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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表姐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我和表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我和表姐范文第1篇

我看着镜子里的小脸,

像圆圆的饼干一样。

我有一个表姐

她比我大了半岁!

我一看到她就想到包子!

为什么呢!

因为她的脑袋就跟包子一样!

我一见到她就想咬两口她!

我们感情很好,

经常在一起玩。

我们组成了一个组合

我和表姐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招标文件 ; 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策略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商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采取工程量清单的特点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工程数量不准确会被投标人发现并利用,招标人要承担差量的风险。投标人根据本企业的消耗标准、利润目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企业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与合价,并以所报的单价作为竣工结算时的计价标准,根据工程量的增减情况,调整工程造价。目前国内招标习惯做法业主具备招标能力和资格的业主自主招标,业主招标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均由设计单位编制;业主无招标资格的一般采用招标招标,招标负责编制招标文件,设计单位提供招标图纸。以上两类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编制好后,均交业主审核通过。招标图纸一般专业性强,业主单位很少在图纸上进行修改,业主在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修改较多,包括技术要求,计量规定等,由于工程招标时间紧,业主与各单位工作衔接不严密和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不够,这样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相关要求中易产生矛盾。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一些工作经验,谈一下招标阶段施工单位如何寻找招标文件和图纸中的漏洞和机会点,充分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进行报价,在投标阶段埋下伏笔和赢利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企业创造更大利润。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投标总报价确定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旨在从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中获得额外收益。主要表现形式可大致归纳如下几种:一是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正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以利变更估价时采用。二是预测到以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反之,其单价则会低些。三是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些。虽然总报价影响不大,但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四是对先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要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定得低一些。但不平衡报价方法也是一个双刃剑,如果投标单位预测失误或者不准确,那将带来更大损失,笔者认为从以下着手挖掘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漏洞和机会点:

1. 重视招标文件的研究,首先投标人安排专人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究,掌握上述招标文件资料中相互矛盾的地方,特别是合同条款,技术条款规定与招标图纸之间,发现招标图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计价的问题(如设计前后矛盾、表述不清、含糊其辞等,技术条款与工程量清单之间,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优先顺序,在投标报价时利用报价技巧,在清单中根据技术条款等规定工程量要减少的清单细目中要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如我所经历的一个项目,业主招标采取限价招标模式,业主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拱形骨架护坡混凝土镶边石量为1477.1m3,在投标报价时我部按照每方678.89元进行了报价,而在签订合同进场后,业主组织工程量复核建立支付台账时,业主根据技术规范计量规定拱形骨架护坡混凝土镶边石作为拱形骨架护坡的附属作业,不单独计量与支付,造成1002788.4元损失,总结教训,主要是投标人员责任心不强,商务报价经验不丰富,在投标时未能熟读和研究招标文件,未对技术规范计量规定与清单对比,未对技术规范规定与清单发生矛盾时解释优先顺序进行理解,如果在投标时注意到此问题,可以对该细目进行低报价,把其他细目报价可适当抬高,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规避合同风险,加大项目利润最大化。

2.重视踏勘现场,要组织有施工经验的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踏勘,针对招标图纸设计内容,研究分析论证具体设计在现场实际实施中的可行性。在高速公路项目中要重点关注路基基底处理、桥涵基础处理,填方填料选用等,如果根据施工经验明显发现设计有不妥之处时,对工程量清单中实际施工中可能取消或工程量减少的细目进行低价报价,对有可能增加工程量的细目进行报高价。如我所经历的一个高速路项目,地处陕北黄土地区,设计单位在招标图纸中路基清表后进行基底冲击碾压进行消除黄土湿陷性,清单工程量303730m2,我单位在投标时按照冲击碾压进行了报价7.05元/m2,正常施工单价在4元左右/ m2, 但在我们进场施工时,发现该段路基地处川道,地下水非常丰富,地下水位在地下1-2m,冲击碾压根本难以实施,最后该段路基处理变更为直铺片石和换填片石方案,冲击碾压变为131000m2,由冲击碾压减少合同价约1217746元;同样在这个项目,业主原来在招标时涵洞计量采用延米综合报价,因招标图纸设计仓促,在招标图纸中涵洞基底处理无设计,但根据现场地下水情况,基底不处理无法保证施工质量等。如果在投标阶段现场踏勘阶段能发现上述机会,我们在报价时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可以在冲击碾压报价时采取低价报价策略,而我们却因未发现此盈利机会点,采取了较高报价。这些案例使我们认识到工地现场踏勘的重要性,丰富的工程施工技术经验在投标阶段的重要性和价值。

3.重视与业主、设计单位的沟通,无论是谁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最后都要经业主方审定,若和业主关系理顺,业主方也可以向施工单位提供可能今后施工改动的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抓住机会,采取投标策略科学报价;设计单位一般懂施工的人较少,设计人员大多属于学院派作风,无太多的施工经验,对于施工技术和措施掌握较少,必定会产生设计变更,投标中涉及以后施工增加工程量的细目报价可适当抬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多和设计人员沟通,合符情理地创造设计更改,如某项目在一个山岭重丘区的桥路混合标段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30m跨径的桥梁基本上可以取消,并有充分的理由得到设计代表、业主、监理的认可,则在填写单价时,这部分价格可以压低,为其他项目抬价提供空间。

我和表姐范文第3篇

一、确立班集体的奋斗目标。

班集体的共同奋斗目标,是班集体的理想和前进的方向,班集体如果没有共同追求的奋斗目标,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所以,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应该有一个集体的奋斗目标,形成强大的班级凝聚力。作为班级组织者的班主任应结合本班的实际,制定出班级的奋斗目标。在实现班集体奋斗目标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集体每个成员的积极性,使实现目标的过程成为教育与自我教育的过程,每一集体目标的实现,都是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要让他们分享集体的欢乐和幸福,从而形成集体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因此,根据我班各方面基础都较好的前提,我给同学们制定了班规和一日常规,结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有效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所做的行为规范和不规范,直接影响到班级的集体荣誉。这样增强了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故此我班学生都做得比较好。例如:在学雷锋活动月当中就涌现出许多的”小雷锋”。行为规范方面也做得很出色,放学排队总是很有秩序,集队做操快静齐。每个学生都能养成良好的习惯。

二、培养正确舆论和良好的班风。

一个良好的班集体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去影响、制约每个学生的心理,规范每个学生的行为。正确的舆论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对班级每个成员都有约束、感染、熏陶、激励的作用。因此,班内要注意培养正确的集体舆论,善于引导学生对班级生活中一些现象进行议论、评价,形成”好人好事有人夸,不良现象有人抓”的风气。因此,我注重学生的行为规范,抓典型,树榜样,在班级中开展评比激励机制,形成互争互赛的竞争氛围,让学生通过竞赛看到自己的闪光之处,明白自己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这学期,学校德育狠抓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其中”不到小摊上买东西”这一条行为规范,针对班中有个别同学不自觉的现象,我就让大家开展一个小小讨论会,让大家一起来谈谈为什么不能在小摊上买东西的原因,谈谈其中的利与弊,让那些同学明白学校、老师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从而养成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好习惯,并让所有的同学都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三、实行班级管理**化、细致化。

有句话说:”抓在细微处,落在实效中”,班主任工作只有细致入微,才能使班级管理见成效,而在细致管理基础上还应充分发挥**。班主任要有意识的让学生参与管理,创设各种表现机会,充分调动全班每个同学的积极性,形成**管理气氛使学生自我表现心理得到满足,**意识得到培养,管理能力得到增强。班干部既要有管理能力,又要**管理。因此每个干部都要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职责,及时认真的完成每一项工作。为此我在期初评出十位同学作为值日班长,充分让他们自主把班级管理好,两个学期来他们表现得都非常出色。在班干部中,我定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大家意识到当班干部不是为了一时的光荣,应该更加以身作则,成为班级中各方面的示范。对于各方面不太自觉的同学,我请小干部和他们结成手拉手小伙伴,班干部进步的同时也要帮助这些后进生一同进步,效果比较明显。班主任和同学也为这些干部进行打分、评比,为期末的干部考核、评比打下基础。

四、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教育活动。

我和表姐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招投标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签合同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计划地建设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的核心工作。在目前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还未普遍实施的状况下,设计阶段及之前的工程造价控制固然重要,但在实践工作中还未能有效开展。我们目前的实践工作中,做得较多是从招投标阶段开始介入工程造价控制。

1.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1.1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前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失衡、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使得建设工程市场成为买方市场。加上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和具体工作有着深刻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工程造价更趋近于工程实际价值。在新的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是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的共同基础,使价的竞争留给投标人。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应把握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合同类型、合同条款的约定注重合理分摊风险等重点。

1.3重视招标准备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组织工作

组织好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等等,在招投标过程中,认真对待每项工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量的错漏提出异议,或有些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可以利用在招标文件答疑会等机会作一些补救。

1.4确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在08新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现行的以总价作为评标标准的评标方法,使得一些尽管总价合理但单价不一定合理的投标中标。应确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对综合单价的评审。

2.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合理与否,是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只有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的工程量清单,才是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保证。在实践工作中,该项工作常见错误在。如清单子目列项漏项、工程特征描述不正确、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这些错漏会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引起工程价款调整。有的会利用不平衡报价将明显错漏的项目报得很低,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很大困难。作为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2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主动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业主意图、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工程现场的场地及标高、用房、交通等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气象的具体条件),为客观地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②主动分清各单位工程之间的范围和界面划分清楚,掌握清单子目包含的工程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避免清单子目列项漏项。③主动了解和掌握常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有利于对工程项目特征的描述,减少和避免差错。④必须掌握一定的常规施工方案,选用合理的施工机械,有利于措施费的编制。⑤必须认真看图,如图纸中有错误或不完善,应反应给建设单位并联系设计方,及时修正。避免开工后工程量变动而引起造价调整。

2.3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完善配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完善的明细咨询企业对承担的咨询服务的经济责任,以及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减少在编制中,错算、漏算的发生。提高咨询服务的收费,避免咨询企业为了生存超负荷的工作,造成一部分工程的招标工程造价不准确、影响了招投标工作质量。

3.签合同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合同签订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源头,签订合理可靠的合同,能从根本上控制造价、避免合同欺诈,有效地防范合同方面的风险。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师要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内容,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所选用的合同文本,与业主共同商讨,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明晰责权利关系,并合理利用合同文本条款,在施工全过程有效控制造价。

在合同签订前,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区分开明显的工程价款条款、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和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对于明显工程价款条款中的施工合同价款,采取趋利避害的原则,属于规模小、工期短的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款;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采取可调合同价款,以预防不可预计风险因素。对于可转化经济责任条款,由于该类条款所指向的奖罚金额不构成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的要素,并且该部分价款关系承包商净利润的得失,与承包商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促使承包商兢兢业业按照投标承诺抓质量、抓进度、抓安全、抓环保等会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确定该类条款时我们合理确定比例,科学分配奖惩金额,有效地达到该类条款的促进作用。对于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由于其制约效应十分明显,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在签订该类条款时我们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规避风险,防范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和索赔。

由于实施了有效的合同条款分析,可从根本上控制造价,例如,在实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某学校运动场建设项目中,塑胶跑道工程由分包商施工,总包单位要计取一定的管理费,原合同签订的管理费系数为9%。实施造价控制后,驻场监理凭经验认为该项条款制订的比例过高,因此咨询监理公司的造价咨询部的造价工程师,经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确认该项条款制订的比例确实过高,及时向业主提出,经过与总包方重新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为6.3%,签订了补充协议,仅此一项,降低造价16万元。对于一些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造价控制工程师对明显的工程价款条款进行有效分析,合理计算预算价格,及时提供承包基数和单位造价,为确定合理承包价提供了可靠数据。

我和表姐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

国际板上市奢司

公司国籍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 770(201 2)02-060-04

随着我国国际板推出呼声的高涨,越来越多的公司表示要在我国国际板上市,其中包括中国移动、汇丰银行、纽交所等。瑞银证券分析师唐志刚曾报告预计,潜在A股国际板IPO的候选公司分三类,分别为在华业务规模较大的西方公司、恒指成分股公司和大盘红筹股大型跨国公司。这三类公司的国籍不尽相同。对在华业务规模较大的西方公司、恒指成分股公司和大盘红筹股大型跨国公司的国籍身份界定相对复杂。如何合理地界定这些拟上市公司的国籍,对我国国际板顺利开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学理层面和立法层面对公司国籍界定趋势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管理层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政策导向和国际板建设的社会法律环境,提出并论证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

一、复合标准代表了证券市场公司国籍界定的发展趋势和主流方向

(一)从学理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发展趋势

从学理上分析,国籍的认定标准大致有三种,即登记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和复合标准。国籍界定经历了从登记注册标准到公司住所地标准,再演变为复合标准的发展历程。

登记注册地标准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它源于18世纪的英国,是指公司的国籍依据其登记注册地来划分,在境内设立的公司为本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在证券法中,登记注册地标准源的优点主要体现于:(1)标准明确易循,(2)确保法的稳定性。因为依据登记注册地标准确立的国籍,一旦确立一般不会变更。其缺点主要体现于:(1)过于形式,容易被用来规避法律或产生虚假登记i(2)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引起注册国与母国之间的法律冲突。

住所地标准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产物,它源于19世纪的法国与比利时,是指公司的国籍以公司的所在地为标准,一家公司的总部位于境内,就是国内公司:一家公司的总部位于境外,就是外国公司。在证券法中,住所地标准优点主要体现在比较符合真实情况,并且可以防止规避法律的情形发生。缺点在于:(1)住所地认定标准不一,容易发生争议;(2)会增加公司运行的成本。根据住所地标准,当一个公司在转移其总部所在地时,必须先解散原有公司,然后再根据程序,在目的地另建公司:(3)较难适应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公司的发展。

由于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公司国籍的界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仅凭公司的某一个因素确定其国籍,方法虽然简单,但是常常很难圆满解决问题。于是复合标准在20世纪便应运而生。复合标准融合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的优点,它使原本有所区分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国籍界定上的不同标准趋于融合,对于公司国籍的界定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好地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便于东道国对公司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从立法上看,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国际主流方向

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主流证券立法和公司立法对公司国籍界定采用了复合标准,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将该复合标准运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之中。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和1 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b-4(c)条的规定,在美国要成为“境外发行人”需同时满足下列复合台条件:(1)该公司所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有价证券,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数量未超过其证券发行总量的50%;(2)该公司主要执行主管或董事的多数人为非美国公民或居民;(3)该公司的资产在美国境内的数额未达到其资产总量的50%:{4)该公司的营业并非主要在美国市场经营。可见,美国立法对“境外发行人”的界定采用了要求较高的复合标准,同时也对“境外发行人”的“身份监管”采取了较高的要求。美国的立法通过“国籍”界定的复合标准,对在其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做出区分,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给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了部分监管豁免权。这种严格界定和宽松监管模式的配合,有利于降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由于美国证券立法的先进性和完备性,成为许多国家在证券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学习、研究和仿效的楷模,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监管、证券立法和公司国籍界定立法有重大影响。以美国立法为典型代表的复合标准代表了公司国籍界定的国际主流方向。

二、采用复合标准界定公司国籍有利于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层的政策导向

随着国际板建设进程的推进,许多公司纷纷表示拟在国际板上市融资。这些公司身份各异,国籍不同。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拟在我国国际板上市的公司的国籍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外国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总监石晓成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考虑世界500强或者200强的公司在国际板上市。这些外国公司一般都是跨国公司,在中国有较大规模和较多的业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究竟是以跨国公司整体上市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以其在华分支机构在国际板上市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条可以看出,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而非中国法人,且其登记注册地在国外。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已经在国外登记设立,取得了外国法人资格,并已开始从事营业活动。另外,外国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地必须在中国境外,而不是设置于中国境内。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发行人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需要外国公司作为其进行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在华分支机构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发行主体在我国未来的国际板上市。

由于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在国际板IPO上市会遇到重大的法律障碍,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就排除了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在我国国际板IPO上市的可能性。因此,外国公司如果拟在我国国际板IPO上市,就应该采取外国公司直接上市的方式。

从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层的政策导向来分析,虽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在我国国际板上市,更便于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但跨国公司在我国国际板整体上市则更有利于调整国内市场的市盈率,从而防止“圈钱”的现象出现。这是因为,首先,这样的境外上市公司一般本身就已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如

果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实际上是一种再融资行为。而根据国际惯例,再融资价格一般不能超过当前二级市场价格。为此,推出国际板不会成为“国际提款机”。再者,与香港H股市场、内地A股市场股票不能互换的情况相同,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能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今后国际板股票和境外已发行上市股票也不能实现互换。这就保障了一定的市场稳定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层的政策导向来看,以跨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做法虽简便,却不能真正实现国际板设立的目的,以跨国公司整体上市才是更好的选择。而以公司整体上市作为国际板上市条件,则更能全面,客观地从实质上判定一个公司是否符合境外公司的定义,并能有效排除境外公司借壳上市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监管上的风险。

(二)红筹股公司

红筹股公司是未来国际板上市候选公司中十分重要的来源,但是这类公司由于不是实质上的境外公司,这类公司一旦上市后很容易沦为“纸上公司”。也正是由于这样一批公司的存在,使得对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严格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什么是国际板?就是让境外注册的公司,既包括境外的公司,也包括中国移动这种业务在境内、但注册地和上市地在香港的公司,到境内的交易所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由此可见,我国官方已经明确地阐明了鼓励和允许“纸上公司”在我国国际板上市融资的政策导向。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政策导向,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五方面的原因。首先,红筹股公司大多是综合实力强大,赢利能力优秀的公司。这些公司之所以成为红筹股是因为当年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太小,无法适应大公司直接融资的需要。如今,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足够能力承载这些大公司。因此,它们回归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其次,红筹公司的业务大部分就是在内地,其收入来源也大多来源于内地,然而作为其利润贡献者的内地投资者却几乎不能参与其投资和利益分享,这种状况的存在是明显不合理的。再次,率先在国际板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很可能是中国移动,中国海洋石油等业务与国内息息相关的优质大型公司,其通过国际板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国内主营业务,将资金汇出的愿望并不强烈。此外,监管层对红筹股公司的监管便利成为稳定国内金融安全的有力保障。最后,根据我国《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红筹股回归门槛较高是不争的事实。允许红筹股在国际板上市,是对过去过高的要求标准作出的一种政策调整。尽管从国籍范畴看,红筹股属于“纸上公司”,然而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红筹股通过国际板回归的路径已经隐约可见,因为当今中国的证券市场需要红筹股的力量。而从目前红筹股各种回归的方式来看,以在国际板进行IPO上市的方式最为便捷:同时,我国股市市场化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就是iPO市场化,它包括IPO定价的市场化与IP0节奏的市场化。红筹股在A股国际板上市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红筹股终究是历史的产物,随着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在境内注册,在境内上市,红筹股的数量不会有实质性的上升。当然就国际板而言,这也是以能平衡好境内与境外公司利益关系,明确两者的界定概念为前提的。而对于已有的红筹股公司,鉴于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先允许其在国际板上市,对于后来还想借助红筹股外壳上市的公司,则可设立年限禁止其上市,或是分步颁布法律以达到禁止后者的效果。

由此可见,采用复合国籍界定标准有助于实现我国监管层对国际板拟上市公司的政策导向。

三、采取复合标准界定公司国籍有助于我国国际板市场建设平稳起步

首先,较高的界定标准有利于降低国际板开设风险。目前,A股市场不成熟已是共识。与成熟市场相比,A股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三高”首发价格高、二级市场价位高、市盈率高。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已有2062家上市公司,1.3亿户投资者,股票总市值居全球第二,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居世界第一。总之,我国的金融市场还相对不成熟,而且摊位大,实行高标准有利于降低风险。首批国际板的试点上市公司在国籍界定方面的门槛应是较高的;在业绩设定方面,应优中择优,主要集中在那些已在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多年且处于成熟发展期的国际化公司,并优先选择一些在中国有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国际知名公司。这些公司中将会有不少是世界500强公司,它们具有丰富的上市经验,良好的业绩,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板上市的推进要遵守循序渐进。同时,由于我国市盈率高,因此要保障有高资质的公司在国际板投资,尽可能将融资所得用在进一步扩大在本土的生产规模上,才能降低资金流失的风险。所以我们的上市目标是设定在全球500强,乃至200强的公司。

其次,我国有一定的上市资源。目前各大媒体报道的有意愿登陆国内市场的境外公司包括恒生银行、汇丰控股,大众汽车、纽约证券交易所、可口可乐、奔驰、星展银行,西门子,东亚银行等,我们大可从容不迫地从这些候选者中挑选最符合要求的上市标的。要创建一个成功的国际板市场关键就是能汇聚大批世界一流公司、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蓝筹股票,而这也将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我国本土公司今后设立离岸公司的可能性很大。就以在美国上市的93家中国公司而言,其55家的公司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占59.1%;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注册的11家公司,分散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地,均是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达到5家,这部分公司绝大部分都是“红筹股”。在美国境内注册的中国公司也达到了12家。总的说来,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大部分选择离岸公司方式运作,合理避税可能是其主要原因。从93家公司的注册地来看,这一现象有增无减。即使在市盈率不高的美国,仍有这么多中国离岸公司愿意上市,更何况是在市盈率较高,又能提供境外公司优惠政策的中国国际板呢?

因此可见,在我国国际板应采取较高的复合标准来界定公司国籍,从法律上对拟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做出一定的限制,有助于我国国际板市场建设的平稳推进,降低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我国国际板境外公司国籍界定复合标准的具体设想

经过上述的论证可知,在国际板推出后,如果还仅用单一的注册地标准衡量境外公司,就会给境内公司冒用境外公司名义赚取优惠政策提供可乘之机,从而威胁证券市场的监管安全。设立国籍判定复合标准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我国对于公司国籍复合标准的制订,应学习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中国自身国情和需要,将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结合起来,使得我国对公司国籍标准的界定制度能够既有效地适应我国政策导向,又较好地融入我国现行立法体系。

首先,我国应该确立以登记注册地为基础的公司国籍复合界定标准,从而能够在形式上对公司国籍做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事实上,我国已经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资公司上市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为保障在建设国际板的过程中应尽量降低对我国已有法律体系的影响,登记注册地标准应该作为判定境外公司国籍的基本条件之一。

其次,可以参考红筹股回归的条件,要求拟在国际板上市融资的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地区有超过若干年以上的上市经历。这样能降低境内公司冒用境外公司上市的可能性。即使真是离岸公司,能满足这样条件的公司也是优质公司,不会给国际板市场带来严重威胁。如英国金融服务局上市规则LR142.4规定:对于一个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国家注册并在其注册地或多数股份发行地未上市的公司,除非,认为这种非上市行为不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否则,将不会批准其在英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见,对于拟在我国国际板上市的境外公司,提出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要求,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当然,为了进一步避免假冒的境外公司只是形式上在境外上市的现象,也可对在该地区上市情况有一个具体要求。例如,将现金分红也作为一项参考指标。如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该境外已上市公司仍能维持较高的分红率,则足以说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由于其在境外已经上市发行股票,在国际上一般增发股票的价格不会高出第一次发行价格,也就正好弥补了我国市盈率过高的现实,降低了其可能冒用境外公司名义对我国国际板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通过以登记注册地为基础,加上在境外上市或者境外分红这样的复合标准和条件,就可以有效地从形式上和公司融资投资能力、财务状况等各方面对境外公司进行比较全面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