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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小学领导体制是校长负责制,这就决定了校长在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职责。因此,校长的法律素养以及依法治校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学校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科学、有序地发展。
校长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法律知识,应是校长履行职责、制定学校制度时,体现的法律精神要素,属于法律的理念、意识层面。具备法律素养的校长,能够跳出现有的学校管理思维与传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剖析与处置学校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影响学校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依法治校不是让校长死守着法来应对学校的问题,而是具有一种法的思想观念,引导学校的管理方向,同时形成一种管理的艺术。
校长在依法治校中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呢?校长应认识到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内容是校长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在切实把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所指示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善于从学校的实际工作出发,把教育方针所指示的总的培养目标转化为学校管理的具体目标,并取得全体师生的普遍认同。另外,在制定办学目标与发展规划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所在的学校历来重视学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将“依法治理、民主办学、特色立校”作为学校发展的三项基本原则,写进了《鱼洞二小章程》,确保学校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我们建立“大法规”与“小制度”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让全体教职工知法守法。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是必须遵守的教育“大法”,我们将法律考试、法制学习与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相结合,大力宣传和强化国家“大法”,同时依据这些“大法”,制定和完善《鱼洞二小管理制度汇编》,收录了学校204个管理制度,形成自己的管理体系,并与学校的办学理念相结合,形成制度文化。
2、根据办学目标,配合校长制订每学期工作计划。
3、协助校长做好日常行政工作,重点抓好分管工作。
4、对分管工作要有近期计划和长远目标,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交校长或有关会议通过后实施。
5、熟悉并掌握每位教职工的情况,按规定程序组织分管部门教职工的聘任。
6、根据教改的实施要求和教育工作实际,协助校长调整教育教学计划,妥善安排人员。
7、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精神开设课程,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教学实际,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8、领导和组织教育科研活动,制订科研计划,组织教师认真实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一、 相关概念的解析
1.(辞源)上讲,“病”指“疾病”、“生病”,也就是指“生理上或心理上发生(的)不正常状态。”随着对疾病研究之深入.医学上产生了一门基础学科―― 病理学。所谓病理学是医学科学的一个专业名词。它是指研究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及患病集体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形态结构和功能改变状况,以认识和掌握各种疾病的症状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据此.我们把病理定义为疾病及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过程和原理。“病理”一词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判。病理的反面是健康健康是人们所期望的状态.是一种理想的和被作为目标的状态;而病理则是人们不希望的,是需要克服和治疗的状态。
2. 教育病理及教育病理学的名称。教育病理学是德国莱德齐大学教授司托里音伯耳首先使用的,早在1890年司氏就在自己的著连中使用了教育病理学的名称。而日本学者们对教育病理的研究比较深入,由此涌现出众多的的研究者,使日本成为教育病理研究的典型代表,但是所谓教育病理,在日本并无明确统一的定义,有时指“教育的病理”,即作为结果或症状出现在教育领域中的病理现象;有时则指“病理的教育”,即作为病理之原因的教育问题;有时则指这两方面的综合。本文所探讨的教育病理,主要是指前者,即如日本教育学者大桥熏所界定的那样,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偏移和失调状态,是教育内部和外部的异常条件使教育职能的实现受到严重阻碍,结果派生出多种越轨行为的过程。
3.教育管理病理及学校管理病理。教育管理,在汉语里,既指宏观的教育行政活动,又指微观的校务管理活动;在英语里,则主要指对学校教育活动进行具体的经营和对教育的组织领导。教育管理学,在美英等国,其研究巳走向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多元并置和多元融合的发展之路;在中国则还处于经验科学的发展阶段。根据陈孝彬先生的定义:教育管理学是研究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教育管理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对各种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的行为。按照教育管理对象的特点,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广义的教育管理学和狭义的教育管理学两大类。所谓广义的教育管理学是以整个国家教育系统的管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是以中央或地方的教育法令、法规为指导,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教育行政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以实现管理目标优化的一门现代科学。所谓狭义的教育管理学是以一定类型的学校组织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构建学校和社区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和健全学校组织及其运行机制.优化办学资源,调动全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为目标的一门现代科学。
二、 校长负责制病因分析
校长负责制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面确实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校长负责制出现了许多的漏洞,面临严峻的挑战,从而造成了学校管理的病理,其病因如下:
首先,校长负责制中的校长主要是实行任命制。这一体制中由于校长主要是由政府任命,校长基本上也只对上级政府负责,上级用管理政党干部的方法管理校长,一大批校长的任用与管理归组织或人事部门,无形中对教育的发展设置了障碍,导致教育行政部门事权与人权不统一。比如有些学校行政级别高,教育主管部门行政级别低,教育部门就管不了学校。一些行政领导又常被任命到学校担当领导职责,从而导致了学校政府化,校长官员化和行为媚上化。
第二、就校长本身的素质来看。现在的许多校长素质不高,这里的素质包括自身的道德素质与人际关系、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领导水平。有的校长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人际关系,但是缺乏管理学校的技能和方法;有的是领导水平不高;有的则是知识与能力结构不良;当然也不乏有的道德品质低下,欺上媚下,靠吹、拉、捧走上领导岗位的。
第三、就办学思想来看。办学思想是指对办好学校的整体认识,它是校长依据一定的教育思想、管理思想和教育方针,从本校实际出发,确立的学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办学思想是学校的灵魂,一个学校的办学思想决定着该学校的发展方向,决定着该学校办学效益的高低。而有的校长对办学思想的认识模糊;有的校长其办学思想处于“缺失”形态,比如行政经验型的、实务忙碌型的、平安度日型的和盲目模仿型的;还有一些校长固守着错误的办学思想,把盈利创收放在首位,以应试为工作中心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及管理
第四、从校长领导的有效性来看。有很多校长并不能有效的领导学校,原因有很多:一是对教育方针不能正确理解;二是不能相信和依靠教师办学;三是激励能力不够;四是缺乏足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是没有管理欲望;六是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当然还由于现行的校长负责制并没有给校长足够的自,影响其管理的效率。
最后,就校长的考核及监督机制来看。我国现行的校长负责制本身就是滋生专制和腐败的温床。君不见,一年一度的对校长的考核也不过是走走过场缺乏实际的监管作用。每一年度的对校长的考核虽然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在教育局领导的指导下,在众目睽睽之下拉开了帷幕,教师们拿起残存的权力去给校长们进行民主评议,可是这样的评议又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最后的评定是教育行政部门说了算,在这样的格局下,校长只需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样而这些校长们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他们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这种系统内的监督,又有何作用呢?
三、 校长负责制的治疗方案
那么针对学校管理中的这个病理,我们又该采取何种方法去根治它?
1. 针对任命制,实行校长选拔制。首先,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校长的选拔标准。国外学校对校长的选拔都有严格的要求。在英国,无论是中学和小学,要当一名校长,必须有8―10年的学校工作经历,必须具有成功的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行政工作政绩。在美国,要成为一名中学校长,候选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至少3年)的教学经验,获得教育管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 位,取得州教育部门颁发的校长资格证书,且具备管理和督导方面的专门知识,拥有某些行政经验和管理能力 。在德国,大学毕业者到中小学校实习2―3年,再经过各州的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州教育部分配到各个学校。经过学校 10年左右的教学生涯,且必须是优秀教师, 担任过副校长者才有资格应聘校长。
其次还要广开选才之路。1986年,美国教育部在《美国初等教育改革报告》中提出,“担任校长职务的人不应只是现任教师,各行各业具有领导才能的人均可担任此职。”这一建议虽然遭到校长组织的反对,未能实现。但突破常规选拔校长的思想引起了人们的共鸣。纽约市政委员会也在一份建议中提出,“校长职务的大门应向企业界、高教界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打开。”贝内特在他的1988年《改革报告》中也强调,“必须打破常规并欢迎有才干的人到学校来任领导的职务。”新泽西州教育专员曾提出一项选拔校长的方案,该方案规定无公立学校教学经验者,但如具有管理学硕士学位,通过审查、考试和学校见习,亦可作为校长侯选人。
2.树立校长职业意识,促使专业发展,提高校长的素质。提高校长的素质就是:首先要树立校长职业意识。2001年,以清华大学校长职业化研修中心主任王继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开始了对校长职业化理论与实践的探讨。他们认为:“职业化校长是指专门从事学校经营和教育服务的专业校长,它不是一种职务,而是指一个具备某种能力和精神特质的社会群体。校长职业化就是要把校长从官本位的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由任命制的事业管理者,转变为聘任制的产业经营者; 由执行计划的职务校长,转变为关注市场的职业校长。”要“淡化校长的职务观念,强化校长的职业观念;淡化校长的权力观念,强化校长的能力观念;淡化校长的教育事业观,强化校长的教育产业观。”
关键词:年级组长;管理纽带;协调发展;服务意识
中图分类号:G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05-019-1
一、农村小学管理上存在的客观问题
1.部分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理念不更新、不加强学习,缺乏教育管理的理论支撑,抱着小农思想,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长远规划。
2.领导班子中由于本地人居多,相互间的关系复杂,管理涉及的困难也多。年初制定的计划和目标无法实现,而流于形式。
3.学校制度建设被忽略,即使有,也缺乏规范的操作顺序和监督反馈,往往就是校长一个人布置任务,下面应付了事,过后通报一下。在这个过程中,不免有不为学校和师生着想,与广大教职工的利益相悖的现象出现。
4.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手段陈旧。老教师有经验缺专业理论指导,新教师有专业理论缺经验。
5.家庭教育几乎空白,学生缺乏有效的辅导,教师压力大。
二、年级组长工作任务重,虽起到了纽带作用,却也只能流于形式
1.学期初,年级组长应该依据学校、教导处工作计划和年级实际,制订并实施年级段工作计划;指导班主任制订班级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这个过程中,年级组长很好地起到了“查漏补缺,增益减弊”的作用。问题是,在各部门的班子制定计划时,由于受到上述种种客观限制,弄得年级组长云里雾里,不知所措。教导处组织教学要成绩,教科室要教师学习理论研究课题,德育处要开展各种活动。年级组长只能一言不发,等候安排,或者根本不直接参与计划的制定,你们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只要时间上不冲突就行。
2.根据上面的计划安排工作。年级组长还需制定本年级段的学期计划,这个计划可以说基本上是“逮漏补洞”的。一周里的哪一天空闲了,没活动,就随便甚至临时安排个什么事,也算对上面有个交代。大多数情况是,年级组里根本没有计划,年级组长在来回奔走“相告”工作事务。
3.年级组长还需参加各种评比、考核和督导工作。由于年级组长处在管理的第一线,其对年级段的了解应该比其他人全面,各种评比、考核成员中,他应该是不可或缺人员,但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只能眯着眼做老好人,只要不出大的纰漏,基本上都是“合格”或“优秀”。而这,却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小学的城镇化发展。教师队伍素质没有得到提高,一切的发展都是空话。
4.年级组长按理还需做如下工作:组织班主任交流班级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组织参加各种校外公益活动等等。如此多的事情,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率的领导班子,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条例,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年级组长这根纽带怎能起到有效的链接作用?
三、改进对策
1.以校长为中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班子团结、敬业、高效、务实的作用。以校长为首,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尤其是要转变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校长要深入教师队伍当中,了解教师的想法,一旦发现有与学校发展相悖的思想,要及时纠正。还要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处室的职责,营造互相信任,相互合作的人际关系,做到团结勤奋、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巩固领导班子的新形象。
2.务实求新,完善制度,用制度保证学校的有序发展。首先,健全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健全学校所有岗位职责,强化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并在教代会上通过,使学校的管理有章可循;其次要勤检查,多督促,狠抓制度的落实。年级组长就是要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体现作用,将制度落到实处。
关键词:消费者;景区;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2012年2月1日,三亚市委市政府举行媒体见面会,海南省副省长、三亚市委书记姜斯宪对于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游客反映的海鲜排档、出租车及个别景区“宰客”现象向大家表示歉意。姜斯宪在见面会上表示,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虚心接受批评,努力向国内外优秀旅游目的地学习,实实在在做好市场监管,真正把三亚打造成高品质的度假家园。此前,有网友爆料游客在三亚吃海鲜,3个普通的菜被“宰”近4000元。消费者说是被出租车司机推荐的,其邻座指池里一条大鱼刚问价,店家手脚麻利将鱼捞出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消费者准备理论,该饭店出来几个东北大汉,消费者只好收声认栽。
此类消费者在景区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新闻早已屡见不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然而,面对此类景区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消费者在动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时,往往会碰到举证难的困难,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此类事件往往不了了之。正是消费者无法检举个人正当权益无法受侵害,客观上助长了非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旅游行业无法在法律的约束下健康发展。面对这样的社会事实,笔者提出运用调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程序法途径,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诉求。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重新配置
笔者认为,此类消费者被侵权的诉讼不应全部使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而在部分举证责任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事实主张者在一般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正置),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被告的权利保护。因而,程序法对举证责任倒置有着严格规定,仅有的几项责任倒置,在内容上通常不应当是全部的倒置, 而只能是部分的倒置。换言之, 这里并不是说原告不承担任何的证明责任。例如,消费者作为原告对方违反公平交易, 那么如果按照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消费者必须举证证明: (1) 证明自己在对方处消费; (2) 对方对自己提出消费的金额(例如:发票等有效凭据); (3) 而对方要求付费的金额远远高出正常消费金额。对于第(1)、(2) 项, 原告举证是没有问题的; 而对于第(3) 项的举证, 事实上是很难办到的, 如果把这个责任也分配给原告, 无疑是极为不公平的。由于原告的举证地位决定很难或不可能举证对方提供的服务是不合理的高价, 对方采购价、加工费等成本,原告不得而知, 然而由对方举证证明不是乱标价乱收费, 却是轻而易举的。这正是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正置) 的例外, 即部分的举证倒置。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重置的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诉讼法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有着严格规定的背景下,此类消费者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重置的合理性有以下几点:
1.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合法性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倒置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特定的案情所具体运用的一种举证技巧,即法官如果发现原告的证据距离相对遥远或者基于对一定主体(通常是受害人)的特殊保护等法律原因的考虑,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只有通过自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裁判权并保证司法的公正。该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产生了较大影响,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的采用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与证据距离相符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在实际诉讼中,距离证据更近的诉讼一方,往往运用证据能力更强,也就是案件事实的能力更强。在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等,举证责任倒置都与举证距离有不同程度关系。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距离证据近,就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概率也大大减少。因此,证据距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首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而且也不是必然原因。在我们关系的消费者被侵权的案件中,作为经营者的一方,采购价、加工费、人工费以及提供服务流程都更接近证据,证明经营方的合法经营。
3.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能力符合
举证能力是指搜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但这权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平等。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不平等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有一个就是举证能力的强弱。消费者作为个体到景区异地消费,与作为本地经营者在诉讼地位上必然处于弱势。此外,消费者在异地取证的实践过程中,出现非法干扰正常取证的实践因种种原因层出不穷。由以上原因可以看出,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往往弱于经营者。
4.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与各地方政府的政策价值相符
在实体法上,在具体构建其内容时受着一系列价值目标的指导。举证责任倒置本身也是实体法的立法者调节各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昭示其特殊立法关怀的工具之一。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据实体法体现出的总体精神和抽象政策价值,也可以通过对法的解释,创设新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各个地方政府,在创建良好的旅游城市、景区的建设中,离不开高质量的旅游服务。通过司法权来约束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不仅有利于经营者的自我监督,而且可以加速于市场经济体质下低质量服务企业的淘汰,促进各地旅游行业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参考文献:
[1]巩献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辨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74
[2]村上博己.证明责任的研究[M].日本:有斐阁,1986
[3]王利明.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N].人民法院报,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