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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存在金融支持与市场化两种取向,由于受到双重目标的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谋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时,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风险约束下的市场化取向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为此,以风险分担的形式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并试图解决“惜贷”问题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图是为解决高校扩招所引发的大面积贫困生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但从政策推行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贷”现象一直制约着政策的有效实施,实际获贷的学生覆盖面过窄,未能切实解决广大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项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仪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计,当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仅400多万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只有153.7亿元,累计受益学生仅200万左右,远未能覆盖到占全体大学生总数20%以上的贫困生群体。
面对这样的困境,目前的政策进路集中于通过风险分担、以降低银行风险的举措来推动政策实施。2004年起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是这一政策进路的体现。在当年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但是这一政策改进措施并未收到实效,在随后举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中,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竞标的积极性,不少省市出现流标的现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舆论压力来推动政策的落实。
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仅从银行风险这一维度,还不足以充分阐释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因巨额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风险持续累积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国家通过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总计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末不良资产比重仍达25.3%”[1]。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并未显著下降,大量信贷资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国企及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校。如果仅从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可能导致目前状况的发生的。相比较而言,总计仅153.7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可能引发的呆坏账风险,实在是极其有限。以风险分担作为推动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主要政策进路,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竞合,有必要转换视角,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滞后、政府过度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现象,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现象,政府应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国内有学者认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经济的货币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实质就是在资金运动的领域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金融在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维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很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与之相对应,金融发展处于典型的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中。金融深化的推进采取立足于国情的渐进方式,不同于东南亚及拉美国家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其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极为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为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市场化取向日渐增强,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预,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支持现象,进而成为促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双重目标约束,存在两种政策取向
尽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确定了商业化的经营原则,但是由于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企业化改革与政府控制并存,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与金融支持双重委托目标下运行,一方面存在市场化的风险约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国企(高校类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倾向。
2.在两种政策取向间谋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为甚
金融深化的推进使得传统财政性筹资渠道日渐萎缩,迫使国企及高校转向金融渠道融资。尽管不少国企经营难效益低、高校偿债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动投资、保障就业及维护稳定等政府意图,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给效益低下的国企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高校,政策运用明显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机制虽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不居于主导地位。
3.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导致利益相关体结盟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实上的“隐性担保”为前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目的,不会让经营不善的国企轻易破产而引发大面积失业;国有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不考虑国企投资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向经营不善的国企持续注资,同时获得了帮助国企解困的美誉;国企则得到了只借不还的实惠。即使国企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国家最后还是会承担起所有的不良资产,进而激励国企的逆向选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将资金贷出去,反而会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损失、甚至得罪国企和地方政府,而国企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也会积极寻求贷款援助,从而在客观上形成银行与国企的结盟倾向。
二、银行政策偏好与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
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我国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制度安排时,是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商业贷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政策的设计及推动实施,另一方面是在银行与贫困生之间形成信用性的商业借贷契约关系。
1.非均衡博弈对弱势群体产生排斥效应,阻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
从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及贫困生群体之间显著的力量非均衡状态。政府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及深厚的权威资源,在制度选择博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则具有双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预算约束体,又是贫困生的支持体;贫困生群体不仅经济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支持体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却又担心如果大面积贫困生不能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覆盖并从中获益,会有损教育公平,从而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适度牺牲银行效率来帮助贫困生群体。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双方力量均衡为前提,并以形成结盟倾向为保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中,贫困生群体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可以促成结盟倾向的利益关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中形成行为均衡,从而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中针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排斥效应。
2.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风险分担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
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往往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有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利润最大化及政策性负担双重目标的约束,其效用函数(A)可以表达为:A=A(e,r),其中e为银行人在信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认真审贷、严格监控贷款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变量;r为履行政策性负担所耗费的信贷资源(包括官员寻租成本)。在金融深化进程中银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家及政府官员,其福利及升迁不仅取决于基于风险约束的利润指标,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为贯彻政策性目标所获得的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本。所以e和A是正相关的,r和A则是高度正相关的。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与贫困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银企(校)关系,贫困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影响力极其有限,加上贫困生助学贷款单笔额度小、贷款人数量大的特点,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得e带来的边际“努力”收益小于r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故而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银行人在e和r中作出权衡时,倾向于风险中立,目前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路难以使银行人产生足够的动机,“惜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相应政策建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期谋求金融支持与市场化取向的平衡时,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而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因而目前试图在国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高校、贫困生群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政策改进措施,难以真正调动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且这一政策进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创造更为优惠的市场运行条件,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引入担保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与利润最大化的双向约束,配合以灵活的税收杠杆,是今后政策改进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制度安排的市场化取向。应适时制定相应政策,在招标过程中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引导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相对灵活,产权比较明晰,以风险约束及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化取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担保机制,降低银行风险。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在学期间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故而学生在学期间银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学生离校后的远期收益则难以预期,因为贷款无担保,学生离校后流动性很大,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都存在较大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呆坏账预期风险,银行债务追偿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担保机制是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最后,运用税收杠杆,保障资金来源。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储户投入该项业务所获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储蓄。这一举措必然可以动员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充盈与资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营,实行收支单列,这部分专项业务所获收入在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思路是有现实依据的,国家为引导外资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所得税制设计中曾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对投资这些行业的外企,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属性,实施类似的优惠所得税制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刘朝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6.
[2]陈松林.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56.
OnPolicyAdjustmentofFinancialDeepeningandNationalStudentLoan
DUChi1,2
(1.InstituteofHigherEducationResearch,NanchangHangKongUniversity,Nanchang330063,China;
2.InstituteofEducationScience,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贵行对借款学生______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暂时困难家庭的关心和扶持,作为借款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我们同意借款学生到贵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保证支持借款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保证期间从借款学生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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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均涉及伦理问题。国家助学货款制度从伦理性角度分析,具有突出的追求并体现杜会公正的合理性,以救助形式出现的伦理关怀特性;从伦理功能角度分析,表现出对借款学生个人的伦理要求和行为约束作用,对社会道德建设,特别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意义。加强政府职责、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等措施将有助于国家助学货款制度的完善。
我国从200()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是目前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发挥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伦理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伦理分析。对一项制度进行伦理分析,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该项制度蕴涵和体现的伦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够起到怎样的伦理规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简言之,即分别分析制度的伦理性和伦理功能。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伦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一制度对个人和社会而言有何价值?如何改进这项制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
单纯地看,制度中不存在伦理活动。但若是追问一项制度得以确立的依据,则可以发现,其中必然蕴涵着某些价值观与伦理规则。从根本上说,制度与伦理所调节和整合的对象都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原始经济和自然经济条件下,伦理道德发挥了调节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经济行为超出了道德规范的范围,必须借助规则化、强制化的制度进行调节。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种行为,其本身就必须是合理的,即能够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资源。这正是广义的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制度调整利益关系时所带有的伦理特性或伦理特征,则构成狭义上的制度伦理性。因此,分析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分别表现为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现的伦理关怀特性。
1.社会公正的伦理追求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合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评判。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与作用很多,而从伦理性角度衡量,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价值集中体现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公正与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个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人们普遍认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其原则是等利或等害交换。包括以下五条分原则:(1)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
就高校而言,能够为社会民众提供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和在教育过程中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必须采用某种标准来确定谁有资格享受这种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招生中实行的是才能原则,即以高考成绩作为能否进人大学的标准。尽管高考分数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难以确切考察,紧缺的教育资源无力满足庞大的教育需求,贡献原则对基本上还未有什么社会贡献的学生的不适用性,才能原则遂成为相对公正的原则而为绝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后,从教育资源分配的广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数人能享受这一资源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正。同时,由于教育为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能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原来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意味着能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我国迅速确立并开始实施,结果,一部分根据才能原则获得大学人学资格的学生却因经济困难被挡在了大学校门之外。这一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弱势群体便不可能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大学教育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也不复存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生为资助对象,为他们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是合理和有价值的。
2.救助的伦理关怀特性
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内容,以及具体操作,都带有明显的伦理关怀特性。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大幅度扩大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大学生获得了更多的资助。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时期,高校收费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采取切实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也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学体系。但是,随着高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家庭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再加上上学所需费用上升等因素,单靠“奖、助、补、减”办法,已无法完全解决贫困学生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极大地提高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力度,扩大了资助面。
其次,为最大幅度地资助贫困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个人承担的利息数额很低。这些规定,对于因家贫而无力办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贷款方式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层面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表现出基于关怀取向的灵活性。一是被纳人“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允许先办理人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经济困难大学生在学费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人学。二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各省在大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一种贷款业务。与在高校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实际上扩大了申请范围,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指导,是一定伦理
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但反过来看,制度在对利益关系进行规则化、强制化调节的同时也实现着某种伦理要求,具有明显的伦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确的方式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表达出来,将发源于个体的善导向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例如,“诚信”是个体的一种品格,它一旦成为制度所标示的规则,便不仅是参与该项制度活动的个体应该遵守的,而且也是社会群体应该遵循的规范。其次,制度以强制的方式对不符合伦理的行为进行惩治,从而达到扬善的目的。例如,当制度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治时,就是对诚信的褒扬,能够起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实效。最后,制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了道德实践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保证了道德行为的养成,使制度所标示的伦理规则最终完成向群体善的转变。这些功能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可以分别从个人和社会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来考察。 1.对借款大学生个人的伦理要求和行为约束
(1)自立自强。国家助学贷款的根本性质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对经济困难学生执行优惠政策,帮助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学学业,但并不免除他们的偿还义务。这既对学生提出了自立自强的要求,也是从制度上敦促他们做到自立自强。
(2)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方面为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了顺利求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应尽的责任提出了要求。对于不负责任的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3)诚信。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贷款,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其基础是大学生的个人信用,因此对大学生的诚信,特别是信守还贷条款有明确的要求。不守信约的借款学生,将不仅不能继续享受贷款,还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2.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传递社会公正、自立自强、负责、诚信等价值观,并以强制性形式保证符合这些伦理规范的行为获得积极有利的结果,从而达到调节利益、规范行为的目的,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国家信用体系。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发展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建立各类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信用关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大学生群体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对象,对于探索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1.伦理性的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伦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现为贷款银行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一部分就业前景不够理想的贫困学生甚至难以申领到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会公正方面的意义,其根源在于政府救质与商业银行营利性质的冲突。当前,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是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贷款额少,银行管理每笔贷款的手续却一个都不能少,这必然增加了运营成本,银行不愿意办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就业前景不明,未来还贷能力不明朗而不予办理,也是无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证贫困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以体现社会公正,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给政策和银行单独承担风险的运行方式,自然无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贫困学子。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如:设立政府专项教育贷款基金,用于补贴商业银行,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同时,尽可能增加教育投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的短缺。
其次,一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由于考虑到毕业后的收人有可能偏低,而不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制订减免偿还贷款的政策。例如,对学业特别优秀者;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者;毕业后去老、少、边、穷地区工作者;遭遇天灾人祸者;终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者等,可以酌减部分或全部偿还额。这不仅有利于照顾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学生,对于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社会作用也十分有效。
2.伦理功能的完善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现象的分析,阐述了其违约的原因并提出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措施。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违约 措施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用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种重要帮扶措施,自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200亿元,惠及1100多万学生,帮助了众多寒门学子完成了求学梦想。但是,这一政策在帮助贫困学子解决后顾之忧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却出现了借贷学生拖欠还款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坏账比例高达10%,远远高于普通人1%的比例。还有少数大学生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贫困证明骗取助学贷款。而国家助学贷款是委托商业银行来运作的, 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原则,它遵循的是 “ 安全性 、 盈利性 、 流动性 ”,所以银行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承担的风险也较大。由于坏帐率过高,严重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面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这一全国性普遍问题,为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发展,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提高学生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目前我们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学生贷款违约的形式(原因)
(一)学生本身诚信的缺失
有的助学贷款金额并不是很大,但少数学生毕业好几年后还不愿还款,这就是学生缺乏诚信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越来越多是一种不好的现象,因为随着国家富民政策的不断深入,人民的富裕程度越来越高,应该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越来越少才是正常,究其原因就是有少部分人(学生或家长)觉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贷款时间长,国家还贴息等好处,部分学生在刚开始的申请贷款中,就抱有不愿还款的意愿,有的甚至早就做好了当“老赖”的准备。这些学生基于诚信缺失而导致贷款违约。
(二)学生还贷能力的欠缺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或经济下行时会导致社会竞争压力增大,很多毕业生步入社会以后不能够很快适应,甚至长时间找不到工作,从而还款能力低下或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因此只能暂时拖欠贷款不还而违约。
(三)特殊原因
有的学生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经济收入特别低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从而导致贷款违约。
三、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措施
(一)完善助学贷款的政策法规
为了使我国的助学贷款能更好地发挥其资助学生的主导作用,提高其资助效率,降低违约率,必须加快完善助学贷款的政策法规,使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并完善对贷款者的约束,特别是要提高其违约成本,让学生意识到拖延贷款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保留财产所获得的利益。同时通过完善相关的机制,让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援助,防止“假贫困生”挤进贷款行业,从而便于依法治贷,降低贷款违约率。
(二)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制度
为增强大学生诚信意识, 学校应在相应阶段特别是在入学教育和就业指导时设置相关课程,通过学习,使他们自觉成为一个诚实有信的人。同时使大学生懂得,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不是救济款,贷款是要还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制度,加强违反诚信的惩罚机制,对违约学生要形成一个不可抗拒和不可弥补的约束效果。教育大学生从个人动机上杜绝贷款违约现象。
(三)大力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银行直接将贷款发放给学生家庭的贷款方式。要积极推广这种由家长担保的贷款形式,是因为这种模式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充分了解贷款家庭的真实情况,解决学生离校后联系不便的困难,提高贷款的保障性,从而降低了助学贷款的风险,据统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违约率不到2%。大力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政府和银行切实地为学生服好务,保证每一位困难家庭的学生都能贷得到款,上得了学。首先,要做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确保每一位困难学生和其家长知道这一贷款政策;其次,简化贷款程序,不能使贷款者多次往返于银行和相关部门之间,确保2-3个工作日内能够贷到款,从而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从降低贷款的违约率来看,生源地助学贷款应成为目前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主要贷款形式。
(四)加强学生素质培养,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获贷学生能否还款的关键是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并就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这是由学生的综合素质决定的,因此学校一方面要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促使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坚定信念,其次,学生本人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过硬的本领,从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促使学生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学生第二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提交学校开具的上一年度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给金融机构,作为是否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公共产品 信息不对称
自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试行,2000年正式实施以来,不少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这条“绿色通道”顺利地完成了学业。尽管我国助学贷款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银行惜贷、学生拖欠款息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那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的问题症结究竟何在?这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笔者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从而为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政府及相关部门
路径依赖。尽管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在处理和应对许多现实问题时,都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规避风险。若仅是从个体的角度来说,政府官员对市场经济信息的掌握是充分的。但由于受整体机制的束缚,这种个体信息在进入到整体层面的决策过程中时,却被无形扭曲了,进而呈现出了整体机制上的信息不充分。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仍然在于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最后会导致政府官员个体选择和整体选择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作为理性人,个体往往服从整体,从而使得真实信息被隐匿,或者变革的趋势减弱。很明显,这是一种典型的路径依赖现象。具体到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官员个体其实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也可能知道解决的途径,但上升到决策层,个体的想法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认同,更谈不上被采纳了。
对公共物品的认识错位。公共物品指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利润小但社会效益大的私人不愿意投资的物品。教育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但它显然符合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一个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我国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教育还不会成为富人慈善捐助的对象。但受教育产业化的影响,不少人却将希望寄托在了尚未成熟的各类市场主体身上,这实际上忽视了教育规律,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遵循这种思路,国家助学贷款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在现实中就表现为政府主体的缺位。
对信用的认识错位。目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是贷款学生的信用缺失问题。公众都在呼吁大学、银行和贷款学生未来的就业单位以及当地政府联手建立相关的信用档案。但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负责不同阶段信用档案的衔接工作呢?从而使得各方能够及时、清晰的了解到贷款学生的信息。实际上,信用在整体的意义上也是一个准公共物品,其提供者只能是政府,目前贷款学生不讲信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主体的再次缺位有关。
银 行
银行有意识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尽管金融改革已经将银行推向了市场,但银行正如天上翱翔的“风筝”,仍有一根线在牢牢地牵制着它,而牵线的人就是政府。显然,银行一方面要服从政府的命令和指导,一方面却又不得不遵守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对银行来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利润是非常微薄的,如果按照市场原则,银行就应该放弃投资。但是,特殊的管理体制使得银行不得不背离市场原则。但是,银行也可以采取一种相对理性的对策,那就是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冷处理”。也就是说,银行在表面上表现的“非常慷慨”,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比方说,银行提供给政府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作为个体的政府官员也知道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最后的结果却是,银行和政府在整体的层面上都陷入了一个制度“怪圈”。
银行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查中,银行实际上无法真正掌握贷款学生的家庭收入状况,只能依赖于生源地政府的开出的收入证明和学生所在学校的二次审查。但实际上,生源地政府开出的证明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由于生源地政府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也愿意为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便利,这样就有可能将虚假信息传递给了大学和银行,而银行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无能为力的。博弈的结果只能是“惜贷”的出现。另外,银行在收回贷款时仍然将面临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是说,即便银行掌握了贷款学生的去向,如果贷款人仍然还不上贷款或拒绝还款,那么银行又能怎样呢?是将拖欠者告上法庭,还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拖欠者所在的单位?这些办法都曾被使用过,但效果却并不理想。
大 学
认识问题。既然教育是一个准公共产品,那么提供教育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大学就不应该将追求利润作为主要目标,它只能在长期和整体的意义上实现利益诉求。受教育产业化和高校行政管理的影响,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并没有被有效地贯彻到办学中去。大学的管理者们更关心自己任期内的短期目标的实现。与政府官员个体一样,他们更清楚教育和大学的社会公益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却不得不将大学长期的社会公益功能搁置起来。
大学与政府、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大学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实现计划意义上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它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寻求资金来源维持高校的正常运转。由于政府仍然是大学投资的主要来源,加上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大学管理层必然希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经费。这就会导致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可能无法真正了解大学的财务运行情况,也无法真正掌握大学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程度。大学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主要缘于二者对国家助学贷款承担风险的不对称。站在高校的立场上,能够帮助学生贷到款当然是最好的,因为这样既可以缓解学生缴纳学费的压力,也可以给政府一个交代。基于此种现状,大学对贷款学生的信息审查就会放松,从而造成银行无法全面、真实地了解贷款学生的信息。
大学与学生、生源地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由于生源地政府并不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约束,而对责任心又没有一个定量、考核的标准。大学也不可能派人到生源地进行考察,加之大学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也就没有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积极性。由于这种机制的扭曲,使得国家助学贷款变成了大学完成行政任务的一个指标。大学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大学而言,了解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正如前面讨论的,大学并没有动力做这方面的工作。
学 生
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不全面。学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大受益者,应该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尤其是责任义务有全面的了解。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那么,应该由谁来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呢?从流程上看,生源地政府在最初审查学生信息时就有义务全面地向学生家长和学生介绍国家助学贷款的权责条例;大学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承担者,则更应向贷款者说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种事项。按照常理,学生们应该可以清楚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主要原因就在于,助学贷款涉及的主体太多,因此就出现了“敷衍”的现象。
对公共产品的理解错位。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学生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投资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的钱,因此按时还款的意识不强,“搭便车”心理严重。上升到理论层面,实际上就是对公共产品的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公共产品就可以不付费,但殊不知并非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可以免费享受的。因为公共产品只是私人不愿意投资,由于社会公益原因才由政府提供的。尤其是助学贷款,绝对不是“免费的午餐”。
模仿效应和攀比效应。有些学生之所以借款不还,除了监管不到位的原因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相互之间的模仿效应。通过攀比和模仿,他们看到了隐瞒真实信息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只要有学生选择了“机会主义”并获得了成功,就可能使其他申请者竞相效仿,从而造成大量的助学贷款都无法按时归还。在大学里,只要有学生通过造假或者“公关”等手段获取国家助学贷款,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甚至还会演变为一种常态,误导其他学生做出同样的行为。从结果来看,只要那些不还贷款或拖欠贷款的学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就会继续激励其他人逃避还款责任。而所有这些影响叠加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普遍的“潮流”,而信息不对称便是促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