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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前者的谎言制作目的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隐藏着卑鄙的心态,企图浑水摸鱼,……而后者谎言制作者,其行为散发着金子般的光亮,是爱心的展示,倍受大家的敬仰与爱戴。例如,这两天我们看电视时,有一则公益广告,描述一位老人为了安抚远方的儿女好好工作,善意地编制出一副精彩的老年人生活片断,画面上慈祥的老人步履艰难地行进在老年天地里,但浑厚淳朴的画面配音,让人热泪涌动,撼动情感世界。我们能指责老人说谎吗,不能!老人“谎言”制作的行为令人钦佩,令人赞美!
在我们的生活时空中,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或曾经受善意的“谎言”欺骗过,或为了安抚他人的窘态心情,曾编造过“谎言”,谁能说这种善意的“谎言行为”是错误的呢!面对这样的“谎言”我们只能默认而已。
有些“谎言”随着岁月的流逝,检验不攻自破,水落石出,证明谎言制作者的真实目的;有些“谎言”不需要求证,愿它永远存在,成为金子,时时散发着光与热,激励着人向前奔波,快乐地生活着……因为这样的“谎言”是他(她)们生活的能量,支撑他们生存下去,这个谎言一旦破了,精神上的能量火花顿时也就熄灭了。所以,对这样善意的“谎言”,保持沉默为好,因为它充满了人间真情大爱,值得歌颂赞扬。
我认为人在生活中,有时也需要一些善意的谎言,因为正是这些善意的谎言,我们才能帮助别人,完成更多的事。我们谈到的“谎言”,还有个定语——善意的,加上了这个限定词后,谎言的本质也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善意的谎言”是人们对事物寄托的美好愿望,是人们善良心灵的对白,是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安慰的一丝暖意。谁也不会去追究它的可信程度,即使听到善意谎言的人明知道是谎话,也一样会去努力相信,不会觉得说谎者的虚伪,有时还要从心里感激。
显然,善意的谎言无碍诚信。善意的谎言是一种处世的方式,是一种替人着想的品质的体现。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的亲友总是用善意的谎言将他的病情说的很轻,鼓励他配合医生治疗,相信在座各位不会因此而指责他们不诚信吧?
那么正方你们能说出这样的做法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吗?就算你们说出有什么不对,那你们不说谎,病人问自己的病情时,你们又该怎么做呀?
新疆石河子石河子第三小学六年级:辛晨嘉
今天班队课的主题是——关于诚信的辩论会。老师宣布了这次辩论会的要求:正方的观点是人要讲诚信,不能撒谎;反方的观点是生活中恰恰需要善意的谎言。这场辩论会就围绕这个主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胡老师一声令下,辩论会正式开始了。先是由正方一辩黄健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是谎言,何来善意?何必撒谎?但作为谎言的本身,已是与诚信相驳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碍了诚信.”反方便抓住了正方一辩的漏洞说:“但是善意的谎言前面加了善意,就消除了它本身的性质。”
辩论赛直奔主题,马上掀起了,八位正反方辩友们你一句我一句的,展开了一场“口水之战”。个个都伶牙俐齿,唇枪舌剑。激烈的辩论中,几句说的非常经典的话我还深刻铭记在心,例如:正方三辩说的:“说一个谎要用另一个谎来圆这个谎。”正方四辩说的:“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说谎是欺骗,即使是善意的也属于欺骗,而欺骗是不道德的。”正方一辩举了个很好的例子:“谎言面前加了个善意你们就觉得那是好的,那在臭后面加上个美字就是臭美了,这个词也好吗?”大家为他们经典的话语鼓起雷鸣般的掌声。
双方辩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以理服人.一辩刚坐下,二辩又站起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他们辩论时交锋激烈,不给对方一丝反驳的余地,辩论会到了白热化的状态,空气中弥漫着火药味。但他们始终文明礼貌、得体大方、机智敏捷而又不失诙谐幽默,让人印象深刻。
最后还是胡老师收了场,强调诚信很重要,但有时也要学会运用“善意的谎言”。这场辩论会就在大家的笑声与掌声之间结束了。
关键词:康德;不许说谎;道德律令;理性批判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57-02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对“不许说谎”作了理性论证。在他看来,“不许说谎”是我们对他人的完全责任,是对人的一条道德命令。问题在于,康德的论证仅仅是纯粹的理论论证,并没有考虑到日常生活中的“说谎”行为的复杂性,因为除了作为不道德行为的“说谎”行为,还大量存在符合某种道德律令的“说谎”行为。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不仅难以杜绝“说谎”,而且有的说谎是被允许和谅解的,这就暴露了康德的理论论证的困惑——即:拒绝一切谎言也可能是不道德的。关键在于,我们何以拒绝谎言?但同时又会允许何种谎言?尤其是这里的评判原则是什么?
一、何以杜绝谎言
康德说,不许说谎!以他之见,说谎不仅是对他人的欺骗,而且也是对自己的否定和欺骗。因而,说谎是不被允许的。首先,说谎违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原则。比如,一个明明没有偿还能力的人,为了借到一笔钱,他向人许假诺到某时可以如数归还。显见,他的这一许诺就是谎言,那么这样的承诺有什么意义呢!对于他人而言是一点意义都没有,而对于他自己来说,虽然可以骗得想要的钱,但他却担负着良心的谴责和负疚感。其实说谎能成功实际上有赖于别人不说谎,有赖于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互相信任。没有谁比说谎者更希望别人都诚实,都互相信赖的了。可见说谎者是自相矛盾的,只是强烈的利欲和薄弱的理性使他安于这种自我矛盾。因此康德把“不许说谎”界定为对他人的一种完全的、严格的基本义务。其次,说谎还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康德认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1]。事实上,当一个人打算对他人说谎时,他已经把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来对待。那么,将承诺作为谎言,并对他人的财产、甚至自由,进行侵犯,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他自己的做人原则,而且践踏了他人的权利。鲍克如是说,“由于说了一个谎,一个人抛弃了,甚至可以说彻底毁灭了做人的尊严。”[2]
可见,把“不许说谎”作为道德律令,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因为人归根结底是理性的存在者,他不应当按一时的好恶和利欲行事,而是应当遵循可以普遍化的法则行为。那么,从说谎的实际效果上看,“不许说谎”是否成立呢?虽然康德不赞同根据实际效果对说谎进行道德论证,但是我们认为,如果不考虑说谎的实际效果,而信赖纯粹的理论论证,这是很没有说服力的,应当把实际效果也纳入对“说谎”有无必要以及是否道德的论证中。
首先,从受骗者角度看。那种说谎者为自身谋利的谎言对受骗者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即便是那种出自善意的谎言(例如父母为孩子的利益对孩子说谎,政府为公众的利益对公众说谎,爱人之间“甜言蜜语”等等),也同样会有一种严重的危险存在——即受骗者一旦发现自己被欺骗了,他们觉得这样剥夺了自己有知道真实情况的权利,剥夺了自我选择的权利,他们就可能不再信任对自己说谎的人,甚至对更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持不信任的态度。
其次,从说谎者角度看。他可能从说谎行为中暂时得到好处,这种暂时的好处有赖于谎言不被人识破,但总有一天会被识破。即使谎言不被识破,它也对说谎者的心理和人格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因为他得费尽心机,不断地用新的谎言去补救旧的谎言。而他的每一次说谎,又会使后面的谎言变得越来越必须,这都增加了他被识破的危险。
再次,从可以超出受骗与行骗双方的角度看。即使我们可以超越“我”与“他人”而以某种纯粹客观的、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待说谎,也逃避不了说谎所造成的实际效果的纠缠。康德曾经在《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指出,诚信是人类全部契约的基础。这就说出了,说谎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状态。同时,社会上谎言的减少也会大大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但若允许说谎蔓延到一定的程度,社会就将面临崩溃。
从以上分析看,“说谎”无论从说话的自身逻辑还是从它的实际效果上看,都是不被允许的,因而,人们有必要拒绝谎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诚实才是“我”和“他人”都将它为好事的道德行为。那么我们果真要拒绝一切说谎行为吗?我们的回答是犹豫的。
二、何种谎言被我们所谅解
事实上,我们无法杜绝谎言。不仅说谎是一种常见的、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谎言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是必要的,不论恶意的还是所谓善意的谎言。一般说来,我们应当时时拒绝恶意的说谎,而有时却不得不“善意地”说谎。这样一来,我们首先需要对说谎或谎言作出某种划界。
奥古斯丁曾经根据说谎的动机将谎言分为八种,而阿奎那在此基础上把谎言分为四大类,即恶意谎言、习惯谎言、玩笑谎言、正规谎言。其中,恶意谎言又分三种:针对宗教的谎言、对任何人无益而有害的谎言、为一方谋利而伤害了另一方的谎言;习惯谎言就是纯粹以说谎骗人为乐事的谎言;玩笑谎言是为安慰取悦于人而说的谎言;而正规谎言也分为三种:在不伤害任何人的情况下,或有利于某人省钱的谎言、或利于保全某人性命的谎言、或利于某人免遭人身侮辱的谎言。在阿奎那的划分来看,从玩笑谎言开始,善意就出现了。与此相比,正规谎言实际上也是善意的谎言,因为它维护的是他人的利益,其中,善意按其所维护的对象不同而不同,并且由钱财性命尊严的选择变化而呈现上升之势。比如欺骗坏人、安慰病人、戏言取乐等说谎,都属于善意说谎,这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出现,是可以被允许的。
显然,这与康德的“拒绝一切谎言”相冲突。他在《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断言:即使当凶手要追杀的人逃到并躲在你家里,这时,你也不能够向他说谎。他认为,不管对自己或他人的不利会大到什么程度,坦白诚实是每个人的责任,而谎言总是要伤害人的,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人,也会对人类造成普遍伤害,因为它败坏了法律之源,法律以诚实为基础,哪怕一个最小的例外,都会使它成为一纸空文。在此,康德的主要理由是任何例外都会使原则和法律自相矛盾,使它们的普遍性失效。道理确实是这样,但这是纯粹理性世界的道理,这是针对于一个绝对冷静理性的人而言的。然而,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人的说谎行为不仅受制于理性而且受制于自己的生命需要。何怀宏先生说过:“人有理性也有感性,有精神也有身体”[3]确实,不许说谎是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但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甚者是为尊重他人生命为动机的善意谎言也要予以尊重和谅解。所以,必要的、善意的谎言,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在一定情况下是允许的,不过其前提是:对任何人都应没有伤害。当遵守道德规范变得不可行时,就选择合乎道德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主张接受和容纳善意说谎,并不是要否认康德拒绝一切谎言的绝对立场,而是消除其“不许说谎”的理论困境。我们知道,康德的这一绝对律令是理论形态的。任何理论形态的话语一旦涉入具体的现实生活,都会失去其普遍性。我们的生活是多元的,不确定的,甚至有些时候是例外的,任何确定的东西都是局部或积极意义上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人性的弱点,我们是太容易为自己辩解,常常把本来无法辩护的谎言予以“正当化”,使其在善意的名义下通行无阻。这样一来,康德坚持的“不许说谎”这一完全义务所蕴涵的道德苛刻性,实际上是一种对人类本身的深切关怀,尤其考虑到“不许说谎”遵循了人的存在的本质性要求。康德的这一理想兴许接近神的理想,永远不可能在人类社会中完全实现,但是他却为我们执著地追求善的道德预设了一个不断前行的目标,就像是严格地执行法律,更加公平地执法一样。在这里,我们只能说:说谎永远是一种“万不得已”,我们必须尽力减少它[3]。
三、谎言少一些,诚信多一些
当说谎变成一种选择时,尤其是它发生于我们“万不得已”时,实际上意味着某种冲突和矛盾已经出现。我们作为理性的存在物,在坚守我们与他人的生命和道德信条时,“不许说谎”应当成为首先所要遵循的道德信条,即便偶尔某人在某事上出现必须说谎,也都带有这样那样的不当,至少也会让我们滋生某种负疚感。相对于谎言,诚信更可贵。
不管是恶意的谎言还是不得已的谎言,只要是谎言,我们就总会受到外在的惩罚或内心的煎熬,从而也更能体认出诚信的可贵和必要。这也正回答了何以我们总是会问:你为什么说谎;而从来不会这样问:你为什么诚信?也就是说诚信本身就值得我们欲求,而谎言(不管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始终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而被我们所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因其自身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是完善的,是合乎德性的”[4],并且我们人类及其人类社会是不断趋向这种完善的,也可以说不管何人在何时何地做何事,都应该内心倾向诚信,或者因倾向比诚信更富有情理的东西而暂时背离诚信(比如保护生命)。
诚信也好,谎言也罢,就其产生的本源来看,都是因为我们人类的原始的向己的本性,而这种“私”本无所谓善恶好坏,只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被利益欲望放大,从而有了恶的性质。说谎本是种自我保护和自我防御,可是慢慢地有些人会专门利用说谎去满足自己的不断扩张的利益和欲望,因说谎而去说谎,所以,现在社会上这种谎言越来越多,诚信却越来越少。然而一个富强、文明、开放、自信的国度必定要诚信重于谎言,而这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不假思索地坚守诚信的道德义务。
参考文献:
[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1.
[2][美]希赛拉·鲍克.说谎[M].张彤华,等,译.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32.
而我认为不能说谎,要有诚信,这样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其实我是被逼的,我也同意善意的谎言)大家应该听说过“曾子杀猪”的故事吧。
有一天,曾子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着叫着要和母亲一块儿去。于是母亲骗他说:“乖孩子,待在家里等娘,娘赶集回来给你杀猪吃。”孩子信以为真,一边欢天喜地地跑回家,一边喊着:“有肉吃了,有肉吃了。”
傍晚,曾子举着菜刀出来了。妻子不解地问:“你举着菜刀跑到猪圈里干啥?”曾子毫不思索地回答:“杀猪”。妻子听了扑哧一声笑了:“不过年不过节杀什么猪呢?”曾子严肃地说:“你不是答应过孩子要杀猪给他吃的,既然答应了就应该做到。”妻子说:“我只不过是骗骗孩子,和小孩子说话何必当真呢?”曾子说:“对孩子就更应该说到做到了,不然,这不是明摆着让孩子学着家长撒谎吗?大人都说话不算话,以后有什么资格教育孩子呢?” 妻子听后惭愧地低下了头,夫妻俩真的杀了猪给孩子吃,并且宴请了乡亲们,告诉乡亲们教育孩子要以身作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