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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办发[**]57号)精神,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搞好执行工作,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县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通过法院内部清理和各行政机关自查的途径,对我县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通过清理发现,我县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行政机关作为民商事案件被执行人而未能执行完毕或者停止执行的有19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案件被执行人而未能执行完毕或者停止执行的有2件,行政机关为义务协助执行人而未能执行完毕或者停止执行的案件有5件,以上26件案件总金额为165.25万元,涉及行政单位15个。案件类型有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4月5日安排部署到5月19日止,全县已有19件执结,涉及金额129.73万元,其中达成执行和解7件,涉及金额28.911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2件,涉及金额1.3715万元;未执行案件7件,涉及金额35.52万元,此7件正在协商和履行之中。
全县各街镇乡和各行政机关基本不存在明拖暗顶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基本能积极协助执行,不存在不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刁难人民法院甚至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更不存在对抗执行的情况发生。
(二)造成上述案件未能执行完毕的原因
造成上述案件未能执行完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各街镇乡和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能力受财力、物力的影响,而不能全面履行协助义务。二是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机关单位与执行申请人本身存在其它经济纠纷而不履行协助义务。三是个别单位对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不够。
二、执行工作主要措施
我县接到渝办发[**]57号文件后,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中举为组长,县府办、目标办、监察局、法院、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法制办,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于**年4月5日召集了龙水镇等14个乡镇、龙岗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局等3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就有关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责任。4月12日,市政府督查组来足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要求,我们于4月13日—5月17日,组织目标督查办、监察局、法制办等单位专门对未执行案件的责任单位进行了督查和和解座谈,督促其执行。
针对未执行的7件案件和达成和解执行案件的被执行单位和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我们已责令各单位必须逐一落实,对因行政区划调整而被执行人和义务协助执行人不明确的,采取属地原则和现任领导负责制;对能够履行的限期予以履行,对暂时不能履行的,必须订立书面计划报送县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和督促各单位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县政府采取发督办通知限期执行;跟踪督办;全县通报;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办法予以解决落实,收到良好效果。
xx法院:
我于xx年x月x日从xx大学毕业后到本院xx部门工作,至今已三年有余。由于妻子在广州工作,长期两地分居,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
在xx部门工作的三年,我积累了实践经验、锻炼了材料撰写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相信这段经历将是我今后职业生涯的坚实基础。
我自xx年x月结婚后,妻子一直在广州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安居、生育等事项逐渐提上日程,两地生活的实际困难凸现,这些家庭的羁绊不免时时分散精力。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决困难,特请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此致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新形势下,中国税收环境的变化推进了中国税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也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笔者所在团队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对广西地税系统部分市局执法人员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探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方法和途径。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有效回收问卷114份,有效回收率为95.0%。
一、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树立法治理念,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谨遵法律原则和法律目标去把握税收法律事物,唯法至上,正确处理税务执法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62.7%的受访者对法律理念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有37.3%的受访者显示出了混淆或模糊不清晰的状况。分项调查中,如表1所示:
表1 广西国税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潜在认同度调查
法治理念内容 潜在认同数 潜在认同度
法律至上理念 110 96.5%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 46 40.4%
司法独立理念 103 90.4%
法律普遍性理念 111 97.4%
程序正义理念 33 28.9%
由上表可知,受访者对于上述五项法治理念的内容中,对于法律至上理念、司法独立理念和法律普遍性理念均显示了高度的潜在认同感,潜在认同度均在90%以上。而对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及程序正义理念则显示潜在认同度较低。
第二,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执法能力知识现状。
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有效运作、国家经济体制发展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税法主体权利的维护。我们的调查活动针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从以下几个内容展开调查:
对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法律知识内容,71.9%的受访者的掌握熟练,25.8%的受访者的认识则较为模糊,2.3%的受访者掌握较差。
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的掌握程度喜忧参半,受访者部分知识掌握得很熟练,而部分则不然:114名受访者中,只有不到半数(45.6%)对税务行政处罚体系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对于税务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知识,绝大多数受访者掌握知识的程度并不系统。大多数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114名受访者中,有102人知晓在行政强制当中税务执法人员应有的权力和职责,但仅有14人明确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所拥有的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知识,仅有40.4%的受访者概念清晰且能正确理解,结果有些差强人意。例如:当被问及“某次税务稽查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乙打伤了稽查人员甲,公安机关认定以乙“妨碍公务”,对乙处200元罚款。甲认为处罚过轻,该如何做?”时,有76.4%的受访者选择了“甲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殊不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对乙的处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
对于税务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知识,114名受访者当中,有112名知晓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条文,但在一些税务行政许可实务当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上,仅有13.2%能够给出正确且完满的处理方式。
第三,纳税执法人员对税法相关程序了解情况。
正如之前第一部分的调查结果所显示,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制潜在认同度中并不太重视“程序的正义性”。本次调查中,共有8道问题涉及到了税法程序,受访者回答正确的概率分别是:78.1%、76.3%、81.6%、81.6%、21.9%、75.4%、5.3%及1.67%。有59.6%的受访者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一律公开。”这部分受访者忽略了另外两个不能公开的情形,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此可见,我们的执法者在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上,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对于相关法律程序掌握得不够全面。
综上所述,此次调查暴露出目前广西地税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存在着法律知识掌握不系统,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调研样本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课题组在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梳理出问题后,进一步针对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入调研,探究问题原因,归纳如下: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更新迟滞。
30多年来,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带来的是税收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由“治民”转向“治权”、由单纯维护国家利益转向国家个人利益兼顾,由事实上的计划管理转向法定程序化的公开管理,由“人管人”转向“制度管人”,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责任本位等等。然而,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新表现出了滞后现象。长久以来,他们保有着适应原先制度的执法思维方式和套路,主要表现为:认为“执法”即“”;认为“执法”即“执权”和“管人”;认为“执法”即单纯的职业;认为“执法”即“利己”和“实用”。在我们的调查中,调查对象所显示出来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理念”缺失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原因。
第二,日趋复杂的税收执法环境。
随着中国社会大发展时期的到来,税务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日趋复杂,诸如税务法律体系愈发庞杂,造成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执法过程当中,面对执法冲突、执法依据等具体的法律问题,难以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地方政策”凌驾于税收法律之上,造成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等,使很多税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税务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依法治税”还需要一支法制观念强、税收业务精的执法队伍。而当今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虽对税收基本知识掌握熟练,但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系统的法律知识,时有曲解和肢解法律法规的现象,更无法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律理念去处理税收执法事物。对此,大多税收单位采用的是扩大人员编制的外延式方案来缓解税收人员执法能力低下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内源性的问题还需内源性的改革来解决,提高现有税收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挖掘内部潜力才是正解。
第四,法制培训机制亟待完善。
在调查中,许多基层税务执法人员都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更新陈旧观念,掌握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时展。
三、建立和完善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提高广西地税系统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本系统的法律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完备的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应分为培训、管理以及考核三大块: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培训机制,全面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开展应用培训,关键在于讲求培训的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应依据岗位的需求,按需施教。在培训对象上,应按照文化基础、专业、特长等,将受训对象加以区分,以提高培训效率。在培训时长设计上,应根据培训对象的法律素质高低不同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
其次,注重骨干法律人才培养,使其在整个执法队伍当中起到先锋带头作用。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选择部分有培养潜力的人才,送至政法类院校进修,切实提高其法律素养。学成后,可安排至税收执法部门的重要岗位,做好税收执法当中的法务工作,甚至是领导岗位。
第二,实施专业化执法资格能级管理,促进执法人员自我促进和提高。
将执法能力和水平依照分成若干个级别,以该标准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评定考核的综合指标之一。税务执法人员须通过业务考试和综合业绩考核等方式来获取级别。此种能及管理方式实为一种激励竞争机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通过努力工作和涉猎税收法律知识,达到理想的执法资格级别,从而晋升到较高的职位。相反,如若工作不认真努力,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出现错误执法的人员,可能会被降低级别,进而可能带来的是降级减薪。这样,动力与压力并存,可最大程度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责任意识,在法律学习当中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一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敦促税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通过制度的约束,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追究错误执法行为。从以下四方面监督税务人员执法状况,对存在执法错误的人员予以在经济、纪律、行政上的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素质: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合理设定执法岗位,采取“一权多岗”的设置,使一个权力达到“分权制约”的效果,实现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二是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体系。每一个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都应该根据案件数量、执法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标准化构建,科学设置岗位职责。
三是强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措施,通过扣发岗位津贴、降低执法资格能级、取消执法资格以及纪律行政处分等方式,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四是科学监控和整体把握。对每个岗位及个人的工作情况,税务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各执法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质量,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最大限度消除执法隐患,避免因执法错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四、小结
为了我院职工及入住老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2、老人及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的,直接有本院养老康复科进行处置,院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3、重伤事故直接拨打110、120、并通知院长及老人家属,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处理结果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4、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市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情,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事故还要写出调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办发[**]57号)精神,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搞好执行工作,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县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县接到**办发[**]57号文件后,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中举为组长,县府办、法制办、目标办、监察局、县人民法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县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法制办,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于**年4月5日召集了龙水镇等14个乡镇、龙岗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局等3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在县检察院二楼会议室就此召开了专题会议,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啸波对我县作为民商事案件被执行人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作了通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中举对有关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责任。
二、摸清情况,查找问题
(一)基本情况
通过法院内部清理和各行政机关自查的途径,对我县1993年以来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通过清理发现,我县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2年来,行政机关作为民商事案件被执行人而未能执行完毕或者停止执行的有19件,涉及金额141.56万元;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案件被执行人而未能执行完毕或者停止执行的有2件,涉及金额0.39万元;行政机关为义务协助执行人而未能执行完毕或者停止执行的案件有5件,涉及金额13.40万元,以上26件案件共涉及行政单位15个,总金额为155.35万元。案件类型有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合同纠和交通事故纠纷。自4月5日安排部署到4月9日止,全县已有邮亭镇、中敖镇等4个单位履行完毕8个案件,涉及金额59.1423万元。
全县各街镇乡和各行政机关基本不存在明拖暗顶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基本能积极协助执行,不存在不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刁难人民法院甚至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更不存在对抗执行的情况发生。
(二)造成上述案件未能执行完毕的原因
造成上述案件未能执行完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各街镇乡和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能力受财力、物力的影响,而不能全面履行协助义务;二是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机关单位与执行申请人本身存在其它经济纠纷而不履行协助义务;三是个别单位对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不够。
三、积极整改,狠抓落实
针对以上26件案件的被执行和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我们实行了逐一分解落实,责令各单位必须逐一落实,对因行政区划调整而被执行人和义务协助执行人不明确的,实行属地原则和现任领导负责制;对能够履行的必须实际履行,对暂时不能履行的,将履行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和督促各单位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县政府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分,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