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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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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范文第1篇

在这个不同寻常的夏天,原本毫无联系的二者,因为热辣的“百事群音”大型乐队音乐主题节目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样的聚合形式,不仅成就了传统品牌与网络电视新媒体的完美联姻,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一个划时代的娱乐直播事件,谱写出品牌广告主在结合网络电视新媒体与传统电视媒体时所衍生出的新型数字营销之路!

“百事群音”活动介绍

2009年3月31日“百事群音”百事乐队大赛正式启动以来,即在中华大地迅速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声势浩大、充满激情的“盖世”乐队选秀狂潮!随后,各地初选、地区决选直至全国四大区总决选,每一场比拼、每一幕演出都带来无数的惊叹与无穷的感动,草根的力量腾空爆发,势不可挡。而乐队音乐本身,更以其充满励志激情的感召力将所有身临其境的观众归拢麾下,将“百事我创”的精神演化成为一场足可载入中国音乐发展史册的民间潮流运动!截止到6月底,代表中国新时代乐团最高实力的十支乐队华丽诞生之时,也即宣告了“百事群音”明日天团峰赛事的火热引爆。

品牌活动

与网络直播联姻的三重门

网络电视独有内容、传统电视汇聚关注

――推开网络电视内容聚合一重门

事实上,一直关注“百事群音”比赛的网友们会细心地发现,由于受到场次和上星频道等诸多播出因素的限制,此次“百事群音”从一开始的新闻会,就选择了PPLive进行网络直播,而百事此次活动的精彩看点,绝非仅止于此。

按照传统电视的播放习惯,选手比赛时台前和幕后的画面切换主动权掌握在电视导播手中。而受到电视时长、播放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往往只能将最主要的机位画面呈现在观众面前,而同样精彩的参赛选手后台画面则通常是看不到的。

此次活动直播赛事的最大看点之一,就在于网络电视新媒体,可以在聚合直播内容的同时,通过活动现场设置的不同机位,将不同内容的视频同时在网络平台向观众开放,而这些内容与电视相比,大多是独一无二的――选手候场的心理波动、化妆间里的风趣玩笑、选手之间的私密友情,都可以多渠道、多频道、多角度地进行视频互动。如此次专设的webshow主持人采访互动环节,与电视直播画面内容同步呈现,网友们可以滑动手中的鼠标,做自己的网络电视DJ,玩转画面导播,随心所欲地收看实时直播的多路画面,体验真实的现场感觉。

这种独特的播出和收视方式,非传统电视单一媒体可以实现,百事可乐巧妙地加以综合运用,完美地推开了打响了网络直播拉动电视收视的第一重门!

左手遥控器,右手鼠标键

――揭示用户循环回流收看新体验二重门

面对中国已经超过3亿,且7成年龄在30岁以下的网民,百事作为实体市场的快消品牌大户,早已看到网络市场用户与自身品牌核心用户群的高度叠加趋势。用户对互联网的依赖性、对传统媒体注意力的集体迁移、消费主导方式的改变,以及随着年龄增长对未来市场消费格局的影响,都使得百事无法视而不见。

在“百事群音”大型乐队主题节目前期宣传造势的过程中,浙江卫视作为其电视直播平台,通过观众手中的遥控器,网罗关注本次比赛的传统电视媒体用户;同时主办方又选择了PPLive网络电视作为其全程网络直播平台,意在通过网友手中的鼠标,收纳新兴的网络电视用户。同时玩转遥控器和鼠标的多渠道观看方式,引得网络看客连呼过瘾!

别小看鼠标的威力,在持续的比赛环节中,考虑到选手台前幕后的精彩视频无法一一在传统电视频道中展现,百事通过PPLive网络电视,适时利用小小的鼠标提供了雪中送炭的服务――在PPLive网络电视的客户端软件或在线视频专区,只需轻点鼠标,就可看到丰富多彩的参赛选手精彩视频,还可以享受到竞猜/投票等形式多样的互动参与方式。此外,大可不必因为错过收看电视直播而感到遗憾;通过收看网络电视的直播和点播的形式即可以轻松达到“查漏补缺的”的效果,让错过收看不再成为遗憾。网友们如果希望回顾自己感兴趣的乐队一路走来的表演,也可以随时进行网络点播并反复收看,或转发给朋友,将网络电视内容聚合的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全息覆盖目标用户。

可以说,用户关注和收看“百事群音”比赛时,传统的观看行为已经悄然发生转变。左手遥控器,右手鼠标的方式,使得品牌广告主百事通过PPLive网络电视庞大的受众人群,资源嫁接,以网络直播的宣传形式在网络上率先启程,揭示用户循环回流收看习惯二重门!

取长补短,媒体优势互补

――打开网络电视优势互补三重门

当现场的high爆音乐无法代替好奇与关注时,当不能通过电视直播时段收看到十支乐队选手比赛全程的精彩视频时,传统电视媒体和网络电视媒体的优势互补,在“百事群音”活动的多媒体覆盖中得到了完美体现。

从覆盖人群上来看,电视80%的主流收看人群以30岁以上为主,网络电视媒体19-40岁的用户占到82%;高学历高收入的用户在网络电视媒体中占到50%以上,电视媒体同类用户的比例则低于20%。这两大媒体人群通过不同的媒体、不同的形式,接触同样的品牌信息传递,却在覆盖人群上达到有效的互补,百事的品牌曝光将达到最大化的呈现。

从收视时段上来看,PPLive为例的网络电视媒体主力收视时段,工作日为7∶00-23∶00,高峰时间段在11∶00-13∶00、18∶00-23∶00,休息日则为9∶00-24∶00,高峰时段在18∶00-24∶00,这与传统电视的黄金时段19∶00-22∶00相比,非黄金时段2∶00-18∶00,22∶00-2∶00,双方将形成有力的收视互补。

品牌与网络电视新媒体的成功嫁接

一、收视聚集人气,品牌借网络电视牢牢抓住受众的眼球

人气是一个乐队参加比赛时,至关重要的“软实力”。在PPLive为“百事群音”打造的专区中就有“选手人气”投票这一环节,投票数越多、人气越高的选手就证明了该乐队在网友中的受欢迎和关注程度越高。同样,“百事群音”通过PPLive网络直播的方式也取得了极高的人气,网友关注的程度和收视率可与今年同样火热的“快女”一拼高下。

《DCCI 2009上半年中国互联网调查数据》显示,互联网黄金时段时长比电视多9小时。受众对网络电视的接触度从早上八点至晚上十点均处于“高位”态势,互联网的“黄金时段”长达14小时,而电视媒体的“黄金时段”主要在18:00至22:00(5小时)。网络电视的优势黄金时长是吸引百事驻足青睐的又一大原因。而线上线下的完美互动,更将品牌形象深深植入受众脑海中,百事更希望借助网络电视新媒体的力量,搭乘优势黄金时长的快车,牢牢抓住受众的眼球。

二、精准到达,聚集品牌优势目标人群

不难发现,网络电视的主打用户人群以18-35岁为主,其中平均年龄在25岁左右的年轻人占到绝大多数。同样,面对品牌广告主百事,其受众人群与网络电视新媒体主打人群有着惊人的重合度。相比之下,传统电视媒体虽然人群覆盖面广泛,但是受众年龄层面跨越较大,其中多以30岁以上的中年人为主,相比较于百事的目标受众,重叠度相对较小。

面对显而易见的人群划分优势,通过直播“百事群音”,PPLive网络电视平台上收纳的用户与百事希望有效传达的80%以上受众重合,而在如今经济疲软的时期,这样成效显著的受众覆盖势必给双方的合作增设了更多的信心!

三、线上线下互动,品牌最终深入人心

据笔者了解,百事对于本次“百事群音”活动的打造和策划酝酿长达半年之久。从前期活动的准备、乐队的个性选拔、媒体播放的组合等形式上都尝试采用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其中最为亮眼的便是百事选择浙江卫视结合PPLive网络电视同步直播的新媒体组合形式,使得整个节目线上、线下更加生动。此外,天涯、校内等SNS网站借助PPLive推送的直播流,都实现了无障碍地在各自平台上为用户网络直播“百事群音”的实时赛况。

在PPLive为“百事群音”定制的专题直播页面中,不仅有通过电视台播放的电视直播回顾,还有网络电视新媒体衍生出的多种互动形式。如台前幕后精彩花絮视频、百事天团人气排行榜、网友竞猜投票、盖楼互动回帖等。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互动参与方式,恰如其分地弥补了以往只能通过电视收看直播节目的诸多瓶颈。PPLive网络电视直播平台集合电视直播内容、网络直播特、新媒体互动形式,成为承载网友与电视之间不可缺少的“非单一”用户收看传播桥梁。

同样,“百事群音”直播活动的媒体效果,通过线上线下全新的互动联播形式也得到极好的覆盖,传统电视与网络电视新媒体的有效结合,吸纳来自不同收看习惯的各个用户群体,而百事的品牌理念也因此深入人心。

网络直播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视直播 网络直播 竞争 合作

一、概念剖析:什么是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是流媒体技术的高级应用,借助专用系统和宽带网络,您足不出户便可以观看同现场观众完全相同的实时场景,甚至是发生在世界另一边的现场新闻报道。不同于传统的电视现场直播,网络直播采用多媒体播放技术和双向互动的在线交流形式①。

笔者认为,网络直播,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同步公开面向受众传播的一种及时播出,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方式。相较于一般的电视直播来说,借助的传播媒介发生了最大的变化,由传统的电视传送更换成了网络这个第四媒体。

二、理论探讨:网络直播的优势

网络直播借助专用的系统和宽带网络,相比于传统电视直播而言,其传播优势和特点也更为鲜明:

(一)打破了“点对面”的传播模式

传统电视直播作为一种节目形式,是经过编导组织化和结构化了的,无法照顾到每个受众的情感需求和信息取向。即使电视直播的形式和方式变得越来越趋向多样化,直播频道也越来越多,但一直没能摆脱“点对面”的单一模式。

而网络直播相对地给受众提供了一个自在状态和流程,同时也提供给受众一个虚拟的大平台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反馈,相比于传统电视直播来说更加开放,直播内容和形式也不那么的固定,做到了更好的双向互动。

2003年10月,今日早报和浙江在线对视康激光近视治疗的网上直播,网友的提问达到300个之多,BBS上贴文500余篇,访问人数超过6000余次就足以显现出网络直播在互动上的优势②。

(二)拓展了受众对于节目的选择空间

传统电视直播受地域覆盖的影响,传播空间极为有限。体育赛事直播,除CCTV5直播能通过数字电视传输到多个地方去之外,类似北京体育,上海体育等地方性体育台所直播的比赛则无法通过电视屏幕呈现在观众面前。加上各大体育台直播的比赛场次以及拥有的赛事转播权的不同,电视直播很难满足观众对于节目选择的需求。

网络直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展开,相对于传统电视直播来说,让大众有了更好的主动操作性,也就是说有了更好的和更自由的选择空间。目前流行的球赛直播、体育直播等,因为赛事多,直播的提供方也多,将这些信号集中在互联网上,观众就可以很方便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直播线路,选择空间也更为广泛。

(三)提供了搜索新闻背景的高效

直播报道中对于新闻背景的运用是很关键的,不仅能起到强化现场和深化主题的作用,也是帮助受众解疑释惑的主要手段。所以,新闻背景的运用一直被视为直播内容的强有力补充。因此,在直播过程加入一些“解释性的,历史性的,数据性的,环境性的”背景知识是十分重要的③。

传统电视直播也很注重通过现场解说员,出镜记者,嘉宾给观众传达背景信息。由于观众对于信息需求的多样,传统电视直播在新闻背景上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多数情况下受众对于背景信息的接受是一种被动的接收。

而网络直播,在背景信息搜索上更是充分发挥了网络的空间式、立体式优势。受众无需依赖现场解说员或嘉宾的解答,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网络超链接所提供的海量信息,查阅相关的资料。受众在搜索资料的同时可以以其中的一个点开始做横向的扩充,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做深度的了解。网络直播在提供背景信息方面真正做到了丰富、及时和高效。

三、现状分析:网络直播与传统电视直播的竞合

一方面,网络直播的兴起势必会影响到传统电视直播的优势地位,导致其受众的流失。加上网络直播对于受众本身的高素质要求――受众必须具备一定知识基础和经济条件,所以流失的那部分用户基本上都是年轻的精英,以及高收入和高消费的人群。再者对电视媒体的经济效应(广告收入)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的广告客户流失和合作过程中的广告剥离等。

另一方面,合作共赢一直是主旋律。网络直播的兴起也为传统的电视直播注入了更多的活力,提供了更为充足的发展空间。2004年,中央电视台网络电视的开通,央视每天播出的电视节目大约100小时,同时还能把一些精选的直播节目存入到点播库中,既丰富了内容,又避免了直播的一次性。

与网络电视、专业直播网站合作。电视台借助网络电视、专业直播网站这些中间平台走进受众已成为了传统电视与网络直播合作的主要形式。在PpliveUusee等网络电视上能接收到电视台的信号。对于流行的球赛直播、体育直播,各电视台统一将这些信号集中在专业体育直播网站上。

四、在合作中谋发展

电视直播如何在面对竞争时求合作,如何在合作中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呢?

(一)渠道上:促进与网络的进一步融合

第一,加强与知名门户网站的融合。尽管各电视台有了自己的网站,有了网上的直播站点,有了与网络电视的合作。但是与新浪、搜狐、腾讯等知名门户网站的合作一直是少之又少。知名门户网站作为网络直播的一个重要形式,一直以来都得到受众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俨然是网上电视台。电视直播应当考虑在不剥离广告的前提下加强与视频门户网站的融合。

第二,利用网络的交互式特点,进一步加强直播过程中电视台与观众之间的交流。网络电视直播,其性质依然是电视直播,它的信息来源,节目制作流程以及生产方式依然没有改变,仍保持有较强的计划性和策划性,没能达到网络直播的立体式和开放程度,受众的反馈依然没能达到效果。真正意义上的受众互动应该体现在受众对于热点问题的讨论上,对于直播内容的商讨上。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足球之夜”栏目与新浪网合作的舆论调查,就吸引了很多网民的关注,调查面宽,信息反馈量大。这样的调查远比电视直播过程中的短信参与更有说服力,观众的参与感更强。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网络和电视直播的互动局限在为互动而互动,而应该是不同媒介间的互相支持和强化,做到更多的资源整合,重组。

(二)内容上:降低选择门槛

原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数字电视课题组2004年完成的数字报告显示:75.3%的电视工作人员认同“虽然有不少模拟频道,但观众还是抱怨节目不好看”,72.省略/add/sanji/sanji7.html

②、③王静、余家锋,《挑战电视:网络直播优势出现》,新闻实践,2004年8月,第45页

④黄升民、王兰柱、罗贵生,《中国数字电视报告》,华夏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第180页

参考文献

[1]章明亮,网络直播,新闻网站的新探索[J].新闻实践,2005:41

[2]闫琼,从一次直播看电视与网络的互动[J].中国记者,2005:72

[3]陈小葵,周小军,浅谈多媒体网络电视直播[J].中国传媒科技,2004:21-22

[4]曾凡斌,网络电视的节目生产及对传统媒体的影响[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2-33

网络直播范文第3篇

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就在不断创造新的可能、新的“玩法”,而一种新功能诞生之初,往往是年轻人最先接受,慢慢扩散开来。所谓“无聊直播”其实也并未突破这个规律,它是互联网新技术演化发展的一种必然,而不能简单认为是年轻人的孤独游戏。

如果只是将之视为年轻人的孤独游戏,显然是小看了这一轮的“互联网风口”。在纵向的时间轴上,是没办法比较孤独程度的。很难说当今的年轻一代就比过去的80后70后更孤独,何况排遣孤独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无聊直播”现在能火呢?

重要原因在于,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方向,这是资本敏锐嗅觉追踪到的走向。从最初的网络论坛、博客,到后来的微博、微信,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满足人排遣孤独、扩展交流的欲望,而这些网络平台从简单的文字图片到短视频,功能在不断增加,不是因为人越来越孤独,而是技术越来越进步,能逐步实现随时随地、多媒体手段的“秀”和交流。所以“无聊直播”,不过是过去社交媒体全新的升级换代。

不过只有技术,“无聊直播”还不会拥有这么多的受众,不会具备这么大的影响力。在互联网逻辑的背后,还有商业逻辑的现实支撑。年轻人看的东西不管多无聊,他们所付出的是时间和金钱。年轻人目光转移的同时,伴随着的是金钱的转移,因为他们通过各种点赞、打赏的方式,在进行随时随地的支付交易。

买卖双方之所以能实现交易,要归功于网购的萌生繁荣。从实体店的购买实物,到网店的购买实物,再到网络平台购买“虚拟商品”,这是一个自然的逐步演进的过程。年轻人是消费者,直播就是他们愿意付费的一种产品。而且这种产品现在还算是小众产品,是年轻人用来彰显个性的方式,正如年轻人酷爱某些品牌的衣服、电子产品以彰显个性一样。

网络直播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64

1网络游戏直播的概述

1.1网络游戏直播的发展

网络游戏直播这个行业之所以在发展到如今的地步,是因为其中产生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游戏直播也因此吸引的众多的投资。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从刚起步的YY平台发展到后来的斗鱼,再到现如今的众多平台,俨然发展为了全民直播。然而什么是网络游戏直播呢?其实网络游戏直播就是主播,也是游戏玩家,将自己的游戏过程展现给观众观看,在期间主播会对自己的游戏过程以自己的经验来解说,供所有观看的观众或是娱乐,或是学习其中的种种技巧。其实游戏直播的兴起也和现如今电子竞技发展有关,从英雄联盟到DOTA2,电子竞技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体育联赛,我国已将电子竞技正式纳入到体育竞赛中,在世界上也有相当完善的赛制和赛程,网络游戏直播也因此发展越来越快,GDP直线超过电影行业,成为生力军。

1.2当今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法律保护上的问题

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却遇到了法律问题的困扰,也就是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定义的作品,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电子竞技类游戏存在着及时性,每一局游戏都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因此,主播在直播竞技类游戏时,可不可以称之为创造的新的作品,这些即时性的直播保留成为视频后,其他人使用是不是应该征得许可,是网络游戏直播在著作权法保护上的问题所在。简单来说就是网络游戏直播的视频具不具有独创性,游戏主播使用网络游戏盈利还是否还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该先尝试认清楚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权利归属,从而更加完善的进行保护,进而加快网络游戏直播的良性发展,维护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1.3我国著作权关于游戏主播录制的视频的相关规定

对于游戏主播录制游戏视频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这样说的:该网络游戏直播的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数据产品应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对于游戏软件运行界面而言,由于是游戏开发商事先通过程序设计完成的,玩家或者游戏主播只是将画面和场景呈现出来,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并没有多少创造性的成果,如果游戏运行界面构成作品,则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归游戏开发商所有的;在游戏直播中玩家的解说大多都是描述游戏中的客观事实,起基本内容均来自游戏软件本身,虽然独创性不够足,但是仍可以作为作品的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2.1网络游戏本身权利归属问题

网络游戏其本身属于计算机软件,在一款游戏开发以及设计的过程中,细究会包括很多组成成部分,包括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视频作品等等方面,游戏规则是否也属于其中的作品在目前还没有定论。一款游戏软件是可以说是一个多样性的作品,十分复杂,享有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就是游戏的开发商或者运营商,即网络游戏本身归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所有。

2.2网络游戏主播录制视频的权利归属

不能否认,游戏主播在游戏直播时,会叙述自己的游戏经验和操作,这属于其自己的思想,当录制成为视频后,即思想得到表达,可以称之为作品,但是在实际的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主播会在其中宣传自身、插播广告以及对所在平台的宣传,其行为属商业行为,与个人以及平台利益有关,在此过程中,针对网络游戏软件本身的使用已然超出的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对于游戏直播来说,一部分直播只是简单地将游戏软件本身的画面直播出来,该直播画面著作权显然是归游戏的著作权人所有,另一部分是对于游戏操作的部分,虽然由于主播操作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画面,但是所有的数据是开发商预先设计的,游戏画面也是按照所设计的程序呈现出来的,主播不可能做到呈现游戏数据以外的画面,因此不能说明主播创作了作品。游戏直播的解说大多数也是基于游戏的客观事实,都来自于游戏本身。因此对于游戏主播直播游戏、录制视频的行为,如果没有获得游戏运营商的许可,显然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与此同时,平台与直播签订了合同,因而平台也同样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2.3电子竞技比赛视频的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对于作品的规定,大型的电子竞技比赛活动应该属于视听作品,它是由赞助商、导演、选手、观众等诸多元素组合而成。简单举个例子,英雄联盟职业联赛从想法的出现,到赛制赛程的制定,从宣传到推广,再到选手的选拔,都是由主办方付出了智力和财力的。其整个的流程类似于电影电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所以称之为视听作品。既然是作品就应当有著作权人,电子竞技比赛活动的著作权人可以与电影电视作品对比来看,因此笔者认为,电子竞技比赛视频的权利应归主办方所有。未经举办方允许,转播电子竞技比赛就是侵犯了主办方的著作权。

3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困难的原因

3.1现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虽然有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但是网络游戏直播属于网络播放,即网播权。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主播针对游戏赛事转播和游戏直播本应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但是对于网络播放,并无相应的规定,这大大增加了游戏直播平台和主播本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只有《著作权法》第十条的第十七款中写明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兜底,因此,在实际的运用中,考验法官判决的难度大大增加,需要法官深入学习相关的知识。

3.2网络游戏直播涉及主体庞杂

直播平台发展迅猛,平台和主播增长速度飞快,游戏种类增加速度也很快,主播这个群体越来越庞大,因此涉及主体越来越多。另外,网络游戏直播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游戏直播,即主播以游蛭基础,以第一视角直播玩游戏给观众看,另外一种是大型游戏赛事的直播,大型赛事直播涉及的主体包括主办方、导演、选手、解说、观众等等。在实际运用中,网络游戏直播纠纷一般涉及到游戏主播、直播平台、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等诸多主体,由此可见各方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尚不明确,因此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推广和更完善的规定。

3.3关于独创性没有统一的标准

独创性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性要件,是判断是不是作品的关键性要件。独创性作为关键要件是否满足,要从“独”和“创”两个方面考虑。游戏直播是否是作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看是不是具有独创性,但是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针对独创性的统一的标准,也就更加没有针对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规定,这在我国法律上尚属于空白,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存在了对于游戏直播是不是存在独创性的争议。立法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有冲突,这两座大山阻挡了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中,独创性的规定是比较严苛的,不仅仅是要求作品由作者单独完成,还要求作者达到一定的高度,这就将一般的智力成果排除在外,只保护超出普通标准的智力成果。而在网络游戏直播中,对于独创性的认定就尤为麻烦,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对于网络游戏直播,在独创性方面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游戏画面,还包括主播的解说,选手的操作,甚至是现场的摄像灯光音响等等诸多方面,实际上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十分巨大,付出的是超出一般的智力成果,若仅仅将网络游戏直播视作一般的赛事直播转播内容,是不利于司法保护的。

3.4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和保护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们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去争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从著作权人方面看来,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制,从使用者这方面来看,是使用他人作品享有利益的一想权利。笔者认为,在网络游戏直播中,对于游戏基本画面操作是具有转换性的,它不仅仅是客观的表现游戏的基本画面,而是有直播展现了其本身的游戏操作和心得,对于观众而言,这恰恰激发了游戏的热情,同时也便于提高观众亲身的游戏体验,这似乎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但是从实际来看,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主播直播的同时,主播、直播平台都是获取了实际利益的,因此是不是应当将此行为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另外,在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中,并没有网络游戏直播这一情形,所以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笔者认为是有待商榷的。

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法保护的建议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实际案件判决的时候,是十分依赖法律条文的,很难做到一直运用法律的兜底条款作为按键判决的依靠,在网络游戏直播法律保护上,法官的自由参量权极大,这也大大的考验了法官主观上的判断,这对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游戏主播,直播平台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建议在著作权的立法上,将无线信号广播和有线网络广播分别放到广播权和兜底条款中去。同时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游戏主播、直播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通过法律的完善,更加的清晰明确,这样在权利利益保护上也能做到更加全面完善。

伴随科技的飞速发展,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同形式的作品呈现出来,这是大势所趋,因此,著作权法应当积极的迎合科技的发展,在科技发展的同时,尽快的做到法律上保护的同步,若法律不能及时的更新同步,也可以及时添加新的司法解释,以此来避免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2010.

[2]周高见,田小军,陈谦.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腾讯研究院,2016,(4).

[3]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4]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9):122126.

网络直播范文第5篇

近两年,网络直播越来越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直播领域试图分得一杯羹。为了“突出重围”,主播们想法设法迎合大众。网络直播逐渐变得无聊化、庸俗化,其内容大多是“娱乐为主,兼顾吹牛卖萌”,多数时候都是讲故事、要钱、唱歌。

我们点开任意一家视频直播平台,几乎都可以看到花哨的界面、夸张妆容的主播以及奇葩的表演。这两天在微博上引起热议的“吃货凤姐”吃灯泡等视频,就被众多网友质疑。一些主播为了博出位,出口成脏。一些主播为了赚钱,“即便不脱衣服,也会弄一些喘息声吸引粉丝扔钱”。

网络直播处在商业模式不稳定的阶段,内容同质化、低俗化现象严重。一旦新的无聊方式,转移了受众的注意力,那么网络直播将失去生存的土壤。到时,直播平台可能面临大量用户的流失,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内容才是网络直播的持续走红资本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00多家与直播相关的创业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数量已达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超过3000个。但从内容贡献上来看,最终贡献优秀内容的还是最顶端的5%的主播。

“打擦边球”的低俗内容终究只是一种快消品,不可能成为商业的主流。直播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应该回归到内容本身。直播在发展,用户的内容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用户在成长,直播的发展就必须跟得上用户的成长。直播的发展应该朝着高质量的原创内容发展,才会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互联网中长盛不衰。内容才是网络直播的持续走红资本。

无聊经济不是社会经济的主流

网络直播催生出的无聊经济让众多创业公司看到了机遇。社会需求就是商家的动力,在互联网背景下,无聊经济渗透到年轻人的生活中。大家瞄准无聊经济,进行直播创业。创业者一窝蜂地涌入,并不是一件好事。直播看似门槛低,走红却不是易事,靠着博出位的表演,无聊的交谈,获得收益,并不能长久。“无趣型”无聊经济不是社会经济的主流。如何利用现代通信业务帮助用户使无聊时间变得更有意义,才是经济价值发挥到极致的表现。

互联网时代,除了看直播,我们还能干什么?

技能分享

目前互联网出现一批类似滴滴、时间财富网等的技能分享平台。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你可以接到单子。只要你有车,就可以在上下班的路途中,赚取额外收入。当然,类似时间财富网这样的大型众包服务平台,只要你有装修设计、营销策划等才能,在家就可以利用专业知识,赚取钱财。分享你的专业技能,在互联网时代,你可以收获财富。

知识分享

王思聪在分答上回答的八卦问题,把知识变现的热潮又推进了一步。借着分答、在行、知乎的火爆,知识分享会逐渐热起来。这是一个消费升级的时代,人们需要有价值的信息和内容来完成消费决策,付费问答正代表着一种消费升级。提供高质量的谈话内容或者是问题,草根也能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