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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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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范文第1篇

订立协议双方:

男方:×××,1958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高级工程师。

女方:×××,1965年7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大酒店副总经理。

一、为了避免以后男女双方或其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依照《婚姻法》等法律精神,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二、男女双方同意将各自婚前的主要财产列出、双方互相认可(并进行公证),以明确各自的婚前私有财产。

三、双方约定:婚前各自的私有财产,婚后产权关系不变。即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包括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婚后仍分别属各自私有,不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同意:男方或女方婚前所欠债务,婚后仍由原债务人独自偿还。

五、双方约定:婚后(××××年×月×日以后)所购的家用高档商品及一般家庭生活用品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档商品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出资比例另行协商)。

六、双方约定:下列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永久归一方所有):婚后男方新购的书籍资料、手提电脑、摄影器材、专用工具等其他个人用品;婚后女方新购(包括男方为女方所购)的首饰、服装、摩托车、通讯工具等其他个人专用物品。

七、双方约定: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购买的国债、股票、彩票等其他有价证券归一方所有,共同购买的归共同所有。

八、双方约定:婚后夫或妻因自己的不良行为、超前消费、盲目投资等单独行为所举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一方独立承担。但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除外。共同决策必须有书面材料证明。

九、双方同意:婚后各自的收入仍归各自单独所有和支配。即男方的工资、奖金、业余创收、知识产权收入、投资收益等归男方私有支配;女方的经营收入、房租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归女方私有支配。

十、双方约定:婚后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其他支出另行商议。

十一、××(女方之女)的教育费用(至读完大学),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适当帮助。

十二、男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男方之子)继承;女方全部私有财产将由××(女方之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按《继承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其他财产事宜,均依《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处理。

十四、此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有义务告知相关人员。

十五、双方互相认可、产权关系明确的财产如下:

(一)男方主要财产:

1.三室两厅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小区××幢××室。购买价××万元)

2.××牌××型轿车一辆(购买价××万元)

3.××牌××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万元)

……

(二)女方主要财产:

1.门面房4间(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万元,位于××新区××路××号,与其兄妹共有)

2.××大酒店20%的股权

3.××牌××型摩托车一辆

……

男方:×××

夫妻财产范文第2篇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 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

在2001年和2003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从约定的主体、约定时间以及约定的方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在新婚姻法中19条提出来的,这一条相比上世纪1980年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新婚姻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进行对财产约定的权利。在现代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们也是倾向于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夫妻财产的处理,但是面对着新《婚姻法》仍存在的缺陷,继续完善的工作应该继续。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相比之前的规定也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就规定中的具体化问题,还是不明确。例如:约定财产制中约定的时间问题、约定的具体类型和在约定中如何更好的确保善意第三人的相关问题,除此之外,约定的何时生效、变更和撤销种种问题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上述问题,势必会衍生出其他的不公平问题,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约定财产制度的约定时间不明确。

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约定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约定的时间是不受限制的,针对民间未婚男女在婚前进行的约定的制度是否合法,因为法律上不承认有婚姻关系,那么随之产生的约定是否还能继续有效。按照法律规定财产制度时隶属于婚姻制度的,那么只有具有婚姻效力才有财产约定效力,但是我国确实存在着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时间不加以明确,不利保护双方的利益。

(二)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规定不明确。

新《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的类型不够全面,该条例规定了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制度的选择,但是没有指明有哪些约定财产制度的类型,这就容易出现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出现。此外,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没有明确财产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

(三)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指出,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中欠债一方进行财产的清偿。由此可以得出,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主张该第三人知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该第三人知道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的,则此第三人出于善意,此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得对抗该第三人。如果是夫妻之间的采取分别财产制度第三人已经知道,此时夫妻双方个人债务或者共同债务都是由一方来承担,此时最易出现损害第三方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意见

(一)明确约定时间。

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方式对约定财产的时间进行了规定:限制主义立法是规定结(离)婚后不得进行财产的约定,进行约定的时间被固定在了结婚前或者结婚的同时进行财产的协议,这就限制了进行财产约定的自由。与之相反的是自由主义立法,它主张的是婚前、婚后或者法律上还是处于夫妻关系都是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的。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两种模式都有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可以取两者之优点对时间进行规定:夫妻约定的时间可以从结婚之日算起,在离婚手续生效前结束,这个时间段都是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的。

(二)明确财产制的类型。

新《婚姻法》对于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有着一定的缺陷,针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夫妻财产的确定的,只要是在法律范围之内就可以;另外一种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来进行财产的约定,否则无效。一条规定的多种解释说明了对此说明的不明确和不全面。

因此,我国《婚姻法》中应当具体规定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中选取一种作为其夫妻财产制,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的夫妻财产制,此时,法律可以不作限定性规定。

(三)切实保护第三方利益。

在缔结夫妻财产约定的时候,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进行的过程中他人不能参与,并且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立法的相关的规定,我们还需要补充约定的无效和撤销的具体内容,通过多种手段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夫妻财产制度是值得社会和法律关注的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着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重要又复杂,为了保护家庭的美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我们必须逐步完善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者: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1]汤枥钧. 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新规定的若干思考[J].宁夏党校学报,2010(01).

[2]曹 敏. 浅议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03).

夫妻财产范文第4篇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契约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制形式或财产分属的制度。它的表现形式是夫妻财产契约。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约定夫妻财产制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运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均允许夫妻订立财产契约。

约定夫妻财产制产生的原因及条件

约定夫妻财产制产生的原因。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理论指出,过去人们受种种的身份关系(包括行会关系、学徒关系、家庭关系等等)所束缚,人们的权利,特别是个人的人权、尊严很难获得保护。为了获得本来应该得到的人权、尊严,人们纷纷起来打破束缚:行会成员摆脱行会控制,自由与客户订立契约;在家庭关系中,子女不再从属于父母,妻子也不再从属于丈夫。从这时候起,兴起了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不想被束缚在家庭财产的共有牢笼之中;另一方面,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夫或妻在家庭生活中人权和尊严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条件是:一、财产约定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二、双方必须是自愿,如果是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的约定,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三、约定的内容要合法,不得利用约定逃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约定内容不得超越双方。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主体和对象

夫妻财产契约的主体。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主体就是订立该契约的合同当事人,即缔结婚姻的夫与妻。约定夫妻财产制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除了社会原因外,还有主体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以男女平权为前提条件的。近代以来,民事权利主体意识觉醒,特别是现代以来女权运动不断兴起。因此,要在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一体主义理论已经站不住脚。其次,是以女方拥有自己的财产为前提条件的。近现代社会以来,随着法律对妇女拥有财产的认可,随着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她们有了同男子签订夫妻财产契约的资本,约定夫妻财产制得以形成。

夫妻财产契约的对象。即夫妻财产契约中所明确或处分的财产。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两大类:一、静态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个人债务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二、动态财产。包括既得利益、预期利益、现实债务、预期债务。须注意的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得列入约定的范围。对于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财产是否可列入夫妻财产契约中,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不得列入约定范围,其理由是夫妻财产契约是对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予以明确和处分,仅有使用权的财产显然不属于这两类财产,故不属于约定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实质上是夫妻财产利益契约,并非仅仅是明确和处分所有权的契约,只要是夫妻利益分配的约定,就应属夫妻财产契约,只不过此时所约定的仅是使用权的分配而已。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作用和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作用。一、它顺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新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所拥有个人财产逐渐增多,夫妻便产生了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要求;二、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涉外婚姻,涉港、澳、台婚姻不断增多,我国法律增设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们观念不断更新,丧偶者或离异者再婚的比例日益增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签订财产约定,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财产问题带来了方便。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1980年《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逃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001年,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但该条件和期限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如约定“妻子生育儿女时,双方经济收入才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无效。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可依法成立,也依法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原契约,可以通过制订新夫妻财产契约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实现。如夫妻双方曾约定工资、奖金归个人所有,但签订契约后,家庭一切日常开销均使用一方的工资、奖金。这时,可认为夫妻行为在事实上撤销了此前的约定。从约定终止的原因来看,可由于约定所附条件不成立而无法执行,也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撤销。

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者关系。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在某些国家也被称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或补充的夫妻财产制;而在某些国家只规定单一的法定制,如罗马尼亚、波兰等。约定夫妻财产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二者的关系是,前者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国际立法例。在法国,依据法定财产制,属于共同财产的主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分别取得的财产。结婚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仍为各自所有。婚后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包括权利)均属个人所有,而其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只要不能证明属夫妻一方,则推定为共同财产。德国也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度,依据此制度,结婚并不改变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但却可以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要求均分婚姻期间财产增值部分。同时,法典也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分配财产归属。可见,无论法国还是德国,都在法定财产制之上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且明确声明约定财产制可以改变法定财产制。

中国的立法情况。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部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未提。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不但对于家庭中的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予以明确化,而且还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方面的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到:“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由此可见,约定优于法定。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

夫妻财产范文第5篇

1、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根据财产形成时间进行判断,

3、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判断,

4、根据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