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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份合作制 农村股份合作制 立法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
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许有一定的资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员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分配两者的比重(一般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都要求成员股占较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就兼具了资合人合的特点。
2、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
股份制是按资分配的典型,股权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剩余索取权与分红请求权等财产性质的权利,由于合作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分配是按照成员劳动进行的,以上两种分配方式都存在绝对性。按照原理,股份制是一种典型的资本剥削方式,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而合作制实行的分配又注重公平,忽视了资本产生的效益。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克服以上缺陷,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又结合资本构成不均衡的特点,实行股权加权表决制度,使大股东投资数额在分配上能够有一定的体现。
3、股份合作制是按人投票与按股投票的结合。
股份制采取一股一票制,使大资本股东能够结合起来对企业实行资本统治,但这往往忽视了职工、成员积极性的发挥。从股份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已逐渐采用职员持股等方式来解决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赋予职工在公司管理决策上一定的发言权,但合作制在此又发展到另外一个极端,即重视成员的权利忽视了资本的作用。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使企业管理朝着一种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股份合作制可以有许多种,按照其所处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与城市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农民出资举办的位于农村并承担一定支援农业生产任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①
1、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特殊性。
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中国农村,农村特有的社区民情,使这种制度一产生就受到了很大的欢迎,研究农村的社区民情有助于人们了解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血缘与亲缘结合使农村情、理、法的结合具有独特之处,这种基于天然的熟人社会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股份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与按股投票的表决制度奠定了基础。城市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在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被广泛采用,而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具备与农村社会相类似的特点,但如果在大型以上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就会非常困难。
股份合作制在农村产生,因此股份合作制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农村股份制积累的经验,这样可以把在农村运行中出现的弊端,在城市股份制中得以避免。可以说农村股份制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立法更加合格的试验田。
2.农村股份合作制与三农问题之间的互动关系。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依托农村社区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农民、农村、农业(即“三农”发展的大环境是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设立、运行受三农问题的影响,从而使两者之间产生一种互动关系:农村股份合作制必然受乡土农村向现代化农村转变进程的制约,股份合作制先进的产业管理经验是对乡村礼俗社会的挑战,同时股份合作制又会加快乡土农村原型的解体。具体地讲,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该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近似于原始阶段的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等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农村股份合作制一产生就具备很强的社会功能。
3、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实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有多种模式,有的是跨越行业、跨越地区的,有的是单独对全村土地资产实行的,更多的则是以整个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设立的。其中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单独以全村的土地资产为基础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以及以这个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设立的股份合作制。
这两种股份合作制的意义在于:首先,股份合作制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股份合作制法人所有权,解决了所有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其次,股份合作制实现了集体土地资产资本化,使农户对于集体土地的权利由对实体的占有、使用转化为通过股权对于土地价值的支配;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减少了因为耕种单位小而导致的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的现象。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一)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质。
1、合作社说。
经济学界有学者认为,农村兴起的股份合作制是初级社,认为“初级社又回来了”。该学说认为股份合作制符合初级社的条件。
初级社是私有、共有和公营复合型的产权结构,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而交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在分配政策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这一制度,承认个人产权,把生产资料由个人占有变成共同占有,由个人支配变成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成共同决策,是公私混合的利益共同体、富有绩效的产权结构。②
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社,该说认为所谓的股份合作公司相当多的实际上是合作社,在强调公司法以规范公司的情况下,过多的利用行政手段推行股份合作公司将会弊大于利。③
2、全新的企业模式说。
该说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全新的企业模式,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合作制(合作社)、合伙企业都不同,这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有其存在的价值,应该从法律上加以肯定。④
我们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业类型。作为农村体制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特别是它适应了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采用了现代公司理论实现了土地价值化,预示了农村的一种新的模式,因而,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特点。
1、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虽然股份合作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性、福利性,但是成立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在于盈利。明确这一点,一方面在于使股份合作制能够与其他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相对应。另一方面,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而言,他们还是乡镇企业,能够享受到我国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优惠政策,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导致农民职工化、股东化,从而使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
2、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出资方式多样化的企业。
股份合作制的出资方式多样化,既有土地所有权入股又有承包经营权入股,还有劳力入股等,出资方式的多样化与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限制形成对照。农村股份合作制当中的土地股不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置的土地股,股份本身分化为多个种类,以解决所有权人、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股份的设置也必须反映农民的身份性特点,因而在配售股、股东地位的取得等方面的规定与普通公司不一样。
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具资合人合性质的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符合了农村的社区民情,既将资产量化到人,又使农民社会的团体得到充分的发挥。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本,所以土地出资的过程就必然是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土地上利益分配的特有机制,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影响很大。比如,配售股的设立往往是为了解决新增人口对于土地权利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分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股权的种类就必然会是多样化的。比如:江苏无锡北塘区,2003年底将全区6亿多元的村级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各村将其中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股本金,纷纷组建起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近5万拥有集体资产权益的当地农民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他们将村级集体资产在股权设置上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个人分配股又划分为人口股和贡献股。总股本中40%的股份被设置为集体股,人口股的设置依据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的有关规定,将20%的股本金设置为人口股,平均分摊到所有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股本金的40%设置为贡献股。村股合作社的出现打破了村集体资产的混沌状态。
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的企业。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农村土地股的设置问题。调查表明,土地股的设置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发挥了现代公司制度先进管理理论的作用,解决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通过这一措施,土地转变成为一种资产,土地财产价值化。通常情况下,以企业法人面目出现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完备的法人治理机构,解决了所有者主体不清楚的问题,使农村土地有了一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农村股份合作制解决了土地分散到各户零散经营的缺点,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为农村的产业化、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5、农村股份合作制必然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含义。
对于土地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属于重大村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种权利应该归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实际上起到了类似于村集体的“法人治理机构”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村民、村集体之间对于村务的发言权还没有一个良好的分配机制,从而使村务往往控制在村委会手中,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尤其是全村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使农村社区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村务与股份合作制的厂务结合起来。使人人都有表决权,土地经营方面按资表决,重大村务的处理以改农村“暗箱操作”的弊端转化为按照公司章程、股份合作公司法操作。这样村民大会变成了股东大会,村委会的地位往往被企业的董事会代替,村民变成了股民。由此可使中国传统农村发生了质的变化,村民自治也就具备了新的含义。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
股份合作制创始于农村,现在已经在改造国有中小企业问题上被广泛采用,并且已经从探索阶段向着酝酿立法阶段发展。与理论界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模糊认识相对应的是,我国的股份合作制立法也严重滞后。突出表现为:法律效力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制法,因而主要以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为主,地方立法又包括了省级、地市级;立法思路不明确,目前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及各省市地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地方性的规定;法律定性不准,一个简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是法人的问题,仅仅在深圳市的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其法人地位。这些立法现状显然很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基础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属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典型,但是与土地制度的稳定相反的是企业的经营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如何使企业经营的风险与土地制度的稳定要求不相违背,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四、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议
当前,应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以有利于农村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采取单独立法与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特殊性,在规定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之外,还必须联系农村实际,制定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2、应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地位。
首先,必须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业类型。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民事主体法定主义,因此凡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以及完善都值得怀疑,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授予股份合作制法人地位并且明确合作制企业应依法成立,才能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合法的参与市场经营,以确定其市场信用。其次,要使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就必须完善这种企业的设立、运作终止机制,特别是要完善其破产机制,以使对外偿债有制度上的保障。
3、应加强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立法。
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是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为基础的,⑤因此,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是必须加强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立法。一方面应明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另一方面在进行物权立法的同时必须完善农地的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的定价、资产评估机制,而且也只有通过物权立法,增进土地权利的流通机制,才有可能使农村土地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价格。
4、应保障股份合作制设立人的自愿地位。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种适合于不同区域的改革,因此应该因地制宜的推行,不能靠行政力量强制推行。立法上必须保障股份合作制设立人的自愿。
5、应明确村委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地位。
在土地承包经营延长到30年的前提下,村集体的地位没有确定,但是在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过程中必须有村委会的主导作用,立法上必须使村委会具备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6、应保障股份出资形式多样化。
单纯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较少,股份合作制出资形式必须具备多样化,才能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对于农村土地这种重要的财产而言,通过股份合作制,使其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体现为法人财产权)分离,才能符合农村土地价值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土地作为一种资本的性质也才能够完全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金福海,张红霞.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合作企业法[M]
[2]郑有贵,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综述[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3)。
[3]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四)[M]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来说,只有在产权制度上创新,才能建立起企业的法人制度,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政企公开,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这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前提条件。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目前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改制起步比较早的企业股权不合理,表现为股权平均化,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适当拉开股份的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促进企业新机制的形成。
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是对于原企业经营情况比较好,企业改制后仍保留一块国有净资产所有权的,一般可以采取依据工龄和贡献等因素,按一定比例优惠配售给内部全体职工的办法;对生活困难,买不起股的职工可以采取赊股的办法,将配售的股份赊借给职工,待以后企业真正搞活了,职工有了承受能力,再收回所有权。二是集体企业改制后仍保留较大集体股的,可以采取按工龄和贡献等因素一次性划给全体职工的办法。又可以拿出一部分来内部优惠出售,这样既可以拉开股权比例,又可以吸纳一定数量的增量资本。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积累,但不宜过大。三是对于改制时没有净资产,债务包袱沉重,在负债的情况下由职工入股的企业,应尽可能帮助化解一些债务负担,在减债的同时内部扩股。对其别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资产无偿转让给企业,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完善资本结构。四是采取扩大内部增量股的办法,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对改制后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将职工的部分收入留到企业转为股本金。五是无论何种企业,经营者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多入股,这样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规范和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合作制企业兼融了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其典型特点之一就是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这样的制衡机制能保证企业有效地运行。
当前,首要的是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有些企业缺少与公司章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企业的运行很不规范。因此,要在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整体的和各个方面的运行规则及程序,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有机地组织起来,使企业的运转协调有序地进行。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特别注意建立制止错误决策的机制。目前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新的制衡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的决策随意性仍然很大,长此以往,难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因运行不规范造成的错误决策。在规范和完善的同时,还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在实践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深入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在用工制度上,要向国有大企业一样,建立减人增效的机制。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要适当加大生产要素的分配比重。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偏重于劳动联合,而忽略了资本联合,表现为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本的分红率过低。这样不利于调动职工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完善和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也不利于扩大企业资本金,解决当前面临的投入不足和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企业应适度提高资本在收益分配中的比重。此外,技术参与分配能够鼓励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三是加强职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衡量一个企业是否转换了经营机制,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是否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可靠的制度来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制度,使职工的权利切实得到落实。
四、以新的思路和方式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从一定意义上说,搞活企业制度是根本,人的因素是关键,没有高素质的人来管理和操作,任何好的制度都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企业在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同时,要加强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的建设。近年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企业普遍采取全体股东或员工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民主选举不仅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法人主体,而且对于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人才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多数企业仅在本企业内部选择经营者,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个问题靠企业自身是难以解决的,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步伐,由过去直接选派经营者转向间接地宏观管理经营者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举、聘任和解聘的具体规则,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考核评价和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形成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为经营者合理有序流动创造条件,最终实现由市场配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制度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领导班子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形成一种新机制的具体实现方式。近几年,一些地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改革事会和经理人员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企业没有约束作用,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尚未形成之前,类似这种经营责任制的一些方法,可以说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经过总结完善值得推广。
五、实施对公有资产的有效监督
从近年来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时,事实上已经没有净资产,有些甚至是资不抵债。为了扶持企业尽快转换机制,走上市场,改制时国家付出了较大的成本,职工在困难的情况下从腰包中掏钱入了股。因此,必须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应当通过企业经营者来实现。但是,由于企业新机制的形成需要有一个过程,再加之职工的参与意识不强,经营者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在完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外部的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起码在转轨期间对公有资产的外部监督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应当对一些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定期审计和评估,以便配合企业股东大会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这样,才能够促使经营者规范管理行为,防止公有资产流失,保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几个问题外,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外部的配套改革,也是当前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紧迫任务。各级政府需加快职能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重点抓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开通融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等,为搞活股份合作制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守梅.政治经济学通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1.
[2]詹姆斯C,范霍恩.财务管理与政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2.1.
农村是树梢,国家政权是主干,树梢在农村动起来,丝毫不会影响国家的主体。因此,当务之急是――让树梢动起来。
从某种意义上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是第二个“小岗村”。
南海区原为南海市,2003年1月8日撤市并入佛山市。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南海尝试在罗村镇下柏管理区、里水镇沙涌管理区、平洲区洲表村三处试点,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1993年下半年,这三个地方分别以股份公司或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制定了章程。当年8月31日,当时的南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在全市农村范围内推行股份合作制。
“摊丁入股”
事实上,南海的农村改革始于更早的时间。
1987年,南海成为国务院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主要进行了两个试验项目:一是农村规模经营,二是农产品出口基地。
“这两项改革可以说失败了。”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余伟基坦承。他认为失败的原因,是由于种植粮食的经济效益低,在当时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驱动下,许多农民实际上已经脱离土地。
于是,当时的南海市政府逐渐将改革思路转移到产权上来。
在《意见》中,南海将农村股份合作制定义为四种形式:合作经济股份制、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组织企业股份制和农村联合股份制。其中,土地股份制强调建立土地承包权股,实现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的承包权从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在以股份形式将其稳定的前提下,解决好农村土地的整体规划,土地的征用、使用和农地保护以及提高土地的生产率等问题。”
据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庄少伟介绍,一般的做法是先由村或村民小组成立资产评估小组,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资源性资产即农用地,和经营性资产即厂房、店铺等,这两部分加起来形成总股本。
然后确定股东人数,凡户口在本村或村民小组的农民自然成为股东,总股本除以股东人数为总股数,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初期,一般每人分得一股,16岁以下未成年人分得半股,但有的地方也可增设承包股权和贡献股权,在基本股之外按承包土地的期限和农龄分股。
对土地及集体资产的运营,由股东大会进行公开投票。所有的账目都张榜公布。每年收入的40%用于农民按股分红,60%由经济组织提留,用于公共用途及再发展资金。
庄少伟指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把农民的承包权变为股权。
带着三个“边界”去上市
但专家也指出,南海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毕竟是摸着石头过河,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从福利性向经营性的过渡、由封闭性向开放性的转变、外嫁女股权增减引发的社会矛盾、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分开的问题。
同时,由于地区发展不均衡,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股份合作组织的方式,不一定在任何地区都适合。
庄少伟指出,适合设立土地股份制的地区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农村干部管理水平高,二是农民无须依附于土地,三是要有分配。农民没有收入,机制也就失去了活力。
2003年,南海区农民年均分红1180元,东南部工业发达地区最高分红接近1.5万元,但西部仍旧以农业为主的地区从实行股份合作制以来就没有分过红,这样的组织占到全区1/3。
南海官方人士普遍认为,学习南海模式并有所创新的江苏昆山模式要更先进。“比如昆山成立富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开发土地就每个人都出资。”庄少伟说。
另一位专家也指出,更好的模式是以项目进行股份合作,完全市场化,而南海是全块资产量化,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股份合作,“我们还没有脱离原来非完全产权那一块。”
这位专家透露,未来南海农村股份制发展的方向将是公司上市,这也是政府制定的长远目标。“从收益上讲,有一些村委会超过3000万元,已经可以达到一个小公司规模。”
链接:深圳万丰的共有制
深圳市宝安区万丰村在改革开放之初,先是土地承包,接着工业进村,万丰的面貌虽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在实行土地时,公共事业捉襟见肘。于是,党支部作出决定: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的同时,重新整顿集体经济,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万丰工业村”的口号。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031-02
一、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产权的改革思路
(一)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
要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提高股权人格化程度;理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村民的关系,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确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最终全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集体产权资产营运机制。
(二)以土地产权改革为突破口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财产主要包括农民承包地、自己的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村提留以及征地款等,其中土地财产占了绝大部分。集体土地产权残缺是整个农村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农村土地产权面临的问题是: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但是,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第二,承包经营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承包经营权从其本质上说还没有彻底物权化,还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使用权,实际上只有耕种权和收益权,农民没有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困难。第三,土地股权残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前提下,以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入股的方式获取土地的“股权”。由于农民和集体拥有的都只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因此,有学者称之为“准土地股权”。农民以其承包的土地投资于股份合作制,确实拥有了对土地的股权,但是,这种股权与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有较大差距,除开收益权外,其他方面都打了折扣。要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产权,就要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入手,着力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和土地股权不充分的现状。
(三)以建立新形势、新体制下的集体资产运营机制为重点
以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界定、股权设置、股份分配,构建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在具体资产运作机制上,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把握好政府推动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既要体现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又要体现农村的民意要求。二是协调好股东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利益分配、公积金提留等具体制度安排上,把握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尺度。三是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资产量化和股权确认上,既要公平合理地处理历史问题,又要承认差距,确保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四是处理好规范操作与民主监督的关系。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监督程序,要规范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审计监督等各项操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
二、创新资产运作机制,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一)科学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改革的基础环节,合理评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量成为重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首要工作。具体做法是,要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各类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由于清产核资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一定要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保证清产核资的科学与公正,要选择有资格、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评估。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确认。通过清产核资、股权量化,无论是个人产权还是法人产权都比较清楚,个人产权归村民个人,法人产权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1] 。股权量化给个人,通过股权证书证实个人对股份资产的产权,并由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予以登记。新增人口不再参与资产量化,实行股权的“生不增,死不减”和“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减少改革运作成本。但可以继承和接受本组织成员转让的股份,以及出资购买个人现金股,成员所持有的个人股可以继承、转让或赠与他人,本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受转让权。
(二)增设募集股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设置类型,比较好的方式是取消集体股。对于取消集体股后的股权设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设立募集股,另一种观点则反对设立募集股。之所以反对,是因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实行按份共有,既对股东利益负责,又要承担一定的社区责任,设置成募集股将打破股权的福利性,体现不出合作股的性质,不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设募集股,因为增设募集股,可以解决入户妇女和新生儿等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通过向外募集股份,吸收外部资金,增加集体资产总量,增加村民收益,促进股权流通,引入竞争机制,增强股东的风险意识,使股份不再具有福利色彩,是股权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募集股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继承、馈赠、转让等。同时,在股份分红时,可以通过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实现积累,以保障农村公共管理和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
(三)扩大股权流转范围
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成员可以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由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的股权。股权应该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往往只考虑到股份的收益权,忽视了股份的转让权。这样的股权流转机制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权交易、重新配置难以实现。村民所持有的股份因为是不可交易的内部股,削弱了其对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监督能力。只有扩大股权的流转范围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获取最大的增值效益。为此,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赋予股东股份的完备所有权。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对所持有股份的收益、转让、继承等权利,使之具有完备的股权性质[2] 。通过赋予股东完备的股份权,使股权流转从封闭发展为开放性,促使大股东的出现和经营者持大股,不断增强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活力。二是促进产权要素市场化。先允许村民个人股权在本村范围内流转,再逐步扩大到在本村范围外转移,最终建立农村股份产权市场,允许个人产权要素进入市场自由流通。三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允许非本社区的资本进入股份合作组织,突破区域和所有制的局限性。
三、深化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产权法律制度改革,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明确所有权主体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
明确土地权利主体的最好途径是给予使用者所有权。针对现实中“三级所有”的格局,应对哪一级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在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格局中,乡镇级组织因为范围太大,管理成本高,现实中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外;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所以它不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又有能力行使所有权的职责,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所有。
(二)促进土地权利的物权化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缺乏物权上的确立和保护,表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只表示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间的一种债权关系,农地使用权则表示权利的内容和权利人对土地之支配的地位,体现了一种物权关系,应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彻底物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稳定集体土地权属的目的。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能够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农户承包权的收益功能,使村民按其资产占有份额直接分享到相应的集体二次分配权,更加清晰地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三)突破传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限制
传统的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转包,另一种方式是业主租赁搞规模经营,流转形式简单。在实际中,要实现土地的合理有效流转,应该做到:第一,要坚持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使用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这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第二,要建立农地流转市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的直接原因在于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是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流转的有效途径。第三,解除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入股的禁止。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和入股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加快土地的流转,以进一步明晰产权,解决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第四,要变单一的土地经营权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利束,特别是处分权一定要赋予到承包权中,这种处分权应包括对承包权的出租、入股及抵押等。
参考文献:
[1] 杨宏翔,王槐生,杨继友.现代产权制度视角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J].理论探讨,2005,(1):64-65.
关键词:制度背景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
“新农村建设”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五个方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是对新农村生动形象的描述,其重点工作是“发展生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任务。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才能为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农民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建设与创新,作为农业微观载体,是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长效机制的基础条件,是农村经济建设,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软件”。我们必须以创新的思维来对待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合作社制度的演变,不断创新合作社制度。
一、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1、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自运行的两个轮子
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合作制,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自运行的两个轮子,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主体,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两大力量。
2、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行业特点
合作社的制度特点决定了合作社多集中于弱势集团,多集中于弱势产业。股份制成为规模大、资金雄厚、有机构成高的行业的组织形式。
3、合作制必然成为农村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农业是典型的弱势产业,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合作制必然成为农村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二、合作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发生合作社制度的变迁
1、任何一种组织制度,在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中,会吸纳和融合其他制度的优点,对自身不断完善。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扩张是任何经济组织存在与发展的需要。
3、合作制、股份制相互融合、转化、吸纳的表现
西方的“职工持股计划”
“公司+合作社+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
美国、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互融合的一个特例
4、合作社组织的变异以及现代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三、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新发展
1、从理论层面剖析,股份合作制有四方面的制度优势。化解了合作社“方”与“圆”的矛盾;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生产要素的融合;强化了“竞争”与“合作”两种力量;协调了“公平”与“效率”两个指标。2、从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定的原则考察,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符号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主流趋势。
3、从中国农村新兴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实证角度考察,股份合作制以成为我国沿海地区农民合作社的主流形式。
四、农村合作社制度发展与创新的条件
1、生产力发展对新型组织的客观要求
2、思维创新及舆论支持
3、政府的扶植及对合作社企业家的激励机制
4、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苗敬柱股份合作制:基层社改革发展的制度安排《合作制理论与基层供销社改革——第七次中国供销合作经济论坛论文选编》2004年11月
2、周连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组织制度的比较研究《合作制理论与基层供销社改革——第七次中国供销合作经济论坛论文选编》2004年11月
3、中国农村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二)——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选自《中国供销合作通讯》2005年5月总第301、302期
4、洪远朋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经济的新发展《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2004年4月
5、赵阳林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和股份制的最优组合吗?《中国供销合作通讯》总306,307期
6、黄连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新发展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调查与研究》2006,3
7、叶长青劳动、资本与国家贫富《商业时代》2006,7
8、刘惠苑鹏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制度的分析与比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
9、付晨合作经济的传统与变迁《中国供销合作通讯》2003年9月总284期
10、冯开文合作社: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经济组织——从合作理论变迁角度所作的初步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