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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摸清底细
村总人口数2400余人,面积7.8平方公里,南邻高坑镇白源村,西接开发区横板管理处,离城区2公里。2003年以来,县规划部门对该村进行了统一规划,我镇也相应下发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对村民建筑等用地采取了全部冻结等措施,对违规违法用地进行了严厉打击。随着西气东输、杭南长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在村境内的贯通,特别是工业园区的整体推进,我镇对该村的土地开发力度增强,征地拆迁工作量增大。同时,村民乱搭乱建的情况有所发生。通过调查摸底,自2009年以来,村境违规违章建筑达35处,其中2009年达2处,2010年12处,2011年21处;基脚基础6处,一层建筑9处,二层建筑15处,三层建筑5处。村民违章建房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①通过渠道了解到政府马上将对居住地进行征购,突击建房,套取政府补偿,此类农户有19户。②老屋年久失修,或周围环境变化,导致原有住房不宜居住,而县、镇两级对该村建房全部冻结。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了违章建房,此类农户有4户。③家庭成员增加,原有住房不够,村民分家自行择址新建了住房,此类农户有5户。④村民发展生产如养猪等,拆建房屋,搭建了猪舍,此类农户有7户。
二、说服教育,有效制止
针对该村乱搭扰建这一严重现象,我镇高度重视,及时下发停建整改通知书35份,逐门逐户进行政策宣传,对乱搭乱建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对数次上户不听劝阻的当场收缴灰桶、拆御架板、劝返泥工,有效扼制了乱搭乱建的进一步漫延。
三、统一行动,分组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境内乱搭乱建行为的打击力度,镇党委政府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决定进行专项整治活动,集中力量对所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于本月14日召开了两级干部专项整治活动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制订方案,按照分组实施、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进行专题布署,会后按照行动方案,我镇召集了机关应急分队、土地开发办、城建办、土管所、司法所及相关村干部近百人,在县土地监察大队的指导下,利用挖机、锄头等工具对违章基础基脚共6处,违章建筑共29处进行铲除和拆除。
一、拆除范围
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内海榆中线路段两侧的违章建筑,包括:3户槟榔烘干坊(砖瓦结构)、1户两间平房(钢混)、1户在建木雕坊(钢混)、1户在建基础立柱(钢混);年建设的2户四间平房(钢混);年建设的1户槟榔烘干坊(砖瓦);年以前建设的18户砖瓦房。
二、拆除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被拆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省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批复时间(2013年1月30日)为界限,此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此前的建筑按政策依法评估补偿拆除。
(三)集中力量对省政府批复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年1月30日)后的违章建筑进行分批次拆除。第一批拆除在建的违章建筑;第二批拆除己建的违章建筑。
三、拆除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9月)。
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发动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责任单位:县管委会、县国土局、县住建局、镇府)
(二)调查取证阶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0日)。
1、调查摸底:对景区内的违章建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其建设区位、时间、原因、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用途、是否有纠纷及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县管委会、镇府)
2、立案调查取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及相关材料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并实地调查取证和认定。(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3、对认定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实施时间(2013年1月30日)前建设的违章建筑,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管委会、镇府)
4、案件处理:根据违章建筑的查证和认定结果,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送达违章建筑当事人,并与违建当事人签订自行拆除协议书。(责任单位: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拆除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0日)。
1、自行拆除:违建户主按照拆除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2、:对拒不签订拆除协议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县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实施。拆除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首先拆除目前在建的违章建筑,接着拆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实施(2013年1月30日)后建设的违章建筑。
第二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1993年6月实施)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年1月30日实施)期间建设的违章建筑。
第三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实施时间(1993年6月)前建设的违章建筑。
(责任单位: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景区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景区违章建筑拆除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责任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风景名胜区拆除违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各责任单位要深入做好对被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宣传和劝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其自行拆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违章建筑查处;法律关系;旧城改造项目;城市扩容建设;征地;房屋拆迁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9-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89
1 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违章建筑是当前社会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清晰和统一的界定。在实际处理时,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会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设定。考虑到政府各部门智能的差异性,国土、交通、城管、规划以及房管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也是导致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一致现象的主要原因,导致实际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工程”“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等多种说法。上述说法具有一定区别,如“违法建设”和“违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动态性的行为过程。而“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描述的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静态性。文章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
1.1 行为性质
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说,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首先,违章建筑在其性质而言属于违法行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禁止性的规定,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克制违章建筑处于违法状态;其次,违章建筑是在经过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之前进行建设的;最后,违章建筑必须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假如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则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影响程度的认定。
1.2 行为对象
在判断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时对于违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响。从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所造成的违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内涵均具有很大差异,据此而造成的对违章建筑的各种理解也存在很多争议。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对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两个名词,但对其他设施的描述缺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上述两个名词都属于设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违章建筑的对象是否包括设施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紧密相关的,并且在分离之后设施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电缆、关系等工程。而这些在法律上被称作是附着物,因此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1.3 行为事实
1.3.1 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为获取相关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擅自建设等行为。
1.3.2 改建。改建指的是将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拆除改造。比如将民用住宅私自改为商业用房、破墙开店、将一个房间进行分割改造成多个小房间进行群租等项目。
1.3.3 扩建。扩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以达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积的目的。
2 违章建筑的查处
2.1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
2.1.1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通常情况下,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影响认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以及执行等。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时,首先,应保证查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处的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的法律正确;其次,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救济等权利。
2.1.2 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没收实物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2.2 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2.2.1 查处权责不明确,各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经提到,国土、交通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各大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绿化、市政以及规划等七个方面。而违章建筑却涉及了多个部门和领域,并且对市、县(区)、街道和社区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足,是造成违章建筑查处受阻的内部原因。
2.2.2 违章建筑执法手段乏力,查处方式单一。我国多数城市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以拆除为主要查处手段。在违章建筑查处执行过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已经得到了用地许可以及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类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扩建行为。某些违章建筑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致使审批手续上部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活动等。上述违章建筑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规划造成不良影响,对该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处理,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等成本,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除此之外,部分违章建筑在做出拆除处理之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直接进行拆除,目前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法尚不完善。
许多相关部门在查处违章建筑时通常会给予责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处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停工等现象,导致执法部门很难有效解决违章建设行为。
2.2.3 执法环境不善,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对于法制国家来说,其法制水平的高低与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的发展息息相关,除此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法律环境。针对违章建筑这一法律环境而言,和发达国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冲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矛盾的不断计划、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层次不齐等造成的。
2.2.4 管理执法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属于事后控制。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管理时,很可能会由于政府引导力度不够以及市场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得查处过程中出现了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等环节出现脱节现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够畅通。除此之外,没有严格贯彻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再加上某些执法部门存在消极执法、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现象,监管力度不足,部门权利集中化等导致某些部门消极作为或不作为。
3 违章建筑查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冲突解决
3.1 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
当违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讼,也就是说通过代为诉讼来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诉讼是为了法院能够对违章建筑的实施和执行排除障碍,而不是处于让申请执行人得到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占有并不是权利和物权,而是一种实施状态,但占有却凭借其实时状态展现出了财产的秩序,也就是说占有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一种秩序。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是为了对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进行维护,而不一定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律需要维护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各类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为。
3.2 违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
如果违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被执行人待遇执行其权利这一前提下,申请人拥有代为诉讼的权利。这一行为可以帮助被执行人获得应有的赔偿,但是根据司法实务的有关规定,当违章建筑遇到不动产的侵害这一情况下,采取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样说是因为发生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罢,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亦或是所有权人,主体具有不动产的民法权利,但是违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邻关系要求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所以相邻关系规定并不能用于处理此类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违章建筑的具体毁损行为、违法程序、对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和损毁行为人出现过程的程度来科学地对赔偿范围加以确定。上文已经到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获得全额赔偿,赔偿数额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3 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明确指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作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指出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出租。法律只保护那些进行依法登记的出租房屋。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的合同签订内容不合法,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 结语
文章首先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进行了阐述;其次从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以及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以及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三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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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章建筑 SuperMap 数字城管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igital city of wuhu, and to wuhu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wuhu violate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cess, and the key technology of system use, realizing the func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illegal structures SuperMap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2007年4月,芜湖市被建设部列为数字化城市管理全国第三批试点城市。2010年1月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各项工作准备完毕,投入正式运行阶段。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以城市部件和事件管理为突破口,以地理空间(万米单元网格)为框架,实现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和业务监督、指挥、处理和评价的多部门协同工作的闭环控制,带动部门协同,促进了信息共享,优化了管理流程,完善了管理职能,带动相关部门的信息化,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减少了城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投资,从而以应用促进“数字芜湖”建设发展与深入,夯实了“数字芜湖”的基础,是“数字芜湖”重要的应用系统。
“数字城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市容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市容管理监管业务快速、准确、高效运行的根本保障。2009年芜湖市全面开展市容整治年活动,为配合此活动的开展,特开发市容整治年活动配套的违章建筑管理系统,充分使用现有信息化资源,进一步推动市容整治建设进度。
2系统建设目标
建立重点拆违区域的房屋建筑物数据库,为执法人员快速提供房屋建筑物详细属性信息(分层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设时间、户主姓名等),给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系统记录每次对房屋普查的信息,对于每次执法信息也进行详细记录,根据这些信息建立“违建黑名单”(对于多次违建自动进入黑名单),对于“违建黑名单”加大监查力度,保证违建的“零增长”。将实现违建同其它部、事件的综合统一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
目标要求:
(1) 建立房屋和违建基础数据库
对现有的房屋和违建信息进行普查,建立房屋和违建基础数据库,为其他模块提供基础数据。
(2) 建立违建查处数据库
对于执法队员巡逻发现或群众举报违建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的整个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存入系统,建立违建查处数据库。
(3) 规范信息处理程序
对上报的违建信息进行流程规范管理,对于待处理或正在处理的违建处理过程,可以进行实时监控。
(4) 定位功能
将房屋的坐标点与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数据建立接口,使房屋与地图相关联,使信息查询者可以在地图上迅速查找房屋信息,可直观地观察到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能帮助管理者正确地指导后续工作。
(5) 城管通数据比对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可疑违建屋时,通过手机城管通定位和查询的功能查找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关联到地图上进行展示。将查找出来的房屋属性信息以及房屋照片跟实际房屋信息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属于违建。
(6) 综合查询统计
系统提供各种查询方式,此系统对于违建的信息提供多方面的信息统计,为领导者提供了全方面、全时态的信息服务。
3系统设计
3.1功能设计
本系统建设内容包括:户主信息管理,房建数据管理、违建数据管理、地图定位、违建查处管理、无线数据采集比对、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
图1 系统功能图
3.2数据库设计
3.2.1地图数据库
地图数据库主要是用来存储和管理地图数据,主要由地形图底图(水系、道路、绿地等数据)、房屋面、房屋点等基础地理数据组成。
3.2.2信息数据库
信息数据库主要用来存储和管理户主信息数据、房屋基础数据、违建数据和系统数据,主要包括:
1)、户主信息数据
户主与房屋的存在一对多关系,需要对户主的信息进行管理,违建行为最终落实到人的违建,户主属性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房屋基础数据
现有房屋以户为单位进行信息普查入库,入库信息有:户主建筑物面积、户主房屋结构、建设时间、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门牌号、所属道路、房屋照片、房屋编号、房屋部件标识码、备注等信息,建立房建基础数据库,为其他模块提供基础数据。
3)、违建数据
现有违建房屋信息普查入库,入库信息有:违建户主、身份证号码、违建建筑物面积、建筑物结构、建设时间、建设地址、门牌号、所属道路、违建照片、部件标识码、备注等,建立违建基础数据库作为违建查处的依据。
4)、系统数据
系统数据包括系统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等相关数据,这些数据保证系统的有序运行。
3.3数据流程设计
根据城管执法方式和违章建筑管理的流程,违章建筑系统数据流程的设计如下图所示:
图2 数据流程图
4系统实现
4.1开发环境
系统基于.NET Framework 框架,使用Visual Studio 2008为开发平台,采用SuperMap 开发组件为GIS开发平台。系统使用Oracle 10g为数据库平台,采用SuperMap SDX+数据引擎作为空间数据库引擎。系统基于Windows Server 2003系统的IIS 6.0提供网络数据服务
4.2地图定位功能
地图的浏览功能基于SuperMap 地图服务组件研发,采用B/S方式,提供地图的放大、缩小、移动、全图显示等基本的地图操作,并将地图与违建数据、用户数据进行有机结合,提供地图定位功能和地图查询功能。
4.3数据管理功能
城管通用户: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城管通对建筑进行数据对比,发现有违章建筑可以直接上报到系统,并上传违章建筑的位置、户主信息和照片等数据。
其他用户:城管行政人员(执法队员、执法队长、城管领导等)通过内部网络(政务网)访问系统,依照系统流程的设计规则,依据系统权限对户主信息数据、房屋基础数据和违章建筑数据进行浏览、操作、查询和管理等操作。城管部门依据系统的违章建筑信息情况安排执法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进行备案。
4.4系统辅助功能
系统管理主要是对网站用户、角色、系统设置等数据的管理。系统管理员可以使用浏览器访问系统管理系统角色及权限,给系统用户赋予不同的角色,并进行系统菜单、系统参数等进行管理。用户通过登录系统,依据管理员分配的权限,使用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对系统数据进行浏览、更新和维护。
5建设特点
1)、实现数字化办公,简化办公流程,提高案件审批时效;
2)、建立房屋和违建电子档案,多媒体数据让信息更直观;
3)、违章建筑信息与地图结合,违建分布情况更加清晰;
4)、使用城管通让执法现场化;
5)、与数字城管系统有机结合。
6结论
违章建筑管理系统只是“数字城市”进程中的“冰山一角”,在设计和实现过程中还存在不足之处,处在GIS技术应用的起步阶段。但是,随着社会和GIS技术的不断发展, GIS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GIS技术也将在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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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Manage System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uhu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and taking Wuhu city as an example, introduced the process of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Wuhu City illeg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key technology, function and characteristic used in the system.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再加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健全,导致公民、法人在建筑过程中违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从而使违章房地产大量产生,违章建筑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亦自然不为少数。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这些违章房地产(违章建筑)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如果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抠条文,机械地执法,以这些房地产系违章建造为借口而不予处理,其后果是一方面会导致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测事件;另一方面,因为这些房地产迟迟得不到处理,而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违背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所以在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违章建筑予以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违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其成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手续、文件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违法性。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因而违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与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必然有所区别。对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公民、法人不仅对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该建筑物的整体也享有所有权,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护。而对违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备合法的报批手续,公民、法人只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的整体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来决定的。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是: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为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管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对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没收等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主要处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罚款、没收或补办手续。笔者认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给违章建筑的业主处理其能够转移的财产,包括构建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这是对违章建筑所有权保护的具体体现;补办手续,则应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可见,违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既然违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被执行人拥有其所建造的违章建筑,特别是当这些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物尽其用的理念,将其变现,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其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以为今后的变价做准备。查封还可禁止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标的物被转移、隐匿、毁损而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当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物时也不例外。所以,在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否则,可能会出现应该被查封的标的物被转让、毁损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合法的房地产一般都经过权属登记,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可查证,而违章建筑则不同,它既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也没有有关的批文及证、照,加上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这就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确认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用以下几种原则加以确认:
(1)占有推定原则。违章建筑虽然在形式上亦与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动产之定义,为土地和其上定着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其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记产生公信力。而违章建筑虽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内容,但由于违章建设行为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审批而取得相关批文后再进行的,具有非法性,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产生的违章建筑不能类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记公示,除非准正(即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登记公示,并且在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的财产权登记制度,亦无法对违章建筑予以登记公示。因此,违章建筑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只能参照动产,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只要被执行人对某违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而可采取执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确凿的证据该推定。
(2)转让无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其物权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根据法理学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尚不得转让,则处在非法状态下的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个别能准正的除外),理所当然更不得转让。如进行转让,则属于非法转让;合法的房地产转让时,只有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转移,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故非法转让时当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从我国现行实质民法体系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同样可得出上述结论,因为转让违章建筑的合同因其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立,因此,该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因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能成立而不能产生效力。既然转让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效,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只要能查明被执行人系违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所建造,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的物权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该违章建筑辗转于何人之手,亦不论被执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应认定被执行人仍然是物权权利人,而可将该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
2、查封公示
对违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通知违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然后,要进行查封公示。由于违章建筑不能在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财产权证、照,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产一样,在有关部门产权档案中进行查封登记,并向被执行人追缴房地产的财产权证、照,而只能将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作为进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为了日后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事实,最好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张贴的封条或查封公告予以摄影、录像。再次,还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得到备案登记。因为虽然违章建筑为非法建筑,不能进行转让,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补办有关手续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办证、照,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后转让过户给他人而逃避执行,故此举亦非常重要。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章建筑未办登记,难以控制,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拒绝签收。对此,执行法院应从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耐心说服教育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执行,对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以求在将来对该违章建筑处理时有案可查,并在客观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笔者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执行法院可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留置送达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将来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二、有关部门的协调
由于违章建筑是未经审批建造而成的,处于非法状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依法对其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因此,违章建筑的“命运”在“准正”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必须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量使这些被查封的违章建筑能够得以变现。应当说明的是,在此强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并非要求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法院查封的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无原则地予以“准正”,而是要求这些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又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要顾及因我国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导致违章建筑大量产生、存在,而不宜简单作一刀切处理的现实,顾及物尽其用、节约社会资源的常理,顾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效果。鉴于违章建筑这种社会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有相当数量的违章建筑被作为执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执行法院有必要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处理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违章建筑的协商机制。对此,温岭市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温岭市法院于2001年间由温岭市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就法院对违章建筑进行执行所牵涉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执行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协商的程序、方式以及处理原则等。从此,温岭法院在执行违章建筑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的渠道比较畅通,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职责也较明确,各部门能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协助义务,从而确保执行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三、变价
《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材料。”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因此,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将违章建筑交拍卖机构拍卖,而只能进行变卖。在此,笔者认为应区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被执行的违章建筑如在经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将其变为合法房地产的,则可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价款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等,余款再清偿债务。
2、被执行的违章建筑无法或不宜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准正”(成为合法房地产)的,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该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拆除的时限),然后执行法院自行组织变卖或交有关单位变卖。实践中,应当注意执行法院所变卖的是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买受人应承担因国家建设规划等原因而导致该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被提前拆除的风险后果。
3、被执行的违章建筑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须立即拆除的,在此情况下应对拆除费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进行估价。如拆除费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的,则从民事执行程序的角度出发,对该违章建筑无执行的必要,应解除查封,交还给被执行人或直接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反之,则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将拆下来的材料变价,所得价款先支付拆除费用,余款再清偿债务。
四、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不动产,委托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所以,强制管理措施也属于广义上的变价措施。其与一般的变价措施(拍卖或变卖)所不同的主要为:拍卖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其所有权或原物的执行;而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孳息的执行。我国也存在强制管理这一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见,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2、只能交付债权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实施强制管理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与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的状况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执行的话,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某些场合会产生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副作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已对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笔者认为,当已查封的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交付强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或不宜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的(如违章建造的桥梁、码头等,若交付拍卖或变卖后,买受人的独占使用权可能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
2、经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变卖而无人问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