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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障碍敲诈;标准;建议
0 引言
目前,在我国残障人士已达8500多万, 老年人口已达2.21亿,我们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在这样情况下,无障碍环境的友善与否,直接决定着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生活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1 无障碍设施标准实施现状
当前,很多城市无障碍设施普遍存在坡道太陡轮椅上不去、盲道被路障桩挡住或被占用、无障碍厕位被改成工具间、电梯没有语音报读、专用停车位标志不清等问题。例如,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编号GB 50763-2012)规定“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即“门槛”要在1厘米以下,然而很多银行的无障碍建设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甚至高于20厘米,很多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经常被高低不同的台阶拒之门外;一些广场无障碍建设配套完善,但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为了阻止个别乱停车行为,居然把整个商场的无障碍入口全部围了起来,也把行动不便者拒之门外,这种一刀切、缺乏管理智慧的行为不是个例,的人为障碍让里面己建成的无障碍全成了摆设。诸多无障碍短板让残障人士或行动不便者无法融入外面的世界。
2 强化无障碍设施标准实施的建议
一是,加强标准学习,抓好设计、检查、验收环节。各地应积极开展《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宣贯工作,有条件的城市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培训。同时,在办理新建或改造公共建筑项目设计、检查和验收环节的相关手续时,应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把关,更重要的是,无障碍设施是要在实际中使用的,设计是否合理、检查能否过关、验收能否通过,使用对象即残障人士或行动不便者最有发言权,为此,实地请残障人士坐轮椅试一下斜坡、请盲人或让志愿者蒙上眼睛试走盲道等人性化验收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抓好运行维护环节。无障碍设施是否完好可用,可能正常人不太关心,而使用对象最关心。为此,建议参考台湾“友善餐厅特派员”的做法,建立“以工代赈”机制,即,由社区聘请残障人士或低保户代表为“无障碍设施管理员”,在辖区内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给予适当补助,此举措施一方面能使无障碍设施检查落到实处,有助于保证无障碍设施完好可用,另一方面管理员通过自食其力、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成就感,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抓好查处环节。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在各地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普通市民就算看到占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也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为此,建议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归口一个部门,设立统一的免费投诉热线,通过媒体广而告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归口城市管理部门,这样监管能更到位,查处也更有力度。
四是,法律保障发力,强化刚性的法律约束。提供公共服务的旧建筑物也应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费用由政府补助;应对于占用、破坏或在设障导致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出台严厉的惩罚条款,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非残障人士占用残障人士车位的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将车直接拖走,这样一来,残障人士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
各区、县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监督、维护和管理工作。
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建设、公安、市政、城管、房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发现有损坏的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对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管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六条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的安装与维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七条城市区范围内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由城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公共建筑、金融、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街心公园等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所有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经城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城管部门批准。
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
第十三条向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反映,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七)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八)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第十九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并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规定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制定改造规划的;
(三)不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四)贪污、挪用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 无障碍 设施 城市 景观 建设 设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emphasis on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the urban landscape.
Keywords: barrier-free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of urban landscape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公共设施需要适应各种类型人群的问题,特别是服务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问题。这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并越来越受到关注的社会问题。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注意这一问题.并取得了很大进展。70年代以来.日本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探索并提供便利的物质环境条件;从而提高这部分人的自立程度,使得他们的生活圈子大为扩展。我国自80年代起开始这方面的努力,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发行了有关无障碍设施的通用图集。并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大城市,对一些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但这些无障碍设施改造一般只局限于部分医院、图书馆、车站大厅等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上,很少涉及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我国无障碍设计在景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系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日益迫切。为切实推动无障碍建设,许多城市投入很大,新建和改建无障碍出入口、标识系统以及为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一系列措施,对促进老年人与残疾人休闲、娱乐、社会交往以及构建平等、友爱、相互尊重的和谐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作用。于此同时,无障碍环境尚有许多方面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特别是无障碍园林景观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思想上人们对无障碍环境的认知有待进一步提高,缺乏对残疾人及老年人关爱和谐的氛围和对他们精神需求的重视。环境障碍、不健康的社会态度和不完善的政策共同造成了对残疾人普遍的排斥与隔离。
2)无障碍园林环境管理与服务有待进一步提高。路面毁损、泥泞或积水等问题造成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无障碍设施被挤占、损坏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有的盲道成为停车场地;盲道旁边的电话亭、花台、电线杆等的设置形成安全隐患。有研究表明,已经覆盖南京市主城区的盲道,仅有1 8%完好,有27%受损坏,38%被占用,1 7%存在既被占用又被损坏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盲人的出行与安全。这种维护使用情况不容乐观的现状在许多城市都存在,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3)一些设计人员对无障碍设计认识不足,忽视使用者的感受,设计缺乏便捷性和舒适性。
4)无障碍设计规范体系尚未形成,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地域条件的无障碍设计指导。
5)无障碍设计系统性与连续性缺失。即使拥有无障碍设施的区域,在与其他活动区域衔接方面也缺乏考虑。许多无障碍形式不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利用率不高。
6)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执行、监督、工程验收等各环节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无障碍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园林中无障碍设计是福利社会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
园林是公共设施.它是以植物、建筑、山石、水体及多种物质要素,经过各种艺术处理创造出来的。园林是占有一定的公共空间、提供大众游赏的公共设施。
2.2残疾人和老年人对园林环境的特殊要求
老年人在生理上表现为体力弱,感官衰退、反应迟钝,在心理上则重人情、重乡情;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特殊性,尤其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与人交往。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园林环境的特殊要求主要表现在园路通行及使用公用设施等系列环节上。
2.3园林中无障碍设计的可行性
从现有的资料看.无障碍设计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复杂.也投有什么深奥的理论,而且可以做到基本上不增加造价。因此,只要我们在园林规划设计初期能认真地考虑并重视,无须花费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就能够消除游赏过程中给残疾人和老年人带来的不便及障碍。
3、城市景观中的无障碍设计措施
3.1无障碍园林景观空间的设计原则
(1) 无障碍性原则:
无障碍性是指园林环境中应无障碍物和危险物。因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变化,自身的需求与现实的环境时常产生距离,为解决距离带来的感官和行为上的不安全性而需要在园林空间创造无障碍性。因此,作为园林规划设计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设身处地为老弱病残者着想,要以轮椅使用者和视觉残疾者为基准,积极创造适宜的园林空间,从而提高他们在园林环境中的自立能力。
(2) 易识别性原则:
易识别性是指园林环境的标志和提示设置。残疾人和老年人由于身心机能不健全或者衰退,或感知危险的能力差,即使感觉到了危险.有时也难以快速敏捷地避开。为此,设计上应充分运用视觉、听觉、触觉的手段,给予他们以重复的提示和告知。并通过空间层次和个性创造,以合理的空间序列、形象的特征塑造、鲜明的标志示意以及悦耳的音响提示等等,来提高园林空间的导向性和识别性。
(3) 易达性原则:
易达性是指园林游赏过程中的便捷性和舒适性。残疾人和老年人行动较迟缓,因此要求园林场所及其设施必须具有可接近性。为此.设计者要为他们积极提供参加各种活动的可能性。从规划上确保他们自入口到各园林空间之间至少有一条方便、舒适的无障碍通道及其它必要设施,并保证他们有通过付出生理上的努力,能得以实施的心理满足感。
(4) 可交往性原则:
可交往性是指园林环境中应重视交往空间的营造及配套设施的设置。残疾人和老年人内心深处更愿意接近自然环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消除一些孤独感和抑郁感。因此,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上,应多创造一些便于交往的围合空间、坐憩空间等,尽可能满足他们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而对空间环境的特殊要求和偏好。
3.2无障碍细部构造设计
园林中无障碍设计除了对环境空间要有宏观把握外,还必须对一些通用的硬质景观要素,如出入口、园路、坡道、台阶、小品等细部构造做细致入微的考虑。
(1)有台阶的建筑出人口宽度至少在1.20m以上;出人口周围要有1.50mxl.50m以上的水平空间,以便于轮椅使用者停留。
(2) 室外通道的宽度至少在1.50m以上。有高差时,坡度应控制在1/12以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坡度做1/16或1/20则更为理想;两边宜加棱,并采用防滑材料。园路路面要防滑,且尽可能做到平坦无高差、无凹凸、不松动、不积水。
(3)坡道和台阶坡道对于轮椅使用者尤为重要,最好与台阶并设,以供人们选择。坡道要防滑且要缓。坡道和台阶的起点、终点及转弯处,都必须设置水平休息平台.并且视具体情况设置扶手和照明设施。
(4) 在公共绿地中,厕所、座椅、垃圾箱等园林小品的设置要尽可能使轮椅使用者容易接近并便于使用,并留出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避免轮椅停在绿地或公共空间的通路上,妨碍视觉障碍者的通行或影响他人行走。
总之,园林无障碍细部构造设计,所考虑的涉及面很广。这里因篇幅所限,不一一枚举。
3.3无障碍园林景观的绿化设计
残疾人和老年人对绿地、庭园的需求欲望比一般人强烈得多。园林植物能释放大量负氧离子,能净化空气、调节气温、吸尘防噪。因此,无障碍园林的绿化设计首先要坚持以绿为主.植物造景的原则。即除了必要的园林建筑和道路外。其余均应绿化覆盖。地形要尽可能平坦;植物要适地适树.避免种植带刺或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以免形成障碍。
结束语
城市无障碍园林景观建设不仅与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技术、经济发展等密切相关,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与认知同样非常重要。目前人们对无障碍的认知缺乏,我国无障碍园林建设对人们的兴趣和生活方式影响很小,虽然各地实施了一系列的无障碍措施,但最终的利用维护等离不开公众,更需要有公众的理解、参与以及实行有效的、易于实践且为人们所接受的政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因此无障碍设计及其教育还需要有―个长期探索与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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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轨道交通车站 无障碍设施 弱势群体 城市轨道交通
中图分类号:U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b)-0247-02
1 研究背景和目的
行是每个人日常重要的活动内容之一,城市交通系统就承载着人们出行。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在我国六十岁以上的人口为1.19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的人口为1.19亿人,约占总人口的8.87%。经残疾人联合会调查,我国残疾人达到6000万人左右,面对如此庞大的数字,这些人在社会中是需要我们关注与帮助的,为了他们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我们应该消除一切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建设无障碍设施系统,能够使他们也像我们健全的人一样享受轨道交通的便捷与舒适。社会文明的发展,在对残疾人的关爱中能展现的淋漓尽致。因此,要求我们在对残疾人出行方面的设施进行设计与规划。该文就针对一些无障碍设施进行归划整理,并有一些探讨结果与设计。
2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分类与组成
2.1 根据服务对象分类
2.1.1 服务于言人的无障碍设施
在轨道交通中,盲人是最需要关注的对象,他们因为失去了视力,直接失去了最重要的从视觉上获取位置等信息的能力,因而在轨道交通系统中大大增加了其不安全与不方便的因素。因此,在轨道交通系统中,构建和完善与其协调一致的无障碍设施非常重要。
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主要分为两种,为盲人建立盲道、盲文、声音等引导信息。盲道引导盲人顺利进入,向候车区进发,而盲文、声音则在移动过程中为其提供资讯。
2.1.2 服务于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
所谓行动不便者,则是指老人、轮椅使用者、拄拐者、轻度残疾者以及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行动不便的一类人群。像这样一类人群,在出行过程中则需要借助无障碍设施以及其他人的帮助才能顺利地到达目的地。
对此类人群车站的无障碍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
(1)无障碍专用电话、专用卫生间等。
(2)特殊交通行为人出行过程中的服务设施,如无障碍坡道、垂直升降设施、专用售、检票设施、可供轮椅通过的专用通道、有固定轮椅装置的专门车厢等。
前者主要是针对这类人群在车站的需要进行的设计,后者则是根据其行动方面进行的设计。
3 根据无障碍设施在轨道交通系统中的位置分类(见表1)
见表1所示。
4 无障碍设施设计
4.1 坡道
4.1.1 设计范围
车站站台、站厅、楼梯、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的轮椅通道和盲人通道。对于盲人,应该设计盲道,对于视力残疾者,设置声音导向。盲道可从地面入口或者地下路口进入。
4.1.2 轮椅坡道:地下通道的轮椅坡道与楼梯相对布置,采用1:12的坡度。
4.1.3 特殊地段:地下通道内在变高处也应该设计了全宽的1:12大坡道。
4.2 车站出入口及坡道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为残疾人选择门时,应该首要考虑使用自动门,也可以考虑使用推拉门、平开门或者折叠门,不应该考虑使用弹簧门,弹簧门力度太大,弱势群体容易推拉不便,也容易被弹簧门弄伤;(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对于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4)对于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5)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且应该以斜面过渡。
4.3 扶手的选择:
楼梯处设单层不锈钢扶手;轮椅坡道处设双层不锈钢扶手,上层高0.85 m,下层高0.65 m。
注:对于盲人,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都应该预留盲文说明牌,位置如图1。
4.4 楼梯与台阶
应采用对比色,以便色弱或者视弱者使用。
4.5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厕所的通道的地面应该设置防滑并且没有积水,避免弱势群体滑倒。洗手盆的两侧应该设有安全抓杆,还应设有乘轮椅者专门使用的面积。小便器的下口,男、女应各设置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男厕所的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有安全抓杆,门扇内侧应设有关门的拉手,坐便器靠墙面的一侧,应该设有垂直的安全抓杆,并且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
4.6 升降平台
无无障碍垂直电梯时,即可以通过设计无障碍升降平台。无障碍升降平台一般设置在出入口或站厅至站台,专门供残疾人或者轮椅使用者使用。无障碍升降平台由轨道和升降台板组成。升降平台的轨道镶嵌在通道出入口的墙壁上,并且沿顺着电梯的坡度逐渐向下延伸,平台在不使用时可以折叠贴靠着墙壁,不占用楼梯使用的空间,轮椅使用者使用无障碍升降平台时,轮椅的四个轮子能固定在台板上,轻轨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操作指示完成,安全又方便。
4.7 无障碍车厢
无障碍标志在无障碍车厢入口处的设置应该醒目易视,使残疾人和弱势群体能够轻易醒目的看到,列车的车厢内部设置报站语音提示和到站显示屏,设置轮椅席位应该1~2处,轮椅席位应设置轮椅固定装置,以免轮椅因惯性而滑动发生事故或伤及他人。为了使无障碍系统具有连贯性,对于列车与站台,应该尽量减少列车与站台边缘之间的缝隙,这样可以方便残疾人和弱势群体无障碍地上下车。
5 结语
在轨道交通建筑中,轨道交通车站的无障碍设施是城市无障碍设施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无障碍设施设计要与工程建设设计同时设计,要与城市交通体系相配套设计,为所有公民创造出安全、平等、自强、共享、便利的城市生活环境。而且残疾人在身体的残缺与不灵便的情况下,心里已经蒙受很大的阴影,构建完善的轨道交通无障碍系统,不仅使他们能够独自完成安全、快捷的出行,也能使他们心灵受到安慰。残疾人在我国总人口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无障碍设施的完善,也能为他们的家庭缓解精力。能够使残疾者与弱势群体真正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安全顺利的出行,不再受到歧视和鄙夷,让他们与普通健康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才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这需要我们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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