权力,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务必要转变态度、尊重工会的权利以及其自,与工会和谐相处。

2.劳务派遣方面:人力资源工作者要逐步学会利用劳务派遣,在利用时,应该注意:(1)使用时选择相适应的行业、职业、工种。对于一些稀缺专业技术化人才、或者是一些季节性强的行业,都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新兴用工方式。比如说一家海南的酒店,在冬季旺季时就可以与一家长沙或者其他在此时处于淡季的酒店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平衡双方人员需求,而且招聘过来的员工也不需要酒店再投入大量培训资本,大大节省了企业用工成本。(2)选择可信的派遣机构。为了避免被骗,企业在选择相应派遣机构时,要先调查该机构的注册资本、信誉度,在签约前多接触、试探,以判断该机构的可信度。(3)利用合同规范派遣关系。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通过书面形式保存、备案,用法律来规范劳务派遣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晓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四川劳动保障.2007.(07)

实习期劳动合同范文第4篇

1、实习期内工作时间的约定;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实习期劳动合同范文第5篇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最新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欢迎参阅。

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一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0~3个月,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约定以下条款,以其共同遵守。

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试用期工资______________元整;

3、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职责;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5、乙方在试用期内,依请假事因计算当月应发工资;

6、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应付工资外,适当享受本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30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发放;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未在一周内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其试用期所有报酬;

9、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成绩欠佳,在试用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无故旷工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0、乙方在工作区域及宿舍应遵守甲方管理规定,若出现在甲方工作区域及宿舍以外范围的触犯国家法律和个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试用期满经过考核,合格者将在第四个月内与甲方签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雇;

12、乙方存在非法占有甲方财产或不服从管理造成设备损坏或其它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甲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13、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悉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14、乙方在试用期内有3——7日的观察期,若观察期内不合格,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不支付乙方在观察期内的工资。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二公司员工试用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试用期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三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期限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月,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岗位要求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为保洁,规定具体任务。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安排的岗位工作,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有持证上岗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交验相关有效证件(甲方可为乙方代办相关证件,证件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证件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一)甲方每月以22天计算,进行工资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全年时间以学生上学时间为准。

(二)按照国家和甲方工资分配的规定和办法,乙方月工资报酬为元。基本工资800元,月考核奖金奖励50元。合计850元。甲方通过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乙方进行奖惩。

四、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公休假日、病、伤、残(因工伤、残等的按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执行,上班期间做个人私事的除外。非因工伤、残的甲方一律不负责任)等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应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若需续订,必须双方自愿;

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乙方违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一)双方需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四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三)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

(三)本协议到期即终止,不得续订。

第九条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及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五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宣传企业,理论联系实际,完善知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企业人才招聘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进行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要事先给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给实习生安排工作时不得违背劳动法之有关规定。

2,可以根据需要,调配实习生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由于实习生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实习活动。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学生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现实表现,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同时,给学校提供一份较为详实,客观的总结性材料,以便学校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5,对实习合格的实习生,甲方应优先录用。

6,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甲方工作并对甲方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与协助。

2,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必要时,可以到甲方现场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

4,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就业实习是学生自愿行为。因此,乙方应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如在工作时间外(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按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发放实习补贴。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实习期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双方签名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名)委托授权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