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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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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制度论文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国际和教育立法的共性规律总结开始,重点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启示与借鉴。 

 

一、引言 

 

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都相对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趋同之势日益明显,国外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就更为显著。本文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相关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教育立法实践与问题 

 

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历经20多年的艰辛努力,已逐步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这是我国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进展,同时,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但实践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为与社会对教育需要不相协调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体系不健全。学校是国家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场所。学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权的落实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从静态上看,我国缺少《学校教育法》《教育财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发展的关键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术与法律完备性欠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学校一直在收费。直到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在第17条中补充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没有人对《细则》第17条违背上述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第三,教育法规构造、表述与实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规名称缺乏规范性,如法规名称过于庞杂,仅仅是教育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法规,就有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称谓,而且法规名称与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薄弱,同时,几乎所有的教育法规都以实体性规范为主,极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三、教育立法的国际共性与经验 

 

在梳理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着重从世界上各个教育相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对义务教育立法的历史渊源、职业教育的各有侧重、民办教育投入与支持模式的异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进行多方面的总结与归纳,为我国教育立法提供启示与借鉴意义。 

1. 义务教育。综观国外义务教育立法,虽然基于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权组织方面的不同侧重,各国在义务教育立法上表现出了相当多的差异性。但义务教育本身的基本规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注定了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在国外,很早时候开始,义务教育就名副其实,首先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与纳税、服兵役一道成为国民的三大义务。在我国清末,深受国外教育立法影响的《强迫教育章程》的“强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类的规定,可谓尽得“强制性”精髓。 

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这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义务教育立法确保免费的实现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在国外,不少国家义务教育的免费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英国,1891年初等教育已经实现免费,1902年时中学教育却并未完全取消收费,但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经对那些结束了义务教育却未能升学的青年免费教育至18岁。在法国,1881年的《费里法》已经规定了国民教育“义务、免费、世俗”三原则,学生享有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当年就实现了母亲学校和小学的免费教育以及师范学校免缴膳宿费,并逐步发展到了更高层次和更长年限的免费教育。

2.职业教育。自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乔治—里德法》《乔治—巴顿法》以及《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历史性和阶段性问题。立法的实质是联邦扩大教育权限的手段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在日本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广辞苑》给职业教育的解释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职业能力开发和技术水平提高为目的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们从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是广义上的职业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是指职业技术教育,其中包括产业教育和专门教育。 

韩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战后韩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现出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步调一致,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3. 民办教育。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学校经济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外,还都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给予私立学校相应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政府拨的经费占70%;在丹麦和奥地利,政府经费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经费甚至占到85%。在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政府也向私立学校提供经费,并规定了比例。 

日本政府有关给予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学校法》第59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其资金为10亿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兴资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门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l/2。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贷款以及贷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国是西方成人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号称“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其成人教育对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发展都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成人教育有关的正式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2000年《学习与技能法》。进入新世纪后,英国政府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2006年,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英国议会于2007年3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中国教育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观愿望的产物。要使这些主观愿望与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相符合,就必须完善教育立法机制,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教育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践看,中国的教育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启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清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对我国各个层次的教育立法进行梳理与完善,以基础义务教育为根基,以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辅助,以民办教育为补充,形成完备的教育体系。第三,要提倡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的民办教育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要重视立法的与时俱进性质。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应完善与充实相关法律条款,使得教育立法与实践和社会实际要求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赐平.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05(3):98-104. 

[2]李栗燕,孟繁超,刘耀彬.中外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37-140. 

[3]黄日强.英国成人教育的立法.成人教育,2007(5):91-92 

[4]谭细龙.实现教育法制必须先“治法”.中国教育学刊,2005(10):20-25. 

[5]李赐平.我国25年的教育立法:现状、局限.前沿,2005(6):95-100. 

[6]刘艳珍.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成人教育,2009(4):86-87. 

[7]张继文.日本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思考.成人教育,2004(4):78-80 . 

财政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我国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2010—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连续五年都是就业“红牌”专业,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相对较低。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更看重学生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强调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模式下,我国法学教育更强调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缺少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具有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用人单位也表明,缺乏工作经验、实践能力差是大学生与其他就业群体相比一个明显的劣势。当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日益融入全球经济的背景下,社会对解决经济领域法律问题和经济纠纷的应用型经济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新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视角下思考经济法的教学改革与创新。下面,本文结合个人的教学实践,谈谈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经济法教学改革构想。

一、法律职业能力的界定

法律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型社会科学,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的专业实践技能:沟通、协商的能力;谈判、妥协的能力;辩论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1]法律职业能力的涵盖面很广,我们在经济法教学乃至法学教学中要重点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首先,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知识是能力的支撑,否则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要求学生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法律的结构、相互关系以及运行规律有深入的把握。法学专业知识是否扎实系统,是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2]其次,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是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欠缺的。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它不同于大众思维的自然理性,而是一种经过专门训练而得到的“人为理性”。[3]它要求在办案中,要重证据,去除盲目的主观判断和道德评判,而只能依法律原则、精神和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合法与否的评判。在搜集证据,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事。再次,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从业人员除了具有法律学问外,还需要拥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因为一个人的道德若是不好,学问或技能越高,越能损害社会。最后,法律职业技术的训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离不开法律职业技术的训练,这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最缺乏的。法律职业技术,包括调查取证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沟通和协调技术、法律文书写作等等。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导向下的经济法“第一课堂”的教学改革

“第一课堂”是培养学生的核心媒介,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在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指导下,我们对经济法“第一课堂”的教学进行改革与创新。

1.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改革

经济法内容十分庞杂,知识的跨度非常大,涵盖了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章节繁多。经济法课程的学时一般为54个,不可能讲完所有的章节,除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外,分论部分只能选择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来讲。如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等。对于不讲的章节,可以布置学生课外自学,自己熟悉教材上的内容,并根据老师提出的问题,独立的查资料,经过思考分析后得出自己的结论,然后课堂讨论,老师最后给予点评、补漏,归纳章节的主要体系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体系,解决学时短、内容多的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经济法受经济关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经济法较其他传统部门法更具有政策性特征。所以,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老师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经济关系的变化和经济领域的新问题以及经济法立法的动态。这些都为经济法教学提供大量的素材,可以诱导学生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对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新事件和国家相关的调控政策进行分析、讨论;也可以让学生课下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以学业论文的方式完成,逐渐的培养学生对实际生活中发生事件的法律敏锐性和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是一个引领者,其对教学内容的设计对学生影响重大。企业往往重视团队合作,而高校教学中,老师从备课到讲授基本上是“单打独斗”。一个人受精力、视野和资源的限制,设计的教学内容往往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如果学院可以以教研室为单位实行团队备课,同一科目的专业老师能实现资源共享,则会最大限度的“吸取精华、弃其糟粕”,为学生呈现一个更优质的教案,实现学生利益最大化。在实践操作中,为避免“搭便车”现象出现,学院应要求专业老师先独立备课,交上教案,然后专业老师再沟通、互通有无,力争呈现出最完美的教案。

2.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多种多样,通常包括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问题讨论法、论文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着重谈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①案例教学法。伴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推进,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也取得了较大的改善。为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成为一个基本的、必要的教学手段。但在应用中更多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个陪衬,选取的案例大多不是真实的案例而是压缩版的案例,只是为解释或适用某一法律规定而编设的。这样的案例往往法律关系简单,法律的适用清楚,虽能以生动的形式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但对于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帮助不大。所以,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力求选择完整、真实的案例,以便使学生掌握案件的全貌,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归纳出相关的法律关系,提炼出有用的法律事实,引导学生依据所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可以分组讨论,推举代表发言,或者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老师最终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析,肯定其对的地方,而对其错误的和不全面的地方进行解析。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虽然案例教学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这种真实、全景案例教学在整个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占得比例不宜过高,一学期进行一次或两次即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以制度法为主,因此课堂讲授主要是一种法律解释,这种案例教学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经济法的内容繁多,课时紧张,不大可能大量地进行全景式的案例讨论,同时案例教学要复印大量的资料,这也加重了经济上的负担;另外,我国高等院校法学师资队伍,拥有司法实务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偏低。没有司法实务工作经历的老师想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来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往往力不从心。因此,高等院校应提高既具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又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双师”教师的比例,鼓励老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更好地实施案例教学。②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实践性教学中重要的环节,也是提升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推进,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基本上都建立了模拟法庭。但遗憾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模拟法庭的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并没有作为一项教学计划,而仅仅是学生的一项业余活动,一学期开展一两次这样的活动,这大大浪费了教学资源,也损失了提升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机会。学生们正是通过亲自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在法庭上陈述、反驳来锻炼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本人认为,法学院应把模拟法庭活动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能进行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科都要在学习过程中进行一到两次的模拟法庭活动,在开学之初就协调、安排好不同老师进行模拟法庭活动的时间。另外,高校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往往选取的案例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经济法案件几乎没在模拟法庭中用过。为了加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经济法老师应利用模拟法庭资源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实际运用过程。首先老师需要提供比较完整、合适的案件资料,将学生分组进行案件讨论,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然后确定学生各自所模拟的角色,如审判员、原告、被告、人、证人等,一些同学来扮演角色,其他同学做相关的辅助工作,确保学生都能有效的参与其中,教师在当中给予适当指导,切忌越俎代庖。最后,老师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点评,肯定其好的地方,同时指出不足,使学生能在实践经验中成长。

三、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导向下的经济法“第二课堂”的构建

1.学科交叉培养机制

因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运行调控之法,其功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这就必须对市场进行研究,只有了解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缺陷,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才能在深层次上理解经济法。[4]经济法又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之法,注定了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更强。经济法中经常涉及金融、财会、证券、税收等经济学专业知识,而经济法老师往往不具备经济学的知识背景。所以,一方面,经济法老师需要自习或去经济学院学习相关内容,提高自身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外;另一方面,也应鼓励学生去读经济学院的双学位,或者旁听经济学院的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券等相关课程。也可以加强院系之间的合作,聘请经济学院的专家学者,为法学院学生开设货币银行、财务会计、税收等课程供学生选修,从而使学生的知识体系更加完善,对经济法也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些课堂上的实践教学,比如案例分析、学术讨论、模拟庭审等,由于时间问题往往安排较少;一些课外的实践教学,如旁听庭审,直接参与办案等活动安排几乎没有。这样,就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虽然机械地记住了经济法基本知识,但在遇到现实问题时无从下手,不能学以致用。法律援助活动可以帮助学生直接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据统计,目前国内每年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概是70万件,而实际政府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数量只有18万件,约占需求量的1/4。[5]法学院学生可以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也可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经济法老师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带领学生参与经济法案件的办理,把课堂上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办案中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术的训练,以学生为主导,老师只在需要帮助时给予指导,切忌包办过多。如果老师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可以利用法学院校的师资力量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培训,也可以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进行实务培训,让学生了解并深入实践,为将来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学生积累经验。

3.建立经济法本科教学的实践基地

法学院应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让这些司法部门成为法学教学的实践、实习基地。当法院正在审理经济法案件时,可以与之取得联系,带领学生去旁听庭审,让学生直面感受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等的诉讼行为,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找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不断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式。旁听庭审,也应该作为一项必须的教学任务。凡和实务相关的课程,一学期至少进行该项活动一次。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之法,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学校也应与相关经济法实践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例如,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让学生可以利用寒暑假到这些部门实习,或者聘请这些实践部门专家为教师和学生进行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经济法是如何在执法层面上得到实施的。

注释: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04).

[2]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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