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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XX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工程招投标课程 应用特点 实施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6.062
Abstract The project bidding course is a introduction for the bidding of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design. It combines with the actual strong. Case Method is a advanced teaching methods. It discusses the project bidd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case teaching method to implement the method described in the project bidding in the processing of teaching. The case study is used in this paper then. So case method application is helpful for teaching content, and improve students' problem-solving skills. It also optimize the teaching quality.
Key words case method; bidding course;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method of implementation
1 工程招投标课程的基本内容
工程招投标课程以合同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为重点,全面介绍了公路工程施工设计招投标工作内容。通过对工程招投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基本内容,了解公路工程招投标程序和方法,了解合同法律知识基础,熟悉各种公路工程承包工程招投标问题,掌握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并全面了解工程变更、分包、延期、索赔及违约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等内容,掌握FIDIC合同条款,了解FIDIC合同条款与国内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区别。它是法学、经济学理论、土木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在组织实施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其知识点较为枯燥与繁琐。所以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进一步使枯燥的知识与实际结合。
2 工程招投标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特点
案例教学法指采用实际案例作为教学材料,并结合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①
依照工程招投标课程重点及讲解要求,所谓工程招投标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围绕工程招投标课程的相关教学目标和内容,让学生先理解课程相关理论,通过实际教学案例,结合课前预习与课堂讨论等形式,锻炼学生的思考能力,使教学过程形成多向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工程招投标课程引入案例教学法,实际上也是一个本地化应用的过程。如果脱离了工程招投标课程特点,而照搬理论,就会难以有效实施。所以需要掌握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课程中的特点。②
2.1 实践性
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课程教学中具有较强实践性。在工程招投标课程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取来自于工程事件,学生可以基于工程时间体会和理解工程招投标的重难点知识点。学生在能在课堂中接触到实际工程,并且运用前期所掌握的知识展开讨论与总结,找到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方法与措施,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手段,使学生更易理解枯燥的工程招投标知识,符合课程改革要求。
2.2 启发性
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课程教学中具有启发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案例既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包含着工程纠纷问题。案例教学法先是引导学生分析材料中隐藏的背景和存在的矛盾,然后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并得到具有自身特色的解决方案。
2.3 针对性
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课程教学中具有较强针对性。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训练对结论的探究过程,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正是现阶段新教改中教学目标实现的手段之一,不断改善教学过程和教学理念的方法之一。
2.4 互动性
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课程教学中具有互动性。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充分理解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实际案例,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在讨论和分析过程中,教师不能像以往课堂中作为学习的主导者,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只充当课堂教学的辅助者。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使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习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让学生进入独立的分析归纳状态。真正做到由教师的教授知识转化为学生与教师课堂上进行生动讨论的互动教学方法。
3 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教学环节中的实施方法
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老师须全面把握教学环节,最好能选择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与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晒选,需在大量搜集实际案例的基础上,仔细研究各个案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且课堂教学时间较短,学生需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充分了解与掌握案例的具体情况,并掌握案例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并结合案例中的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与讨论。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之前,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他们进行深度的消化吸收,也就是进行案例预习,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节约课堂时间,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是一个案例往往不能反应全面的课程内容,若仅采取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可能会忽略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因此,在教学实施环节中,应结合案例不断改进教学过程,设计教学单元,先阐述知识重难点,再把招投标课程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等知识在课堂上进行详细讲解,提供分阶段案例。可把一个情景划分为几个部分,每个部分里设立小案例,小知识点更为明确,且改善了一般案例教学法中缺乏概括化知识和理论分析能力培养的局限。
事实证明小案例的教学效果良好。但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与老师不断的思考与创造,这种方法会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可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掌握重点难点,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课程变得生动,通过学生发言,锻炼学生的辩论能力和思维能力,改变原有的被动学习的状态。使学生不再被动,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吸收知识,成为课堂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探索者,这种学习方式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交流与讨论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考核大部分的考试以题型包括填空、选择、简答、论述等题型,着重考查的是教学过程中的基本知识点和原理。但是实施案例教学法后,应将考查的重点集中在考核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解析,锻炼期发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的考核不应仅仅基于期末的考核,在进行每一次案例分析后,做好反馈设计,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在课后进行独立思考和总结,可通过书面上交作业,对学生工作打分,考查学生对案例重点难点的掌握程度,可占学生总成绩的大部分。期末考核可以实际案例为主的考核方式,题目可结合招标注册工程师的考试的历年真题,这样有利于学生在未来成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
4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实例
4.1 案例背景与分析
首先在课程中简要介绍招投标工作过程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关原则。然后简要介绍了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某重点工程项目预计于2015年11月28日开工,但由于工程较为复杂,业主经相关主管单位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业主于2015年8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甲、乙、丙、丁、戊五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这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是9月18日下午4点,业主将于10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均提交了投标文件。10月21日下午由招标人开展了公开开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于9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乙、甲企业分别为第1、第2名。但企业乙投标报价高于甲,因此业主在10月10日向甲企业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并在11月12日签订了中标书面合同。
教师应在上课以前先给学生案例,并提出以下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该招投标过程存在什么不合理性?请说明理由。
4.2 案例实践
上课的时候,将学生分组进行深度的讨论,然后要求小组进行代表发言,阐明各小组对案例中涉及问题的看法,提出各小组讨论后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小组讨论,得出以下结论:
(1)开标应该在投标文件上指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公开进行,本案例中指出9月18日下午4时是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但业主单位到9月21日下午才开标,这与相关规定并不相符合。(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应按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本案例中招标单位于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到11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时间间隔已超过1个月,这与《招标投标法》中对中标通知书发放的相关规定也不相符。
5 总结与评价
本文通过阐述工程招投标中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介绍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教学环节中的实施方法,简述了案例教学法在工程招投标课程中的应用。该教学方法有一定的优势:帮助老师凝练教学内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实施案例教学后,学生的学习兴趣得以大幅提高。除此之外,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学生获取知识信息,掌握新知识以及利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但是在案例教学法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对学员课前预习内容与深度的要求较高,预习案例会占用学生较多时间。其次,在案例教学实施环节中教师难以有效把握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和课堂气氛的掌控能力。而就考核和评价的方式而言,紧扣案例教学的基本特点,如何进一步优选案例,凝练教学内容,使案例与知识点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公司便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质量的进一步优化,这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全面考虑与解决的问题。
注释
医院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乙方(配送企业名称):
为构建诚信、公正的医用耗材购销新秩序,维护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根据《合同法》和《20xx年度信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从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采购;保证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人采购医用耗材。
(二)甲方根据使情况,每半年与配送企业签订一次采购合同。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差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周为单位采购计划,每周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一次;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半月为单位采购计划,每月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两次。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医用耗材。
(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配送企业配送的合格中标医用耗材,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
(四)甲方自收到医用耗材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结算货款。
(五)本合同限定为甲方在半年内的采购品种数量(具体采购需求附后),实际货款结算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供货发票为准。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保证按照《20xx年度信阳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中标医用耗材。
(二)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需求承担中标医用耗材相关伴随服务,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采购其中标品种。
(三)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所有甲方临床使用需求的供货能力,不论甲方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乙方均须保证供货,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医用耗材或紧急情况用货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医用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
(四)中标人在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中标人若为生产企业的可由其经销公司在各省辖市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二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或指定一家一级商配送,一级商可在各省辖市委托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的经销商进行转配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由中标人持委托书、转配送合同到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乙方全权负责中标医用耗材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资质文件。
三、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甲方违反第1条、第2条、第3条的,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三)甲方违反第4条的,未按协议结算货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期做出付款承诺,如有投诉,将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对医院进行检查督促。
(四)乙方无不可抗拒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批准,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备案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职责,甲乙双方就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委托事项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委托乙方。
二、甲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委派1名分管领导及1名熟悉本采购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3、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立项、概算批文,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审定采购工作计划和采购文件等文件,配合乙方答复投标人的质疑。
5、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并按规定参加评标。
7、邀请监察、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评标。
8、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助乙方向落标人发致谢函。
9、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乙方签订。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10、履行合同,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手续。
三、乙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编制采购工作计划,根据甲方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3、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工程上限控制价格,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
4、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5、采购信息和公告。
6、组织投标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畅
8、采购文件澄清、答疑及修改工作。
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缴、退还、代管工作。
10、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1、组织开标、评标会,复核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落标人发致谢函,并在指定媒体中标、成交信息。
13、组织、协助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答复供应商质疑,并协助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四、乙方免费甲方的委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采购文件由乙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人收取,甲方不得参与标书收入分成。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由甲方分送南宁市财政局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甲方:乙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