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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春冰虎尾、垂饵虎口、刺虎持鹬、
豺虎肆虐、除狼得虎、豺狼虎豹、藏龙卧虎、鸱目虎吻、
鸱视虎顾、雕虎焦原、打虎牢龙、调虎离山 断蛟刺虎、
打马虎眼、大人虎变、打死老虎、大贤虎变、饿虎饥鹰、
饿虎扑羊 饿虎擒羊、饿虎吞羊、二虎相斗,必有一伤、
饿虎扑食、饿虎之蹊、冯河暴虎、放虎归山、放虎遗患、
风虎云龙、放虎自卫 伏虎降龙、凤叹虎视、官虎吏狼、
宫邻金虎、甘冒虎口 关门养虎,虎大伤人、割肉饲虎、
虎步龙行、虎变龙蒸、虎不食儿 虎背熊腰、虎超龙骧、
虎党狐侪、虎斗龙争、虎荡羊群、画虎不成、画虎类狗、
画虎刻鹄、画虎类狗、画虎类犬、狐虎之威、狐假虎威、
狐藉虎威、虎踞鲸吞、虎踞龙盘、虎据龙蟠、虎踞龙蟠、
虎口拔牙、虎窟龙潭、虎口逃生、虎口余生、虎略龙韬、
虎落平川、虎落平阳、虎狼之势、虎珀拾芥、虎入羊群、
虎兕出柙、虎视眈眈、虎视耽耽、虎生三子,必有一彪、
虎头虎脑、虎头蛇尾、虎体熊腰、虎头燕颔、虎尾春冰、
虎卧龙跳、虎啸风生、虎穴狼巢、虎穴龙潭、虎掷龙拿、
骏波虎浪、九关虎豹、九阍虎豹、拒虎进狼、踞虎盘龙、
酒虎诗龙、假虎张威、拒狼进虎、酒龙诗虎、将门虎子、
九牛二虎、鲸吞虎噬、饥鹰饿虎、开柙出虎、狼虫虎豹、
狼飡虎食、狼餐虎噬、狼飡虎咽、狼餐虎咽 龙驰虎骤、
关键词:产科护理 风险 过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6-0183-02
护理风险是指医院内病人在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产科护理工作关系着母婴的健康,作为高风险专科之一,意外情况发生率高,工作时的任何疏忽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造成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因此保证孕产妇与新生儿的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发生,做好产科护理风险防范是每个产科护士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就产科临床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1 风险特性及产科风险源
1.1 风险特性妊娠虽然属于生理过程,但其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风险概率高于其他专科。
1.2 产科风险源。①医学局限性与传统观念的矛盾:传统观念中,人们错误地认为生孩子是生活中极平常的事情,对妊娠过程和结果往往抱以超期望值,即使病理妊娠也对医院抱过高期望值。面对外表健康的孕产妇或新生儿突然发生意外时,家属难以理解,往往将其归咎于医疗事故而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甚或纠纷,却忽视医学存在未知和局限性。②医疗现状与医疗需求存在差距: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命价值观和健康观逐渐转变,病人需求及期望值不断升高,但医疗护理资源投入不足,与病人服务高需求形成了反差,使得现有医疗服务现状和社会期望的服务质量之间出现明显的差距。③维权意识增高:近几年,人们依法维权意识迅速增高,当面临风险纠纷时,病人及家属就要先“讨个说法”。病人一方面渴求期望的承诺与服务;一方面又向医护人员表示“不信任”,加之媒体舆论误导,使得风险双方关系更加矛盾及复杂化。
2 风险因素分析
2.1 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潜在的风险因素。①护理培养经费投入不足:长期以来,许多医院的管理者存在“重医轻护”思想,在医护培养经费的投入上,护理所占的比例较少,造成整体护理工作质量不高,直接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②护理人员偏少:随着住院分娩率的提高,产科住院人数与产科护理人员比例离规定相差甚远,护理人员相对不足,超负荷的劳动,且工作定位不准,使护士在输液和完成护理文书等日常工作中疲于奔命,很少有时间与孕产妇交流沟通。③助产人员的流失:助产工作技术性强、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夜班多、待遇低,加上“重医轻护”思潮的影响,使不少助产人员离开了妇产科护理队伍,使原已不足的助产人员进一步减少。
2.2 护理人员素质水平潜在风险因素。①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受限:产科护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而临床护士又趋向年轻化,因降低成本多使用新上岗、聘用护士,一些经验不足的护士被迫推上需要更高能力、更多经验的岗位,使护理不安全因素增加。如高危妊娠健康教育与指导不能满足病人需求;未正确观察用药效果及指导用药方法;急诊入院的孕妇因护士缺乏产程观察经验,未及时送入产房导致病室分娩。②工作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产科护理身系两条生命的健康和安危,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若观察病情粗心大意、机械地执行医嘱、母胎出现异常先兆、新生儿发生病情变化不能及时报告医生,均可能导致处理救治延误,而失去最佳的抢救时机。③专科操作导致母婴意外创伤: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理特点使产科操作导致母婴意外创伤的机率明显增加。产科意外来势凶猛,后果严重,有时造成的远期后果不可弥补。
2.3 孕产妇及家属方面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因素。①孕产妇的心理障碍问题:由于妊娠、分娩、产后体内激素水平急剧变化,内分泌机能状态不稳定,加上其他诸多因素刺激,有可能诱发孕产妇的各种心理障碍。②护患间不配合:孕产妇和家属医从性不够,有些孕产妇和家属对于护理人员在入院时告知事项和住院期间医嘱不重视、不遵守,不合作。如擅自离院,在离院期间有可能出现胎膜早破、胎心的异常流血过多等异常情况。有些孕产妇做些可能危害母婴安全的动作。
2.4 医院设施、设备等硬件潜在风险因素。设施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孕妇行动相对迟钝、缓慢,应急能力差而易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如地面过滑易滑倒,地面有物易被绊倒,以及孕产妇多,使房间内空间过小等等。
2.5 隐私权潜在风险因素。病案中隐私权侵犯由于产科工作的特殊性,入院评估的内容可能涉及孕妇不愿公开的隐私,如:未婚先孕、再婚、性病等。身体隐私权侵犯患者的身体尤其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未经患者同意,任何人不得观看、拍摄、触摸。
3 过程控制策略
3.1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三级预警机制和信息网络,一级为基层护士,在自查中发现缺陷即刻纠正。二级为质量控制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质控组),由护士长、产长和护理骨干组成,分管监督护理记录书写、技术操作、医嘱查对等制度落实,确保对缺陷和投诉及风险事件做出“第一反应”;协助护士长进行监督纠正和信息呈报及反馈;三级为科主任、护士长、产长,负责科室内部的风险信息识别、分析、评估与处理以及确保风险处理在“第一时间”争取“第一次做对”。
3.2 完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要不断适应环境并不断改进,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细化风险多发环节及关键点的控制,如从医护耦合环节考虑,补充病历交接保管、抢救记录书写、抢救时执行口头医嘱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及规范;如发现风险事件,质控组立即进入流程管理,调查原始经过、分析原因、评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等。
3.3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妇产科属高危险专业,应强化安全管理概念。
3.4 加强专科业务学习,提高整体素质产科护理人员须熟练掌握“三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操作)和精通“三专”(专科理论、专科知识、专科操作),还要掌握产科常用药物的药理知识,防止因理论知识不熟悉而导致的差错事故。
3.5 合理调配护理人力资源,护理管理者需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注意节省护士体力,结合病区各个护士工作能力等情况,机动地调整人员结构搭配,使人尽其职。
参考文献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体系中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资源消耗低、经济贡献率大、绿色特征显著、兼具经济性与文化性等特点。旅游业的这些产业特性,与新型城镇化的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的基本特征有很多契合之处,旅游业与新型城镇化是互通互融、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旅游业发展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旅游业是实现城镇经济聚集效益的重要途径
旅游业作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具有综合性强、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特点,现代旅游业已经交叉渗透到许多相关行业和产业中,形成了一个泛旅游产业群。旅游企业围绕着核心吸引物集聚,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需要,还围绕着对这些企业起支持作用的供应者和有关组织、团体、机构。不同层次的旅游产业的集聚形成结构完整的产业集聚,包括产品供应商、客户、销售渠道和专业化的基础设施提供者,并拓展到提供专业的培训、教育、信息、研究等支持的政府和其他机构、组织。因此,旅游业能为城镇集聚产业、集聚资金、集聚人口,是新型城镇经济聚集效益的重要途径。
(二)旅游业引导城镇向个性化、品牌化发展
发展旅游业一般以当地的自然和历史资源为依托,或结合本地文化特色创建新的旅游资源。因此。旅游业是以地域文化挖掘为核心的,能够在某种意义上维持和强化地方性,引领城市特色化发展,激活城市文化、彰显城市个性,促进当地文化保护与传承。同时由于大量旅游产品的区域整合集中,可以迅速扩大旅游目的地的影响,提供旅游目的地的区域竞争力,形成品牌效应。同时,旅游作为一种体验性活动,能够将一个城市的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风情转变为吸引物,使游客感受、体验,并迅速的传播出去,形成目的地品牌形象,吸引社会大众前来,进行消费、留下记忆,推动城镇向个性化、品牌化发展。
(三)旅游业促进城镇经济的生态化、集约化发展
提高城镇化质量,遏制高扩张,高耗能城市化病,成为当前最强的声音。旅游业是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与资源环境和人文生态系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旅游就是选择绿色城镇化,旅游产业能够促进生态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引领游客市民的生态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推动生态旅游健康发展,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新型城市。另外,旅游发展大多依托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其能耗比重远少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本身就是一个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四)发展旅游业能贯彻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旅游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门槛低,层次多,领域广,可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依托本地的条件和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实现农村和小城镇的产业、劳力、设施、生活等就地城镇化,有助于减轻压力,缓解城镇化深层次发展的矛盾。与驱农进城相比,通过发展旅游实现的城镇化,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核心的特征。没有老中幼三代的骨肉分离,没有留守儿童和老人,没有进城务工后寄人篱下的卑微,人民家庭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农民能从城镇化过程中真正受益,幸福指数得到提高。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旅游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新型城镇化为旅游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城镇是旅游业最有效的依托,如果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以城镇化的发展为基础,旅游资源的开发程度就高,旅游活动内容就丰富,旅游业发展就更迅速。旅游活动一般总是以城镇为集散地和连结点,城镇构成整个旅游过程的核心空间和活动中心。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推进能为旅游产业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发展基础,成为旅游迅速发展的有利平台。同时,城镇化能够使城镇的系统功能日臻完善,产业门类不断增加,特别是与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服务产业、休闲产业能够获得广泛发展,进而能够加快旅游产业链条广泛延伸。
(二)新型城镇化助推旅游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旅游业应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科学开发及利用,以免因开发不当造成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从建设生态城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科学利用地区资源对城镇化建设进行系统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旅游景区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从而提高旅游业的发展层次,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新型城镇化建设看重城市品牌和城市特色文化,利于挖掘和保护地方文化设施和人文景观,这会对我国传统的观光型旅游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升旅游活动的文化品位,深化旅游层次,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三)新型城镇化有助于政府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目前,不少旅游目的地的政府对旅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力度还不够,旅游业没有得到最优发展。城镇化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公平发展,社会法律法规会随着城镇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健全。城镇化拉近了政府与居民的距离,毕竟在旅游城镇化的发展中,当地居民也是利益主体之一,居民的对旅游市场发展的建议,对自己利益的保障机制的申请建议都能更便捷的提交给政府部门,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政府支持及政策保障。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城镇化发展,旅游开发与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全面结合是未来城镇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以发展旅游业为导向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是旅游业积极参与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切入点。但促进二者良性互动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切实考虑各地区旅游开发和城镇化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客观条件,综合平衡、稳步推进,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关键词】天然;林资源;保护
1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给林业带来的问题
1.1 木材产量调减后,利润减少,经效益下滑,富余人员增多,加大了再就业难度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1.2 长期以来一直以种植业为主的林区下岗职工,由于天保工程的实施,超坡土地逐渐被还林,由于转产缺少资金及技术,生活困难,也会给林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1.3 传统的林业经营思想观念陈旧,短期效益思想严重,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给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带来一定困难。
1.4 由于传统的习惯,林区职工日常必不可少的燃料以木材为主的方式,在短期内彻底改变还存在一定困难,给资源保护带来一定难度。
上述困难和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一是由于投入不足,个别林场迫于生计,暗地偷采资源,解决工资问题。结果投入的资金花了,林子也照样没保住,背离了天保工程的初衷,适得其反。二是迫于生计,部分转产和下岗职工由于无事可做,回过头来可能继续毁林开荒,盗伐林木,滥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剧了天保工程实施的难度。三是个别领导,由于观念陈旧,受短期利益支配,挤占挪用天保工程资金,影响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四是部分林场存在“等、靠、要”和盲目乐观思想,不是主动挖掘内部潜力,单纯等待上面投资。等投资结束,还是回到过去老路上去,不能借此契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 几点建议和对策
2.1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转变传统的林业经营思想,把以生产木材为主要标志的产业转移到以森林的多功能利用并把森林生态环境功能作为林业产业的主要标志的轨道上来;要以追求林业的短期经济效益为主转达移到合理的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轨道上来。抓好对天然林资保护工程的全方位宣传,统一每个公民的思想认识,造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天保工程的社会氛围,抓住主流重点宣传,形成共识,克服“等、靠、要”等盲目乐观思想。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经营,分类施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全力这施天保工程。
2.2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天保保实施的好坏,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应该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全力以赴抓好这项跨世纪的宏伟工程。把保护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定期检查,严明奖惩,责任到位。建立监督机制,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结合起来,逐级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定期向社会公布。
2.3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林。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托,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法律监督。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决不能估息迁就,以罚代刑。据国家的发展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停止天然林的采伐和湿地开发,坚决禁止毁林开垦,对过度开垦的土地,将25度以下的坡地实现梯田化。全力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省政府“四个一律”的规定,层层严密部署,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否则天保工程将毁于一旦。
【关键词】 内地;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冲突;协调
“无证儿童”案、“双非儿童”案发生后,引发了大量涉港儿童监护及抚养争议的案件。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域,香港原有的法律得以保留,且分别受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两地之间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发生冲突。
一、两地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的冲突
1、关于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在内地,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除非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如果父母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但是,香港法律规定不同,夫妻可以在婚后分居期间订立协议放弃其中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的监护权,除此以外,不允许父母双方在健在时,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与第三方达成协议放弃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另外,香港高等法院有权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由,随时罢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遗嘱指定的任何监护人或者其他已合法获得监护权的任何人士以及由地方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进而还可以重新指定其他人士代替被罢免的监护人,他可以行使对该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通常都附以条件禁止带未成年人离开香港,除非事先取得法院同意。
2、关于监护人的职责
父母双方都有看管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应当一直延续到子女成年以后,并且它也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即使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取消监护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应享有并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如负担抚养费)也一并被取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夫妻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以双方离婚而解除。
但是,根据香港法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则更大,甚至包括决定子女居于何处、由何人管教、应接受什么教育以及。但是,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父母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根据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父母任何一方没有获得对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或双方应当向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其他获得监护权的人士或者监管该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署署长缴付一笔款项(可以一次性整付,也可以分期缴付),并定期缴付对该未成年人的抚养费。
3、关于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该规定,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按香港法律,未成年人通常可以非常年轻作为答辩理由而不对自己所订立的合约负责,法律也不容许为了间接强使履行其合约而向高等法院提出未成年人违约的诉讼。只有十分独立的过错而不是合同本身所预期的利益受损,当事人才可向高等法院诉请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根据香港法律规定,满7岁的未成年人便要对其侵权行为负责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需要代为负责,除非曾明确地允准或指使该未成年人这样做。[1]
二、两地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冲突的协调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由于被监护人未成年或者一般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各国法律大都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我国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适用监护的法律。该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的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因此,在监护问题上首先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但是,如果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律就只能适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而不再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显然,这一规定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更进一步,不再局限于本国法,而是将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了住所地的利益。
但是,香港地区仍然适用英国的监护法律。英国在监护问题上则是从管辖权入手的。一般说来,如果未成年人在英国,即使他的住所在国外并且在英国也无财产,或者未成年人是英国国民,即使他不在英国,或者未成年人在英国有惯常居所,即使他是外国国民并且不在英国,英国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如果英国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不论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何,它便只适用英国法。此外,英国法将首先和首要考虑子女利益的原则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重要原则。根据1971年英国《未成年人监护法》第1条规定,在法院诉讼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或扶养,或涉及对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及为其设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法院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住所在国外的父母对于英国境内属于其未成年子女的动产的权利,由其住所地法支配,但要由英国法院自由裁量。不过,上述制度不适用于位于英国境内的不动产。[2] 香港法律与英国法律是一脉相承的。根据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26条的规定,即使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并非以香港为居籍,该条例赋予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仍可行使。可见,在监护问题上,香港并不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连结点,只要香港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就会适用香港法律。
笔者认为,对于两地监护制度的法律冲突,适用被监护人本国的法律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无论是内地人士还是香港人士,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以国籍为连结点明显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在此,我们不妨借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海牙公约》。该公约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了儿童惯常居所地国家行使采取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同时允许离婚法院地国家和其他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可以行使补充管辖权,在保护儿童措施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父母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则适用儿童惯常居所地法。结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因此,可以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冲突规范进行修改,可以将监护关系分成三个方面:在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上,适用被监护人惯常居所地法;对被监护人采取的保护措施,适用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所在地法;而在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上,适用被监护人惯常居所地法。
【参考文献】
[1] 董立坤.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冲突与协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11.
[2] J.H.C. 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634.